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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網約車細則徵求意見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5.64K

近日,濟南網約車細則釋出並公開徵求意見,下面是細則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濟南網約車細則徵求意見

11月12日,濟南市釋出《出租汽車行業深化改革實施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除了對車輛、駕駛員的准入條件和業務流程進行細化外,本次網約車《實施細則還明確了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承擔承運人責任及出現交通安全事故後的先行賠付責任,並對網約車駕駛員的服務行為、資訊保護及網路安全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網約車車輛許可條件

本次《細則中指出,除規定為濟南市號牌外,還考慮到安全、環保及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等方面的要求,規定車齡3年以內,車輛購置計稅價格12萬元以上,軸距2.7米以上(新能源車2.6米以上)。

網約車駕駛員許可條件

在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辦法中對準駕車型、駕駛經歷以及無相關犯罪、吸毒、酒駕等記錄要求的基礎上,還要求應有濟南市常住戶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或職業禁忌症等,均是地方性法規所要求的條件,與巡遊車駕駛員保持一致。

網約車定價模式

網約車的運價擬實行市場調節價,為避免網約車隨意加價行為的發生,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明碼標價,提前十五天向社會公示運價體系,保證網約車價格相對穩定。為了有效監管,保留政府幹預運價的權利,在市場機制失靈等情況下,必要時啟動政府指導價。

網約車平臺管理

《實施細則強化平臺公司的安全、服務等管理主體責任,除對車輛、駕駛員的准入條件和業務流程進行細化外,明確了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承擔承運人責任及出現交通安全事故後的先行賠付責任,並對網約車駕駛員的服務行為、資訊保護及網路安全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實施細則對建立和加強政府相關部門聯合監督管理體制,建立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等方面進行了相關規定。

徵集時間

本次徵求意見截止到12月12日,社會公眾可登入濟南市政府入口網站或濟南市交通運輸局網站,查閱徵求意見稿的具體內容。

通過三種方式來反饋意見:

1.信函:郵寄至濟南市經五路160號410室(郵編:250001),並在信封上註明“出租汽車改革意見建議”;

2.傳真:0531-81270980;

3.電子郵件:;郵件主題標明“出租汽車改革意見建議”。

附:

濟南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及定義】在本市中心城區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資訊,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發展原則及運價標準】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網約車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市發改、經信、公安、財政、人社、商務、工商、質檢、稅務、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約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平臺許可條件】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資訊資料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訊、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資料資訊的條件,網路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監管平臺,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並依法納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申報材料】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影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本市註冊的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並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證明材料及資訊。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技術人員、固定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停車場地及相關保障配套設施。

(五)具備網際網路平臺和資訊資料互動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訊、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資料資訊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行業監管平臺並實時傳輸的承諾,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伺服器不在本市的,提供伺服器資料在本市同步備份並接受有效監管的承諾,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管理制度文字,包括:駕駛員管理考核制度、服務質量承諾及保障制度、服務評價及投訴申訴制度、運價規則及公示制度、車輛審查及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路資訊保安管理制度、資料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維穩及應急處置制度、車輛排程及指令性運力保障制度等;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許可程式】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許可證發放】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審批地行政區劃範圍、經營期限為8年,併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不予許可程式】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備案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訊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資訊、接入資訊、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許可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因合併、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變更名稱、機構負責人、辦公場所等情形的,應當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或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書面報告,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車輛許可條件】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號牌,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符合營運車輛環保、安全技術標準,車齡距初次註冊登記之日未滿3年;

(四)新能源汽車軸距2600毫米以上、綜合工況續航里程達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車輛購置的計稅價格12萬元以上;

(五)投保營業性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乘客意外傷害險等;

(六)不噴塗巡遊車標誌標識,不安裝頂燈、空車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材料】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先由擬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按規定條件初檢合格後,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機動車登記證和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影印件;

(三)車輛彩色照片及照片電子文件;

(四)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五)車輛所有人非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委託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交申請,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人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雙方簽訂的有效委託協議及入網營運合同原件(含經營風險約定條款)、車輛初檢合格證明;

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還應提交個人取得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影印件,車輛所有人應具體從事網約車服務,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網約車。

第十四條【證件發放】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對稽核通過的車輛出具《車輛性質變更證明。網約車平臺公司對車輛進行環保和運營安全效能檢測,合格後安裝相應裝置,並攜《車輛性質變更證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購買規定的營運車輛保險。

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檢驗車輛後,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汽車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車輛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不超過8年,提前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許可證件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十五條【駕駛員許可條件】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暴力犯罪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有本地常住戶口或持有本市居住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或職業禁忌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證件發放】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理申請的,應由其先進行初步檢驗並出具證明。

具備巡遊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駕駛員,在最近3年內連續從事運營服務,誠信考核等級均達到AAA級,且符合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可以直接申領《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