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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8.14K

為了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制定了衡陽市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衡陽市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衡陽市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6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利用水工程或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水庫或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並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自來水供水價格中含水資源費的,其水資源費由自來水廠(公司)繳納;未含水資源費的,由自來水廠(公司)在收取水費時按規定標準代徵,並按季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不得截留。

三條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和暫不徵收水資源費:

(一)家庭生活、畜禽飲用或其他少量取水的(地表水150立方米/月.戶以內,地下水80立方米/月.以內);

(二)農業灌溉、水產養殖取水的;

(三)保證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

(四)防禦或消除對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第四條 水資源費的收費標準,根據《湖南省物價局 湖南省財政廳關於核定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xx]128號)的規定,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別核定,我市執行湖南省統一制發的水資源費收費標準。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合理核定持證人的取水量。持證人不裝置合格取水計量設施的,按照取水工程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裝置額定流量全時程執行計算取水量。持證人在核定取水量內取水的,按照規定標準繳納水資源費。超過核定取水量取水的,根據《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按照規定標準的1.5倍繳納水資源費。無《取水許可證》取水,根據《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按照取水量的3倍繳納水資源費,並據據《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保護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產安全取水並綜合利用的按地下水收費標準的50%計徵。

第六條 水資源費實行分級徵收的辦法,衡陽市城市規劃區內水資源費由市水利局徵收。各縣、市按《湖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 水資源費實行按季徵收方式,火力發電迴圈冷卻取水及水力發電取水按發電量計收。逾期不繳,根據《水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八條 水資源費屬於財政預算收入,經過財政核定專款用於下列事項:

(一)調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點水利設施建設;

(二)水資源綜合考察、調查評價、監測、規劃;

(三)節約用水技術研究、推廣及節水專案補帖;

(四)水資源保護、管理及獎勵等。

第九條 水資源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其收費資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收入分別直接繳入市、縣(市)區國庫,其中縣(市)區徵收的水資源費,上繳市國庫10%,由市集中統一上繳省國庫;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用途核撥。

第十條 各執收單位應及時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有關手續,併到財政部門辦理收費票據領購手續,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實行亮證收費,並將收費專案及標準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物價、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減免水資源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