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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管理考核計分細則最新版全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84W

為加強信訪工作規範化管理,增強全體幹警的責任意識,根據信訪工作條例、院績效管理考核辦法,特制定了最新信訪管理考核幾份細則。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信訪考核細則的最新訊息,僅供參考!

信訪管理考核計分細則最新版全文
信訪管理考核計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院幹警要樹立信訪責任意識,在審判執行工作中進行判前釋法、判後答疑,熱情耐心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盡力化解矛盾糾紛,從源頭上杜絕新上訪戶的產生,做到案結事了。

第二條 信訪接待範圍包括:人民群眾來信、來電、來訪、上級領導及相關部門的批轉、催辦案件,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關注等的案件接待處理。

第三條 院內設立信訪工作辦公室(簡稱信訪辦),其工作職責為:

1、接待、受理、交辦、轉送有關信訪事項;

2、切實履行對外信訪接待、對內督促查辦的職能作用,承辦上級和本院交辦的信訪案件;

3、認真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院黨組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4、協助分包領導及責任人員做好上訪老戶穩控工作,使其停訪息訴;

5、負責重大信訪案件及信訪責任倒查的調查、落實、處理工作;

6、及時上報、反饋上級要結果的材料,做好彙報工作;

7、強化內部管理,建立信訪案事件接待、處置、彙報、流程和相關工作制度,負責對全院各部門信訪工作的管理考核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信訪接待規定

第四條 實行院長接待與專職人員接待相結合制度。

第五條 信訪接待要求:1、每週一到週五由一名院領導和信訪辦工作人員在信訪接待室接待來訪群眾。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接待的,應委託其他領導或相關人員負責接待,不得無故脫崗、離崗。

2、節假日和上級安排的接待活動按上級要求和規定程式執行。

3、每日接待的人員為接訪案件處理的第一責任人,全權處理當日接待工作中所涉及的信訪案件。

第三章 信訪事項辦理規定

第六條 信訪事項辦理程式為:

接待人員對當日接待和上級轉辦的案事件確定是否進入信訪調查處理程式後交信訪辦-→信訪辦進行登記-→登記後交當日負責接待的領導簽發院長督辦令-→信訪辦交責任部門辦理-→責任部門限期辦理結束-→辦理結果報信訪辦-→信訪辦登記-→登記後信訪辦向簽發領導反饋-→根據需要向交辦機關彙報或向當事人反饋-→整理歸檔

第七條 院長督辦令的辦理要求:

1、院領導簽署督辦令的內容包括:辦理部門,辦理要求,結案的時間處理意見及反饋方式等。

2、重大案件或可能涉及幹警嚴重違紀違法的案件應立即報院長決定。

3、責任部門要嚴格按照院長督辦令的要求逐項進行落實,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後交信訪辦。

第四章 信訪責任倒查規定

第八條 信訪責任倒查制度,即由信訪案事件追查致信訪源頭,確定信訪責任。

第九條 信訪責任倒查的範圍:

1、赴京、省、市、縣上訪的案件;

2、上級批轉交辦的案件;

3、本院領導接訪交辦的案件;

4、本院信訪辦接訪的案件;

5、新聞媒體曝光的案件。

第十條 信訪責任倒查的辦理程式:

對於進入信訪責任倒查範圍的案事件由信訪辦進行登記-→登記後填寫信訪責任倒查審批表-→交主管領導和院長審批-→審批後信訪辦在三日內初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院領導批准組織人員研究確定責任層次和責任人-→信訪辦按照規定進行追責-→根據需要向交辦機關彙報反饋情況-→整理歸檔

第十一條 被確定為信訪責任倒查的案事件,除按照本細則進行扣分外,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承擔接訪息訴和穩控工作的一切任務。

第十二條 被確定為信訪責任倒查的案事件,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當年評先資格。

第十三條 對上訪老戶的責任倒查,由審委會研究決定,個案處理。

第五章 信訪老戶的消化處理

第十四條 對於信訪老戶,責任到人,落實“四定一包”,即定時間、定人員、定領導、定責任,包案處理。

第十五條 信訪辦負責建立信訪老戶檔案,進行專門登記,及時掌握動態。每半月將信訪老戶情況向院領導進行一次彙報,緊急情況立即彙報。

第六章 信訪考核計分規定

第十六條 信訪辦的信訪管理工作按照《績效管理考核辦法》加扣分。

第十七條 接待人員接待時無故脫崗的一次扣5分,造成後果的,一次扣10分;對信訪接待情況統計登記不全的,發現一件扣2分;落實責任倒查不力,應提交追究信訪責任倒查而未提交的一件扣10分;對上級批轉信訪件未按時辦理答覆的,一件扣10分;對重大、群體性信訪案件反應不及時、處置不力的一次扣10分;對信訪案件督辦不力、反饋不及時的一次扣10分;

第十八條 對信訪案件,院信訪辦和院領導接訪的一次扣0.5分,但信訪人反映久拖不決、久拖不執的案件,經調查在審執限內的不扣分;到縣委、縣人大、縣政法委、信訪局上訪的,每件次扣2分,赴市上訪的扣5分,赴省上訪的扣10分,赴京上訪的扣15分。

第十九條 未能按時按要求辦結院長督辦令的,每件次扣3分。

第二十條 被確定為信訪責任倒查的案事件,每件次扣5分。

第二十一條 受指派穩控上訪老戶的值班人員,未盡到穩控責任造成越級上訪的,扣所在部門5分。

第二十二條 每消化處理一起信訪老戶加20分;發現信訪苗頭,措施得力提前解決的一件加5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全年目標考核中,信訪工作未出現差錯被扣分的業務部門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