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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精選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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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1

為認真貫徹《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使醫務室工作規範化,特制訂下列規章制度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精選19篇)

一、每學年對全校學生進行一次體檢,同時做好新生入學體檢和畢業班體檢工作,建立和健全每個學生的健康卡。

二、做好體檢、視力、疾病、藥品消耗等日常衛生統計工作。

三、協助愛衛會搞好學校衛生工作,每學年一次對班級落實衛生包乾區,每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衛生檢查評比,及時公佈檢查情況。

四、利用黑板報、畫廊、廣播進行衛生宣傳教育,每學期至少五次。並按教學計劃定內容、定時間開展健康教育活動。

五、注射器要嚴密消毒,做到一人一次一針。

大、經常督促食堂做好飲食衛生工作,每週至少二次去食堂檢查衛生。預防食物中毒。

七、加強對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一旦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防疫站,做好消毒。預防工作。

八、配合體育教研組,進行體育醫務監督,檢查場地、體育運動器械的安全衛生,避免體育傷害事故發生。

2學校醫務室安全管理制度一、學校相關衛生工作人員必須加強學習有關法規、政策,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醫務室購買藥品必須在衛生局指定的醫藥公司購買,不得直接跟廠方和藥商購買,買藥時要逐個進行藥品檢查,發現有偽劣藥品及離保值期藥品一律退貨,並調查追究經辦人。

三、每學期初進行藥品清理,對過期藥品、變質藥品進行登記,並註明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然後經有關部門驗證後再銷燬。

四、醫生不開過期藥品,如領藥者發現過期藥品,立即退回處理。

五、發藥時要告訴學生怎樣安全使用藥品,並在藥袋上寫明每日服幾次,服藥時間、藥量、分幾次服完等。告誡病人不許超常服藥,警惕用藥過量引起的藥物中毒。

六、經常檢查醫務室電器裝置,用電開關及線路若有漏電、斷電,應立即報告後勤處進行檢修,防止火災的發生。

七、醫務室使用壓鍋消毒時,誰消毒、誰負責,避免超壓發生爆炸事故。

八、醫務人員要堅持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輸管,嚴防醫源性交叉感染。各種常用衛生器械要定期消毒、浸泡,每學期檢查1-2次。發現生鏽、破裂,功能不全即淘汰。

九、條件不具備時,不要給病人注射青黴素或其他易引起過敏性休克的藥品,對危重病人要立即送醫院處理。

十、醫務室人員每週一次到體育課場地進行體育衛生監督,檢查體育場地及體育器械有無不安全因素。

伊寧市第十七中學20xx年3月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2

一、針對本校師生員工的健康與全校環境衛生狀況,並注意檢查總結,及時向學校領導彙報工作情況。

二、牢固樹立為教學、為師生服務的思想,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學生體質健康資料,做好學生體質監測評價資料歸檔存放工作。在體檢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對學生,加強健康指導和心理衛生諮詢。

四、做好學生一般傷病事故的處理,做好學校運動會等大型集會活動期間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和衛生保健工作。

五、積極做好近視眼、砂眼、齲齒、寄生蟲、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

六、認真貫徹《傳染病法》,做好急慢性傳染病和地方病的預防、控制和管理工作,建立學校疫情報告制度。

七、面向全體學生,廣泛做好衛生保健宣傳教育工作,上好健康教育課。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諮詢活動,做好青春期教育和青春期衛生指導,普及衛生保健知識,提高學生的衛生素質和自我保健功能。

培養學生良好衛生行為習慣,定期開展衛生宣傳教育工作。

八、建立和完善學校衛生的各種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對學校教學衛生、體育衛生、勞動衛生、環境衛生、飲食衛生及營養配餐等,實施衛生監督。

九、查詢學生因病缺課的原因及時解決。

十、完成學校領導交辦的相關學校醫務室衛生工作。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3

一、學校衛生工作人員在校長的領導下,根據《學校衛生條例》開展工作,為全體學生服務,每學期初制定學校衛生工作計劃,期末作出工作總結

二、熱情為全體教師、職工和每個學生服務;定期組織學生體格檢查,對學生髮育和健康狀況做出比較評價分析,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檔案。

三、有目的有計劃的向學生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好衛生員的培訓工作。

四、加強傳染病防治管理,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控制蔓延,負責學生預防接種和組織工作。

五、做好教學、體育、勞動、裝置、環境、飲食、飲水及個人等各項衛生監督監測。

六、非醫務室人員進入醫務室後保持安靜,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動及器械或藥品;保持室內整潔、整齊,任何人不得在室內吸菸。

七、做好學生常見疾病和一般外傷的治療救護和轉診工作。

八、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定期購置常用藥品和必備器械,以便實施簡便治療;定期檢查藥品,注意失效期,醫用器械消毒求及時,防止交叉感染。

九、借用醫務室物品,使用完畢應及時歸還,如有損壞酌情賠償。

十、做好學校衛生檔案內容的分類、統計、分析、報表工作。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4

為適合社群建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我社群民主政治建設,實現以黨務公開帶動居務政務公開,以黨內民主促進人民民主的目標要求,根據上級精神,結合社群實際情況,現就社群全面開展黨務公開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黨務公開的意義

實行黨務公開,是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有效途徑,是加強黨內民主建設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增強黨組織工作的透明度,有利於黨員更好地瞭解和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帶動和促進居務、政務公開,意義重大。

實行黨務公開,將進一步擴大黨員和群眾的知情權,激發他們的政治熱情和聰明才智,促進社群黨組織的領導水平和提高。

實行黨務公開,將進一步擴大黨員群眾的參與權,進而提高決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進社群黨組織的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的創新。

實行黨務公開,將進一步擴大黨員群眾的選擇權,提高社群黨組織在群眾中的信任度,增強基層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實行黨務公開,將進一步擴大黨員群眾的監督權,促進社群幹部轉變作風和清正廉明,密切黨群幹群關係。

二、黨務公開的內容

社群黨委黨務公開內容主要包括:

1、組織設定和黨委及支部成員分工情況

2、黨員參加組織活動及社群黨員目標管理情況

3、黨委工作目標任務及完成情況、社群黨建聯度會工作情況

4、社群黨員幫扶、幫教情況和先進黨員事蹟

5、黨員發展、評先評優及黨費收繳情況

6、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7、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的情況

8、社群各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9、其他需要公開的工作內容

公開內容要基本涵蓋社群澡組織的主要工作,做到黨員群眾想知道什麼,我們就公開什麼。

三、實現黨務與居務、政務公開相銜接,推進社群黨務公開和居務公開協調發展

一是公開欄設定要與居務、政務公開欄相配套。依託現有據務、政務公開欄,配套設定黨務、居務、政務三個公開欄目,統一欄目的基本模式,做到黨務公開欄與居務、政務公開欄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維護。二是制度建設要與居務、政務公開相配套。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報告、審查、督查、資訊反饋、資料保管等一整套規範性制度,提高黨務公開工作的可操作性。

四、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領導

1、組織領導到位。社群要成立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黨務公開例會制度、目標管理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格局。

2、督查指導到位。結合居務、政務公開的督查指導,成立社群黨務公開監督小組,建立黨務公開定期督查制度,每季度組織一次督查觀摩,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同時不定期進行抽查,並對抽查情況進行通報,初步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機制。

3、監督考評到位。社群要設立舉報電話和意見箱,廣泛收集黨員、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處理,認真反饋落實。加大對黨務公開工作的考評力度,把黨務公開與居務公開一併作為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內容。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5

為全面實施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提高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生產經營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省農委、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20xx年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專案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皖農科[20xx]153號)和《安徽省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專案及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皖農科[20xx]5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承擔任務,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民科技需求為導向,以提高農民對現代科技的吸納轉化應用能力和綜合發展能力為重點,以培養職業農民為目標,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實施、機構培訓、農民受益”的要求,充分利用各類教育培訓資源,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開展農民教育培訓,培養造就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為加快農業轉型升級,促進我縣糧食增產、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推進農業產業化、農村社群化、農民現代化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援。

二、目標任務

20xx年,全縣承擔陽光工程培訓1697人,其中職業技能農藥經銷人員97人,農民合作社骨幹成員50人,美麗鄉村建立培訓50人,農業專項技術培訓1500人。

三、組織實施

(一)確立培訓機構。按照省農委、省財政廳《關於組織申報20xx年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專案的通知》(皖農科函[20xx]138號)要求,確定濉溪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總站、濉溪縣農業執法大隊、濉溪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3個培訓機構承擔陽光工程培訓任務。對照各培訓機構職能(資質)及申報情況,現將全縣陽光工程培訓任務量化分解實施(見附件1)。培訓推行動態管理,對培訓工作開展不力的,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制定培訓計劃。培訓機構要根據農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培訓任務類別、專業和任務數量,精心編制培訓計劃,報農業主管部門審批後按計劃實施,確保培訓人數、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落到實處。

(三)選強師資。培訓機構要根據工作需要,選聘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熟悉“三農”工作且具有較強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業務技術骨幹作為培訓教師,也可聘請省、市、縣新型農民培訓講師團成員擔任教師。聘請教師要簽訂聘用合同,同時填寫《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教師登記表》(見附件2)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每個教師要根據農時和培訓內容制定詳細的教學計劃及課程安排,教師教案留存入檔被查。

(四)確定培訓學員。對照下達確定的培訓物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採取自願報名的形式確定培訓學員。原則上要求參訓學員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16歲-60歲之間。

(五)教材選用。規範選用培訓教材,以省統編培訓教材和地方特色教材配套使用,也可以適當選用正規出版的相關培訓教材。培訓機構也可組織培訓教師按照培訓內容,編印通俗易懂、簡明實用,適合農民技能培訓、經營管理、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教材,教材封面統一印製“濉溪縣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培訓教材”字樣。務必確保一個產業一套資料,一個學員一套實用教材。每次培訓必須要結合所講知識要點、農事季節和管理環節給所有參訓農民發放一張“技術明白紙”。

(六)培訓內容。陽光工程培訓內容按照農業部制定的分類培訓規範執行。

(七)培訓方式。因地因時制宜,分類辦班,組織教師集中授課。原則上每班(期)集中授課人數不得超過100人。各類培訓都要在開展理論知識培訓的同時,安排學員到實訓基地實習,並進行現場講解與指導。每期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安排參訓農民進行考試,有條件的鼓勵進行現場測試,鼓勵引導參訓農民接受職業技能鑑定,切實提高培訓質量。

(八)建立班級管理制度。農業職業技能培訓要建立規範的班級管理制度,各培訓班要選好配強班主任,負責班級日常管理,成立班委會,加強學員之間的相互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證培訓工作順暢有序,結業時要組織學員填寫《陽光工程參訓滿意度調查表》(附件4)。

(九)培訓時間。陽光工程培訓培訓時間累計為4天。按照我縣20xx年新型農民培訓工作計劃安排,20xx年9月底培訓任務全面完成,11月初進行檢查驗收,11月底完成年度總結報告。

四、培訓管理

(一)實行目標責任合同制度

為確保專案實施,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合同書,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培訓機構與聘請的培訓教師簽訂工作合同書。培訓機構也可與培訓學員簽訂培訓合同。培訓機構負責具體開展培訓,法人對培訓的真實性負責。

(二)建立專案實施公示制度

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佈培訓機構、培訓任務、培訓內容、培訓教師及有關培訓政策,公佈舉報電話:0561—6082419;

(三)堅持開班報告制度。

培訓機構每期培訓班開班,必須向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提出開班申請(包含開班時間、地點、專業、人數、完成時間、授課教師等),上報當期培訓計劃和課程安排,經批准後組織開展培訓。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安排有關人員上好“第一堂課”,逐班次宣講陽光工程相關政策和專案實施有關要求;會同財政部門人員核實學員身份、參訓人數等情況,並做好開班情況記錄。

(四)建立臺帳管理制度

培訓機構要建立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培訓臺帳(見附件5、附件6),記錄培訓時間(天數)、從事產業、培訓專業、學員個人資訊和學員簽字等。建立學員簽到制度,由學員本人簽名,陽光工程培訓每天簽到一次。

(五)建立培訓進度報告制度

培訓實行月報告制度。培訓機構按培訓進展情況每月25日前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培訓辦班情況(辦班次數、天數、培訓人數等情況)和培訓資金支出情況,縣專案辦公室彙總後通過陽光工程監管資訊管理系統,報送上月培訓進展情況,定期公佈培訓任務完成進度。

(六)建立100%電話回訪制度

各培訓機構上報培訓臺帳前,要做好培訓學員的電話回訪工作,建立電話回訪記錄表(見附件7),確保培訓學員的真實性。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根據培訓機構上報的培訓臺賬,對已培訓學員進行100%電話回訪,並做好學員的核定確認工作,不符合培訓要求的,全部刪除。

(七)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按照專案檔案管理辦法,建立專案資質培訓檔案和補助資金使用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報告,專案總結驗收材料、公開發表的宣傳材料及需要歸檔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同時,建立學員電子影像資料,每個培訓班次留下開班、結業等培訓過程全員覆蓋電子影像資料,保證所有學員有電子影像備查。做到檔案資料完整,文字和影像資料清晰,案卷規範整齊。具體見(附件12)

(八)執行檢查驗收制度

培訓機構完成培訓任務後,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財政局依據批覆的培訓方案、簽訂的培訓合同,採取檢視培訓臺賬、檔案資料和財務憑證、電話回訪等方式,逐期(班)對培訓機構的培訓情況進行驗收。合格的出具檢查驗收報告,培訓機構憑檢查驗收報告和培訓臺帳按專案資金支出渠道的要求到縣財政部門撥付餘款。

五、保障措施

(一)落實各項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行政主管部門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合同制、培訓機構法人負責制及管培分離、專案公示、臺賬管理、月度報告、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專案驗收、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重點落實第一堂課及100%電話回訪要求,推動培訓工作規範化和制度化。

(二)構建培訓體系。一是發揮農技推廣服務體系作用。鼓勵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發揮科技推廣前沿陣地的作用,牢牢把握市場和效益這個主題,從主導產業、農民家庭重點經營專案和農民實際需求入手,開展針對性的培訓。二是發揮縣級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作用,充分利用產業技術體系綜合試驗站的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勢,開展農民科技培訓。三是發揮社會各方參與培訓的積極性,充分利用縣職教中心、農業部門的資源開展農民培訓。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政府激勵機制,鼓勵農業科研單位、涉農企業、農業科技示範園區、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各類社會教育機構等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新型農民培訓。

(三)加強培訓能力建設。一是嚴格基地認定。切實按照基地認定條件,面向社會擇優認定培訓基地,確保認定的培訓基地具備資質要求以及與培訓內容相適應的教學場地、設施裝置、師資力量、實習實訓基地等培訓條件。二是加強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培訓機構要與現代農業示範區、農業產業化示範區、糧食高產建立示範片和農業科技示範園等聯辦、合辦培訓,構建農民培訓實訓實踐基地。三是強化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建立充實新型農民培訓講師團,實現優質培訓師資資源共享,保證培訓師資質量。建立以省統編教材、地方特色教材相配套的教材使用和管理機制,保證培訓教材質量。

(四)強化專案監管。按照專案管理辦法要求,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財政局隨時進行培訓過程檢查,發現問題,現場反饋。根據審定的培訓計劃和內容,隨時電話回訪、進村入戶走訪農民,系統評論培訓工作開展情況、農民技能掌握情況和農民培訓後滿意程度等;年度內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將會同財政、監察等部門開展3次以上的全面督查,重點監督培訓開展情況及專案資金使用;對不合格的,培訓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培訓單位,取消繼續實施的資格,並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五)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格執行《安徽省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專案及資金資金管理辦法》(皖農科[20xx]58號),培訓任務下達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按50%比例預撥培訓機構補助資金(陽光工程培訓人均約為650元),保障培訓工作順利開展。嚴格專案檢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及時全額撥付專案資金。培訓機構必須建立資金使用明細賬,規範使用資金,足額用於培訓,保障專案資金髮揮最大效益。

(六)創新培訓模式。積極推行多樣化培訓模式。一是“校企聯合”培訓模式,根據企業對職業崗位的技術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二是“校社聯合”培訓模式,依靠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農技協等組織,解決農戶在實際生產中遇到的關鍵技術問題。三是現場推廣模式,組織農技人員進村入戶,深入田間地頭、魚塘圈舍指導服務,組織生產大戶、示範戶對左鄰右舍現身“說法”,示範引導。四是現代遠端培訓模式,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和網路,通過舉辦農情報道、科普專欄和諮詢熱線、農技110等,大範圍開展農業政策法規、農業科學技術、生產經營資訊等培訓服務,提高培訓效率。

(七)做好總結宣傳。重視加強新形勢下新型農民培訓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發現、總結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分析存在問題,研究解決問題辦法。切實做好月度統計和總結報送工作,分別於7月20日、10月20日前將專案實施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報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加大宣傳力度,在淮北日報、農業資訊網等媒體上,推出農民培訓的一些標誌性活動專題,注重對典型經驗和培訓成效的推廣和宣傳,通過多途徑、廣覆蓋、高頻率的廣泛宣傳,努力營造新型農民培訓良好氛圍。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社會救助制度,全面規範臨時救助工作程式,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及省市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其他社會救助制度覆蓋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救急難,確保困難群眾都能救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四條 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縣民政局負責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的實施和管理。

縣財政局負責臨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核撥工作。

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範圍予以協調配合。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的接收、稽核、調查和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審批、發放等工作。

村(社群)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及主動發現、應急救助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物件和標準

第五條 救助物件分為家庭物件和個人物件。

(一)家庭物件。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重大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低收入家庭。

(二)個人物件。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援,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家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臨時救助標準參照我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一年內救助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5000元。超過救助期仍需繼續救助的應轉介到其他社會救助制度。對申請臨時救助的家庭和個人,按符合救助條件人數給予救助。人均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當年全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家庭人口數乘以需救助時段(月)之積計算。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家庭或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申請、稽核和審批程式

第八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稽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實施。根據需要縣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第九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社群)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特別重大緊急情況縣民政局可直接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民政部門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託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

2、身份證影印件(原件查驗);

3、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託申請的,應說明委託原因,介紹委託人基本情況、聯絡方式、承擔委託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後補齊材料。

第十條 稽核審批

(一)一般程式

稽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臨時救助工作稽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物件的稽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村(社群)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社群)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3天,無異議的及時審批或上報資料。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審批。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在10個工作日內實施救助;不予批准的,應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理處)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物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群)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

救助金額在20xx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託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稽核審批,並提供相應救助。

(二)緊急程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並在救助之後15個工作日內補齊稽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物件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社群)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物件,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縣民政部門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物件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應急救助等必要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直接發放現金,但未經受助人委託嚴禁由他人代領。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物件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物件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上級財政補助和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臨時救助專項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餘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民政、財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第十三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預算資金不足應依法及時追加,確保實際需要。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援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企業等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物件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主動發現和急難救助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主動發現”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幹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相關部門要按各自職能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並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社群)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或每週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群眾,尤其是特困供養物件、低保物件、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群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衛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八條 依託全縣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鄉鎮(街道)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稽核、資金髮放等工作,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視窗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專案、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視窗應及時轉介。

第八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物件、救助標準、辦理程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佈”,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申請人,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可以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對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優親厚友、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人,應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xx年5月5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7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衛生工作改革,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加強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精幹高效的農村衛生管理體制,全面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實行基本藥物制度零差率銷售,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根據河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規範村級醫療衛生服務為目標,合理配置和整合醫療衛生資源,確保廣大農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二、工作目標

規範化村衛生室,在全區建立起以社群服務中心為主要組織形式,以“五統一、兩獨立”為基本內容,以基本醫療、預防、保健相結合,責、權、利相統一,硬體設施標準化,運營管理規範化,指導監督體系化,服務質量優質化為主要目標的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模式。進一步健全農村衛生服務網路,提升農村衛生服務功能,規範農村衛生服務行為,提高農村衛生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農民身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振林社群衛生服務中心“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預期達到五個具體目標:

1.健全三級防保網,促進初級衛生保健工作規劃目標落實,保障農民基本健康需求。

2.理順衛生資源配置,理順社群衛生服務中心與村衛生所的關係,確保二者協調發展,有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

3.村衛生所基礎設施和服務條件逐步得到改善,鄉村醫生開展公共衛生服務的補助水平逐步提高,隊伍更加穩定。

4.規範基本醫療服務行為,遏制亂收費、亂用藥行為的發生,提高服務質量,減少醫療事故,使農民就醫用藥安全有效。

5.提高鄉村衛生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整體素質,增強整體服務功能,實現在農村“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需要”的目標,努力實現“小病不出村”。

三、管理模式

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對村衛生所實行“兩制”、“四有”、“五統一”、“兩獨立”的規範化管理。

1.兩制:人員聘任制、浮動工資制。

(1)人員聘任制:根據既定編制名額,結合本村人口狀況、衛生所規模大小、經營情況,確定招聘人員職數。以註冊登記的鄉村醫生為基礎,對全體鄉村醫生重新考核聘用,實行競爭上崗,擇優錄取,優化鄉村醫生隊伍。擬聘任的鄉村醫生必須獲得《鄉村醫生》,對原在崗未取得《鄉村醫生資格證書》的人員允許考核過渡,加強對現有鄉村醫生的學歷教育。村衛生所不得擅自招聘人員。聘用的鄉村醫生應當在其執業的村衛生所執業,不得從事個體執業活動,一經發現鄉村醫生在規定的執業地點以外診治病人(常規出診和應急救援除外),將根據《鄉村醫生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以非法行醫處理,並登出其執業資格。對不服從管理的,或出現重大醫療、防保責任事故的,以及主動退出的,予以解聘,並報請衛生局登出執業資格。

(2)浮動工資制:鄉村醫生實行定崗位、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根據其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考核情況,統一核算和分配,實行同工同酬,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個人收入與任務考核、單位效益掛鉤的績效工資制。村衛生所制定工資分配方案時應遵循以下原則:①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②根據鄉村醫生出勤天數,將可分配收入的50%平均發放,作為保底工資;③根據鄉村醫生的處方量、醫療質量、服務態度、防保工作完成的質量確定鄉村醫生的績效工資,將可分配收入的50%作為績效工資再分配;④村衛生所主任享受崗位補助,金額為50—100元,在績效工資中支取。村衛生所工資分配方案須經全體鄉村醫生討論,報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稽核批准後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執行,可根據情況對分配方案進行調整。

2、五有

村衛生所是農民群眾看病就醫和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首診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範服務行為,是加強村衛生所管理的重點,社群衛生服務中心要指導村衛生所做到看病有登記(門診日誌)、用藥有處方、轉診有記錄、公共衛生服務有臺帳、收費有票據。其門診日誌、處方和記錄本和票據統一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印製。

----看病有登記(門診日誌):鄉村醫生對看病就醫者應認真填寫疾病情況,35歲以上首診測血壓制度,尤其要認真填寫傳染性疾病情況,及時掌握疾病流行動態。

----用藥有處方:鄉村醫生為群眾看病就醫時必須開具處方,以備上級檢查其診斷、治療、用藥是否合理規範和發生醫療糾紛時提供診治依據。對難以處理的病人要及時轉診,並填寫詳細的轉診記錄。

----收費有票據:鄉村醫生向群眾收取醫藥費必須出具收據,讓群眾明白消費,這也是實行財務統一管理的基礎。

----公共衛生服務有臺帳: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是鄉村醫生的重要職責,建立疾病預防、突發公共事件處理、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臺帳,是檢查考核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兌現公共服務財政補助的依據。

3.五統一

(1)統一機構建制:

標準化村衛生所實行“五統一、兩獨立”的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模式。村衛生所的設定遵循“優化結構、合理佈局”的原則,每個村委會原則上只設置一個衛生所,衛生所名稱由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統一擬定不得隨意更改。達到治療室、觀察室、診斷室、資料室、值班室和藥房6室分開。

(2)統一業務管理:

實行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社群衛生服務中心負責對標準化村衛生所人、財、物統一管理;對醫療衛生業務進行統一指導,督促標準化村衛生所積極承擔轄區內居民的疾病預防與控制、婦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工作。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工作。完成衛生行政部門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為居民提供質優、價廉、方便、安全的綜合衛生服務。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業務培訓和後備力量儲備。

(3)財務統一管理:

被聘任的鄉村醫生上崗前每人繳納風險集資款10000-20xx0元(具體數額由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根據村衛生所業務開展情況確定)作為村衛生所流動資金。村衛生所財務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按勞分配、自負盈虧的辦法,收支結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財務收支由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和村衛生所分別建賬,建立固定資產專帳和收支、藥品調撥明細賬。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建立總賬,設立專戶,專款專用,賬目健全,帳錢分管,統一監督管理。村衛生室建立分賬,村衛生所兼職會計、出納各1人,村衛生所每月25日截賬,30日前必須把當月收入報表上報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稽核,錢帳相符後,經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批准方能發放鄉村醫生工資。

(4)統一藥械管理:

標準化村衛生所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所需藥品、器械由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統一網上採購、統一配送、零差率銷售。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建立“中心藥庫”,堅持“國營主渠道藥品質量好、價格合理、就近購藥、加速週轉、保證供應”的原則,統一採購藥品、器械和衛生材料、統一配送、實行統一管理,按批發價調撥,不允許鄉村醫生私自制售和外購藥品。社群衛生服務中心“中心藥庫”必須設定輔助帳加強管理,定期進行盤點,對盤盈、盤虧藥品,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範圍內的藥品,按《基本用藥目錄》由衛生局組織實行集中競價、統一配送,由中標單位對衛生院直接配送藥品,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應根據實際用藥情況合理進藥,定期結帳。村衛生所根據本村實際用藥情況按月向社群衛生服務中心上報用藥計劃,保持一定數量的藥品,但不能造成積壓浪費。由於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藥品過期黴壞的,按照誰進藥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5)統一人員准入:

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村衛生所工作人員,從具備鄉村醫生資格或執業助理及以上資格的人員中聘用。標準化規範化村衛生室的從業人員可以相互調配。

4.兩獨立

(1)責任獨立承擔

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標準化、規範化村衛生室作為獨立法人機構,獨立承擔開展業務發生的民事及相關責任。

(2)財務獨立核算 標準化、規範化村衛生室按照政策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開展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由經營人員承擔。

四、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階段主要任務是抓好組織發動,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氣氛。召開“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動員會,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制定《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實施方案》,成立“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

第二階段:清產核資和規範管理階段主要任務是完成村衛生所清產核資,由社群衛生服務中心帶頭,抽調財物、防保人員組成工作隊,協助村衛生所對現有房屋、裝置、藥品、資金進行全面清點,分別造冊登記。同時清退不合格人員,辦理已到年齡鄉村醫生的離崗手續,審批新增加人員,選定衛生所地址,任命衛生所主任,取締變相個體開業醫療點,健全和完善村衛生所管理制度。對拒不服從一體化管理的鄉村醫生,衛生院及時上報區衛生局核實後,由區衛生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階段:督察驗收階段 由“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對村衛生所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進行自檢自查和驗收,寫出自檢自查報告和驗收申請上報區“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8

為不斷完善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和城鄉衛生服務體系,切實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新政辦發〔20xx〕87號)精神,結合和田實際,特制訂如下實施細則。

一、目標任務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全面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明確鄉村醫生職責,改善執業場所條件,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合理規劃配置鄉村衛生資源,逐步實現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將村衛生室納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範圍,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政策,健全培養培訓制度,規範執業行為,強化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重點內容

(一)界定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其職責有:

1、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規範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參與或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專案,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

2、提供基本醫療服務。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民族醫藥方法為農牧區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及轉診服務。

3、開展衛生保健、宣傳教育、計劃生育宣傳指導,並協助做好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4、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等。

(二)完善村衛生室設定。根據自治區衛生廳等11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建設指導標準(暫行)的通知》(新衛農衛發〔20xx〕11號)要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本著方便群眾和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的原則,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定。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定1所村衛生室,對村型較大,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可不設村衛生室。村衛生室業務用房面積為45-60平方米,室內佈局合理,分設診斷室、治療室、處置室(觀察室)和藥房,各室相對獨立。

村衛生室由政府或集體籌建,屬公益性、非營利性的醫療衛生機構,其資產所有權歸屬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縣市要加大對村衛生室建設的投入力度,積極爭取國家、自治區以及對口支援省市支援並落實配套資金,確保20xx年底前實現標準化村衛生室建設任務。

(三)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執業地點在村衛生室,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確定,原則上服務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衛生室配1名鄉村醫生;服務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鄉村醫生;服務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要積極採取定向培養、委託培訓、鄉鎮衛生院派人駐點等多種形式,引導大中專醫學專業人員到村衛生室執業,力爭在20xx年年底前實現每個村衛生室都按要求配備鄉村醫生。

(四)加強規範管理,提高鄉村醫生綜合服務能力。

1、嚴格鄉村醫生執業資格。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並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註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准入管理。《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頒佈實施後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對暫時達不到要求的鄉村醫生應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試行)》(新衛農衛發〔20xx〕12號)相關規定執行。嚴禁並依法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村衛生室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和全科醫療科,提供中醫民族醫服務的村衛生室應同時將中醫民族醫科登記為診療科目。原則上不得登記其他診療科目。

2、全面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納入管理範圍,並委託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進行技術指導,對村衛生室的業務、藥品器械供應和財務管理及績效進行考核。

(1)人員統一管理。

加強村衛生室崗位管理,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對村衛生室實行定崗。鄉村醫生實行聘用制,並納入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村衛生室須有醫療機構許可證,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其法人代表為鄉鎮衛生院院長,村衛生室負責人由鄉鎮衛生院選定。

各縣市要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績效考核實施意見(暫行)》(新衛農衛發〔20xx〕4號)要求,加強績效考核,每年組織一次鄉村醫生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並作為補助經費核算和對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進行動態調整的依據。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鄉村醫生績效考核獎懲制度,對考核結果確定為優秀、合格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全額撥付核定的補助經費;對考核不合格的鄉村醫生,扣減相應補助經費,扣減部分全部用於獎勵考核優秀的鄉村醫生。對考核結果優秀的要在全縣範圍內給予通報表彰,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具體獎懲辦法由各縣市自行制定。

(2)業務統一管理。

一是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村衛生室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做到門診有登記,發藥有處方,收費有收據,轉診有記錄,疫情有報告。加強服務質量管理,採取積極措施,預防醫療差錯和事故,確保醫療安全。村衛生室要按照相關要求,運用適宜技術和基本藥物,為農牧民群眾提供規範的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專案。

二是加強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鄉鎮衛生院要制定村衛生室從業人員培訓計劃,通過採取例會、病例討論、業務培訓等方式,加強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支援村衛生室人員參加在崗醫學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三是轉變服務模式。注重公共衛生服務,實行上門服務、主動服務,逐步為轄區內農牧民建立健康檔案。通過建立居民健康檔案,有效掌握當地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病人、職業病病人、精神病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等服務,減少疾病發生風險。

四是加強資訊化管理平臺建設。將村衛生室資訊化網路管理平臺納入當地醫療衛生資訊系統的建設範疇,整體規劃,整合資源,利用網路資訊科技,對村衛生室的服務收費、藥品使用、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門診統籌補償、居民健康檔案、公共衛生服務等實行統一規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3)藥械統一管理。

一是規範藥物配備使用範圍。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全部配備和使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20xx年版)(以下簡稱《新農合基本藥品目錄》)內規定級別的藥品。

二是藥物的購銷方式。以自治區為單位統一招標配送,並執行統一的藥品價格。村衛生室要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驗收記錄。嚴格禁止村衛生室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三是藥物使用基本要求。按照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的要求,規範、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其中鄉村醫生須在《新農合基本藥品目錄》內開具規定藥品處方,不得擅自擴大用藥範圍。

四是醫療器械管理。村衛生室配備所需器械裝置由自治區和地區各級財政採購下發,所屬鄉鎮衛生院統一驗收入庫,進行固定資產登記,並及時分發到村衛生室投入使用。村衛生室應確定人員加強器械裝置的管理,保證正常執行。

(4)財務統一管理。

一是設定財務管理組織。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一體化管理財務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收支審計,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實行“三管一統”(即:管賬冊、管藥品、管藥價,統一賬務核算)的財務管理辦法,加強對村衛生室的財務監管。

二是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村衛生室要做到收費有票據,收支有賬目,規範財務行為,實行財務收支定期結報制度,嚴禁截留、坐支收入資金,防止資金流失。村衛生室要公開醫療服務收費專案及其價格和藥品價格,並實行統一的收費標準、收費收據,做到收費價格公開、票據齊全。

(五)加強制度建設,將村衛生室納入相關制度實施範圍。

1、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將村衛生室用藥全部納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全部配備使用《新農合基本藥品目錄》規定級別藥品並實現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執行集中採購,統一配送。

2、開展新農合門診統籌。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範圍開展門診統籌,並根據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將一般診療費和普通門診醫藥費納入門診費用補償範圍。

(六)完善補償政策,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

1、合理核定鄉村醫生補助標準。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通過多渠道予以補償,提高鄉村醫生財政補助標準。將鄉村醫生的補助由目前的500元(持鄉村醫生證書)和800元(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證書)分別提高到800元和1200元;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補助;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通過新農合基金補償和個人付費給予補助;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鄉村醫生,按照服務人口,政府給予專項補助;縣級衛生、財政部門根據以上專案核定鄉村醫生補助標準和村衛生室公用經費(包括水、電、燃料等正常運轉支出)。

2、建立激勵機制,逐步解決鄉村醫生身份問題。積極探索解決鄉村醫生身份問題,對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並在崗的鄉村醫生逐步納入鄉鎮衛生院正式人員編制進行統一管理,激勵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建立在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逐步解決鄉村醫生身份問題。

3、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社會保障問題。

(1)對取得鄉村醫生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並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鄉村醫生,參照靈活就業人員政策將其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2)對已不在崗的鄉村醫生,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按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新農保政策,享受政府補貼。進一步穩定鄉村醫生隊伍,提高生活水平,解決後顧之憂。

4、實行鄉村醫生人才隊伍建設優惠政策。實行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晉升副高職稱時,繼續執行學歷、工作年限、繼續教育、衛生專業知識、計算機考試成績標準及職稱外(漢)語和論文撰寫不作硬性要求等傾斜政策;繼續實施村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執業(助理)醫護資格考試降低分數線的政策。

(七)採取有效措施,加大鄉村醫生培養力度。

1、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地區衛生部門要研究制訂並落實和田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規劃,通過選派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不斷提高鄉村醫生的專業能力和水平。同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於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兩週,鄉村醫生崗位培訓率達到80%以上。結合醫療服務需求,組織和支援鄉村醫生積極參加地、縣衛生部門、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組織的相關業務知識培訓。鼓勵和支援鄉村醫生參加學歷教育,逐步實現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到20xx年,全地區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佔鄉村醫生總數的25%;到20xx年,全地區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佔鄉村醫生總數的65%。

2、加強鄉村醫生後備力量建設。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摸清並動態掌握本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情況,科學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庫,從本地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有條件的地方要制定優惠措施,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各地要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地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切實承擔起統籌協調的責任;地區衛生部門要具體組織實施,並抓好落實;地區發改、財政、人社、編制、教育等部門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紮實推進。

(二)落實資金投入。各縣市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村衛生室建設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佔和挪用。自治區將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並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給予必要補助。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各縣市要按照本實施細則,細化工作任務,明確目標,確保各項政策措施有效落實。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省市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完善能者上、庸者下的選人用人機制,激勵全縣廣大黨員幹部勇於擔當、主動作為、奮力拼搏,凝聚鎮巴追趕超越、加快“五個鎮巴”建設、同步全面小康強大合力,根據中央《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陝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漢中市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和《鎮巴縣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以及其他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重點解決縣管領導幹部在推進“五個鎮巴”建設中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和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大力營造尚實幹、敢作為、勇擔當的良好氛圍。幹部正常提拔使用和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及違紀違法的,按照黨紀政紀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主要通過不勝任崗位調整、工作不力調整、不適應擔任現職調整、不能正常履職調整四個方面疏通下的渠道。調整方式主要有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和降低職級等。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人崗相適、人盡其才,權責一致、黨政同責,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

第二章 不勝任崗位調整

第五條 主要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扶貧績效考核結果進行調整。

第六條 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調整的情形: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年度考核領導班子被評為差等次,經組織考察認定存在問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

(三)年度考核領導班子測評總體評價“好”和“較好”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認定不勝任現職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四)縣委全委會對鎮(街道辦)黨政正職、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測評中連續兩次處於末位的;

(五)市考縣指標連續兩年排名全市後3名或山區縣末位的單位分管領導幹部;

(六)個人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或者測評總體排名靠後,經組織認定不勝任現職的;

(七)個人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或者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

第七條 依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結果調整的情形:

(一)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連續兩年退位幅度在全省前3名的縣級主要承辦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二)人均固定資產投資、城鄉居民收入及其增速,連續兩年綜合排位在全縣後3名的鎮(街道辦)、排全市後3名的縣級部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三)上述單項指標考評連續兩年排名在全市後3位或全縣末位的單位分管領導幹部。

第八條 依據扶貧績效考核結果調整的情形: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鎮(街道辦)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扶貧績效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鎮(街道辦)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於90%、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低於80%的黨政領導幹部;

(四)幫扶單位包村扶貧工作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第三章 工作不力調整

第九條 主要依據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以及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點任務等推進不力的情形進行調整。

第十條 依據生態環境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受到中、省、市通報批評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二)對本鎮(街道辦)、本單位、本系統發生的嚴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三)未按規定落實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沒有完成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或者發生環境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

第十一條 依據安全生產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工作領域內連續兩年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3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縣級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三)一年內發生2起三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連續兩年發生二級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縣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四)在防汛工作中,工作不到位、組織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有關領導幹部;

(五)一年內發生3起以上較大森林火災責任事故的鎮(街道辦)分管領導幹部;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森林火災責任事故的縣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第十二條 依據維穩綜治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突出問題,或嚴重影響我縣聲譽的集體赴省進京上訪事件的鎮(街道辦)、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連續兩年被上級單位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頓單位的鎮(街道辦)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三條 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黨的建設的決策部署不認真、任務落實不到位,經督促後仍無改進,受到縣委或市級有關單位通報批評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領導班子不團結、內耗嚴重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發生嚴重違規提拔幹部問題,或者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不正之風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市委、縣委通報批評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四)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全面過硬工程建立目標沒有按期完成,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引發重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中組部或省委、市委通報批評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五)黨的基層組織戰鬥力、執行力不強,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解決率和群眾滿意率不高,連續兩次在全縣基層黨組織“兩力兩率”測評中排名末位或在全市“兩力兩率”測評調查中造成不利影響的鎮(街道辦)有關領導幹部;

(六)管轄範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市委、縣委通報批評的鎮(街道辦)黨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七)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到位,查處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黨委(黨組)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四條 依據推進“五個鎮巴”建設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對在工業翻番、農業倍增、全域旅遊、文化振興、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商貿流通等方面連續兩年考核排名全縣末位的鎮(街道辦)或連續兩年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承擔省、市、縣重點專案、重大工程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開工、完工的鎮(街道辦)、縣級責任單位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五條 依據推進建立工作不力調整的情形:

(一)在各類建立工作考核中,連續兩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幹部;

(二)工作推諉扯皮、不負責任,措施不力、進展不明顯,嚴重影響全縣建立工作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幹部。

第四章 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

第十六條 主要根據領導班子綜合研判和日常工作生活、重大事件的表現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在領導班子綜合研判中,領導幹部民主測評總體評價較差票超過總票數三分之一的;或者測評總體排名靠後,經組織認定不勝任現職的。

第十八條 任職試用期滿考核,不同意正式任用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或者新選拔任用幹部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中民主評議不滿意率超過三分之一的,或者任前“雙考”中成績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 出現中央《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中所列舉的五種問責情形、十種調整情形經問責或提醒、誡勉後沒有改正的領導幹部。

第二十條 不按客觀規律辦事,不尊重實際,不顧群眾意願,盲目鋪攤子、上專案,搞形象工程,造成較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領導幹部。

第二十一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生活奢靡、貪賭享樂、追求低階趣味,造成不良影響,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領導幹部。

第五章 不能正常履職調整

第二十二條 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領導幹部,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做出安排。

第二十三條 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的領導幹部,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應當予以免職。

第二十四條 因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本人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可安排到職責較輕的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或免職。

第二十五條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職一年以上的領導幹部,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六章 調整的程式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條款之一的,對有關領導幹部進行調整。按照職能分工,由縣級有關部門和鎮(街道辦)提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認定意見。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不及時報告的嚴肅追責。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調整的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報告。各鎮(街道辦)、縣級有關部門對各自職責範圍內出現的上述情形,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縣委組織部。報告內容包括認定的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調整或問責追責建議。

(二)稽核。縣委組織部對受理的報告認真稽核,重點聽取有關單位黨委(黨組)、幹部群眾和縣級分管領導意見,並聽取本人陳述意見,瞭解是否具有容錯情形,在此基礎上形成報告。

(三)報批。縣委組織部根據稽核報告,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向縣委提出調整建議,縣委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做出調整決定。

(四)談話。縣委或縣委組織部負責同志與調整物件進行談話,告知調整理由,宣佈組織決定,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因不勝任崗位、工作不力調整和不適應擔任現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問責免職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被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後重新任用的應當從嚴把握,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七章 責任與紀律

第三十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在縣委領導下,各級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應當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及時提出調整建議。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準確提供考核結果和責任認定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被調整下來的幹部應關心幫助,加強對其的跟蹤瞭解,堅持從嚴管理與關心愛護相結合,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防止幹部“一調了之”。

第三十二條 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不得藉機打擊報復,不得以組織調整規避紀律處分或以紀律處分代替組織調整。

第三十三條 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分清主觀原因與客觀條件,把不作為、亂作為與因客觀條件導致的問題區分開來,把能力素質差、幹部群眾反映強烈與因敢抓敢管得罪人、影響得票區分開來,支援幹部敢於擔當,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將其列入專項檢查內容,作為考核黨委(黨組)書記履職盡責的重要評價專案。對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10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進一步推動立功創模活動和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和《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表彰獎勵,是指本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在本職工作和社會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條 表彰獎勵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二)公開公正、獎勵得當的原則;

(三)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四)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 表彰獎勵工作,應當堅持標準,嚴格條 件,保證質量,以貢獻、實績、作用和影響的大小進行全面衡量。

第五條 省司法廳政治部具體負責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的人員給予個人獎勵:

(一)在本職崗位上自覺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勇於探索,努力創新,為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模範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三)努力學習理論和專業知識,刻苦鑽研業務,在理論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搶險、救災、防止事故發生或減少事故損失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組織和領導工作中,深入實際,依靠群眾,正確決策,以身作則,取得顯著成績的;

(六)模範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上崗,文明服務,文明執法,文明辦案,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較大貢獻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集體),給予集體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班子團結,隊伍整齊,作風過硬,紀律嚴明,聯絡群眾,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三)勤政廉潔,工作努力,成績顯著或完成某項重大任務成績突出。擬授予二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還應當具備已榮立集體三等功的硬體要求。擬授予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按司法部司發通〔1997〕107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政獎勵的等次分為:

(一)對個人的獎勵等級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一級英雄模範、二級英雄模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

(二)對單位(集體)的獎勵等級分為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先進集體)。

第九條 行政獎勵的標準為:

(一)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在本單位有表率作用的個人,可以給予嘉獎;

(二)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成績,且在所在市縣(區)或監獄、勞教系統或地級市以上機關部門有較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三等功;

(三)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且在所在地級市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具有典範作用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重大貢獻,取得特別優異的成績,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能作為本省司法行政系統楷模的個人,可以記一等功;對成績優異,有突出貢獻,並經過較長時間考驗,在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有重大影響,堪稱楷模的集體,可以記集體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且在全省或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行政獎勵的審批許可權為:嘉獎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所批准;個人三等功和集體三等功,由地級市司法行政機關或省司法廳批准;個人二等功、集體二等功,由省司法廳批准;個人一等功、集體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由省司法廳稽核,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行政獎勵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公佈評選範圍、物件、名額、標準、條 件等;

(二)群眾民主評議,提出擬獎勵的人選和單位(集體);

(三)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和單位(集體),撰寫推薦材料,向上級機關推薦;

(四)基層單位推薦擬記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人選和單位(集體),由省司法廳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五)各單位推薦表彰的人選和單位(集體),按管理許可權,由獎勵批准機關的政治(人事)部門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含紀檢監察部門)或在考核的基礎上進行稽核,並簽署稽核意見。對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的專項表彰獎勵由具體承辦部門報廳政治部稽核備案;

(六)按表彰獎勵的審批管理許可權,經獎勵組織機關批准後,做出獎勵決定。

第十二條 對獲得獎勵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獎勵機關根據獎勵等次分別頒發獎旗或獎牌、獎狀或獎勵證書,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費用由獎勵機關同級財政(財務)部門列支。

第十三條 對獲得各種獎勵的個人按獲獎等級享受相應待遇:二級英雄模範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一級英雄模範享受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個人三、二、一等功分別享受國家公務員三、二、一等功待遇;司法部定期或階段性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於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會同有關業務司局單項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於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條 表彰獎勵,可結合單位年度考核或年終總結進行。因特殊情況進行表彰的,可採取一事一報的辦法進行。凡上級主管單位已就同一事實給予獎勵的,下級單位不再重複授獎。

第十五條 受嘉獎的個人一般不超過參評人數的5%;記三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2%,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1%;記二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0.5%,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0.2%。

第十六條 獲得獎勵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獎勵:

(一)偽造事蹟或者隱瞞嚴重錯誤,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規定程式或者審批管理許可權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後,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十七條 撤銷獎勵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申報單位向原稽核批准機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二)原稽核批准機關稽核後給予批覆,並予公佈。特殊情況下,稽核批准機關可以直接撤銷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獎勵被撤銷後,由原稽核批准機關收回獎勵證書、獎狀、獎旗、獎牌,追回獎品、獎金,取消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縣社會救助體系,發揮社會救助兜底線、救急難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xx〕37號)《黔西南州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州府辦發〔20xx〕5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以及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及時救助的原則;

(二)堅持制度銜接、資源統籌的原則;

(三)堅持規範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救助物件和救助標準

第四條 臨時救助物件及救助標準。

(一)家庭救助物件及救助標準。

1.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在領取各種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數,參照當年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均給予3個月的基本生活救助,有兩棟或兩棟以上房屋的除外。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因火災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在領取各種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仍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即家庭當月人均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按共同生活人口數(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參照當年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均給予1個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領取各種賠償、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主體無賠償能力且家庭自身難以承擔相關費用,導致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人身意外傷害情形、救助家庭物件困難程度、處理善後事宜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3000-10000元救助。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在領取各種賠償、保險、救助補助資金後,仍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或家庭成員遭遇車禍、溺水、礦難等人身意外傷害,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主體無賠償能力且家庭自身難以承擔相關費用,導致基本生活存在嚴重困難的,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人身意外傷害情形、救助家庭物件困難程度、處理善後事宜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3000-5000元救助。

3.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報銷及醫療救助補助後,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嚴重困難的家庭, 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救助物件病情、家庭困難程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當地醫療救助最高救助限額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1000-10000元救助。有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報銷及醫療救助補助後,自付部分超過50000元(含50000元),基本生活依舊存在嚴重困難的,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救助物件病情、家庭困難程度、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當地醫療救助最高限額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1000-10000元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支付法定撫養人、扶養人非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或被國家國民教育高校正式錄取)合理的境內教育費用,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標準應綜合考慮學生到學校報到的基本交通費用、學費、短期生活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1000-5000元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其臨時救助應綜合考慮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費用、基本生活困難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500-3000元救助。

6.因其他臨時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其臨時救助應綜合考慮家庭人口、基本生活困難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500-3000元救助。

(二)個人救助物件及救助標準。

1.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援,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臨時救助應綜合考慮災禍情形、個人困難程度、緊急處置費用、救助物件病情、醫治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一次性給予500-3000元救助。

2.符合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條 臨時救助原則上保障救助家庭物件1-6個月的基本生活,保障個人物件從發生特殊困難至獲得家庭支援前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

第六條臨時救助屬於一次性救助,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的,無正當理由不予救助。同一申請中申請事由疊加的,可視家庭生活困難程度,在相關申請事由疊加項救助限額之和的範圍內,一次性給予適當救助。對困難程度特別大,面臨生存危機、心理危機,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難家庭或個人,救助標準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50000元。

第七條不屬於臨時救助範圍的物件:

(一)因賭博、吸毒或拒絕就業等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因酗酒、打架鬥毆、服毒、自殺等傷害事故的。

(三)參與非法組織和活動導致家庭困難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法律、法規以及民政部門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人員。

第三章申請及審批程式

第八條臨時救助申請受理方式。

(一)依申請受理。對於具有當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家庭或個人,以及在當地有相對固定工作或有相對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動人口申請臨時救助,由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受理。申請人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望謨縣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本縣戶籍的需提供居民戶口簿、申請人身份證(或影印件);

2.非本地戶籍的需提供身份證及居住證(或影印件);

3.收入證明、致貧原因及經濟支出證明材料;

4.保險、理賠、受助情況等證明材料;

5.單位和社會救助幫困情況證明等必須材料;

6.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二)主動發現受理。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新聞媒體應發揮資訊來源廣泛、資訊傳遞快捷的優勢,及時將獲悉的救助線索通報救助管理機構。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九條 稽核審批程式。

(一)一般稽核審批程式。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人員採取入戶調查、走訪等方式,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家庭成員情況、遭遇困難型別等逐一調查核實。入戶調查至少保證有1名鄉鎮幹部和1名村(居)幹部參加。縣級民政部門直接受理的臨時救助申請,視情況可委託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入戶調查,也可由本部門組織入戶調查。

入戶調查結束後,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稽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的,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稽核工作。

救助金額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救助金額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調查稽核後,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對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臨時救助稽核審批情況適時進行入戶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10%。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應在5個工作日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對無當地居住證或未達到在當地有相對固定工作和相對固定住所條件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稽核審批,提供救助。

(二)緊急稽核審批程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後果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再按規定補齊稽核審批手續。

第十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民工等流動人口中的生活困難群眾、艾滋病、麻風病、患病棄嬰、無主精神病人等實施的臨時救助,在認定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可適當簡化稽核審批手續程式。

第十一條 各級臨時救助的稽核審批情況必須張榜公佈,接收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四章救助方式

第十二條 實施臨時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物件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情況特殊的,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救助物件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實物的方式予以救助。採取實物發放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物件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轉介到相關職能部門並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慈善專案、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到有救助意願的相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第五章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建立以發現、認定、快速響應、社會力量參與和監督檢查為主要內容的“救急難”工作機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面臨生存危機、心理危機且無力自救的家庭和個人給予急難救助,有效防止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發生。

第十四條完善“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或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同時,建立“首問負責制”和“轉介”工作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明確分辦、轉辦流程及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物件。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公佈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第十五條建全社會救助資訊共享機制。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資訊共享機制,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資訊系統,實現民政與衛計、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的資訊共享。要抓緊完善跨部門、多層次、資訊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全面開展核對工作,切實提高物件甄別能力。

第十六條 健全個案會商機制。依託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個案會商機制,對單個救助管理部門難以解決的急難問題,及時開展會商,研究實施綜合救助措施。

第十七條 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一)支援、鼓勵和引導公益慈善組織、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專案、提供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臨時救助。要鼓勵企業、個人及其他組織成立以“救急難”為宗旨,包括基金會在內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鼓勵已成立的公益慈善組織設立“救急難”專項基金,在縣級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效幫助解決現有社會救助政策全面實施後仍無法徹底解決的急難問題。

(二)縣級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開發社會工作崗位等方式,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社會救助物件提供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社會救助需求與社會救助供給資訊平臺,暢通公益慈善組織、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渠道,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六章資金籌集管理

第十八條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一)中央及省級補助;

(二)州、縣級財政預算安排;

(三)福彩公益金投入;

(四)社會捐助;

(五)其他。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大臨時救助資金的投入力度,積極拓寬籌資渠道,建立資金管理制度。縣級財政按轄區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1元的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縣級每年應從福彩公益金和社會捐助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於臨時救助;在保證足額發放城鄉低保金的前提下,城鄉低保資金有結餘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最低生活保障物件的臨時救助支出。

第二十條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眾,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責任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統籌協調好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落實臨時救助所需資金,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衛計、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監察、審計部門分別負責監督、審計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發放。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受理、申請物件的稽核、規定數額內臨時救助的審批和資金髮放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受縣級民政部門以及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的委託,協助承擔臨時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救助物件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依法追回冒領資金,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汙、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嚴格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民政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設立臨時救助舉報箱和監督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和諮詢。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望謨縣臨時救助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望府辦發〔20xx〕247號)同時廢止。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12

按照龍煤集團黨委要求,為深刻吸取“11·21”、“11·27”及“3·11”、“3·15”事故沉痛教訓,教育引導廣大幹部員工增強安全意識,確保實現安全生產最佳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落實“三個不要”安全發展理念,圍繞“11·21”、“11·27”等事故案例,深入開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剖析各類事故成因,深刻吸取事故慘痛教訓,進一步教育引導廣大幹部員工貫徹落實安全理念和要求,始終堅守安全紅線和底線,全面做好黨的xx屆三中全會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為收好今年尾、明年起好步,全力推進企業安全發展爭做貢獻。

二、活動主題

呵護生命,警鐘長鳴。

三、活動時間

20xx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四、活動內容

重點開展五項活動:

1.開展觀看安全警示教育片活動。龍煤集團黨委針對幹部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組織編制了安全警示教育片。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間,龍煤集團黨委將組織集中收看活動。11月初,龍煤集團設立主會場,公司及各礦將設立分會場集中播放幹部層面安全警示教育片。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將深入各自安全包保單位,與包保單位幹部一同觀看安全警示教育片;未開通視訊傳輸單位、值班帶班及特殊情況未在崗的班子成員要在日後補看,使全公司副總師以上領導幹部都要接受一次安全警示教育。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間,各單位要利用班前或班後,組織井區(車間)幹部、一線員工觀看員工層面安全警示教育片,力爭每天觀看學習1個事故教育案例,每名幹部員工至少將教育片案例觀看一遍。各單位在舉辦新工人培訓、各級安全培訓、各專業工作培訓時,也要組織集中學習觀看,進一步提升員工安全意識、風險識別和自我防護意識。(負責部門及單位:黨委宣傳部、安全監察部、職教部、各基層單位)

2.開展管理幹部安全大反思活動。各單位要結合觀看安全警示教育片,開展一次管理幹部安全大反思活動。召開一個座談會。各單位要分礦(廠)、井區(車間)、班段不同層面,組織召開安全警示教育座談會。各級管理幹部要深刻反思:在安全生產組織排程上有沒有搶產量的思想和行為,有沒有不尊重科技單憑經驗作業的情況,有沒有不按規程冒險作業的行為,有沒有生產未給治理瓦斯讓路現象。撰寫一篇心得體會文章。各單位要組織各級管理幹部圍繞是否深刻吸取教訓、警鐘長鳴,真正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了;是否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真正落實“三個不要”等理念;是否真正將治災害、強管理、嚴紀律工作落到了實處等方面撰寫心得體會,進一步澄清模糊認識,擺正安全態度,排查思想隱患,形成強有力的工作措施和辦法,使各級管理幹部真正受教育受觸動。各單位要將不同層面管理幹部的心得體會和反思材料整理後上報公司黨委宣傳部,公司黨委宣傳部將擇優在礦工報、礦區電視臺刊播,以便互相交流,深化認識。(負責部門及單位:公司黨委宣傳部、礦工報社、礦區電視臺、各基層單位)

3.開展領導幹部進班前上大課活動。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間,結合公司安全思想教育“三六五”模板化管理相關要求,公司、礦(廠)安全包保組都要深入到井區(車間)班前上安全教育大課。重點是各單位礦(廠)長要親自進到班前講安全大課,並參加一次班前安全教育活動,貼近一線職工傳遞安全思想和資訊,拉近礦(廠)長與一線職工的距離。各單位副總師以上領導要排好班,每個井區(車間)班前要有一名副總師以上領導參與班前教育活動。安全大課的內容要講清安全事故的慘痛教訓,講解當前安全形勢和任務,緊緊圍繞龍煤集團、公司主要領導近年來,特別是近一個時期召開的各類會議對安全工作的重點強調、重大部署,緊緊圍繞公司特別是本單位的實際,把“頂層設計”、“安全聲音”傳導到一線員工之中,既要有思想認識,又要有具體措施,思想性與實踐性相結合,在講解中,使廣大員工產生思想共鳴,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負責部門及單位:公司黨委宣傳部、各基層單位)

4.開展百日安全包保大排查活動。各單位要結合安全生產百日包保活動,針對四季度季節變化、安全管理難度大和各類事故多發的特點,認真研究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按照礦(廠)、井區(車間)、段隊、班組四級安全包保責任體系,全面加強全員、全方位和全過程安全管控,堅決杜絕“三違”行為和“三超”現象。各煤礦要加大《總經理令》檢查頻率和檢查力度,突出動態檢查,持續開展《總經理令》落實情況的安全檢查,對發現違反《總經理令》的,一律嚴肅追查處理,確保《總經理令》落到實處;要完善班長抓安全機制,建立小班生產管理、工程質量和安全效果考核評估體系,開展小班安全質量評估,推行安全結構工資,強化小班作業人員安全行為自律、作業環境互檢和安全責任共擔的自主保安意識,提高小班安全生產掌控力;要開展“解剖式”安全排查,進一步加大黨員、網員、崗員和各專業安全上崗的力度,重點加強瓦斯、煤塵、防突、防衝擊地壓、防滅火、機電運輸、防治水等方面安全隱患的治理,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限定整改時間。地面單位要組織開展安全自查自糾活動,消除機械傷害、觸電傷人、車輛運輸、高空墜落等安全隱患,堅決杜絕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各級幹部和管理人員,要堅持值班和下井帶班制度,深入現場,敢抓敢管,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並帶動廣大員工強作風、強管理,打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負責部門及單位:安全監察部、黨委組織部、礦區工會、團委、各基層單位)

5.開展員工安全“八個一”活動。安全警示教育月期間,各單位要針對廣大員工開展安全“八個一”活動,即觀看一部安全教育片、講清一個事故教訓、發現一個安全隱患、提出一條安全合理建議、進行一次安全反思、踐行一個安全承諾、提示同伴一次不良行為、參加一次安全行為演練。各單位井區、車間要制定“八個一”活動考核細則,將活動落實情況與員工月份工資考核掛鉤,確保收到實效。要通過活動使員工從思想到行為真正投入到企業安全生產實踐中,積極主動、自覺自願地做到不安全不生產,保護好自己、保護好別人,確保生命安全。(負責單位:各基層單位)

五、活動要求

1.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各單位要把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作為強化年底前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高度重視,專題研究、制定具體的活動方案。各單位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副總師以上領導要按要求,帶頭深入包保單位統一觀看安全警示教育片,帶頭討論反思,帶頭深入包保單位督查,帶頭深入基層上安全大課,推動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深入開展。為加強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領導,公司黨委成立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領導小組:

、生產部、通風部、機電部、地測部、武裝保衛部、安全生產部、職教部、宣傳部、組織部、紀委、工會、團委負責人

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辦公室設在公司黨委宣傳部,負責日常工作協調組織。

各單位也要成立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領導小組,做到黨政工青齊抓共管,確保活動開展得紮實有效。

2.結合實際,注重實效。各單位要結合貫徹落實龍煤集團、公司的安全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的實際,規劃、設計和開展好教育活動,積極研究探索廣大幹部員工易於接受、靈活生動的活動形式,有聲有色地開展各類活動,不走形式、不走過場,讓廣大幹部員工切實有收穫、受教育。通過這次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讓廣大幹部員工在思想上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力爭黨的xx屆三中全會期間至明年年初,各單位“三違”人員、工傷事故率等指標明顯下降,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

3.強化宣傳,營造氛圍。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網路、簡報、電子屏、板報、標語、手機資訊平臺等宣傳載體,廣泛宣傳安全理念、安全法規、安全知識,營造濃厚安全輿論氛圍。礦工報社、礦區電視臺要加大對活動中的亮點工作、特色做法,典型事蹟宣傳報道力度,通過開設專欄、專訪等方式,持續報道幹部員工觀看安全警示教育片的感受,宣傳安全工作反思的成果,跟蹤百日安全包保督查的顯著成效,擴大活動教育效果。

4.加強溝通,全面考核。各單位在11月5日、12月5日前,分別將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動方案、活動總結上報至公司黨委宣傳部。活動期間,公司領導及相關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單位,檢查推進各級管理幹部開展安全反思、領導幹部講安全教育大課及員工安全“八個一”活動開展情況。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13

1、學生到班簽到或簽退必須是本人執筆。

2、學生需按時到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必須及時向老師請假。

3、學生當天的作業當天完成,遇到困難要與老師溝通,及時解決問題。

4、如當天無作業,應主動自行安排複習已學知識,或預習新課文,或閱讀課外書籍。

5、不在課堂上高聲喧譁,遵守課堂紀律,保持課堂安靜。

6、不在教室裡吃東西,不亂丟垃圾,不隨地吐痰,保持教室整潔。

7、不打架、鬥毆,不玩玩具。

8、簽退後必須及時回家,不在路途中長時間玩耍。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14

為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銀川市制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並於日前正式實施。在銀川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都應當遵守本細則。

據悉,銀川市網約車發展主要在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的許可條件和經營服務行為方面,在遵循交通部相關檔案規定外,又增加了其它的規定:

對平臺公司:經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具有線上服務能力;非本市註冊的企業法人必須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並在本市依法納稅;網路服務平臺數據接入本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在本市有與註冊車輛和駕駛員數量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停車場地和管理人員;具有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的相關制度和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等;經營範圍是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是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期限是4年(屆滿經考核合格再申請延續);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於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應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保證網路平臺安全、穩定執行;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對車輛:要求5座三廂轎車,排氣量為1.8L以上、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購車價格(以發票價為準)不低於14萬元。此三項條件是基於車型檔次明顯高於現有計程車標準;車輛行駛證載明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時未滿2年(車輛所有人與申請人相一致);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險種和保費不低於巡遊車);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統一張貼標識。

駕駛員:本市戶籍或持有居住證6個月以上;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男,年齡在60週歲以下,女,年齡在55週歲以下;從事巡遊車服務的,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記錄;經客運服務職業培訓考試合格;網約車及駕駛員只能加入一個網路約車平臺;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定單或乘客,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巡遊車排程站排隊攬客;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在營運中的其他服務行為適用巡遊車的相關要求(按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繞道、拒載、甩客,主動歸還乘客遺失物品等)。

同時,《細則》第六條明確:銀川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其運價水平應當高於巡遊車運價水平,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提前公示作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定明碼標價,並提供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發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違規經營的,將會收到嚴厲處罰。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15

問:《細則》對藥品的儲存與養護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藥品儲存時,應有效期標誌。對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第三十九條規定:藥品堆垛應留有一定距離。藥品與牆、屋頂(房樑)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於10釐米。

第四十條規定:藥品儲存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藥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藥品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藥品庫(區)為紅色。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銷後退回的藥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於退貨藥品庫(區),由專人保管並做好退貨記錄。經驗收合格的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方可存入合格藥品庫(區)、不合格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放入不合格藥品庫(區)。

退貨記錄應儲存3年。

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合格藥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並有明顯標誌。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燬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庫存藥品應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並做好記錄。檢查中,對由於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藥品、易變質藥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藥品的相鄰批號藥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藥品,應進行抽樣送檢。

第四十四條規定: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誌和暫停發貨,並儘快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做好庫房溫、溼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溫、溼度進行記錄。如庫房溫、溼度超出規定範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並予以記錄。

問:《細則》對藥品的出庫與運輸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藥品出庫時,應按發貨或配送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專案的核對。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或配送,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一) 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參漏;

(二) 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三) 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四) 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在藥品出庫複核時,為便於質量跟蹤所做的複核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複核人員等專案。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出庫時,也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檢查和複核。其複核記錄包括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出庫日期,以及藥品送至門店的名稱和複核人員等專案。

以上覆核記錄按《規範》第四十五條的要求儲存。

《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藥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採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的破損和混淆。運送有溫度要求的藥品,途中應採取相應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藥品銷售記錄應如何進行管理?

答:《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記載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於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應做哪些工作?

答:《細則》第五十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企業規模和管理需要設定質量管理機構,其職能與本細則第七條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經營規模較小而未能設定質量管理機構的,應設定質量管理人員,其工作可參照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及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由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藥品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為國中文化程度,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

《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藥品檢驗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並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驗收人員和營業員應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16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權利,更好地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方針,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轄各級各類公辦、民辦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區域性教職工代表大會、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教育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指導方針,確保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發揮教職工主力軍作用的重要平臺。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以教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組織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出的有關決議和決定,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施細則。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個人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公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校務公開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教職工聘用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及其他校內分配方案,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三)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福利費管理使用、教職工生活福利和教職工住房分配、管理與使用辦法,困難教職工補助辦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按照相關規定和安排,對學校領導幹部進行民主評議,提出獎懲建議。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領導人選。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職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學校黨政工協商確定,需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可結合自身實際,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關於學校發展、建設、執行情況工作報告、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實行校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獎金分配方案、教職工考核獎懲辦法、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醫療制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教職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勞動安全衛生方案等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安全的事項,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三)協商議定校務公開具體內容、工資集體協議、裁員方案、女教職工特殊保護措施、教職工培訓計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四)監督學校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實行校務公開,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繳納教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情況;

(五)民主評議管理人員,並提出獎懲建議;選舉、罷免教職工董事、監事及教職工參加平等協商代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學校與學校工會協商確定,需要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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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代表

第十一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並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和勞動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以學院、系(部、所、年級)、室(組)為單位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全體教職工總數中所佔比例,可結合本校實際,在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規定。一般情況下的比例為:

(一) 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0%;

(二) 教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30%;

(三)教職工人數5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20%;

(四)教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15%,原則上不超過400人;

(五)教職工人數5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8%,原則上不超過500人;

(六)教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原則上不超過600人。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一線教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0%;其他人員不超過20%;少數民族教職工代表應當不低於其在本校教職工中所佔比例,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和民主黨派教職工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向選舉單位教職工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選舉單位教職工全體會議有權更換或者撤換其所選舉的教職工代表。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權利:

(一)對本校涉及教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意見、訴求的權利;

(三)對本校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落實提案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本校領導幹部進行評議監督;

(四)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向教職工群眾徵集大會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質詢和監督;

(五)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參加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巡察巡視、質詢等代表團(組)活動和專門工作委員會活動;

(六)因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經本單位同意,參加工會組織的行使教職工代表職權的其他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關於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群眾的評議和監督;

(五)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教職工代表選舉,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候選人一般應多於正式代表名額的20%,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應有本選區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為有效,當選的代表應當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管理:

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退休、調離本校或離崗6個月以上,其代表資格終止。在本校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團 (組)活動。代表連續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出現缺額,應及時補選。

教職工代表因違法違紀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被學校開除、無故不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而嚴重失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教職工代表的義務而失去選舉單位教職工信任的,原選舉單位教職工有權要求撤換。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列席代表與特邀代表: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為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領導幹部、工會幹部或其他管理人員;特邀代表一般為有影響、有聲望的專家、學者、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離退休老領導、獲得較高榮譽稱號的教職工或其他具有相當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確定。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為主席團成員。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執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須有正式代表總數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教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辦理情況,應當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3年或5年為一屆,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學校就此事項作出的決定無效。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本細則規定確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外,其他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委員會召集由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或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對聯席會議通過的事項具有最終審定權。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決定的事項,對學校及全體教職工都具有約束力,應當共同遵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應到會正式代表半數以上同意和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由學校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根據相關規定,向同級黨組織、上級工會提交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請示報告,報告內容為擬召開教代會次數、上次換屆時間、本次召開日期、主要議題議程、選舉方案和大會籌備委員會建議機構及名單。

屆中會議,報上級工會備案。

(二)制定選舉方案,組織各選舉單位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三)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建議,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會務工作。

(四)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設立方案及建議人選;提名教職工董事、教職工監事和學校勞動人事關係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五)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進行民主管理、參政議政程式方法的培訓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管理知識的培訓,提高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調查研究,徵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辦理、落實提案的情況。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組織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教職工代表巡視、監督和調查研究。

(八)建立教職工代表聯絡與管理制度,受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九)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十)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一)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由3-7人組成,其成員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代表中選舉產生。

(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根據學校實際需要設定,

一般可設提案工作、民主評議、教育教學、規章制度和生活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同。

(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主要職責:

1、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相關專門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2、收集整理、討論研究相關意見、建議,制定方案草案;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工作的決議或決定情況。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接受大會主席團的領導。大會主席團成員在正式代表中推選,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一線教職工代表應當超過半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一般設常務主席1人和執行主席若干人,由大會籌備委員會或本屆工會委員會提名,在第一次主席團會議上舉手表決通過。

常務主席的職責,主要是研究處理大會的有關重大問題和主持召開主席團會議。大會執行主席的職責,是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按照大會日程和議程,主持全體代表大會。

大會主席團可視實際情況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

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聽取和彙總各代表團(組)對各項會議議題的討論意見和建議;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組織大會審議檔案的修改、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根據實際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任務的各項相關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作制度、有關會議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專項工作制度等。

(一)基本工作制度。學校應按照本細則研究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是學校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工作依據和操作規程,力求明確具體,切實可行。要根據學校的發展和教職工隊伍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二)有關會議制度。學校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會議制度,確保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落實。會議制度一般有聯席會議制度、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會議制度、代表團(組)會議制度、代表質詢會議制度等。

(三)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是教職工代表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一般有:教職工代表調查研究制度、教職工代表巡視督查制度等。

(四)專項工作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項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制度、代表選舉及管理辦法、提案徵集處理辦法、教職工代表大會檔案管理制度、優秀提案評選表彰制度、代表培訓制度、代表述職制度、教代會評估辦法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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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大會召開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分為籌備階段、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閉會期間四個階段。

(一)籌備階段主要任務:

1、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學校黨、政、工負責人組成,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工會主席為副主任之一。籌備委員會通常設祕書組、組織組、宣傳組、提案組、會務組等若干臨時工作小組。

2、工作小組分工:

——祕書組主要負責起草領導講話、上報檔案、大會報告、大會總結及其他大會檔案、函件;負責大會記錄,收集和整理代表討論情況及意見、要求;按主席團會議指示,修改報告、決議(草案)等。

——組織組主要負責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制定代表選舉條件、選舉辦法,代表團(組)劃分方案。組織代表選舉,審查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組織代表資格審查、大會選舉專門工作委員會、集體協商代表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代表;制定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方案及程式,編印民主評議表、民主測評表,組織領導幹部民主評議與測評工作。

——宣傳組主要負責會前、會中、會後宣傳教育、大會新聞報道,重點代表、英模人物專訪、大會精神宣傳解讀;編寫會議簡報、新聞通稿;媒體聯絡與接待、收集媒體評論、友鄰學校函電、賀信;會議宣傳專版專欄製作、評比與表彰;會議期間的文化藝術活動安排與組織。

——提案組主要負責提案徵集與審議工作。起草印發提案徵集通知;指導各代表團提案初審工作;負責提案專業會審;起草提案工作報告;收集大會分組審議立案提案情況、起草大會審議通過提案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會務組主要負責大會會務保障工作。負責擬定會議議程、日程、編制會議經費預算。設計和佈置會場,安排主席臺座次;組織代表簽到、分發大會檔案和資料、安排代表食宿、保健醫療及交通工具;按照大會日程安排組織大會,承擔大會的各項聯絡、聯絡與通知、統計工作;處理會議期間的會務保障事項;負責大會會場和代表駐地的安全保衛工作等。

(二)預備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全體代表參加。預備會議通過各項議題可以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表決。

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1)聽取本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代表增補情況的說明;

(3)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議程;

(4)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祕書長;

(5)通過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方案;

(6)教代會換屆時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方案;

(7)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三)正式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1、大會開幕式主要議程:

(1)學校行政負責人作學校工作報告。

(2)有關負責人作學校財務工作報告。

(3)提案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作提案工作報告。

(4)有關負責人作校務公開工作報告或其他專題報告。

(5)工會負責人就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召開聯席會議所決定的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向大會做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6)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應當增加以下內容:學校工會主席作工會工作報告;學校工會財務負責人作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學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作經費審查情況工作報告。

原則上學校應分別召開教代會和工代會。

2、召開代表團(組)會議:

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檔案、方案、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討論、審議,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歸納整理後向主席團報告。

3、大會選舉與表決:

(1)教代會換屆時組織選舉新一屆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

(2)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如遇工會換屆,應組織選舉新一屆工會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3)對大會決議、決定、方案進行表決;

(4)宣佈選舉或表決結果。

4、按民主評議方案組織民主評議領導幹部。

(四)閉會期間主要任務:

1、學校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代表團(組)和代表,向各自的選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落實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2、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賦予的職能要求開展工作。

3、組織代表團(組)活動、代表調查研究活動、監督檢查活動、巡視諮詢活動等。

4、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專門工作委員會會議,研究解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八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五條? 提案是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有效形式,是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教職工智慧、表達教職工訴求的重要渠道。

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在教代會召開前至少15天,將提案徵集表發給代表,在教職工群眾中廣泛徵集提案。

(一)提案內容。主要為本校改革發展、學科建設、校風學風教風、師德師風建設、建功立業、創先爭優競賽、教職工隊伍建設、內部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生活福利待遇以及牽涉到本校內涵建設、長遠發展、教職工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二)提案原則。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原則。即所提提案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允許的範圍以內。二要符合學校職權範圍的原則。即所提提案必須是學校許可權所能解決、安排、處理的提案。三要符合議大事的原則。即提案人所提提案必須是關注學校整體建設、學科建設、質量建設和教職工群體利益和全面發展等重大問題的提案,個人意見、個人建議不宜提交大會審議。四要符合規範填制的原則。即提案人必須遵守提案格式,工整填寫,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兩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議;一案多事或沒有附議人的提案為廢案,不得提交大會審議。

(三)提案處理。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將立案提案,以書面形式轉交學校主要行政領導,由行政領導召開提案處理專題會議,對提案進行逐條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在提案處理單上籤署意見,明確處理部門與落實時限。對於條件不具備或近期不能辦理的提案,要做出解釋。

立案提案的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要向提案人進行反饋,徵求提案人對提案落實情況的意見。

(四)提案檢查。提案委員會(小組)對提案的辦理情況要隨時檢查和督促。

(五)提案獎勵。學校應對優秀提案、落實提案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九章? 民主評議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是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評議監督權的重要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內容,也是教職工群眾主人翁地位的重要體現。

第三十七條? 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工作在本校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民主評議工作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民主評議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每年進行一次,可以和各級黨組織考核領導幹部工作、年終考核等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負責對轄區內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並將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學校和主要領導評選表彰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各地(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科技系統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教育工委、自治區教育廳和自治區教育工會負責解釋。?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雲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結合曲靖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民政局統籌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各縣(市、區)民政局負責社會救助的綜合管理。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落實經辦人員,在便民服務場所設定社會救助受理視窗,建立多部門合作辦理機制(即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具體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稽核。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區域的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時應視發展需要適時組織編制社會救助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機制,落實社會救助工作機構及人員編制。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把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市財政根據各地財政狀況、社會救助資金支出情況和工作績效評估情況等給予適當補助。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佔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條 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公佈的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佈,並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人民政府將按照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曲靖市的保障標準。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25%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全市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5%確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執行。

第九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資訊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並經民主評議後提出初審意見。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社群公示7天無異議後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三)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村(社群)公示7天無異議後給予批准;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核實上報,由縣(市、區)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對擬批准的申請重新公示7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作出不予批准決定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 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縣(市、區)民政局按照保障標準的差額或分類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應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無金融服務網點的鄉鎮,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發放,於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給予最高檔次補助金額的基礎上,再統籌考慮採取高齡補貼、孤兒救助、臨時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強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民政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定期進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二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三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創造條件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供養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另行確定、公佈。特困人員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特困人員供養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市級財政視工作情況對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式適用本細則第九條規定。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實行年度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要全部納入供養範圍。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並報縣(市、區)民政局核准後,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有條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主動為智力殘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物件提供供養服務,接收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特困供養物件的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治療護理能力。

第十七條 0歲—18歲失去父母、查詢不到生父母的孤兒和父母因重殘、重病、失蹤、服刑等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納入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第十八條 特困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費由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城鄉生活水平、兒童、青少年成長需要和財力狀況,按照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最低養育標準。具體標準可參照民政部關於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指導意見確定。養育標準包含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寄養家庭勞務費等。

申請特困兒童基本生活費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監護人向特困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符合認定條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簽署稽核意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簽署審查意見,並按照有關要求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二)縣(市、區)民政局應在收到初審意見和有關材料後10個工作日作出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通過的特困兒童的有關材料錄入並上傳至《全國兒童福利資訊管理系統》,通過系統逐級上報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審批。縣(市、區)民政局及時將審批結果告知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由縣(市、區)財政局將基本生活費直接撥付到個人賬戶或福利機構賬戶。

第四章 受災人員救助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專案主要包括: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

(二)救助物件:受自然災害影響導致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受災群眾。

(三)救助內容:

1.應急救助。對緊急疏散、轉移、安置的受災群眾,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帳篷)、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2.過渡性安置。對因災造成住房損壞嚴重、倒塌的受災戶進行過渡性安置,給予必要的資金和物資幫助。

3.恢復重建。經縣級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核查確認後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戶,給予資金補助和物資幫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四)救助標準:

1.應急救助:結合國家、雲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2.過渡期生活救助:結合國家、雲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結合國家、雲南省標準,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檔案執行。

4.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由各縣(市、區)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如遇特殊自然災害,根據上級有關檔案執行。

第二十條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專案補助標準由同級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和省級救助標準,結合本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對受災人員實施轉移及救助,並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助政策和支援措施。災情穩定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及專家核查和評估災情,分析災區對過渡期受災人員的安置能力,制定救助方案,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開展過渡性安置。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倒損民房恢復重建規劃,對經過申請(提名)、評議、公示、提交、稽核、審批程式確定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物件,落實重建優惠政策,安排重建補助資金。

第二十三條 受災地區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評估、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受災人員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糧、飲水、衣被、取暖、醫療等基本生活困難和救助需求,制定專項救助工作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家庭困難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採取以下方式:

(一)對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及特困供養人員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蔘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醫療救助物件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且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三)城市和農村實行統一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優先對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的病種實施救助,對未納入救助病種範圍但醫療費用較高、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應當予以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第二十六條 醫療救助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佈。對患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的,應提高醫療救助最高封頂線。

第二十七條 申請醫療救助,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稽核、公示後,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等救助物件,在本人所在行政區域內指定的醫療機構可以憑有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實行“一站式”醫療救助。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民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相銜接的“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結算和管理單位,通過計算機資訊化管理,為醫療救助物件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疾病應急救助。申請程式和基金管理使用按《曲靖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管理實施細則》和《雲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條 教育救助物件為在校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學校(幼兒園)全日制就讀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智障兒童。

第三十一條 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有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物件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二條 繼續做好全市現有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資助、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中職學生資助、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階段各項資助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育救助標準,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佈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救助申領程式。每年10月30日前,申請救助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條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稽核後按規定報相應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審定,並向社會公示。公示7天無異議後,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將救助金撥付學校,由學校負責核發。學校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教育救助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或法定監護人手中。

第三十五條 建立教育救助備案制度。學校每年要將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審定的教育救助學生名單及救助金額存檔,同時上報屬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學生資助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建立教育救助的退出機制。學校不僅要及時發現需要教育救助的學生,同時也要及時瞭解和發現因家庭生活條件好轉,已經不符合教育救助物件的學生,及時配合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對其做好教育救助的退出工作。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住房困難規定標準的低收入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佈。實行農村危房改造或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的住房救助,要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物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住房救助:

(一)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救助。通過實物配租方式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優先予以安排,租金標準按保障房標準交納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救助物件,租金按照廉租住房標準執行;

(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救助。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發放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可按照規定申請發放廉租住房補貼救助;救助物件到房屋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救助。住房救助物件房租費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救助物件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繳納房租費;

(四)適當減免租金救助。生活特別困難的住房救助物件,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減免租金的申請,經民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稽核,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救助物件困難程度適當減免租金;

(五)農村危房改造救助。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住房救助物件,需要進行農村危房改造救助的,應按照農村危房改造的有關程式申請危房改造。

第三十九條 住房救助申請稽核流程。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救助物件,根據不同的救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進行申請稽核:

(一)保障性住房救助稽核(含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救助物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人或委託村(居)民委員會稽核,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公安、社保部門審批並公示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優先安排保障。

(二)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稽核。對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1.提取人條件。職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上一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並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具體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2.應提供的稽核材料。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申報。

3.提取額度。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租房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繳存職工的年繳存額。

4.提取方式。轉賬提取:提取人租住個人出租的住房,轉賬至提取人在繳存銀行開立的個人儲蓄賬戶,提取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轉賬至公租房公司。

5.提取次數。每年提取1次。

6.辦理流程。具體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三)農村危房改造的稽核。申請實行農戶自願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稽核、縣級審批程式,並進行公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解決住房救助家庭。

第四十條 廉租房救助申請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

1.申請家庭屬於本地轄區內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低於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

(二)申請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資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2.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3.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

4.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5.家庭現住房情況證明;

6.其他有關證明。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救助的條件、申報程式及應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年滿18週歲,具有本地常住戶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雲南省籍或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雲南省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

2.在曲靖無住房或住房困難人員。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曲靖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下同)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申請鄉鎮公共租賃住房或各類共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應在申請點無私有產權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住房。住房困難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家庭。

3.符合城鎮中低偏下收入標準,即月收入不高於國家規定“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的人員。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由戶主或者委託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二)申請程式:

1.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已填寫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屬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各街道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本街道內進行15日的公示。

3.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符合條件的家庭材料,由街道辦事處集中送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稽核。

4.經各縣(市、區)稽核申請人的戶口、收入、車輛、保險交納、資產等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材料,集中送市住房保障部門。

5.市住房保障部門複審申請人的住房情況,符合條件的家庭在市級媒體上進行15日的公示。

6.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符合條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門聯合市保投公司組織實物配租。

(三)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曲靖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及戶口薄影印件。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人員提供結婚證、單身人士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工作、收入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四十二條 廉租房租賃補貼救助申請條件及程式按廉租房程式進行。

第八章 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業家庭的失業人員和其他就業困難人員是就業幫扶和援助的重點物件,應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四條 對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提供就業創業幫扶。對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救助的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免費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可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享受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提供就業援助等服務,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或安置到公益性崗位工作等就業援助扶持政策。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提高其就業創業能力。落實好“貸免扶補”、“小額擔保貸款”等創業扶持政策,為救助人員提供創業扶持。

第四十五條 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要通過企業吸納就業、靈活就業、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的方式,幫助其就業,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意願的失業人員,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民政部門通報情況。

第四十七條 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使符合政策的就業救助人員及時享受各項社會保險政策扶持。

第九章 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 臨時救助物件範圍:

(一)因火災、溺水等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二)因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終結後,造成當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家庭成員突發重特大疾病,連續3個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醫藥費自付費用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四)因基本生活費、基本醫藥費和子女基本教育費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連續3個月達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個人;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應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臨時救助物件認定辦法。

第四十九條 臨時救助的申請和受理:

(一)申請臨時救助一般應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提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附帶有關證明材料),也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對於具有居住證或在當地有合法穩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和稽核、公示,並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上述規定中的具備申請條件的物件向縣級民政救助機構申請救助;

(二)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後果的,應先行救助,再按照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主動了解、掌握、核實行政區域內村(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建立主動發現、主動受理、及時救助機制,發現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該主動幫其提出申請。

第五十條 臨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一)臨時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為單位,1個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臨時救助的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原則上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覆申請,避免臨時救助長期化、固定化;

(二)臨時救助標準,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3倍的救助金,特別困難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但1年內累計臨時救助金額一般不高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標準的6倍;

(三)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特殊情況且金額較小時可採取現金髮放;

(四)對符合條件的救助物件,可視實際情況發放臨時救助金和等價實物,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和實物後仍不能解決其困難的,應根據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慈善專案、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形式給予幫扶的,應及時轉介;

(五)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困難型別和救助內容具體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

第五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對因務工不著、尋親不遇、被偷被騙並能提供有關報案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處於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生活無著落狀態,並自願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原則上不向流浪、乞討人員提供現金救助。

各縣(市、區)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各救助管理機構要做好24小時接待服務工作,保障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於流浪乞討狀態人員的在站安全及基本生活。對無家可歸或無法查明個人情況的救助物件,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以多種方式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返鄉車票或乘車憑證;對喪失(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行動不便人員聯絡監護人接回,監護人無力接回的應當提供護送返鄉服務;有疑似走失、被遺棄或被拐賣情形的,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查詢。對個人資訊確實無法查明、公告尋親無果或無認知、表達能力,且無法聯絡親屬、住址的救助物件,可由流入地民政部門妥善安置。對已查明具體資訊的救助物件,縣(市、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接送返回。對跨省、州(市)受助人員原則上送市救助管理機構中轉,由市救助管理機構負責接送,但根據工作需要,縣(市、區)級救助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接受和送出外省、外地州(市)受助人員。

第五十二條 公安、城管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政策、救助管理機構地址、求助方式等,為其求助提供方便。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並與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送往或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對危重傷病、疑似傳染病、精神障礙疾病等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控制現場,並通知定點醫院進行救治,待病情穩定後,流入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再行甄別救助;對醉酒的流浪人員,應當約束至酒醒再依法處置;對外籍流浪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應依法打擊強討強要、拐賣婦女兒童、吸毒等違法犯罪;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求助、受助物件資訊查實等工作,對無戶籍資訊的人員應當幫助其開具戶籍資訊,方便救助返鄉;衛生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醫治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經費列入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加強對好逸惡勞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幫教引導,對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進行法制教育;對不聽勸誡,拒不履行監護、贍養義務的,可告知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救助管理機構可根據受助人員真實意願和自身條件,提供心理健康輔導、職業教育、就業幫扶等拓展性救助服務。

第十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五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和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大力開展社會幫扶活動,積極為社會救助物件提供物質幫助、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導等服務。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參與社會救助。

第五十四條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主辦、承辦、協辦、冠名、合作、捐贈、設立幫扶專案、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社會救助中的部分服務專案通過委託、承包、採購、聘用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佈社會救助政府購買服務專案目錄,建立社會救助專案社會化運作的評估、考核、競爭、退出機制。

第五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有關機構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機制和渠道,提供社會救助專案、需求資訊,為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搭建平臺、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積極培育和發展能夠參與社會救助工作、提供社會救助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具體負責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範圍和測算標準嚴格執行《曲靖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

第五十九條 市級及各縣(市、區)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託,可以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提供救助家庭有關資訊。市民政局應當建立申請和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資訊核對平臺,為稽核認定社會救助物件提供依據。

第六十條 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市、區)民政局接到求助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建立跨部門、多層次、分類別的社會救助管理資訊系統,實現資訊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及時更新資料,提高審批效率,優化救助資源配置。

第六十二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救助物件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其人口、收入、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進行報備;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增加或者減少相應的救助專案;不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及時停止救助。決定停止救助的,由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在決定生效後的10個工作日內給予當事人書面說明材料。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或者個人,對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 社會救助資金原則上應當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定期發放的,從批准的次月起按月計發。

第六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社會救助物件的具體情況,組織人員定期對其進行入戶調查,進行關懷訪問,開展救助活動。

第六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務資訊公開的規定,及時公開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市財政局、市審計局依法對全市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六十六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明確受理機構,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絡方式,受理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的舉報和投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社會救助公開舉報箱,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凡舉報查實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應及時通報有關救助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取消相應救助。

第六十七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對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受理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在收到舉報或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處理。

第六十八條 履行社會救助職責的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資訊,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資訊外,應當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與社會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或洩露。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救助實施方案。

第七十條 本細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質量強縣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總體水平,促進產業振興,進一步增強我縣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修訂印發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xx〕5號)、《鶴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鶴壁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鶴政〔20xx〕2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浚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縣長質量獎)是縣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浚縣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全市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單位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獲獎單位每年度不超過3個。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加強對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浚縣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縣長擔任。評委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縣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式,研究決定縣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

第六條 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質監局,負責起草縣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實施指南,受理申報單位材料,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日常監督管理。每年度根據申報行業的實際情況,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有關行業專家,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

第七條 各評審組必須由3—5名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浚縣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並提供包含2年資料和資訊的自評報告。

(三)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縣內或市內同行業前列,最近2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中國名牌產品、河南省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馳名商標和優秀服務品牌企業可優先推薦申報。

(五)獲得縣有關主管部門推薦。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縣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2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

(四)本年度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近2年內參加縣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2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

第十一條 為保證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佔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縣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二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稽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三條 每年度縣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委會辦公室在我縣主要媒體、網站上釋出本年度縣長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規定的單位,應根據本年度縣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提交相關專項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綜合排序,提出縣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並研究確定擬獎單位。

第十六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初選通過的擬獎單位在我縣主要媒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一週。公示沒有異議的擬獎單位,經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縣長稽核,報經縣長審定簽署後,由縣政府發文公告,並向獲獎單位頒發縣長質量獎獎牌(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七條 縣政府對獲得縣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八條 縣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縣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評委會辦公室可提請縣政府批准撤銷其縣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條 建立獲獎單位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及時瞭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績效。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自獲獎之日起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4年後可自願提出申請,重新申報。

第二十三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獲獎單位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縣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四條 承擔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祕密。

第二十五條 評委會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浚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浚政〔20xx〕47號)同時廢止。

高校醫務室實施細則 篇19

為了確保政令暢通,切實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交效能,轉變機關工作作風,強化依法行政、廉潔從政、服務大局的意識,樹立嚴明、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機關形象,根據區委、區政府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訂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區委四屆八次會議提出的各項工作目標,切實解決機關幹部身上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增強機關幹部的服務意識、大局意識,提高工作效能,推進行政機關和執法部門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創造優良經濟發展環境,為加快打造“首善之區”、建設“和諧愛輝”提供有力保障。

二、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目標

通過加強機關工作作風和行政效能建設,切實解決機關幹部身上存在的“庸、懶、散”問題和工作作風不紮實的問題。建立辦事高效、運動協調、行為規範、依法行政、

清正廉潔、不斷創新的行政管理體系。確保區委四屆八次會議確定20xx年工作目標順利完成。 三、行政效能監察的範圍和內容

(一)加強對局機關落實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的監察。檢查是否緊緊圍繞衛生事業發展這個中心,在思想和行動上,與區委、政府保持一致。著重檢查對重大決策部署以各種理由頂著不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為了個人利益損害全系統乃至全區利益的行為;自行其是,各自為政,甚至陽奉陰違,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無政府主義行為;其它影響政令暢通的行為。

(二)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的監察。檢查是否存在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搞形式主義、工作不紮實的問題,樹立求真務實、真抓實幹的作風;重點檢查有無遲到早退現象,上班時間是否存在串崗聊天、遊戲、打盹、中途離崗、灑後上班等現象,著重治理責任心和執行力不強,不求上進不思進取,作風渙散、不恪盡職守、互相址皮、效率低下、拈輕怕重、“虛、浮、懶、散、慢”等問題。樹立紀律嚴明、辦事高效的作風。

(三)加強行政成本支出情況的監察。主要檢查局機關日常經費開支情況。一方面檢查各項支出是否符合財務

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有無講排場、鋪張浪費,有無用於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尤其要看成本支出與完成的業務工作總量之間的比例大小。提高行政資金的利用效益,要牢固樹立行政成本觀念。

(四)加強政務公開和制度建設情況的監察。加強制度創新,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制度管人、制度管事。要不斷探索並推行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新制度、新辦法。重點檢查政務是否公開、是否接受社會的監督,包括政策公開、收費公開、程式公開等,是否實行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失職追究制等制度。

(五)加強對局機關履行職能及開展業務情況的監察。重點檢查職工辦事、辦證、辦文等是否及時,程式是否規範有序,有無拖拉推諉、吃拿卡要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現象,業務數量和辦理質量是否與之相匹配,完成任務進度是否符合目標考評的要求。

(六)加強對局機關行政執法情況的監察。檢查機關辦事人員是否依法行政,是否有違反規定耍特權,搞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行為;是否存在緩作為、亂作為、不作為現象。 (七)強化行政決策情況的監察。重點檢查局機關重

大事項是否按制度辦理,做到民主、公開、公正;是否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政府決定命令,明知故犯的錯誤決策行為;是否存在不調查研究、不民主協商的主觀盲目、主觀武斷、暗箱決策行為;是否存在當斷不斷貽誤時機或因私廢公造成重大損失的決策失職行為。

(八)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嚴肅追究責任人。重點查處商業賄賂案件,是否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招投標制度。是否存在隱瞞不報、瞞案不查、查而不究的問題,堅決糾正不正當交易行為。

四、行政效能監察的方法與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份,衛生局按照此次開展的行政效能監察內容和範圍,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組織發動單位職工進行學習討論,制定實施方案,公佈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全面啟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並將實施方案於7月30日前報區紀委監察局執法監察室。

(二)自查自糾階段。8月—9月,衛生局將按照行政效能監察實施方案的檢查內容,對今年工作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梳理,徹底自查,不留死角。深挖本單位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認真整改糾正。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社會影響大易引發群體事件的問題要及時發現

及時整改。自查自糾階段結束時,形成局面報告,將自查及整改情況於9月30日前報區監察

局執法監察室。

(三)監督檢查階段。衛生局紀委組織有關人員通過明察暗訪、組織座談、聽取群眾意見、重點抽查、接受舉報等方式對本單位實施監察。對工作不認真,查擺問題不細緻、不徹底,不認真進行整改,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人員,進行行政問責並按照目標管理責任制進行考核,對問題嚴重的要採取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兩種手段進行責任追究,典型事件要在全系統範圍內通報。

(四)總結提高階段。10月1日至30日,認真總結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中的做法、經驗和舉措。使整改成效得到鞏固,工作作風根本改善。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並形成書面材料報區紀委監察局。 五、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局機關要充分認識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工作機構;要把行政效能監察納入行政管理的議事日程,並向社會公佈投訴電話,受理、協調、處理本單位行政效能投訴問題。

(二)認真組織學習,抓好落實。局機關要組織人員 認真學習《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使機關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熟悉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內容和要求。為實現加快衛生職能轉變,改變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確保政令暢通,群眾滿意,社會穩定的目標,狠抓落實。把工作做細、做精。不走過場,不擺花架子。

(三)要加強資訊溝通,及時上報情況。局機關要加強與上級部門的溝通和聯絡,及時解決在開展行政效能監察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按時間、按要求、按階段的工作任務,及時上報實施方案、自查清理報告、總結報告等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