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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精選19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09W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加強和規範我縣機關單位國內差旅費管理,參照《湖南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xx〕15號),結合《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嶽縣財發〔20xx〕51號)執行情況,修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岳陽縣所有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鄉鎮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各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到岳陽縣域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岳陽縣漁政局、岳陽縣砂管局、岳陽縣東洞庭湖管理局、湖南洞庭葦業有限責任公司、駐嶽辦等駐嶽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駐嶽單位)到岳陽市城區(含岳陽樓區、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市郊範圍)以外辦理公務視同為出差。

第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 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專案的原則制定差旅費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我縣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到縣域以外地區出差乘坐長途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級別 火車(含高鐵、動車、全列軟席列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 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科級及其餘人員 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 三等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 乘坐長途汽車、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一條 住宿費是指各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到岳陽市外出差,執行湖南省財政廳公佈的分地區、分級別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表)。到岳陽市(含所轄縣、市、區)內出差,按每人每天處級及相當職務人員260元、其餘人員18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五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包乾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

鄉鎮工作人員到縣城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駐嶽單位工作人員到岳陽縣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七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八條 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包乾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第六章 報銷管理

第十九條 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第二十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經批准發生的籤轉或退票費憑據報銷。

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

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包乾補助,不憑票報銷。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一天計算核報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未按規定開支差旅費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結束後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稽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四條 經組織批准,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實(見)習、掛職鍛鍊、跟班學習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費按以下規定報銷:

(一)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回所在單位報銷。

(二)在外地工作期間,由所在單位按每人每個工作日省內30元、省外40元的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省財政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重複領取。在省(市)內工作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在省外工作期間不再報銷市內交通費。

(三)工作期間的差旅費,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經組織批准帶薪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脫產學習(不包括學歷學位教育)並在校食宿的,學習期間學校統一收取的伙食費由所在單位在伙食補助費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不報銷市內交通費;離開本地城區參加學習的,在途期間的差旅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六條 援藏援疆人員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幹部有關待遇規定執行。相關差旅費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從本辦法規定。

第七章 下鄉下村

第二十七條 下鄉是指縣直單位工作人員到本縣各鄉鎮、村、居委會執行公務(榮家灣鎮政府及縣城範圍內的居委會除外)。確需住宿的,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後,按每人每晚100元的標準限額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往來交通費、標準限額之內的住宿費憑發票據實報銷。單位安排車公務車下鄉下村不予補助,自行安排交通工具下村按每人每天60元包乾使用。

縣直單位工作人員下鄉下村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50元標準包乾補助,不憑票報銷。

第八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出差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單位出差審批制度、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稽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對未經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預算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向縣財政局報告。

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差活動及相關經費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機關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差旅審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動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差旅費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五)差旅費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

(二)虛報冒領差旅費的;

(三)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

(五)轉嫁差旅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鄉鎮及縣直其他事業單位出縣公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岳陽縣鄉鎮及縣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嶽縣財發〔20xx〕51號)停止執行,鄉鎮及縣直機關單位其他有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2

根據政辦(20xx)10號【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歙縣機關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和經縣車改辦批准同意的《岔口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歙縣公務用車租賃暫行收費標準》檔案精神,結合本鎮機關實際,本著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不解決出行方式,只保障出行費用的原則制定本細則。

鎮機關差旅費實行憑據報銷與定額包乾相結合的辦法。

一、黃山市外(不含黃山市)出差的城市間交通費憑據報銷(因對外招商、維穩應急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租車的,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後,原則上使用自備車,按照公里數核報油費、憑票據實報銷過境費),市內交通費有發票的按60元/日/人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人包乾使用. 伙食補助費有發票的按100元/日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包乾使用,住宿費按政辦(20xx)10號檔案執行。

二、黃山市內(含黃山市)其他區縣出差的城市間交通費費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有發票的按40元/日/人以內,無發票的按20元/日/人包乾使用. 伙食補助費有發票的按65元/日以內,無發票的按10元/日包乾使用住宿費按280元/日/2人以內憑據報銷(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為單數的,其單數人員可以住一單間或標準間)。

三、到縣內(含縣城)其他鄉鎮出差的,城市間公共交通費、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費按50元/日包乾使用(出差人去縣參會,如會議安排伙食,出差人按縣規定自行支付伙食費)。縣城沒有住房而需要住宿的,經主要領導同意後,可在規定限額內(100元/晚/人)憑據報銷。

四、鎮機關工作人員到3公里外村組下村工作的,需填寫下村出差申請單,經分管及主要領導審批後,按核定的交通費(具體標準見附表)報銷。因工作需要不能回鎮機關食堂就餐的,按每天10元的標準補助伙食費,用於支付接待單位。當月縣內出差及下村發生的交通費及伙食補助 ,下月初由辦公室統一彙總、由鎮紀委書記、鎮主要領導稽核後交財政所打卡發放。

(一)、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前,應將出差申請單(包括下村)交黨政辦,黨政辦據實登記“考勤表”。機關公務員不得借下村工作之際干與本人身份不符或與工作無關事情,沒有出差申請單而下村出差的,不得報銷費用。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租社會車輛或自備車,租車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具體標準見附表):

1.搶險救災,完成急難險重任務,處置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

2.因特殊情況夜裡下村工作的。

3.計劃生育等部門因服務物件確需租車的。

4、其他需要的事項。

五、出差審批。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到縣及市內其他區縣、市外出差的,需填寫“出差申請單”報分管領導稽核後,一般及中層幹部呈鎮長審批,領導班子成員呈書記審批。

六、工作人員縣外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會議、培訓費由本單位開支的,按照本細則第一、二條執行;往返當天,按本細則的標準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

七、鎮紀委和財政所、黨政辦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相關領導、財務人員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稽核把關,對於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差旅費的由鎮紀委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應予追回,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報請縣紀委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本細則(試行)未盡事項參照政辦(20xx)10號處理,自20xx年6月1日起執行,本細則由鎮黨委、政府負責解釋。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3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及《貴州省省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遵義市兩城區及比鄰鄉鎮的公務活動不得界定為出差。遵義市兩城區為:紅花崗區、匯川區;比鄰鄉鎮為:高坪、新卜、牛蹄、南白、李家灣。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等費用。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及限額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及公雜費實行定額包乾。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份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如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院長或書記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三)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四)工作人員出差均可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列車設一、二等軟座的,上述一類人員可乘坐一等軟座,二類人員可乘坐二等軟座。乘坐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普通列車可按規定購買同席臥鋪票,全列軟席列車均可購買同席軟臥票。

(五)在省內或重慶出差,因單位未派車自帶交通工具而無法提供往返車票的,按長途汽車票價予以報銷;由醫院派遣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報銷往返交通費。

住宿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

第七條 出差人員住宿標準:一類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二類人員原則上兩人住一個標準間。若二類出差人員(含異性人員)各出現單數,單數人員可以單人住宿一個標準間,財務處應根據出差人數及性別的實際情況,在規定限額的兩倍以內憑據報銷。

第八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未按規定限額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節約部分按節約金額的一半予以補助。

伙食費及公雜費

第九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30元。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乾辦法,出差人員如向接待單位交納了伙食費的,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並在上述規定標準以內憑接待單位正規發票或收據據實報銷。

第十條

 到貴陽及重慶當天往返的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為:貴陽:60元,重慶:80元。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內出差每人每天16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出差人員由醫院、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出差人員因時間緊急等原因乘坐的士車的,由分管院長審批後可憑票報銷,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十二條 鼓勵出差人員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乘坐列車、汽車、輪船出行,符合下列規定的給予相應補助。

(一)符合乘坐臥鋪規定而未購買硬臥、軟臥車票以及軟臥改乘軟座的,普通列車按同席硬座標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二)符合乘坐臥鋪條件的因公傷殘人員出差,如按規定優待價購買硬(軟)座票的,應按硬(軟)座全票價給予補助。

(三)連續乘坐(中轉未住宿可將乘坐時間連續計算,下同)列車滿12小時的,每滿12小時加發伙食補助費30元。連續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滿6小時的,每滿6小時加發伙食補助費30元。

參加會議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費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主辦單位費用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不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外出參加食宿自理的會議,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外出參加會議在途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三條

赴本市兩城區以外掛職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醫療隊等人員,由醫院發放每人每天伙食補助費10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往返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醫院按照差旅費規定各報銷一次。在外工作期間發生的差旅費,由掛職鍛鍊或支援工作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外出進修、學習超過30天的,學習地為北京、上海、廣州的,住宿費35元/天,學習地為其他地區的,住宿費30元/天,憑據報銷。外出進修、學習人員每人每天發放10元伙食補助,學習時間超過30天的,一次性發放交通補貼100元,另發放每月200元生活補助。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國內費用按差旅費報銷標準執行,國外期間費用實行包乾制或由對方承擔的不再予以報銷,未實行包乾制或對方單位不予承擔的,按國內差旅費標準執行。

工作調動及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俱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份自理。

第十七條 因工作人員調動,家屬(父母、配偶、子女)隨同調動且已落實工作單位的,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俱託運費等,由各自調入單位按相應規定報銷一次。

第十八條 因工作人員調動,非就業家屬(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的搬遷旅費(指交通費、住宿費、傢俱託運費),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未滿16週歲的子女按被調動人員標準),由本院統一報銷一次。

第十九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髮給,到達本院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醫院差旅費處理。

附則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按工作人員出差對應交通工具等級的直線單程交通費報銷,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交通費少於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時,據實報銷。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

第二十二條 科研課題差旅費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 月 日起實行。原差旅費報銷檔案不再執行。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4

為積極響應中央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下發的《 關於印發20xx年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專案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的精神,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關於做好20xx年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的總體部署,強化我市農業現代化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需要,面向農業產前、產中和產後農機化技術專業技能培訓,從而加快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今年,我校申報並獲准成為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專案實施基地,根據我校實際,結合20xx年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實施工作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推動、學校主辦、部門監管、農民收益”的原則,圍繞本地農業發展方向轉變和新農村建設的需要,配合國家在農業領域和農村地區實施的重大專案,大力開展農村勞動力創業培訓和農村帶頭人短期農機化技術技能培訓,引導農民轉變觀念,提高農民創業能力和輻射帶動能力,促進農業勞動力向農業產業延長鏈轉移,拓寬農民的致富增收渠道,為我市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人才支援。

二、培訓目標任務

我校按照國家“關於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的通知精神,採取集中培訓與專項指導相結合,突出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大力拓展農機化技術培訓範圍,努力實現定點、定向培訓,以農機操作駕駛技術、農機維修培訓為重點,以增強農機化多領域服務能力為目標,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培訓,提高農村勞動力專業技能培訓,實現我市農村勞動力由體能型向技能型轉移的目標。充分發揮我校的教學資源和職業技能培訓優勢,並積極與農業專業合作組織聯絡,採取“訂單教育”的培訓摸式,實行“短期培訓、長期跟蹤指導教授”。以定點培訓和定向培訓為重點,針對農村剩餘勞動力和農村新增勞動力根據國家職業標準對從業人員基本技能和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培訓,實現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專長,以適應市場的選擇,為阜康農業經濟發展服務。安置學員實習推薦就業的“訂單”(協議)有:阜康市九運街鎮九龍農機專業合作社、阜康市滋泥泉子鎮天山農機專業合作社、阜康市水磨溝鄉柳城子西村農機專業合作社等農機經營實體開展委託培訓、聯合辦學,解決學生實習(實訓)、安置培訓實習與就業問題。

20xx年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對我校下達的工作任務指標,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現擬製定我校本度年農村勞動力培訓的工種和人數:農機駕駛操作員技能培訓100人、農機維修員技能培訓100人。為更好的實施陽光工程培訓計劃,我校積極響應國家的相關政策,對接受培訓的農牧民實行收費補貼制度,使他們真正從經濟和物質上得到實惠。為減少我校在培訓過程中的各項損失,現申請培訓補助金人民幣8萬元。

三、培訓物件、內容及形式

(一)、培訓物件。在本市各鄉、鎮、場、站範圍內招收學員,年齡在18週歲以上,55歲以下,身高不低於150釐米,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兩眼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無紅綠色盲,兩耳能辨別聲源方向,四肢運動功能正常道德品質好,持農村戶口的青壯年勞動力。

(二)、培訓內容。20xx年我校培訓工種農機駕駛操作、農機維修技能培訓。培訓內容涉及農機構造原理理論基礎、農機的技術維護和安全使用技術、農機田間場地作業安全技術、機具保養和田間作業、農機現代化發展方向、場地訓練、道路駕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國家農機購置補貼相關政策等。通過培訓提高農民農業機械操作和維修專業技能,讓他們掌握一技之長,能夠順利實現致富增收的願望,是我們開展陽光工程培訓的根本目的。

(三)、培訓形式。採取全日制脫產培訓學習,每天培訓6課時,其中理論課佔60%,實際操作佔40%。培訓時間為每期7天。本著方便農民,減輕農民負擔的原則,在農歇期就地就近集中培訓。

(四)、收費標準

按照自治區大中型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培訓收費標準800元、小型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培訓收費標準400元的有關檔案執行,報名培訓的學員按照自治區“關於做好20xx年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的培訓補貼標準每人400元的補貼政策為準。

四、培訓實施步驟

20xx年3—6月為籌備期,成立陽光工程培訓領導小組,制定陽光工程培訓實施方案,分解細化培訓任務,確定培訓計劃、內容、工種。

20xx年9—11月初為陽光工程培訓實施期,根據制定的培訓計劃,具體組織實施,開展招生、培訓、考核、推薦就業等各項工作,同時接受陽光工程辦定期不定期督查。

20xx年11月為總結驗收期,整理完善陽光工程培訓資料。全年總結匯報材料,先期自查自糾,接受市陽光工程辦檢查、驗收和評估。

五、保障措施

( 一)加強組織領導,搞好部門配合。

為了切實抓好陽光工程培訓的組織實施,成立以局委領導班子及農機化技術學校教職工為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陽光工程農機駕駛操作、農機維修培訓專案的指導、協調及實施。

陽光工程培訓領導小組如下:

(二)、加強專案資金管理,確保農民受益。

在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積極爭取我市財政支援,以保證陽光工程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高度重視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做到專款專用,把補貼資金通過培訓收費補助補貼(培訓券)的形式補貼給農民,使參加陽光工程培訓的農民真正減輕經濟負擔。

總之,為確保陽光工程培訓的質量和效果,我們將滿懷信心,以最大的熱情,全面認識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工作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黨的各項政策,圍繞“三農”問題,加強農牧實用技術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促進農民增收,組織實施“農牧民素質教育工程”和“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加強領導,加大工作力度,做到責任到人,分工明確。努力做好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的組織實施工作,為農牧民增加收入、實現共同富裕做出應有的貢獻。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5

一、學校衛生工作人員在校長的領導下,根據《學校衛生條例》開展工作,為全體學生服務,每學期初制定學校衛生工作計劃,期末作出工作總結

二、熱情為全體教師、職工和每個學生服務;定期組織學生體格檢查,對學生髮育和健康狀況做出比較評價分析,建立健全學生健康檔案。

三、有目的有計劃的向學生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好衛生員的培訓工作。

四、加強傳染病防治管理,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控制蔓延,負責學生預防接種和組織工作。

五、做好教學、體育、勞動、裝置、環境、飲食、飲水及個人等各項衛生監督監測。

六、非醫務室人員進入醫務室後保持安靜,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動及器械或藥品;保持室內整潔、整齊,任何人不得在室內吸菸。

七、做好學生常見疾病和一般外傷的治療救護和轉診工作。

八、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定期購置常用藥品和必備器械,以便實施簡便治療;定期檢查藥品,注意失效期,醫用器械消毒求及時,防止交叉感染。

九、借用醫務室物品,使用完畢應及時歸還,如有損壞酌情賠償。

十、做好學校衛生檔案內容的分類、統計、分析、報表工作。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6

問:《細則》對藥品的儲存與養護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藥品儲存時,應有效期標誌。對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第三十九條規定:藥品堆垛應留有一定距離。藥品與牆、屋頂(房樑)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於10釐米。

第四十條規定:藥品儲存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藥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藥品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藥品庫(區)為紅色。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銷後退回的藥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於退貨藥品庫(區),由專人保管並做好退貨記錄。經驗收合格的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方可存入合格藥品庫(區)、不合格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放入不合格藥品庫(區)。

退貨記錄應儲存3年。

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合格藥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並有明顯標誌。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燬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庫存藥品應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並做好記錄。檢查中,對由於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藥品、易變質藥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藥品的相鄰批號藥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藥品,應進行抽樣送檢。

第四十四條規定: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誌和暫停發貨,並儘快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做好庫房溫、溼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溫、溼度進行記錄。如庫房溫、溼度超出規定範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並予以記錄。

問:《細則》對藥品的出庫與運輸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藥品出庫時,應按發貨或配送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專案的核對。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或配送,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一) 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參漏;

(二) 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三) 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四) 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在藥品出庫複核時,為便於質量跟蹤所做的複核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複核人員等專案。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出庫時,也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檢查和複核。其複核記錄包括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出庫日期,以及藥品送至門店的名稱和複核人員等專案。

以上覆核記錄按《規範》第四十五條的要求儲存。

《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藥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採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的破損和混淆。運送有溫度要求的藥品,途中應採取相應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藥品銷售記錄應如何進行管理?

答:《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記載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於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應做哪些工作?

答:《細則》第五十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企業規模和管理需要設定質量管理機構,其職能與本細則第七條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經營規模較小而未能設定質量管理機構的,應設定質量管理人員,其工作可參照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及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由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藥品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為國中文化程度,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

《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藥品檢驗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並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驗收人員和營業員應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7

為確保本培訓班的順利開辦和教學質量,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望全體學員共同遵守!!!

一、學員們可以先來免費試聽1-2節課,確定學習時,必須先預交學費後再學習。

二、培訓期間,學員們務必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違紀者給予批評處理,嚴重者立即開除,並不退學費。

三、學員們不得半途而廢,為確保教學質量,中途停學者不退學費。

四、學員們必須按規定時間準時上課,每天不超過規定的學習時間;為不影響其他學員的學習時間,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如需要請假,則必須經過主管老師同意方可;學員無故曠課者,老師不再為其專門補課。

五、學員們未經老師同意,不得隨意動弄教學器材。教學器材全部屬於私人財產,有意損害者,加價賠償。

六、培訓期間出現其它事故,按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本規章制度解釋權歸隴聲培訓班所有!!!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8

為貫徹落實黨的及中央、省、市農村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探索建立符合“長久不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和《滕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實施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歸屬,強化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有效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土地流轉市場秩序、開展承包經營權貸款質押和股份合作奠定基礎,為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和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提供體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確保穩定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對農村土地二輪土地延包的規範和完善,不是重新調整原有承包關係,不是重新組織發包農村土地,堅決杜絕違法收回和調整農戶的承包地。堅持“三不變,一嚴禁”,即: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承包戶承包地塊、面積相對不變;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變;嚴禁藉機違法調整和收回農戶承包地。

(二)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定的登記內容和程式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三)堅持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通過對現有土地進行實際測量,把實際測量的面積如實記錄在登記簿和承包合同、經營權證書上。對二輪土地承包以來承包地被徵佔導致面積減少的、因分戶及人口變動導致經營權分割或合併的、經營權轉讓或互換的、承包地滅失以及全戶消亡等情形,在這次確權登記時直接變更或登出。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過程中要堅持“陽光操作”,做到“四籤兩不準”和“四榜定案”(即:群眾開會通知要簽收、參加會議要簽到、表決票要簽名、通過方案要簽字,不準代簽,不準用鉛筆、圓珠筆簽字,並加蓋當事人手印;摸底調查表上榜公示、確權登記方案上榜公示、勘界確權上榜公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證上榜公示),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嚴禁暗箱操作、以權謀私。

(五)堅持規範管理的原則。嚴格按照“五到戶”(承包面積、承包地塊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證、基本農田標註到戶)、“四相符”(承包面積、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相符)的要求開展工作,做到缺什麼補什麼,完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三、目標任務

根據《關於深入推進農村改革加快現代農業發展的意見》(滕發[20xx]1號)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力爭年內完成40%涉農村居”的要求,採取統一規劃、分批實施、逐批驗收的方式,確保2年內完成全鎮所有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任務。20xx完成30個村(居),約8000戶;20xx年完成42個村(居),約14000戶。

(一)開展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以村組為單位,以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權屬證書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為依據,利用國土二調資料,在逐戶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四至和空間位置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對所有承包農戶重新頒發新的經營權證書。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當事人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二)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登出登記。依據完善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檔案,對承包地因被徵用、佔用等面積發生變化的,家庭人口變動導致經營權分割、合併的,經營權轉讓、互換的以及承包地滅失或全戶消亡等情形,在這次土地確權頒證工作中,應實事求是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或登出登記。

(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管理制度。對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建立健全土地清查、集體土地發包、檔案管理、經營權登記等各項工作制度,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變更和登出登記實行常態化管理。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管理系統,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管理資訊化。經濟基礎和群眾思想基礎好的村,也可直接進行股份制改造,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四、工作步驟

各村(居)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的工作進度,制定詳細的工作規劃,逐步實施,保質保量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任務。

(一)摸清承包底數,編制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資訊表。各村要成立實施小組,逐組逐戶收集二輪承包後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臺帳、經營權證書和農戶資訊等資料,形成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資訊表。藉助國土二調資料或航天航空影像資料,形成用於調查和實測的基礎工作底圖。

(二)入戶權屬調查,核實登記資料。根據基礎工作底圖和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資訊表,由村(居)實施小組入戶實地進行承包地權屬調查,由農戶進行確認。對存在爭議的地塊,應通過當事人協商和鎮村調解的方式解決,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採取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三)實地測量地塊,形成地籍草圖。根據基礎工作底圖,以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由專業測繪人員採取地面實測或調繪方法,調查每塊承包土地的實際面積、位置、形狀、權屬和空間分佈等情況,並按照統一的地塊編碼規則進行標識,形成承包地地籍草圖。

(四)進行公示確認,形成電子資料。由村(居)實施小組稽核地籍草圖後,在村組公示,對公示中農戶提出的異議,及時進行核實、修正,並再次公示,兩次公示期均不少於5天。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戶簽字確認後形成承包土地地籍圖。由村(居)將地籍圖報鎮經管站進行稽核,核對無誤後,進行資料錄入,形成電子資料上報市農業經營管理局。

(五)建立登記簿,妥善保管登記資料。登記資料報市經管局後,市裡按照統一格式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登記簿採用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儲存,電子文件定期備份,防止登記資料遺失破壞。

(六)頒發經營權證書,依法確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裡依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記載的內容,市政府向農戶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同時收回原發放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統一進行銷燬。

(七)開展檢查驗收,完善管理制度。每批任務結束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將對完成確權登記工作的村進行驗收。對驗收中發現問題,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完成登記任務的村(居)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管理制度,確保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

五、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20xx年8月1日-8月30日)。

1、成立機構。鎮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並抽調具體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具體組織實施。各村(居)也要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實施小組,抽調專門人員組織實施。

2、宣傳動員。鎮召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動員會,對登記工作進行安排部署。各村(居)也要分別召開動員大會和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宣傳動員,讓每一位農民都瞭解此次確權登記工作的目的、意義、內容和原則。要充分運用各種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做到家喻戶曉。

3、開展培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對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掌握相關政策、法規、業務知識以及工作操作規程和技術,明確工作任務。

4、建立系統。通過政府採購進行專案招標,建立起完善的登記管理系統,為全面開展登記工作做好準備。

(二)調查摸底階段(20xx年9月1日-20xx年9月30日)。

各村(居)對二輪土地延包臺帳、承包合同、經營權證等土地承包相關原始資料檔案進行清查整理。一是要摸清土地現狀,查清每塊地的名稱、坐落、面積、四至、權屬性質、土地種類和經營方式。二是要逐戶摸清農戶家庭承包狀況,對承包人,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承包地塊、面積、四至、土地變動等各方面情況和資訊進行收集、歸納、整理、核對。提前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初步意見。

(三)清查核實階段(20xx年10月1日-20xx年11月30日)。

1、實施清查。在調查摸底基礎上,對農戶在承包土地面積、四至等有異議的,組織村(居)人員實地測量,確認農戶實際承包地塊的面積、四至等。按地宗逐戶核查承包合同、經營權證記載情況,徹底查實與實測結果的差別,製作村組土地承包實際情況表。

2、繪製空間位置圖。以國土資源部門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繪製農戶承包地空間位置圖,做到位置明確詳細、群眾認可。

3、建立健全登記簿。對農戶承包地塊清查、標明空間位置的基礎上,入戶核查農戶土地承包資訊,經公示無異議後,由農戶簽字確認,最終確認每一農戶承包土地的地塊位置及四至邊界等資訊,編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4、組織頒證。按照“申請、稽核、登記、發證”的登記程式,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為依據,市政府逐步向農戶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四)總結驗收階段(20xx年11月1日-12月31日)。

對登記工作的檢查分兩個年度進行,按照年度工作計劃,每年進行一次檢查驗收,總結登記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對驗收不合格、任務沒有完成的村(居),重新進行登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鎮裡成立以黨委書記為第一組長,鎮長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經管站,主要負責組織做好起草相關檔案、制定實施方案、擬定操作規程、籌備召開會議、組織宣傳培訓、具體業務指導等工作;鎮財政所要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的經費保障工作;鎮國土資源所要免費提供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用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鎮司法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提供法制服務;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本部門的職責分工,積極參與此項工作,共同維護好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業務培訓,落實工作經費。對村(居)幹部和工作人員進行確權登記相關法規政策和業務知識進行培訓,使大家準確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確操作規程,確保操作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不得向農民收取費用,鎮財政列入專項工作經費,用於人員培訓、相關裝置的購置等。

(三)加強督導檢查,確保工作進度和質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對各階段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適時進行情況通報,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作風不實,措施不當,違背政策,導致農民上訪和發生群體性事件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託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祕〔20xx〕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 救助物件和標準

第四條 救助物件分為家庭物件和個人物件。

(一)家庭物件。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物件。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援,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大範圍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10倍。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稽核和審批程式

第七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稽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實施。

第八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託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影印件(原件查驗),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託申請的,應說明委託原因,介紹委託人基本情況、聯絡方式、承擔委託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稽核審批

(一)一般程式

稽核。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稽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物件的稽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審批。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並實施救助;不予批准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物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託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稽核工作。

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稽核審批,並提供救助。

(二)緊急程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並在救助之後10個工作日內補齊稽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物件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物件,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級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物件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物件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物件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資金。其中,縣級財政均按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餘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不低於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或救急難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通過春荒冬令款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髮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複核後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行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物件收據,按規定程式予以撥付或補充。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援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物件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為召集人,將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各幹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並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和每週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群眾,尤其是特困供養物件、低保物件、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群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衛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稽核、資金髮放等工作,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視窗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專案、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視窗應及時轉介。

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可依託社會救助平臺,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網路。縣政府公佈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暢通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求助、報告渠道。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物件、救助標準、辦理程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佈”,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物件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並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汙、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嶽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發揮社會救助託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我縣城鄉居民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xx〕4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祕〔20xx〕3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 救助物件和標準

第四條 救助物件分為家庭物件和個人物件。

(一)家庭物件。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物件。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特困供養人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援,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對區域性水災、旱災、風雹災、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大範圍社會災害的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區域性臨時救助標準執行,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低保標準10倍。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請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況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一年內最多給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首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 危害國家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導致個人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且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而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或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認定不應給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請、稽核和審批程式

第七條 臨時救助辦理程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稽核、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式實施。

第八條 受理。凡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其向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託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1、臨時救助申請表;

2、申請人戶口簿(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影印件(原件查驗),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關證明材料;

3、導致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的相關證明材料;

4、委託申請的,應說明委託原因,介紹委託人基本情況、聯絡方式、承擔委託責任。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稽核審批

(一)一般程式

稽核。鄉鎮人民政府是臨時救助工作稽核責任主體,負責臨時救助申請物件的稽核工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視情組織民主評議。經核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臨時救助工作審批責任主體,負責全面審查相關材料,並按不低於1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審批。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並實施救助;不予批准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獲得臨時救助居民的情況,應當在救助物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救助金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應將審批決定按季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託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

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稽核工作。

對於未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按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稽核審批,並提供救助。

(二)緊急程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並在救助之後10個工作日內補齊稽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物件的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公示3個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物件,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級應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打卡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物件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物件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應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物件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臨時救助以現金救助為主,實物救助、服務救助為輔。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臨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資金。其中,縣級財政均按不低於本行政區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標準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二)城鄉低保結餘資金。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安排部分資金用於城鄉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縣級民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不低於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為臨時救助或救急難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託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預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同級財政應通過追加預算、通過春荒冬令款調劑等途徑予以解決,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現金髮放清單2個工作日內,經複核後通過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實行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實施,實行動態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資金和物資,實行報賬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根據審批材料和救助物件收據,按規定程式予以撥付或補充。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尤其是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特點,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援其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物件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機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人民政府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為召集人,將臨時救助和救急難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臨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急難”救助包保責任制,安排專人負責辦理業務工作,明確各幹部職工的包保區域、單位和時段等內容,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第十七條 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主動發現機制。縣政府相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經常性排查,並建立分析研判制度,鄉鎮和村(居)委會要分別實行每月和每週1次排查,全面摸清轄區內困難群眾,尤其是特困供養物件、低保物件、重病、重殘人員、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兒童的實際狀況,及時核實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難群眾情況。主動報告、主動幫助,必要時可代為提交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救助,防止發生衝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衛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部門以及救助管理機構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依託鄉(鎮)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申請的受理、稽核、資金髮放等工作,讓困難群眾“求助有門”。

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社會救助受理視窗要協助其申請,需要分辦、轉辦的,應明確辦事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處理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專案、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社會救助視窗應及時轉介。

縣、鄉鎮、村(居)民委員會可依託社會救助平臺,建立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網路。縣政府公佈社會救助熱線電話,暢通臨時救助和“救急難”工作求助、報告渠道。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做到救助物件、救助標準、辦理程式“三公開”,申請原因、核查情況、審批結果、救助金額“四公佈”,切實維護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民政、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臨時救助物件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採取欺瞞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應當悉數追回並記錄在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城鄉低保等其他社會救助申請,已經享受城鄉低保的予以取消。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汙、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嶽西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10

細則》規定,在銀川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5座三廂小轎車排氣量需在1.8升以上,車輛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新能源汽車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續航里程不低於250公里且功率不小於100千瓦;7座乘用車排氣量不小於2.0升,軸距不小於3000毫米,車長大於5100毫米;購車實際價格不低於14萬元,以購車發票價格為準;車輛行駛證載明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2年。

同時,網約車駕駛員需具有銀川戶籍,或持有銀川市居住證6個月以上,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男性駕駛員年齡在60週歲以下,女性駕駛員年齡在55週歲以下。

據銀川市城市客運交通管理處主任謝繼忠介紹,網約車在銀川市取得經營資格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將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11

根據陝西省衛生廳《關於實施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指導意見》,為合理配置和利用衛生資源,有效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切實加強對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穩定鄉村醫生隊伍,提高業務素質,規範醫療衛生服務行為,建立和完善我縣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以下簡稱鄉村一體化)體制,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目的意義

(一)目的

為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衛生服務需求,理順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的關係,明確兩者在農村衛生服務中的責、權、利,最大限度地發揮鄉村衛生組織的服務功能,提高衛生資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巨集觀調控有力、微觀執行有序的新機制。

(二)意義

實施鄉村一體化管理,是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它有利於鞏固農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路;有利於農村衛生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於鄉村醫生業務素質的提高;有利於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鞏固和發展;有利於規範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行為,維護農村醫藥市場秩序,保證農民看病和用藥安全。

二、組織領導

縣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鄉村一體化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縣衛生局,具體負責全縣鄉村一體化工作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督導檢查、考核驗收等工作。各鄉鎮成立相應組織機構,落實鄉村一體化相關工作。

三、工作步驟和目標

(一)第一階段(20xx.8.1—20xx.8..31)

1、各鄉鎮要高度重視鄉村一體化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成立鄉村一體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衛生院院長擔任主任,明確2名以上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日常工作管理。

2、20xx年實施第一批鄉村一體化試點工作的鄉鎮衛生院為高塘鎮、大明鎮、赤水鎮、蓮花寺鎮、下廟鎮、辛莊鄉、柳枝鎮等7個鄉鎮,在試點工作基礎上,力爭在20xx年6月前全面實施。

3、按照“五統一、兩獨立”(行政、業務、財務、藥品、工資統一管理和法律責任、財務核算獨立)的要求,完成本轄區內鄉村一體化工作,並認真組織實施。在組織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向縣鄉村一體化辦公室反饋。

4、村衛生室統一佈局,確保村衛生室內外衛生清潔,室內辦公裝置、藥品、醫療器械統一擺放,村醫生著裝整潔,配戴上崗證,按甲級村衛生室設定標準完成醫療器械配置。

5、建立健全鄉鎮衛生院及鄉村醫生對鄉村一體化工作的考核和獎懲制度,層層簽訂責任書,確保鄉村一體化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第二階段(20xx.9.1—20xx.9.31)

1、試點鄉鎮組織實施鄉村一體化“五統一”和“兩獨立”的管理,對各種資料整理歸檔,資料整齊、統一有序。

2、試點鄉鎮衛生院根據工作情況,查漏補缺,分析統計各類報表,進一步完善鄉村一體化各項工作。

(三)第三階段(20xx.10.1—20xx.10.30)

縣鄉村一體化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對此項工作進行評估驗收,並對未完成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簽訂責任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村衛生室的設定和建設

嚴格按照我縣村衛生室設定規劃,以方便群眾、合理配置衛生資源為原則設定村衛生室。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一所村衛生室;人口少的鄰近行政村也可以聯合設定衛生室;人口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較大的偏遠自然村設定衛生室。縣衛生局對實行鄉村一體化的村衛生室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統一機構名稱,統一製作機構標識牌、印章。村衛生室要求做到“三室一房”(診斷室、治療室、留觀室、藥房),使用面積不得少於60平方米。

五、加強對農村醫療市場的監管,取締非法行醫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國家鼓勵多種形式辦醫的政策,凡符合法規規定準入條件者,均應支援和鼓勵,引導他們到農村基層開展醫療衛生服務。對非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要堅決打擊和取締,以淨化農村醫療服務市場。

六、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工作目標管理

鄉鎮衛生院要根據醫療衛生工作的規範要求,加強對所轄村衛生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工作目標管理,抓住鄉村一體化中的財務、藥品和工資統一管理這三個核心和關鍵內容,使鄉村一體化工作落到實處。

(一)行政統一管理

縣鄉村一體化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全縣鄉村一體化工作。鄉鎮鄉村一體化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轄區鄉村一體化方案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與村衛生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對村衛生室實行統一規劃佈局、統一標準建設、統一管理、統一藥品及材料集中採購供應、統一考核;協助縣衛生局進行監督管理,制止和取締非法行醫行為,嚴厲打擊非法醫療機構。

(二)統一業務管理

村衛生室的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由鄉鎮衛生院統一安排,實行目標管理,統一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業務技術操作規程。規章制度由鄉鎮衛生院統一制定,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統一門診登記、醫療文書,做到“八有一上牆”即:①看病有登記;②用藥有處方;③收費有憑據;④收支有賬證;⑤工作有制度;⑥崗位有職責;⑦疫情有報告;⑧業務有考核;⑨主要工作制度、崗位職責、防保資料、圖表、服務價格公示等上牆。

(三)統一財務管理

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統一會計科目、統一賬號,設立總賬與分賬,村衛生室同時設立賬簿。村衛生室收費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實行相對統一的收費專案和標準,診療收入必須統一使用貴州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收費專用票據。鄉鎮衛生院對各個村衛生室的財產、物資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藥品調撥、業務收支賬冊。各村衛生室實行獨立核算,所有財務收支必須納入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村衛生室從業務收入中統一提取衛生事業發展統籌基金,用於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由縣衛生局設立專戶進行專賬管理。

(四)統一藥品管理

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藥品,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行全省統一網上招標採購,藥品由配送中心配送到鄉鎮衛生院,各村衛生室到衛生院領取,實行鄉鎮、村級醫療機構藥品按統一價格銷售。鄉鎮衛生院根據各村衛生室用藥計劃負責藥品的調撥,做好藥品的進出庫管理(衛生院要建立健全藥品進庫單和出庫單),保證醫療用藥需要。對於不認真執行規定藥品銷售私自加價的,一經發現,由縣衛生局報物價管理部門按相關法規進行處罰;鄉村醫生不得私自進購藥品,一經發現,由縣衛生局報藥監、工商等部門按相關法規嚴肅查處外,同時取消其鄉村醫生聘用資格。

(五)統一工資發放

鄉村醫生收入由公共衛生服務收入(含村醫補助)和診療活動的利潤兩部分組成,其中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部分由縣合醫辦稽核後逐級撥付到鄉鎮衛生院,不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部分的收入交鄉鎮衛生院統一核算。

公共衛生服務性收入,根據安排的公共衛生服務內容及完成情況,個人的工作能力、業務技術水平、兼顧績效考核,由縣衛生局按規定進行核算發放。

診療活動的利潤,按比例提取作為鄉村醫生的工資,其餘部分作為村衛生室的積累,用於村衛生室的發展等支出。村衛生室取得的月利潤低於300元的不參加統籌。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12

一、入學年齡

入學的年齡為六週歲(20xx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二、現場報名登記時間

5月23-24日 8:30-11:30 13:00-16:00

三、學區片

騰飛路以東、北海路以西、泰達大街以南、第二大街以北區域。

四、入學辦法

(一)網上申報:家長登入進入“網上辦事-學位申請”,以適齡兒童身份證號(港、澳、臺、外籍使用護照號)進行註冊,並填寫相關資訊,進行資訊採集(完成資訊採集僅為確保招生工作有序進行,並非完成報名)。採集資訊上傳的照片須為藍色背景。列印2份帶照片的資訊表,於現場報名時攜帶。

(二)現場登記

1.登記報名日(5月23、24日)一位家長攜帶申請入學的適齡兒童,持入學所需證明材料到學校現場驗證及報名、登記 。

2.所需材料:①列印的網上填寫的學生資訊表2份(含藍底背景照片)②房產證(原件及影印件1份) ③戶口本(原件及首頁、戶主頁、需入學兒童頁影印件1份) ④一孩或

二孩生育服務證,或獨生子女證;計劃外生育兒童,必須提供“計劃外二孩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證明”(原件及影印件1份)⑤預防接種證(原件及影印件1份)

備註:開發區常住戶口(含藍印戶口)適齡兒童是指戶口(含藍印戶口)登記日期在20xx年5月24日之前)的適齡兒童。戶籍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戶主必須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主與房產證所有人須一致,夫妻關係需提供結婚證。

五、溫馨提示:開發區相關職能部門對相關報名材料複核,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六、諮詢電話: 米老師 66295979賈主任

七、說明

(一)我校於5月22日9點後在學校保安室發放順序號,請按照順序號預定的時間到校現場報名登記,以節省等候時間。

(二)請在6月25日後上泰達教育網檢視錄取情況,學校網站會發布領取錄取通知書時間。

(三)當本學區內申請學位的適齡兒童人數超過學校可供給最大學位數時,區招辦將綜合戶籍、住房等情況,統籌安排入學。

(四)其他申請入學情況

1.開發區內人戶分離(含集體戶)的適齡兒童到開發區第二國小學校登記,統籌安排入學。

2.在開發區獲得由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指導委員會審批發放的高階人才證書的高階人才適齡子女到泰達實驗學校登記,統籌安排入學。

3.在開發區居住的香港、澳門適齡兒童,證件齊全者到泰達實驗學校登記,統籌安排。

4.父母在開發區工作的外籍適齡兒童,證件齊全者到泰達實驗學校登記,統籌安排。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13

1982年4月國務院釋出施行的公證暫行條例將公證處定性為國家公證機關。在公證法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的提法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對公證事業提出的新要求,也沒有必要由國家對民事法律行為承擔證明責任。因此,公證法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這是從功能方面對公證機構的性質作出的規定。意味著,第一,公證機構要依法設立;第二,不以營利為目的,公證機構要收費,但不等同於企業,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獨立行使公證職能,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獨立證明並承擔民事責任。這樣規定,同律師法關於“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的規定,以及註冊會計師法關於“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的規定,是類似的。也同20xx年國務院批准的《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確定的公證機構的性質,是一致的。

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為改變現行的公證機構按層級設定的做法,以避免引發不正當競爭,本法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公證員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職

公證法將公證員定義為:“公證員是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為強調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並確保其享有相應的工作職權、工作條件和應有的待遇,本法規定:“公證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執業祕密。”“公證員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有權提出辭職、申訴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或者處罰。”

公證員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還對公證員的任命規定了嚴格的程式:擔任公證員,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門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稽核同意後,報請司法部任命,並由省一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

為吸收有較高法學造詣和豐富法律工作經歷的高層次人員進入公證員隊伍,公證法規定:“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階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20xx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公證的債權文書可申請法院執行

公證書一般應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成立要件的效力。據此,本法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公證機構因過錯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為了保證公證的客觀、真實,防止公證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為,本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證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與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14

為確保適齡兒童按時入學,根據《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教育政策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現將我校20xx-20xx學年一年級招生工作安排如下:

一、招生物件及範圍

1、年滿六週歲(指20xx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且有正常學習能力的本轄區戶籍和符合條件非本轄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學校計劃招生8個班,人數500人。

2、招生範圍:X社群和符合條件非本轄區戶籍的適齡兒童。

二、招生計劃

本年度根據適齡兒童統計,學校計劃招收8個班,招生人數500人。

三、本年度畢業班情況

本年度我校畢業9個班,畢業人數492人。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15

為促進茶產業健康發展,促進茶農持續增收,根據《區政府工作報告》發展現代農業相關精神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全區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及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教育為主、嚴格執法的要求,圍繞茶葉種植、加工、營銷各個環節,開展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

二、工作目標

通過綜合整治,嚴厲打擊使用禁用農藥、摻雜使假、假冒偽劣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提升我區茶葉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高茶葉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三、整治重點

(一)整治物件:全區所有從事茶葉農資經銷、茶葉生產種植、茶葉加工及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二)整治內容:

1.經營主體。對各類茶葉經營主體開展清理檢查,稽核主體資格,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的。對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經營主體,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對違法經營的,堅決吊銷其營業執照。

2.加工環節。對全區茶葉加工企業開展定期和不定期執法檢查,嚴厲打擊摻雜使假、衛生條件不達標等行為。對於摻雜使假的企業,除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區經信、電力部門對茶葉加工企業依規按程式進行停電處理,企業不得享受各級扶持政策。

3.營銷環節。重點查處新茶舊茶混合包裝、假冒商標、虛假宣傳、儲存假冒偽劣茶葉產品等行為。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明碼標價、誠信經營。建立茶葉市場日常巡查、舉報投訴、抽樣監測、定期通報等制度。

4.種植環節。加強農藥銷售市場監管,禁止農資經銷商銷售禁用限用農藥。加強宣傳教育,禁止茶農購買和使用甲胺磷等禁限用農藥進入茶園。

四、工作步驟

全區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從20xx年3月1日起至10月初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1.宣傳發動階段(3月1日-4月30日)。區政府制定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召開全區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動員會議。各產茶鄉鎮召開會議安排部署,與各茶葉加工廠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各產茶鄉鎮為所有茶業從業人員發放公開信,並在重點區域張貼宣傳標語。2.綜合整治階段(5月1日-9月30日)。各產茶鄉鎮及區直有關部門組織專班,到茶園、進廠房、入市場,依法從重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在媒體網路上公開曝光。區政府根據情況,組織力量集中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自20xx年3月開始,全區設立茶葉摻雜使假舉報獎勵制度,對於查證屬實的,一次性給予1000元的現金獎勵,併為舉報人保密,由區食藥監管局負責制定兌現辦法。

3.鞏固總結階段(10月初)。總結經驗,建立長效監督執法機制。

五、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全區成立以常務副區長劉傳鋼為組長,副區長饒玉梅、黃光學為副組長,區政府辦、區公安分局、區農業局、區食藥局、區質監局、區工商局、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區廣電局、區供電公司以及產茶鄉鎮政府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區農業局(聯絡方式:0717-7821345),負責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的日常工作。各產茶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次綜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履行屬地責任,對轄區內綜合整治工作負總責。

2.明確職責。按照部門負責、協調聯動、屬地為主的要求,區、鄉(鎮)、村三級動員,按照要求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

各產茶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組織村組幹部、黨員、中心戶、網格員等力量開展宣傳教育,確保公開信的發放率達到100%,群眾知曉率達到100%;負責配合區直有關執法部門開展執法行為;負責組織專門力量開展監督檢查。區公安分局:負責維持綜合整治活動秩序,嚴厲打擊阻礙執法行為。負責對製茶企業發生的治安案件做到100%查處。

區食藥監管局:負責牽頭開展執法檢查。負責對茶葉變質、食品新增等違規行為的查處。負責與法定食品檢測機構研究確定茶葉非法加糖的檢測和判定標準,加大產品抽檢頻次,提高檢測效率。負責指導茶葉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條件、優化衛生防護、做好產銷記錄,保障產品質量;負責督促茶葉經銷單位嚴格進貨查驗,強化對加糖茶葉的篩查,做好經營臺賬,實現產品可追溯。負責受理摻雜使假的舉報投訴,核實兌現相關獎勵。

區農業局:負責茶葉投入品(特別是國家禁用農藥)及重金屬的監測監管;負責指導抓好茶葉標準化基地建設。負責編印《茶葉質量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簡報》。

區工商局:負責對商標使用、假冒偽劣、銷售欺詐、虛假宣傳及主體資格等行為的查處;負責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文明誠信企業、文明誠信市場評選等活動;負責組織開展茶葉質量專項監測行動。

區質監局:負責對茶葉標準、茶葉包裝等方面問題的查處;負責指導茶葉加工企業嚴格按標準明確的栽培技術、採摘技術、加工要求、成品茶質量、包裝檢驗要求組織生產,嚴格質量等級,以標準佔領市場,確保各項標準有效實施;負責查驗茶葉生產單位產品包裝物進貨來源,從源頭把關茶葉包裝物質量。

區經信局:負責協調電力部門對摻雜使假等違法違規企業進行停電處理。

區供電公司:負責對摻雜使假等違法違規企業進行停電。

區廣電局:負責加強對綜合整治活動的宣傳報道,加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並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決進行曝光。

3.嚴格要求。〖HT〗各成員單位在綜合整治過程中,要安排專人配合區食藥監管局組織開展的聯合執法行動。對執法檢查和群眾舉報的案件線索,做到有舉必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各執法主體要認真執行案件移交的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執法。要嚴肅工作紀律,對工作中優親厚友、通風報信,影響整治工作成效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16

問:起草制定《實施細則》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我們在結合巴中實際起草制定《實施細則》時,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在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上的《規定》《實施辦法》上體現巴中的決心和力度。一方面,以“兩辦”名義出臺《實施細則》,確保檔案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另一方面,在綜治領導責任制的責任體系與《規定》《實施辦法》保持一致的基礎上,在責任內容、責任追究上,嚴於、細於中央、省《規定》《實施辦法》,緊緊圍繞誰來問責、問誰的責、怎麼問責、什麼情況下問責,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規範追責情形、方式、機制、程式及結果運用,著力劃出幾條硬槓槓、設定幾個硬程式,真正體現規定和要求的嚴肅性、權威性,通過分類遞進實施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等問責追責方式,用真通報、真約談、真督辦、真問責,著力解決各級綜治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治安突出問題和公共安全隱患整治難的問題。

二是在具體的規定要求上體現可操作性。《實施細則》重點在突出規定和要求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著力打通綜治領導責任制落實落地的“最後一公里”。在問責追究的適用情形上,結合巴中實際,增加了一系列定性定量的設定和定義,例如,對因工作推動落實不力,影響全市綜治目標考核,以及因問題隱患突出、被上級綜治委掛牌督辦的;對市委、市政府和市綜治委(辦)下達的目標任務或交辦重點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推進滯後的;不認真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相關決策部署,不遵守市綜治委(辦)工作執行規則和相關制度要求的。這些明確、具體的判定標準,大大增強了《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能夠真正有效保障綜治領導責任制在巴中落地生威。

三是在責任督導和追究程式上體現法治思維。首先,為使各方主體在平安巴中建設中的職責任務更加明晰和集中,《實施細則》按照“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依次對各級黨委、政府、綜治委及其辦公室、各部門各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及領導責任分別進行了界定和明確,真正做到了“明制度於前,重威刑于後”。

問:《實施細則》主要由哪些內容構成?

答:《實施辦法》共28條,由5部分構成。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責任主體。《實施細則》強調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黨委、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各級綜治委、綜治辦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責任。明確了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分管工作範圍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同時,在完善落實責任制上,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任務分解為若干具體目標,並以簽訂責任書或明確崗位職責、制定考核細則等方式,逐一細化落實到具體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建立嚴格的檢查督導、定量考核、評價獎懲制度,推動綜治工作責任落實。

二是鮮明激勵導向。為充分激發各級領導幹部抓好綜治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實施細則》制定了一些實實在在的激勵措施,鮮明瞭褒獎、培養和使用先進的激勵導向。明確規定:對受到表彰的全國、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的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表揚,並在公務員評先選優、幹部選拔任用時優先考慮。對受到表彰的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工作者,落實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範待遇,納入後備幹部人才庫,在選拔任用時優先考慮。

三是細化問責追究的情形和方式。《實施細則》對責任督導和追究的主要情形、方式、機制、程式和後果等作了操作性較強的規定。明確了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十二種情形和適用一票否決的情形,明確了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多種責任督導、追究方式,明確了相應的實施主體和程式,明確了從重和從輕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的具體情形。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17

“以德育人、藝術精湛、管理嚴明”是本校的教學宗旨。各專業教師和家長都希望學生的音樂技術與音樂藝術有實質性的進步和發展,為保證教師教學質量的提高和有一個良好的教學秩序,特定以下條例:

一、本校上課時間一課時為60分鐘,每節課教師可根據學生的情況安排課間休息10分鐘。

二、教師上課嚴格按照教務處安排的“教師課程表”準時上課,教師課程表一式兩份,教務處一份,教師一份(以便更好安排新生,掌握好學生上課時間)如有調整及時更正,兩份必須保持一致(不能安排學生的時段,由老師用紅筆劃掉)教師調整學生課時時,應先徵得家長和教務處一致同意後方可調整。注:“教師課程表”不規範的不予安排新生。

三、本校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曠課、不隨意調換學生課時,如有事不能上課,必須提前四小時向教務處請假,經教務處在“師生請假薄”上登記核實後方能准假,否則一律按曠課處理。教師未經教務處同意,不得擅自給學生放假、休課,導致學生不能正常上課的一切責任由教師負責!

四、教師曠課,教師由此造成學生無法正常上課,扣除教師該課時費標準的20%曠課費,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五、教師遲到,以遲到每分鐘1元的標準在當月工資中扣除,並主動抽時間給學生補課且不得佔用下節課學生的上課時間。

六、教師曠課、遲到每月累計5次以上(含5次)除按前面1、2款執行外同時降低當月提成比例的1級。

七、教師不得將本校學生帶回家上課,經查實有該情況者,按帶走一個學生扣除押金200――500元由教務處開處罰單。

八、學生有事需提前四小時向教務處請假,經教務處人員在“師生請假登記薄”上登記稽核批准方可請假,請假時間未提前四小時不予批假,不來上課按曠課處理。由授課教師在授課記錄本上籤上日期、及“曠課“字樣。月底扣除課時費發給教師提成。事後由學生或家長與教師協商,在教師有時間的前提下,由老師通知學生補課,補課時間不得佔用下課時的正課時間。

九、學生遲到減短當節課授課,課時費按全節計算。

十、師生請假一律由教務處審批,教師沒有批准學生請假的權利。

十一、學生連續三個月不上課,視為自願退學所剩學費一律不退。

十二、教師每上完一節課後,要帶頭並督促學生簽字,授課簽字缺項的暫不結算該節課的課時費,待補籤後轉入下月結算。

十三、凡本校學生上課時,必須帶上由本校統一印製的“學生學琴記事本”具體授課內容由教師填寫並安排回家練琴計劃,然後簽字,學生回家練習由家長督促並將一週練琴的情況寫上,上第二課時教師好了解學生練習情況,以便更快提高學生學習技能!

十四、教師在上課期間,不準抽菸、吃零食、接撥電話。

十五、教師應積極參與和配合學校組織的各項演出活動。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18

班主任工作績效分配方案

根據遂船府辦發[20xx]1號及遂船教發[20xx]1號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1、實施範圍和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在曉蘭希望國小從事班務工作的正式教職工中執行班主任績效工資,包括班主任和聯絡人。

2、班主任績效工資的總量

曉蘭希望國小全體教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的15%;

3、班主任績效工資的分配

(1)班主任:本人班主任績效考核得分÷全部績效考核總分×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

(2)聯絡人:本人爭創先進班級得分÷全部績效考核總分×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

4、特別說明

因20xx年是第一年並且在年底才執行績效工資考核辦法,按如下方法執行班主任績效工資:

首先將全年班主任績效工資總量一分為二,上下兩期各佔一半。

上期的按原方案計分:班主任滿分為270分,包括公物50分、鞏固率50分、班隊工作考核170分;聯絡是滿分為30分,按爭創先進班的等級評分。然後按以上第3項的分配公式計算各自津貼。

下期按新的考核細則、分配方案執行。

曉蘭希望國小教師專業成果評分細則

1、教學技能(指賽課、教學基本功、綜合素質等比賽獲獎)

一等獎:全國級120分,省級60分,市級30分、區級15分、校級8分;

二等獎:全國級80分,省級40分,市級20分、區級10分、校級5分;

三等獎:全國級40分,省級20分,市級10分、區級5分;

2、論文經驗

(1)凡在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比賽(或主辦的刊物)中,論文獲獎或發表均按以下標準計分:(其中“論文發表”均算該級別的一等獎)

一等獎:全國級35分,省級20分,市級12分、區級6分;

二等獎:全國級 25分,省級15分,市級 8 分、區級4分;

三等獎:全國級 15分,省級10分,市級5分、區級2分;

(2)各類關於學校的資訊報道被刊載(以作者姓名為依據),按以下標準計分:

局、區級3分,市級6分,省級10分,國家15分。

3、榮譽稱號(憑證書原件)

(1)個人榮譽稱號 指“先進個人”、“骨幹教師”、“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職稱優秀級”等。

(2)獎勵辦法: 全國級30分,省級20分,市級15分、區(縣)級10分、局級6分、校級3分

(3)個人單項獎(指在某次活動中獲得的榮譽,如“優秀教案”、“優秀師德論文”等)按以上獎勵辦法的一半計算。

4、交流展示

(1)由學校或主管部門安排,教師承擔校級及以上教研課、觀摩課、示範課等,展示課堂教學水平,但未評等級(或未發證書)的,每次“教學技能”的一等獎加分,即校級5分、區級10分、市級20分、省級30分、國家級50分。

(2)由本人獨立備課、撰稿並擔任某專題的培訓、交流的(必須是上臺發言),每次均“教學技能”的一等獎加分

(3)在學校迎接檢查、驗收工作中,被挑選來參加測試、座談且表現良好、為校爭光的,根據重要性和難易度,每人次加2—5分。

(說明:“專業素養”的所有專案的級別均以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主辦為準,即船山區、遂寧市、四川省、中國等各級教育局(部)及教科所,其餘部門的分別按降一級計分。)

5、輔導學生

(1)由學校安排教師輔導並帶隊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的比賽(訓練輔導不再算加班費)。

A、以團體排名次時:以本次比賽同類學校(如城區學校)參賽隊伍的支數為依據,排名居中(雙數時以靠前一名為中)時,給輔導教師加30分;每上升一名加5分,每下降一名減5分;不管參賽隊伍支數多少,凡排名第一均給輔導教師加60分。

B、以團體給等級獎:一等獎50分,二等獎30分,三等獎10分。(如清楚排名的具體情況的,按A項操作)

C、未以團體排名,只有學生個人獎時:區級每人2分,市級及以上級別每人5分;一次比賽的個人獲獎累計最高不超過50分。

D、在一次參賽活動中,既有團體、也有學生個人獲獎時,就高不就低,不重複記分。

(2)經常學校同意,教師輔導學生在非主管部門參賽獲獎、發表作文的,以輔導教師的獲獎證書(或刊物註明)和學生的證書(或發表刊物)為依據,為校爭得團體獎者,獎輔導教師20分;如只有學生個人獲獎或發表,每人加2分,一次活動最多不超過20分。

鄉鎮差旅費實施細則 篇19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權利,更好地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方針,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教育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所轄各級各類公辦、民辦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區域性教職工代表大會、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教育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指導方針,確保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發揮教職工主力軍作用的重要平臺。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以教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組織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出的有關決議和決定,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本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施細則。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個人的利益關係。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公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校務公開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教職工聘用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及其他校內分配方案,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三)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福利費管理使用、教職工生活福利和教職工住房分配、管理與使用辦法,困難教職工補助辦法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按照相關規定和安排,對學校領導幹部進行民主評議,提出獎懲建議。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領導人選。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職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學校黨政工協商確定,需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民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可結合自身實際,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關於學校發展、建設、執行情況工作報告、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實行校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獎金分配方案、教職工考核獎懲辦法、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醫療制度、社會保險費繳納、教職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及勞動安全衛生方案等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安全的事項,學校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三)協商議定校務公開具體內容、工資集體協議、裁員方案、女教職工特殊保護措施、教職工培訓計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

(四)監督學校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實行校務公開,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繳納教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情況;

(五)民主評議管理人員,並提出獎懲建議;選舉、罷免教職工董事、監事及教職工參加平等協商代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經學校與學校工會協商確定,需要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併合理吸收採納;不能吸收採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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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代表

第十一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並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和勞動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以學院、系(部、所、年級)、室(組)為單位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並推選出團(組)長。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全體教職工總數中所佔比例,可結合本校實際,在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規定。一般情況下的比例為:

(一) 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0%;

(二) 教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30%;

(三)教職工人數5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20%;

(四)教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15%,原則上不超過400人;

(五)教職工人數5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8%,原則上不超過500人;

(六)教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數應占教職工總數的5%,原則上不超過600人。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一線教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人數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0%;其他人員不超過20%;少數民族教職工代表應當不低於其在本校教職工中所佔比例,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和民主黨派教職工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向選舉單位教職工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選舉單位教職工全體會議有權更換或者撤換其所選舉的教職工代表。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權利:

(一)對本校涉及教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意見、訴求的權利;

(三)對本校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落實提案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本校領導幹部進行評議監督;

(四)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向教職工群眾徵集大會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質詢和監督;

(五)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參加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巡察巡視、質詢等代表團(組)活動和專門工作委員會活動;

(六)因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經本單位同意,參加工會組織的行使教職工代表職權的其他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關於教育教學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群眾的評議和監督;

(五)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教職工代表選舉,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候選人一般應多於正式代表名額的20%,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應有本選區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為有效,當選的代表應當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管理:

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退休、調離本校或離崗6個月以上,其代表資格終止。在本校內部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團 (組)活動。代表連續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出現缺額,應及時補選。

教職工代表因違法違紀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被學校開除、無故不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而嚴重失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教職工代表的義務而失去選舉單位教職工信任的,原選舉單位教職工有權要求撤換。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列席代表與特邀代表: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為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領導幹部、工會幹部或其他管理人員;特邀代表一般為有影響、有聲望的專家、學者、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離退休老領導、獲得較高榮譽稱號的教職工或其他具有相當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確定。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為主席團成員。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執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須有正式代表總數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教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辦理情況,應當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3年或5年為一屆,屆滿應當及時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學校就此事項作出的決定無效。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本細則規定確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外,其他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委員會召集由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或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對聯席會議通過的事項具有最終審定權。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決定的事項,對學校及全體教職工都具有約束力,應當共同遵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應到會正式代表半數以上同意和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由學校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根據相關規定,向同級黨組織、上級工會提交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請示報告,報告內容為擬召開教代會次數、上次換屆時間、本次召開日期、主要議題議程、選舉方案和大會籌備委員會建議機構及名單。

屆中會議,報上級工會備案。

(二)制定選舉方案,組織各選舉單位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三)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建議,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會務工作。

(四)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設立方案及建議人選;提名教職工董事、教職工監事和學校勞動人事關係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五)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進行民主管理、參政議政程式方法的培訓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管理知識的培訓,提高教職工代表的素質。

(六)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調查研究,徵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辦理、落實提案的情況。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組織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教職工代表巡視、監督和調查研究。

(八)建立教職工代表聯絡與管理制度,受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

(九)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彙報,與學校溝通。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十)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一)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一般由3-7人組成,其成員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代表中選舉產生。

(二)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根據學校實際需要設定,

一般可設提案工作、民主評議、教育教學、規章制度和生活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同。

(三)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主要職責:

1、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相關專門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2、收集整理、討論研究相關意見、建議,制定方案草案;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工作的決議或決定情況。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接受大會主席團的領導。大會主席團成員在正式代表中推選,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一線教職工代表應當超過半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一般設常務主席1人和執行主席若干人,由大會籌備委員會或本屆工會委員會提名,在第一次主席團會議上舉手表決通過。

常務主席的職責,主要是研究處理大會的有關重大問題和主持召開主席團會議。大會執行主席的職責,是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按照大會日程和議程,主持全體代表大會。

大會主席團可視實際情況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

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聽取和彙總各代表團(組)對各項會議議題的討論意見和建議;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組織大會審議檔案的修改、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根據實際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任務的各項相關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作制度、有關會議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專項工作制度等。

(一)基本工作制度。學校應按照本細則研究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是學校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工作依據和操作規程,力求明確具體,切實可行。要根據學校的發展和教職工隊伍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二)有關會議制度。學校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會議制度,確保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落實。會議制度一般有聯席會議制度、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會議制度、代表團(組)會議制度、代表質詢會議制度等。

(三)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是教職工代表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一般有:教職工代表調查研究制度、教職工代表巡視督查制度等。

(四)專項工作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項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制度、代表選舉及管理辦法、提案徵集處理辦法、教職工代表大會檔案管理制度、優秀提案評選表彰制度、代表培訓制度、代表述職制度、教代會評估辦法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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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大會召開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分為籌備階段、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閉會期間四個階段。

(一)籌備階段主要任務:

1、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學校黨、政、工負責人組成,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工會主席為副主任之一。籌備委員會通常設祕書組、組織組、宣傳組、提案組、會務組等若干臨時工作小組。

2、工作小組分工:

——祕書組主要負責起草領導講話、上報檔案、大會報告、大會總結及其他大會檔案、函件;負責大會記錄,收集和整理代表討論情況及意見、要求;按主席團會議指示,修改報告、決議(草案)等。

——組織組主要負責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制定代表選舉條件、選舉辦法,代表團(組)劃分方案。組織代表選舉,審查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組織代表資格審查、大會選舉專門工作委員會、集體協商代表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代表;制定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方案及程式,編印民主評議表、民主測評表,組織領導幹部民主評議與測評工作。

——宣傳組主要負責會前、會中、會後宣傳教育、大會新聞報道,重點代表、英模人物專訪、大會精神宣傳解讀;編寫會議簡報、新聞通稿;媒體聯絡與接待、收集媒體評論、友鄰學校函電、賀信;會議宣傳專版專欄製作、評比與表彰;會議期間的文化藝術活動安排與組織。

——提案組主要負責提案徵集與審議工作。起草印發提案徵集通知;指導各代表團提案初審工作;負責提案專業會審;起草提案工作報告;收集大會分組審議立案提案情況、起草大會審議通過提案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會務組主要負責大會會務保障工作。負責擬定會議議程、日程、編制會議經費預算。設計和佈置會場,安排主席臺座次;組織代表簽到、分發大會檔案和資料、安排代表食宿、保健醫療及交通工具;按照大會日程安排組織大會,承擔大會的各項聯絡、聯絡與通知、統計工作;處理會議期間的會務保障事項;負責大會會場和代表駐地的安全保衛工作等。

(二)預備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全體代表參加。預備會議通過各項議題可以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表決。

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1)聽取本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代表增補情況的說明;

(3)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議程;

(4)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祕書長;

(5)通過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方案;

(6)教代會換屆時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方案;

(7)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三)正式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1、大會開幕式主要議程:

(1)學校行政負責人作學校工作報告。

(2)有關負責人作學校財務工作報告。

(3)提案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作提案工作報告。

(4)有關負責人作校務公開工作報告或其他專題報告。

(5)工會負責人就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召開聯席會議所決定的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向大會做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6)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應當增加以下內容:學校工會主席作工會工作報告;學校工會財務負責人作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學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作經費審查情況工作報告。

原則上學校應分別召開教代會和工代會。

2、召開代表團(組)會議:

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檔案、方案、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討論、審議,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歸納整理後向主席團報告。

3、大會選舉與表決:

(1)教代會換屆時組織選舉新一屆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

(2)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如遇工會換屆,應組織選舉新一屆工會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3)對大會決議、決定、方案進行表決;

(4)宣佈選舉或表決結果。

4、按民主評議方案組織民主評議領導幹部。

(四)閉會期間主要任務:

1、學校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代表團(組)和代表,向各自的選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落實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2、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賦予的職能要求開展工作。

3、組織代表團(組)活動、代表調查研究活動、監督檢查活動、巡視諮詢活動等。

4、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專門工作委員會會議,研究解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八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五條? 提案是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有效形式,是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教職工智慧、表達教職工訴求的重要渠道。

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在教代會召開前至少15天,將提案徵集表發給代表,在教職工群眾中廣泛徵集提案。

(一)提案內容。主要為本校改革發展、學科建設、校風學風教風、師德師風建設、建功立業、創先爭優競賽、教職工隊伍建設、內部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生活福利待遇以及牽涉到本校內涵建設、長遠發展、教職工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二)提案原則。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原則。即所提提案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允許的範圍以內。二要符合學校職權範圍的原則。即所提提案必須是學校許可權所能解決、安排、處理的提案。三要符合議大事的原則。即提案人所提提案必須是關注學校整體建設、學科建設、質量建設和教職工群體利益和全面發展等重大問題的提案,個人意見、個人建議不宜提交大會審議。四要符合規範填制的原則。即提案人必須遵守提案格式,工整填寫,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兩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議;一案多事或沒有附議人的提案為廢案,不得提交大會審議。

(三)提案處理。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將立案提案,以書面形式轉交學校主要行政領導,由行政領導召開提案處理專題會議,對提案進行逐條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在提案處理單上籤署意見,明確處理部門與落實時限。對於條件不具備或近期不能辦理的提案,要做出解釋。

立案提案的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要向提案人進行反饋,徵求提案人對提案落實情況的意見。

(四)提案檢查。提案委員會(小組)對提案的辦理情況要隨時檢查和督促。

(五)提案獎勵。學校應對優秀提案、落實提案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九章? 民主評議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是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評議監督權的重要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內容,也是教職工群眾主人翁地位的重要體現。

第三十七條? 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工作在本校黨組織的領導下,由民主評議工作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民主評議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領導幹部每年進行一次,可以和各級黨組織考核領導幹部工作、年終考核等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負責對轄區內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並將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學校和主要領導評選表彰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各地(州、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工會可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科技系統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教育工委、自治區教育廳和自治區教育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