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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細則(精選12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75K

安全管理細則 篇1

(一)驗證登記制度

安全管理細則(精選12篇)

對入住旅客,要嚴格檢驗其有效證件真偽,憑證登記,做到人證相符。證件查驗核對無誤後,應將旅客姓名、證件號碼、戶籍住址、入住時間以及房間號碼等資訊錄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統,同時將旅客資訊錄入蘇州市公安局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登記內容應齊全、準確,不漏登、錯登,確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記率達到100%。

(二)訪客登記制度

對前來訪客的非住宿人員,前臺服務人員應審查登記其身份證專案、記錄會客來去時間。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應設立專兼職安保人員,負責門衛、內部安全保衛和停車場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員要加強對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檢查,建立安全檢查登記簿。

3、酒店監控室,要明確專人值班,並建立監控室值班記錄簿。工作中不擅離職守,巡邏檢查時應精神飽滿,攜帶對講機,保持資訊暢通,按規定路線和間隔時間執行巡邏任務。嚴格執行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告。巡邏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應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不得無故拖延時間,處理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領導。

4、保安人員必須全面瞭解和掌握酒店內各類應急預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裝置和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應及時關閉應該關閉的門窗。日常巡檢中注意觀察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

(四)貴重物品寄存制度

酒店應專門設定免費的旅客財物保管室,並專人負責對寄存物品檢查、登記,領取登記物品時要簽字確認,寄存物品管理人員要做好交接班登記。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五)旅客遺留物品、攜帶違禁品處理制度

1、對可疑物品、危險物品和其他違禁物品,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或報請公安人員處理。

2、旅客遺留的其他物品,應詳細登記後,想辦法歸還旅客,較長時間無法歸還的,應按撿拾物品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3、嚴禁侵佔挪用旅客遺留物品,嚴禁擅自處理違禁品。

(六)可疑情況報告和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和違法犯罪情況,並注意公安機關的通緝、通報,及時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協查工作。前臺服務員在實施住宿登記時,應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切實做好有關通緝、協查核對工作,發現可疑人員採取內緊外鬆,先安排入住,後設法報警,避免打草驚蛇。

(七)安全防範宣傳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主動向旅客宣傳住宿酒店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醒旅客加強自身安全防範,如應當提醒旅客將貴重物品交酒店報告;旅客或訪客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酒店;旅客嚴禁在酒店內尋釁滋事、鬥毆、酗酒、賭博、吸食毒品、賣淫嫖娼,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安全管理細則 篇2

學校的安全工作,是全社會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家庭教育乃至社會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他們能否健康成長,關係到千家萬戶的幸福,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做好學生的安全工作,是國家、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依法治教,克服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觀隨意性,保障我校師生安全,確保我校安全工作有章可循,從而實現我校的安全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遏制、減少,直至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我校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特制定師宗第一中學安全工作手冊。

一、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我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防範,減少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學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目標明確,責任到人。實行安全責任追究制。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負責制定安全教育、管理的規章,做好有關安全工作的教育會議、安全檢查、安全責任事故的處理等工作,並做好有關的記錄存檔工作。

(二)、學校要定期組織師生學習安全防範常識和安全防範技能,教育師生防火、防電、防盜、防震、防水、防毒、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三)、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要堅持作好安全督查工作,強化各級第一責任人的目標責任。

(四)、學校領導和師生要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現和發生及時作好逐級上報、排除和積極處理工作。

(五)、學校教師要經常對學生常用器材進行檢查和報告修繕,在組織上課、課間操和課外活動時,要考慮不利於安全的隱患,以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六)、學校要充分利用家庭、社會等共同因素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防範工作。學校和班主任,班主任和教師,班主任和學生要定期簽定安全責任書和安全保證書,並認真組織學習實施。班主任要和學生家長主動交流學生的安全隱患資訊,併力爭共同消除安全隱患。

(七)、對學校的安全重點地段要有警示標語和明顯標誌。

二、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機構

1、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校長、黨總支書記

副組長:副校長、黨總支副書記

成 員: 校務會成員、年級組長

2、工作目標:

(1)、增強師生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

(2)、全年事故發生率低,無集體中毒、群傷、傳染病蔓延及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

(3)、杜絕學生在校園範圍內被校外人員敲詐、勒索、毆打等事故。

3、具體措施:

(1)、每學期初對學校安全教育進行研究,佈置本學期的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期末有安全工作總結

(2)、教職工遵守法紀、愛崗敬業、保障校園安全和維護學生人身安全的制度完善,責任到人。

(3)、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工作,配合消防部門抓好消防培訓和防火安全教育。

(4)、對校園周邊環境、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經常檢查,採取措施,消除重大隱患。

(5)、定期對學校食堂、小賣部食品、飲用水進行檢查,使之符合國家頒佈的安全標準。

(6)、安全教育方式多樣化,充分利用黑板報、校園廣播、主題班會等形式進行安全教育。

(7)、教育學生不要違反規定進入娛樂場所和網咖。

(8)、對上級臨時安排的安全工作積極落實,措施到位。

三、學校安全工作管理細則

(一)、建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強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督促學生遵守《學生安全管理規定》。

(二)、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提高學生自我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

(三)、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強化班級管理。

(四)、加強保衛和門衛管理制度,完善值班制度,防止校外人員無故進入學校。加強與公安部門聯絡。

(五)、積極消除危房安全隱患,發現危房及時拆除或圍欄隔離。

(六)、建立校園巡查制度,及時檢查學校基礎設施方面的安全隱患。如學生宿舍、床鋪、食堂、飲水、學校商店、籃球架、門板、窗戶、鍋爐、走廊欄杆、年久失修的圍牆、廁所等等,定期檢查維修,加固加牢。新建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必須加強監管,使其符合安全標準和要求。

(七)、注意學生的飲食衛生,不賣有毒、腐爛和有異常的菜,不讓學生吃未經冷藏的過夜菜,嚴禁校園商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過期商品,防止學生中毒、感染。加強食堂管理,防止人為投毒事件發生。

(八)、防水、防火、防電,砌好校園圍牆,檢修老化的電路、電器裝置,安裝好消防設施。嚴禁學生私自到河流、水庫、壩塘游泳,嚴禁學生在校生火、玩火,嚴禁學生擅自拉線接電。

(九)、精心組織好學生的一切活動,確保學生的活動安全。組織學生在縣內春遊、旅遊、參觀學習、舉行校外慶典性活動等,都要報學校審批;組織學生到縣外活動,由學校報縣教育局審批。如需要租車,必須租用車況好、證照齊的營運客車並嚴禁超載。

(十)、強化住校學生管理,確保住校學生的安全。嚴禁住校學生夜不歸宿,嚴禁家庭不在縣城的學生在校外租房居住。

(十一)、強化傳染病的防治和隔離,食堂工作人員要定期體檢,持健康證上崗。保證住校生用流水洗碗,防止水源性和食源性傳染疾病,保證學生飲用開水的正常供應。

(十二)、加強實驗藥品和儀器的管理,規範實驗操作程式,防範藥品中毒和實驗操作失誤帶來的安全隱患。注意“水、電、氣”安全。計算機網路教室須安裝防盜設施,實驗室、儀器保管室要裝好滅火器。

(十三)、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十四)、定期召開家長會,溝通與家長的聯絡,學校和家長共同做好學生的安全工作。

四、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職責劃分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是學校工作的頭等大事。為確保學生安全,杜絕安全事故,除各部門的具體職責外,特制定學校各部門或個人安全管理職責:

1、校長職責:全面負責學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經常對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成員進行安排、督促、考核,加強對教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2、工會主席:對所轄部門負有監管、連帶責任,加強對教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3、主管副校長:負責全校師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督促年級主任、班主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並進行考核,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4、政教主任:負責全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督促年級主任、班主任、校醫、宿舍管理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並進行考核,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5、總務主任:負責消防設施、水電實施、防雷設施、器材、房屋、學校各類建築、門窗、路面等安全管理、維修工作;負責學生食堂安全,做好防火、防水、防震、防電、防盜、防毒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工作。

6、校辦室主任:負責學校印章、檔案、檔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7、教研室主任:負責對任課教師、實驗室、電教室、圖書室、閱覽室的安全管理。負責所組織的教研、教學活動的安全管理。

8、教務主任:負責各級考試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及校級考試安全工作。

9、校辦工廠廠長:負責校辦工廠的財務安全、生產安全。

10、年級主任:負責本年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定期召開年級教師會議和學生幹部會議,分析研究學生思想動態、紀律動態,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教育管理。

11、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課餘、午休、就寢、勞動、各種班級活動等時間內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經常教育學生注意個人衛生、飲食衛生、飲水衛生、用眼衛生、乘車安全、用電安全、勞動安全、活動安全、財物安全、人際安全。學生缺席一天且不知下落,必須及時告知家長或監護人,並報告政教處。處理班級突發事件。

12、任課教師:按照“師宗一中課堂安全責任制”的要求,負責本人任課時間內的學生安全管理工作(含輔導課、自習課)。負責督促值日學生如實填報教室日誌,發現學生缺席要及時告知班主任。

13、門衛:負責外來人員、車輛進出審查和登記,禁止社會閒雜人員和閒雜車輛進入校園;負責學生按規定進出、維持校門周邊秩序和夜間巡邏,處理突發事件。

14、宿舍管理員:負責住校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防火、防電、防盜、防打架鬥毆、防突發事故。

15、政教管理員:負責教職工考勤,發現不上班又未請假者,必須查明原因,並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協助做好違紀學生的教育轉化工作,處理突發事件。

16、水電工:負責全校電器、用水安全,經常性地檢查校內水電實施等是否安全,及時修復。

17、校醫:負責學校環境衛生管理及學生的衛生保健,定期進行健康教育,做好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的防治或督促治療工作,做好衛生監測和學生體質檔案工作。監督學校食堂、商店食品衛生安全工作。

18、夜間值班員:負責夜間巡邏校園,保證夜間全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彙報並排除安全隱患。

19、樓層管理員:負責教學樓、實驗樓的安全,按時開關樓門。

20、實驗管理員:負責本室管轄的器材管理,進行簡單的維護,帳、物定期核查,隨時關閉門窗,做好防盜、防破壞、放觸電、防水淹工作,特別要加強對危險品、貴重物品的管理。

21、財務人員:(按行業安全規章執行)。

22、電教管理員:負責電教設施的安全使用和保管,做好防盜工作。

23、鍋爐工:(按行業安全規章執行)。

24、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各處室領導做好領導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學生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一)、上學和放學,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行人靠右走,橫過馬路走人行道,走路、過鐵路要小心,橫路要當心;過河要乘船,不準涉水過河;不準無證駕駛摩托車;騎自行車時不準帶人,不準騎快車比賽,不準單手、脫手、並排、搭肩、搭機動車,遇到交叉路口、拐彎處等要減速緩行;不準追、爬、欄、阻各種車輛;不準在馬路上玩耍逗留,要按時上學和放學。

(二)、不亂買亂吃變質有異常的食物,不買流動攤販、無證副食店的食品。不喝不乾淨的水,防止細菌感染和食物中毒。口中不含硬物。

(三)、不準私自到河流、水庫、壩塘游泳。

(四)、不準私自拉線接電,不能用金屬異物插入插座,嚴禁在宿舍內使用電器。發現學校有漏電、脫落、短路、起火等情況及時報告宿舍管理員,不可擅自操作處理。

(五)、不準在宿舍裡生火、點蠟燭、點油燈。不帶、不玩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就寢後私自外出。晚上就寢後和白天離開宿舍要鎖好門窗。

(六)、不準爬牆、爬樹、爬欄杆和從較高處跳下。不準在護欄旁互相推拉,不準騎在護欄和窗臺上面玩耍,搞衛生擦玻璃、黑板要特別注意安全,謹防摔下來發生傷害事故。

(七)、不準打架鬥毆,不準拉幫結夥、持器械從事暴力活動。

(八)、不準到危房、變壓電器、高壓電線下、油庫、建築工地、汽車旁邊、井邊、河邊、塘邊、火邊等危險地帶逗留玩耍。

(九)、不準擅自離校,有事外出要請假,不準在外就宿和留宿外人。女生外出要結伴而行,並事先向家長和老師或同學說明去向,不能單獨行動。學生自行組織活動,事先要報告班主任或學校領導、老師。要善於識別陌生人哄騙。儘量不與陌生人交談,更不要輕易接受陌生人“饋贈”的食物和物品。

(十)、不準進“三室兩廳一吧”,即卡拉OK室、電子遊戲室、桌球室和放像廳、營業性舞廳、網咖,嚴禁搞賭博活動;嚴禁觀看和傳播色情淫穢光碟、書籍和淫穢歌舞表演。不準戀愛。

(十一)、不準亂擲亂拋東西,不準玩火藥、彈弓、玩具子彈槍、尖器利器和爆竹。

(十二)、參加大型活動以及上下階梯要小心慢行,不準跳躍上下臺階,不故意追趕、擁擠、推撞他人。

(十三)、參加體育等活動,活動前要做好準備活動,活動中正確使用體育器械,不準私自玩弄有危險性的體育器械。訓練鉛球、鐵餅、標槍等投擲專案時,其他人要遠離投擲區觀看,在沒有教師維持秩序的情況下,不得隨意亂投。在跳馬、跳箱、單槓、雙槓、爬杆、爬梯等器械上,一定要有人在場保護,不可單獨無組織亂來。

(十四)、做實驗操作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在操作過程中防止觸電、酸鹼腐蝕、氣體爆炸,嚴禁從實驗室帶走危險化學藥品。如遇突發安全事故,應及時報告教師。

安全管理細則 篇3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註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專案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 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資訊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2、登記內容。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旅客工作人員在查驗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登記表中註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碼。並在一小時內將住宿人員的上述資訊及照片資訊(無照片的,可以不錄)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指登記資訊不惜錄入並傳輸到資訊系統後臺資料庫):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將旅客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資訊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資訊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遊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資訊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後,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週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資訊進行登記,並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於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櫃(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並採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酒店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職責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3、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須知》

根據《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的有關內容,住宿旅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館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旅館工作人員管理,愛護旅館財務

二、軍人、人民警察、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等攜帶的槍支彈藥,必須按規定交旅館所在的軍事部門或公安部門寄存保管。

三、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匕首、三稜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四、嚴禁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並如實反映情況。

安全管理細則 篇4

1.0目的

維護賓館治安秩序,保障賓客及員工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賓館各部門對治安工作的管理。

3.0職責

3.1保安部及各部門嚴格執行賓館總經理室的指示,完成賓館領導佈置的各項工作,積極主動做好賓館的治安防事故工作。

3.2保安部負責處理(或協助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檢查及巡視各值班崗位。

3.3 監控室負責賓館24小時的安全監控工作。負責閉路電視、防盜報警及消防系統報警的處理,並作好記錄。

3.4後門崗、鐵閘通道崗、超市崗負責控制員工通道進出人員動態及貨物放行的執勤,並負責本區域各種車輛的停放和管理工作。

3.5大堂崗負責大堂、中庭區域的值班巡查:掌握大堂客人活動情況,維持大堂秩序,控制閒雜人員進入賓館。協助領班、主管工作,配合監控室處理可疑人員的監控。

3.6加強客房入住客人的控制和管理,督促客房部嚴格執行來訪人員登記制度。

3.7 保安監控裝置由市新東方公司負責維修保養,並填寫《新東方裝置維修記錄表》及所需維修費用,由保安部經理簽名確認。

4.0工作程式

4.1制定規範

4.1.1根據賓館有關規定及部門的實際情況,保安部制定《巡查崗工作規範》、《監控中心工作規範》、《車場崗工作規範》、《通宵班(夜班)工作規範》、《保安部工作規範》。

4.1.2 各崗位必須嚴格執行上述各項崗位工作規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當班主管。

4.2日常工作

4.2.1日常安全防範檢查由領班、主管按“巡查崗的檢查工作規範”要求執行。

4.2.2 監控中心值班員在工作中應嚴格執行《監控中心工作規範》

4.2.3後門、超市、鐵閘通道崗值班員要嚴格按照《進出館貨物放行管理規定》及各崗位工作職責落實。

4.2.4 各崗位保安員要嚴格按照《通宵班(夜班)工作規範》要求上崗。

4.2.5 保安員按照《保安部工作規範》嚴格執行。

4.2.6 各班組按照保安部制定的“班組崗位輪值表”安排值勤,並將值勤情況登在《主管值班記錄》上,重要事情需向部門領導報告。

4.2.7 保安部主管、領班在值班檢查巡視過程中,如發現違反紀律行為的應立即正,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刻制止並採取措施。如遇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彙報值班經理主動協助值班經理處理,並填寫《保安部值班記錄》。

4.2.8 各崗位在執勤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如無法處理的應立即報告領班、主管;如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請參照COP-TY-22《重大及突發事件處理程式》處理,並填寫《重大事件處理登記表》。

4.3消防保安器材管理

4.3.1 保安部建立《賓館消防保安器材領用登記表》。

4.3.2保安部監控室每半年對消防保安器材的數量及效能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報有關部門進行維修,以確保消防保安器材處於良好狀態。

4.4 保安員技能培訓

4.4.1 保安部每年制定《保安員業務技能培訓計劃》並嚴密組織實施,不斷提高保安隊伍的整體素質,以適應高星級酒店對保安人員的要求。

5.0支援性檔案

《巡查崗工作規範》

《通宵班(夜間)工作規範》 《大堂崗工作規範》

《監控中心工作規範》

《進出貨物管理制度》

《失物招領和遺留物品管理制度》 《鑰匙管理制度》

6.0支援性記錄

《保安部值班記錄表》

《主管通宵值班記錄表》 《賓館總值班記錄表》

《監控中心來訪人員登記表》 《重大事件處理登記》

《失物招領記錄表》

《賓館備用鑰匙借用登記表》 《賓館貨物出館放行記錄表》

《消防保安裝置器材領用記錄表》

安全管理細則 篇5

1、學校建立完善的食品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本校食品衛生管理,責任到人,杜絕校內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縣食品衛生監督所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並每年年審一次。要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汙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3、食堂,小賣部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所提供食品應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具有相應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狀。嚴禁購入腐敗生蟲,過期變質,假冒偽劣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師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現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準。

6、學校食品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須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乾燥,通風,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汙染。

安全管理細則 篇6

——工作職責

1、每天進行食品質量驗收和商店衛生檢查、並做好記錄。

2、發現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和感官異常的食品立即停止使用。

3、每月不定期進行突擊檢查,並與崗位考核掛鉤。

4、每天做好食品留樣的檢查工作。

5、造成食品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後,及時上報上級部門,對有關人員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檢查制度

1、學校專門設食品管理人員(張小花)負責商店衛生檢查。

2、定期7—10天至少一次,或不定期(突擊檢查、抽查等)。

3、 檢查內容包括食品的來源渠道、出廠廠家、出廠日期等及商店內的清潔衛生、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操作過程、消毒、留樣情況。

4、對檢查結果有問題的相關負責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按食堂考核進行扣罰款。

5、對檢查結果掛牆公示。

安全管理細則 篇7

為了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師生的人生安全,確保校園有個平穩和諧的育人環境,經過討論決定成立以下安全管理領導組及管理範圍和措施:

成立安全教育管理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切實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細則 :

一、在上學、放學的路上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做到不、追、爬、吊、攔各種車輛,不玩耍、逗留、打鬧、鬥毆。

二、任何時候都不準私自下河、塘、堰、池、井等有水的地方玩耍、洗澡、取水、喝水。

三、不準攀、吊、爬各種樹木、橋欄、欄杆、電杆、高崖、大門及其它任何有危險的地方。

四、不準隨身攜帶各種利器、火源、易燃易爆的物品,有危險的玩具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物品。

五、不準吃零食,特別是偽劣、腐爛、變質、過期的食品。

六、在學校大門以內的任何地方、任何時間做到不跑、不追、不打、不鬧、不瘋、不狂。

七、在集體活動時要自覺遵守秩序,做到不跑、不追、不擁、不擠、不推、不攘。

八、不破壞他人的正常活動,不傷害他人,更不能故意他人 。

九、在教室內休息時只能在自己的座位上,不能到他人的位置上去,上課時更不能離開自己的座位,若有事經老師同意後方可離開。

十、活動不能過量,飯後半小時之內不準從事劇烈運動,不做有危險的遊戲和事。

十一、嚴禁攜帶、食用任何有毒有害的物質。

十二、凡開展正常活動時也要注意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十三、大風大雨不要冒險行走,不要在大樹和高坡下躲雨,不要撿碰落地電線,凡要過大小河,要特別注意若漲水,杜絕強行過河。

十四、不要亂摸、亂弄電線、插座、用電器等。

十五、到校後不能私自出大門,若有事須向老師請假。

安全管理細則 篇8

一、加強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的領導。

二、進一步改善學校食堂衛生設施與條件,使食堂建築與環境符合要求。

1、學校食堂配有相應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間、食品出售場所及用餐場地。

2、食堂裝配不鏽鋼材料製造的餐具專用的洗刷、消毒池與清洗蔬菜、肉類等其他水池分開。

3、食堂要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用有效措施,消滅老鼠、蟑螂、蒼蠅和其它有害蚊蟲。

三、要嚴格遵循食品採購的衛生要求、嚴把食品採購關,併科學、合理地貯存食品。

四、要嚴格按照食品衛生的要求進行食品加工,保證食品加工過程的衛生安全。

五、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要積極配合、主動接受主管衛生部門的衛生監督與指導。

六、要加強食堂從業人員的管理與教育。

七、學校應對學生加強飲食衛生教育,培養其食品衛生意識,並對他們進行科學引導、勸阻他們不買當街頭無照(證)商販出售的盒飯及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

八、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對玩忽職守,疏於管理,造成食物中毒的責任人要給予批評和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安全管理細則 篇9

1. 學生必須接受學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嚴格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2. 不準帶水果刀等利器、凶器進入校園。同學之間不得玩尖銳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學藥品。

3. 不準攀爬圍牆、欄杆、陽臺、建築物頂層等有危險性的地方。

4. 教師、走廊等教學場所嚴禁追跑嬉鬧,不得向窗外拋扔任何雜物,防止砸傷他人和影響校園環境衛生。

5. 上下樓梯靠右走,腳步輕,不得擁擠,上下樓梯如果遇到突然時間按,不得起鬨、推搡,嚴防擠壓等事故發生。

6. 學生入學後,每學年均應該接受學校統一安排的體檢,簡歷健康檔案,如有特殊病史,不得隱瞞。

7. 建議家長為子女辦理保險。

8. 患有不宜進行劇烈體育活動疾病的學生,家長應該事先向班主任提出書面申請,德育處備案並書面通知有關任課老師,該生可免於參加劇烈體育活動。

9. 在校期間,如有身體不舒服,應及時向老師報告,防止延誤治療時機。

10. 學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煩惱,而自身又無法排除時,學生應該及時告訴家長或向班主任、學校心理諮詢室諮詢,調整好心態,防止意外發生。

11. 按時到校、離校,提倡文明等車、乘車,或家長親自接送。要自覺學校遵守交通法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

12. 學校組織集體外出,應該遵守紀律,聽從指揮,有序進行,活動期間,嚴禁擅自離隊遊玩。班主任、科任老師自行組織學生到校外活動,應該事先向學校提出生面申請,得到批准,活動時候確保學生人身安全。

13. 提高食品衛生意識,提倡不吃零食,不買“三無”(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食品和路邊攤販不潔食品。

14.體育、自然、勞動、社會等課,應嚴格遵守課堂紀律和操作規則,聽從老師指揮,防止事故發生。

安全管理細則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

市、區政府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交通、衛生、公安、監察、司法行政、機構編制、文化體育、住房建設、水務、藥品監管、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對學校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費用應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並主要用於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設施、裝置及相關安全管理人員費用。

第四條 政府建立和完善學校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制度。

學生人身傷害校方責任險和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統一組織招標購買。

學生監護人可以自願參加學生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用由財政、教育發展基金和學生監護人按1∶1∶1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牽頭組織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宣傳方案。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初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學校和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學校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採用現代科技防範措施,建立學校與轄區公安派出所直接聯網的電子安全防範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司法行政、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制定學校安全手冊,指導學校建立學校資訊化安全管理平臺、學校網路安全、學校治安防範、預防學生濫用處方藥物成癮、教職工和學生心理健康諮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藥品監管、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協助學校對教師、安全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八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每年對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建立臺帳,並跟蹤、指導、監督學校及周邊區域安全隱患整改工作。

第九條 學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和學校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學校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四)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激勵機制,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依法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第十條 學校應當配備1名註冊安全主任,協助校長專門負責學校安全工作,負責所在校區的學校安全工作。

學校註冊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校長貫徹執行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協助校長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檔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檢查表,擬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三)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

(四)監督落實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協助校長處置突發事件;

(五)檢查、排查學校安全隱患,發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協助校長落實整改;

(六)擬定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教務、學生管理和德育機構開設學生公共安全教育課程;

(七)組織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

(八)協助校長依法處理其他學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安全管理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在學校註冊安全主任領導下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非教育教學時間段內承擔維護學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務以及全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

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員,其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部門、市機構編制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有關人員定額的規定設立衛生室。

學校(獨立校區)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備醫師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寄宿制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1名具備醫師資格。

學校衛生室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履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的職責,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學校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配備心理教師,開展心理健康教育,為學生提供心理輔導。

具體人員配置按照機構編制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指導、協助學校開展法制教育、預防學生犯罪、維護學校治安秩序、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每2周到學校工作1次,學校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協助學校處理。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註冊安全主任進行不少於40小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培訓合格方能任職。

分管安全工作的學校校長、註冊安全主任應當每年接受不少於10小時的安全業務培訓,參加業務培訓的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

學校安全知識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內容;新聘教師、新任班主任的崗前培訓應當包括學校安全知識內容。

學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裝置設施維護人員、校車駕駛人員、食堂工作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應當參加培訓,並依法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將其有效的資訊聯絡方式及時告知學校,聽取學校教師告知的未成年學生在校資訊,採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學校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新建學校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新建學校的選址應當符合《條例》相關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行政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學校類建設專案,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或者擬定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前,應當徵求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合法、合理意見,規劃國土行政部門應當採納。

第二十條 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狀況巡查學校周邊的山體、水流、斜坡、擋土牆,發現對學校建築物、活動場所、通道存在安全隱患的,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貿資訊、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垃圾站(中轉站)、垃圾處理廠、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的管理,依法查處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加油站、加氣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築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

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築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隱患的監督檢查。

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設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施工,並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復工。

第二十三條 交通、水務行政部門應當在高速公路和水庫緊鄰學校的一側設定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對緊鄰學校的高速公路、水庫加強巡查。

第二十四條 學校周邊區域的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規定噪聲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人居環境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查處環境噪聲汙染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在學校周邊區域道路設立限速標誌、減速線及其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學校上學和放學時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應當設定護學崗,協助學校安全管理人員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學校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在學校教育教學期間,應當每日定時對學校周邊區域進行治安巡邏,保護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七條 公安、衛生、市場監管、文化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的書報刊零售點、歌舞廳、髮廊、酒吧、網咖、商店、餐館及其他經營場所的日常監管,依法及時查處生產、銷售、租賃非法出版物、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開展學校周邊區域各類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驗收等工作,應當聽取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和附近學校的意見。

第四章 學校設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築物、場地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規範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定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圍欄,並及時整改。

對於難以判斷的建築物、場地安全隱患,學校應當委託建築質量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經鑑定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措施並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建築物、場地維修竣工後,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應當組織對學校設施裝置進行消防安全和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學校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對學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進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建築物、場地、設施、裝置的安全檢查、管理,作好記錄,並分類歸檔儲存。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學校區域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裝置、建築物、易發生碰撞和滑倒的場所及校內施工區,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第三十三條 交通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學校對學校道路進行交通安全規劃,設定規範的學校道路交通標誌、道路交通標線和機動車泊位標誌。

發生學校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禁止學生在學校內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和使用滑輪、滑板。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在教學區和生活區的多層建築物的每一樓層及樓梯間設定安全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裝置、施劃區分上下樓梯標線。

學校應當保證學校教學區、生活區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的正常使用,發現照明設施和照明燈具損壞,應當即時維修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 學校食堂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學校食堂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衛生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食堂衛生安全情況。

學校內的食品經營場所,應當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相應的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照或超範圍經營。

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應當每年根據學校安全狀況監督檢查學校經營場所的衛生、經營情況。

校外配餐單位應當遵守《深圳市中國小校外配餐管理辦法》,保證學生食品安全,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十六條 寄宿制學校和有寄宿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宿舍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學生宿舍管理人員24小時值班、點名和夜間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未經學校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學生宿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製定校車管理制度,明確司乘人員責任,規範學生乘車行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查處的校車違法情況及時告知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章 學校活動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國小四年級以下的學生應當建立上下學交接制度。

學校應當安排專人看管晚離學校的四年級以下學生。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校資訊化安全管理平臺,將學生到校和離校情況,遲到、早退、曠課情況,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情況以及其他關係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資訊,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協助學校建設學校資訊化安全管理平臺。

第四十條 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應當及時將患病的教職工調離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工作崗位或者離崗治療。

患病教職工經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臨床治癒的,學校應當恢復其原有的工作崗位;疾病確實不能根治的教職工,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保護有《條例》規定情形的學生。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對《條例》規定的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及其處理措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二條 學生患有精神性、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學生監護人應當及時送學生到醫療機構治療。

患病學生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學。

學生監護人不申請休學的,學校可以根據學生病情作出休學決定,並送達學生監護人。

學生監護人對學校休學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司法鑑定條例》的規定申請司法鑑定,經鑑定,學生無需休學治療的,學校應當撤銷休學決定。

患病學生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提交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專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申請復學。

患病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三條 公安、衛生、藥品監管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預防學生吸毒和濫用藥物成癮的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發現學生吸食毒品和濫用藥物成癮的,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學生監護人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並將其納入課程計劃,開展學生生存教育、自護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避險、救生和報警的方法。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及周邊環境情況,在安全教育週期間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習,使師生熟悉學校及周邊安全環境,增強師生防災、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習應當作好記錄,並歸檔儲存。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軍訓和體育活動。

任課教師在體育活動前,應當詢問學生的身體狀況,並針對學生的身體狀況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安排適當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學校內組織學生人數1000人以上的集體活動,應當按照《中國小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活動的組織者制定安全預案,經學校註冊安全主任核准並報校長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集體活動應當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事前應勘察活動場所,對活動場所、行進路線、交通工具、器材裝置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活動開始前,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鍼對性的安全教育,以書面形式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注意事項、活動結束時的地點、是否同意參加等告知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字並送交學校。

第四十八條 學校組織的校外大型活動,應當將安全方案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超過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活動所在地公安機關批准。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活動,應當事前告知活動所在地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當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協助學校組織活動。

第四十九條 非教育教學時間是指《條例》規定的教學日中,7時至18時內除去規定的教育教學時間(國小6小時,中學8小時)以外的剩餘時段。

非教育時間的學生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應急救助與事故處理

第五十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統一建立應對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緊急事件的學校應急處置機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出現緊急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學生,穩定學校秩序。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保護、救助學生的職責。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學校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學生進行心理輔導,減少緊急事件對學生的不良影響。

第五十二條 學校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置:

(一)採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時進行救助,防止學生傷(病)情擴大;學校無法處置時,應當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治療;

(二)將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資訊告知學生監護人,按有關規定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進行事故調查;

(三)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涉嫌違法犯罪的,學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五十三條 鼓勵學校、保險機構、學生監護人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等事宜進行協商。

第五十四條 學生之間因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傷害,當事雙方的監護人請求學校主持進行調解的,學校應當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能就學生傷害事故賠償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當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調解之日起20日內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終止調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停辦或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圍欄的;

(三)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發現學校設施裝置存在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開設公共安全教育課程或者未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應急演習的。

學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學校的校長應當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處分,民辦學校或者合作舉辦的學校的舉辦人、學校安全責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組織體育活動時未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的;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發生緊急事件時不優先救護學生的。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依法予以處理:

(一)註冊安全主任違反第十條規定,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員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值班時擅自離開崗位、發現異常情況不記錄或者不向學校註冊安全主任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八條 相關政府行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規劃國土行政部門在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時,對學校選址不進行審查或者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而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劃國土、水務行政部門對學校存在安全隱患建築物、活動場所、通道未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住房建設行政部門對安全隱患嚴重、危及師生安全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時處理的;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交通、水務行政部門在水庫和高速公路緊鄰學校的一側未設定保護性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識的。

第五十九條 學生監護人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學校休學決定,妨害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製定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自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1年內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執法檢查。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

安全管理細則 篇11

一、學生出操、集會管理制度

1、集合鈴聲響後,學生應立即在教室外排成路縱隊,在教師帶領下按指定樓道上、下樓。

2、同層學生一起下樓,做到安靜、整齊,勿前推後擠。走到操揚後,按指定地點站立,由班長或體育委員整好隊。

3、全體學生做操時必須按口令,動作規範準備。做操完畢,各班應按佇列順序回教室(上樓走法同下樓)。

4、若集會,在廣播操隊形的基礎上,向前向中間靠攏。散會時,按佇列順序依次出場,不得擁擠。

5、值日、值周教師在出操、集會過程中應監督、巡查,班主任應跟隨本班學生隊伍上下樓梯,對學生加強管理和服務。

二、學生上學、放學管理制度

1、每天早上值周教師必須提前30分到校,和監督崗的學生一起在校門口迎接學生的到來,並且負責檢查學生佩戴校牌,紅領巾等情況。

2、放午學鈴響,即由任課教師組織排隊,分走讀、午膳兩隊,按規定路線下樓(同上)。午膳生在前,走讀生在後。下到操場後,午膳生到食堂領飯,然後按原路返回就餐;

3、值日老師和監督崗學生要加強對就膳秩序的管理,對不按規定排隊依次取飯的學生要批評教育,認真記載;值周教師每天要準時檢查記錄排隊放學情況,並將違規情況及時反饋各班。

4、下午放學鈴響後,學生在任課教師帶領下排隊下樓(同上)並由教師送出校門。

三、學生課間活動管理制度

1、抓緊做好課前一切準備,自覺維護課間秩序,不講粗話,不玩教具,不打牌下棋,不在教室內外追逐,特別是拐彎處不急跑。

2、課間十分鐘全體學生(中午時間午膳生)一律不準出校門,應在指定的範圍內活動,嚴禁劇烈運動,不得擅自去打乒乓球,打籃球(中午除外),不做危險性遊戲,違者輕則班主任批評教育,重則全校通報批評。

3、值日教師和監督崗學生應各盡其職,經常巡查,堅決杜絕攀爬走廊護牆,沿樓梯欄杆下滑等危險性行為的發生。

四、室外活動課管理制度

1、上體育課大多是全身性運動,活動量大,還要運用很多體育器械,因此,課前老師必須檢查學生的穿戴,要求學生穿運動鞋,不帶小刀、鉤針等容易傷害學生身體的物品。

2、體育老師必須按教材內容,認真備課,準備器材,備課會考慮到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開始部分組織學生做好準備活動。活動時,根據訓練內容,採用不同的安全保護方法,如進行單、雙槓和跳高訓練,器械下面必須備好海綿墊子;進行投擲訓練時,要求學生必須按老師的口令行動,不得有絲毫的馬虎,對於難度較大的動作,必須先示範,提醒學生注意安全。結束部分要做整理運動,整隊、點名,確保安全。

3、課外活動課,班主任應帶領學生到指定地點,根據學校安排有秩序地組織活動,並來回巡視,及時制止學生不安全的行為和動作。

安全管理細則 篇12

1、國小生每天上學放學路上必須戴小黃帽,靠右行走,不東張西望,不在馬路當中嬉戲打鬧。

2、國小生不準騎自行車上學、放學或外出。

3、過馬路時,金嶴的學生必須從甌青公路的橋下經過;選嶴的學生必須注意來往車輛,靠右行走;莊巖的學生在乘車不得將頭、手伸出車外,以防發生危險;西洲的學生不要在甌江五橋上追趕或向下張望。

4、國小生不得私自或成群結隊到江邊玩水、游泳,游泳鍛鍊時要大人陪同,以免發生意外。

5、國小生到校後不得擅自離開校園,不玩危險遊戲,有事出門必須得到班主任或相關教師的允許。

6、國小生上下樓梯時不準急跑、推人,要靠右按次序行走。

7、國小生要注意用電安全,不得用手觸控或將異物插入電源開關,,不得私自拆卸電器開關等。

8、國小生在家長的監護下才能使用煤氣家中,使用煤氣時,要特別注意安全,用完煤氣後要關閉開關。平時注意通風、防止煤氣洩露。

9、國小生要注意防火,不得在太陽底下玩放大鏡、火柴等易燃物。不得在家中、野外玩火,以免引起火災。

10、國小生不準在路邊小攤上買零食,以免進食不衛生或過期的食品,引起食物中毒。在校外用餐要注意飲食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