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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人員任用細則有哪些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18W

(一)員額申請:各部門如須增添人員,應將所需員額,條件以及需求期限,填具增用人員通知單呈准後交人事單位依限盡速辦理,並設法於半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新進人員任用細則有哪些

(二)徵招:無論徵招或介紹,必須先經人事單位面談口試合格後,再移申請單位考試或試用,需考試者,應通知人事單位會同辦理。

(三)新進人員經人事單位口試或會同考試後應將合格者呈請僱用,經批准後方可通知到職(限月薪人員及技術性工員)。

(四)報到:新進人員報到時應先繳驗學歷證件及離職證明,並繳交全戶戶籍謄本,1寸半身照片三張,再填具人事調查基本資料卡一式二份,保證書一份,(經管財務者須殷實鋪保)保防聯保切結一份,指模筆跡一份。

(五)考核:新進人員不論其為考取,介紹以及有無工作經驗,均須先經試用,並由主管(用人單位)考核一週,合則繼續試用,不合者即予辭退。

(六)試用及升正:

1.試用開始,職員先由所屬單位主管引謁上級主管及介紹本單位同仁與有關單位工員則僅介紹本單位同仁。

2.試用期間月薪者定為40天,日薪者定為40天,升正時間定為每月一日,凡試用(月薪)期滿認為成績合格者即與次月一日統一辦理升正,其成績較差者,可視情形延長試用,最多以四個月為限,日薪者最多以40天為限,不理想者,即予淘汰。其升正的計算如下例:3月2日到職,如果二個月升正則應於9月1日辦升正手續,(日薪者亦依此辦理)。

3.試用人員升正,必先經安全調查辦妥無問題方可,因安全調查延遷,凡已升正者如安全有問題者,即通知離職,不予錄用。

(七)核薪:

1.核薪程式參照薪資表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2.員工經試用後於每月10日及25日統一辦理核薪手續,其於核薪前離職者按其職等的最低試用薪計給。

3.採薪資保密制,薪資核定經人事單位登記後徑送財務部主管。

(八)員工升正後應即與公司簽訂合約,凡未簽約者,其薪資仍按試用計算,並須遵守下列原則。

1.員工升正於合約簽訂日期生效。

2.員工升正合約簽訂後,服務未滿一年,而故意曠職(工)離去,視為自請辭職,並以違背聘僱合約第一條論。

(九)臨時僱用人員另訂辦法

(十)本細則實施後無論升正員工的合約已籤未籤雙方均應以此為據。

(十一)本細則由經理級會議研討通過並呈總經理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呈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