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2021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上關於支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做好寧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出臺了寧德市20xx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寧德市20xx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於20xx-20xx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援政策的通知》(財建﹝20xx﹞134號)、《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xx﹞7號)、省經信委 發改委 財政廳《關於下達20xx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通知》(閩經信計財43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範圍及物件
(一)補貼範圍。符合相關規定,納入工業和資訊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且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新能源非公交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不包括:傳統混合動力汽車、燃氣汽車、低速電動汽車。
(二)補貼物件。20xx年在本市新購置新能源汽車(二手車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上牌的消費者。以財政性資金購置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不適用本細則。
二、補貼標準及方式
(一)補貼標準:
20xx年省上下達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任務數為300輛標準車(相關標準折算見附件1),獎補資金合計508萬元,平均每臺標準車補貼金額為1.69萬元。國家、地方財政補助的總和不超過車輛市場合理銷售價格的70%。
(二)補貼方式。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補貼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請。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完成車輛註冊登記後,銷售機構按規定據實申報補貼。經營場地及稅收解繳關係在本市的銷售機構,補貼撥付至銷售機構。在本市未設銷售機構的生產企業,可註冊登記或委託一傢俱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稅收解繳關係在本市的汽車銷售機構,補貼撥付至該銷售機構。
三、申請資料
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申請財政補貼,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並裝訂成冊後向屬地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20xx年寧德市購置新能源汽車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2);
(二)《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配套補助資金申請資訊彙總表》(附件3)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配套補助資金申請資訊明細表》(附件4);
(三)汽車生產企業車輛買賣或授權委託合同影印件(驗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影印件(驗原件);
(五)車型列入“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六)已取得國家補助的相關證明材料;
(七)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車輛銷售發票影印件;
(八)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影印件;
(九)車型銷售市場指導價格資料(未扣除國家、地方財政補貼);
(十)《寧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購車補貼確認表》(附件5)。
四、申報及稽核流程
(一)按照屬地原則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向當地經信、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相關申請資料。新能源非公交汽車補貼申請由屬地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各縣(市、區)、東僑開發區經信主管部門根據各自承擔的受理內容稽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並出具審查意見,會同當地財政局於20xx年11月30日前及20xx年3月5日前根據稽核及核查情況向市經信委、財政局報送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彙總表(附件3)及相關申請材料。
(二)市經信委牽頭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對符合要求且材料齊全的,由市經信委提出核定補助資金意見。市財政局根據市經信委提出的補助資金意見進行核實後,將財政補貼資金下達給各縣(市、區)、東僑開發區財政部門,並由其兌付給銷售機構。
五、資金管理與監督
(一)銷售機構應確保所售車輛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及“推薦車型目錄”保持一致;執行國家質保等規定;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及應急保障服務。
(二)提供材料的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於提供虛假材料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收回補助資金。
(三)財政補貼的發放及管理遵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並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四)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補助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六、其他
(一)本細則實施期限與省經信委 發改委 財政廳《關於下達20xx年省級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的通知》(閩經信計財439號)實施期限一致。
(二)車輛購置及上牌起止有限時間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市經信委、財政局分別按照各縣(市、區)、東僑開發區上報的申請時間順序受理相關補貼事項。當本年度財政補貼資金額度使用完後,自動終結當年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
(四)本細則由市經信委、財政局負責解釋,國家、省上若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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