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細則

績效工資發放細則(精選3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9.6K

績效工資發放細則 篇1

為實施《海南師範大學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試行)》中有關收入分配製度的改革,做好績效工資的發放工作,特制訂績效工資發放辦法。

績效工資發放細則(精選3篇)

一、績效工資的構成專案

績效工資是從學校各類事業收入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用於支付教職員工獎勵性工作報酬的經費,主要包括以下開支專案:

(一)崗位津貼

(二)效益津貼

(三)特殊津貼,包括:

1、專業技術特殊津貼

2、領導責任津貼

(四)獎勵津貼

二、績效工資發放的依據

績效工資依據《海南師範大學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確定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實施範圍,按不同專案分別發放。其中,崗位津貼、效益津貼、領導責任津貼按照本發放辦法的具體規定發放,專業技術特殊津貼和獎勵津貼分別按照另行制訂的單項具體規定發放。

三、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發放的具體規定

(一)凡在我校事業編制內的在聘在崗教職員工,按時按質完成基本崗位工作量並且考核合格,均可享受相應崗位職務工資待遇。達到學校規定的崗位津貼工作量標準,則可按照相應的崗位津貼等級發給崗位津貼(自籌經費單位或部門的崗位津貼、效益津貼的經費來源為其自籌資金)。非事業編制的合同制聘用人員,只執行聘用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

(二)“雙肩挑”(僅限高校教師、科研系列)人員的崗位津貼,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計算。管理崗位人員的效益津貼,按其所任管理職務的相應崗位津貼等級係數核發;在機關(教輔)部門下列崗位任職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效益津貼,分別按照高階對應正科級、中級對應副科級、初級對應助理級的崗位津貼等級係數核發:

1、在財務部門設定的會計專業技術崗位;

2、在審計部門設定的審計專業技術崗位;

3、在檔案部門設定的檔案專業技術崗位;

4、在圖書館設定的圖書資料系列專業技術崗位;

5、在實驗中心設定的實驗系列專業技術崗位。

(三)經任免機關批准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職(僅限省編委核定機構的副處及其以上崗位),按正職標準執行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僅保留副處及其以上原工資待遇,不在我校內設機構的副處及其以上崗位任職者,其崗位津貼、效益津貼按低一級崗位標準執行。

(四)機關(教輔)部門崗位津貼由人事處稽核,財務處按核定額按月預發,年末根據年度考核結論結算。

機關(教輔)部門效益津貼的發放額度在每學期末根據全校各教學部門彙總的效益津貼發放額度進行調整核算後發放,不得超過全校教學部門總的效益津貼平均水平。

具有高校教師資格的機關(教輔)部門的坐班制工作人員,如佔用坐班工作時間在各教學學院兼任教學工作,一般不得超過每週4節的工作量,課時費由開課學院參照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全校性素質教育公選課課時費標準計發。

(五)教學部門的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由人事處稽核,財務處按核定額在學期末預劃撥。在學校按照各部門的年度考核結論分等級確定實付比例後,再進行年度結算。各教學部門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和自身情況及學科(課程)建設的實際,制訂本部門的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具體發放辦法。

對於工作量超過學校規定的相應崗位合格工作量標準者,方可發放崗位津貼,否則不予發放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

各教學部門的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具體發放辦法,須經本級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並公示,報人事處審批後執行。

在學校對教學部門的考核結論劃分不同等級之前,學校劃撥各教學部門的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總額的實付比例,一律按照100%的比例劃撥。

(六)在專業技術崗位分級設定完成之前,劃撥各學院崗位津貼時,各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津貼分別暫按三級、四級分別佔正高崗位數的30%、70%,五級、六級、七級分別佔副高崗位數的20%、40%、40%,八級、九級、十級分別佔中級崗位數的30%、40%、30%,十一級、十二級分別佔助理崗位數的50%控制劃撥總額。因在崗人數偏少,不足以按比例設定高等級的崗位等級者,則按照現崗位等級係數劃撥。各學院應當根據各崗位等級控制比例,自行選拔確定本學院在專業技術崗位分級設定完成之前暫時執行三級、五級、六級、八級、九級、十一級崗位的崗位津貼的人選。

(七)在教學部門效益津貼中,普通生每年實交學費的分成,按以下辦法核算劃撥金額:

1、根據學校當年度可用於分配的經費總額的規定比例,確定用於分配的普通生學費收入分成可佔全校普通生學費總收入的比例,由此確定全校普通生學費收入分成總額。

2、根據全校及各學院(專業)實際繳費的在校生人數、學費標準和相應學費收入額、教師編制及其他人員編制定額等因素,確定各學院每一人員編制相應的普通生學費收入的分成額,再據此把普通生學費收入分成總額分攤到各學院。

(八)全校性素質教育公選課的課時費,按照以下辦法劃撥和發放:

1、根據相應的教師編制數額,按學期核定全校性素質教育公選課的崗位津貼總額,其中,每一編制的崗位津貼具體數額,原則上按照副教授六級崗位津貼的全校人均值確定。

2、教務處根據全校性素質教育公選課任課教師的教學計劃課時、授課班級人數、教師職務等級等情況,確定計發課時費的標準課時數總數。人事處根據教務處核定的標準課時總數和全校性素質教育公選課的崗位津貼總額,確定每標準課時計發課時費的數額。

3、全校性素質教育公選課任課教師的課時費,分別劃撥到任課教師所在學院,由其所在學院發放,原則上應全額發放給任課教師本人。如任課教師所在學院內專業教育類課程的課時費低於公選課課時費水平,其所在學院可從劃撥到學院的公選課課時費總額中提取15%用於本學院的二次分配。

(九)各學院互開專業教育類課程的課時費,按照以下辦法劃撥和發放:

1、各學院互開專業教育類課程的課時費,按照授課教師完成的標準課時數計發,每標準課時應發課時費的數額,與同一學期全校性素質教育公選課每標準課時的課時費數額保持一致。

2、各學院互開專業教育類課程由教務處根據教學計劃和班級人數,核定授課教師完成的標準課時數,人事處按照每標準課時應發課時費的數額,在劃撥各學院崗位津貼時,從設課學院把相應數額的崗位津貼轉撥到授課教師所在學院,由授課教師所在學院按其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3、本學院課程由教務處統一安排使用其他學院提供的實驗技術場地裝置和教輔服務的學院,一律按照每標準課時10元的數額從本學院把相應數額崗位津貼轉撥給提供實驗技術場地裝置和教輔服務的學院。其標準課時由教務處核定,人事處稽核辦理轉撥崗位津貼事宜。

(十)各學院自行返聘或外聘的授課教師,以及從機關(教輔)部門聘請的授課教師,由該學院按其與應聘授課教師書面約定的標準發放任課教師課時費,此類課時費(含外國專家超定額工作量部分)由聘請授課教師的學院支付。

(十一)新入校工作人員,從來校報到上崗之下月一日起計發;新任職務人員從任命之下月一日起計發。

(十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休產假者,崗位津貼照發。

(十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或停發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

1、經批准脫產培訓進修學習3個月以上者,學習期間減發崗位津貼的50%,停發效益津貼。培訓進修人員與學校簽訂的培訓進修協議(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因函授學習或培訓進修需要短期(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請假者,按事假的有關規定處理。規定的脫產培訓進修期滿,沒有按時回校返崗工作者,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2、按照我校《關於待崗人員管理的規定》被列為待崗人員者,自待崗之下月一日起,停發包括崗位津貼、效益津貼在內的全部績效工資。

3、年度考核不稱職者,扣(停)發1年的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非見習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不予確定考核等次者,或者因拒不參加年度考核而沒有考核結論者,下一年度崗位津貼按照低一級崗位的標準發放,已在最低一級崗位者按80%發放,並扣(停)發1年效益津貼的50%。年度考核基本稱職者,告誡期內停發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如告誡期滿後定為稱職者,自告誡期滿之月的下月一日起,崗位津貼按照原崗位的標準發放,效益津貼按照原崗位標準的80%發放1年。

4、受職能部門通報批評者,減發當月崗位津貼的50%和效益津貼,受學校通報批評者,停發當月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受黨內警告處分或行政警告處分者,從處分之下月一日起的1年內,扣(停)發崗位津貼的50%,並扣(停)發1年的效益津貼;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者,扣(停)發1年的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

5、曠工1-4天者,停發當月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連續曠工5天或1年累計曠工10天的,扣(停)發1年崗位津貼的50%,並扣(停)發1年的效益津貼;連續曠工超過6天或1年累計曠工超過10天的,扣(停)發1年的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1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照辭退的有關規定處理(屬於合同制聘用人員的按照解除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

6、連續事假滿10天或連續病假滿20天者,停發1個月的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在1個學期內,累計事假11-15天或病假21-30天者,減發該學期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的各40%;累計事假16-20天或病假31-40天者,減發該學期崗位津貼的60%並停(扣)發全部效益津貼;累計事假超過20天或病假超過40天者,停(扣)發該學期的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事假或病假的准假期滿,沒有按時回校返崗工作者,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7、各部門(單位)考勤主管人員和考勤工作人員在考勤工作中有失職守,導致曠工、病事假人員應停(扣)發的工資或各項津貼未能停(扣)發,並造成學校經濟損失者,按照損失額度扣發相關考勤工作責任人的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

8、因故出國出境者,從出國出境之下月一日起停發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如屬因公出境30天內返校者,可予以補發出國出境期間的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超過30天者不再補發。

9、因故(包括調動、借調到外單位、離退休、提前離崗、辭職、辭退、解聘待崗等)離崗者,自離崗之下月一日起停發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由省委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臨時選調到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掛職者,自離崗掛職之下月一日起,在3個月內停發效益津貼,自第4個月起停發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

10、學校有關教職員工考勤、獎懲等其他規定中,對績效工資的扣(停)發問題有特別規定且其扣(停)發數額標準高於本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否則按本規定執行。其它經學校認定需要減發或停發的,按學校決定執行。

(十四)因年度考核、黨紀政紀處分而扣(停)發崗位津貼的節餘經費,由學校統一用於補充獎勵津貼經費,不劃撥到相關部門(單位)。

(十五)自籌資金髮放績效工資的部門(單位),在自籌資金收入比上一年度有所增加的前提下,其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的標準,可以根據自籌資金增加的幅度,按照學校發放機關(教輔)部門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平均值的1至1.5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1.5倍。其以加班費形式發放的績效工資,如不超過學校維持經費支付加班費的統一標準,可不計入1.5倍的限制額內,超過統一標準的部分仍計入;在自籌資金收入與上一年度持平或減少的情況下,其績效工資的標準,原則上應與其上一年度的平均水平持平或相應降低。

現有的自籌資金髮放績效工資的部門(單位)包括:繼續教育學院、國際文化交流學院、校園網路中心、高校師資培訓中心、後勤集團(包括附屬國小、幼兒園、醫院、學術交流中心)、海南教育期刊社、海南師範大學附屬中學。

四、領導責任津貼發放的具體規定

(一)凡在我校內設機構的副處及其以上崗位任職者,按時按質完成基本崗位工作量並且年度考核合格,均可按照相應管理崗位的津貼標準,發給領導責任津貼(自籌經費單位或部門的領導責任津貼的經費來源為其自籌資金)。

(二)領導責任津貼由人事處稽核,財務處按核定額在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預撥半年額度的80%,在完成相應公曆年度的年度考核之後,再根據年度考核結論核算。

(三)經任免機關批准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職(僅限省編委核定機構的副處及其以上崗位),按正職標準執行領導責任津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或停發領導責任津貼:

1、除因病請假者外,凡按照崗位津貼和效益津貼發放的具體規定,不予全額發放其崗位津貼或效益津貼者,在被減發、停發崗位津貼或效益津貼期間,一律停發。

2、連續或累計病假滿20天者,減發20%;21-30天者,減發30%;31-40天者,減發40%;超過40天者,全部停發。

五、績效工資發放的其它規定

(一)學校對二級分配進行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單位)績效工資發放統計報表經人事處、財務處按職能分工稽核批准後執行。學校對於違反校、院兩級收入分配原則與辦法的現象進行制止與糾正,對情節嚴重的責任人給予懲戒。

(二)原屬事業編制內的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按月發放,自20xx年3月1日起,在原有發放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

(三)電話費、桂林洋校區交通費補貼辦法另行制訂。

六、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績效工資發放細則 篇2

(1)開學第一週出全勤者,每師每月獎勵80元,本週如缺勤1天,全周的獎勵作廢為零。

(2)開學第一週不到者,無論何種原因,有課無課,缺一場罰30元;缺1天罰80元;缺2天罰200元;缺3天罰400元;缺4天罰700元;5天罰1000元。

(3)每月的月考、期中和期末考試,考後評卷,每場都到者,每人獎50元,反之,缺1場罰30元,缺1天罰80元,往後類推。

(4)本期老師按課程表上課,無課坐班備課批改作業者,坐1節發3元,連續2天不坐班者,缺1節罰3元。

(5)每天早、晚自習的值勤出勤者,每節獎10元,其餘各班不值勤老師,必須佈置好學生早晚自習的學習材料(作業),否則罰5元。

(6)教師積極參與上級有組織的在關培訓和集體活動者每人次獎50元。

(7)教師獲得各級表彰的榮譽者,分級別不同,分別獎500元、300元、200元、100元、50元。

(9)主動提出對學校管理和教學方面的建議,並被學校採用和推廣者,依據效果不同,獎勵1000元、500元、200元不等。

(10)國家績效工資不夠發,由學校補發。

績效工資發放細則 篇3

根據洋教發(20xx)197號關於“洋縣中國小績效工資實施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教師主體的原則;

2、堅持多勞多得,注重實績的原則;

3、堅持客觀公正,簡便易行的原則;

4、堅持激勵先進、促進發展的原則。

二、實施範圍和時間

1、實施範圍: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中國小正式在編在崗的教職工,包括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工作人員。

2、執行時間:績效工資從20xx年1月1日起實施。9月份以前按財務實際核撥的績效工資數兌現,9月份以後按本辦法考核執行。

三、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

1、全校績效工資總量,由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2、實施績效工資後不再發放任何津補貼。並將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四、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的主要內容

1、校長(支書)績效考核主要考核校長(支書)在辦學方向、辦學行為、依法治校、教育教學質量、德育工作、學校管理、隊伍建設、廉潔自律、安全穩定等方面的實績。具體由教育局按洋教發(20xx)196號檔案執行。

2、教師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

對教職工的績效考核,重點考核教師的師德、教育教學工作、從事班主任工作、安全及其他工作等方面的實績。

3、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工作任務作為教師教學工作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考核對學生的教育引導、班級管理、組織班集體和團隊活動、關注每個學生全面發展情況等。

4、安全及其他工作:如教研組長、餐廳、宿舍管理員、安全員、處室工作人員等崗位履行職責情況。

五、考核辦法:

1、學校正職領導先由學校按本校教職工考核辦法考核建檔,再由教育局按專項考核方案組織實施。每年度進行一次。

2、學校教職工的績效考核工作由學校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具體實施。

3、單位副職及中層領導的崗位績效考核與相應崗位職責和學期目標責任考核掛鉤,並參與本校教職工的相應考核,結果必須公示。

六、績效工資的分配說明

1、教職工績效工資分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分別佔績效工資總量的70%和30%。

2、基礎性績效工資由縣人事、財政、教育部門確定,原則上按月發放,直接打入個人工資帳戶。

3、獎勵性績效工資屬工作性津貼,分配上按教育局統籌、學校考核核算的辦法,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原則,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班主任傾斜。根據附件2《教職工崗位量化考核辦法》的考核專案量化積分,結合《教職工病事假制度》和附件3《班主任崗位職責量化管理細則》具體落實。

4、績效工資依據考核結果進行分配,適當拉開分配差距。拒不服從工作分配,長期不到崗者均視為不合格人員,其下年度基礎性績效工資按不超過50%發放,同時不發放獎勵績效工資。

5、獎勵性績效工資由人事組織部門稽核的績效工資的30%部分和年終第13個月獎勵工資兩部分組成。教育局由縣人事組織部門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中提取校長(支書)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和山區津貼後在崗在編教師一次性核算撥付各單位。

6、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各單位按教職工量化考核辦法核算到人,經教育局審定核撥付學校,一般按月核計,按季度發放。校長、支書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由教育局制定考核辦法,按考核等次發放,上半年預發,年終考核結果結算。

七、績效工資的兌現辦法:

1、正職領導的績效工資兌現由教育局核定。

2、30%的獎勵性績效發放時,先統籌以下資金:

(1)學校副職和中層領導的崗位績效資金。在不失誤本職工作,確保崗位管理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除按教職工正常考核兌現外,副職按每月60元兌現,中層領導按每月40元(兼職50元)兌現。

(2)、班主任津貼:考慮到班主任工作的難度和工作實際,其津貼納入績效考核,每月總額原則上按該班當月實際人數的2.5倍核計,具體發放辦法執行附件3《班主任崗位職責及量化管理細則》。

(3)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崗位績效資金。在不失誤工作的前提下,每人每月按20元兌現崗位績效。

(4)節假日加班補助:學校經常發生不可避免的個別人員節假日加班工作,根據工作實際,按每人每天50元給予適當補助,納入績效考核範圍。

(5)住宿生管理費用:包括值日、值周工作;早讀輔導和晚自習管理及食宿管理工作,所需費用按值周領導和教導處核計情況從全校績效總額中統籌。

3、教職工績效兌現時,採取以下辦法:

(1)每人按月發放80元山區津貼。

(2)教育局統籌後各人每月核批的30%獎額中,按每月每人先扣除250元作為考核基金,餘額據實發放(以示對基本工作的認可,並承認原30%的職級檔差)。統籌的每人250元,先按上述第2款進行二次統籌,二次統籌後的餘額再按附件2《教職工崗位量化考核辦法》中的考核專案量化積分予以兌現。

(3)核發時上述兩項結果合併發放。

4、年終第13個月獎勵工資先兌現教學質量獎懲,餘額依據《教職工崗位量化考核辦法》兌現。

5、有下列情形時從當月核計後的績效款額中扣除,扣除金額計入工會賬務,作為平均性福利處理。

(1)未經教育局批准私自外出學習工作的,不得發放績效工資。

(2)未完成工作任務或考核不合格者可倒扣基礎性績效工資。

(3)拒不履行職責,工作失職造成惡劣影響的,視其情節,每次扣10-20元。

(4)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視其情節,每次扣10-20元。

(5)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責任事故者,視其情節,每次扣10-20元。

(6)曠工者按日工資額扣發。

(7)除公差外,任何形式的休假按每天7元扣發生活補助費。

(8)未涉及事項按附件4《教師工作失誤懲處辦法》執行。

6、男職工達到55週歲,女職工達到50週歲者,可適當放寬考核政策。

7、女職工產假期間,不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

八、相關政策

1、國家原則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專案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各學校依據班主任工作量及班額大小,具體確定班主任津貼標準。

2、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

3、教職工的績效考核應與年度考核,崗位聘用、職務晉升相結合。由教育局批准外出學習、培訓或借調、支教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獎勵性績效工資由用人單位考核,原單位依據考核結果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