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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統計管理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1.62W

作為保障統計資料質量的統計行政執法,無論在法制建設、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工作體系建設、外部環境建設上,遠遠跟不上統計發展的需要。下文是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貴州統計管理條例
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統計管理和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和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物件,必須依法準確、及時、全面地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和地方統計調查所需要的資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統計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組織領導、協調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定統計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定統計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指定人員負責統計工作。

第五條 統計主管部門在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時,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與統計執法檢查或者統計案件有關的檔案和資料,要求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對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二)對可能滅失、轉移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依法先行登記儲存;

(三)對統計檢查中需要查詢或者要求改正的問題,可以向統計調查物件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或者《統計檢查建議書》。

第六條 統計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被檢查物件拒絕接受檢查,或者對統計主管部門提出的檢查意見不按期整改的,按照拒報論處。

第七條 統計主管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準確、及時、全面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並對所報送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統計主管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履行職責,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有權拒絕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資料的行為。

第八條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對統計主管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資料;不得對拒絕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資料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者來源有錯誤,應當提出,由統計主管部門、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訂正。

第九條 統計隊伍應當保持基本穩定。統計人員變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安排能夠承擔相應統計任務的人員接替,並辦理統計資料的交接手續。

統計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變動,應當徵得上一級統計主管部門的同意。

部門和企業事業組織統計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稱的統計人員、鄉、鎮統計員的變動,應當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當地統計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統計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宣傳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基本任務等知識;組織統計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和統計法律知識培訓;加強統計資訊處理、傳輸技術和資料庫體系的現代化建設,保證資料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條 地方統計調查計劃及方案,由統計主管部門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其中重大的調查計劃及方案,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報上一級統計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部門統計調查計劃由部門制定,報同級統計主管部門備案;調查物件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報同級統計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統計主管部門對報送審批的統計調查計劃,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0日內批覆。在審批過程中,要嚴格限制發往基層單位的全面統計報表。

第十四條 統計主管部門對報送備案的統計調查計劃及方案,認為其必要性或者可行性存在問題的,可以提出停止或者暫停執行的建議;認為其指標涵義、計算方法、統計編碼等與統計標準相牴觸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廢止。

第十五條 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製表機關名稱、表號、備案或者批准機關名稱及其批准文號;未標明上述法定標誌的統計調查表,視為非法報表,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祕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由省統計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建立基本統計單位備案制度。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新開工的固定資產投資專案應當到當地統計主管部門備案。

個體工商戶的基本情況由所在地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統一填報;有條件的,也可以直接由統計主管部門進行統計登記。

第十九條 統計調查物件應當按照統計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專業統計資料和與國民經濟核算有關的會計等資料。部門、單位提供的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稽核、簽署並加蓋部門、單位印章後上報。

統計資料報出後,如發現有錯誤,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受表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和訂正。

第二十條 統計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公佈和出版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統計資料,及時釋出統計公報及相關統計資料。其中,反映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狀況的重要統計資料的審定和公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各部門公開發布本部門的統計資料,應當與同級統計主管部門有關統計資料核對一致。

新聞單位在報道有關重要統計資料前,應當經統計主管部門核定。

公佈統計資料必須註明提供統計資料的單位名稱。

第二十一條 建立國內生產總值及相關主要統計資料的稽核、評估制度。

本條前款所稱主要統計資料是指對核算國內生產總值有重大影響的資料。具體目錄由省統計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公佈。

各地國內生產總值,經上一級統計主管部門稽核、評估認可後,方可對外公佈和正式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發展規劃和預期經濟目標時,應當聽取統計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統計主管部門發現本地主要統計資料與原定發展目標有較大差異,或者有可能出現趨勢性偏差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屬於國家祕密的統計資料,必須標明密級;屬於工作祕密的統計資料,應當標明“內部”字樣。祕密統計資料的使用,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

統計主管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統計調查物件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非經本人書面同意,不得洩露。

第二十四條 統計主管部門必須做好統計資訊諮詢服務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開的社會、經濟、科技等統計資訊為社會公眾服務。

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進行統計調查所取得的統計資料,統計主管部門應當無償向領導機關及政府各部門提供。

各部門在統計制度規定之外委託統計主管部門進行的其他統計,應當提供必要的保障經費。

第二十五條 統計調查人員在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統計主管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統計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未出示證件的,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統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調查管理、執法檢查、錯案責任追究等內部管理監督制度。

統計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進行統計調查、提供統計服務、開展統計監督檢查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廉潔自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賄、受賄或者以權謀私;

(二)擴大收費、罰款範圍,提高收費、罰款標準;

(三)收費、罰款不給有效、足額票據;

(四)拒絕提供合理服務;

(五)強制提供有償服務;

(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七條 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揭發、檢舉各種統計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照國家或者企業事業組織的規定,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負責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統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資料的;

(二)強令、授意統計主管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資料的;

(三)對拒絕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資料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以集體決定的形式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前款規定處罰。

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資料的,由統計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晉升職務或者獲取經濟利益的,由統計主管部門提請作出相應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撤銷晉升的職務和追繳所獲取的經濟利益,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統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統計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負責人分別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由統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祕密或者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有關保密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祕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統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予以通報批評;拒不改正或者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備案,擅自制發統計調查表或者未在統計調查表上標明法定標誌的;

(二)擅自公佈統計資料的;

(三)洩露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或者統計調查物件商業祕密的。

第三十六條 統計主管部門在作出對單位1萬元以上,對個人、個體工商戶20xx元以上罰款決定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統計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三十 統計工作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應當在接到處分建議的30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統計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4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統計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統計組織和系統

綜合統計系統

各級政府部門的綜合統計系統是由國家統計局和地方各級統計機構所組成,是國家統計組織的主系統。其主要職責:

1. 制定統計調查計劃,部署和檢查全國或者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

2. 組織國家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蒐集、整理、提供全國或行政區域內的統計資料;

3.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依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國民經濟核算;

4. 管理和協調各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表和統計標準。

專業統計系統

專業統計系統是由中央及地方各級業務部門的統計機構所組成,是國家專業統計組織的子系統。其主要職責:

1.組織、協調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制定和實施部門的統計調查表,蒐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2.對部門和管轄系統內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3.組織、協調部管轄系統內企業事業組織的統計工作,管理部門的統計調查表。

基層單位的統計組織

基層單位的統計組織包括鄉鎮統計組織或統計專業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組織或統計負責人。其主要職責:

1.組織、協調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蒐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2.對單位的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3.管理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統計臺賬制度,並會同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