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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漁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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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現代漁業的發展取得了巨大的進步,我國現代漁業的發展實現了穩中有快、穩中有好的良好態勢。下文是貴州省漁業條例,歡迎閱讀!

貴州漁業條例
貴州省漁業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養殖、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漁業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充分利用資源,積極發展養殖,合理安排捕撈,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增加投入,促進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鼓勵依法開發利用荒灘、荒地從事水產養殖;鼓勵引進國內外資金、先進技術和人才從事漁業生產。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漁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漁業管理工作,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協商管理,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章 養殖生產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發展優質、生態、安全水產品養殖,保護和合理利用有經濟價值的水生生物資源。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工作,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無公害水產品認證工作。

第六條 編制可用於養殖業的水域等的規劃,按照下列分工進行,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省內跨市、州可用於養殖業的水域等的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

(二)跨縣(市、區、特區)可用於養殖業的水域等的規劃,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協商編制,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

(三)縣(市、區、特區)內可用於養殖業的水域等的規劃,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於養殖業的全民所有水域等的,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養殖證。

承包集體所有水域等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自願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水產養殖登記。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水生動物的產地檢疫和運載工具的消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水生動物病原進行監測和調查,發現重大疫情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並按照規定上報。

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生動物疫情監測和調查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養殖生產中使用漁藥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水產養殖生產的技術標準、規範或者規定,不得使用違禁漁藥和有毒有害的飼料新增劑、預混合飼料、飼料,不得在含有毒有害汙染物質的水體中從事漁業養殖。

第三章 水產苗種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漁業生產發展和種質資源特點,對全省水產苗種生產進行科學規劃。

第十一條 從事水產苗種生產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一)有固定的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

(二)用於繁殖的親本質量符合種質標準;

(三)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要求;

(四)有與水產苗種生產和質量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前款規定不含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

第十二條 水產原、良種場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生產的行政許可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生產水產苗種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符合水產苗種質量標準。雜交水產苗種的親本應當是純系群體。

經營水產苗種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異地引進水產苗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檢疫手續。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引進新的水產種質資源,應當進行科學論證、評估,並向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漁業資源保護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漁業資源進行調查和評估,加強對漁業資源的保護,對開發過度的漁業資源實行禁捕或者限捕。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並向社會公佈地方性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名錄,特別要保護長江、珠江上游的特有魚類資源。

第十六條 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庫實行禁漁期制度

禁漁期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並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通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魚類及其他水生動物重要產卵場、越冬場、索餌場、洄游通道劃定禁漁區或者劃段設定常年禁漁區,並設立禁漁標誌。

劃定禁漁區或者劃段設定常年禁漁區和設立禁漁標誌,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禁止在禁漁期、禁漁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扎巢捕殺親體和其他危害漁業資源的活動。

禁止收購、銷售在禁漁期和禁漁區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進行捕撈,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作業,禁止使用小於規定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從事捕撈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捕撈許可證,按照下列許可權進行審查:

(一)在縣(市、區、特區)內水域從事捕撈作業的,由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跨縣(市、區、特區)從事捕撈作業的,由跨行政區域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審批,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漁期、禁漁區和水生生物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魚類自然保護區等進行捕撈的,或者捕撈珍貴和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發放捕撈許可證;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人工增殖投放的水產苗種,應當以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苗種生產基地和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基地提供並經檢疫合格的本地水產苗種為主。

禁止向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投放可育雜交種、轉基因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生物產卵場等水域投放其他水生生物物種。

第二十一條 在水生動物洄游通道建閘、築壩或者其他水下工程作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漁業資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建設單位在報批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徵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大型建設專案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防治水域汙染,並在重要漁業水域及相應的陸域範圍內建立漁業生態保護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監測、監督、檢查等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依法發放養殖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和捕撈許可證的;

(三)未依法查處非法水產養殖和非法捕撈行為的;

(四)未履行其他法定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生產水產苗種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水產苗種和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引進未經檢疫的水產苗種或者水生動物的,責令停止引進;依法補檢;補檢不合格的,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由貨主作防疫消毒和其他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燬;情節嚴重的,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向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投放可育雜交種、轉基因種或者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生物的產卵場等水域投放其他水生生物物種的,責令停止投放,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從事扎巢捕殺親體或者其他危害漁業資源行為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銷售、收購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水生動物疫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採取補救措施,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費用。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1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的《貴州省漁業生產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中國漁業發展特點

產業素質明顯提高

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產業素質明顯提高.改革開放以來,由於中國對漁業經濟體制和價格體制進行了改革,極大地調動了漁農民發展生產的積極性,使我國漁業走上了一個快速發展的階段,水產品產量大幅度提高,自1990年起連續十幾年位居世界第一位、漁業的發展不僅滿足了人們的水產品需求,擴大了水產品出口,而且為調整和優化農業產業結構,增加了漁民的收入做出了重要的貢獻。近年來,隨著產業的不斷髮展,我國漁業經濟增長方式開始發生重大轉變,從過去單純追求產量增長,轉向更加註重質量和效益的提高;注重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為了減緩海洋捕撈產量高速增長對資源造成的壓力,對海洋漁業結構實行戰略性調整,自1999年開始,首次提出海洋捕撈產量“零增長”的目標,後又進一步提出“負增長”的目標對海洋捕撈強度實行了嚴格的控制制度。自20xx年起,為減緩新的海洋制度實施對我國海洋漁業造成的影響,國家實施了海洋捕撈漁民轉產轉業工程,連續三年由中央政府出資對漁民報廢漁船實施補貼,引導漁民壓減漁船,退出海洋捕撈業。近年來我國水產品產量增長幅度保持在3-4%左右,呈現穩定發展的態勢;其中養殖產量增長幅度較大。而捕撈產量已開始出現下降的趨勢.20xx年水產品總產量達4565萬噸,較上年增長4%,其中海洋捕撈產量1433萬噸,比上年下降22%。

由於國家加大了漁港和漁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並在產業政策上予以扶持,我國漁業整體素質和現代化水平有一定提高;同時由於堅持了以市場為導向,及時對產品結構和生產方式進行調整,狠抓產品質量,使漁業效益明顯提高,漁業產值和漁民收入有了較大幅度增長。

水產養殖的質量和效益明顯提高

水產養殖繼續保持快速發展的態勢,而且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明顯提高。目前,我國水產養殖業已從過去追求養殖面積擴大和養殖產量增加,轉向更加註重品種結構調整和產品質量提高。新的養殖技術和新的養殖品種不斷推出,養殖領域進一步拓展,名特優水產品養殖規模不斷擴大,工廠化養殖、生態健康養殖模式迅速發展,深水網箱養殖發展勢頭迅猛,養殖業的規模化、集約化程度逐步提高。20xx年水產養殖面積達6815千公頃,養殖產量達2907萬噸,分別比上年增長2%和平解決%,養殖產量佔水產品總產量的比重達64%,其中名特優產水產品的養殖面積和養殖產量明顯增加。

遠洋漁業發展質量進一步提高

水產品貿易持續增長,遠洋漁業發展質量進一步提高。近年來,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漁業以更加開放的姿態融入世界漁業發展格局。隨著國家減船轉產計劃和發展遠洋漁業的優惠政策的實施,遠洋漁業特別是大洋性公海漁業得到較快的發展,入漁船數和企業效益不斷提高,管理更加規範、目前,我國共有1800多艘遠洋漁船作業於世界三大洋和40多個國家和地區管轄海域、問時我國水產品國際貿易近年來也得到迅速的發展,優勢水產品的出口市場已基本形成,除日本、韓國、香港等傳統出口市場外,對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出口也有較大的增長;形成以發達國家和地區為主的國際市場格局、20xx年我國水產品對外貿易總量4576萬噸。貿易額的6億美元其中出口208.5萬噸,出口額46.9億美元,水產品已成為各地農產品出口創匯的拳頭產品、特別是在養殖水產品出口方面;鰻鱺、對蝦、貝類、羅非魚、大黃魚、河蟹六大類名優水產品在國際市場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競爭力。

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力度不斷加大

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在產業發展的同時中國政府更加重視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實行了嚴格的禁漁期和禁漁期制度,嚴格控制捕撈強度,對捕撈漁船進行大規模壓減,對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產生了積極的影響。自1995年起,中國政府在東黃海全面實行伏季休漁制度,自1999年起將休漁範圍擴大到南海、目前,中國沿海已全面實行了2-3個月的伏季休漁制度;休漁的漁船達11萬多艘,涉及漁民100多萬名、該制度實行已經9年,取得了良好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對漁業資源的養殖養護產生了重要的作用。自20xx年起,我國長江流域首次實行禁漁期制度;20xx年將禁漁範圍進一步擴大;目前禁漁範圍包括金沙江江段以下長江干流和主要通江湖泊,涉及漁民5萬多人、目前我國的主要湖泊也已普遍實施了禁漁期制度,有的禁漁時間已長達半年,青海湖自20xx年開始實施為期十年的封湖禁漁制度。各地還加大對電、炸、魚等非法作業萬式的查處力度,加大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力度、在此基礎上,各地還積極開展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和人工魚礁建設;對養護漁業資源。改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產生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