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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送審稿)》原文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64W

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送審稿)》(以下稱《條例》)於2月6日完成向社會各界的意見收集工作,條例中規定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採取技術措施,限制未成年人的遊戲時間,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送審稿)》原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送審稿)》原文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網路環境,保障未成年人網路空間安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網路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的網路活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網路,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網路違法資訊侵害,避免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其接觸的資訊,保護未成年人網上個人資訊,防範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作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各級網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衛生計生、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有關負責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社會團體,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未成年人網路安全教育、網路知識普及、防範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等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

第四條 國家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參與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制定關於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行業自律規範,引導行業組織成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路保護。

第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幫助和指導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學習網路知識、提高網路素養,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預防和矯正未成年人不當網路行為。

第二章網路資訊內容建設

第六條 國家鼓勵通過網路空間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族優秀文化和傳統美德,倡導創作、提供和傳播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文化產品,建設未成年人精神家園。

國家支援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專門網站、應用程式等網路內容平臺的建設,支援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內容的生產,支援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網路空間製作、釋出、傳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資訊。

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平臺服務的,應當對其所登載的資訊進行審查;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資訊的,應當採取措施進行刪除或遮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網路空間製作、釋出、傳播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但具有以下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情形的資訊,應當在資訊展示之前,以顯著方式提示:

(一)可能誘導未成年人實施暴力、欺凌、自殺、自殘、性接觸、流浪、乞討等不良行為的;

(二)可能誘導未成年人使用菸草、酒類等不適宜未成年人使用的產品的;

(三)可能誘導未成年人產生厭學、憤世、自卑、恐懼、抑鬱等不良情緒的;

(四)其他可能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平臺服務的,應當對其所登載的資訊進行審查;發現前款規定的資訊的,應當採取措施以顯著方式進行瀏覽前提示。

第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根據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需要,依據各自職責制定違法資訊和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資訊的管理政策,指導相關行業組織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條 國家鼓勵並支援研發、生產和推廣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等部門組織制定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研發、生產和推廣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學校、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公益性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上網設施的,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避免未成年人接觸違法資訊和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資訊。

第十二條 智慧終端產品製造商在產品出廠時、智慧終端產品進口商在產品銷售前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或者為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提供便利並採用顯著方式告知使用者安裝渠道和方法。

第三章未成年人網路權益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規劃和建設本地區的公益性上網場所,拓寬和規範未成年人健康上網渠道。

國家鼓勵和支援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上網場所建設,中國小校、依法設立的公益性上網場所等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上網設施。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提高網路素養,教育、引導、監督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及時發現、制止和矯正未成年人不當網路行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網路權益。

第十五條 中國小校應當將安全和合理使用網路納入課程,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網路安全和網路文明教育。

國家鼓勵中國小校通過開設校外課堂等方式指導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幫助未成年學生養成良好上網習慣、提高網路素養。

第十六條 通過網路收集、使用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同意。

通過網路收集、使用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當制定專門的收集、使用規則,加強對未成年人網上個人資訊的保護。

第十七條 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資訊搜尋服務的,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顯示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搜尋結果。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要求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刪除、遮蔽網路空間中與其有關的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刪除、遮蔽。

第四章預防和干預

第十九條 家庭、學校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對於有沉迷網路傾向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指導其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群及其他機構進行教育和引導。

第二十條 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宣傳教育,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實施干預。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虐待、脅迫等非法手段從事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活動,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訊等形式威脅、侮辱、攻擊、傷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學校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網路欺凌侵害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救助,必要時向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及時受理。

第二十二條 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遊戲服務的(以下稱“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網路遊戲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進行註冊,有效識別未成年人使用者,並妥善儲存使用者註冊資訊。

國家鼓勵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發網路遊戲產品年齡認證和識別系統軟體。

第二十三條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遊戲規則,對可能誘發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遊戲規則進行技術改造。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其接觸的遊戲或遊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連續使用遊戲的時間和單日累計使用遊戲的時間,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間使用網路遊戲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的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示舉報途徑和舉報方法,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及時受理處置公眾對本單位網路資訊服務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網信、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舉報。網信、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建立便捷的舉報渠道,依法受理處置舉報案件。

第二十五條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未成年人網路保護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監護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製作、釋出、傳播違法資訊的,由網信等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刪除、停止更新資訊;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審查義務,未對違法資訊進行刪除或遮蔽的,由網信等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級以上網信等部門認定,由省級以上工信部門責令關閉網站,停止接入服務。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製作、釋出、傳播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資訊,未以顯著方式進行瀏覽前提示的,由網信等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更新資訊;情節嚴重的,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其所登載的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資訊採取措施以顯著方式進行瀏覽前提示的,由網信等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公益性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的,由文化、教育等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可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三十條 智慧終端裝置製造商、進口商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且未在出廠時或銷售前為預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提供便利並以顯著方式告知的,由國務院工信、工商等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網路收集、使用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未在醒目位置標註警示標識並徵得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同意的,或拒絕刪除、遮蔽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由網信、工信等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暫停或停止相關服務。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虐待、脅迫等非法手段從事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活動,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網路欺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進行身份註冊或未採取防沉迷措施的,由文化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暫停或停止網路遊戲服務;情節嚴重的,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立舉報制度或不及時受理、處置舉報的,由網信、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暫停或停止相關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其他資訊終端及相關裝置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式對資訊進行收集、儲存、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本條例所稱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網路向用戶提供資訊科技、資訊服務、資訊產品的組織和個人,包括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網路內容及產品服務提供者。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未成年人身份的各種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未成年人的姓名、位置、住址、出生日期、聯絡方式、賬號名稱、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資訊、肖像等。

本條例所稱智慧終端裝置,是指可以接入網路、具有作業系統、可由使用者自行安裝應用軟體的網路終端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