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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資訊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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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化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地區和行業現代化程度及競爭力的重要標誌,成為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的核心。河北省資訊化條例是怎麼實施的?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河北省資訊化條例,歡迎閱讀!

河北省資訊化條例
河北省資訊化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資訊化管理,加快資訊化發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資訊化規劃與建設、資訊產業發展、資訊資源開發利用、資訊科技推廣應用、資訊保安保障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資訊化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需求主導、實用高效、融合創新、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資訊化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資訊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制定資訊化發展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資訊化建設的投入,引導和支援社會資金投資資訊化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本轄區內的資訊化應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資訊化發展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資訊化發展的相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全省資訊化工作,推進資訊科技在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等領域中的廣泛應用,協調資訊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資訊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指導和監督全省資訊保安保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援資訊化研究與創新、資訊科技相關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加強資訊化知識和技能普及,提高全社會資訊科技應用水平。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資訊科技的推廣和應用,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從事與資訊化建設相關的科學研究、生產經營和服務等活動,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社會公眾平等享有獲取和利用公共資訊資源的權利。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資訊化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資訊化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資訊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資訊化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資訊化發展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的資訊化發展專項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編制資訊化發展規劃和資訊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科學預測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使資訊化建設規模、建設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防止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

編制資訊化發展規劃和資訊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和資訊化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包含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等在內的公共資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公共資訊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聯互通,加快寬頻網路建設,促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三網業務融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資訊化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對資訊化發展專項規劃、公共資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批准的資訊化發展規劃、資訊化發展專項規劃和公共資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請批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訊化建設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資訊化工程專案,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式執行,由建設單位的同級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審批。

使用財政性資金對資訊化工程進行改建、擴建、執行維護的,建設單位在報財政部門審批經費前,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重大公共基礎性資訊化工程和資訊保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向當地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建建築物內的電信網、廣播電視網、網際網路等資訊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專案用地範圍內的資訊管道,應當統籌共建共享,並納入建設專案的設計檔案,由建設單位隨建設專案同時施工。已建建築物駐地網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對所有電信、廣播電視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方開放,實行平等接入、公平競爭。

第十五條 資訊化建設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強制性標準以及本省的資訊化建設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制定本省的資訊化建設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資訊化工程專案建設單位應當遵守計算機資訊系統整合、資訊系統工程監理和竣工驗收等有關規定,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承擔資訊化建設專案的工程設計、施工、整合、監理等業務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業務。

同一資訊化建設專案的施工和監理,不得由相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資訊化工程專案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專業技術機構的技術驗收測試報告,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專案,不得投入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資訊化工程專案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承擔資訊化工程的業務單位應當對資訊化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兩年。

第三章 資訊產業發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定期釋出資訊產業發展導向目錄,確定資訊產業發展重點領域,引導和促進產業整合,支援資訊產業基地建設,促進區域資訊產業叢集發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財政資金的帶動作用,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資訊產業發展的投入,培育和發展資訊科技轉讓和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促進資訊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訊科技產品生產、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落實資訊產業政策和措施,依法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援通訊、廣播電視、應用軟體、系統整合和網路服務等資訊服務業的發展,拓寬服務領域。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資訊科技創新,鼓勵和支援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資訊科技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企業、院校、科研機構聯合研究、開發、推廣資訊科技產品和服務,推進創新成果的產業化。

第二十五條 設計、製造電子資訊產品,應當採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材料、技術、工藝,嚴格控制、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元素。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從事資訊科技產品製造、軟體開發以及資訊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投資融資、土地使用、人才培養等方面優惠政策。

第四章 資訊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市場主體、地理、住房、稅收、統計等基礎資料庫,促進政務資訊資源共享和資訊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電子政務網路建立全省統一的資訊交換共享體系,並組織制定資訊共享標準規範和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立資訊交換平臺,實現資訊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資訊資源開發的監督和指導,組織制定政務資訊資源目錄,定期通報政務資訊資源的採集、更新、公開、共享等情況,推動建立政務資訊資源開發和利用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政務資訊資源目錄,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資訊資源採集,不得重複採集,多頭採集。

國家機關、有關公共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及時釋出、更新政務資訊,確保資訊的真實、準確和安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公眾資訊網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機關、有關公共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基礎資料庫,建設本行業、本部門的業務資訊資源庫及應用系統。基礎資料庫和業務資訊資源庫的建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依託資訊交換平臺為國家機關無償提供資訊共享服務,並依法為社會提供資訊服務。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集資訊,應當說明用途,徵得被採集人同意,並在用途範圍內依法使用所採集的資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資訊。

第三十二條 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掌握公眾資訊的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個人資訊的丟失、洩露、損毀和篡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獲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訊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資訊資源產品登記備案和監督制度

鼓勵資訊資源的公益性開發利用,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發資訊資源,開展公益性資訊服務。

第三十四條 資訊資源開發利用應當依法保護國家祕密、智慧財產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採集、使用其資訊的單位和個人更正、刪除與其相關的不實資訊。

第五章 資訊科技推廣應用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資訊科技推廣應用指南,明確推廣應用的目標和重點領域,組織實施重點推廣應用專案。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產業發展、農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服務業引導、科技、技術改造、民營經濟等專項資金時,應當充分考慮資訊科技推廣應用專案。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農村資訊基礎設施,加強農業農村綜合資訊服務,推廣資訊科技在農業生產、農村社會管理、農村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應用,促進新農村建設和現代農業發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資訊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的優惠政策和措施,推行企業資訊主管制度,鼓勵企業在產品研發、生產經營、節能減排、創新發展中廣泛應用資訊科技,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提高產品的智慧化水平,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品升級和效益提升。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培育資訊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試驗區和示範企業,加強資訊化與工業化融合水平評估工作。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企業資訊化應用發展指南,建設中小企業資訊化公共服務平臺,支援和扶持中小企業應用資訊科技。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服務、安全認證、標準規範、線上支付和現代物流等支撐體系,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事業智慧卡跨行業和跨地區的一卡多用,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面覆蓋的社會管理綜合資訊系統,建設公眾訴求資訊管理平臺,提高社會管理和城市執行資訊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居民自助、互助、無線、遠端等資訊便民服務設施建設,整合各類資源和業務,加強社群管理和資訊綜合服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資訊交流無障礙建設,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保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資訊科技,規範網路文化傳播秩序,提高文化產品質量,發展先進網路文化。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統一的電子政務平臺。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充分利用電子政務平臺推進資訊科技在內部辦公、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應用,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建立資訊化統計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資訊化發展水平評價,定期釋出評價報告。

第六章 資訊保安保障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資訊保安應急處理協調和資訊保安保障機制,提高資訊保安防禦能力和資訊保安突發事件處理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管理、通訊管理等部門,加強資訊保安管理,提升資訊保安保障水平。

資訊網路和資訊系統的主管部門和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本部門、本單位資訊保安保護措施,確定本單位資訊網路和資訊系統的安全等級,並進行相應的安全系統建設。

第四十八條 資訊保安保障系統應當採用依法認證的資訊保安產品,並與資訊化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執行,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涉及國家祕密的資訊網路和資訊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九條 基礎網路和重要資訊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範和標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等級的安全保護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基礎網路和重要資訊系統的資訊保安進行檢查。

基礎網路和重要資訊系統的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密碼管理等部門建立和完善網路信任體系,加強身份認證、授權管理和責任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推廣應用電子簽名和自主可控的資訊保安產品、服務。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網路和資訊保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備案。

基礎網路和重要資訊系統的主管部門和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網路和資訊保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進行演練。發生資訊保安突發事件,主管部門和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和資訊保安容災備份設施建設的指導和協調。

第五十二條 禁止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危害資訊網路和資訊系統安全;

(三)侵犯智慧財產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擾亂公共秩序;

(五)製作、散佈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資訊;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變更資訊化發展規劃、資訊化發展專項規劃、公共資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資訊化工程專案未經初審、審批開工建設的;

(三)將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資訊化工程專案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建設的;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資訊化工程專案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資訊化計算機系統整合和資訊系統工程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資訊化的作用

資訊產業的支柱作用

資訊產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支柱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⑴資訊產業是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資訊產業以3倍於國民經濟的速度發展,增加值在國內生產總值(GDP)中的比重不斷攀升,對國民經濟的直接貢獻率不斷提高,間接貢獻率穩步提高。⑵資訊產業將發展成為最大的產業。到20xx年年底,中國電子資訊產品出口佔全國外貿出口比重將超過30%,其在國家外貿出口中的支柱地位將得到進一步鞏固和提高。資訊產業在國民經濟各產業中位居前列,將發展成為最大的產業。

資訊產業的基礎作用

資訊產業是關係國家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基礎性和戰略性產業。這一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⑴通訊網路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網路與資訊保安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強大的電子資訊產品製造業和軟體業是確保網路與資訊保安的根本保障。⑵資訊科技和裝備是國防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障;資訊產業已經成為各國爭奪科技、經濟、軍事主導權和制高點的戰略性產業。

資訊產業的先導作用

資訊產業是國家經濟的先導產業。這一作用體現在4個方面:⑴資訊產業的發展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和社會再生產的基礎。⑵資訊產業作為高新技術產業群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帶動其他高新技術產業騰飛的龍頭產業。⑶資訊產業的不斷拓展,資訊科技向國民經濟各領域的不斷滲透,將創造出新的產業門類。⑷資訊科技的廣泛應用,將縮短技術創新的週期,極大提高國家的知識創新能力。

資訊產業的核心作用

資訊產業是推進國家資訊化、促進國民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核心產業。這一作用體現在3個方面:⑴通訊網路和資訊科技裝備是國家資訊化的物資基礎和主要動力。⑵資訊科技的普及和資訊產品的廣泛應用,將推動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的轉型。⑶資訊產業的發展大量降低物資消耗和交易成本,對實現中國經濟增長方式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內涵集約型方式轉變具有重要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