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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婚非育的解疑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3.65K

大家對於最新的非婚非育相關規定了解多少呢?是不是還存有很多疑惑?下面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於非婚非育方面的最新訊息,僅供參考!

關於非婚非育的解疑

非婚生育等八類無戶口人員都能依法落戶

“黑戶”問題由來已久,成為我國社會治理的“盲點”。國務院辦公廳1月14日印發的《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的戶口登記問題。

《意見》明確,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這份《意見》讓無戶口人員一圓“戶口夢”的同時,各項福利保障能否跟上,戶口登記能否迴歸本來職能,是人們關注的焦點。

所有無戶口人員均能依法落戶

無法去正規醫院就醫、沒有正常接受教育和工作的機會……對長期以來望“戶”興嘆的無戶口人員來說,此次釋出的《意見》成為一道曙光。《意見》的一大亮點,是針對無戶口人員的不同情況分別提出落戶方案: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超生、非婚生育的,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落戶。申請隨父落戶的,還需提供親子鑑定證明。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後,再提供父母一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落戶。

——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戶口簿申請落戶。199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公證書、收養人戶口簿申請落戶。

此外,《意見》還為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以及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等規定了詳細的落戶政策。這意味著,凡是無戶口人員,不管是什麼時候、什麼原因產生的,都要及時為他們依法辦理戶口登記。

“這次改革,既立足當前解決好現有無戶口人員的登記戶口問題,又著眼長遠防止形成新的無戶口問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黃雙全表示,《意見》出臺後,各地公安機關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清理戶籍管理相關政策檔案,與《意見》規定不一致的及時修改或廢止。

清理落戶“門檻”,讓戶口登記迴歸本位

“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意見》這樣說。

“沒有戶口,簡直寸步難行。”廣東東莞市袁女士的第二個孩子屬於超生範疇,由於沒有繳納社會撫養費,孩子的戶口在20xx年前一直未能辦下來。“不能上公立小校,升中學的問題更是想都不敢想。想出去玩吧,還買不了機票、火車票。”她說。

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早在1988年,原國家人口計生委就與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出生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計劃生育的嬰兒落戶的規定,此後也多次重申這一規定。

令人遺憾的是,法律和政策在落實過程中大打折扣,“不交超生罰款就不讓落戶”幾乎成了各地不成文的規定。

其實,我國近年來已著手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20xx年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後,全國公安機關通過開展戶口登記管理清理整頓工作,先後為1000多萬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同時,一些地方也相繼出臺政策,解決戶口與計生“掛鉤”問題。

在廣東,省公安廳與衛計委20xx年5月下發通知,要求“不得將持有計劃生育證明或結紮證明等作為辦理入戶的前置條件”。目前廣東已有廣州等7個市明確上戶口與計生脫鉤,但仍有不少地方依然要求在入戶時提供計生證明。

無論如何,“依法登記戶口”這一公民的法定權利不應打任何折扣。此次由中央層面出臺《意見》,明確解決無戶口人員的落戶問題,不僅體現了以人為本、實事求是的態度,更有利於在全社會樹立法治權威。

“戶口登記的本來意義就是反映真實的人口資訊。”中山大學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嶽經綸認為,《意見》的出臺有望讓我國戶口登記迴歸本位。

國家衛計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司副司長周美林表示,國家衛計委將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公民,也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立案調查、收集證據,依法依規徵收社會撫養費。

圓“戶口夢”,關鍵要圓“福利夢”

如果說人們重視戶口,不如說重視的是戶口簿上附著的教育、社保等種種社會福利。無戶口人員圓了“戶口夢”,各項保障措施能否跟上?

“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可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積極做好相關政策銜接,為新登記戶口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提供服務和便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險司農保處處長汪聖軍如是說。

“上學難”長期以來是無戶口人員反映最強烈的難題之一。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副司長杜柯偉坦言,雖然國家並未將有戶口作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但實際上仍有一部分無戶口的適齡兒童未能正常入學就讀。

“教育部門將進一步貫徹落實有關規定,保障新登記戶口人員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杜柯偉明確表示,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掌握轄區內居住的新登記戶口和暫無戶口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情況,立即安排就近入學。必要時,可以先入學後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此外,學校需為所有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建立學籍和學籍檔案,對於新登記戶口、暫無戶口學生與其他學生一視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額外的費用。

“一個實際的問題是,一些無戶口的兒童可能落戶之前在私立學校就讀。”嶽經綸說,在完善學籍資訊的過程中,教育部門應儘量簡化流程,避免讓孩子和家長來回奔波。

《意見》提出,事實收養的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需要先辦理收養登記或進行事實收養公證。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巡視員甘薇薇表示,符合當前收養法等規定條件的,由民政部門依照現有規定依法為其辦理收養登記,公安機關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暫無相關規定的,民政部將加強調查研究,儘快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嶽經綸建議,民政部門可以利用移動網際網路等技術手段為申請者提供清晰準確的要件須知,避免申請者跑冤枉路。同時也要加強與公安部門合作,防範拐賣人口、犯罪分子等藉機洗白。綜合新華社、《北京晚報》報道

公安部等五部門就無戶口人員

登記戶口問題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相關情況及做好政策銜接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意見》對徹底解決“黑戶”問題明確了哪些過硬措施?

答:中央審議通過《意見》的訊息釋出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媒體網民積極評價。的確,“黑戶”問題由來已久,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順應群眾的期待。這次改革,既立足當前解決好現有無戶口人員的登記戶口問題,又著眼長遠防止形成新的無戶口問題;既要求公安機關作為職能部門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又強調各地各部門從源頭上消除障礙、完善配套、壓實責任,決心大、措施實、發力準,務求從根本上解決這個長期積壓的問題。

《意見》特別明確兩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為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立下了“規矩”:一是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這是對政府行為明確了“高壓線”,暢通了戶口登記的渠道,使戶口登記迴歸本來職能,體現了社會治理水平。二是切實保障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基本權利。這既是戶口登記管理必須堅守的法律“底線”, 也是保障每個公民享有權利的民生“底線”,任何單位和個人決不允許損害公民享有的戶口登記和其他合法權利。

2問:怎樣解決無戶口人員的登記戶口問題?

答:凡是無戶口人員,不管是什麼時候、什麼原因產生的,都要及時為他們依法辦理戶口登記。《意見》提出的必須堅持的“三個原則”,為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提供了思路和辦法。

一是依法辦理、保障權益。這是登記戶口的基本前提。按照法律規定,既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權益,為他們參與社會事務、行使權利義務提供保障,又要在戶口登記上堅持依法辦理,保證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

二是區別情況、分類解決。這是登記戶口的具體路徑。造成無戶口問題的原因錯綜複雜,為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時,需要根據無戶口問題產生的原因,分類實施登記戶口政策。

三是綜合配套、部門協同。這是登記戶口的政策保障。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涉及多部門政策銜接,《意見》明確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並要求各有關部門清理有關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計劃生育、收養登記等方面的法規政策,需要與《意見》進行無縫銜接;無戶口人員落戶後,相關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3問: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時有哪些分類措施?

答:去年以來,公安部組織全國公安機關深入瞭解各類無戶口人員基本情況,系統梳理各地戶口登記政策,認真剖析造成無戶口問題的原因,排查出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等八個方面的主要原因。據此,《意見》分門別類,就上述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分別提出了具體政策措施。

比如,對相當數量的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即可隨父隨母申請辦理落戶。再如,對一些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憑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即可辦理落戶,等等。

《意見》規定的“其他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措施,是一條兜底性條款,即對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都可以按照《意見》的精神和要求,經過申請和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辦理戶口登記。

4問: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如何切實保障這些新登記戶口人員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

答:長期以來,國家積極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經過各方努力,目前無戶口的適齡兒童少年中,大部分已進入學校接受了義務教育,但仍有一部分人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正常入學就讀。《意見》出臺後,各地教育部門將積極貫徹落實,著重做好四個方面工作:

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權。新登記戶口人員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權,非義務教育階段兒童少年應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錄取入學,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要按照《義務教育法》規定,依法保障他們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對於無戶口或暫未辦理戶口登記的適齡兒童少年,也要保障他們接受義務教育,教育部門和學校不能因為無戶口、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絕接收入學。

二是積極安排入學。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掌握轄區內居住的新登記戶口和暫無戶口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情況,“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學,指導學校依據學生年齡和學力等情況安排在合適的年級就讀。必要時,可以先入學後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三是嚴格規範管理。學校要應用全國中國小生學籍資訊管理系統,為所有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建立學籍和學籍檔案。對於新登記戶口、暫無戶口學生與其他學生一視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額外的費用。

四是關注特殊群體。重點做好新登記戶口或暫無戶口的適齡隨遷子女、留守兒童、殘疾兒童就學工作。對於隨遷子女,符合條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協調安排入學,不符合條件的勸告回原戶籍地就學,由戶籍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就近入學。對於留守兒童、殘疾兒童,要儘量為他們上學提供便利。

5問:《意見》提出解決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請問如何抓好貫徹落實?

答:事實收養實際上是一種私自收留撫養行為,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存在被拐賣、超生、撿拾等多種情況,因為無戶口,在享受教育、醫療、救助等社會保障政策方面存在障礙。對於符合本《意見》規定條件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應當依照本《意見》相關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使其能夠更好地享受教育、醫療、救助等社會福利保障。

對於希望通過收養登記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類研究處理,事實收養髮生在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為經公安機關確認的被拐兒童的,應當先由公安機關查詢其生父母,再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收養登記。

總之,符合當前收養法等規定條件的,由民政部門依照現有規定依法為其辦理收養登記,公安機關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暫無相關規定的,民政部將加強調查研究,儘快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6問: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應該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答:《意見》的出臺,對於進一步推動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按照《意見》精神和要求,積極做好相關政策銜接,併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後參加社會保險提供服務和便利。目前,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險覆蓋範圍不斷擴大,社會保障水平穩步提高。

在養老保險方面,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xx〕8號)規定,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已經就業的,應按有關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在醫療保險方面,目前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初步形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分別覆蓋了城鎮就業人口、城鎮非就業人口和農村人口。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均可根據自身情況,按照政策規定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