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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持執業證書方可上崗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68W

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需要持執業證書方可上崗,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持執業證書方可上崗

持執業證書方可上崗

新出臺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鄉村醫生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個月申請再註冊。

條例還規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

鄉村醫生如有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受刑事處罰的;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註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出執業註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鄉村醫生執業實行註冊

新出臺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制度,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按照這一條例規定,在條例公佈之日起凡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註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未經註冊執業將受處罰

未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否則將面臨法律處罰。

條例規定,未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電新出臺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參加一次考核。

按照這一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鄉村醫生的考核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每2年組織一次。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

須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新出臺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用藥須在基本用藥目錄內

新公佈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範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範圍內用藥。

條例規定,鄉村醫生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將承擔法律責任。有此類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相關連結

我國實行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制度

新出臺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制度,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按照這一條例規定,在條例公佈之日起凡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註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條例公佈前已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的鄉村醫生,如果已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或者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條例還規定,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在條例施行後6個月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並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範圍進行考試。培訓並考試合格的才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鄉村醫生持執業證書方可上崗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鄉村醫生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個月申請再註冊。

條例還規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均不予註冊鄉村醫生。

鄉村醫生如有死亡或者被宣佈失蹤的;受刑事處罰的;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註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出執業註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按照條例,符合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註冊。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稽核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執業註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非法行醫將面臨法律處罰

未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否則將面臨法律處罰。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由發證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鄉村醫生合格與否村民擁有發言權

鄉村醫生合格與否,村民擁有發言權。新出臺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對鄉村醫生考核,應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所在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查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收集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接受村民對鄉村醫生的投訴,並進行彙總、分析。彙總、分析結果與鄉村醫生接受培訓的情況,作為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的主要內容。醫學教育 網蒐集整理

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註冊、再註冊和登出註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村民和鄉村醫生髮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再註冊、登出註冊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佈。

條例還規定,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村民和鄉村醫生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村民或者鄉村醫生。

鄉村醫生須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並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條例還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鄉村醫生開展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服務的鄉村醫生,其培訓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按照這一條例,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發現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鄉村醫生須每兩年培訓、考核一次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鄉村醫生至少每兩年接受一次培訓,參加一次考核。

按照這一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保證鄉村醫生至少每兩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培訓規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計劃。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據此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同時,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援鄉村醫生培訓工作。

條例規定,鄉村醫生的考核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每兩年組織一次。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充分聽取鄉村醫生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鄉村醫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考核不合格的,在6個月之內可以申請進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原註冊部門應當登出其執業註冊,並回收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醫學教育 網蒐集整理

鄉村醫生須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內用藥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範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範圍內用藥。

條例規定,鄉村醫生違反規定使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處方藥品的,將承擔法律責任。有此類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條例還規定,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範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條例規定,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範圍無關或者執業範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