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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人與領款人不一致時,誰是借款人

欄目: 借條 / 釋出於: / 人氣:9.72K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那麼你知道寫借條人與領款人不一致時,誰是借款人?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借條、欠條、收條的寫法,供你參考。

借條人與領款人不一致時,誰是借款人
借條人與領款人不一致時,誰是借款人案例

20xx年12月某日晚,乙找到甲,希望借款60000元,並由同來的丙(乙丙為史兄弟關係)作擔保。寫借條時,甲提出丙是公務員有穩定收入,要求以丙作為借款人,於是丙同意並書寫了借條交給甲。借條寫好後甲、乙到銀行atm機上取款,丙獨自離開。後乙未還款,甲起訴丙要求償還,丙辯稱實際借款人是乙,而且自己對乙是否實際拿到了錢也不清楚,故不同意由自己償還。甲要求追加乙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但乙未到庭,只出具了書面情況說明,稱當晚甲從atm機上取款40000元交給他,他將負責償還。在此情況下,甲方仍然堅持訴丙,要求償還60000元。

在訴訟中,甲、丙的觀點正好相反。甲認為丙是借款人,因為借款合同(即借條)是丙簽訂的,乙只是丙的代理人,是受丙指派跟甲去取錢的,錢給了乙也就視為給了丙,因此應當由丙償還借款。丙則認為,借款事宜是乙與甲聯絡的,只是讓丙幫忙擔保,寫借條時,是甲和乙要求丙以借款人在列印好的借條上簽名,甲既沒有將借款交給自己,也未當自己的面將借款交給乙,故借條並未生效,即使甲確實已將借款交給乙,那也是甲和乙之間的關係,和丙無關;況且,乙已經承認向甲借了40000元,甲就更沒有理由要求丙還款了。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雖然丙認為自己只是受乙之託,以借款人名義簽署借條,但丙也承認,甲明確要求以丙作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而丙也接受了甲的這一要求。可見甲、丙雙方的借貸意思表示是真實、自願的。故從丙出具借條的行為,可以認定甲、丙雙方之間存在的借款合同成立。丙還辯稱自己並沒有收到甲給付的借款,但乙提供的情況說明已經承認了乙當晚收到甲給付的40000元借款。乙與丙是兄弟關係,而且是當晚一同去向甲借款,簽署借條是兩人都在場,三人都明知乙跟隨甲去atm機上所取款項性質就是借條上所寫的借款,故應認定為借款已經實際交付40000元。

至於其餘20xx0元是否交付,法院認為應當由甲提供證據證明,但甲並沒有讓乙另外再寫收據,也沒有提供從atm機上共計取款60000元的憑證,故無法證明另外20xx0元已經交付。

綜上,法院對原告甲要求被告丙還款借款40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援,對其餘不能認定的20xx0元不予支援。

提示:

通過本案的判決,再次提醒我們注意,借款時借條不能代替收條,開了借條並不等於借款已經交付,借款交付應當另有收條、銀行憑證等證明,或者至少在借條上註明“本借條簽署即確認已收到借款,不另開收條”。

延伸閱讀

借據無還款日期但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不能因為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就認定無效。

借據是否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要看有沒有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最後一次索要還款的日期至今有不有兩年,如果超過兩年,則表明過了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但如果債務人主動還款是有效力的。其中的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的,中斷事由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的時間內有不有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果有,兩年的訴訟時效將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