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接待經費管理,進一步規範單位接待行為,嚴格控制接待費支出,制止鋪張浪費,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門源縣各級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接待費,是指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確因內賓公務接待需要而合理開支的費用,主要包括用餐費、住宿費和交通費。
第四條 開支標準 。
(一)住宿標準。省部級幹部1人住1套間,廳局級幹部1人住1單間,處級幹部1人住1標準間,其他人員2人住1標準間。具體標準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標準執行。住宿費用原則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費標準高於客人所在地規定的標準,客人按其規定標準結算後,超額部分由接待單位解決。
(二)餐費標準。省部級幹部及其隨行人員工作餐原則上每人每天不超過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廳局級幹部及其隨行人員,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過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處級及處級以下人員,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過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三)宴請標準。公務接待中確需宴請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標準(不包括酒水、香菸)為:省部級幹部及其隨行人員原則上每人每餐不超過120元;廳局級及其隨行人員每人每餐不超過80元;處級及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餐不超過70元標準執行。
(四)儘量減少陪餐人員。陪餐人數一般控制在2-3人,確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過4人。
(五)與其他縣的單位之間工作交往和來人,原則上不安排宴請或接待,確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過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接待費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接待經費管理,進一步規範單位接待行為,嚴格控制接待費支出,制止鋪張浪費,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接待管理的通知》(湘辦〔20xx〕6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直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直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接待費,是指省直單位確因內賓公務接待需要而合理開支的費用,主要包括用餐費、住宿費和交通費。
第四條 開支標準
(一)住宿標準。省部級幹部1人住1套間,廳局級幹部1人住1單間,處級幹部住1標準間,其他人員2人住1標準間。具體標準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標準執行。
(二)餐費標準。省部級幹部及其隨行人員工作餐原則上每人每天不超過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廳局級幹部及其隨行人員,在長沙市區內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過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長沙市區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標準執行;處級及處級以下人員,在長沙市區內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過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長沙市區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標準執行。
(三)宴請標準。公務接待中確需宴請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標準(不包括酒水、香菸)為:省部級幹部及其隨行人員原則上每人每餐不超過120元;廳局級及其隨行人員,在長沙市區內每人每餐不超過80元,在長沙市區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標準執行;處級及處級以下人員,在長沙市區內每人每餐不超過70元,在長沙市區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標準執行。宴請要體現湖南特色,以湘菜為主;酒水、香菸原則上採用本省產品,費用不超過宴請標準的三分之一。
(四)儘量減少陪餐人員。陪餐人數一般控制在2-3人,確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過4人。
(五)省直單位之間工作交往和市州、縣(市、區)來人,原則上不安排宴請或接待,確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過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五條 住宿費用原則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費標準高於客人所在地規定的標準,客人按其規定標準結算後,超額部分由接待單位解決。
第六條 省直單位公務接待原則上實行定點接待制度。省財政廳、省政府採購辦、省監察廳將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省直單位定點接待點,定點接待點實行兩年一定,省直單位可在定點接待點中自主選擇接待單位。
第七條 審批程式
(一)省直單位公務接待堅持單位財務主管領導“一支筆”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先審批、後接待的程式。
(二)公務接待承辦單位經辦人填寫《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接待審批單》(樣式附後,以下簡稱《審批單》),經本單位接待和"?遨核緦報財務主笡順導?批後,憑《審批單》到接待定點單位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後,承辦單位與接待定點單位應及時核對費用開支,承辦單位憑定點接待單位有關人員簽字的《審批單》、食宿單、定點接待單位發票(簡稱“三單”)到財務部門辦理接待費結算,財政部門在單位接待費預算總額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三單”不齊全時,財務不予報銷;在非定點接待單位發生的費用,原則上不予報銷。
第八條 省直單位的公務接待費嚴格實行總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費預算總額之內開支,列入“招待費”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費用支出專案或列入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內部食堂的成本,並在單位決算中真實、全額反映。與公務接待無關的費用不得在“招待費”中列支。
第九條 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鋪張浪費;嚴禁以任何名義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請;嚴禁以接待為名進行請客送禮、觀光旅遊以及組織各種高消費的娛樂活動;嚴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屬單位、學會、協會以及有工作往來的企事業單位轉嫁、攤派和報銷接待費用。
第十條 省直單位應建立內部經費管理制度,在一定範圍內定期公佈接待費開支情況(包括接待費總額、接待批次、人數等),自覺接受監督。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每年將定期、不定期地組織開展公務接待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一經查實,按照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制度嚴肅處理,並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黨和國家領導人公務接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直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報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