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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勞動密集型企業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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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全市勞動密集型企業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制定了衡水市勞動密集型企業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衡水市勞動密集型企業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全市勞動密集型企業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密集型企業是指凡在同一時間容納30人以上,從事製鞋、製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傢俱木材加工、物流倉儲、在建施工工地等企業場所。

第三條 勞動密集型企業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和“網格化”管理。

第四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對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組織協調、督導檢查、資料彙總。每年集中部署開展一次為期不少於一個月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專項排查整治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是勞動密集型企業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組織本級公安、安監、住建、工商、國土資源、工信、商務、質監、規劃等部門,按照責任分工開展排查整治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專項治理的直接責任主體,具體負責專項治理的組織實施。

各勞動密集型企業場所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主體,承擔著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排查、整改火災隱患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要建立勞動密集型企業火災隱患資訊共享制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火災排查整治工作,實現對火災隱患的齊抓共管、共同治理。

第二章 勞動密集型企業火災隱患的排查

第六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每年年初要制定勞動密集型企業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方案,對全年的排查整治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並對本地勞動密集型企業底數進行統計彙總。

第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各鄉鎮政府要組織各部門每半年開展一次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底數摸排工作,每年1月底、7月底前向上一級政府上報本地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底數,並報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各級工商部門要負責統計全市勞動密集型企業底數,住建部門負責統計全市建築施工工地及工地員工集體宿舍底數,質監部門負責統計液氨製冷企業底數,各級工信、商務部門負責要摸清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產業結構、規模數量、地域分佈、生產特點等基本狀況,配備有關部門明確細化整治內容和重點。各部門要在每年一月下旬將統計結果按時上報本級政府。

各地公安派出所要根據日常掌握情況,將本轄區內的符合勞動密集型企業認定標準的單位報本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認真履行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根據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彙總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底數,對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準的勞動密集型企業要合理制定抽查計劃,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並組織指導本轄區內的公安派出所對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勞動密集型企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一條 各勞動密集型企業應當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勞動密集型企業存在火災隱患,均有權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鼓勵公民以多種形式對火災隱患進行舉報投訴,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章 勞動密集型企業火災隱患整治

第十三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對本轄區記憶體在火災隱患的勞動密集型企業,要分級建立基礎臺賬,督促各成員單位落實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轄區記憶體在火災隱患的勞動密集型企業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要進行掛牌督辦,對單位火災隱患的整改計劃、整改資金落實、整改進度等情況進行督導。

第十五條 各級規劃部門或負有規劃職能的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企業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對發現單位無消防手續和存在火災隱患的的問題,應及時移交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六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全市非法佔地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查處工作,對發現單位無消防手續和存在火災隱患的的問題,應及時移交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部門負責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登出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消防手續的企業。

第十八條 各級住建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企業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對發現單位無消防手續和存在火災隱患的問題,應及時移交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九條 各級質監部門對氨製冷企業中涉氨裝置的安全管理狀況進行排查,對發現單位無消防手續和存在火災隱患的的問題,應及時移交公安消防機構。

第二十條 各級安監部門要對發生在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火災事故牽頭進行查處,對發現單位無消防手續和存在火災隱患的的問題,應及時移交公安消防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或各部門函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無消防手續的,要依法處理;對勞動密集型企業存在的火災隱患,要依法處理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屬於重大火災隱患的,要依法確立並報本級政府掛牌督辦。

第二十二條 各公安派出所要對本轄區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認真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無消防手續或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要及時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處理,對存在的火災隱患,要依法處理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 存在火災隱患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應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落實整改資金,確保火災隱患在整改期限內消除。

第二十四條 勞動密集型企業將生產經營專案或場所發包出租的,應對發包出租的生產經營專案、場所的火災隱患排查治理負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責任;發現承包、承租生產經營專案或場所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督促、治理。承包、承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主動接受發包、出租單位對其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勞動密集型企業應當落實防範措施,加強防火巡查、檢查,嚴格監控,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

第二十六條 存在火災隱患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應定期向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火災隱患整改進度,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改的,應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出同意恢復使用決定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將存在火災隱患逾期不改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為公佈範圍;各級各部門要將勞動密集型企業存在的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納入當地信用管理體系,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並通告發改、工信、工商、金融、保險等部門,推動其作為信用評定、專案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保險費率釐定的重要依據,利用經濟槓桿手段促進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積極協調主流媒體、入口網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對區域性、嚴重影響公眾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掛牌督辦的勞動密集型企業重大火災隱患進行曝光,並組織媒體跟蹤報道隱患整改程序,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壓力。

第四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將勞動密集型企業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本地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政府消防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加強過程監督,推動責任落實。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和責任,社群居委會、村民委員會要加強日常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對在勞動密集型企業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中不履行或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的,導致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勞動密集型企業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存在瀆職行為的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實施,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