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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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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中,各位都非常關注休假問題。那麼大家知道職工休假有哪些相關規定嗎?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員工休假管理辦法

國家休假管理規定

探親假: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①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③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員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員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初次結婚的員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的,可視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員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產假: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

①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⑤產假為連續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年假

①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滿20xx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滿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的300%支付。

⑤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傷假

①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③工傷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病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給予324個月的醫療假期。

①工作年限20xx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病假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②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病假為6個月;5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為9個月;20xx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為12個月;20xx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xx年以上的為24個月。

③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不讓休息?這是犯法知道嗎!

《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並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並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職工 請休假(出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職工日常考勤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辦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家有關假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職工請休假(出差)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假期不包括全國年節、紀念日和公休日。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所全體在職職工。

第四條各部門應建立健全考勤登記制度,嚴格考勤管理,確保職工請休假(出差)管理情況客觀公正。

第五條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按時出勤,認真履行職責。

第二章假期

第六條本所職工按規定享有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七條休假。在全面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工作人員的前提下安排職工休假。

(一)所級領導或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或在年度內工齡滿20xx年(含取得大專以上畢業證書的學齡,以下同)的職工,每年可休假14天;處級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工齡滿20xx年而不足20xx年的職工,每年可休假12天;其他職工,每年可休假10天。

(二)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星期天。

(三)休假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確因特殊情況或工作需要,必須經所人事勞資處同意,報所領導批准後,方可延遲到下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遲。

(四)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可將當年休假與探親假合併使用。

(五)在本年度內事假累計20天以上或病假累計30天以上者,或因療養、休養等其他原因休息時間超過休假假期者,不再安排休假。

(六)由未實行休假制度的單位調入的職工,上半年調入的,當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的,從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實行休假制度單位調入的職工,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第八條婚假。婚假假期3天,男女雙方晚婚的,假期延長14天;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九條產假。女職工正常產假為90天。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7日護理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適當給予休產假。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十條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3天的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一條探親假。本所正式職工凡工作滿1年,父母或配偶不在青島,在休假期間又無法團聚的,從下一年度開始,可按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四)當年享受休假的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時間不夠的可以補足。

(五)留學時間在三年以上、婚後在國外學習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國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請出國探親3個月,特殊情況批准延長的,不得超過6個月。非公派的,探親假不超過1個月,批准延長的,不得超過3個月,管理制度《職工請休假(出差)管理辦法》。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十二條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職職工,不得超過假期15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第十三條病假。職工因患病或受傷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或休養的,經定點醫療機構醫師診斷,按出具的病假書請病假。

第十四條事假。職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的,視情況給一定時間的事假。全年事假不得超過10天。當年未休假的應先請休假,再請事假。

第十五條出差。職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確因工作需要需請假或延長時間外,不得無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三章請休假(出差)程式

第十六條職工因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無法上班,應事先按規定程式辦理請休假(出差)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的,應在事後三天內及時補辦。

第十七條職工請休假(出差)基本程式:

(一)本人填寫《請休假(出差)審批單》;

(二)按幹部(職工)管理許可權,報經主管領導審批;

(三)經批准的《請休假(出差)審批單》由人事勞資處備案,職工所在部門歸檔;

(四)職工所在部門按月填寫《考勤彙總表》,報人事勞資處備案。

第十八條職工請休假(出差)審批許可權:

(一)職工休假、請探親假應經本部門、人事勞資處、主管領導逐級審批。

(二)婚假、產假須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經所計生委審批。

(三)喪假由職工所在部門審批。

(四)職工請病假,應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部門職工由本部門審批;部門負責人由主管領導審批。

(五)職工請事假,部門職工3天以下由部門自行審批,4天以上經人事勞資處同意後,報所領導審批;部門負責人3天及以下報主管領導審批,4天以上報所長審批。

(六)職工出差,部門職工由部門自行審批,部門負責人由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職工請休假(出差)期滿後,必須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上班,並及時按原來報批程式辦理銷假(差)手續,否則按曠工計算。

第四章考勤及結果適用

第二十條考勤包括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內容,各部門應在每月20日前彙總,公佈考勤結果和原因,並將結果報送人事勞資處。

第二十一條考勤結果將作為職工年度考核、獎懲、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職工請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崗位薪金不予發放,基本工資和績效薪金照發。

(二)探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職務或技術等級工資加津貼)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的往返路費,全部由職工自理。

第二十三條職工請病假、事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

(二)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滿20xx年的,基本工資照發;工作不滿20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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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不滿20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滿20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四)獲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不受上述(二)、(三)項限制,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五)事假可以休假時間抵扣,超過休假時間的,每超過1天,扣發本人當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資(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資=本人月基本工資總額÷21.5天)。

(六)職工病事假期間的崗位薪金不予發放,病假超過3個月或事假超過10天的,按超出時間扣發績效薪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曠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職工曠工,按工作日扣發基本工資,並視情況扣發崗位薪金和績效薪金。

(二)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或累計曠工4天以內的,扣發1個月崗位薪金和2個月績效薪金。

(三)一年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的,扣發2個月崗位薪金和4個月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甲等);一年內連續曠工4天或累計曠工6天的,扣發3 個月崗位薪金和8個月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內連續曠工5天以上或累計曠工7天以上的,扣發6個月崗位薪金和全年績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內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0天的,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的,不發崗位薪金和績效薪金,並給予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職工遲到、早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天內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不超過2小時的,按事假半天處理。一天內遲到或早退2小時以上不超過3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遲到早退時間可作為事假、曠工累計。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確定1名職工為考勤員,報人事勞資處備案。各部門考勤員和負責人對上報的考勤結果負責,考勤責任納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條職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規定兌現全部工資待遇。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種假期如國家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所人事勞資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