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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鄉鎮人大工作之我見

欄目: 工作體會 / 釋出於: / 人氣:2.33W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組織法)第5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第9條又賦予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13項職權。鄉鎮人大是我國最基層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當前人大工作中最薄弱的環節。要不要加強鄉鎮人大工作?如何加強鄉鎮人大工作?是當前明擺在各級人大和鄉鎮工作中的重要而緊迫的問題,繞不過去。

加強鄉鎮人大工作之我見

一,鄉鎮人大工作是否需要加強?

毋庸置疑,從人大理論和人大制度建設上講必須要加強,可實際上多年來呈削弱之勢,因而,提出這個問題並不為怪。

1、工作現狀堪憂。第一,目前鄉鎮人大專職副主席大多是“光桿司令”。由於鄉鎮人大主席團只能在人代會期間行使職權,多數鄉鎮人大沒有內設機構和人員,閉會期間鄉鎮人大成了“空架子”,所謂的履行鄉鎮人大職責,很多時候就是鄉鎮人大專職副主席一個人在履行職責,使本來應該由一個機構去行使的職權,成了個人行為,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行使職權、按法定程式行使職權的原則。四川省多數縣市鄉鎮人大主席由鄉鎮黨委書記兼任,加之不少縣市又未設專職副主席,嚴重點說,鄉鎮人大工作在個別地方已無人問津。第二,鄉鎮人大主席大多“不務主業”。即使有專職副主席的鄉鎮,專職副主席也普遍分管了大量的黨委或政府工作,有的分管農業,有的分管政法,有的分管維穩,有的分管國土,有的分管計劃生育,等等,至少用70%以上的時間和精力來從事黨委、政府分管工作,無暇顧及主業——人大工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嚴重違背法律規定,極為不妥。第三,鄉鎮人大主席團履職大多“形同虛設”。由於是“空架子”,加上“不務主業”,鄉鎮人大履職很難到位,不說決定權,僅是對政府的監督權就很難行使,除一年一次的代表大會外,政府幾乎不會向人大報告工作,不少鄉鎮人大已經處於可有可無的狀態。

2、發展趨勢不符。主要指鄉鎮人大與根本政治制度要求和基層民主政治發展趨勢不相適應。包括鄉鎮人大在內的人大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既然是根本的制度,就要體現根本的地位、根本的權威和根本的作用,以回擊那些別有用心的攻擊,以冰釋那些不必要的疑惑和猜疑。尤其是在鄉鎮,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任務十分艱鉅,必須發展基層民主,加強鄉鎮政權建設,才能適應任務的需要。前不久,中央又作出了加強和改進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部署,再次把農村基層的政治民主推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值得深思。目前農村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仍然是尊重農民的意願不夠,少數鄉鎮、村組幹部獨斷專行,繼續當“土皇帝”,嚴重挫傷了農民的積極性。要逐步解決這一重要問題,一條重要的路徑是加強和完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充分發揮其決策、監督方面的法定職能和職責,尤其是行使好法律賦予的決定權和監督權。這裡有一個正確認識和處理提高執行力與防止主觀武斷的關係問題,不言而喻,黨和政府執行力是要加強的,但是目前農村實際的情況還是侵害農民利益,“土皇帝”的問題更為嚴重。根本原因就是缺乏強有力的監督機構、監督程式、監督機制,換句話說,假如能夠認真落實好法律和有關法規賦予鄉鎮人大的各項職能、職責,鄉鎮的民主氣氛就會好得多,決策或許就能尊重農民的意願。由此可見,加強鄉鎮人大及其主席團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已經是不言自明的了。

二、鄉鎮人大工作應當如何加強?

不客氣地說,鄉鎮人大已經是“被愛情遺忘的角落”多年了,繼續不客氣地說,這給政治體制改革滯後也有關係。當前如何加強?建議如下:

1、縣(區)委要進一步認清鄉鎮人大的性質、地位和作用。當前鄉鎮人大工作總體呈一種虛、軟、弱的態勢,工作的“位”與“為”嚴重脫節。許多鄉鎮人大業務工作僅限於每年召開一次人代會,其餘時間則從事政府具體行政工作;鄉鎮人大專職副主席被分派去管理具體的行政事務,成為了實實在在的政府行政工作人員;黨委考核人大不是考核人大業務工作的完成情況,而是考核人大專職副主席分管的具體行政工作的完成情況。這種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錯位倒置的現象,顯然與人大工作的性質、特點和崗位職責不符,更不利於人大工作的開展。表面上看,這是人大制度在基層政權建設中的缺位,是法律和制度在執行層面的缺失。更深層次的原因,卻在於我們認識上的距離和偏差,既有我們基層幹部對人大制度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夠,也有基層黨委、人大、政府工作者不能正確處理領導、監督與行政之間的關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基層的權力機關,從全國來講,它具有基礎性、基層性、群眾性、邊沿性的特點,在普及宣傳法律、監督法律實施、深化依法治理等方面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黨要實現對農村工作的有效領導,就應該發揮鄉鎮人大的職能作用,通過鄉鎮人大依法作出決議、決定,並履行監督職責,保障黨的決策的落實。這也是發展農業、繁榮農村、富裕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

2、上級人大要加大對鄉鎮人大的指導力度,並儘快修訂有關法律、法規。目前鄉鎮人大行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組織法幾條原則性的表述和各省市制定的相關條列,缺乏統一而具體的規定和實際的操作性。全國人大應適應新時期人大工作需要,及時總結地方創新、探索的實踐經驗,及早修改地方組織法,明確鄉鎮人大主席團的常設性質和法律地位。與此同時,上級人大尤其是區縣人大,要主動積極、敢於、善於加大對鄉鎮人大的指導和幫助。憲法和法律把上下級人大之間確立為法律上的監督關係、工作上的聯絡關係、業務上的指導關係,但在實際工作中下級人大普遍希望上級人大加強聯絡和指導。人大工作應與時俱進,人大的工作方法也應與時俱進,因此,人大常委會絕不能由於指導關係而放棄對鄉鎮人大工作的關心和幫助。只要有利於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利於把人大工作引入競爭、激勵機制,有利於推進鄉鎮人大工作的開展,有利於調動鄉鎮人大幹部的積極性和穩定鄉鎮人大幹部隊伍,人大常委會就不能墨守陳規,而要敢於探索,大膽地對鄉鎮人大工作實施指導和幫助。一些區縣人大對鄉鎮人大實行工作考核,堅持定期召開人大主席聯席會議,主動幫助完善鄉鎮人大主席團機構和人員配備,就受到鄉鎮人大普遍歡迎,收到了加好效果。

3、鄉鎮黨委都要全力推進,熱情幫助鄉鎮人大加強自身建設。首先是班子建設,目前班子建設的關鍵是要保證人大主席的專職化,以儘快解決部分鄉鎮人大主席團沒有專職主席或副主席的問題,並逐步做到鄉鎮黨委書記不再兼任人大主席,以保證鄉鎮人大工作有專人負責,這應該是最基本的前提和條件。其次是隊伍建設,鄉鎮人大作為鄉鎮的權力機關有法律賦予的13項職責,配備和明確一至二名專、兼職工作人員,以適應工作的需要,應該是合符情理的要求。問題是這樣的最低線的配置在許多鄉鎮也沒有落實,應該給予解決。第三是制度建設,自貢市大安區人大常委會連續兩屆堅持召開鄉鎮人大專職主席定期例會,使人大主席經常有“回家”的溫暖的感覺,同時狠抓鄉鎮人大的制度建設:主要突出了會議制度;主席團成員聯絡代表制度;辦理群眾來信來訪制度;向黨委和上級人大定期彙報工作制度;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批評、意見和建議制度;組織代表視察,執法檢查制度等等。實踐證明,這些都對規範鄉鎮人大工作,加強鄉鎮人大自身建設,促其履職行權,起到了較好的效果。

4、鄉鎮人大自身要提高素質,敢於探索,創造性地開展工作。進一步解放思想,積極探索、勇於創新地開展鄉鎮人大工作,已成為人大工作必須認真思考的一個重大實踐課題。鄉鎮人大的探索創新應該是在堅持黨的領導、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下,突出鄉鎮人大履職行權“更有作為”這個主題。根據這幾年一些鄉鎮的工作實踐,感到以下幾點值得借鑑:

第一,建立並落實好主席團定期會議制度。鄉鎮人大主席團雖不是常設機構,但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規定,“主席團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鄉鎮政府定期彙報專題工作,主席團決定問題半數通過,這就彌補了“非常設機構”的不足。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基層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具有保證憲法、法律、上級人大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的監督職能。這種監督,不同於群眾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執政黨的監督,而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應該說,定期召開主席團會議聽取和審議鄉鎮政府的專項彙報,決定本鄉鎮涉及經濟和民生的重大問題是實現這種監督的必要形式。

第二,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侵權行為和村委會工作的監督。一是加強對鄉規民約和與村民自治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查。村民自治作為一種基層民主制度是法定的,鄉鎮人大可以通過行使監督權,確保村委會組織法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針對目前村委會換屆選舉不規範,甚至不符合法定程式問題屢屢發生的現象,鄉鎮人大在村委會選舉的監督方面義不容辭,也大有作為。此外,農村那些侵犯村民自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破壞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從法律設定的約束機制的角度分析,只有鄉鎮人大擁有對鄉鎮政府監督的職權。鄉鎮人大應該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權,積極採取執法檢查等形式加強監督,促進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加強對村委會工作的指導。

第三,加大對人大代表意見、建議的督辦力度,圍繞中心,卓有成效地開展好代表活動。人代會期間代表的意見、建議一般都反映了當地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加大督辦力度不僅是對人大代表的尊重,更重要的是體現了對民生的關心,應成為鄉鎮人大的重要職責和主要抓手。在鄉鎮人大閉會期間,人大主席團如何組織好代表活動十分關鍵,要圍繞黨委、政府的工作重點,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組織人大代表開展各種活動,將視察和執法檢查中提出的意見及時反饋給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還可將帶有共性的問題提交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