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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範本

欄目: 證明書 / 釋出於: / 人氣:1.07W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補發辦法如下:

出生醫學證明補辦範本

(一)未報戶口前遺失的《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二)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具體的補發程式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按《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補充規定,《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婦幼保健機構)申請補發,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補辦》。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補辦辦法:

根據北京市衛生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規範

第三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

公民遺失《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填寫"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確認情況屬實予以補發。補發新證後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回補發機構。申請補發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屬實證明。

(二)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填寫內容的證明。(掛產科號取病歷)

(三)準備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B5紙)。

第三十二條未辦理戶口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人必須出具戶口登記部門出具的新生兒未辦理戶口登記證明,方可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巳經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文。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儲存。

每週三上午8點30分-10點掛號取病歷,來產科填補辦申請稽核表。接生者簽字、產科主任簽字、醫務處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