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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承擔責任協議書3篇

欄目: 責任書 / 釋出於: / 人氣:2.88W

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或違反《合同法》 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本文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三方承擔責任協議書,僅供參考。

三方承擔責任協議書3篇
三方承擔責任協議書篇一:

甲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有丙方入股甲、乙兩方合股(合夥)開辦的南充市寫視康科技有限公司(網路工程部)公司,全面實施三方共同投資、共同合夥經營的決策,成立南充市川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本著互利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達成以下合作協議,以供信守。

第一條:合夥公司名稱及主要 經營地:

1. 公司名稱:

2. 經營地:

第二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公司前期業務範圍為弱電工程(涉及範圍:樓宇對講、安防監控、周界報警、門禁道閘、巡更系統、公共廣播、視訊會議、網站建設、綜合佈線、一卡通系統等)。

第三條:合夥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第四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1.出資方式:

南充市XXXXXXX技有限公司(網路工程部)原由甲、乙雙方共同出資25元元經營,甲方出資15萬元,持有公司60%的股份,乙方出資10萬元,持有公司40%的股份。現丙方於合夥自願出資5萬加入,成立南充市川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甲方讓出15%的股份,乙方讓出5%的股份,讓丙方加入,丙方加入後擁有公司20%的股份。

甲、乙方已使公司運轉正常,丙方加入時,為方便管理與結算,經三方完全同意,公司所有對外債務與未收賬款由甲乙雙方承擔,公司賬面現金清零,現有實物資產為公司資產。丙方加入後,賬面資金為丙方所投入的¥50000.00元。

現丙方加入,所入股現金¥50000.00(五萬元)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丙方加入公司後,股份分配如下:

甲方佔總投資額45%(百分之四十五)的股份;

乙方佔總投資額35%(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

丙方佔總投資額20%(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公司今後如需增資,則甲、乙、丙三方共同按佔股比例增資。

2.本合夥公司在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公司清算後如有盈利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

1○甲、乙、丙三方按股權份額比例投資,享有公司股利。三方實際投入股份本金金額用於公司運作,不能用作利潤分配及提取。公司若產生利潤後,甲、乙、丙三方按投資比例提取可分得的利潤。其餘部分留公司作為資本填充。

2如遇大專案公司需追加投資,則三方按投資比例共同注資,資金分批迴籠後按投資比○

例分批返還追加投資的本金,盈利後按投資比例提取可分得的利潤。

3如將股利投入公司作為運作資金,以加大資金來源,擴充市場份額,必須經三方同意,○

並由甲、乙、丙三方同時進行。

2.債務承擔:

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甲、乙、丙三方按投資比例承擔。

第六條:在合夥期內的事項約定

1.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公司正常經營,三方無意退出,則合同期限自動延續,並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續簽合同。

2.入夥、退夥

A入夥:

1甲、乙、丙三方需承認本合同;○2需經甲乙丙三方同意;○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B退夥:

1公司正常經營期間如其中一方要求退夥,應提前三個月告知其它兩方, ○

公司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退夥時按退夥人投資股份的100%退出。

2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

3合同期滿,如一方要求退夥,按退夥人的投資金額100%退出。 ○

4除名退股:合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

名,被除名者的股份由公司其它股東按比例無償接收:

1)

2)

3) 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例:以個人或其它公司名義私自接單,損壞合夥公司的利益);

4)

5)

3.出資的轉讓

經三方協商同意,不允許合夥人任意一方向第四方轉讓自己的出資,股份只能在三方之間互相轉讓。

4.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5.在公司運營期間,全權委託李元軍作為公司運作的總負責人,處理公司的所有事務,公司必須一元化領導,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公司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三方合夥人研究同意後方可執行:

1、新產品的引進;

2、重大的促銷活動;

3、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6. XXXXX名下長安車輛一輛,車牌為 川XXXXXXX,公司業務之外,僅供李元軍一人使用,但須以公司業務及事務為主。公司享有使用權,承擔80%本車使用產生的一切費用。除車輛損壞無法繼續使用外,合同期內不得賣出,確保公司正常使用。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1.甲方負責財務出納

2.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3.丙方負責採購

三方都有權參加公司經營管理和督導工作,有權知道公司所有的資金用處和公司運營情況。

公司每月底結算一次,除各項開支外,在還完投資款項後,經營狀況做到月清月結。

第八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人都有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利益按本合同股份佔比分配。 ○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時應以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

4合夥人有退股的權利。 ○

2.合夥人的義務: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合夥人如觸犯法律揹負刑事責任,喪失人身自由、無政治行使權力。

甲、乙、丙三方均以發展公司業務為第一已任,為公司出謀劃策,讓公司的業務蒸蒸日上。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

2分擔合夥經營損失的債務; ○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第九條:禁止行為

1.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名義和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2. 禁止三方中的任何單獨一方以合夥公司的名義進行擔保、抵押、貸款等行為。

3. 重大投資決策,必須經三方協商,達成共識方可執行,否則一律禁止。

第十條:合夥經營的繼續

1. 在退股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但退股人無權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一經發現,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 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以其佔股比例清算後返還給繼承人。

第十一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 合夥因以下情況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3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4被○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它原因。 依法撤銷;○

2. 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清算完成。 ○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合夥所欠僱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所欠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按甲、乙、丙三方投資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按甲、乙、丙三方投資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 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

果逾期_____個工作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股處理。

2. 合夥人私自轉讓其股份給他人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 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南充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肆份,三方合夥人各執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4.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簽約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簽約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簽約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三方承擔責任協議書篇二: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絡電話:

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絡電話:

應三方共同要求,三方作為股東共同投資人民幣 萬元共同經營 公司(後簡稱公司) ,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入股股東充分協商,對公司入股合作管理等事宜達成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訂立本協議,望入股股東嚴格遵守執行本協議內容。

第一條 總則

(一)公司名稱:

(二)住 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註冊資本:

(五)經營範圍:

(六)性質: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方各以其入股時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條 股東及其入股出資情況

(一)公司股東為 、 、 三人。公司總投資 萬元,吳國金佔總投資份額的70%,陳俊佔總投資份額的15%,唐愛民佔總投資份額的15%。三人共同經營公司,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二)投資人必須根據公司需要,按期足額將上述認繳投資額轉入公司賬戶,滿足公司取得車輛安全效能檢測、摩托車安全效能檢驗資格證書、購買土地裝置、修建車輛安全檢測用房及其他附屬設施建設的需求。

出資人均應於 前,將各認繳的投資存入公司銀行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得撤回出資。任一方股東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按本協議第九條第(二)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公司對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應當簽發出資證明書,及時變更公司股東名冊,及時向工商管理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四)若公司運營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由全體股東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並分享和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徵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第三條 公司管理

(一)公司股東會由全體出資人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董事、監事;

3、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上述事項,通過方式:按股權份額?一致決定?

(二)公司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任期三年。

(三)由 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組織研究檢測發展業務,貫徹國家新政策新標準,根據公司需要研究檢查檢測工作的發展和不足,認真貫徹質量保證體系,確保檢驗工作公正、科學、準確、可靠,提高公司的檢驗業務水平。

(2)根據公司運營需要決定設立公司部門、招聘員工(財務人員除外);

(3)審批公司日常運營事項;(涉及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須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五)款處理;甲方日常運營的財務審批許可權為 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許可權數額的,須經出資人各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嚴格執行公司的財務預算、經營方針;

(5)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四)由 擔任公司的監事。具體職責包括:

(1)對甲方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公司財務;

(3)監督甲方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須經全體股東達成一致決議後方可進行的重大事項包括:

(1)重大裝置更新、建設專案;( 萬元以上的重大裝置、建設專案)

(2)由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企業及個人提供擔保的;

(3)由公司出借資金給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企業及個人的;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6)修改公司章程;

(7)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

(7)交易相對方是與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有關聯關係的關聯交易行為;(即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階管理人員是交易相對方的直接、間接控制人,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交易金額在 萬元以上的)

對上述事項全體出資人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出資人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對於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未經出資人各方達成一致決議後進行的,該行為無效;出資人意見不一致的,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按如下方式處理:

除上述重大事項外,出資人各方一致同意,每月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公司經營情況進行通報,並通報公司此月收支情況、財務狀況,對公司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作出安排。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吳國金擔任,並依法登記。

第四條 財務管理

(一)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賬目。公司運營資金應當由開立的公司銀行賬戶統一收支。

(二)財務會計人員的聘任與更換應當經過甲乙丙三方同意。乙方、丙方有權委派一名出納人員。

(三)公司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並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出資人各方簽字。應當向股東提供報表的包括:

1、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月終了後6日內作出,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

2、半年度財務報表,在每半年度終了後60日內作出,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註。

3、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作出,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全部內容。

(四)公司預算、決算。公司年底次月(1月15日前)應當作出次年年度預算,交由股東會稽核批准。公司年初( 月 日前)應當作出前一年度決算,交由股東會稽核批准。

第五條 盈虧分配

(一)公司實施有利同享、有險同當的分配原則。有盈利,股東應當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成;有虧損和風險,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二)公司稅後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並提取法定公積金(稅後利潤的10%)後,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1)分紅的時間: 。

(2)分紅的數額為: 。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六條 轉股及退股的約定

(一)公司的出資人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出資人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出資人一致同意。

(二)根據公司的發展需要,入股投資的出資人實際情況變化,無法確保公司的正常執行、參與公司經營的,經其他出資人書面一致同意,可以退股;

1、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未繳納出資額、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為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徵得其他出資人的書面同意後可以退股。

2、若出資人的退股行為導致公司喪失經營資質、造成公司損失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3、轉股退股:一方可以將全部股權轉讓從而退出公司。

(1)其他出資人對擬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其他出資人均主張優先受讓權的,應當協商確定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行使。

(2)若擬將股權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於轉讓方,且應經過其他出資人的書面同意。

轉讓方違反協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方應當賠償守約方股東的損失並支付違約金。

4、退股股權份額計算:對所有股東投資的公司全部資產進行評估,按退股人的入股出資比例計算轉讓的股權份額。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三)一方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股: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公司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當然退股的日期,為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起。

第七條 股東權利與責任

1、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2、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此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終止:(1)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3)甲乙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解除後:(1)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2)若清算後有剩餘資產,甲乙丙三方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3)若清算後有虧損,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遇有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各方以出資比例償還。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任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未足額、按時繳付出資的,須在 日內補足,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2、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使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遭受損失的,須向公司或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並且向守約方出資人支付違約金 元。

第九條 其他約定

1、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可以由三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約定中涉及甲乙丙三方內部權利義務的,若與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協議為準。

3、因本協議發生爭議,各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將爭議提交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4、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三方承擔責任協議書篇三: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 的基礎,經營一家鋼材加工廠,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鋼材加工廠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於: 面積:

第三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為: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乙方 (姓名)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丙方 (姓名)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由合夥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及債務承擔

1、 工資分配:

2、獎金分配:隨著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度獎發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商議後決定。

3、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 入夥

1、新入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必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如何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除名決議應該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貨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開展業務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專案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佔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一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的利益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以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到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全體合夥人過半數統一,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再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給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分出資,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五)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夥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夥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章處: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