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書信 > 信函

民事反訴答辯狀(精選5篇)

欄目: 信函 / 釋出於: / 人氣:2.32W

民事反訴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xx市實業有限公司

民事反訴答辯狀(精選5篇)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答辯人兼反訴被告(原告):()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xx市實業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於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存在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實後駁回其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本單位工人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收購合同》,被答辯人委託答辯人收集並清理其指定的廢料,該合同顯然屬於承攬合同;合同中又約定廢料作價出售給答辯人,該合同又屬於買賣合同。無論是承攬合同還是買賣合同,被答辯人都沒有義務向答辯人支付人工費,該人工是直接為被答辯人清理廢料所支付,且該員工屬於被答辯人單位職工,顯然應該由被答辯人支付工資,要求答辯人承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收購合同》顯然上述條款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被答辯人要求X元沒有事實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x年1月11日到x年4月2日,長期存在收集並清理廢料、收購廢料的複式合同。x年度答辯人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元,x年至x年度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元,x年7月X元貨款已經付給被答辯人,因此合計X元應當予以扣減,即被答辯人只能要求X元欠款。

二、關於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反訴人開具x年1月11日以來X元的增值稅發票,並承擔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x年1月11日起,反訴人開始為被反訴人收集、清理並收購被反訴人指定的廢料,雙方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檔案、傳真檔案、銀行轉賬等形式確認並結算。從x年1月11日到x年3月2日,反訴人先後向被反訴人支付X元的廢品款,但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這說明在買賣交易中,開具增值稅發票本質上系出賣方必須履行的一項稅法義務。《增值稅條例》第四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鑑於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反訴人不能依法進行稅額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損失。顯然,被反訴人有義務向反訴人開具該增值稅發票,以彌補反訴人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正因為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反訴人才不得不從x年3月2日起拒付廢品貨款。顯然被反訴人過錯在先,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xx市實業有限公司

x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反訴答辯狀 篇2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某某,男,漢族,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xx市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某某,女,漢族,x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xx市。

答辯人因培訓費用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支付違約金6000元人民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x年7月31日簽訂了《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籤訂後,答辯人依《承包協議書》完全正確履行了協議書的第二項約定,詳見答辯人提交的證據1、學員名單,2、約考回執,3、學員的證人證言,4、收據,5,教學日誌。被答辯人在簽訂《承包協議書》時,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車輛使用費、折扣費等共1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承包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非常明確,答辯人自負盈虧(只是包括油費、修理費、交通事故產生的維修費用及賠償);況且依據合同約定,答辯人即是自負盈虧,同時也是被答辯人的教練,負責培訓被答辯人的學員,順利拿到這人駕駛證。

三、被答辯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學員學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因為該四名學生,未到韶關考試,因此並不存在交學費事實。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違約,且想不支付答辯人的培訓費及保證金是事實,被答辯人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反訴請求,依法保護答辯人的本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致

xx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民事反訴答辯狀 篇3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冼某升,男,漢族, x年10月2日出生,現住在佛山市xx區xx鎮xx村xx街巷號,電話。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xx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xx市河南岸路新村xx大廈首層號。

負責人:黎某某 電話。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專案,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定工程安裝內容、施工費用、增減專案都需要經雙方籤認後生效。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後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專案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託範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圖”中籤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為準”,就武斷認為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後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專案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並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於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為一律視為未變更。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為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圖的變更,答辯人並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定工程總價款為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為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可是,被答辯人經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專案,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專案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才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餘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後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x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x年11月4日。到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並在x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採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約定依據,屬於嚴重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後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冼某升

x年xx月xx日

民事反訴答辯狀 篇4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冼,男,漢族, x年10月2日出生,現住在佛山市xx區xx鎮xx村xx街巷號,電話。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廣州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xx市河南岸路新村xx大廈首層號。

負責人:黎某某 電話0。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專案,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定工程安裝內容、施工費用、增減專案都需要經雙方籤認後生效。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後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專案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託範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圖”中籤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為準”,就武斷認為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後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專案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並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於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為一律視為未變更。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為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圖的變更,答辯人並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定工程總價款為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為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可是,被答辯人經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專案,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專案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才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餘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後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x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x年11月4日。到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並在x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採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約定依據,屬於嚴重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後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冼

x年xx月xx日

民事反訴答辯狀 篇5

答辯人(被告):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xx市海淀區知春路6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

被答辯人(原告):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大興區北臧村鎮大臧村大華路西十條3號

因被答辯人正大興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謂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於x6年11月3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答辯人認為,本案事實複雜、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爭議巨大,訴訟標的金額也高達270餘萬元,且案涉《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有偽造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答辯人已申請貴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對該協議有關人員的簽字進行筆跡鑑定並擬提起反訴請求撤銷該協議,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前答辯人已向貴院提交了《關於請求適用普通程式並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請求請貴院將本案適用普通程式並延期開庭審理;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分清是非,答辯人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因案涉《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係實際並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議書》的權利。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於x6年2月24日簽訂《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議書》”);在協議書籤訂後,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然而事實上,自x3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務關係,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務負責人一直就支付密碼系統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商。截至x6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務、為後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餘萬元的支付密碼後臺核驗系統,並交付了8600臺價值500餘萬元的CI-900支付密碼器。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x5年12月12日到x6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x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係。在此過程中答辯人並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值得強調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3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係之後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議”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務經理鄭芳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外串通、矇騙公司的結果。種種跡象表明,鄭芳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趙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楊書琴女士熟悉,可以經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係的楊書琴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楊書琴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籤了字。然而,不久之後答辯人即得知楊書琴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x5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楊書琴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活動併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議書》上簽字。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務經理鄭芳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鄭芳仿冒所為。此前答辯人曾找鄭芳談話並指出該協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鄭芳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趙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議,鄭芳對此不置可否,並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鑑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楊書琴女士調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楊書琴”三字是否系楊書琴女士所書,以及請求貴院鑑定該“楊書琴”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務人員鄭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協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係事實上並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此主張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議,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佣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基於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議的有效性不談,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佣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並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xx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 23000臺,CI-910 270臺,CP-100 16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佣金累計達270萬元。” 顯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6年2月24日《代理協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係,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

其次,作為《代理協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域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假日外,乙方須於每週五前見乙方在本週內有關‘產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基於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協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很顯然,《代理協議書》並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佣金約定履行先後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佣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在起訴也屬於過早地主張權利,並且誇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xx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 23000臺,CI-910 270臺,CP-100 16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佣金累計達270萬元。”答辯人認為,即使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代理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該協議及其附件,被答辯人可以從答辯人處獲取佣金的前提,也必須是促成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支付佣金僅限於華夏銀行向答辯人直接“定購”或“發出定單”,而自x6年2月24日該協議簽訂以來,答辯人只與華夏銀行簽訂了5000臺支付密碼銷售的協議,價值 x萬元,遠非原告在其起訴狀中聲稱的23000臺,故涉及支付佣金的僅有5000臺密碼器。其次,《代理協議書》第六條關於佣金的計算方式約定:“佣金=(銀行最終結算單價-結算單價)×實際發貨數量×收款期引數”即佣金的支付以銀行最終結算價(即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交易價)不低於結算價為前提,但事實上,銀行最終結算價400元/臺低於《代理協議書》第六條規定的結算價435元。因此,即使該《代理協議書》為有效合同,依照雙方約定,答辯人需要支付的佣金數額為零 ,被答辯人還是無權向答辯人要求支付佣金,答辯人並未有任何違約行為。

同時,即使認定該《代理協議書》能夠成立,答辯人現在向被答辯人起訴要求支付佣金也是過早的行使了合同權利。查案涉《代理協議書》第七條第二款對雙方佣金結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戶每次定單所支付之全部結算貨款後 1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協議第六條之規定支付乙方佣金。”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只有在答辯人收到每次定單的全部結算貨款之後才能向答辯人主張支付佣金的權利。而在答辯人與華夏銀行於x6年4月簽訂的《華夏銀行電子支付密碼器專案、裝置合同》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裝置安裝除錯合格後,甲方支付80%貨款;裝置執行到30日內無故障,支付17%貨款;在裝置保質期內雙方協定根據合同執行情況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貨款。”又該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約定:“乙方對所提供產品免費保修3年及終身維護。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裝驗收報告日期為準。”也就是說,答辯人對裝置的保質期為3年;按該合同中關於付款方式的約定,答辯人要在安裝驗收後3年才能就該次定單收回全部結算貨款,在答辯人收回該次訂單的全部結算貨款後十天內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該次訂單的佣金。而該合同不過剛履行幾個月,離3年的保質期限還相距甚遠,答辯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結算貨款。根據《代理協議書》雙方關於佣金結算方式的約定,被答辯人無權在答辯 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之前主張結算該次定單的佣金。因此,被答辯人提起本次訴訟之舉是過早的行使其合同權利,被答辯人有權拒絕履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案涉《產品代理協議書》因有偽造他人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而成為可撤銷的合同,被答辯人依據該協議主張所謂的佣金和違約責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實上當事人雙方之間所謂的居間服務關係並不存,在該協議不可能也沒有實際履行。即使該協議能夠成立,現在起訴也屬於過早地主張權利,此舉與雙方達成的《產品代理協議書》關於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才向被答辯人結算佣金的約定明顯不符;且被答辯人隨意誇大銷售產品的數額和結算貨款,並在此基礎上索要鉅額佣金,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答辯人保留對其提起反訴的權利。答辯人特具上述意見,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