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夥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名稱:四川律師事務所,英文名稱: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見附件《合夥人名錄》。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100萬元,出資合夥人出資方式、金額、持股比例載入附件《合夥人出資持股登記表》。
律師事務所增加、減少開辦資金,由合夥人會議依據本協議與律師事務所章程決定。
第二章合夥人
第一節
合夥型別與入夥條件
第四條
本所合夥人分為創始合夥人、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與管理合夥人。本所律師因對外業務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立的“資深合夥人”、“高階合夥人”、“合夥人”等名譽稱謂與本協議無關。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創始合夥人為一人,創始合夥人高建強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為終身合夥人。但在本協議簽訂後前十年不享有終身合夥人分配權益。
(二)本所全體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依據本協議享有合夥人財產(資產)所有權與紅利分配權。
(三)本所管理合夥人依照本協議享有合夥人紅利分配權。
第五條
終身合夥人
終身合夥人是在本所持續工作,併為本所出資或者(和)參與管理工作的普通合夥人。
(一)晉升終身合夥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所持續執業或工作(可計入擔任法律祕書、律師助理等期限)滿十年(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20xx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執業的律師自20xx年1月1日起算);
2、成為出資合夥人滿五年或者管理合夥人滿八年,既是出資合夥人又是管理合夥人的,符合其中任一條件即可;
3、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無違法犯罪記錄;
4、除退休外,在本所專職執業或工作。
5、向合夥人會議申請成為終身合夥人。
對律師事務所有特殊貢獻,包括不限於承辦有重大國際、國內影響案件,為律師事務所創收作出突出貢獻,為律師事務所聲譽帶來重大榮譽的律師不受上述(一)項1、2條件限制,合夥人會議可以邀請其晉升成為本所終身合夥人。
(三)除本協議第十一條(一)項規定的情形外,合夥人會議無權決定終身合夥人退夥。但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合夥人會議決議宣告終身合夥人身份喪失,律師事務所無需補償,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轉入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
2、有損害律師行業或本所聲譽、名譽,或者給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損害的行為;
3、因違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律師執業資格(吊銷律師執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請放棄終身合夥人身份;
5、其他應當按喪失終身合夥人身份的情形。
終身合夥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轉讓、贈與。終身合夥人死亡,其所有份額比照退夥方式交由繼承權人或者指定遺贈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晉升為終身合夥人的律師在退出出資合夥或者不擔當、不適宜擔當管理合夥人時,不妨礙繼續擔任並享有終身合夥人的權利。
(五)終身合夥人享有律師事務所的財產份額與利益分配,其所佔份額與分配方式在本協議簽訂滿十年時,由當時的合夥人會議根據終身合夥律師的執業年限、創收情況以及其他貢獻作出詳細規定,並修訂本協議。
終身合夥人不負有出資義務。但同時是本所出資合夥人除外。
(六)終身合夥人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夥人名錄。
第六條
出資合夥人
出資合夥人是在本所執業併為本所出資的合夥人。出資合夥人可以依照本協議選擇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
(一)除本協議首次簽署之出資合夥人外,新增出資合夥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連續在本所執業三年以上;
3、擔任出資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並履行“合夥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6、本人申請並同意認繳入夥資本。
(二)律師符合本條(一)項條件,申請出資入夥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同意入夥,但是新入夥律師的出資額度不應當低於當時律師事務所共有資產時價的1%,不高於原有合夥人最低出資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資合夥人,應當由原出資合夥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轉讓股權方式進行,直到全體合夥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為律師事務所發展需要,經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增資擴股,可不受本條(一)2項及(二)項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資合夥人的權益
1、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資產權;
2、依照本協議享有出資合夥人分配紅利;
3、新入夥律師(包括本協議首次簽署的新入夥律師)在入夥後前三年,可選擇有限合夥。選擇有限合夥的合夥人在有限合夥期間以出資為限承擔本所債務。但是入夥律師放棄有限出資合夥的除外。
4、出資合夥人除經合夥人會議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資合夥人或符合入夥條件的執業律師轉讓出資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轉讓在本所的出資。
5、出資合夥出資到位或者受讓後,事務所應當《出資持股證明書》,出資合夥人轉讓股份應當變更《出資持股證明書》,退回還證明。
有限合夥人不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夥人名錄。
第七條
管理合夥人
管理合夥人是在本所執業並參與本所管理事務的有期限的有限責任合夥人。管理合夥人的勞務出資自受邀成為管理合夥人始,至離職之日止。
(一)管理合夥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善於學習,有本所管理崗位所需要的知識或特長;
2、擔任管理合夥人前三年內未受過除名或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並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6、具備思維活躍、有積極進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戰的性格;
7、為人誠實、正直,性格開朗、責任心強,擅長與人溝通;
8、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能承擔和突破工作壓力,是很好的時間管理者和自我任務驅動者。
(二)管理合夥人由事務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員會向合夥人會議推薦,經合夥人會議批准後,邀請入夥。
管理合夥人由執業律師兼任,除依據本協議約定享有分紅權利和執業收益外,不領薪資。但是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專職從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夥人除外。
本所出資合夥人、終身合夥人符合管理合夥人條件的,可以受邀成為管理合夥人。
(三)管理合夥人應當遵守本所各項制度,並保證:
1、勤勉盡職,公正、全面履行職責;
2、非經合夥人會議同意,不得與本所交易或者訂立商業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佔本所財產;
4、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包括不限於損害公共案源、公共財產的管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資金或者將本所財產借貸給他人;
6、保守本所商業祕密,管理合夥人辭去管理合夥人職務後,仍然應當保守本所商業祕密至被保守的祕密成為公開資訊。
(四)管理合夥人的權益與豁免
1、依照本協議享有管理合夥人的分配紅利;
2、不負有出資義務,不承擔本所虧損。同時為本所普通出資合夥人的除外。但是因為管理合夥人的過錯導致本所損失,依照本協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除外。
第二節
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合夥人依照本協議與本所章程規定的程式與方式,享有下列權利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4.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夥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夥;
6.依本協議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權和(或)財產所有權。
7、對本所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8、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本所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10、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合夥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夥人會議決定,參加相關的監管委員會,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夥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除因有限合夥另有約定的外,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除本條規定的合夥人基本權利義務外,合夥人依照本協議享有相應的約定權利,承擔相應的約定義務。
第三節
入夥、退夥與合夥人違約
第九條
入夥。
(一)在下列情況下,本所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夥人:
1、根據本協議規定的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與管理合夥人條件,滿足條件的專職律師申請或者受邀入夥時;
2、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經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吸收新增合夥人時。
(二)符合合夥人條件並申請或受邀加入合夥的,由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並與新合夥人簽訂書面協議,載入本所合夥人名錄,並根據本協議規定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新合夥人入夥申請或者管理委員會邀請管理合夥人,應當在合夥人會議召開前30天向合夥人會議提出議案。
(四)新增出資合夥人可以按本協議約定選擇有限責任合夥。
(五)新增出資合夥人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可以有限期合夥。期限屆滿應當按退火處理,需要延長合夥期限的,應當重新入夥。
管理合夥人自受邀成為管理合夥人履行管理合夥人職務起入夥,合夥期限為二年。重新成為管理合夥人的,合夥期限連續計算。
第十條
合夥人退夥。
(一)合夥人要求退夥(管理合夥人辭去管理合夥人職務),須提前二個月向合夥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合夥人會議決議。載入登記機關合夥人名錄的,應當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管理合夥人自本屆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約定出資期限的出資合夥人自約定到期之日為合夥屆滿之日,按自動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合夥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佔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並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出資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1.退夥時合夥人會議確認的其所佔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五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申請退夥的,按所佔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本所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並不考慮和支付留置期間的利息;
4.出資合夥人退夥可採用出資合夥人受讓增持股份方式與事務所減資方式,具體辦法由合夥人會議決定。對應向退夥人支付的部分應根據受讓合夥人與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夥人應接受一個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分期支付方式;
(四)合夥人退夥,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餘利潤的分配。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管理合夥人退夥(辭去管理合夥人職務)、自動退夥或者勸其退夥的,應當享有任職期間紅利。
(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如退夥人不按合夥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或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夥人不清償連帶債務,則合夥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六)合夥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參照退夥處理。
第十一條
對合夥人違約的處理。
(一)合夥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夥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1、擅自退夥或離所;
2、受到刑事處罰;
3、律師執業資格或者執照被吊銷;
4、洩露本所商業祕密;
5、嚴重違反合夥協議、本所章程及合夥人會議,或者嚴重違反本所規章制度;
6、破壞或者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
(二)出資合夥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夥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1、簽訂出資合夥協議後,逾期履行出資義務超出30日;
2、出資合夥人濫用出資人身份,破壞本所管理秩序、嚴重影響本所經營工作、損害本所或者本所律師利益;
(三)管理合夥人有下列情形時,管理委員會有權暫停其管理合夥人之職,並報合夥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勸其退夥直到除名的處理:
1、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夥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盡職履行管理委員會分派的管理崗位職務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勝任或者怠於履行管理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條
處罰程式
(一)經管理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合夥人提議,合夥人會議應當對違約合夥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夥人以外的與會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夥人時,合夥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夥的決議,合夥人會議無須對該合夥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夥人申辯。
(二)當合夥人會議作出“勸其退夥”決議時,該合夥人應在15天內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的書面申請,並按退夥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夥人會議提出退夥書面申請的,則合夥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合夥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夥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三)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夥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並保守本所商業祕密。
(四)出資合夥人勸其退夥與除名的,按照退夥程式原則和規定處理合夥財產。
(五)上述處理並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一節
事務所主任與合夥人大會
第十三條
本所最高權力機構為合夥人會議,本所經營管理與業務活動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執行主任負責制。
第十四條
本所設立主任一名。為本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並在合夥人會議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事務所主任任期為三年,由合夥人會議在事務所合夥人中選舉產生。
本所不設副主任。在對外活動中,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夥人代行主任職務,代行職務期間,為履職方便可稱副主任。本所律師因對外業務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立的“副主任”等名譽稱謂與本協議無關。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職務。
第十五條
合夥人會議
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協議第四條一款全體合夥人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選舉、罷免本所主任;
(三)根據主任的提名,決定或罷免管理委員會主任
(四)根據管理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管理委員會成員(管理合夥人)的人選;
(五)決定管理委員會的崗位組成,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對管委會工作提出質詢;
(六)審議管理委員會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決定晉升終身合夥人、吸納出資合夥人的入夥;
(八)決定本所增資擴股或者減少資本;
(九)決定分所設立與撤銷;
(十)決定合夥人的退夥、除名及財產處置;
(十一)修改合夥協議、本所章程;
(十二)決定本所的合併、分離、變更、終止和清算等事項;
(十三)決定合夥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合夥人會議職權外,合夥人會議可以將自己職權內的事務授權管理委員會行使。合夥人會議的授權決定,應當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合夥人會議為每半年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年五月與十一月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夥人提議,可召開合夥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七條
合夥人會議由管理委員會召集並主持。
管委會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應當在已定合夥人會議日期前十日前向全體合夥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並註明會議內容。合夥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夥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夥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夥人查閱。
第十八條
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實行一人一票原則,拒絕參加會議又無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二)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合夥人會議決議由合夥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夥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創始合夥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夥財產(股權)的出資合夥人,對合夥人決議享有否決權。
經過否決的決議,由合夥人會議在聽取否決人意見後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議案應當由合夥人會議按照本條(一)(二)規定重新決議。
第十九條
合夥人會議可以設立常設的或臨時的監督檢查機構,對管理委員會或者本所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合夥人會議的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向合夥人會議報告工作,由合夥人按照議事規則作出決議,監督機構與非管理委員會合夥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合夥人會議的議事規則,依據本協議由本所章程詳細規定。
第二節
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是本所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與管理機構,按照本協議與本所章程履行職權,執行合夥人會議決定,對合夥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由全體管理合夥人組成。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根據事務所發展規則與經營方針編制管理委員會崗位、崗位職責和人選條件方案報合夥人會議稽核決定。
第二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合夥人會議,向合夥人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二)擬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草案,提交合夥人會議決定;
(三)擬定本協議第十五條(四)至(十一)項應當由合夥人會議決定事宜的草案,提交合夥人會議決定;
(四)組織、管理本所日常經營工作;
(五)負責本所營銷推廣、品牌建設、公共關係、客戶服務管理、人才招聘、人員培訓、法務產品設計、業務質量控制監督、財務會計事務的管理與指導;
(六)根據本所業務發展規模,招聘事務所律師及工作人員,決定聘用律師的聘用期限、報酬方式及一般工作人員的待遇;
(七)向合夥人會議舉薦終身合夥人,提交出資合夥人、管理合夥人審查意見;
(八)制定本所各項管理制度、業務規程;
(九)決定本所內部經營機構、業務部門的設立;
(十)向合夥人會議提交管理合夥人工作評估報告;
(十一)接受合夥人會議的質詢,除非事涉商業祕密可以在說明情況後,在下一次會議上向合夥人會議報告外,一般質詢應當在同一次合夥人會議上回復、解答。
(十二)其他合夥人會議授權的事務。
第二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應當向下屆管理委員會移交工作,管理合夥人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職權與議事規則,依據本協議在本所章程中詳細規定。
第三節
執行主任
第二十六條
本所設執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執行本所經營管理之責。執行主任負責組織、管理、領導本所經營及行政部門。
執行主任是執業律師(管理合夥人)兼任的,應當同時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一職,非執業律師擔任執行主任的,應當分設管委會主任與執行主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經營管理、行政管理、對外聯絡、財務管理工作。執行主任由管理委員會決定聘用和辭退,對管理委員會負責。專職執行主任的報酬由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營銷管理、客戶服務、人員管理、職業培訓、業務學習、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衝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四章所有者權益
收益分配、債務與虧損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所財產(資產)按照持股比例為全體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共有。本所財產權利按照100股折算。
終身合夥人應當享有的財產份額(持股比例)在本協議簽訂第十年,由合夥人大會決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並計付紅利。
出資合夥人持股比例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出資協議約定,並載入附件《合夥人出資持股登記表》。
在本協議簽訂前十年,出資合夥人股權總數為100股。
第三十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夥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依據管理委員會制定,報合夥人會議稽核。
第二十四條
本所年度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年度虧損(償還債務)。
(二)根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留存預算內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費用。
(二)提取各項基金。
(三)提取各項基金後剩餘部分,支付合夥人紅利。
第三十一條
分紅原則
(一)在本協議簽訂後十年內(含第十年),出資合夥人人分享應分配紅利40%,管理合夥人分享應分配紅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與管理合夥人的紅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原則由合夥人會議決定。
(二)終身合夥人、出資合夥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紅利。
(三)管理合夥人根據職責、貢獻大小、工作時間等因素由管理委員會提交分配方案,報合夥人會議決定。
(四)出資合夥人同時為管理合夥人,按上述分配原則分別獲取紅利。
第三十二條
基金提取。
(一)本所設立發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後利潤的10%提取,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發展基金累計提取超過出資總額50%後,經合夥人會議決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設立風險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後利潤的10%提取。合夥人會議決定提取額度與期限。
(三)本所設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後利潤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員會制定細則,交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夥人退夥、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按照合夥人會議的決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並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
虧損承擔
(一)如合夥人出資與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後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由合夥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擔,沒有合夥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應當由普通出資合夥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應當向借支人支付不高於銀行貸款一倍的利息。
經過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可以增資擴股方式彌補虧損。
(二)本所連續三年虧損或者重大虧損合夥人難以承擔,經合夥人會議決定,本所解散。
(三)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夥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攤,分攤後的合夥人對有過錯合夥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三十四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普通合夥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五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夥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夥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託事項的委託人和債權人。
第三十七條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等事宜。對剩餘財產,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普通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對剩餘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夥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所在清算期間,合夥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夥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九條
合夥所清算結束後,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夥人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本所主任簽名並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准登出後,原管理合夥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登出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四十條
本所合夥人因退夥、被除名、對合夥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並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夥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會議依據本協議約定製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與本協議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協議自三名以上出資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夥人會議按議事程式決定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份,存入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決議檔案,各合合夥人均可複製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屬於本所商業祕密。
甲方:
乙方:
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體、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專案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定建立在特定專案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專案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絡,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以事先防範為主,事後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專案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專案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在協議期限內,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諮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並依法規範企業的管理行為。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合作負責人
1、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定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絡。
2、甲方聯絡負責人: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
3、律師事務所聯絡電話:_______。
第五條:違約條款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緻,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服務期限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2、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 方:
乙 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在甲方與 糾紛一案中,作為甲方 階段的代理人,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代理其與 糾紛一案 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作為甲方該案 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指派律師的授權許可權以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為準。 第四條 甲方必須真實的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本案有關的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等情況,有權終止合同,依約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第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律師代理費金額及支付方式為: 乙方指派的律師代理本案所產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鑑定費用、評估費用、公證費和辦案費用等;
2、成都市以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
3、徵得委託人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依約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給甲方;如甲方終止合同、或撤銷委託事項,乙方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授權和指示代理委託事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委託事務轉委託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師怠於履行代理職責,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師。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相互知悉的商業祕密、任何文書,無論本協議是否已經終止,任何一方均無權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任何文書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代理事項履行完畢為止。
第十條
甲 方:
乙 方: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律師事務所)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單位型別合夥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____________
註冊登記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縣)街______(鄉)______號,實際經營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縣)街______(鄉)______號;聯絡方式及電話__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律師)姓名______性別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律師職業證書號碼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縣)街(鄉)______號,實際居住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縣)街(______鄉)______號;通訊地址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縣)街______(鄉)號______
郵編:聯絡方式
第三條乙方聯絡方式、通訊地址及電話發生變更,應在發生變更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甲方。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條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下列第幾種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時止。
試用期: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專職律師崗位,從事訴訟、非訴訟等工作,工作地點為甲方註冊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點工作的,不視為工作地點的變更:
1、甲方分支機構所在地
2、仲裁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
3、甲方委託人辦公場所所在地或甲方委託人指定的為辦理律師業務的其他地點;
4、甲方臨時性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其他地點。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簽字)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加強高校與普通中國小在教育管理、教育科研、教育技術、教育出版等方面的互相合作,甲乙雙方就確定____________學校成為《_________實驗學校》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_________學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期間掛牌成為《_________實驗學校》。
二、甲方實驗指導範圍:
1.學校發展問題診斷、發展設計、宣傳策劃、課題規劃及操作指導、教育技術專項建設諮詢;
2.教師(教學、科研、教育技術、教育寫作等)培訓、經成人考試提供教育技術專業專科及專升本學歷學習名額。
三、甲方實驗指導形式:
1.根據需要召集實驗學校工作或培訓會議;
2.實驗學校現場指導、交流,每學年至少一次;
3.寄送刊載有關內容的《_________學報》、《_________》,定期寄送《_________工作通報》,工作網站釋出即時資訊、網路會議、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傳送資料;
4.在實驗期間協助乙方設計、確立一項科研課題,並提供相關查新資料和指導實施;
5.指導撰寫並以專輯、專欄形式在《_________學報》和《_________》上安排發表乙方教學教研教管教改論文;
6.審議並指導乙方發展規劃、指導制訂乙方辦學方案及校本培訓方案並協助實施;
7.指導乙方在因特網上建立獨立域名的網站,提供50m建站空間、技術培訓和網站管理;或為乙方在甲方網站上建10m空間的動態宣傳網頁;
8.組織乙方教學骨幹外出學術考察、交流。
四、乙方應有的條件:
1.校領導、教師都有進行教育實驗、開展教育科研、提升教育技術、熱心教育寫作的強烈願望;
2.學校有專責領導、專職教科室和有關機構就開展的專案作對口聯絡並操作實施;
3.學校有基本教育技術設施、能現場多媒體演示、攝錄,能收發傳真、上網檢索、收發e-mail;
4.學校有穩定教育科研經費;
5.學校不是其它高校或其它教育科研院所的實驗學校(或基地),或與其它高校或其它教育科研院所簽有的實驗學校協議已經結束。
五、實驗經費:
1.乙方交納實驗經費每年_________元,籤協議當月交納第一年經費,次年和第三年三月續交第二、三年經費。此經費用於支付: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學報》和《_________》、《_________工作通報》等資料費、郵發信息、在甲方網站上為乙方提供的10m空間網頁製作費、確立課題的相關查新資料費用,甲方組織專家巡視乙方的交通差旅等費用,通訊通聯費用,有關證書、實驗校牌製作費用,協議期間甲方開展工作產生的有關費用;
2.培訓、會議根據舉辦情況(時間、地點、條件、內容)制定培訓費或會務費標準,乙方按實際參加人數交納;
3.專案的專家諮詢、審議、指導工作費由乙方按慣例標準支付專家;
4.發表論文需交版面費的按出版標準由乙方承擔;
5.建立網站,由乙方按成本支付域名及50m空間費用;
六、實驗學校工作啟動程式:
1.甲乙雙方確認接受上述條款,簽署本協議;
2.乙方交納第一年實驗經費到達甲方賬戶;
3.甲方向乙方頒發實驗學校證書和授牌;
4.甲方與乙方共同安排第一階段實驗工作。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等效力。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簽章)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夥人:
姓名 ,男,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姓名 ,男,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夥宗旨:公平、公正、公開、誠實信用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萬年資訊港網站建設和維護及其衍生之市場。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十年,自20__年1月1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祝輝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200元。
合夥人塗駿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200元。
合夥人柳堅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200元。
合夥人丁小勇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200元。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20__年1月15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800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所有合夥人均分。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所有合夥人均攤。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6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祝輝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購進常用貨物;
④支付合夥債務。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③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同類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律師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如有合夥人另行追加投資的,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等比例另行協商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夥人:
合夥人:
日期:
甲方:
乙方:
為充分發揮甲、乙方的資源優勢,滿足學生學習的需要,經協商,甲乙雙方就合作舉辦教學專案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辦學專業及開設課程: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作模式:
甲方負責教學工作,並安排教師教學,按雙方共同制定的教學計劃完成課程;乙方負責招生,提供場地。乙方若需舉辦招生公開課,甲方可安排講師進行講課。
三、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需續簽雙方另行商定。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招聘、培訓、輸出授課老師和老師的考核。
2、負責安排合格老師按雙方制定的課程表進行授課。
3、負責老師管理工作,負責老師的考勤、教學水平檢測,教學方法的調整,職業道德的培訓,績效考核。
4、負責學生學習效果跟進,100%保證所有的學生掌握學習技能,當期沒有完全掌握的學生,可以免費復讀,直到掌握為止。
5、負責提供上課學生的課本和教材製作。
6、負責教學課程流程策劃、設計、優化。
7、負責教學道具的設計與製作。
8、負責學生授課期間訓練與作業的設計與評分。
9、負責按雙方制定的公開課(或戶外推廣活動)計劃表,安排講師進行招生講課。
10、因應甲方需求對甲方招生人員進行系統培訓。
11、負責教師統一服裝的製作及費用。
12、按月承擔教師的工資。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開展招生工作(包括邀請家長、學生參加公開課,招生促成,客戶電話諮詢等)。
2、負責辦理學生入學手續(收取學費,通知上課時間、課室)。
3、提供培訓課室,並提供課室相應的配套設施(包括課室座椅、白板、攝影裝置)。
4、確保場地內的附屬設施齊全並處於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
5、按月承擔培訓場地的租金、物業管理費、電費、水費。
(三)雙方的約定
1、為尊重甲方的智慧財產權,未經甲方允許,不得在教學課堂裡錄音、攝影。
2、雙方有權安排督導人員不定期檢查開班情況,檢查上課人數及其他情況,如有疑問,雙方課程負責人及時溝通解決。
3、其他相關事項,雙方約定協商解決。
五、招生人數、費用收取和支付的約定:
1、甲乙雙方約定每班開班的人數最低為人,最高人數按各課程要求設定。
2、課程學費價格由雙方根據市場情況約定,制定具體價格後雙方籤補充協議確定。
3、雙方承擔各自的費用(備註:甲方承擔教師工資;乙方承擔培訓場地的租金、物業管理費、電費、水費。),全部的學費分成比例為6:4(備註:甲方收取學費總額的60%;乙方收取學費總額的40%)。
4、學費統一由甲方收取,在開課前2天將當班學員詳細名單統一發給乙方,並同時將當班的學費與乙方每月按照實際人數和實際課酬比例結算。
5、全部課程承諾效果,學生沒有學會,可以免費復讀,復讀學生雙方不收取費用。
六、若其中一方有違約行為,雙方先行協商,協商無效後,違約方需向對方結清有關費用,並向對方賠償人民幣壹萬元(¥10000)違約金。
七、爭議解決的方法:因本協議引起的一切糾紛,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訴訟,由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甲方代表人:
聯絡電話: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乙方代表人:
聯絡電話: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經自願協議一致,就合夥經營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夥名稱或專案:
工程承包。
主要經營地:大連.
二、合夥期限:
自20xx年3月4日起至三方散夥時止,合夥協議書。
三、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50萬元。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20萬元。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30萬元。甲方與丙方的出資交到乙方保管。
四、出資總額及各方佔比: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100萬元,甲方出資佔50%,乙方出資佔20%,丙方出資佔30%。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五、盈虧分擔比例:
本合夥產生的盈利及虧損均按各方出資比例分配及分擔。
六、經營管理:
合夥事務由乙方負責管理,甲方及丙方不參與日常管理,如遇合夥事務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經甲方和丙方的同意。
七、入夥及退夥:
新合夥人入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訂本合夥協議約定權利義務。合夥人請求退夥的,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協議書《合夥協議書》。
八、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和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九、財務管理:
本合夥每年至少結算一次盈虧,並實際分配,經各方同意,也可不分配。
十、違約責任:
各合夥人未經全體同意,不得擅自處理合夥的財產,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十一、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按交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清縣法院管轄訴訟。
十二、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適宜進行補充。
十三、本合同一式叄份,三方個持一份。
甲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保障雙方的利益,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夥專案、地址
1、甲乙雙方共同自願合夥經營____________蛋糕店
2、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二、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出資
1、甲方以現金出資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佔總投資額的________%;
2、乙方以現金出資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佔總投資額的________%。
(二)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三、企業登記辦理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以_____方名義辦理《________經營許可證》,《________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登記等,並註冊為企業負責人。
四、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合夥雙方本著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宗旨精誠合作。店內盈餘按照各自投資比例分配(除去一切費用後)。店內債務同樣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
五、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有效,為期_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______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六、經營職責
共同經營中,由甲方負責進貨支出和費用支出,(費用有:人員工資,各種招待費,房租,消耗用品等)即現金管理(建立專用賬戶)。任何支出由乙方確認後簽字入賬。由乙方負責店內經營和貨物管理,即賬目管理。乙方必須把當天營業額全額交予甲方用於各種開支,並結算當天的營業利潤一併交予甲方入賬。任何一方不得在店內取走現金和貨物,如需取貨必須現金結算並做好記錄。經營中,甲乙雙方對未經對方同意賒銷出去的貨物,由經手人(____個月內)負責全額收回,造成損失,由經手人全額承擔賠償。
七、盈餘結算
店內盈餘每____月(盤貨)結算一次,除去一切開支後按約定比例分配,在結算中如出現應有現金與現有現金不符,由甲方全額賠償。如出現應有貨物與現有貨物不符,由乙方全額賠償。
八、過期貨物處理
在經營中乙方負責盤查店內預過期貨物,需提前____提醒甲方知曉,並作好記錄共同處理,處理不掉按正常損耗於店核心銷,如未通知甲方和未做好記錄的過期貨物由乙方全額賠償。
九、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退夥
合夥人可自由退夥,依據合夥開店協議,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由雙方共同協商賠償事宜做好財產、債務分割並簽訂退夥協議。如轉讓股權必須轉讓給合夥人,不得轉讓第三方(如轉讓第三方視為無效轉讓)。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合同生效及補充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年__月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合作,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決定對原甲方經營的美容院實行股份合作經營,現定如下協議:合股經營宗旨精誠團結,共同發展。
合股經營專案和範圍,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專案和範圍。共同經營一家高檔次的美容院,具體地址為:。店名為:為保證雙方合作的公平、公正,特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期限:自20xx年xx月日至20xx年x月x日。在合作期內甲、乙雙方必須承擔所持店股權比例的各種法律、民事責任。甲乙雙方應積極對店的經營管理,協調內部關係。合作期滿,若一方主動退出,則本店的一切權益歸另一方所有。若則雙方都願意繼續經營此店,則雙方無條件繼續履行本協議規定,並續簽協議或延長期限。
二、店實際總投資為人民幣x元整。甲方出資人民幣x元整,佔股權%。乙方出資人民幣x元整,佔股權%。雙方出資期間:簽訂協議後3天內50%到位,裝修過半100%到位。
三、由甲乙方全權負責店的'前期裝修、啟動、正常營業等日常經營管理,甲乙雙方共同制訂店鋪正常營業的總投資預算方案、結算清單。
四、甲、乙雙方都不得違反雙方認可的規章制度,甲乙雙方共同研究制定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任何一方違反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應賠償對方產生的一切損失。
五、分紅方法:雙方按持股比例一月一分,個人承擔的稅金由個人自己申報交納。
六、違約處理:違約一方的股權歸另一方所有,股金不予退還,並賠償產生的一切損失。
七、若經營虧損,甲、乙雙方均須根據投資比例承擔虧損額,及時把虧損補上。若任何一方出現連續3個月不把虧損額補上,則不補償虧損額的一方的股權作自動放棄,歸另一方所有,同時必須承擔相應股權比例的債務。若連續虧損3個月以上,則甲方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乙方有權享有與甲方同等權力參與本店的日常管理。
八、合作期內如遇市政動遷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需中止合作的情況,若獲得外界補償、賠償的,甲、乙雙方按股份比例分配獲得的補償金、賠償款等。合作期間,若在雙方同意的條件下發生本店轉讓的情況,則轉讓費按出資比例分配。
九、甲、乙雙方對店鋪財務共同協商,任何一方都具有財務監督權。雙方共同協商決定店鋪的管理制度,薪酬制度、業務經營方式,利潤分配等。
十、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利益的活動。
(五)禁止私自挪用、轉借、轉讓美容院的店面,貨物及流動資金。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方簽字: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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