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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死亡賠償協議書(精選9篇)

欄目: 協議書 / 釋出於: / 人氣:2.37W

非因公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1

甲方:

非因公死亡賠償協議書(精選9篇)

乙方:

身份證號:,系死者法定繼承人。

20xx年X月XX日日,因死亡,現雙方就死亡一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河南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xx〕36號),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並遵守執行。

第一、乙方保證其是所有法定繼承人的代理人,並已經取得口頭及書面授權,其與甲方簽訂的本協議對所有法定繼承人均產生法律效力。

第二、雙方確認是非因工死亡;

第三、乙方自願放棄就甲方同死者發生及終止勞動關係及因死者非因工死亡事宜所引發的仲裁、訴訟的權利。

第四、死亡後火化等事務及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及處理。

第五、甲方依法、按雙方友好協商決定,一次性支付給乙方(非因工死亡補償等各項費用)人民幣X元整作為補償。

第五、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名並捺指模:

代表人簽名:

20xx年X月XX日.

非因公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系(親屬關係)。

李元浩,於20xx年8月日在工作時發生事故,經全力搶救無效死亡。李元浩於xx年xx月xx日出生,其供養親屬情況如下:

妻子:姓名xx年齡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為妥善處理李元浩死亡的善後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就賠償問題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願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喪葬補助金,元人民幣;

二、甲方願一次性補償乙方元人民幣作為補助金;

三、乙方在提出生活出現困難的情況下,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可支助李元浩長女完成學業。

四、乙方保證於20xx年8月日前對李元浩遺體進行火葬。

五、甲方履行義務後,乙方就此事保證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李元浩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

六、甲方履行匯款義務後,此事的處理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權利。以後因此事衍生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七、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九、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協議簽訂後,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十、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蓋章)

乙方:(捺印)

委託代理人:

日期:日期:

非因公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3

甲方:馬宗果家屬

乙方:溧陽申菱電梯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

馬宗果(身份證號6125245)系乙方職員,於20xx年9月4日非因工死亡(醫院診斷為腦疝形成珠網膜下腦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為妥善解決馬宗果死亡善後事宜,甲、乙雙方結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如下補償協議:

一、喪葬事宜:甲方負責處理死者喪葬的全部事宜(從太平間起到死者安葬完畢為止)。

二、補償金額:

1、太平間屍體存放及相關費用5400元(伍仟肆佰元整);火化及骨灰盒費用3080元;運屍費2300元(從神木縣醫院太平間到榆林殯儀館)。

2、喪葬費:員工所在單位平均工資3個月的補助(3個月*1876元/月=5628元)。

3、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員工所在單位平均工資12個月的補助(12月*1876元/月=22512元)。

4、家屬來回車費補貼:10580元(壹萬零伍佰捌拾元整)。

5、家屬電話費補貼:500元(伍佰元整)。

6、發放未領月工資,金額為:

三、乙方已代付全部醫院費用、安排家屬賓館食宿費用,該款由乙方全部承擔(如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有保留追討之權利)。

四、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現金元。

五、違約責任:1、乙方遲延付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餘款,並有權要求乙方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兩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訴訟、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公證費、律師費。

六、見證條款:丙方見證雙方全面實際地履行補償協議

七、甲方負責補償款項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八、協議簽訂執行後,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理由就馬宗果非因工死亡事件對乙方提起訴訟、仲裁,如甲方跟非乙方提起訴訟、仲裁,乙方會積極配合甲方進行訴訟、仲裁。

九、本協議一式陸份,甲乙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簽名及手印):

乙方(簽名及手印):

丙方(簽名及手印):

20xx年X月XX日

非因公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4

甲方:天津高強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張三

乙方:李四,系死者王五之妻(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與死者王五均系甲方工人,20xx年11月13日下班後,乙方與死者王五未經廠方允許在廠區宿舍內生爐取暖導致一氧化碳中毒,經搶救無效王五於20xx年11月14日死亡。為妥善解決王五死亡善後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喪葬事宜:

甲、乙雙方共同配合,及時處理死者喪葬事宜。所需喪葬費用由甲方支付。(死者全部救治費用已由甲方支付)

二、賠償金額:

甲方向乙方賠償一次性救濟費計人民幣壹元。除承擔上述費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費用。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20xx年11月16日前甲方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全部賠償金X元。

四、乙方負責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再無其他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20xx年X月XX日

非因公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乙方的親屬在甲方工地上幹活,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墜樓死亡,現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如下:

張寶根 ,因於 20xx 年 1 月 12 日 在山東省濰坊地區昌邑鐵

礦鋼結構罐體制作過程中從高處墜落,經醫院120當場搶救無效確認死亡。 張寶根 於年 月 日出生,其原身份證號碼為: ,

一、其供養親屬情況如下:

父親:姓名 年齡 出生日期 職業 .

家庭住址 .

身份證號碼 .

母親:姓名 年齡 出生日期 職業 .

家庭住址 .

身份證號碼 .

妻子:姓名 年齡 出生日期 職業 .

家庭住址 .

身份證號碼 .

子女:姓名 年齡 出生日期 職業 .

家庭住址 .

身份證號碼 .

二、甲方自願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計人民幣 萬元。

三、付款時間與辦法:甲方將上述 萬元於本協議簽訂後 ,一次性付給乙方,乙方給甲方出具收據

四、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乙方自行將該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甲方履行匯款義務後,乙方就此事保證不以任何形式、

任何理由就 張寶根 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

六、甲方給付乙方賠償款後,此事的處理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權利。以後因此事衍生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七 、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 、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本協議所涉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九 、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協議簽訂後,雙方再無其他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以後雙方就此事互不追究。

十、 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即發生效力。

甲 方:

乙 方:

鑑證機關(蓋章)

20xx年1月16日

非因公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6

甲方:

乙方:

鑑於甲方員工因急性心肌梗塞經醫院搶救無效不治死亡,甲方為體恤死者家屬,特與死者妻子、兒子、女兒及大哥四人(共同作為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已經清楚死者死亡屬於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對此沒有異議(詳見醫院有關證明)。

2、乙方已經清楚並詳細瞭解到死者在發病至死亡期間,甲方已經及時對死者進行送醫院搶救並支付了所有的搶救和醫療費用,同時也支付了死者張欽鬆在醫院太平間的停屍費(由20xx年元月17日至20xx年元月18日止)。

3、乙方承認在20xx年元月17日至20xx年元月18日期間,包括乙方在內的死者親友到甲方所在地料理死者後事所有的花費包括但不限於飛機票、汽車票、吃飯及住宿等費用已經全部由甲方報銷。

4、甲方應乙方要求,願意向死者家屬支付人民幣壹拾萬元整,該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助金、一次性撫卹金等費用。

5、甲方同意自雙方簽訂本合同後即時將本合同第4條所約定之款項交付乙方,乙方同意自收到該款項後開具收款收據給予甲方。

6、乙方同意自收到本合同第4條所約定之款項後,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有關於死者死亡賠償,並承擔以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死者停屍費、火化費;所有到甲方所在地的死者親友的伙食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等費用。

7、乙方同意自收到本合同第4條所約定之款項後,依法使用並分配該款項。若死者其他家屬對甲方提出有關賠償費用支付或數額等異議,乙方將予以解決,並對因此所產生的法律及經濟後果予以承擔。

8、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壹份,乙方代表各壹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取得光華醫院死亡報告單影印件存檔。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人(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

非因公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7

甲方:廣州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乙方:劉,劉三之父,身份證號碼:

黃,劉三之母,身份證號碼:

乙方之子劉三系甲方單位的工人,因工作原因於20xx年8月7日發生工傷事故,經搶救無效於20xx年8月7日死亡。劉三,男,19歲,身份證號碼:410721X2173015,供養親屬及直系親屬身份情況:

父親:劉,年齡:50歲,出生日期:1958年12月14日,家庭住址: ;

母親:黃,年齡:45歲,出生日期:1963年4月22日,家庭住址: 。

為妥善處理劉三工傷死亡的善後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 省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甲、乙雙方就賠償問題,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人民幣351000元(大寫:叄拾伍萬壹仟元整),除上述費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費用。

二、自甲、乙方雙方簽訂本協議,乙方收到甲方叄拾伍萬壹仟元工傷賠償款之日起,甲、乙方雙方同意終結劉三的工傷死亡賠償紛爭,乙方及其近親屬自願放棄主張賠償差額的權利,自願放棄基於劉三工傷死亡所產生的各項權利及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

乙方及其近親屬不得再就工傷賠償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不得向有關政府部門投訴本事件或有任何異議;不得要求甲方將死者劉三的屍體運回河南省XX市,而應就地在殯儀館進行火化處理;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則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甲方於20xx年8月25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賠償金叄拾伍萬壹仟元,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乙方開具收款收條。

四、乙方自行負責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乙方保證在簽署並協議時,確認其為劉三的全部直系親屬,並已得到所有近親屬的授權及認可,已清楚瞭解自己在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已就協議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他問題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並清楚明白,甲、乙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

六、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內容,則構成違約,違約方需支付守約方人民幣351000元(大寫:叄拾伍萬壹仟元整)作為違約金。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每天50元)、公證費、律師費。

七、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裁決。

八、其他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20xx年8月15日

非因公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8

甲方:限公司

乙方: (系父親)。(系母親)。

用工及因工意外死亡概況:

20xx年8月5日,自願到*公司施工隊打工,20xx年8月6日與單位簽訂用工合同, 20xx年8月18日,在*工地二層排水洞抬鋼筋時,因鋼筋較長,採取人工拖拉鋼筋過程中,在樁號0+126m處,觸既380V電纜線接頭,造成觸電傷害。

事發後現場技術人員和值班電工全力搶救,並與*120急救中心取得聯絡,組織搶救。因傷勢過重死亡。送*縣殯儀館存放。並及時通知家屬前往參加善後處理工作。

20xx年8月19日,親屬:

(系父親),現年XX歲,(系母親),現年XX歲。與甲方就因工意外死亡一事協商一次性按工亡解決賠償。經雙方友好協商,根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調解,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因工傷害意外死亡一事按工亡給予賠償及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由於未婚,且父母等均未達到法定供養親屬條件,經雙方友好協商,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撫卹金、一次性工

2 亡補助賠償金額共計拾萬元。

3、乙方負責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影印件等相關要求的資料。

4、此協議一經甲、乙雙方簽字發生法律效力後,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如違反此協議,由違反方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5、此協議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司

甲方代表:

日期:20xx年X月XX日

乙方:

(系父親)

日期: 20xx年X月XX日

(系母親)

日期: 20xx年X月XX日

非因公死亡賠償協議書 篇9

甲方:深圳市TVA有限公司

授權人:YC,勞資專員

乙方:美某,女,1981年12月5日出,住H省V縣R鎮B村G組X號,身份證號123456789,系國某之妻

乙方丈夫國某生前於20xx年4月5日入職甲方,後因患“腦積水”於20xx年10月30日死亡,現雙方就國某非因工死亡後續事宜,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確認在國某住院治療期間共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項共計人民幣壹拾叄萬元整(¥130000.00)。

二、甲方按照廣東省及深圳市關於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相關法律規定,支付乙方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共計人民幣叄萬元整(¥30000.00)。

三、甲方再另行支付乙方及國某其它所有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人道主義補償款共計人民幣伍萬元(¥50000.00)。

四、以上二、三條款項共計人民幣捌萬元,甲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五、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款項後,甲乙雙方因國某非因工死亡後續所有事宜一次性處理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通過任何途徑追究甲方的任何責任。

六、以上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方簽章、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深圳市TVA有限公司

授權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