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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訓委託協議書(精選5篇)

欄目: 協議書 / 釋出於: / 人氣:6.45K

安全培訓委託協議書 篇1

甲方: 北京崑崙億發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安全培訓委託協議書(精選5篇)

乙方: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別:

身份證號:

公司關注每位員工的職業發展,並根據公司發展和員工進步總體狀況,向優秀員

工提供學習,培訓的機會;使員工在其崗位上有更大的發展空間,使公司和員工達到共贏。

為了不斷的提高乙方的業務素質,公司鼓勵並支援員工參加職業培訓。為明確乙

方在參加甲方推薦的業務學習期間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保證甲方培養的技術人員不致流失。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公司同意乙方赴 (學校)學習 專業課程,學習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培訓地點: ,培訓方聯絡電話: 。

二、本次培訓費用 。

三、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或與甲方約定的培訓基地及專業課程就學,如需要變更,

應事先通知甲方,並得到甲方批准,否則,以曠工論處。

四、乙方在學習期間,必須每隔 三月 向甲方書面報告一次學習情況,並附

學校有關成績等方面的記錄。

五、乙方應自覺遵守培訓校方的各項規定與要求。凡因違規違紀而受到校方處分的,甲方將追加懲處,視同在本公司內的違紀。

六、乙方患病,不能繼續參加培訓學習,由乙方自行承擔培訓期間支出的費用。

七、乙方在參加培訓後,應能夠達到此次培訓的目的。如乙方不認真學習,未能掌握培訓中所傳授的知識和技術,則甲方有權扣除為乙方提供的所有培訓期間支出的費用及工資(具體執行可由乙方直接返還給甲方或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資中扣除)。

八、乙方培訓合格後所獲得的有關資格證書原件由甲方統一保管,直至乙方服務期滿自願離職後方可歸還其本人。

九、乙方離開甲方時,關於培訓費用的處理:

1、乙方在甲方期間的培訓費用低於 3000 元的(包括甲方獲贈的免費培訓),乙方在培訓完成後,在甲方工作時間需達到 2 年,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還培訓費用;乙方在甲方工作不足 2 年的或違反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應返還甲方所有培訓費用。

2、乙方在甲方期間的培訓費用低於 5000 元的(包括甲方獲贈的免費培訓),乙方在培訓完成後,在甲方工作時間需達到 3.5 年,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還培訓費用;乙方在甲方工作不足 3.5 年的或違反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應返還甲方所有培訓費用。

3、乙方在甲方期間的培訓費用低於 10000 元的(包括甲方獲贈的免費培訓),乙方在培訓完成後,在甲方工作時間需達到 8 年,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還培訓費用;乙方在甲方工作不足 8 年的或違反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應返還甲方所有培訓費用。

4、乙方在甲方期間的培訓費用超過 15000 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培訓合同。

十、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可制定補充協議,具有與本協議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如發生爭議應本著協商的原則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安全培訓委託協議書 篇2

為了切實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預防和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和有關條款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一、校方的義務和責任

1、教育學生牢固樹立“安全第一、以防為主”的思想意識。

2、學校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場地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

3、學校定期負責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自護自救教育和普法教育。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或者相關活動,應負責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可預見範圍內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5、學校不得組織或者安排學生不宜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它活動。

6、學生在校期間,如遇突發疾病、或受到意外傷害,學校一經發現,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把資訊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7、 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8、 對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應及時告知學生的監護人。

及時告知後,該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由監護人自己負責。

9、教育學生掌握安全常識,利用校會、班會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讓學生掌握交通、衛生、防水、防汛、防震、用電、用藥、煤氣、飲食等安全常識。

10、教育學生不涉足河、水庫、機井、工地、車間、錄影廳、電子遊戲廳等不安全場所,不與不良人員交往,防止受騙上當,學會自我保護,避免不安全事件發生。

11、教育學生講文明、懂禮貌、守紀、守法。

同學之間要互相關心、互相愛護,容忍互諒,協調解決同學間的磨擦,嚴禁打架、鬥毆和伺機報復等不良現象發生。

12、教育學生不到建築工地、施工場地或危險樓房、地段、橋樑等處玩耍、逗留。

教育學生不攀爬電杆、樹木、樓房、圍牆、橋欄、高架等。

13、教育孩子在社會上要遵守社會公德,遵紀守法,嚴禁學生圍觀和參與各種形式的賭博或變相賭博,嚴禁參與打架鬥毆,嚴禁燬壞公物。

嚴禁參與非法組織活動,不偷、不搶、不騙。

嚴禁學生進入網咖、電子遊戲室、錄影廳等不適合未成年人的公共場所。

二、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的義務和責任義務:

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監護人應在日常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1、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應積極配合校方共同教育學生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及時制止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

2、 配合學校共同教育學生不玩火,不下河洗澡,不觸控電器裝置、不扒車、不頭,不爬高層建築物,不擅自跟不認識的人走出校門,不打架鬥毆。

3、學生若患有先天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特異體質、容易產生病發症等情況,應及早以書面形式告知校方(有關情況),以便給予一定照顧。

4、學生在校行為具有潛在危險性,校方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引發傷害事故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應履行相應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5、監護人應經常告誡學生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返校、離校途中的安全。

學校嚴禁學生騎自行車上下學。

教育學生遵守安全規則,沒有家長陪伴,不得私自結夥乘車外出。

6、家長對學生要經常進行交通安全、用電安全、防火、防盜、防溺水、飲食衛生等方面的教育,不得讓學生隨意買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不購買流動攤點的食品和飲料,要培養學生不吃零食的良好習慣。

7、教育學生遵紀守法。

不與社會不良人員交往,外出必須經家長同意或由家長陪伴。

不參與任何違規違法活動,不參加賭博及封建迷信活動等。

8、教育學生不看內容不健康的報刊、雜誌、讀物、影視等,以確保學生心理衛生健康。

9、由於學校的時間安排特殊性,凡晚間進行課輔同學,家長應當主動前來接送,學生離校後,任何安全問題學校不承擔責任。

三、學生責任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識,不斷增強自我防範能力。

如果出現下面因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生自己承擔相應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禁止性規定的; 2、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未向學校彙報的; 3、學生違反學校規定,私自翻越陽臺的;

4、學生私用電器,觸控電源,攜帶管制刀具的; 5、學生自殺、自傷的;

6、未經學校同意學生個人或學生社團組織外出活動的; 7、學生在上學、放學、離校、返校途中發生事故的; 8、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發生的;

9、寒暑假逢逢禮拜或放學期間學生在校外或學生未經批准滯留學校或提前到校發生事故的; 10、非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的; 11、學生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旅館登記住宿或搭火做飯的;

12、學生在宿舍內酗酒猜拳、打架、賭博和從事有害身心健康及敗壞校風的; 13、學生在校內外上網、進遊戲廳、跳舞和參與其它娛樂活動的;

14、對學校組織的一切教育活動,要按老師的指導去做,對違反學校規定,不接受老師指導造成的傷害的。

四、其他責任

1、地震、雷擊、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而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2、學生在校期間,因他人行為不慎引起人身傷害的,由傷害人承擔相應責任; 3、他人故意侵害學生的,由侵害人承擔責任;

4、學生因行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學生承擔相應責任。

五、有關安全要求

1、學生不準私自下河或違規到游泳池游泳;

2、注意用火、用電安全,不得違規使用電器,嚴禁抽菸、酗酒。

3、注意個人財產安全,特別要時刻妥善保管好貴重財產。

不得非法佔有他人財物。

4、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搭乘非正規營運車輛;

5、不看黃色書刊、音像,不進舞廳等營業性娛樂場所活動。

6、不到校外非正規餐飲攤點就餐買零食,注意飲食衛生。

嚴禁抽菸酗酒;

7、學生不得擅自離校,有事必須以書面形式請假或者家長電話告知並經學校批准方可離校, 8、男女生交往要得體,女生尤其要有安全防範意識;要遵紀守法。

9、發現或發生有關安全問題應及時報告。

協議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安全培訓委託協議書 篇3

為加強港口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完善鐵路公司與各作業區(集司、股司)之間的安全協作關係,充分挖掘運輸生產的潛力,增強港口集疏運能力,加速鐵路車輛及港口貨物的週轉,確保鐵路行車及貨物運輸安全,提高貨運工作質量及運輸生產效率,經鐵路公司(以下簡稱鐵司)與一、三作業區、股司、集司(以下簡稱作業區)充分協商,共同簽訂並遵守本運輸安全協議。

第一章 鐵司、作業區雙方共同遵守下列規定

第一條雙方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國家《鐵路調車作業標準》、《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和港區《交通安全規則》等有關安全規定,嚴格履行本協議。

第二條 雙方職工必須愛護機車、鐵路車輛、鐵道線路、道岔、通訊訊號裝置和港口裝卸機具等國家財產。

第三條 雙方職工必須遵守《湛江港習慣性違章行為處罰規定》有關港口安全規定的條款。

第四條行人和機動車輛、機械通過鐵路道口時,必須注意道口的警報訊號及欄杆的關閉狀態,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確認沒有火車來往才能通過,嚴禁與火車搶道。

第五條 嚴禁行人爬車和鑽車底,嚴禁人員在火車卡底下或鋼軌上坐臥。

第六條機動車輛、機械在道口上發生故障不能移動時,道口工及司機必須在現場看守和在鐵路來車方向設定防護訊號(晝間為紅旗,夜間為紅燈,下同)並立即採取措施排除故障。同時通知鐵司排程,鐵司取送車輛不得過該道口。

第七條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報告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八條 貨碼及門機巴杆下不準行人通行和逗留。火車通過門吊底前,門機必須按規定停止作業,禁止貨碼和巴杆在執行的火車上停留和越過,並執行以下協定:

1、鐵司機車進入碼頭線路作業前,鐵司車站值班排程負責將調車作業計劃提前三十分鐘左右通知作業區排程,由作業區排程負責通知門吊司機暫停裝卸作業,並將裝卸機具停放在鐵路限界外。

2、鐵司機車車輛進入門機作業現場前,應減速慢行並鳴笛警示,直至門吊停止作業為止。

3、如果門吊司機不聽指揮,在機車車輛通過門吊底下時仍強行作業,危及調車人員和機車車輛執行安全的,鐵司立即將情況通知作業區安全部門處理。

第二章 鐵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第九條 機車進港取送作業前,鐵司必須派員對有關線路、道岔、車輛進行檢查,發現險情應立即報告車站排程員,由車站排程通知作業區排程派人處理。

第十條 調動車輛推進執行時,調車人員應在車列前部瞭望,監視列車執行,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採取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在港區線路牽引或推進執行時,經過道口前應鳴笛(吹哨)示警,以提醒道口工下放欄杆防護道口(當車輛進入股司石化部油庫區前必須掛好防火罩,並停車接受檢查)。

?第十二條 嚴禁在港區內溜放調車作業(港三區第一道口以北各延長線除外)。

第十三條 港區內調車作業速度最高限制為:推進執行(車輛在前機車在後部推送)不超過15km/h;單機及牽引執行不超過20km/h。

第十四條 送車時應按作業區的第一次要求對準貨位。送好位的車輛不得堵塞道口(成組裝車需要除外)。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不準調動正在進行裝卸作業的車輛。遇特殊情況必須調動時,須遵守以下規定:

1、調車人員應事先通知作業區裝卸人員停止作業,撤離裝卸機械;

2、裝卸作業人員必須下車候工,不準隨車調動;

3、搗勾作業後應及時將裝卸未完了的車輛送回原裝卸車地點;

4、遇裝有貴重貨物的車輛,應由作業區派人隨車看守;

5、車輛偏載或需加固而尚未加固的車輛禁止調動。

第十六條 機車車輛不得越過防護訊號,調車作業人員不得自行撤除防護訊號進行車輛連掛作業。

第十七條 非作業區卸車的重車,不準送入港區(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同意除外)。

第十八條裝運超限、超長、集重以及危險貨物,鐵司應會同鐵路貨運人員在裝車前進行檢查,共同商定裝運方案,裝車中進行業務指導,裝完車後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鐵司行車、貨運人員在作業區內作業時,應嚴格遵守作業區制定的有關安全規定。

第三章 作業區應遵守下列規定

第二十條 線路兩側及站臺上堆放的貨物,要堆碼穩固。站臺上堆放的貨物距站臺邊緣不得少於1米;線路兩側堆放貨物距線路鋼軌頭部外側不得少於1.5米。

第二十一條 夜間調車取送作業時,作業區應保證作業線有足夠的照明;機車車輛執行經過門吊、橋吊底之前,門吊、橋吊應主動停止作業避讓機車車輛。

第二十二條裝載機、吊機在鐵路線路旁轉堆、疊堆等作業時,禁止侵入鐵路限界。因作業需要必須侵入鐵路限界時,應事先通知鐵司貨運值班員和車站排程。鐵司取送車經過該線路前,應減速慢行並鳴笛警示,港區機械應立即停止作業並撤離至安全距離外。

第二十三條 搬運超長、超重貨物或移動港區大型裝置跨越鐵路道口,應事先通知鐵司安全部門採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道口工應在機車車輛到達前下放道口欄杆,避免機動車和行人搶越道口。道口裝置故障時,應派人負責道口安全防護。

第二十五條道口鋪板不得超過軌面25mm。道口輪緣槽,股道內鋪板的輪緣槽應經常清理並符合鐵路要求(寬70~100mm,深45~60mm),防止機車車輛執行時脫軌掉道。

第二十六條在股道上和股道兩旁作業的人員,在火車進入作業地點前,必須服從調車人員、貨運人員的指揮,停止一切妨礙行車安全的作業,人員和機具必須迅速撤離至鋼軌頭部外側2米以外。

第二十七條除因貨位關係,鐵司有計劃壓警衝標送車外,車輛應停於警衝標內方,距盡頭線車擋須保留15米安全距離(裝有緩衝裝置的盡頭線除外)。作業區因裝卸車需要,推動車輛距盡頭線車擋不足15米時,作業完了應將車輛推回安全距離外。

第二十八條 車輛送到裝卸地點後,原則上不準再推動。遇特殊情況,作業區需人力或機械移動車輛時,須在鐵司人員指導下進行,並遵守以下規定:

1、移動的車輛,手閘必須良好,要有經驗的人員負責制動,對手閘失靈的車輛不得手推調車。

2、移動車輛時,應撬棍撬動,禁止用機械衝撞起動。

3、制動車輛時,應按規定使用手制動機或止輪器,禁止用枕木、木板、石塊及其它雜物制動車輛。

4、人力移動車輛時,速度不準超過3km/h。

5、暴風雨(七級以上大風)、大霧及夜間照明不良時,禁止推動車輛。

6、僅允許在本線內移動,且不得超過警衝標。三區k8、k9延長線(15#、16#場)裝車,禁止往調車場方向推車。

7、裝載易燃、易爆、劇毒品的車輛,禁止推動。

8、裝載圓木、竹杆、電杆等容易滾動貨物的平板車和低邊車作業未完了前,不準推動車輛;裝載超出車邊及敞車卸車未卸至車邊以下時,不準推動車輛。

9、禁止兩組車在同一線路上相對方向移動。

10、移動成組車輛時,必須連掛在一起。人工移動時,重車不得超過兩輛,空車不得超過四輛;重空車混在一起時,兩輛空車摺合一輛重車計算。機械拉車不受此限。

第二十九條 裝車時,必須按車輛標重均衡裝載貨物,不得超載、偏載,裝車不得超過劃線高度,散貨裝車後應進行平車。

第三十條卸車後,卸車工人應將卸空後的車輛清掃乾淨,車門、車窗,端側板關閉妥當,並按規定用鐵線加固好。有蓬布時,應將蓬布摺疊整齊,送回指定地點。

第三十一條裝卸作業完畢後,作業人員應將剩餘貨物及裝卸機具撤離至鋼軌外側1.5米以外;油罐車裝卸完了,須抽出油管,收回活動樓梯,關好閥門、罐蓋,撤除防護訊號。作業區裝好的散裝貨物,經鐵司貨運員驗收後,不得擅自加裝。

第三十二條機車車輛在港區線路上受到損壞或丟失配件的,應將該裝置停留在原作業場所,作業區應及時通知鐵司有關作業人員到場鑑定,雙方分析明確責任,責任方承擔費用。如作業區隱瞞不報,鐵司(或鐵路)檢查發現後將故障車輛送原地處理,並由作業區承擔一切損失。

第三十三條 下述與鐵司線路、訊號及有關裝置的施工安全問題,作業區須向鐵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施工,鐵司派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安全監督。

1、線上路上增設平交道口或擴寬、整修原道口時;

2、線上路上空橫跨線路拉電線、電纜時;

3、線上路路基下埋設管道、修建涵洞時;

4、線上路兩側(鋼軌頭部外側5米內)建固定建築物時;

5、線上路兩側(鋼軌頭部外側2米內)搭建臨時建築物時;

6、須佔用鐵路線路堆放貨物、停留機具裝置時;

7、往線路方向排水,可能造成道床板結時;

8、線上路附近開挖地基影響通訊訊號電纜時;

9、在鐵路曲線地段種植花樹木影響鐵路訊號顯示和了望時;

10、線路旁站臺(月臺)下沉或外漲,侵入線路限界需要整修時;

11、線路兩側排水溝堵塞,需要開挖清理時。

第三十四條 各種雜物、垃圾禁止倒進線路內。處理超重車卸下的貨物必須及時清理,保證線路正常維修和安全運輸。

第四章 組織領導及實施

第三十五條為了更好地檢查、監督執行本協議,鐵司和作業區各方領導半年召開一次協調會議,雙方檢查協議的執行情況,研究解決協議存在的問題。請局安全處領導主持會議。

第三十六條 鐵司和作業區安全部門每季召開一次安全聯勞會,總結聯勞工作,交換意見,協商解決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雙方輪流主持。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協議導致發生事故或嚴重事故苗頭,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由雙方組織分析,制定防範措施,事故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十八條 本協議有關條文的解釋及操作,由雙方安全部門負責。發生本協議外的安全問題,導致雙方意見不一致的,請局安全處予以協調。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於__年十一月一日起試行。

年月日

安全培訓委託協議書 篇4

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承包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代理人: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為加強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簽訂如下施工安全管理協議。

第一條 建築安裝施工專案基本情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包方式:

第二條 建築安裝現場管理人員

為保證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責任,必須明確現場管理人員:

1、乙方專案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現場安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責任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法規和管理規定,對乙方施工現場和區域進行全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進行安全檢查與指導。

2、及時糾正乙方施工人員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對乙方施工區域內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應開具隱患通知單。

3、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對乙方的安全生產培訓、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和危險預知工作提出指導意見,並監督落實情況。

5、對乙方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積極提供幫助。

第四條 乙方責任

乙方作為工程專案的承包方,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裝置損壞事故承擔安全責任。乙方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乙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辦理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2、乙方人員進入甲方場地或區域,必須遵守國家及行業相關法規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並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專案的操作規程施工和作業。

3、乙方在甲方場地或區域內施工,必須按安全要求做好安全防範措施、及懸掛和設定安全標準,並按安全規程、標準及規定執行,加強施工安全檢查和監督,發現違章作業者要堅決糾正並做出處理。

4、乙方安全責任的負責人必須全面負責監督其施工人員,按照甲方安全制度有關要求安全施工,直至該工程和專案結束為止。

5、乙方在施工過程中,要接受甲方及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6、承包單位人員對所在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施裝置、工具用具等必須認真檢查,發現隱患立即停止施工,並落實整改後方準施工。一經施工,就表示已確認該施工場所、作業環境、設施裝置、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處於安全狀態。承包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由於上述因素不良而導致的事故後果負責。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或乙方責任造成對方或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裝置損壞等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相應責任,並賠償對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同履行中,發現乙方提供的有關資質材料無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3、發現乙方現場作業人員有違章行為的,比照甲方有關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對甲方職工相類似的違章行為應扣款數額,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第六條 出險理賠責任

對於施工過程中出現意外,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由保險公司依據相關條例規定和額度負責理賠,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協議,本協議的法律效力獨立於主合同。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全培訓委託協議書 篇5

主辦、組織方:

領隊:

活動時間: 20xx年*月*日

本次出行完全是自願性參加活動,如出現事故組織方應積極主動的實施救援工作,但對事故本身不承擔法律責任。

(一)活動期間,參與者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因個人自身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活動期間,參與者因個人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責任自負。若由此給其他同行者造成損失,行為人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凡參與者年滿18歲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安全負責。未滿18週歲由其活動時的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代他(她)人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協議。

(三)參與者因活動前存在個人健康問題(如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疾病),而產生的風險與責任,參與者自行獨立承擔。組織方因不可抗的因素(如戰爭、騷等)不能履行報名時約定的路線行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有義務及時通知參與者,並提供詳情解答。

(四)活動期間,所有參與者都應聽從活動領隊指揮及安排,因不聽從安排而造成的風險及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如需脫離車隊單獨行動,必須得到領隊的認可,並簽署書面離隊協議,離隊後其行為後果自負,與組織方及領隊無關。

(五)自駕活動會有潛在的危險性,組織方為在活動前兩個工作日提供真實、有效身份證號碼者購買旅遊保險,未能提供者需自行購買保險。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後果,組織方有義務協助其處理保險公司賠付事宜,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參與者自備可能需要的應急物品或工具,負責保管好自己所有隨身(或隨車)物品,承擔自己物品(包括車輛)丟失或損毀的責任。如丟失或損毀組織方及餐飲住宿服務提供商物品,需照價賠償。

(七)活動期間的行車及應急處理約定(如不遵守者,領隊有權對其作離隊懲罰)

1、所有參與車輛,都應按照車隊編號順序行使,任何車輛不得超越組織方指定的導航車(頭車)及落後於(尾車)。

2、在通過收費站或交叉路口,車隊順序臨時變更,在導航車減速或臨時停車時車輛應歸位按照編號順序行使。

3、活動出發前車輛應加滿油,活動過程中油量消耗過半時,應嚮導航車作加油意思表示,得到許可後車隊統一加油。

4、車輛需暫時性停車,應提前通知導航車並得到其許可。路邊臨時停車,各車必須開啟雙燈示警。

5、如有車掉隊,車隊應原地停車,由尾車負責找回掉隊車,若時間較長,車隊可繼續前進;如有車拋錨,視情況就近維修,如耽擱時間較長,車隊提供必要幫助後可繼續前進。

6、如遇交通事故,全體參與者有義務參與救援工作,導航車或領隊視事故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旅程,或者留下陪同車輛和人員幫助當事人處理事故,其他車輛繼續旅程。

(九)活動期間對講機的使用約定(如不遵守者,領隊有權作相應處罰):

1、本次活動對講機頻率為002,主要用來通報行程、路況、突發事件等與安全行車有關的事情,通話語言應精煉簡潔,清晰易懂,注意文明用語。不得過多談論與活動無關的話題,尤其不得談論政治、色情等話題。

2、對講機是確保本次活動組織及行車安全的有效工具,大家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行車過程中試用車充,節約用電確保暢通;列隊行車時隨行車的對講機以聽為主,儘量避免打斷導航車和尾車的通訊

(十)參與者毆鬥、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車輛,或在活動期間非法搭乘其他交通工具,或故意將自己置於危險境地,或自傷自殘、自殺、自殺未遂、自損等,因本人實施故意行為而產生的風險與責任,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十一)組織方因不可抗的因素(如戰爭、騷等)不能履行報名時約定的路線行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有義務及時通知參與者,並提供詳情解答。

(十二)本協議為集體協議,參與本次自駕活動者都是完全自願的,自參與者簽名之時表示該協議生效,同行車主對本車因各種原因未簽名者負有告知義務及責任, 所有參與者(包括被代報名者和未簽字者)視為事先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關責任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到組織方集中回收對講機時本次自駕活動結束,本協議自動失效。自駕活動具有一定的潛在風險,敬請認真閱讀以上協議內容!

參與者簽名:

日期: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