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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培訓服務協議

欄目: 委託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9W

合同簽訂地:

委託培訓服務協議

甲方:中國電信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本合同由甲方委託乙方就培訓服務專案提供服務,並支付培訓服務費用。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定義

1.1甲方和乙方以下單獨稱為“一方”,合稱為“雙方”。

1.2“本合同費用總額”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培訓服務內容並達到雙方約定的培訓目的所涉及的全部費用;包括乙方為提供培訓服務而發生的培訓費、授課費、教材費、材料費、影印費、稅費(包括但不限於營業稅、增值稅等)、培訓師等人員的交通差旅費、住宿費等全部費用。

1.3“培訓服務”指本合同第二條及附件所述的服務。

第二條培訓服務的內容和要求

2.1乙方應積極、負責地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為甲方提供有關培訓服務,並保證按甲方要求的時限和行業公認的準則,保質保量地完成甲方所委託之服務事項。

2.2乙方應根據服務事項的進度及雙方議定的計劃日程,及時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列課程的培訓服務,達到既定的培訓目的。

2.3培訓服務內容及名稱

根據甲方舉辦的培訓班的安排,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培訓課程。

培訓課程具體內容由雙方課前確認,並由乙方提供具體的培訓大綱,課程執行時需達到甲方要求。

2.4培訓時間及地點

年月日,由講授課程,地點為。

2.5如果甲方在培訓班開始前變更、取消該培訓班或調整培訓時間、培訓內容,或者在培訓課程授課前變更、取消培訓課程,甲方應當在培訓課程開始前至少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如果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雙方可協商由甲方給乙方相應的補償。

第三條費用及支付

3.1本合同費用總額(含稅價):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其中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增值稅款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除另有約定外,甲方無需就本合同項下委託事項向乙方支付上述費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於營業稅、增值稅等)。

3.2甲方憑乙方開具的相應金額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本合同費用,並按照以下第種方式向乙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

培訓服務完成之日起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費用總額。

(2)分期支付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費用:。

3.3乙方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乙方應派專人或特快專遞方式在發票開具日後30日內送達甲方,送達日期以甲方簽收日期為準;若因逾期送達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送達發票金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若因逾期送達造成甲方無法抵扣的,乙方還應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金額相當於逾期送達發票可抵扣金額。

3.4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或本合同約定,或不能通過稅務認證的,甲方有權拒收或於發現問題後退回,乙方應及時更換,如因此導致未能在第3.3條約定時限內送達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乙方應當按照第3.3條約定承擔逾期送達的違約責任

3.5本合同費用總額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銀行轉賬、電匯、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雙方銀行賬戶資訊和納稅人資訊:

甲方資訊如下:

開戶行:

銀行地址:

戶名:

賬號:

納稅人識別號:

地址:

電話:

乙方資訊如下:

開戶行:

銀行地址:

戶名:

賬號:

納稅人識別號:

地址:

電話:

3.6若根據本合同約定乙方應當支付違約金和/或承擔賠償責任,則甲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筆付款中直接扣除相應金額。

第四條雙方權利義務

4.1甲方權利義務

(1)負責組織甲方學員及學員管理;

(2)提出培訓需求和培訓要求;

(3)協助乙方瞭解具體培訓需求;

(4)負責提供培訓場地,並根據乙方授課需要,為乙方布臵培訓環境提供協助;

(5)對培訓過程進行錄影及錄音(但應當經乙方和/或培訓師的同意);

(6)按本合同約定付款。

4.2乙方權利義務

(1)保證在本合同簽訂時及履行過程中持續具備合法有效的教學培訓資質和許可;

(2)負責組織和有效管理本合同項下培訓所需培訓師;

(3)保證培訓師按照甲方培訓需求和要求認真備課授課,保證培訓質量,達到甲方培訓目的;

(4)在培訓全程:

a.應於培訓服務開始前一週與甲方就培訓前課程內容諮詢、教學設計及課程講授內容進行充分溝通,按照專業準則和甲方需求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設計課程和內容;

b.應保證每一位學員在甲方指定的時間持有培訓課程教材,教材內容編寫要確保學員今後學習的可用、可借鑑;

c.應提供符合甲方實際需要的後期培訓課程建議;

d.應於培訓評估中使用中國電信集團統一的評估表,評估結果如未達到滿意以上(80分以上),甲方有權扣減本合同項下培訓服務費總額的%。

第五條智慧財產權

5.1除另有約定外,乙方為本合同而製作的培訓課件、培訓膠片、定製培訓建議書、方案以及其他培訓資料,無論是紙質或電子件(合稱“培訓資料”),其智慧財產權和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5.2乙方為完成培訓資料而使用他人作品/肖像的,應當保證乙方對該等作品全部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版權),或保證已經取得原作者/著作權人/肖像權人的合法授權使用、且對乙方與甲方約定的培訓資料的歸屬和使用無任何異議,保證培訓資料對該等作品/肖像的使用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與原作者/著作權人/肖像權人簽訂的作品和/或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或其他許可使用證明。

5.3乙方為完成本合同項下培訓服務而使用培訓師的,應當與培訓師簽訂書

面協議,明確獲得其作為表演者的全部授權,包括但不限於許可甲方有權使用其肖像、對其培訓過程進行錄音錄影、複製發行、以及通過網路傳播等權利。同時,乙方應向甲方出示與培訓師簽訂的、含有上述內容的相關協議或其他許可使用證明。

5.4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式(合稱“侵權指控”),聲稱甲方使用培訓資料侵犯了其智慧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乙方應負責解決,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實際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上述侵權指控中所產生的一切訴訟費用、合理的律師費用、調查費用、和解金額或生效法律文書中規定的賠償金額)。

如果在侵權指控的審理過程中有關法院或行政機關禁止甲方繼續使用培訓服務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應酌情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免費重新獲得使用上述培訓服務成果的權利。

(2)免費更換或改造上述服務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繼續使用服務成果。

第六條保密

6.1乙方對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資料以及在本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所接觸到的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商業祕密、技術資料、客戶資訊等資料和資訊(統稱“保密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將保密資料的部分或全部用於本合同約定事項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義務對保密資料採取不低於對其本身商業祕密所採取的保護手段予以保護。乙方可僅為本合同目的向其確有知悉必要的僱員披露保密資料,但同時須指示其僱員遵守本條規定的保密及不披露義務。

6.2乙方僅得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對保密資料進行復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軟硬碟、圖紙、彩樣、照片、菲林、光碟等)留存保密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應當在完成委託事項或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日內,將保密資料原件全部返還甲方,並銷燬所有複製件。乙方應當妥善保管保密資料,並對保密資料在乙方期間發生的被盜、洩露或其他有損保密資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擔全部責任,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6.3如乙方違反本合同關於保密的約定,乙方應賠償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6.4本保密條款自保密資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年內持續有效。

第七條合同變更、解除

7.1合同一經確認,雙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如一方提出變更(包括培訓時間、師資及培訓內容的更改)、解除合同的,至少需提前日提出,經對方同意後方可做調整。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8.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時,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並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日內向其它方提供由有關部門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

8.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受影響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8.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響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日或以上時,甲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履行或終止本合同,並書面通知乙方。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未有效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均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須據實賠償。

9.2一方如違反第七條約定擅自變更、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履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培訓服務費總額%的違約金。

第十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0.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可採取下述第種爭議解決方式:

(1)將該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在進行。仲裁語言為中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0.3仲裁或訴訟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服務工作轉讓第三人承擔。

11.2未得到對方的書面許可,一方均不得以廣告或在公共場合使用或摹仿對方的商業名稱、商標、圖案、服務標誌、符號、程式碼、型號或縮寫,任何一方均不得聲稱對對方的商業名稱、商標、圖案、服務標誌、符號、程式碼、型號或縮寫擁有所有權。

11.3本合同的任何內容不應被視為或解釋為雙方之間具有合資、合夥、代理關係。

11.4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11.5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1.6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通知都必須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書面形式或雙方確認的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進行。採用信函形式的應使用掛號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譽的特快專遞送達。如使用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通知日期即為通訊發出日期,如使用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通知日期即為郵件寄出日期並以郵戳為準。

甲方:中國電信公司地址:聯絡人:電話:傳真:郵編:

乙方:地址:聯絡人:

電話:傳真:郵編:

11.7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與合同正文有任何衝突,以合同正文為準。

本合同附件為:

補充附頁

經友好協商,對本合同條款補充、修改如下,本補充附頁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與合同正文衝突時,以本補充附頁為準:

甲方:中國電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