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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合同(精選5篇)

欄目: 協議書 / 釋出於: / 人氣:1.4W

律師代理合同 篇1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律師代理合同(精選5篇)

受委託人:_______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 糾紛一案,依照法律規定,委託乙方律師代理訴訟(仲裁)事宜,律師代理合同範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擔任甲方在本案中

第一審的代理人。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師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項時,在徵得甲方同意後,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繼續承辦甲方委託的事項,並不得因此而損害甲方的利益。

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師之外委託第三人代理或者處理本案的,應當經乙方同意。

二、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甲方提供虛假事實和證據,或者利用乙方律師從事違法活動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案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乙方律師應當充分應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按照甲方的指示和法律的規定,認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動中的各項工作,按時出庭,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情況和本案的進展情況。本案本審終結時,乙方律師應當向甲方報告案件的最終結果。乙方律師對甲方瞭解本案進展情況和案件結果的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乙方律師處理本案而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甲方,但有權從中扣除甲方尚未交納的律師費和乙方律師因處理本案而墊付的費用。

四、甲方委託乙方律師的代理許可權為:

1、代為遞交和簽收法律文書,收集相關證據;

2、代為參加訴訟(仲裁),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證據和質證;

3、代為答辯和辯論;

4、代為申請回避和控告;

5、經甲方另行書面特別授權後,有權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

進行和解、調解,提出反訴和上訴,申請執行,代為接收執行回來的錢物等。

五、參照《__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規定,結合本案的難易程度、涉案金額、所需時間、同行業收費標準及乙方指派律師的專業水平,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納律師費人民幣元,並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付清,合同範本《律師代理合同範本》。依案件的處理結果作為收費依據的,另行訂立收費協議。

六、甲方未按期交納或者未完全交納律師費的,乙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暫停

代理工作,待甲方完全付費後,恢復本合同的履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七、乙方律師辦理委託事務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當由甲方另行承擔:

1、司法、行政、仲裁、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合理的通訊費、影印費、翻譯費、交通費、食宿費等 ;

3、經甲方同意後的專家論證費;

4、應當甲方承擔或甲方同意承擔的其他費用。

前款費用確有必要支出時,甲方應當向乙方預付。乙方律師為處理本案而墊付的前款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甲方應當及時向乙方律師償還。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律師費全部退還給甲方;如甲方單方終止委託事項,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且乙方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乙方為了甲方的利益,需將委託事項轉委託給第三人的,應當經甲方同意,但在緊急情況下,乙方為維護甲方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九、乙方律師應當謹慎、誠實、客觀地告知甲方本案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導致法律風險出現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甲方向乙方律師提供需要保密的資訊資料時,應當向乙方律師書面宣告。乙方律師除經甲方書面授權或因本案的需要外,不得向其他人公開披露該資訊資料。

十一、對乙方律師在承辦案件中的意見和建議,甲方有權向乙方反映。乙方應當對甲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核實,並及時將核實結果和處理意見反饋給甲方。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止(終結包括:判決、裁定、調解、庭外和解及撤銷訴訟)。二審、再審、執行程式中甲方繼續委託乙方律師代理的,另行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和支付費用。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_______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二OO 年 月 日 二OO 年 月 日

編輯

律師代理合同 篇2

甲 方(委託方):

乙 方(受託執業機構):

律師申明

鑑於每份合同都有其特殊的目的和作用,本所提供的僅是參考性的本文,在使用前請與我所律師聯絡,就相關問題有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如直接套用本示範文字發生法律糾紛,我所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特此申明!

財稅律師提示按年度分類立檔,有助於企業法律文書的規範管理和查詢。 甲方(委託方): 營業執照號或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傳真:

代表人: 電子郵件:

乙方(受託執業機構): 營業執照號或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傳真: 代表人: 電子郵件:

財稅律師提示:填寫完整的單位資訊,有助於與對方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地址及聯絡方式向對方傳送督促函件或代理人員公函,在訴訟時能提供有效的資訊給法院,減少訴訟程式風險及案件處理效率。

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記賬,雙方根據《會計法》、《稅法》、《合同法》和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經平等、友好協商,就代理 記賬相關事宜簽署協議如下,以資信守: 第一條 代理期限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對甲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經濟業務進代理記賬。

2、合同期滿後,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終止,且實際支付一年的代理費,則本合同自動延長(續聘)1年;其後每年類推。

財稅律師提示:本條款為合同期限條款,包括明確約定與推定約定。

第二條 代理記賬服務內容

1、稽核原始票據; 2、填制會計憑證; 3、登記會計帳簿; 4、裝訂會計憑證;

5、協助甲方接受稅務機構帳務檢查工作;

6、協助一般納稅人稅務年檢; 7、接受甲方日常財務、稅務諮詢; 8、協助工商年檢。

9、如有其他委託事項,需另行約定。

財稅律師提示:代理記帳服務內容,涉及受託方為委託方代理記賬的具體事項,建議約定的越詳細越好,以免引起糾紛。 第三條 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的責任

(1)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2)依法經營,保證會計資料財產的安全完整; (3)保證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準確、完整; (4)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各項稅費。 2、甲方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配備專人負責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來單據,並定期與乙方提供的賬面數額相核對;

(3)指定專人做好會計憑證傳遞過程中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4)及時向乙方提供會計核算所需要的全部有經手人及授權簽字人籤批的原始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並對賬務處理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5)對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統一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6)按本協議規定及時足額地支付代理記賬費用; (7)為乙方派出的代理記賬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8)為乙方提供記賬所需要了解的生產、經營等管理資料。 第四條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的責任

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為甲方代理記賬,保證賬務處理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乙方的義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開展代理記賬業務;

(2)按照有關規定稽核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冊,及時編制會計報表;

(3)辦理甲方各項納稅事宜;

(4)解釋說明甲方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會計法規、財稅政策等問題;

(5)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6)為甲方提供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的建議;

律師代理合同 篇3

協議編號: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甲方: (委託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電子信箱:

乙方: (受託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電子信箱: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開拓出口渠道、在營銷上發揮各自優勢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出口其產品給甲方指定的境外客戶(以下簡稱“外商”)一事,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茲同意按照下述條款簽訂本協議書:

一、總則

本協議為建立甲、乙雙方間法律關係的總協議,甲、乙雙方將就每一批實際出口的貨物簽訂具體的《收購合同》;雙方所簽訂的每一份《收購合同》均自動受本協議約束,如有衝突,以本協議規定的為準。

二、代理事項

1、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出口其產品,有關產品的具體數量、質量、規格、價格、付款方式、交貨期、目的港和保險等條件,由甲方與外商自行協定並且直接對外商負責。因出口貨物的質量、數量、包裝、交貨期等問題而引起的責任和損失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負責根據其與外商商定的交貨期安排生產,並於貨物報關出口前三個工作日向乙方提供真實、準確的出口產品的品名、規格、數量、金額、裝箱情況等資料,並提供《商檢換證憑單》,以便乙方按此資料向海關申報及履行相關手續。若因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與實際出口貨物情況不符,而造成海關扣櫃或處罰時,由此造成的延誤船期和延期交貨的責任和損失由甲方承擔,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海關處罰及其帶來相應損失。如有其他特殊情況,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處理,承擔各自責任及費用。

3、甲方負責安排遠洋運輸(費用由甲方承擔)租船訂倉事宜,並及時將船公司提櫃紙傳真給乙方,並告知該船的截關日期;乙方負責根據甲方提櫃紙安排提櫃和由甲方工廠至深圳碼頭的拖車,並承擔此段的拖車費用;乙方負責向海關申報貨物出口,並辦理有關出口報關的一切手續,並承擔相應的報關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乙方負責在出口貨物裝櫃後按照實際裝櫃情況填制《收購合同》,並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後蓋章生效。

4、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裝箱資料後,應及時對甲方的出口業務免費製作全套單證。並安排報關出口。若非客觀原因造成出口耽誤而引起客戶索賠,乙方應負責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衍生之費用。

三、退稅

1、退稅由乙方辦理。

2、甲方應在貨物出口報關後三日內向乙方交付涵蓋相關《收購合同》項下全部貨物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發票及《稅收(出口專用)繳款書》。在此之前,乙方無義務向甲方支付相關《收購合同》中規定的稅款。如甲方在貨物出口報關後三十日內未能將上述票據交付給乙方,或甲方所交付的票據未能通過退稅主管機關的審查,則甲方無權依據《收購合同》要求乙方支付《收購合同》規定的稅款;乙方已經向甲方支付稅款的,甲方應予退回。

四、支付方式:

1、定金支付方式:

(1)乙方在收到外商支付的定金後三個工作日內,將相應外匯款項按照 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支付給甲方。或

(2)乙方在收到外商開出的、以乙方為收益人併為乙方所接受的

信用證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所收到信用證金額的%按照的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支付給甲方。或

(3)乙方在相關《收購合同》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收購合同》項下貨款總額的%支付給甲方作為定金。

2、餘款支付方式:

(1)甲方負責催促外商在貨物出口報關後日內將該批出口貨物的全額外匯貨款付到乙方帳戶;乙方收到該筆外匯貨款後,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收購合同》的金額扣除乙方按照本協議本條第1款中已向甲方支付的貨款後,並扣除%的手續費,將餘款支付給甲方。或

(2)乙方在貨物出口報關並收到甲方所提供的涵蓋相關《收購合同》項下全部貨物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發票及《稅收(出口專用)繳款書》後三個工作日內,按照《收購合同》的金額扣除乙方按照本協議本條第1款中已向甲方支付的貨款後,並扣除%的手續費,將餘款支付給甲方。

(3)乙方在外商開出的遠期信用證得到開證行承兌後三個工作日內,《收購合同》的金額扣除乙方按照本協議本條第1款中已向甲方支付的貨款後,並扣除%的手續費,將餘款支付給甲方。

3、無定金貨款支付:

甲方負責催促外商在貨物出口報關後日內將該批出口貨物的全額外匯貨款付到乙方帳戶;乙方在收到該筆外匯貨款後,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的匯率將所收外匯摺合成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五、收匯

甲方應確保外商在貨物出口報關後內將全部外匯貨款支付給乙方,以便乙方核銷外匯。如外商未能如約支付全部外匯貨款,則:

1、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其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的規定已經支付給甲方的貨款。同時甲方負有在接到乙方追索通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歸還該筆貨款的義務,並承擔由此引起的利息損失和其他相關費用。

2、乙方無義務按其與甲方所簽訂的收購合同支付貨款且免除任何有關延遲付款的違約責任。

3、如因外商不付款而導致乙方不能核銷外匯遭受有關部門的處罰,甲方應承擔責任並補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六、核帳

1、甲、乙雙方於每月月末就本月所發生的業務往來帳目進行核對,並就未能及時按照本協議及《收購合同》執行的問題(如增值稅票的提供、延遲收匯等)進行磋商,提出雙方均可接受的處理意見。

2、甲、乙雙方就每月核帳結論及相關問題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作為下個月核帳的基穿

七、其它

1、乙方對甲方委託的業務必須絕對保密,不得故意直接或間接向外洩露甲方商客戶的有關商業資料(辦理出口許可證、報關、外匯核銷等手續時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除外)。

2、如國家出口退稅政策或匯率發生變化,雙方應及時進行相應的調整。

3、本協議書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按照《關於外貿代理制的暫行規定》(對外經濟貿易1991年8月29日釋出)的規定執行。

4、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後生效。

5、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效力均等。

6、 本協議書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授權人簽字: 授權人簽字:

公章: 公章:

律師代理合同 篇4

協議號:_____________

供貨人(以下稱甲方):

銷售代理人(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合作經銷甲方產品及對其產品提供技術服務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0合作範圍

1.1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區域內作為甲方的代理商,銷售(品牌)商務通訊產品如下;

i)授權代理產品:(以下簡稱“產品”);

ii)授權區域包括:(以下簡稱“指定區域”)。

1.2以上指定區域非乙方專享的,甲方有權發展其他代理商。

1.3未經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權下級的代理商。

2.0銷售指標及合作期限

2.1乙方同意在簽署本協議後的首批定貨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需全款付給甲方)。其後在每季度的定貨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五萬元正(RMB50,000)。

2.2本協議自簽字後生效,至220xx年月日終止,經考核可轉為一級代理商。

3.0合作原則及規定

3.1乙方作為甲方的代理商,應在指定區域內積極銷售甲方的產品,發展潛在客戶和擴大市場佔有率。在銷售代理產品的範圍內,應以甲方的產品為主。

3.2乙方在進行銷售工作時,不應低價競爭,不可越區銷售,不可蓄意詆譭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聲。如有關不當行為最終導致使用者終止採購、取消合同或轉用其他品牌產品時,甲方有權立即取消本協議。

4.0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甲方應以公平合理的統一價格向乙方供應質量合格的產品,提供產品銷售資料和市場資訊,籌劃產品的宣傳廣告、產品演示和市場推廣等。

4.2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商務和工程技術培訓和支援,並與代理商一起組建全國性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甲方作為華北,西北區總代,在所管區域內不對終端使用者銷售。

4.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庫存量、產品流向、銷售定單和其下級代理商的明細/銷售網點等,以供甲方審查備案,同時甲方向乙方銷售情況和庫存。

4.4甲方應對乙方提供的商務資訊嚴格保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可將其洩露給第三方。

4.5甲乙雙方將按約定的銷售指標,在每季度考核進度和表現。如不能達標時,甲方可提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乙方取銷個別或全部指定區域的代理權直至終止本協議。

5.0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乙方應在指定區域內須按照甲方擬訂的價格規定銷售產品,不可以跨區竄貨和/或低價傾銷,如有跨區銷售,須與所管區域總代協商聯絡進貨。

5.2乙方不可在指定區域外與其他代理商競爭客戶。對於(品牌)內部客戶和其關聯企業和甲方的主要客戶,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協議的產品與甲方或(品牌)的系列交換機競爭業務。

5.3乙方可要求甲方給予市場銷售和技術服務支援,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參於在指定區域內開展的產品宣傳和召開演示會。

5.4為了保障使用者的利益和(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應從甲方直接採購所有產品和相關配套裝置/軟體,以保證產品的技術質量和正常使用。未經甲方批准,不可從第三方進行採購。

5.5乙方應配合甲方建立全國市場資訊網,及時提供準確的市場和競爭對手的資訊給甲方,在商務活動中積極配合甲方推廣和銷售飛利浦通訊產品及服務。

6.0銷售行為規定

6.1產品價格

6.1.1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價格規定,詳細價格請參見附件一。

6.1.2(品牌)將在每年初複議價格規定,甲方將按照(品牌)的最新價格規定以書面通知乙方。對於在價格調整前已確認的銷售定單,其單價將不於調整。

6.2定貨流程

6.2.1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必以格式採購單的形式發給甲方。每個採購單必須列明數量、產品型別和交貨時間。採購單可能還會附有關於採購、運輸的其他條款以及其他事先書面約定的條件。

6.3付款條件

6.3.1乙方應在採購單確認後的三(3)天內把總價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匯到甲方指定帳戶,並將匯款單傳真給甲方,餘下百分之七十(70%)的餘款應在發貨前一次付請,甲方在收到全額貨款後安排發貨。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條件支付定金和餘款,甲方有權把約定的發貨期順延。

6.4交貨期

6.4.1甲方應在收到合同定金後的三十(30)天內安排發貨,如對交貨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貨物丟失和損壞的情況,將由甲方負責。

6.5保質和售後服務

6.5.1甲方對售出產品提供十五個月(15)的保質期,從貨物發出當天始算。在保質期內,如產品在正常工作下發生故障,甲方將免費對產品提供維修服務,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如由於人為或者是操作不當或自然損耗/災害而產生的故障,乙方須負責全部的維修費用,並支付由此而產生的一切運輸費用。

6.5.2如由於產品的設計和/或製造缺陷和/或軟體瑕疵而發生的產品故障,甲方將負責免費維修,乙方須負責送修一程的運輸費用。

6.5.3在保質外,甲方將收取不高於產品代理價格百分之二十(20%)的維修費用和相關的運輸費用等,維修後的硬體將享有六(6)個月的保質期。

6.5.4乙方須把需要維修的板子集中並按保質期分類,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將在收到板子後檢查損壞情況,在三十天(30)天內完成維修並通知乙方,乙方須在收到通知後的七(7)天內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在維修費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權不於退還有關板子。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後的三十(30)天內尚不能支付相關的維修費用,甲方有權自行對送修的板子作出處理,以補償甲方的維修費用和相關支出等。

6.5.5對於不能修復的板子,甲方將通知乙方徵求處理意見,如乙方未能在通知發出後的三十天(30)內作出回覆,甲方有權自行處理不能修復的板子,乙方無權追究。

6.5.6乙方需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銷售和技術服務,培訓足夠的合格工程人員提供現場的產品安裝和維修服務,並貯備足量的備品備件以滿足客戶的維修和更換需要。

6.6反竄貨、反低價管理

6.6.1乙方將甲方的產品發往指定區域以外的地區和接受外地定單的行為稱之為竄貨。

6.6.2甲乙雙方應詳細記錄產品的序列號及收貨單位/代理商,以便跟蹤產品的流向和監督竄貨行為。

6.6.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並審查銷售定單和發貨記錄,如發現任何竄貨行為,甲方可以處罰乙方以補償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6.6.4竄貨賠償金將以竄貨價款的100%作為罰金,以代理價計算,其中罰金的50%將直接支付給被竄貨方,作為對被竄貨方的補償。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貨源衝擊時,有權根據甲方的規定從竄貨方獲得同等的賠償。

6.6.5乙方在舉證他人竄貨行為時,應提供產品購物發票、序列號和其他有效證明,並以客觀誠實的態度進行舉證。

6.6.6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價格體系在指定區域內進行銷售,防範和制止任何低價傾銷行為。

6.6.7如遇嚴重的竄貨行為和低價傾銷,甲方有權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資格,並追究其經濟責任。

7.0商標使用

未經飛利浦的書面批准,乙方無權使用飛利浦的商標和/或文字標誌。

8.0保密責任

8.1出於本協議的目的,乙方僅擁有為實施合作而參閱甲方提供的保密資料的權利。

8.2乙方承諾不會將該等保密資料用於非本協議之目的,不會使用、披露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並且不會向其乙方員工洩露任何屬於甲方的保密資料,除非該等員工有必要為工作的緣故而掌握該等保密資料。

8.3乙方將對由於前述原因而掌握及瞭解甲方的保密資料的員工簽署與此相同或相似的保密協議書,並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該等保密資料,以免使之為非雙方確定的合作內容下允許瞭解及掌握保密資料的員工所使用或為公眾掌握及瞭解。

8.4本協議下甲方將保密資料交由乙方,並非意味著甲方授予乙方任何專利或版權的權利,或意味著乙方對該等保密資料擁有任何其它權利。

8.5上述保密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雙方代理關係結束之日起三(3)年內持續有效。

8.6如果本協議終止,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十(10)天內歸還除了為銷售現存甲方產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務檔案、目錄、廣告材料、技術資料及樣品等所有材料。乙方並應向甲方提供與甲方有關的客戶詳細名單及相應報告,以便保證向客戶提供持續性的服務,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義進行商務活動。

8.7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乙方將無條件保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

9.0生效及協議的解除

9.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將取代以前所有的口頭或文字協議。

9.2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協議中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協議中的有關規定,另一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停止該行為。如違約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後十五(15)天內仍未改正,發出通知的一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對因此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9.3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提前三(3)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合同。如發生以下情況,甲方有權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

9.4乙方破產或已收到破產令,或進行整頓;

9.5乙方的股東方或控制方發生變更或乙方的業務被轉讓給其他方。

9.6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協議延遲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任何一方應在事件發生之日起十(1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說明理由,同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因未及時通知對方或未採取相應措施而導致對方損失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失部分違約方應負責賠償。在事件發生後九十(90)天內事件仍未消除的,雙方可書面協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政府行動、戰爭等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發事件。

10.0爭議解決

如雙方對本協議有爭議或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1.0通知地址

本協議首部所註明的地址,電話,傳真如有變更,任何一方應及時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相關通知無法送達所導致的後果由責任方承擔。

12.0部分失效

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響合同剩餘部分條款的效力。

13.0協議的標題

本協議的標題僅起標識作用,不應影響本協議或任何部分的解釋。

14.0協議複本和附件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下述附件乃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價格規定

附件二、乙方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人身份證、企業名片的影印件(加蓋公章)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律師代理合同 篇5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傳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傳真:

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達成本銷售代理協議,共同遵守。

同意將下列產品________(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方(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產品:________國________市(區)。

第一條 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簽訂、履行均適用________國之現行法律。

第二條 代理人的職責

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使用者。代理人應向製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製造商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製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對使用者解釋。製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地拒絕代理人轉送的任何詢價及訂單。

第三條 代理業務的職責範圍

代理人是________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資訊,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產品的技術性能。代理所得佣金應包括為促進銷售所需費用。

第四條 廣告和展覽會

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並支付廣告費用。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後辦理。

第五條 代理人的財務責任

1、代理人應採取適當方式瞭解當地訂貨人的支付能力並協助製造商收回應付貨款。通常的索款及協助收回應付貨款的開支應由製造商負擔。

2、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製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 使用者意見

代理人有權接受使用者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製造商並關注製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條 提供資訊

代理人應盡力向製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資訊,每____個月需向製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八條 正當競爭

1、代理人不應與製造商或幫助他人與製造商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於代理的產品,也不應從與製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人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任何產品。

2、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的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製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後再簽訂的任何協議均應告之製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製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 保密

1、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後,不得洩露製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範圍使用。

2、所有產品設計和說明均屬製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製造商。

第十條 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後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應對該分包代理人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工業產權的保護

代理人發現第三方侵犯製造商的工業產權或有損於製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為,代理人應據實向製造商報告。代理人應盡最大努力並按製造商的指示,幫助製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為的侵害,製造商將承擔正常代理活動以外的費用。

第十二條 獨家銷售權的範圍

製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利。製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使用者的訂單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權按第十五條規定獲得該訂單的佣金。

第十三條 技術幫助

製造商應幫助代理人培訓僱員,使其獲得代理產品的技術知識。代理人應支付其僱員往返交通費用及工資,製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四條 留置權

代理人對製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第十五條 佣金數額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並簽字的協議產品為基礎,其收傭百分比如下:

1、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2、___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收傭。

第十六條 平分佣金

兩個不同地區的兩個代理人為爭取訂單都作出極大努力,當訂單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貨之製造廠位於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時,則佣金由兩個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條 商業失敗、合約終止

代理人所介紹的詢價或訂單,如製造商不予接受則無佣金。代理人所介紹的訂單合約已中止,代理人無權索取佣金,若該合約的中止是由於製造商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佣金計算方法

佣金以發票金額計算,任何附加費用如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海關稅或由進口國家回收的關稅等應另開支票。

第十九條 佣金的索取權

代理人有權根據每次使用者購貨所支付的貨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使用者沒支付全部貨款,則根據製造商實收貨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於製造商的原因使用者拒付貨款,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支付佣金的時間

製造商每季度應向代理人說明佣金數額和付佣金的有關情況,製造商在收到貨款後,應在30天內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條 支付佣金的貨幣

佣金按成交的貨幣來計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條 排除其他報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協議之義務時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除非另有允諾,應按第十八條之規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生效。協議執行一年後,一方提前_____個月通知可終止協議。如協議不在該日終止,可提前____個月通知,於下年的_____月____日終止。

第二十四條 提前終止

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一方無權提前終止本協議,除非遵照適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說服力的理由方能終止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存貨的退回

協議期滿時,代理人若儲有代理產品和備件,應按製造商指示退回,費用由製造商負擔。

第二十六條 未完之商務

協議到期時,由代理人提出終止但在協議期滿後又執行協議,應按第十五條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屆時仍應承擔履行協議義務之職責。

第二十七條 賠償

協議除因一方違約而終止外,由於協議終止或未能重新簽約,則不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 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為準。

第二十九條 禁止轉讓

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第三十條 仲裁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經協商未果時,提交________國仲裁委員會按法令規定的程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其他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後作補充,補充條款同具本協議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