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明確性原則是在二戰以後隨著各國對人權保障的空前重視而逐漸發展和成熟起來的一個重要法律原則。本文是法院授權的委託書範文,僅供參考。
法院授權委託書範文一:
委託人:
身份證號:
住 址:
委託代理人:
地址:
茲委託 ,在本人與 .之間 糾紛中,作為本人在訴前、一審、二審和執行程式的委託代理人。
作為本人的全權委託和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授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提起訴訟;出席庭審;申請訴前和/或訴訟財產保全和/或證據保全;起草、簽署並提交法律文書;承認、變更、放棄仲裁或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庭外或庭前和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接受法律文書的送達;指定銀行帳戶接收執行或和解款項和/或法院退款等。
委託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法院授權委託書範文二:
人民法院:
貴院受理 與
代為立案,上訴, 提交證據材料
代為申請財產保全
代為參加開庭調查、辯論與調解
代為調查、取證
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代領、代簽法律文書
代為申請執行、代領執行款。
委託人
受託人
年 月 日
法院授權委託書範文三:
委託人姓名:
受委託人姓名: 性別:
工作單位:
住 址:
電 話:
現委託 在我與
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事項。
委託人:
年 月 日
注:1、本委託書供公民當事人委託參加訴訟的委託代理人用,委託人應按有關
2、本件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後提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