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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證人出庭申請書

欄目: 申請書 / 釋出於: / 人氣:2.47W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格式)

勞動仲裁證人出庭申請書

申請人:xxx,聯絡電話:xxxx

案號:xxx

案由:xxxx

申請事項:

貴會受理申訴人xxxx訴被訴人xxxx仲裁案件。為查清本案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證人xxx、xxx出庭作證,證明如下事實:1、xxxx;2、xxxx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附證人身份證影印件x份。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用)

勞動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注意事項

勞動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為了履行舉證責任,在缺乏書證、物證和錄音錄影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提供證人證言支援自己的主張。但實踐中,當事人不能僅僅提供證人證言,而是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雙方的質詢。如果當事人僅僅是提供證人證言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以證人未出庭作證為由懇請勞動仲裁機構對該證人證言不予採信。究其原因,主要是證人所提供的證人證言肯定是對提供該證言的一方有利,這種情況下如果證人不出庭,不接受對方當事人和勞動仲裁的提問,該證言就太具有偏頗性,所以法律規定對於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採信。

當事人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勞動仲裁機構《舉證責任通知書》給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開庭時,證人應當攜帶身份證原件在仲裁庭外等候,待進入質證階段時,由仲裁員安排證人進入仲裁庭出庭作證。出庭作證的程式包括:1、核對證人的身份;2、詢問證人出庭作證的目的;3、告知證人出庭作證的注意事項和法定權利;4、告知證人作偽證的法律後果。5、由對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詢問;6、由申請證人出庭的當事人詢問證人;7、仲裁員詢問證人;8、證人退庭;9、由證人簽署筆錄。

哪些公民不能作為證人出庭呢?依據法律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如果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申請勞動仲裁須知

勞動爭議是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是終止的過程而產生的,在勞動爭議中往往是勞動者的權利被侵害,在權利得不到維護的情況下而向勞動仲裁機關提出的。在提出勞動爭議仲裁時,作為申請人應該注意一些什麼問題,筆者在長期的辦理勞動爭議糾紛的過程中,總結有如下的問題應引起注意:

一、“和為貴”,如是能夠協商儘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儘可能不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糾紛。

隨著《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實施,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得到加強,對勞動者權益傾斜保護,並法律規定在XX年5月1日勞動爭議案件免受仲裁費用,在今年勞動案件處於井噴狀態。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大大增強了,一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勞動者這時往往是非理性的,衝動的選擇仲裁來解決,實際勞動者的做法並不可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互相依存又互相對立,出現矛盾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勞動者正確的選擇應積極的去爭取自己的權利,向用人單位據理力爭,儘量多的爭取自己的權利,而用人單位的心態也不希望事情越搞越大,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不希望因該件事件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因為其主要的精力還是在生產和經營上,所以只要雙方能真正從對方的角度考慮,互諒互讓,完全有可能協商解決好,調解協商是處理雙方爭議的最好的方法,也就有可能達到雙贏。因為勞動者應意識到選擇勞動仲裁是萬不得已的情況才這樣做,因為通過勞動仲裁,不僅僅雙方的矛盾激化了,傷了各自的和氣,而且是費時、費事、費力、損財。

二、勞動仲裁前證據的準備是決定官司勝算的一半

勞動者應充分的意識到在發生糾紛後,在提出勞動仲裁前,與對方協商的過程中,既是希望通過協商解決矛盾,同時也應是為在協商不成,需要對簿公堂時做好充分的準備,而其中證據的準備是至關重要的。證據的收集往往在沒有提出申請仲裁時容易獲得,一方面因與用人單位還沒有完全成為對立的狀態,還是有和好的可能,所以用人單位的戒備心理不強,在這種情況,勞動者往往容易收集證據。如公司的考勤制度規章制度等,員工可以容易取得。另一方面,勞動者也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提供證據。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是對用人單位進行電話錄用等,證據的取得有一個時效性和合理性的問題。

三、確定好被申請人和管轄機關

一般情況勞動者需要主張權利的對方是自己供職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也成為了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勞動者在提起勞動仲裁前需要到用人單位註冊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去了解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情況,並要求工商部門出具證明,如在廣州原來出具一份工商登記證明需要支付60元,現在據瞭解只需要1元錢就可出具證明了,對勞動者而言是一個利好的訊息。如勞動者與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非常複雜,不能立即確定所告的主體,還是建議勞動者先向律師諮詢清楚後再申請仲裁。

勞動者還需要確定的一個問題就是到哪裡去告,也就是管轄機關是哪裡。勞動仲裁機關(勞動仲裁委員會)是管轄的機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工商註冊地)或是勞動合同履行地提出仲裁,勞動者可以選擇其中之一為管轄地。勞動者作出選擇是方便就近的原則去考慮,在實際中往往勞動合同的履行地不是很好把握。如某用人單位所在地在江蘇,在廣州設立了辦事處(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某員工在廣州辦事處工作,家也在廣州,該員工選擇了廣州作為管轄地(勞動合同的履行地),員工要證明廣州是履行地,如提供勞動合同,在該合同中約定該員工的工作地點在廣州,另提供工作場所在廣州的照片、宣傳資料證明工作地址在廣州等,最終在廣州的勞動仲裁機關同意管轄。

四、書寫好申請書

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勞動者向勞動仲裁機關提出勞動仲裁的法律文書,是非常重要的材料,所以勞動者應該認真對待和填寫(在本網站的規範文書有專門的格式)。申請書分為三大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情況,申請人應儘量寫明寫清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身份資料有利於仲裁機關在審理案件時核實雙方的身份,聯絡方式有利於及時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取得聯絡等。第二部分,是申請事項。在申請事項中應做到明確、具體、屬於仲裁受理範圍、不相互矛盾。明確是不應含糊不清、所寫的請求沒有明確的請求,如請求追究被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要求被申請人賠償,這樣就是非常不明確,應寫明具體是什麼責任、賠償什麼損失。具體的請求不僅僅應寫明是哪一項(哪一類請求)還應寫明具體的數額、金額、時間,如需要單位支付加班費用,應寫明是從哪一年到哪一年的加班費用,金額是多少,並應附上計算清單。屬於仲裁受理範圍,對勞動者提出的請求不是任何請求均可以受理,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就不是屬於勞動仲裁範圍,而是通過社保部門或是政府行政機關處理。提出的請求不能互相矛盾,如勞動者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多少元,又同時提出請求繼續與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並支付工資到恢復勞動關係止,這兩個請求就是互相矛盾的,一個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一個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賠償,不能同時並存。在第三部分(事實和理由),應注意簡明敘述案件的基本事實,理清案件的法律關係,提出申請事項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據,不要寫成論文,羅列論點、論據、論證,或是將一些與本案件毫不相干的事實寫在申請書中,勞動者應有換位思考的習慣,勞動仲裁機關在立案或是在審理時,所要了解的也是上述這些情況,仲裁人員沒有過多的時間和經力去理會哪些毫不相干的問題,反而有可能削弱了對關鍵事實的認定。

五、在立案時應有證據清單

對於證據清單有些仲裁機關會要求的比較具體,也要求填寫證據清單,但是作為申請人應意識到不僅僅是勞動仲裁機關需要證據清單,而且申請人也需要。作為專業律師,一定會整理好證據後,製作證據清單,並標明證據的順序號,因為律師非常清楚,證據材料是仲裁材料的最重要材料之一,證據是用來支援申請人陳述事實的真實性,反駁對方陳述的虛假性,以得到仲裁機關支援自己的主張,並且證據清單在給仲裁機關的同時,自己也要存底,只有這樣,在開庭時申請人才清楚到底向仲裁機關(也需要向對方提供一份)哪些證據,不會出現手忙腳亂的情況或處於被動的狀態。

六、案件受理後留意舉證期限

申請人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後,仲裁機關受理案件後,只是正式開始了仲裁活動,在受理後,勞動仲裁機關會發給申請人一些資料,主要是告訴申請人案件已經受理,以及風險告知書,還有需要填寫如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仲裁機關還會向申請人告知舉證期限,申請人應特別留意舉證期限的規定,一般舉證期限是15日,最多不超過30日,在該舉證期限內,申請人可以向仲裁機關提供新的證據,申請人應在舉證期限時間內提供證據,不能超過該時間,如是超過該時間勞動仲裁機構有權利不組織質證,不採納該證據,同時在舉證期限內申請人可以申請證人出庭,申請人應在該時間內向仲裁機關提出證人出庭的申請,以便得到仲裁機關的允許,並且在舉證期限內可以增加、變更、放棄申請事項。在舉證期限內申請人還可以提出其他與證據有關一些要求或是作出證據的補充。

七、證人出庭作好充分的準備

在證據中有一類證據是證人證言,而且法律規定證人需要出庭,其證據才有效力,如只是證人證言,沒有經過出庭陳述證言和對方的質證,該證人證言是沒有效力的。申請人(特別是勞動者)所掌握的證據往往很少,或是不充分,需要其他證據來加強證明的力度,而證人是比較有力的證據,但是證人本身是有其自身的特點,其可能隨著環境或是人的心理因素的變化而產生變化,所以申請人需要特別注意,筆者認為有這幾點應引起注意:一、如上述所言,需要證人出庭,一定先要向仲裁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在申請書中寫明,需要出庭具體證人(並提供身份證明),並寫明需要證明的具體事實,在事先向仲裁機關說明的情況下,讓仲裁員提前有一個準備,仲裁員也可以有的放矢的在開庭時向證人提出問題,其證人出庭的目的就是為了查明事實,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證詞。二、應與證人在事前作好充分的溝通。申請人所選擇的證人一個基本條件是證人對需要證明的事實應瞭解清楚,同時,應考慮如證人在職(所指同為被申請人的員工)是否會有心理壓力,在出庭時基於壓力而不願意說出真相,是否甚至會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在開庭前,申請人應認真的思考,與證人認真的溝通,並需要消除證人的顧慮,以便出庭時達到最好的效果;三、證人出庭前,應擬好出庭提綱。很多證人是第一次出庭,在這種環境下產生膽怯或是恐慌的情況是非常正常的,所以最好在事前擬好需要講述的提綱,以便作出應對。四、在開庭時及時提醒證人準時出庭並帶好身份證明。開庭需要準時,不能耽擱,否則有可能被取消出庭作證的資格,所以在開庭前,申請人應及時的提醒證人準時出庭,並帶好身份證件。

當然在勞動爭議案件的辦理中遠遠不止這些,還有如法律依據的提出、出庭的技巧、書寫還代理意見等等問題需要解決,所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案件又比較複雜,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代理,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增加案件勝算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