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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法庭辯論詞範例

欄目: 辯論賽 / 釋出於: / 人氣:6.72K

原告首先要訴訟請求,然後是法庭辯論中原告要提供辯論詞,最後是原告的最後陳述。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原告法庭辯論詞範例,希望能幫到你!

原告法庭辯論詞範例

範例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通過庭審質證,原告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與訴訟請求的關聯性可以確認,被告沒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是清楚的。

被告共收取原告租金8400元,押金1400元,原告代付修理費193元。

被告沒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直接的損失是:1、為租被告房屋支付中介費490元;2、為搬離被告房屋支付搬場費650元;3、為搬離被告房屋誤工2天計60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違反合同,沒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失,依據法律和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和返還責任。

對於被告辯稱的“恢復原狀”,原告認為:

在合同法上,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合同無效、被撤銷或部分的解除場合,通過恢復原狀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狀態達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在物權法上,恢復原狀作為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意在使權利人恢復對物的原有的支配狀態。

在侵權法上,通過修理、重作、更換等方式使權利人的損失得以補償。

被告已經恢復了對房屋的支配狀態,被告的目的已經達到。

《合同法》上的“恢復原狀”,應當是“返還的租賃物應當是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合同法》第235條)。

被告的辯解如果屬於侵權法上的“恢復原狀”。原告認為,被告從未用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原告,被告的說法是第一次,且至今未見被告向法庭提交其主張的證據。被告認為原告有侵權行為,可以另行起訴。

對於被告的辯解,如果屬於被告“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對於被告對燃氣熱水器對辯解,根據《合同法》第233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如果是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依法解除行為可以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本案是被告違約,所以被告應負加重責任。

20XX年12月7日被告將房屋租給了廣東汕尾人陳++++(手機:1358565+++++),希望被告“以人為本”,及時檢修、更換燃氣熱水器,正視他人的生命。本案立案後的1月11日,石泉苑小區因燃氣熱水器引發一女三男2死2傷,13日九亭知雅匯小區發生煤氣爆燃,6人受傷,14日普陀區新村路一家三口(男孩高三)命喪多年使用的淋浴器。應當引起被告的重視。

本案糾紛起因實在是關係到不特定租賃人與鄰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是被告“我是房東,我怕誰”耍“橫”而來,被告不在乎“鈔票”。被告不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害人必害己。

被告應當返還押金和代付的修理費共1593元;應當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承擔賠償金(代通金)900元;應當支付約定違約金1400元,還應當承擔本案訴訟費25元。

請法庭依法判決。

範例二

法庭辯論詞

陳廣威 陳勇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僅對被告提出的諸多問題中,需要澄清的問題,發表以下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問題一)被告辯稱“原告不慎跌倒摔傷,念及認識,車有保險,就把責任攬了過來”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與事實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後,交警趕赴現場,當場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認定被告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有被告親筆簽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傷,被告為什麼還主動把原告送往醫院,並先期主動花錢為其檢查和治療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傷,舉證就可以了,被告為什麼還要答辯其他問題那?被告對原告的訴求逐一進行答辯,說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說: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傷,被告稱念及認識,車有保險,又把責任攬了過來,還拿錢給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滿意,還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難作出結論。

很顯然,被告這一說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後,因車險過期和認識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醫療保險,懇求原告編造“自己摔傷”騙社保,以達到省錢的目的。現在兩家反目成仇,被告昧著良心,拿“不是”當理說,嚴重違背了道義。

(問題二)被告辯稱“原告未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轉院”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與現行法律和事實相悖。

第一,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系列新的法規,已經廢止了醫療費受“公安機關同意”和“轉院證明”等條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醫療證據,賠償義務人對其有異議應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於20xx年1月6日肇事,還依據已廢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提出“原告未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轉院”有意義嗎?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醫院的綜合條件不在鞍鋼鐵東醫院之下,而且,原告是無任何責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醫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遙,有必要捨近求遠嗎?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轉院,被告為什麼還要主動租車接送,併為其付住院押金那?這不令人質疑嗎?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車險過期,利用認識原告妻子,為了推卸責任,有預謀地採取了不道德的伎倆,誘騙原告轉入其醫保定點醫院鞍鋼鐵東醫院,並主動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確實從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醫療費幾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個人賬戶和統籌款。其中:原告個人賬戶支出801.36元;統籌支付574.32元,被告預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費了11.02元。然而,原告從未提出過讓被告賠償統籌支付金。顯然,原告遵守道義。而被告確自認為“設計”成功,立即將原告棄之不顧,還百般抵賴、尋找藉口,完全是惡意逃避和推卸責任。也有悖於道德和道義。

(問題三)被告辯稱“護理費已結清”的問題。這完全是被告在撒謊。

第一,正常的情況下,一般是先護理後結算,幾乎沒有預付款現象。

第二,在護理尚未結束、護理時間尚未確定、護理人能否固定的情況下,能先付護理費嗎?

第三,原告轉入鞍鋼鐵東醫院後,被告認為“下套”成功,立刻“翻臉”,確認原告是擅自轉院,能為原告預付護理費嗎?

事實是:原告於20xx年1月6日受傷就開始僱人護理,一直持續到同年4月30日。原告當時也確實沒有預料到,被告“翻臉無情!”

(問題四)被告辯稱“原告已退休,不屬於勞動人口,不存在誤工損失”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是毫無道理的。

第一,退休職工依法勞動獲取報酬,不僅是法律允許的,而且還是受法律保護的;

第二,病退並不意味著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階知識分子,退休後,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獲取報酬是極為正常而合法的;

第四,很多專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他們退休後被聘用,甚至被高薪聘用,這已是人們廣為認知的社會現狀,難道都違法嗎?

第五,原告有無勞動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認定的。

(問題五)被告辯稱“勞動合同無效、偽證”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完全是主觀臆斷。

第一,原告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有勞動局的簽證;

第二,《勞動合同書》規範;

第三,用工單位出具的“情況證明”和“職工工薪明細表”是佐證。

(問題六)關於被告辯稱“用工單位向有關單位申報技術人員沒有原告”的問題。

第一,用工單位未向有關單位申報原告是用工單位的權利,也是用工單位的內政;

第二,目前,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強制企業必須向有關單位完整、準確地申報本企業技術人員;

第三,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和祕密以及保護人才等原因,在不違法和違規的情況下,企業完全有權利報或不報某人;

第四,被告提供的“報表”不能證明原告不在用工單位工作;

法庭辯論詞 [ 陳廣威 ]/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勞動合同書》、“情況證明”和“職工工薪明細表”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證據。

(問題七)關於被告辯稱“原告的職稱與用工單位聘用職稱不符”的問題。

這一問題,應當到用工單位求證,人家的答覆最準確。其實,我們也都知道,在現實工作中,未從事所學專業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沒有硬性規定,所從事的工作必須與職稱相符。

綜上所述,被告的答辯完全是強詞奪理和逃避責任。我相信,新的一審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確的判斷。至於被告提出的其它問題,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後陳述代理詞,也是對其的作答。這裡我就不再贅述了。我的辯論完了。

原告委託代理人:陳廣威 陳勇

原告法庭辯論的技巧

一、原告法庭辯論的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於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係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一)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2.調配語句,合理佈局;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1.脫稿,並善於把前言說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3.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說則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2.善於控制情緒。古語說:“兵無常勢,水無常形”。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席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二、原告法庭辯論謀略及具體運用

(一)示假隱真法

此法系指先舉與本案無關的事實證據,運用掩蓋真相或本意的語言技巧,形成對方的錯覺,然後出其不意,突然出擊,拿出自方真實有利的證據或觀點,致對方於被動、措手不及的庭審辯術。現今“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的庭審方式,無疑為這一辯術提供了廣為運用的空間。

(二)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匯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三)後發制人法

兵戰與舌戰之間有許多共同的規律。兵戰中的戰略戰術,也可以用作辯論的對策。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1.暫避銳氣,不倉促應戰。2.精聽細解,等待時機。3.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四)設問否定法

又稱舌戰偷渡法,使用該法,關鍵是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自覺難以自圓其說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五)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譁眾取寵。

(六)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七)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2.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瞭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如發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於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複說;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問題不放時,則應採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於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著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乾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

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