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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庭辯論詞

欄目: 辯論賽 / 釋出於: / 人氣:4.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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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庭辯論詞

刑事案件法庭辯論詞1:

尊敬的審判長:

XX律師事務所接受張某家屬的委託並徵得其同意,指派本律師擔任她的一審辯護人,今天出庭參加訴訟。經過會見張某、閱讀案卷材料、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今天法庭調查的結果,本律師對張某犯敲詐勒索罪沒有異議,現就對張某的量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合議時參考:

一、受害人李某對張某侵權的事實成立

對於本案的事實,本辯護人同意張某關於受害人構成對張某侵權的辯護意見,就不多說了。這個事實由受害人李某本人於20xx年11月2日的陳述(詳見第五卷55頁)、浩某的供述(詳見第二卷15頁)、江某20xx年11月3日的供述(詳見第三卷24、25頁)、王某在20xx年11月3日的供述(詳見第四卷26頁),張某的於20xx年11月2日的供述(詳見第一卷4、5頁)相互印證,足以證實。

二、張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未遂犯

張某在被侵權之後,浩某、江某、王某對受害人李某採取了暴力行為,提出索要兩萬元。其主觀上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暴力行為,構成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但是本案事實也表明,雖然敲詐勒索的數額高達兩萬元,但由於受害人李某及時報案,公安機關及時破案,張某的敲詐勒索行為並沒有實現,受害人李某沒有交付兩萬元。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張某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犯。依據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張某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且其積極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

1、本案中,張某等人對被害人造成輕微傷,雖然張某家在偏遠的農村,上有年邁多病的父母,下有三個孩子,其中兩個孩子均未成年,家庭生活比較困難,但其親屬仍多方借款,籌集了一萬元,代其積極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

2、張某在被刑事拘留、逮捕之後,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並且對自己的不理智的行為表示深深的懺悔,也希望獲得寬大處理。不論在公安偵查階段、還是檢察起訴和法院審理階段均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是明顯的。張某已經沒有人身危險性,對社會也沒有危害性。

綜上所述,本辯護人認為,張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屬於未遂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同時,張某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所規定的適用緩刑的條件。本著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也為了給張某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緩刑。

以上辯護意見,請審判長予以考慮。

辯護人:XX

刑事案件法庭辯論詞2:

被告人趙某某:德州某小區主體施工工程包工頭。

被害人李某某:德州某建築公司專案部經理。

20xx年10月,被告人趙某某經人介紹與德州某建築公司專案部經理被害人李某某相識,李某某將德州市德城區某小區主體施工工程轉包給被告人李某某,20xx年春節,被告人趙某某停工回家,。20xx年春節過後,李某某打電話與趙某某聯絡,要求趙某某初八復工,被告人讓李某某另外找人把剩下的活幹完,並要求李某某將剩餘的工程款結清,後因故未結。

20xx年5月28日,被告人趙某某和另一被告人劉某預謀後夥同他人,由劉某駕駛出租車將在路邊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強行拽到車上,拉到泰安、淄博等地。後被告人辦了一個假身份證並用該身份證開立了一賬戶,打電話讓被害人之妻於某存入該賬戶10萬元,說是工程款。於某將4.5萬元存入該賬戶後,被告人於20xx年5月29日被害人李某某才被釋放。被告人共從該賬戶取出11045元,餘款被公安機關凍結。期間,被害人被毆打致輕微傷。20xx年3月9日趙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20xx年10月31日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綁架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王建中律師作為趙某某的辯護人,經過細緻周密的前期準備,認為趙某某構成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而非綁架罪。

刑事案件法庭辯論詞3: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xx律師事務所接收被告人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非法經營案一審辯護人,接收委託後,我查閱了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並參加了庭審,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給予考慮。

一、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非法經營罪不持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xx的行為系非法經營罪未遂。

儘管非法經營行為客觀上會擾亂市場秩序,但是其目的卻在於獲取非法利益。可以說,獲取非法利益才是非法經營行為的真實屬性。雖然我國刑法條文並未規定非法經營罪以謀利(或營利)為 目的,但在非法經營罪的具體認定中,應該要考慮行為人的營利目的。而要獲取非法利益,就必須要發生商品流通和交易。無論是生產和購買,還是儲存和運輸,其 實歸根結底都是買賣行為,或者是為買賣所作的準備行為,只有到實際出售並且行為完成方產生社會危害結果。比如儲存行為,必然是為了出賣而暫時儲存,不可能 是沒有任何目的的儲存,也不可能就以儲存為最終目的,如果僅僅以儲存為目的,其與收藏行為無異,顯然不會對市場秩序造成任何破壞。因此可以說,非法經營行 為是一種通過買賣而獲利的行為。通過買賣來獲利,顯然是存在既遂與未遂之分的。

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了非法經營罪的四種情形,但該條並未規定在非法經營行為中具有買進、運輸、賣出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既遂。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本案中,被告人xx購進煙花爆竹,在卸貨時被查獲,尚未銷售,應當屬於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xx的妻子持有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雖然被告人行為是非法的,但並非是沒有任何許可證而從事煙花爆竹買賣,和無證從事煙花爆竹買賣是有所區別的。

三、被告人xx購買的煙花爆竹經過鑑定,均為合格產品,且已被公安機關扣押後變賣處理,未進入流通領域,被告人沒有違法收入,社會危害性較小。

綜上所述,被告人xx的行為系犯罪未遂,且其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又主動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證明其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認罪態度較好,符合 《刑法》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規定。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處罰原則,請求法庭給予被告人xx免於刑事處 罰。

此致

xx人民法院

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