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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技巧的具體運用是什麼

欄目: 辯論賽 / 釋出於: / 人氣:1.48W

這個問題比較龐雜,我只能就個人體會較深的幾個方面,給合具體案例來談談感受,不可能全面展開,更談不上系統性.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法庭辯論技巧的具體運用 ,希望能幫到你!

法庭辯論技巧的具體運用是什麼

一、辯論要抓住要害突出重點

抓住要害,突出重點,這不僅在法庭辯論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調查和庭前準備中也同樣重要.有些比較複雜的案件,內容很多也很亂,這時候一定要抓住要害,突出重點,不宜面面俱到,避免沖淡了主題.有些案件很複雜,甚至涉及到十幾項、幾十項犯罪事實.這還不說,關鍵是有的案件涉及的證據內容及其它一些內容太多太亂,如果在有限的庭審時間內不能抓住要害,往往會被牽著鼻子走,陷入一種難以解脫的境地,不利於把重點問題說清楚.大興安嶺朱佩金的案子就很典型.這是一件因承包經營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被告被關押了5年半,起訴書指控他貪汙近40萬,詐騙近40萬,再加行賄共3個罪名,案件歷時長達7個年頭,最後被宣告無罪.這個案子檢察院偵查了3年多,起訴到法院後,法院又搞了一年多,到我去開庭的時候就只有7天,就在7天時間裡我們兩名律師除了閱卷和會見被告,還要調取一系列證據,包括坐十幾個小時火車到泰來農場和老來農場兩個監獄去取證,而且因時過境遷取證相當困難.所以,我看卷的時間只有3天.3860多頁的卷宗,就是不睡覺也看不完.怎麼辦?我通過對一些主要線索的分析,終於找到了關鍵問題,從根本上否定了犯罪的性質,其他一些次要問題有的一翻而過,有的乾脆不看了.因為此案的關鍵是承包合同的性質和方式,只要把個人承包的基本性質和“大包乾”的承包方式弄清楚了,就足以否定貪汙和詐騙的問題.所以,對其他一些次要問題就可以泛泛地翻閱,甚至可以略過不看.這樣一來,不足3天,我已經把案件全部吃透了.後來同院長交換意見時,他問我看完了卷宗材料沒有,我回答說,“我都看明白了.”他會心地笑了.這個院長是科班出身,很有水平,他知道我不可能看完卷宗.但當我全面地分析案情,陳述理由之後,他既滿意又吃驚,對我的工作效率感到驚訝.後來在法庭辯論中涉及其他一些枝節問題我一律不予糾纏,就抓住這個要害問題不放,從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性質.假如我陷入那些瑣碎的枝節問題之中,那就非常麻煩了,就很難把握住重點,甚至連基本案情都吃不透.事實上,開庭的情況表明,公訴人和審判長對案情都沒有吃得很透,儘管他們研究、調查了幾年時間.為什麼?因為他們沒有抓住要害,沒有理清法律關係.

二、善於抓住和利用矛盾

新刑訴法實施後,法庭調查質證中必然溶進辯論的內容,這時如何進行辯論,如何使辯論更有力度,這是個很值得研究、探討的問題.法庭調查中,主要是舉證和質證,事先一定要有一個舉證、質證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則要不失時機地尋找對我方有利的線索和機會,一方面要善於發現對方舉證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況下,在法庭調查中不宜過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對方有所防備,使得一些重要證據無法核實.法庭調查當中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這不僅是在刑案的辯論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樣,凡是涉及到法庭辯論的都有這樣的問題.下面,我就個人的體會舉幾個相關的例子供大家參考.

前幾年我在廣東辦了一件行政訴訟案,我方代理香港的3家公司和越南船長訴湛江海關扣船沒收貨物違法.這件案子一審勝訴,但後來二審敗訴了.儘管二審敗訴了,我認為這案子是非常成功的,這案子隨時隨地我都想把它翻過來.案情是海關扣了一艘越南船,運的是香港公司的貨物.這船的合法航程是從香港向越南運貨,提單等手續齊全.航行至越南與中國的分航點之前,在瓊州海峽的國際航線上,遇到了12級颱風,所以駛入廣東湛江境內緊急避險.在拋錨停靠當中被公安機關和海關查獲,兩千多萬元的貨物被扣留.假如該船是在國內航線上行駛中被扣留,認定走私是沒有問題的,但它是在避險中被扣的,而且是處在國際航線上的分航點之前,所以認定走私是缺乏根據的.那麼,海關認定走私的關鍵性證據是什麼呢?其中之一是24名船員和船長的口供.但是,閱卷時發現被告把第一次口供全部隱匿了,沒有向法庭提交,只提交了第二次口供,而第二次口供雖然承認是走私卻有許多破綻,這些口供中有的前後矛盾,有的相互矛盾,顯然是不真實的,被逼出來的.在法庭調查中我首先以此為突破點,我開始並沒有否定這些口供,只是舉出了其中的各種矛盾,當對方被質問得不能自圓其說的時候,就亂了陣角,跳起來了.在慌亂之中,對方代理人極不冷靜,聲色俱厲地說:“我們重證據,不輕信口供,那些口供都是胡說八道,不能算數.”結果,本來被當作王牌證據使用的口供首先被他自己否定掉了.於是,我立即提請法庭將被告代理人的這些話記錄在案,並宣告在口供的真實性和效力問題上,原被告雙方已經達成共識,請法庭調查下一個問題.口供的證據效力之爭就這樣結束了.這時,對方才發覺上當,追悔莫及,但為時已晚.由此可見,一些關鍵問題在交叉質證時必須及時抓住,一旦失去機會或者一朝失誤,就容易陷入被動局面.

再舉一個例子,還是剛才我講的那個行政訴訟案,這個例子發生在二審階段.當對方的第一個王牌證據——船員的口供被攻破之後,第二個王牌證據是三份電報底稿.海關向法庭提供了船上尚未發出的八份電報底稿,這八份底稿中有三份是最重要的,這三份底稿雖然也是間接證據,但是可以反映出該船具有走私嫌疑.因為按正常手續是從香港運貨到越南,在越南辦了手續後,不卸貨,再從越南轉到廣西,這樣就是合法的,是邊貿政策所允許的.而海關扣船的理由,就是認定該船假借到越南的名義,直接駛往廣西北海市,這樣就會由於沒有從香港到廣西的合法手續而構成走私.那麼,在這三份電報稿的內容中,確實可以反映出從香港直駛廣西的嫌疑,至少可以反映在主觀上有這種動機.所以,海關將這三份電報稿作為第二張王牌證據.但是經過分析之後,我發現這些電報稿的真實性值得懷疑.第一,這些電報稿是在該船擱淺後草擬的,而在擬稿之前,船上的發報機天線已被風颳斷,收、發報已經無法進行.這種情況下擬寫電報稿是沒有意義的,這種作法違反常理.第二,這八份電報稿都是影印件,海關拒不提供原件.第三,據我方初步調查,這最重要的三份電報稿的擬稿時間是在船被扣押後船員已經失去自由的第二天.這是最大的疑點,若果真如此,這些電報肯定是假的,因為任何人都不會在失去自由的情況下再主動去為自己製造罪證.但是,由於時間緊迫,我們當時無法取得直接證據來揭穿這個偽證.於是,就只能在法庭上鬥智,設法在法庭質證中尋找對方的破綻.為了麻痺對方而防止他們說假話,我並不直接提出這個問題.而是東一下西一下地將各種問題混在一起連續發問,在他們摸不清我方思路並且公開嘲笑我的提問不著邊際的情況下,我突然清描淡寫地問起了扣船的時間和船員第一次被訊問的時間.但是,就在對方準備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被審判長制止了.說是後面專門安排時間調查這個問題.審判長的這個舉動,進一步加深了我的懷疑.於是,我在紙上寫了幾個大字擺在面前,防止在混戰·中這個問題被漏掉.果然不出我所料,在以後漫長的法庭調查中,我又兩次提出這個問題,每當對方要回答的時候,都被審判長制止了.這樣,我總共提出三次,被制止三次,但是每次提問都是單獨提出,故意避開電報底稿的問題.所以,對方一直沒有弄清我提問的真實用意.最後,直到在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的時候,也沒有調查這個問題.這時候,我嚴厲地向審判長提出質問: “審判長,我三次提出扣船時間的問題,你三次制止,表示安排專門時間調查,現在卻宣佈法庭調查結束,是忘記了呢,還是不想調查?”審判長遲疑了半天,說“可以調查”.我當即要求對方宣讀辦案記錄,結果真是不出所料,是前一天下午兩點鐘扣的船,限制了所有船員和船長的人身自由,並於當時進行了第一次詢問,錄了口供,而這三份電報稿的擬稿時間卻是在第二天早上八點鐘.宣讀完之後,對方律師才反應過來,企圖改變說法,但是為時已晚.我當即要求法庭將此記錄在案,並提請法庭責令對方將辦案記錄提交給法庭.這一段艱難的調查、質證,終於揭開了電報底稿之迷,接下來,便開始了充分佔有主動權的步步緊逼的辯論,攻破了對方第二張王牌證據.

第三個例子,前年,我在東北辦了一個比較大的貪汙受賄案,是一個企業家的案子,因時間關係,具體案情我不多講,只講其中有一筆貪汙1.6萬元的證據問題.公司出納員證明說,這1.6萬元是她分成若干次送給被告的,每次都是被告指不出納員到銀行取款,取款後不許讓別人知道,單獨交給被告.但在證詞中我發現了幾處矛盾,一個是出納員說:“我每次給他錢都沒有留存根”,而且又說(在卷宗裡反映出來),“我怕他不認帳,所以就把存根都給他了.”這句話是矛盾的.又說: “還有一次是他讓我到一個地方去送錢,我不認識那個人的家,是他告訴我如何走法,他在門口接我,也不讓我進屋,把錢交給他我就走了.”而在另一次的調查筆錄中她又說送錢時看見了屋裡有人在打牌,有人在睡覺.更重要的是,我經調查得知,送錢的這家就是她原來的男朋友的家,既然如此,她為什麼還需要在被告的指點下才能找到家門呢?根據這些疑點,我堅持要求法庭傳這個出納員出庭作證.法庭調查時,我步步緊逼,窮追不捨地向出納員發問,結果,她慌亂之中,破綻百出,無言以對,竟在法庭上哭了起來.這時候,我又丟擲了一個關鍵性的反證:我已經查明,這個出納員最後一次取款的時間是在被告被抓起來之後.舉證之後,我當即向法庭指出: “很顯然,作為證人的出納員是不可能到看守所去送錢供被告貪汙的.因此,貪汙這筆錢的真正罪犯是誰,已經不言自明.”通過這一場質證,得到了一個必然的但又超出了我們律師職責範圍內的結果:被告貪汙這1.6萬的·事實被否定了,但是,作為證人的女出納員被抓起來·了.

實際上,法庭辯論與法庭調查、質證本來就是不可分割的.兩者或者是環環相扣,或者是前後呼應.在法庭審理中如何能夠及時、準確地擊中要害,不失時機地運用證據,發現、尋找證據或者否定證據,其中確實是有些技巧問題的.在庭審方式改革之後,這些問題會更加突出.

我再講一個例子,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李強律師訴貴州遵義公安局的行政訴訟案.李強是政法大學的教師,也是我的學生,是華聯律師事務所的兼職律師.他代理一個經濟糾紛案件時,因為遵義公安局非法干預經濟糾紛,把他的委託人抓了,他向公安部和高檢等部門反映了情況,告了公安局.結果公安打成輕傷害.這個案子也是我代理的,打了兩審,第一審勝訴下,對方拒不出庭,是缺席判決.後來對方又提起上訴,二審又維持原判.這個案子的影響是比較大的,國內外律師紛紛通電聲援.在二審開庭時,對方有一個代理人還是有些論辯水平的,準備很充分,口才也不錯.他們精心策劃後製造了一個抓李強律師的藉口,說李強律師唆使委託人進行詐騙,但在法庭質證中這個謊言被揭穿了.在法庭調查中我問了幾個問題:第一個是公安局對李強立案的時間,對方回答是1994年3月31日.過了一會兒我又問,公安局認定李強涉嫌詐騙的根據是什麼?他回答是李強唆使委託人轉移贓款.第三個問題我又問他認定李強唆使委託人轉移贓款的根據是什麼?對方回答是根據他的委託人即案件當事人韓X X的供述,說韓X X供認是李強讓他轉移的.三個問題全問完了之後,真相就已大白.因為韓X X即李強的委託人被抓走的時間是1994年4月7日,而他們對李強立案時間卻是3月31日,這裡明顯發生了時間倒置的問題,因為委託人供述李強唆使轉移贓款在後,對李強立案在前,所以,對李強立案根據的謊言不攻自破.在接下來的法庭辯論中,·我在代理詞中列出了一份對方在李強案中詳細的活動時間表,前後一對照,破綻百出.這時候,對方已經沒有任何反駁餘地了,因為他們犯了一個無可挽回的錯誤,而這個錯誤——時間差,被我及時抓住了.後來, 《中國青年報》等一些報紙在報道這個案件時把這個時間表也登了出來.像這些關鍵性的問題,千萬不能忽略,不僅要抓住不放,而且還要及時,不可錯過時機.

三、深入淺出,生動形象

法庭辯論是一場關於事實、法律和理論的爭論,常常會涉及到一些複雜、疑難的理論問題.同時,由於辯論的對手不同,有時候簡單的問題也會變得複雜化.在這種情況下,在有限的時間內能夠有針對性地使一個複雜的理論問題深入淺出, 往往會收到明顯的效果.

在前面提到的朱佩金案中有一個涉及法庭辯論的典型例子.其中有一筆指控被告詐騙20萬,理由是被告人制造兩個假檔案實施詐騙.兩個假檔案是什麼呢?其實是兩封便函.這兩封便函的內容是完全真實的,惟獨查不清的就是這兩封便函怎麼出來的,被告說是單位的書記兼經理(一把手)讓他寫的,起草了以後,拿到文印室列印後蓋章,公章確實是真的,也有這回事,只是沒有備案,文印室沒有底稿.實際上地區的一個林產公司沒有那麼嚴格的程式,沒有備案也並不希奇,由於是一把手讓他起草的,他又讓文印室列印的,所以文印室的人不能證明是一把手親自對他說的,一把手又沒有書面指示,更重要的是一把手死了,死無對證.所以公訴人和法官都一口咬定這是假檔案,他有一百張嘴也說不清.就這麼一個問題,庭上調查了近一個上午,還是說不清楚.我一再講,真假的區別關鍵在於內容是否真實,偽造是指虛構事實,現在已證明了檔案的內容是百分之百的真實,充其量就是檔案怎麼形成的說不清楚,退一步講,即使是他私自搞的,但他沒作假,是真實的,這就不能說是“偽造”,不能說是“假檔案”,所以,不能成為認定詐騙的根據中在法庭辯論中,任憑我從事實、法律和理論上反覆論證,也還是無法說服對方.正當我感到哭笑不得,無可奈何的時候,急中生智,打了一個比喻,我說: “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如果公訴人認為私生子就是假孩子,那麼認定這兩個檔案是假檔案似乎情有可原,否則就沒有理由認定這兩個檔案是假檔案.私生子無非是程式不合法,但生出來的仍然還是人,除非是狸貓換太子,才能說是假孩子,只要生出來的是人,你就不能說孩子是假的.出乎我的意料,這句話真的起了作用,法庭上的真假檔案之爭就此結束.休庭以後,很多人心悅誠服,法官也認為這個比喻用的好,採納了我的辯護理由.後來省高院刑庭庭長還專門對這個比喻大為稱讚,認為有些情況下用這種恰當的比喻比講道理更有說服力.應當說,這種比喻很通俗,也談不上文雅,但有的情況下它就起作用.也難怪,在那種緊張激烈的辯論中難免有人一時反應不過來,但“私生子”這樣的一個比喻卻很容易點中要害,既通俗,又有效果.可見,生動形象的比喻往往會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它可以使一些理論性較深的問題深入淺出,通俗易懂.

四、語言表達要注重方式

在法庭辯論中,還要注意語言本身的表達藝術,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讓人家聽得進,聽得懂,給人家留下反應和理解的餘地.大家都知道,語言的連貫性是很重要的,做律師的不能結結巴巴,張口結舌,要連貫地表達一種意思.但反過來切不要忘了另一條:要給人留下理解和琢磨的餘地.律師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現的,但滔滔不絕、連珠炮似的發言並非是貫穿始終的惟一方式,這一點我的體會非常深.因為我是教師出身,所以非常注重講課的效果,比如,講課時我要看學生的表情和反應,因為我講的是我已經理解的甚至深思熟慮的內容,可人家聽著卻是新的東西,那麼,要不要讓人家思考一下?要隨時根據聽眾的反應來調整自己講授的內容和速度,不能強求別人的思維跟你一塊走,誰的腦子是計算機?有的人只顧自己不顧別人,像機關槍一樣一路小跑地講下去,自我感覺很好,可到頭來別人卻什麼也沒聽進去,白說了.所以我們一定要明確,我們說話的目的是給別人聽,一定要留下充分的餘地去讓聽者反應、理解和思考.否則人家連聽都聽不懂,又怎麼會接受和採納你的主張?所以,我們的語言表達應當豐富多采,應當有針對性地變換語速和語調,有時甚至需要一定時間的停頓,讓人家重視你的話,琢磨一下你所講的內容,這樣才會使你的語言具有一種磁性,才會使別人願意聽,聽得懂,能夠品出味道,從而能夠專心地聽下去.這時候,你的發言就會有感染力,就會有魅力,就會收到最佳效果.我曾有幸遇到過幾次精彩的法庭辯論,雖然雙方爭執到了白熱化程度,但每當我發言的時候,全場鴉雀無聲,真是靜到了連地上掉一根針都能聽到的程度.這種氣氛首先是由我講話的內容和方式創造出來的,繼而又為我更充分、更自如地表達自己的意思奠定了基礎.所以,人們會認真地聽我講的每一句話,我又會在高度放鬆的境界中充分地敞開思路.當時,我本人和聽眾,包括法官和另一方當事人似乎都忘記了時間,沒有人打斷我,直至我發言結束的幾十秒鐘之後,才突然打破了沉默.我感到,當法庭辯論達到了這種氣氛的時候,可能就接近了最佳狀態.當然,這種情況並不多見,我只是有幸遇到幾次而已,但這應當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我也遇到律師辯論的兩種極端現象:一種是張口結舌,說話沒有邏輯性,詞不達意,別人聽不懂,這當然不好.另一種是說得很利落,很灑脫,但就是太快,又太平淡,不給人以思考的時間.這有什麼用呢?你說十句話,可人家卻什麼也沒聽進去,與其這樣,還不如說一句讓人永遠也忘不了.可見,發言要注重效果,不能只圖自己痛快.否則,就無異於吵架和發

洩,就背離了辯論的目的.

五、說理也要講究策略

法庭辯論中,既要重說理又要講策略,在關鍵時刻要善於選擇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辯論方式.在辯論的時候我們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達?選擇什麼樣的落腳點才會使對方易於接受?這一點非常重要.有時法庭辯論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雙方陷人僵局,又確有各自的道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僅是各執一詞,一味僵持下去,也並不見得總是上策.反過來,如果能夠不失時機地跳出圈外,找到一個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為切人點,側面迂迴地發起新的攻勢,卻很可能取得成功.

例如,不久前我在江蘇辦了一個受賄案,是同鄧斌非法集資案相關聯的.鄧斌案中不是有五朵金花嗎?其中第三號人物(被判死緩)是此案的行賄人黃某,我的被告是受賄人,是當地的一個領導幹部,也姓黃.被告託黃某買了一處房子,價值12萬元,他沒有給黃錢.被告供稱,因為他只有9萬元,不足以支付房款.所以,他將9萬元作為集資款交給黃,待集資返利後就會遠遠超過12萬元(因集資利率很高),再用這錢補齊房款.後來黃將房子手續辦了,鑰匙交給了被告.這時被告感到房子比較貴,找到了更便宜的房子,於是他沒有辦房產證,也沒有住進去,房子一動沒動,同時,他又找好目標,打算把這房子轉賣給別人,他另買的一處房子也聯絡好了,後來就把房子鑰匙還給了黃某.但是,在此期間該房的鑰匙已經在他手裡放了一年多.起訴書認定他受賄了這套房子(12萬元),主要理由是:第一,買房沒有交錢,集資款和房款是兩碼事.第二,鑰匙在他家放了一年多,退還鑰匙是在鄧斌案發之後,是為了掩蓋罪行.這件案子可以說控辯雙方在證據上都比較欠缺,如果按照無罪推定原則來適用證據,作無罪辯護還是比較容易的,但在目前情況下就相當困難.針對這種情況,我在第二輪辯論中就採取了一種新的思路:我首先客觀地擺出了控辯雙方對此案認識的兩種截然相反的思路,而後再對此兩種思路作以分析.我指出,按控方思路去分析, “被告為什麼要黃某以自己妻子的名義買房?為什麼自己有9萬元卻不交房款而交了集資款?為什麼房子鑰匙在你手裡放了一年多?為什麼歸還鑰匙發生在鄧斌案發生之後?如果將這一系列問題聯絡起來,站在控方的角度,越分析越是受賄.”反過來,我又從辯方的角度提出了另一種被告不構成受賄的思路.然後指出,從這兩套完全相反的思維模式來看,雖然見仁見智,各有理由,都有符合邏輯的一面.但是,在這兩種可能性之中事實卻只有一種.因此,如何認定,以什麼原則來認定被告的行為性質就成為問題的關鍵.首先,第二種情況(辯方的思路)比第一種情況有更多的證據支援,更有說服力.其次,退一步講,即使前後兩者分量相等,那麼,在控方的思維模式和證據不具備排他性,從而無法否定辯方證據和思維模式的情況下,也同樣是不能作出有罪認定的結論的,至少是證據不足,而證據不足就不能認定有罪.我這種辯論方式超出了公訴人和法官的意料,但是效果很好.庭上公訴人頓時感到無法反駁,休庭後公訴人表示我的理由確有一定道理,值得考慮.法官態度則更明朗,採納了無罪辯護的意見,並明確表示辯護意見精彩而客觀.所以,有時候講點策略換一種方式還是非常必要的.

六、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離主題

在法庭辯論時,還要注意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讓對方牽著走,以免誤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時候,對方會有意識地避實就虛,轉移話題,然後攻其一點,不及其餘,達到改變辯論主題的目的,這時候一定要反應敏捷,切勿上當.

兩年前我在廣西玉林辦了一件133名客戶集團訴農業銀行的期貨糾紛案.這個案子影響也比較大,國內10餘家報紙曝光,新華社發了國內動態清樣.基本案情是農行與外商合作搞非法外匯金融期貨交易,結果加拿大外商把錢全騙走了.這案子開庭前對方沒有提交答辯狀,我當時就有察覺,估計到他們可能要搞突然襲擊,但襲擊的方式和內容我卻無法預料.這次開庭是比較熱鬧的,我方是一百多個原告,5位律師,因為除了我代理集團訴訟之外,還有其他的共同原告單獨委託的律師,對方是兩個被告3位律師,再加上十幾個訴訟當事人和訴訟代表人,庭上一共坐了20多人,簡直是一場混戰.應當說,對方的律師陣容是比較強的,其中主辯的就是法大畢業的研究生.不出所料,答辯一開始對方就企圖轉移話題.原告起訴的是他們非法經營外匯期貨,經營中有大量欺詐行為.可對方一開口就講他們根本沒有經營外匯金融期貨,他們搞的是外匯見證業務,然後就大談見證業務的內容,見證業務與金融期貨的區別,簡直就像作學術報告.有的律師一時反應不過來,就想著這個話題去同他辯.我立即識破了對方的意圖,是想改變主題,金蟬脫殼.而且,我對外匯見證業務並不熟悉,如果跟著他的思路去理論,勢必陷於被動.所以,我在辯論時立即跳出了外匯見證業務的圈子,針鋒相對地直奔主題.我首先宣讀了廣西自治區有關部門的幾份檔案,指出,這些檔案已經明確定了玉林農行非法經營外匯期貨的基本性質,所以,關於被告開展業務的性質和內容已經不存在爭議.然後指出,關於外匯見證業務的內容及其與外匯期貨業務的區別問題與本案無關,如果作為學術探討可以專門安排時間,但在法庭辯論中無此必要,除非法庭同意把開庭變成學術討論會.這樣一來,終於破了對方突然襲擊、避實就虛的招數,使辯論的基調回到了主題.如果當時稍不慎重,只是出於急於反駁的心理,順著見證業務與外匯期貨業務兩者區別的思路去辯論,就會被引入歧途,不僅扭轉了辯論的主題,而且會使自己陷入一個陌生的領域,造成被動.

七、法庭辯論中的應變能力

在法庭辯論中,常常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況,對於這情況如何應付?

這確實是對律師應變能力的考驗.在法庭上,有些情況是不可能提前做好準備的,所以,應變能力對於律師來說非常重要.《三國演義》中孔明說郭嘉:“坐說立議,無人可及,臨機應變,百無一能.”就是說郭嘉沒有應變能力.可見,缺乏應變能力的只能做謀士,不適合做律師.

我在1990年至1993年承辦的那個“河北省企業家商祿”案,就出現過這種情況,這個案子影響較大,好多報紙都報道了,《民主與法制》曾連載八期,題目是:“著名企業家商祿為何被數罪併罰”,這個案子歷時3年,從有期徒刑十八年打到無罪.商祿案開庭審理時曾有過這樣一段插曲:公訴人借發表公訴詞的機會,宣讀了一篇文革期間大批判式的文章,歷時50分鐘,嚴重地汙辱了被告的人格.商祿當時是59歲,公訴詞從他十幾歲上國中時開始,分析他所謂的犯罪思想根源,例如從十幾歲開始,就借人家鋼筆不還,佔小便宜,從而養成了愛佔便宜的惡習,所以導致了貪汙公款.還說廠裡有句順口溜“商祿說話十句話九句空”,甚至講廠裡許多女工都被他玩弄了,完全是個大流氓,如此等等,羅列出一大串罪狀,但是一件具體事實都沒有.當時商祿氣得臉都白了,我與另一位律師也感到十分氣憤.這種情況我們是萬萬沒有料到的,如果不加駁斥,就等於放任,難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而且會使被告因心理嚴重失衡而過於激動,影響審判效果.可是駁斥的角度又不好選擇,因為他打出的旗號是分析犯罪根源.所以,當時我確實是既氣憤,又緊張,真是有些無可奈何的感覺.後來,我強制自己冷靜下來,考慮對策,終於找到了反攻的突破口.對方花了足足50分鐘,洋洋灑灑地宣讀這篇精心撰寫的傑作,然而,這50分鐘也給我留下充分思考的時間.公訴詞不僅充滿了汙辱性的語言,而且還列舉了一大堆起訴書中沒有指控的“罪行”,按照公訴詞的說法,其中有些行為不僅已構成犯罪,而且比起訴書中指控的罪行還要嚴重.於是,我把其中的一些內容和數字迅速記下來,這些內容成了我駁斥對方的重磅炮彈.在開始辯論的時候,我針對公訴詞首先作了一些一般性的駁斥,比如法庭上控辯雙方應有的態度,公訴人的立場,公訴人和辯護人的關係和地位等等.進而指出:“法庭既不是控辯雙方互相攻擊的場所,也不是控方汙辱、攻擊被告人的場所,法庭上的每一句話都要有事實和法律為依據,‘十句話九句空’,空在何處?必須拿出事實來.難道順口溜也可以作為公訴詞的內容?也可以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嗎?如果可以這樣做,那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豈不成了一句空話?”最後,我直指要害,點中了對方致命之處,我重複了公訴詞中列舉幾項已經足以構成犯罪的卻又在起訴書中沒有指控的事實.嚴肅的指出:“上述行為早已經構成犯罪,而且犯罪的程度遠遠超過了起訴書中指控的其他罪行.但是,對於這些罪行公訴人卻沒有向法庭提出指控.原因何在?

這個問題公訴人必須作出解釋.辯護人認為,這種解釋只存在兩種可能:要麼是公訴人袒護被告,避重就輕,在起訴書中迴避了更加嚴重的罪行,若如此,就是徇私枉法;要麼就是公訴人無中生有,汙辱誹謗,將莫須有的罪名強加到被告身上,借發表公訴詞之機肆意貶低被告的人格.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有第三種解釋.因此,公訴人對此必須承擔責任!”這個問題,的確是個要害,一旦抓住,對方是無法解脫的.因為他無法作出解釋.你說人家構成那麼多犯罪,你為什麼不起訴?這樣一來一下子扭轉了整個局面,法庭上一片騷動.休庭後,十幾名旁聽的記者找公訴人要公訴詞,但公訴人就是不給.此後,任何人都再也沒有見到這份公訴詞.

我對這個例子的體會是,遇到突然情況時一定要冷靜,應變的前提是冷靜,如果缺乏冷靜,就難以找出應變的對策.這件事在開始時我就不夠冷靜,只是感到氣憤加緊張,而且是越氣憤,越緊張,真是有點發懵的感覺.如果繼續懵下去,肯定會十分被動,幸好我終於冷靜下來了.反過來,一旦你找到了反擊的對策,對方就會陷入尷尬的境地.所以,換一個角度來講,當你進攻的時候也不能盲動,不能沒有退路.否則,反倒蠢引火燒身,自找麻煩.

又如在東北那個企業家的案子中,就是那個出納員做假證的案子,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也有一個小小的插曲.那個公訴人的辯才是很不錯的,在當地很有名氣,在整個辯論過程中思路都很清楚,但是在最後卻出了一點問題.在最後一輪辯論中,我指出,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明顯不足,但被告在經濟問題上確有錯誤,這一點辯護人並不否認,被告作為一名企業管理者,在改革的大潮中放鬆了警惕,確實犯了一些很嚴重的錯誤,對此應當引以為戒.我是從巨集觀角度來談這個問題的,意思是要分清犯罪與錯誤的界限.結果公訴人不加思索,自以為抓住了我的話柄,立即反擊說:“看來,連辯護人都不得不承認被告確實犯有嚴重的錯誤,問題不是很清楚了嗎?既然如此,還有什麼好辯的呢?”大家想一想,這句話純粹是自找麻煩.這句話本來是多餘的,完全可以不講,他只是想找個漏洞攻我一下,結果反把自己繞進去了.當然,我也可以不作回擊,但作為律師在那種情況下似乎不該放過反擊的機會.所以,我立刻回答:“我非常贊同公訴人剛才所說的一番話,不能否認,被告人確實犯有非常嚴重的錯誤,但是必須提醒公訴人,錯誤不等於犯罪.”話音剛落,聽眾席上立刻反應過來,我聽見前排有人說:“掉進去了,掉進去了!”意思是說,公訴人掉進自己的圈套了.很明顯,錯誤與犯罪怎麼能混為一談呢?可見,在關鍵的時候,一句話被抓住了,就顯得特別被動,這一點是很值得注意的.當然,這種例子中的失誤並不會涉及什麼實質性的問題,純粹是一些技巧.但有時在不失體統的情況下,利用某些技巧來取勝,還是可以收到一些辯論效果的.但是,在法庭上一定要避免人身攻擊,切忌用惡劣的語言攻擊對方,這一點我是很不贊同的.作為律師,應當看重自己的身份,也應當尊重別人.

我也時常遇到在法庭上惡意攻擊的現象.有一次我在江蘇某地辦案,我們四個教授出庭,辦一個共同犯罪的案子.公訴人在法庭上拍著桌子說我們四個教授連起碼的常識都不懂,語言十分尖刻.面對這種情況,我們都沒有采取以牙還牙的做法,而是用一些得體的語言予以回擊.這個案子辯論的焦點是xx的概念,因為它涉及到xx的次數.這個案子有8個被告,xx、xx了很多女孩,確實是一起惡性案件,但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出入很大.這些被告年齡都不大,多數是20歲左右,有的還不滿18歲,大多數是汽車司機.他們開著車領著一些女中學生出去玩,玩的當中,有的沒有發生關係,有的是自願發生兩性關係,有的確實是xx.但是起訴書認定,凡是一起去玩併發生關係的都是xx,沒有發生兩性關係的也是共犯.公訴人堅持說,在這些被告中玩的概念就是xx,所以認定xx的人數和次數很多.這種認定是很不嚴肅的,而且在辯論的時候語言十分尖刻.針對這種情況,我與人民大學的周振想教授商量一下,決定就在“玩”的概念上展開辯論.我們從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等各個方面,輪番論證了“玩”與xx的本質區別,當然也時常點出對方所暴露出的一些真正的常識性錯誤,指出了究竟什麼問題才屬於常識.這場辯論的確使對方顯得很不自在,收到了反擊的效果.但是儘管如此,我們並沒有使用過激的言辭.我認為,對於律師來講,一個很好的素質很重要,包括人格素質、語言素質、心理素質等等都非常重要.不能為了一時的痛快而有失你的身份,使人覺得你沒有層次,沒有涵養,沒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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