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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提綱範文例項

欄目: 畢業論文選題 / 釋出於: / 人氣:1.42W

第1章 緒 論

法學畢業論文提綱範文例項

1.1 研究背景及意義

1.1.1 研究背景

應收賬款擔保融資於 20 世紀初率先在美國興起。應收賬款擔保的興起為沒有不動產等擔保物而又不能通過信用貸款的方式獲得流動資金的中小企業注入了新鮮血液,對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起了不可小覷的作用,並進一步對國家經濟的整體運轉產生了良好效應。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愈來愈多,正日益成長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中小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不僅關係著上千萬人口的就業問題,同時也關係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但長期以來,我國中小企業都面臨融資困難,融資困難問題甚至成為嚴重製約我國中小企業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很多中小企業為了發展不得不從民間借貸或地下錢莊借貸,有的企業甚至因此瀕臨破產或已經破產。xx 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將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在法律層面確定為權利質押的型別之一。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的出臺無疑可以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開闢一條重要渠道。但是應收賬款質押法律制度作為一個新事物,其相關規定明顯較為粗略,在我國融資實務中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

1.1.2 研究意義

(1)理論意義

由於我國《物權法》只是在大框架和原則性上對應收賬款質押制度作出了相關性的規定。因此,對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的深入研究不僅能夠完善以債權作為擔保物權標的理論體系,充分發揮一般債權的融資擔保功能,活躍我國的資本市場,更能進一步明確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在權利質權體系和物權擔保體系中的地位。

(2)現實意義

應收賬款質押制度法律問題研究可以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充分發揮和利用應收賬款的價值。通過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的建立,擴大擔保物的範圍,使中小企業充分利用現在已有的條件或基礎,提升自己的融資能力,擺脫融資困境,為廣大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提供一個不同於不動產擔保、動產質押、債權讓與的新途徑。同時,應收賬款質押制度也為推動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活躍資本市場提供了具有實踐意義的操作方式。

法學論文範文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及評價

1.2.1 國內研究現狀

長期以來,國內學者對應收賬款質押制度進行了全面且較為深入的研究,概而言之,這些研究的內容大致可以歸納如下:

(1)關於應收賬款質押制度應否納入《物權法》調整的範圍。有的學者認為應收賬款兼具債法與物權法的雙重性質,能夠提供擔保功能。其中王利明教授認為我國《物權法》規定應收賬款具有必要性,承認應收賬款質押制度有利於拓展融資渠道,擴大擔保範圍,保障債權的實現。胡曉煉在《應收賬款納入擔保範圍對中小企業意義重大》中認為,我國中小企業大約有 16 萬億的資產由於受到法律限制,不能用於擔保借入信貸資金,允許存貨和應收賬款進行擔保融資對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問題意義重大。周林彬在《物權法新論》中認為,當事人有權選擇擔保物權形態的權利,法律要給予當事人更多選擇的機會,實現擔保物權的替代可能;當然也有學者認為應收賬款是一般債權,其應屬於債法範疇的內容。其中樑慧星教授認為,應收賬款質押沒有必要單獨立法規定,其功能完全可以在《合同法》體系中的應收賬款轉讓制度中實現。

第 2 章 應收賬款質押制度概述

2.1 應收賬款的會計學內涵

“應收賬款”一詞,最初是一個會計學術語,更多的是作為一個會計概念而使用。在 xx 年我國頒佈《物權法》後,首次在法律層面上規定了“應收賬款”屬於可質押的權利之一,自此“應收賬款”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正式確立下來。應收賬款在會計學上有著確定的含義,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方所收取的款項或代付的運雜費等[1]。概括說來,應收賬款在本質上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一種債權。從應收賬款的會計學定義上我們不難看出應收賬款作為一種債權,是建立於債務人不違背商業信用的基礎之上。應收賬款的產生存在著現實原因,在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很多企業為了獲取最大的經營利潤,擴大業務範圍,搶佔市場份額,對其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經常採用“賒銷”的方式[2]。但是並非企業所產生的一切債權都是應收賬款,會計學對應收賬款的範圍進行了特定限制:第一,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銷售產品或企業提供勞務而產生的債權,其不包括債務人所應付的利息等其他應收款項;第二,應收賬款不包括長期性的債權,其在會計學上僅限於短期流動資產範疇;第三,在會計學上應收賬款屬於“應收款項”的組成部分,因此“應收款項”的其他組成部分就不屬於應收賬款的範疇,例如應收票據所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就不屬於應收賬款的範疇[3]。

2.2 應收賬款的法學內涵

雖然我國頒佈的《物權法》雖然首次確立了應收賬款這一法律概念,僅規定應收賬款可以出質併產生法律效力,但是並沒有規定明確的應收賬款含義。如何界定應收賬款的法學內涵,與《物權法》同時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中規定,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者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其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所產生的收益,但是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4]。應收賬款作為作為可質押的物件,因此在實踐中研究應收賬款中可供質押的的權利範圍就顯得尤為重要。《登記辦法》中明確了應收賬款的範圍,其中主要包括金錢債權和收費權[5]。由此法條可看出,應收賬款中的金錢債權主要基於合同而產生的銷售、租賃或服務而產生的金錢付款權利,那麼不動產收費權能否含在應收賬款的範圍呢?筆者對該問題在第三章中進行詳細探討。

第 3 章 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構成....12

3.1 應收賬款質押合同..........12

3.2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13

3.3 應收賬款質押的成立應否通知次債務人.........14

3.4 應收賬款質押公示方法比較........15

3.4.1“書面合同+債權證書交付”模式......15

3.4.2“書面合同+通知次債務人”模式......16

第 4 章 應收賬款質押標的....18

4.1 “應收賬款”作為出質標的應具備的條件......18

4.2 可以出質的“應收賬款”的範圍........20

4.2.1 國外立法對應收賬款範圍的規定及其啟示.......20

4.2.2 我國可以出質的“應收賬款”的範圍.......20

4.3 收費權能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