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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提綱格式範文

欄目: 畢業論文選題 / 釋出於: / 人氣:1.87W

第1章 緒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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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選題背景和意義

1.1.1 選題背景

壟斷行為分為橫向壟斷行為和縱向壟斷行為,橫向壟斷行為反競爭性明確且危害性較大,因此,我國目前反壟斷立法與學術研究主要關注的是橫向壟斷行為。縱向壟斷行為分為縱向價格壟斷行為與縱向非價格壟斷行為,縱向非價格壟斷行為我國立法與學術研究得比較深入。縱向價格壟斷行為即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由於反競爭手段比較隱蔽,且不同的學派對於限制轉售價格行為對市場競爭的利弊影響有不同的觀點,導致學界與實務屆對其尚有爭議。限制轉售價格行為在限制競爭的同時也有其促進競爭的一面,因此實務中判斷一項限制轉售價格協議是否違法的關鍵在於分析其是否消極競爭效果大於積極競爭效果。我國當前市場經濟下,限制轉售價格行為比比皆是,因此,我國於xx年出臺的《反壟斷法》第14條、第15條對其做了專門規定。但是原則性的規定並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因此,我國需要在後續出臺的反壟斷法實施細則中予以細化規定,便於司法實踐中的反壟斷法適用與執行。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介紹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的基本理論,結合不同學派觀點分析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的積極競爭效果與消極競爭效果,對比歐美立法,提出我國後續出臺的反壟斷法實施細則立法建議。力求在中國不完善的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以達到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最終保證市場繁榮並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目的。

1.1.2 選題意義

(1)理論意義

限制轉售價格又稱維持轉售價格,限制轉售價格一般涉及三方當事人和兩個合同,生產商為第一當事人,銷售商為第二當事人,消費者或分銷商為第三當事人。第一當事人與第二當事人之間銷售合同為初次銷售合同,第二當事人與第三當事人之間合同為轉售合同。所謂的限制轉售價格就是第一當事人在初次銷售合同中要求第二當事人在轉售合同中遵循一定的價格限制,或者個別第二當事人在與第一當事人的初次銷售合同中要求第一當事人在與其他第二當事人的其他初次交易合同中遵循一定的價格限制。作為縱向限制競爭行為的一種形式,限制轉售價格的反壟斷法規制以及相關研究一直是反壟斷法理論中的一個難點。理論上的莫衷一是以及執法上對限制轉售價格可責行的含糊態度都說明了其在反壟斷法理論研究中的複雜與艱難性。相對中國理論研究現狀而言,即使是在市場經濟十分發達的西方國家,限制轉售價格乃至縱向限制競爭行為的理論研究還只是處於初級階段,尚未達到理論成熟的階段。限制轉售價格對競爭的影響有其雙面性。它在促進競爭的同時阻礙競爭。在促進競爭方面,它可以促使經銷商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避免“搭便車”行為,促進品牌之間競爭,有助於新商品進入市場等等。在阻礙競爭方面,它可以限制品牌內部競爭,降低經濟執行效率並且最終影響消費者利益,另外它還會形成縱向壟斷協議併為穩固橫向壟斷協議提供掩護等等。而實踐中是否需要對其進行規制,則要取決於它在具體案件中是否消極競爭效果大於積極競爭效果。雙面性具體到實踐中就意味著複雜性,而與限制轉售價格的複雜性形成對比的是我國法學界對限制轉售價格的專門研究並不多見。有鑑於此,我認為對限制轉售價格進行理論研究的意義是毋庸置疑的。

(2)現實意義

在我國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市場競爭趨於白熱化,各製造商與銷售商為了在市場競爭中佔據有利地位,不斷推出各種營銷手段。而限制轉售價格行為這種最方便快捷的縱向限制競爭行為無疑是這些手段中最直接有效的控制市場的方式。因此,其在我國市場上屢見不鮮。在這種大背景下,我國新出臺的《反壟斷法》第 14條、第 15 條將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納入規制。根據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的市場價值規律來看,限制轉售價格是違反價值規律並需要立法予以禁止的。因此,《反壟斷法》第 14 條對限制最低轉售價格以及固定轉售價格予以概括性禁止。由於,限制轉售價格行為在市場經濟中確有促進競爭的一面,因此《反壟斷法》第 15 條規定了 6 種豁免情形以及一個兜底條款。與我國市場經濟日漸繁榮成反比的是我國尚未出臺反壟斷法實施細則,對《反壟斷法》第 14 條、第 15 條原則性的規定予以細化,以滿足司法實踐對立法更詳細具體便於司法適用的要求。在此基礎上,本文將結合司法實踐探討我國後續將要出臺的反壟斷法實施細則的立法方向,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見與建議,以求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轉售價格體制。

第2章 限制轉售價格基本理論

2.1 限制轉售價格的概念

限制轉售價格是由 resalepricerestraint 翻譯過來的,也稱轉售價格限制。美國是對限制轉售價格反壟斷法規制比較完善以及理論研究比較成熟的國家,限制轉售價格在美國稱為轉售價格維持或縱向價格固定。1937 年的《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以下簡稱《謝爾曼法》)是全世界最早的反壟斷法,也最早的對限制轉售價格進行立法規制。《謝爾曼法》對限制轉售價格與其它相類似的限制市場競爭行為作了概括性規定。《謝爾曼法》第 1 條規定:“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州際間或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日本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中對限制轉售價格的特徵作了描述:限制再銷售價格是指:“向購入自己供給商品的相對方供給該商品時,無正當理由卻附加下面各項所列限制條件之一的。1、自己規定相對方銷售該商品的銷售價格並使其維持該銷售價格,或者其他限制相對方自由決定該商品銷售價格的;2、自己規定購入相對方所銷售該商品的事業人再銷售該商品的銷售價格,並通過相對方使該事業人維持該銷售價格,或者其它通過相對方限制該事業人自由決定該商品銷售價格的。 相對於美國與日本對限制轉售價格的間接性規定,韓國和澳大利亞對限制轉售價格作了直接規定。韓國《規制壟斷及公平交易法》規定,“轉售價格維持行為”是指從事商品生產或者銷售的事業者在銷售其商品時,預先向從事轉售的事業者規定各交易階段的價格,並強制按照該價格銷售或者附加約定規則和其他拘束條件進行交易的行為。 澳大利亞《商業行為法》規定,維持轉售價格是指“製造商、供應商、批發商為轉售其商品規定一個最低價格,轉售商不得低於該價格出售該商品”。

第 3 章 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的效果分析............16

3.1 限制轉售價格促進競爭的積極效果........17

3.2 限制轉售價格阻礙競爭的消極效果........19

第 4 章 我國限制轉售價格法律規制的思考......23

4.1 我國限制轉售價格立法的沿革............23

4.2 我國《反壟斷法》規制限制法律畢業論文範文轉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