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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變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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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企業所得稅法作出的調整

稅法變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1.1 有關納稅義務人的界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法人所得稅界定了納稅義務人,即只對有法人資格的公司的經營所得徵收獨立的法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應以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中關於民事法律主體的規定為依據,併兼用註冊登記標準和住所標準,認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機構不作為獨立納稅人,由法人實行統一彙總納稅。

1.2 納稅義務的範圍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基礎的確定過程中,取消對工資、廣告費等扣除的限制;折舊年限可以短一點,根據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來算短折舊年限,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對科技投資、技術開發等專案,除允許據實扣除外,還可給與一定的加計扣除;對於企業出於經營風險考慮而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等適當允許扣除;一些體現公益特徵的支出,如教育、捐贈等,也給與考慮。

1.3 稅率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另一顯著變化就是將所得稅率統一為25%。雖然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均為33%,但由於減免稅優惠和稅前列支標準專案不同,造成實際稅負差別很大。新稅法對稅率的確定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

1.4 納稅優惠政策的調整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其中包括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還對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專案給與稅收優惠。

1.5 強化了反避稅條款 新企業所得稅法從稅務調整的一般規則、預約定價安排等相關程式規範了轉讓定價稅制,完善了納稅履行的規定,同時強化了反避稅條款。首先,明確規定獨立交易原則是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稅務調整的基本原則;其次肯定了預約定價安排作為轉讓定價調整的一個重要方法;最後,規定關聯企業的協助義務,稅務機關在徵稅、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企業有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調查的義務。通過上述制度安排,企業利用關聯交易避稅的風險和成本明顯加大,從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業避稅行為的發生。

2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經營的影響

2.1 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首先,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後,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舊稅法中,兩檔照顧性稅率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重新進行了界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與原企業所得稅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相比,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的稅率上升了2個百分點,這類企業較之以前加重了稅收負擔。但是,由於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只設置了一檔20%的稅率,縮小了稅率差的空間(5個百分點),較之原稅法事實上的18%、27%和33%幾檔全額累進稅率,從總體上看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還是下降的。對介於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稅收負擔也相對大減,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下,它與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企業稅負減少率相比也處於優勢,少了16.83個百分點(24.24-7.41%),更不用說是小型微利企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