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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故實觀的法律制度意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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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期是中華文化的奠基時期,中國文化中的很多觀念都發端於此時。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先秦故實觀的法律制度意義

先秦故實觀的法律制度意義分析

有一種很重要的觀念,即遵循故實的觀念,卻久被忽略。目前,關於故實觀(包括先秦時期的故實觀)的研究,在學術界基本上無人涉及,只有少數文章在論述其他問題時,間接而零星地提到了先秦時期的故實問題,但這些文章也多是探討所涉及具體故實本身的思想內容,如《〈韓非子〉稱引故實研究》[1]對《韓非子》文中所引用故實的思想內容和文學價值進行了專題研究。故實觀作為一個史學命題或者學術命題,至今無人研究其獨立存在的學術意義。本文擬由源至流,通過挖掘先秦故實觀的文字出處,並用中西比較的方法,探討其法律制度意義。

所謂故實,即前代已為而今日可以效法的成例,其理念在記載西周和春秋史事的古籍《國語》中多有直接例證[2](p147、268):

哀姜至,公使大夫、宗婦覿用幣。宗人夏父展曰:“非故也。”公曰:“君作故。”對曰:“君作而順則故之,逆則亦書其逆也。臣從有司,懼逆之書於後也,故不敢不告。夫婦贄不過棗、慄,以告虔也。男則玉、帛、禽、鳥,以章物也。今婦執幣,是男女無別也。男女之別,國之大節也,不可無也。”公弗聽。

十七年冬,公使太子伐東山。裡克諫曰:“臣聞皋落氏將戰,君其釋申生也!”公曰:“行也。”裡克對曰:“非故也。君行,太子居,以監國也;君行,太子從,以撫軍也。今君居,太子行,未有此也。”公曰:“非子之所知也。寡人聞之,立太子之道三:身鈞以年,年同以愛,愛疑決之以卜、筮。子無謀吾父子之間,吾以此觀之。”公不說。

對上引兩處“非故”之“故”,韋昭均解釋為“故事也”[2](p147、268),即“以往之事”。據語境,其應準確地釋為“可效仿的成例、歷史範例、慣例”,亦即“故實”之意。更重要的是,“非故”和“作故”的用法說明了“故”在這種意義上的用法已經固定成為其詞義,這表明“故”的這種用法已經為時人所熟知、常用。

《國語》中還有一例[2](p144-147):

莊公如齊觀社。曹劌諫曰:“不可。夫處,所以正民也。是故先王制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終則講於會,以正班爵之義,帥長幼之序,訓上下之則,制採用之節,其間無由荒怠。夫齊棄太公之法而觀民於社,君為是舉而往之,非故業也,何以訓民?土發而社,助時也。收捃而蒸,納要也。今齊社而往觀旅,非先王之訓也。天子祀上帝,諸侯會之受命焉。諸侯祀先王、先公,卿大夫佐之受事焉。臣不聞諸侯相會祀也,祀又不法。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公不聽,遂如齊。

上述這段文字與上舉兩段文字在歷史情境和記述內容上均相似,都意在勸阻君主應循成例而勿妄為。值得注意的是,“莊公如齊觀社”一段中還出現了“非故業”三字,這一“業”字恰可用來解釋上文“非故”的特殊所指――“以往之業”。另外,本段文字中的“非先王之訓也”一句,尤其適合作為“故業”的同義詞來理解。二者雖在詞義所指上存在細微差別,但從“可效仿”及“前代”這兩重意義上看,則是相通的。最後,下文還有“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一句,正可說明當前君主所為能否“作故”的標準:若合“法”,則可為“故業”或者“故”;反之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