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精選25篇)

欄目: 銀行信託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59W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1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精選25篇)

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尊敬的委託人、受益人:

受託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諾管理信託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信託合同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財產受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託檔案前,委託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託檔案,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託檔案的決策。委託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託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託檔案,委託人和受益人已瞭解本信託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託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託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閱本申明書及相關信託檔案。

委託人:?(自然人)?簽字:?(法人)?名稱及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負責人簽字:?日期:年?月?日?委託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絡地址:?編碼:?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

受託人?名稱: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組織形式:?註冊資本:?聯絡電話:?傳?真:?受益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絡地址:?編碼:?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

委託人與受託人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本合同:指《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本信託: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

1.3?__________專案: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專案。

1.4?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5?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1.6?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託目的

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信託型別

本信託型別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託。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託是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資金信託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元)。

5.2?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

5.3?委託人在XX銀行開立下述賬戶,並指定該賬戶為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受託人分配信託收益與返還信託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開戶人:?賬?號:

5.4?委託人須將信託資金劃撥至受託人指定的下述信託賬戶,信託資金到賬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開戶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部?賬?號:

5.5?信託資金在委託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託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託人在信託成立之日起一年後的第一次信託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信託成立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託資金募集完成,信託即告成立。信託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為二年,自信託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鑑於本信託的集合性質,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本信託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受託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託財產用於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專案發放貸款。

8.4.1?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於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託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專案可能發生影響信託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託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託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信託費用

9.1?信託費用的種類

9.1.1?信託報酬;

9.1.2?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_____用等;

9.1.3?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9.1.4?資訊披露費用;

9.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信託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9.2.2?受託人每年按受託管理的信託資金的_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報酬,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_________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_________(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__?_____%;??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_________[(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__100%+_____%]。

9.3?不列入信託費用的專案

受託人因違背信託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託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託費用。

9.4?本信託及本信託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信託收益

10.1?信託收益的構成

10.1.1?信託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信託淨收益

10.2.1?信託淨收益為信託收益扣除信託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託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後的餘額。

10.3?信託淨收益分配

10.3.1?信託淨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成立後每滿一年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託終止時,信託淨收益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委託人的權利

?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委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有權選任新受託人。

11.1.2?委託人的義務

?委託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託人的賬戶,以便於受託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委託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信託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受託人的權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受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受託人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受託人必須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收益的義務。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受託人辭任的,在新受託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

11.3?受益人的權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託收益權。

11.3.2?受益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11.3.3?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11.3.4?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託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託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1.3.6?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受益人有權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專案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12.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信託轉讓

13.1?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3.3?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信託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託應當終止。

14.1?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14.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信託期限屆滿;

14.6?信託被解除;

14.7?信託被撤銷;

14.8?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十五條?信託清算

15.1?自信託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信託清算小組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託清算報告。信託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託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信託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信託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託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信託清算後的全部信託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後,按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佔集合信託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信託期限屆滿後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託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資訊披露

17.1?本信託的資訊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17.1.1?受託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受託人應當在信託成立起每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18.1?受託人違約

18.1.1?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18.1.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委託人違約

18.2.1?委託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託人有權對信託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_____、_____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佈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檔案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後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通知

20.1?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絡地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託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事項

21.1?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整體合同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託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於信託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叄份,委託人持壹份,受託人持貳份,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自然人)?簽字:?(法人)?名稱及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負責人簽字:

受託人:?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年?月?日於_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2

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尊敬的委託人、受益人:

受託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諾管理信託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信託合同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財產受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託檔案前,委託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託檔案,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託檔案的決策。委託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託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託檔案,委託人和受益人已瞭解本信託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託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託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閱本申明書及相關信託檔案。

委託人:  (自然人) 簽字: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日期:年 月 日  委託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 真:

受託人  名稱: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組織形式:  註冊資本:  聯絡電話:  傳 真:  受益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

委託人與受託人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 本信託: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

1.3 __________專案: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專案。

1.4 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5 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1.6 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 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託型別

本信託型別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是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資金信託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 委託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並指定該賬戶為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受託人分配信託收益與返還信託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  開戶人:  賬 號:

5.4 委託人須將信託資金劃撥至受託人指定的下述信託賬戶,信託資金到賬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  開戶人: 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部  賬 號:

5.5 信託資金在委託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託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託人在信託成立之日起一年後的第一次信託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託成立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託資金募集完成,信託即告成立。信託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為二年,自信託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 鑑於本信託的集合性質,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 本信託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受託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 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託財產用於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專案發放貸款。

8.4.1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 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於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 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 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 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託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專案可能發生影響信託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託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託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託費用

9.1 信託費用的種類

9.1.1 信託報酬;

9.1.2 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 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9.1.4 資訊披露費用;

9.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託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 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9.2.2 受託人每年按受託管理的信託資金的_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報酬,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 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x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託費用的專案

受託人因違背信託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託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託費用。

9.4 本信託及本信託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託收益

10.1 信託收益的構成

10.1.1 信託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託淨收益

10.2.1 信託淨收益為信託收益扣除信託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託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後的餘額。

10.3 信託淨收益分配

10.3.1 信託淨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成立後每滿一年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託終止時,信託淨收益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 委託人的權利

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委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有權選任新受託人。

11.1.2 委託人的義務

委託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託人的賬戶,以便於受託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委託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信託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受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 受託人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受託人必須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收益的義務。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受託人辭任的,在新受託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託收益權。

11.3.2 受益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11.3.3 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11.3.4 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託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託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 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 受益人有權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專案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12.3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託轉讓

13.1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3.3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託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託應當終止。

14.1 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14.3 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託期限屆滿;

14.6 信託被解除;

14.7 信託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託清算

15.1 自信託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託清算小組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託清算報告。信託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託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託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託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託清算後的全部信託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後,按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佔集合信託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託期限屆滿後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託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資訊披露

17.1 本信託的資訊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17.1.1 受託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 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託人應當在信託成立起每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託人違約

18.1.1 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18.1.2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託人違約

18.2.1 委託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託人有權對信託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佈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檔案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後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絡地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託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 整體合同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託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於信託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 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叄份,委託人持壹份,受託人持貳份,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  (自然人)

簽字: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受託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年 月 日於_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3

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尊敬的委託人、受益人:

受託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諾管理信託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信託合同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財產受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託檔案前,委託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託檔案,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託檔案的決策。委託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託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託檔案,委託人和受益人已瞭解本信託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託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託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閱本申明書及相關信託檔案。

委託人:?(自然人)?簽字:?(法人)?名稱及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負責人簽字:?日期:年?月?日?委託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絡地址:?編碼:?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

受託人?名稱:__________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組織形式:?註冊資本:?聯絡電話:?傳?真:?受益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然人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絡地址:?編碼:?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

委託人與受託人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本合同:指《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本信託: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

1.3?__________專案: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專案。

1.4?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5?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1.6?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託目的

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信託型別

本信託型別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託。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託是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資金信託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元)。

5.2?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元)。

5.3?委託人在XX銀行開立下述賬戶,並指定該賬戶為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受託人分配信託收益與返還信託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開戶人:?賬?號:

5.4?委託人須將信託資金劃撥至受託人指定的下述信託賬戶,信託資金到賬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開戶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部?賬?號:

5.5?信託資金在委託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託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託人在信託成立之日起一年後的第一次信託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信託成立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託資金募集完成,信託即告成立。信託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為二年,自信託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鑑於本信託的集合性質,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本信託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受託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託財產用於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專案發放貸款。

8.4.1?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於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託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專案可能發生影響信託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託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託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信託費用

9.1?信託費用的種類

9.1.1?信託報酬;

9.1.2?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_____用等;

9.1.3?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9.1.4?資訊披露費用;

9.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信託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9.2.2?受託人每年按受託管理的信託資金的_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報酬,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_________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_________(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__?_____%;??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_________[(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____100%+_____%]。

9.3?不列入信託費用的專案

受託人因違背信託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託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託費用。

9.4?本信託及本信託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信託收益

10.1?信託收益的構成

10.1.1?信託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信託淨收益

10.2.1?信託淨收益為信託收益扣除信託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託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後的餘額。

10.3?信託淨收益分配

10.3.1?信託淨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成立後每滿一年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託終止時,信託淨收益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委託人的權利

?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委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有權選任新受託人。

11.1.2?委託人的義務

?委託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託人的賬戶,以便於受託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委託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信託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受託人的權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受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受託人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受託人必須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收益的義務。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受託人辭任的,在新受託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

11.3?受益人的權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託收益權。

11.3.2?受益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11.3.3?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11.3.4?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託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託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1.3.6?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受益人有權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專案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12.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信託轉讓

13.1?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3.3?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信託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託應當終止。

14.1?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14.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信託期限屆滿;

14.6?信託被解除;

14.7?信託被撤銷;

14.8?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十五條?信託清算

15.1?自信託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信託清算小組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託清算報告。信託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託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信託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信託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託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信託清算後的全部信託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後,按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佔集合信託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信託期限屆滿後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託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資訊披露

17.1?本信託的資訊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17.1.1?受託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受託人應當在信託成立起每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18.1?受託人違約

18.1.1?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18.1.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委託人違約

18.2.1?委託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託人有權對信託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_____、_____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佈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檔案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後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通知

20.1?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絡地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託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事項

21.1?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整體合同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託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於信託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叄份,委託人持壹份,受託人持貳份,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自然人)?簽字:?(法人)?名稱及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負責人簽字:

受託人:?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年?月?日於_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4

委託方:

受託方:

鑑於委託方有意將資產用於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受託方願意對委託方的信託資產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同時,雙方亦對信託資產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夠信心,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委託人得以自己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資產託付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不得將自己的財產或受託的除委託人外的資產相混同。

第三條 受託人得以自己的名義將信託資產投入擬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並以該公司股東的名義進行管理。

第四條 受託人不得以該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對他人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條 信託資產的任何法律形態均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受託人的繼承人不享有該信託財產的繼承權。

第六條 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資產用於償還自己或他人的債務。

第七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均認可本合同記載的信託資產,其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委託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八條 委託人在本合同生效後,有權指定信託財產的其他受益人。委託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經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委託,也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第九條 委託人與受託人、受益人之間的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當委託人為受益人時,若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信託關係終止。

第二章 信託資產

第十條 本合同所指信託資產當前為元現金以及受託人接受委託後將該資金投入投資發展公司後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態的資產。可以是現金、股權、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條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受託人死亡時,亦不屬於其遺產。

第十二條 受託人的任何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資產強制執行。但基於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權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信託資產的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十四條 信託資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申請法院變更之

第三章 信託權利

第十五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受益人可放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第四章 信託資產管理方法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載的信託資產,由受託人將法律形態的現金全部投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受託人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十七條 受託人成為該公司股東後,應推舉或委託委託人作為股東代表以受託人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直至該公司終止或受託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受託人應推舉委託人出任公司董事參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託報酬

第十九條 受託人之信託行為得享有報酬,計算標準為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後所獲紅利的%。

第六章 信託之監督

第二十條 信託資產的監督機關為擬設立的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後,凡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信託事務申請公司核查,公司應選派必要人員進行檢查,並就信託資產的狀況出具證明。

第七章 信託的終止

第二十一條 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現,信託關係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信託資產的歸屬按下列順序處理: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第二十三條 信託關係終止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認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委託人將信託資產交付受託人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將信託資產投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權證明構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與此股權有關的公司檔案均系信託行為的必不可少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託人一份,受託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託監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凡因本合同所生糾紛,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協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監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5

委託人(受益人):

證件名稱:□身份證 □軍人證 □護照 □其他

證件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常通知送達方式:□掛號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託資金:人民幣(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元整

(小寫):¥:

信託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受益人在信託期間應避免登出本賬戶,個人賬戶不得為定期存摺或可以無息透支的貸記卡,建議預留活期或定活兩便存摺、儲蓄卡、借記卡等。)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受託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客服電話: 客服傳真:

網址:

保管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郵編:

投資顧問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郵編:

投資顧問管理費及信託利益分配賬戶: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部分 商務條款

序號標題內容

1信託計劃名稱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本信託計劃)

2信託目的通過實施本信託計劃,受託人將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並按照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專業化管理,謀求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3合同簽署日本合同於 年 月 日於_____市簽署。

4信託資金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金額:¥ 元)。

5信託期限本信託計劃為長期信託,信託設立時不限定信託存續期限。僅當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款出現時,本信託才予以終止。

6推介期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託人可提前或推遲推介期)

7信託計劃

成立日本信託計劃預計於 年 月 日成立(受託人可提前或推遲成立,並在成立通知書中告知委託人)。

8開放日本信託計劃開放日指計算委託人申購或贖回信託單位的基準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為該日之後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9信託資金賬戶

1、信託資金賬戶

開戶行:

戶 名:

賬 號:

2、委託人應於簽署本合同同時將信託資金劃付至信託資金賬戶。

10信託計劃

投資範圍本信託計劃投資於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購)、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含ETF,不含LOF)、貨幣市場基金、金融衍生產品、銀行存款以及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發行的基金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上述交易品種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投資顧問可按如下程式變更投資範圍:在受託人網站上將擬變更的投資範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遞方式送達受託人處表示反對,則本信託計劃投資範圍不得變更,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範圍。

11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由全體委託人指定。

12中介機構

1、 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託利益,受託人與投資顧問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信託財產保管人。

2、 為本信託指定的證券交易經紀機構, 擁有創新類券商資格。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託利益,受託人可以變更證券經紀機構。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為充分發揮信託機構“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專業職能,明確在資金信託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信託關係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人和受託人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釋義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3、信託計劃檔案: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說明書》、《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分紅確認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4、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和全體委託人一致指定的投資顧問。

5、委託人、受益人:委託人為依本合同約定認購/申購本信託計劃信託單位,並繳付信託資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受益人為依本合同約定享有受益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6、授權代表:由全體委託人一致同意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投資顧問指定授權代表對信託計劃財產的投資管理運作發出委託人指令。

投資顧問須對授權代表出具授權委託書,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許可權、時間、授權期限、有效指令應包含的印鑑等。授權代表的身份證影印件、授權委託書必須在信託計劃成立前於受託人處備案。投資顧問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後可更換授權代表。

7、信託執行經理:由受託人指定,代表受託人按本合同約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管理,實施風險控制和處理信託計劃運作中的各類行為,接受並執行授權代表所發出的有效的委託人指令。

8、委託人指令: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託計劃檔案規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程式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託數量或區間、委託價格或區間、委託日期和時間。

9、信託資金:指本信託計劃成立時及開放日委託人實際交付的資金扣除認購/申購費後剩餘的金額。

10、信託計劃財產:由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等構成。

11、信託計劃財產總額:指本信託計劃持有的銀行存款、證券資產以及信託計劃檔案約定的其他資產的庫存數量乘以該資產的單位價值之和。

12、信託計劃財產淨值:T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是T日信託計劃財產總額減去T日實際發生的應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信託費用和T日分配的信託利益後的餘額。

13、信託單位、信託單位淨值、累計信託單位淨值:信託單位是計算、衡量信託計劃財產淨值以及委託人認購或贖回份數的計量單位。T日信託單位淨值是T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與信託單位總數之比。T日累計信託單位淨值是T日信託單位淨值與每信託單位的累計普通信託利益分紅之和。單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後萬分位(即精確到)。

14、信託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託計劃檔案規定享有受益權而獲得的利益,主要為信託資金及信託收益扣除了應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後的餘額。

15、工作日:工作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託計劃成立的一般約定

1、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2、信託計劃成立後,委託人自資金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將按照每元認購一個信託單位的方式轉增該委託人的信託單位,該轉增過程不收取認購費。信託單位的計算採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精確到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託計劃財產。

3、信託計劃未能成立的,受託人將在推介期結束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及自委託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間以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併返還委託人;

4、受託人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實施信託計劃的推介,但受託人未對推介成功與否做出任何陳述或承諾。

三、委託人資格和資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託人資格

1、委託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

(1)認購本信託計劃的信託資金不低於人民幣萬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本信託計劃時超過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萬元,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信託存續期間,除非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允許,全體委託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數最高不超過人(含)。

(二)信託資金合法性

1、委託人保證其信託資金是其合法擁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委託人根據其自己獨立的稽核及其認為適當的專業意見,已經確定:

(1)信託資金完全符合其財務需求、目標和條件;

(2)遵守並完全符合其投資政策、指引和限制;

(3)對其而言是合理、恰當而且適宜的投資,儘管投資本身存在明顯切實的風險。

3、委託人有關其進行資金信託的合法性或有關其他事項的決定是在其獨立判斷的基礎上做出的。

四、信託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見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託計劃的受益人分為特定受益人與普通受益人兩類,特定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的規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普通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的規定享有普通受益權。

2、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為普通受益人,全體委託人/受益人同時指定投資顧問為本信託計劃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權

本信託受益權分為特定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約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或普通受益權。特定受益權與普通受益權並非受託人做出的對該權利可能獲取的全部或部分信託利益分配的承諾、保證、保障、擔保等任何形式的義務或責任。

(一)特定受益權

特定受益權是指特定受益人從信託利益中獲取特定信託利益的權利。

(二)普通受益權

普通受益權是指普通受益人從信託利益中獲取普通信託利益的權利。

七、受益權的轉讓、質押與繼承

1、本信託計劃受益人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信託受益權。

2、受益權繼承的,繼承人應提交:法定繼承檔案、資金信託合同、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檔案及影印件,前往受託人處辦理登記確認。未到受託人處進行登記的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定繼承檔案包括: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經公證的遺囑、經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合法繼承人的公證或工商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包括: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影印件,機構則需持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影印件)、授權委託書(或介紹信)、被授權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

八、信託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信託計劃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2、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的信託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3、受託人為本信託計劃設立信託計劃專戶,主要包括信託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和信託計劃專用證券賬戶。

4、信託計劃財產單獨記賬,信託計劃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計劃財產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九、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

見附件

十、信託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見附件

十一、信託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見附件

十二、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在信託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交付資金,並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計劃檔案的權利,並已就簽署行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權手續;

(3)保證其加入本信託計劃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託計劃採取的由投資顧問發出委託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5)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託計劃和信託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託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6)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按信託計劃檔案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

(2)在信託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託資金的運作收益情況,瞭解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情況;

(3)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不得以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2)接受本信託採取的投資顧問發出委託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3)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託計劃和信託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託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4)信託計劃檔案及信託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投資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信託期間按本合同約定查詢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有權獲得本信託計劃檔案之影印件;

(3)按照本合同約定獲得投資顧問管理費和特定信託利益;

(4)按照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指定授權代表,並通過授權代表就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向受託人發出有效的委託人指令;

(5)信託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簽署授權代表授權委託書,並在信託計劃成立前提交受託人;

(2)按本合同規定,向受託人提交證券組合及有效的委託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託人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巨集觀經濟分析、匯率及利率分析、投資組合的構建及分析、風險分析、資產配置管理、投資組合業績及風險評價等服務;

(4)在擔任投資顧問期間,未經受託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託人的名義在社會上作本信託計劃或其他業務的公眾性宣傳,否則要承擔由此給信託計劃財產和受託人造成的一切損失並承擔法律責任;

(5)授權代表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發生變動時,應在不晚於變動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託人;

(6)以書面方式向受託人提交的證券組合及委託人指令需由投資顧問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親筆簽名並加蓋公章,且只能由投資顧問指定的人員送達或以傳真送達受託人並與信託執行經理電話確認;

(7)發生以下重大事項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受託人進行資訊披露的義務:減資、合併、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可能對信託計劃財產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受託人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計劃財產;

(2)信託計劃成立後,以受託人名義開立專用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和交易賬戶,並享有包括根據信託計劃檔案處置賬戶內證券資產、資金劃撥、銷戶等一切賬戶名義所有人的權利;

(3)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足額收取受託人信託報酬;

(4)按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指定信託執行經理,併發出受託人指令;

(5)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受託人有根據本合同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根據授權代表發出的有效的委託人指令進行交易;

(3)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管理信託計劃財產;

(4)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以信託計劃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5)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準確、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約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8)信託計劃檔案及信託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三、信託計劃的終止、清算與財產歸屬

(一)信託計劃的終止

如果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託計劃終止:

1、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2、本信託計劃被撤銷。

3、信託計劃財產淨值連續年低於人民幣萬元,受託人有權終止本信託計劃。

4、受託人職責終止,未能按有關規定產生新受託人。

5、受託人認為必要時,但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在受託人網站上公告。

6、信託計劃成立一年後,投資顧問書面通知受託人要求終止信託計劃,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受託人。

7、全體受益人申請贖回全部信託份額。

8、在信託計劃成立一年後,受益人大會決定更換受託人時本信託終止。

9、在信託計劃成立一年後,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

10、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要求信託計劃終止的其他情況。

(二)信託計劃終止時的處理程式

1、授權代表應在上述終止情形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變現全部信託財產,如授權代表未在上述時限內完成變現,則受託人將在超出上述期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將信託財產全部變現。本信託期限自動延期至全部信託財產變現之日,延期期間的信託報酬等信託費用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為基數按信託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並提取,信託利益也按信託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並提取。

2、全體受益人僅在信託財產全部變現後方可獲得分配。

(三)信託計劃終止後的清算

1、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應負責信託計劃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受託人在信託計劃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計劃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於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上述報告不再另行審計,除非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3、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十四、受益人大會

1、受益人大會由全體受益人組成,當出現下列事項而信託檔案未有規定時,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1)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或者延長信託期限;

(2)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

(3)更換受託人或投資顧問;

(4)提高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標準;

(5)信託計劃檔案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2、受益人大會由受託人負責召集,受託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託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3、受益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信託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的,需攜帶受益人的書面委託證明及雙方的有效證件。

4、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信託單位的受益人蔘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更換受託人、更換投資顧問、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信託計劃檔案沒有約定的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5、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五、信託計劃的資訊披露

(一)資訊披露方式

受託人在有關資訊披露事項的報告、報表或通知製作完畢後,可以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報告受益人:

1、在受託人網站( )上公告;

2、電子郵件;

3、電話;

4、信函;

5、全體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要求的其他資訊披露方式。

(二)資訊披露內容

1、信託計劃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受託人應當就信託合同數與信託計劃資金總額向委託人(受益人)進行披露;

2、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週向受益人披露經保管人複核後的上週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信託單位淨值;

3、全體委託人(受益人)在此約定,本信託計劃財產無需年度審計,除非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4、信託計劃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受託人編制信託計劃財產清算報告(無需審計),並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

5、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市場制度變革等嚴重影響信託計劃執行的事項時,應在知道該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以臨時報告書形式向受益人披露,並於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受託人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6、其他與信託計劃相關且應當披露的資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通知或決定的要求進行披露。

十六、風險揭示與承擔

(一)風險揭示

1、市場風險

證券投資市場受巨集觀經濟政策、經濟週期、利率變化、通貨膨脹以及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產生波動。

2、保管銀行及證券經紀人經營及操作風險

在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當中涉及信託資金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等金融服務機構,如果保管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不能遵守信託計劃檔案的約定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的影響。

3、流動性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轉軌市場,市場整體流動性風險較高。例如封閉式基金市場參與者以保險公司為主,容易產生一致性的投資行為;A股股票的戰略配售和定向增發有鎖定期的交易限制;開放式基金也會面臨鉅額贖回或暫停贖回等極端情況,這都將加大變現難度,對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4、管理風險

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過程中,投資顧問的專業知識、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資訊的佔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由此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5、受託人操作風險

受託人遵循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管理信託事務,但是在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託計劃的收益水平。

6、投資顧問操作風險

投資顧問在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其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託計劃的收益水平。

7、合規性風險

指信託計劃財產的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信託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風險。

8、特別提示風險

受託人網上交易系統已經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強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於下列風險:

(1)因特網是全球性公共網路,並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資料在因特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因特網本身並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路環境;

(2)在因特網上傳輸的資料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並不一定能夠了解該資料的真實內容;

(3)在因特網上的資料傳輸可能因通訊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資料不完全,從而使得網上交易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4)因特網上釋出的證券交易行情資訊可能滯後,與真實情況不完全同步;

(5)因特網上釋出的各種證券資訊,可能出現錯誤或被惡意誤導;

(6)因特網上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

採用受託人的網上交易系統直接發出委託人指令,表明全體委託人已經完全瞭解網上交易的風險,並願意承擔由此帶來的可能損失。

9、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託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對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二)風險承擔

投資風險完全由委託人(受益人)承擔。受託人會恪盡職守,遵守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則,通過風險防範措施來控制上述風險對信託計劃財產的影響,但並不意味著受託人承諾信託計劃財產的運用管理沒有風險。

受託人依據信託計劃檔案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因違背信託計劃檔案、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受託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受益人自擔。

十七、合同整體性

信託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以及分紅確認書等與本合同一起構成完整的信託法律檔案。本合同沒有規定的,信託計劃說明書作為補充。本合同與相關檔案出現衝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構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訂本合同,應通過雙方簽署的書面檔案進行。

十八、通知與受益人賬戶

1、各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持有效證明檔案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通知最遲不晚於信託終止前兩日送達受託人。

3、信託終止後,受託人將信託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賬戶。如果受益人在信託存續期內登出其信託利益銀行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託人其開立的新的信託利益劃付賬戶,並持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檔案到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信託利益銀行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否則由受益人自行承擔受託人無法劃付信託利益的責任和風險。

4、受託人可以在公司網站或按照本合同中註明的各委託人的地址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的一種或幾種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託相關事宜。

5、因各委託人、各受益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絡地址和聯絡方式變化或銀行賬戶變化資訊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十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1、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信託計劃檔案規定的義務,或一方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若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受託人不承擔責任,由此給信託計劃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全體受益人承擔。

3、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十、新受託人的選任

本信託成立後,受託人由於公司終止、解散、處理信託事務不當等原因依法終止其職責,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受益人大會認可後,由受託人在終止履行受託人職責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二十一、其他事項

(一)合同生效及文字

1、委託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或受託人指定場所辦理信託合同簽署手續。

2、本合同經委託人或其經公證的代理人簽字(委託人為自然人時)、委託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委託人為機構時)並交付信託資金;且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簽署方各執一份,並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順延

如本合同約定的信託資金收付日、信託計劃財產清算與分配日等為非工作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稅收

各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納稅。

(本頁無正文,為本合同之簽署頁)

委託人(受益人):

□(自然人) 簽字/章: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

投資顧問

名稱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受託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戶經理:

年 月 日於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6

委託人:

受託人:

委託人與受託人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本合同:指《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本信託: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

1.3__________專案: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專案。

1.4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5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1.6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託型別

本信託型別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是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資金信託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委託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並指定該賬戶為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受託人分配信託收益與返還信託財產的賬戶。

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

該賬戶在本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  開戶人:  賬號:

5.4委託人須將信託資金劃撥至受託人指定的下述信託賬戶,信託資金到賬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  開戶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部  賬號:

5.5信託資金在委託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託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託人在信託成立之日起一年後的第一次信託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託成立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_____元的信託資金募集完成,信託即告成立。

信託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為二年,自信託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鑑於本信託的集合性質,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本信託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受託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託財產用於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專案發放貸款。

8.4.1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

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於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託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專案可能發生影響信託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託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託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託費用

9.1 信託費用的種類

9.1.1信託報酬;

9.1.2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9.1.4資訊披露費用;

9.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託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9.2.2受託人每年按受託管理的信託資金的_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報酬,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x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託費用的專案

受託人因違背信託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託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託費用。

9.4 本信託及本信託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託收益

10.1信託收益的構成

10.1.1信託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託淨收益

10.2.1信託淨收益為信託收益扣除信託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託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後的餘額。

10.3 信託淨收益分配

10.3.1信託淨收益每年分配一次。

本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成立後每滿一年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

信託終止時,信託淨收益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委託人的權利

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委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有權選任新受託人。

11.1.2委託人的義務

委託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託人的賬戶,以便於受託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委託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信託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受託人的權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受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受託人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受託人必須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收益的義務。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受託人辭任的,在新受託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託收益權。

11.3.2受益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11.3.3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11.3.4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託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託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1.3.6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受益人有權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專案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12.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託轉讓

13.1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3.3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託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託應當終止。

14.1 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14.3 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託期限屆滿;

14.6 信託被解除;

14.7 信託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託清算

15.1 自信託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託清算小組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託清算報告。

信託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託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託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託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託清算後的全部信託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後,按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佔集合信託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託期限屆滿後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託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資訊披露

17.1 本信託的資訊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17.1.1受託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託人應當在信託成立起每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託人違約

18.1.1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18.1.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託人違約

18.2.1委託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託人有權對信託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

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佈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檔案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後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絡地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託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整體合同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託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於信託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叄份,委託人持壹份,受託人持貳份,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  (自然人)簽字:  (法人)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受託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年月日於_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與受託人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 本信託: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

1.3 __________專案: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專案。

1.4 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5 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1.6 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 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託型別

本信託型別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是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資金信託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 委託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並指定該賬戶為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受託人分配信託收益與返還信託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賬 號:____________________

5.4 委託人須將信託資金劃撥至受託人指定的下述信託賬戶,信託資金到賬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  開戶人: 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部  賬 號:

5.5 信託資金在委託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託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託人在信託成立之日起一年後的第一次信託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託成立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託資金募集完成,信託即告成立。信託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為二年,自信託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 鑑於本信託的集合性質,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 本信託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受託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 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託財產用於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專案發放貸款。

8.4.1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 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於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 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 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 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託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專案可能發生影響信託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託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託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託費用

9.1 信託費用的種類

9.1.1 信託報酬;

9.1.2 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 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9.1.4 資訊披露費用;

9.1.5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託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 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9.2.2 受託人每年按受託管理的信託資金的_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報酬,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 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x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託費用的專案

受託人因違背信託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託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託費用。

9.4 本信託及本信託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託收益

10.1 信託收益的構成

10.1.1 信託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託淨收益

10.2.1 信託淨收益為信託收益扣除信託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託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後的餘額。

10.3 信託淨收益分配

10.3.1 信託淨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成立後每滿一年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託終止時,信託淨收益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 委託人的權利

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委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有權選任新受託人。

11.1.2 委託人的義務

委託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託人的賬戶,以便於受託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委託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信託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受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 受託人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受託人必須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收益的義務。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受託人辭任的,在新受託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託收益權。

11.3.2 受益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11.3.3 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11.3.4 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託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託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 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 受益人有權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專案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12.3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託轉讓

13.1 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3.3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託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託應當終止。

14.1 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14.3 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託期限屆滿;

14.6 信託被解除;

14.7 信託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託清算

15.1 自信託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託清算小組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託清算報告。信託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託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託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託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託清算後的全部信託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後,按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佔集合信託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託期限屆滿後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託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資訊披露

17.1 本信託的資訊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17.1.1 受託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 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託人應當在信託成立起每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託人違約

18.1.1 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18.1.2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託人違約

18.2.1 委託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託人有權對信託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佈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檔案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後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絡地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託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 整體合同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託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於信託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 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叄份,委託人持壹份,受託人持貳份,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於_______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8

委託人:

(自然人)簽字:  (法人)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委託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

受託人  名稱: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組織形式:

註冊資本:

聯絡電話:  傳真:

受益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人:聯絡電話:傳真:

委託人與受託人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本合同:指《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本信託: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

1.3__________專案: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專案。

1.4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_專案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1.5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1.6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 信託型別本信託型別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本信託是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資金信託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元)。

5.3委託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並指定該賬戶為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受託人分配信託收益與返還信託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開戶行:  開戶人:  賬號:

5.4委託人須將信託資金劃撥至受託人指定的下述信託賬戶,信託資金到賬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  開戶人: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部  賬號:

5.5信託資金在委託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託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託人在信託成立之日起一年後的第一次信託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 信託成立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_____元的信託資金募集完成,信託即告成立。

信託成立日最遲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為二年,自信託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鑑於本信託的集合性質,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本信託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受託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管理運用方式:本信託財產用於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專案發放貸款。

8.4.1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貸款本金償還貸款本金按受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於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貸款利息支付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貸款擔保貸款由__________信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貸款特別條款如果受託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專案可能發生影響信託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託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託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 信託費用

9.1 信託費用的種類

9.1.1信託報酬;

9.1.2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9.1.4資訊披露費用;

9.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 信託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9.2.2受託人每年按受託管理的信託資金的_____%從信託財產中預提信託報酬,信託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_____%;  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託人的年信託報酬=信託資金×[(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託費用的項受託人因違背信託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託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託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託費用。

9.4 本信託及本信託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 信託收益

10.1信託收益的構成

10.1.1信託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託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 信託淨收益

10.2.1信託淨收益為信託收益扣除信託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託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後的餘額。

10.3 信託淨收益分配

10.3.1信託淨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成立後每滿一年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託終止時,信託淨收益與信託財產一併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委託人的權利

委託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委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職責終止的,委託人有權選任新受託人。

11.1.2委託人的義務

委託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託人的賬戶,以便於受託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委託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信託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受託人的權利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時,受託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受託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受託人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檔案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受託人必須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收益的義務。

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受託人辭任的,在新受託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

11.3 受益人的權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託收益權。

11.3.2受益人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11.3.3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資金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11.3.4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託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託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1.3.6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託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受益人有權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專案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12.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信託轉讓

13.1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3.3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 信託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託應當終止。

14.1 信託檔案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 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14.3 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 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 信託期限屆滿;

14.6 信託被解除;

14.7 信託被撤銷;

14.8 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十五條 信託清算

15.1 自信託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 信託清算小組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託清算報告。

信託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 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託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託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 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 信託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託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 信託清算後的全部信託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後,按委託人的信託財產佔集合信託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 信託期限屆滿後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託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 資訊披露

17.1 本信託的資訊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17.1.1受託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 受託人應當在信託成立起每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託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18.1 受託人違約

18.1.1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18.1.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 委託人違約

18.2.1委託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託人有權對信託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佈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檔案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後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 通知

20.1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絡地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果在信託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託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項

21.1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整體合同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 期間的順延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本合同經委託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受託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於信託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條款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計劃,對本合同和信託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叄份,委託人持壹份,受託人持貳份,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  (自然人)簽字:  

(法人)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簽字:

受託人:  

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

年月日於_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9

委託人(受益人):

證件名稱:□身份證 □軍人證 □護照 □其他

證件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常通知送達方式:□掛號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託資金:人民幣(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元整 (小寫):¥:

信託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受益人在信託期間應避免登出本賬戶,個人賬戶不得為定期存摺或可以無息透支的貸記卡,建議預留活期或定活兩便存摺、儲蓄卡、借記卡等。)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受託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客服電話: 客服傳真:

網址:

保管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郵編:

投資顧問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郵編:

投資顧問管理費及信託利益分配賬戶: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部分 商務條款

序號標題內容

1信託計劃名稱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本信託計劃)

2信託目的通過實施本信託計劃,受託人將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並按照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專業化管理,謀求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3合同簽署日本合同於 年 月 日於_____市簽署。

4信託資金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金額:¥ 元)。

5信託期限本信託計劃為長期信託,信託設立時不限定信託存續期限。僅當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款出現時,本信託才予以終止。

6推介期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託人可提前或推遲推介期)

7信託計劃

成立日本信託計劃預計於 年 月 日成立(受託人可提前或推遲成立,並在成立通知書中告知委託人)。

8開放日本信託計劃開放日指計算委託人申購或贖回信託單位的基準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為該日之後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9信託資金賬戶:、信託資金賬戶

開戶行:

戶 名:

賬 號:

2、委託人應於簽署本合同同時將信託資金劃付至信託資金賬戶。

10信託計劃

投資範圍本信託計劃投資於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購)、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含ETF,不含LOF)、貨幣市場基金、金融衍生產品、銀行存款以及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發行的基金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上述交易品種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投資顧問可按如下程式變更投資範圍:在受託人網站上將擬變更的投資範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遞方式送達受託人處表示反對,則本信託計劃投資範圍不得變更,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範圍。

11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由全體委託人指定。

12中介機構1、 。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託利益,受託人與投資顧問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信託財產保管人。

2、 為本信託指定的證券交易經紀機構, 擁有創新類券商資格。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託利益,受託人可以變更證券經紀機構。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為充分發揮信託機構“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專業職能,明確在資金信託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信託關係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人和受託人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釋義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3、信託計劃檔案: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說明書》、《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分紅確認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4、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和全體委託人一致指定的投資顧問。

5、委託人、受益人:委託人為依本合同約定認購/申購本信託計劃信託單位,並繳付信託資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受益人為依本合同約定享有受益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6、授權代表:由全體委託人一致同意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投資顧問指定授權代表對信託計劃財產的投資管理運作發出委託人指令。

投資顧問須對授權代表出具授權委託書,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許可權、時間、授權期限、有效指令應包含的印鑑等。授權代表的身份證影印件、授權委託書必須在信託計劃成立前於受託人處備案。投資顧問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後可更換授權代表。

7、信託執行經理:由受託人指定,代表受託人按本合同約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管理,實施風險控制和處理信託計劃運作中的各類行為,接受並執行授權代表所發出的有效的委託人指令。

8、委託人指令: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託計劃檔案規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程式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託數量或區間、委託價格或區間、委託日期和時間。

9、信託資金:指本信託計劃成立時及開放日委託人實際交付的資金扣除認購/申購費後剩餘的金額。

10、信託計劃財產:由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等構成。

11、信託計劃財產總額:指本信託計劃持有的銀行存款、證券資產以及信託計劃檔案約定的其他資產的庫存數量乘以該資產的單位價值之和。

12、信託計劃財產淨值:T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是T日信託計劃財產總額減去T日實際發生的應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信託費用和T日分配的信託利益後的餘額。

13、信託單位、信託單位淨值、累計信託單位淨值:信託單位是計算、衡量信託計劃財產淨值以及委託人認購或贖回份數的計量單位。T日信託單位淨值是T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與信託單位總數之比。T日累計信託單位淨值是T日信託單位淨值與每信託單位的累計普通信託利益分紅之和。單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後萬分位(即精確到0.0001)。

14、信託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託計劃檔案規定享有受益權而獲得的利益,主要為信託資金及信託收益扣除了應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後的餘額。

15、工作日:工作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託計劃成立的一般約定

1、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2、信託計劃成立後,委託人自資金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將按照每1元認購一個信託單位的方式轉增該委託人的信託單位,該轉增過程不收取認購費。信託單位的計算採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託計劃財產。

3、信託計劃未能成立的,受託人將在推介期結束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及自委託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間以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併返還委託人;

4、受託人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實施信託計劃的推介,但受託人未對推介成功與否做出任何陳述或承諾。

三、委託人資格和資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託人資格

1、委託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

(1)認購本信託計劃的信託資金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本信託計劃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信託存續期間,除非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允許,全體委託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數最高不超過50人(含)。

(二)信託資金合法性

1、委託人保證其信託資金是其合法擁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委託人根據其自己獨立的稽核及其認為適當的專業意見,已經確定:

(1)信託資金完全符合其財務需求、目標和條件;

(2)遵守並完全符合其投資政策、指引和限制;

(3)對其而言是合理、恰當而且適宜的投資,儘管投資本身存在明顯切實的風險。

3、委託人有關其進行資金信託的合法性或有關其他事項的決定是在其獨立判斷的基礎上做出的。

四、信託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見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託計劃的受益人分為特定受益人與普通受益人兩類,特定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的規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普通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的規定享有普通受益權。

2、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為普通受益人,全體委託人/受益人同時指定投資顧問為本信託計劃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權

本信託受益權分為特定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約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或普通受益權。特定受益權與普通受益權並非受託人做出的對該權利可能獲取的全部或部分信託利益分配的承諾、保證、保障、擔保等任何形式的義務或責任。

(一)特定受益權

特定受益權是指特定受益人從信託利益中獲取特定信託利益的權利。

(二)普通受益權

普通受益權是指普通受益人從信託利益中獲取普通信託利益的權利。

七、受益權的轉讓、質押與繼承

1、本信託計劃受益人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信託受益權。

2、受益權繼承的,繼承人應提交:法定繼承檔案、資金信託合同、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檔案及影印件,前往受託人處辦理登記確認。未到受託人處進行登記的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定繼承檔案包括: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經公證的遺囑、經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合法繼承人的公證或工商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包括: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影印件,機構則需持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影印件)、授權委託書(或介紹信)、被授權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

八、信託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信託計劃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2、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的信託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3、受託人為本信託計劃設立信託計劃專戶,主要包括信託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和信託計劃專用證券賬戶。

4、信託計劃財產單獨記賬,信託計劃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計劃財產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九、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

見附件

十、信託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見附件

十一、信託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見附件

十二、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在信託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交付資金,並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計劃檔案的權利,並已就簽署行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權手續;

(3)保證其加入本信託計劃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託計劃採取的由投資顧問發出委託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5)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託計劃和信託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託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6)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按信託計劃檔案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

(2)在信託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託資金的運作收益情況,瞭解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情況;

(3)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不得以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2)接受本信託採取的投資顧問發出委託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3)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託計劃和信託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託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4)信託計劃檔案及信託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投資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信託期間按本合同約定查詢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有權獲得本信託計劃檔案之影印件;

(3)按照本合同約定獲得投資顧問管理費和特定信託利益;

(4)按照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指定授權代表,並通過授權代表就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向受託人發出有效的委託人指令;

(5)信託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簽署授權代表授權委託書,並在信託計劃成立前提交受託人;

(2)按本合同規定,向受託人提交證券組合及有效的委託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託人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巨集觀經濟分析、匯率及利率分析、投資組合的構建及分析、風險分析、資產配置管理、投資組合業績及風險評價等服務;

(4)在擔任投資顧問期間,未經受託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託人的名義在社會上作本信託計劃或其他業務的公眾性宣傳,否則要承擔由此給信託計劃財產和受託人造成的一切損失並承擔法律責任;

(5)授權代表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發生變動時,應在不晚於變動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託人;

(6)以書面方式向受託人提交的證券組合及委託人指令需由投資顧問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親筆簽名並加蓋公章,且只能由投資顧問指定的人員送達或以傳真送達受託人並與信託執行經理電話確認;

(7)發生以下重大事項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受託人進行資訊披露的義務:減資、合併、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可能對信託計劃財產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受託人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計劃財產;

(2)信託計劃成立後,以受託人名義開立專用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和交易賬戶,並享有包括根據信託計劃檔案處置賬戶內證券資產、資金劃撥、銷戶等一切賬戶名義所有人的權利;

(3)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足額收取受託人信託報酬;

(4)按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指定信託執行經理,併發出受託人指令;

(5)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受託人有根據本合同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根據授權代表發出的有效的委託人指令進行交易;

(3)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管理信託計劃財產;

(4)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以信託計劃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5)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準確、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約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8)信託計劃檔案及信託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三、信託計劃的終止、清算與財產歸屬

(一)信託計劃的終止

如果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託計劃終止:

1、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2、本信託計劃被撤銷。

3、信託計劃財產淨值連續1年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受託人有權終止本信託計劃。

4、受託人職責終止,未能按有關規定產生新受託人。

5、受託人認為必要時,但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在受託人網站上公告。

6、信託計劃成立一年後,投資顧問書面通知受託人要求終止信託計劃,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受託人。

7、全體受益人申請贖回全部信託份額。

8、在信託計劃成立一年後,受益人大會決定更換受託人時本信託終止。

9、在信託計劃成立一年後,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

10、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要求信託計劃終止的其他情況。

(二)信託計劃終止時的處理程式

1、授權代表應在上述終止情形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變現全部信託財產,如授權代表未在上述時限內完成變現,則受託人將在超出上述期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將信託財產全部變現。本信託期限自動延期至全部信託財產變現之日,延期期間的信託報酬等信託費用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為基數按信託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並提取,信託利益也按信託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並提取。

2、全體受益人僅在信託財產全部變現後方可獲得分配。

(三)信託計劃終止後的清算

1、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應負責信託計劃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受託人在信託計劃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計劃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於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上述報告不再另行審計,除非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3、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十四、受益人大會

1、受益人大會由全體受益人組成,當出現下列事項而信託檔案未有規定時,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1)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或者延長信託期限;

(2)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

(3)更換受託人或投資顧問;

(4)提高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標準;

(5)信託計劃檔案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2、受益人大會由受託人負責召集,受託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託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3、受益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信託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的,需攜帶受益人的書面委託證明及雙方的有效證件。

4、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信託單位的受益人蔘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更換受託人、更換投資顧問、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信託計劃檔案沒有約定的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5、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五、信託計劃的資訊披露

(一)資訊披露方式

受託人在有關資訊披露事項的報告、報表或通知製作完畢後,可以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報告受益人:

1、在受託人網站( )上公告;

2、電子郵件;

3、電話;

4、信函;

5、全體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要求的其他資訊披露方式。

(二)資訊披露內容

1、信託計劃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受託人應當就信託合同數與信託計劃資金總額向委託人(受益人)進行披露;

2、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週向受益人披露經保管人複核後的上週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信託單位淨值;

3、全體委託人(受益人)在此約定,本信託計劃財產無需年度審計,除非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4、信託計劃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受託人編制信託計劃財產清算報告(無需審計),並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

5、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市場制度變革等嚴重影響信託計劃執行的事項時,應在知道該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以臨時報告書形式向受益人披露,並於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受託人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6、其他與信託計劃相關且應當披露的資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通知或決定的要求進行披露。

十六、風險揭示與承擔

(一)風險揭示

1、市場風險

證券投資市場受巨集觀經濟政策、經濟週期、利率變化、通貨膨脹以及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產生波動。

2、保管銀行及證券經紀人經營及操作風險

在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當中涉及信託資金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等金融服務機構,如果保管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不能遵守信託計劃檔案的約定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的影響。

3、流動性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轉軌市場,市場整體流動性風險較高。例如封閉式基金市場參與者以保險公司為主,容易產生一致性的投資行為;A股股票的戰略配售和定向增發有鎖定期的交易限制;開放式基金也會面臨鉅額贖回或暫停贖回等極端情況,這都將加大變現難度,對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4、管理風險

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過程中,投資顧問的專業知識、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資訊的佔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由此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5、受託人操作風險

受託人遵循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管理信託事務,但是在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託計劃的收益水平。

6、投資顧問操作風險

投資顧問在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其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託計劃的收益水平。

7、合規性風險

指信託計劃財產的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信託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風險。

8、特別提示風險

受託人網上交易系統已經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強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於下列風險:

(1)因特網是全球性公共網路,並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資料在因特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因特網本身並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路環境;

(2)在因特網上傳輸的資料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並不一定能夠了解該資料的真實內容;

(3)在因特網上的資料傳輸可能因通訊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資料不完全,從而使得網上交易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4)因特網上釋出的證券交易行情資訊可能滯後,與真實情況不完全同步;

(5)因特網上釋出的各種證券資訊,可能出現錯誤或被惡意誤導;

(6)因特網上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

採用受託人的網上交易系統直接發出委託人指令,表明全體委託人已經完全瞭解網上交易的風險,並願意承擔由此帶來的可能損失。

9、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託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對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二)風險承擔

投資風險完全由委託人(受益人)承擔。受託人會恪盡職守,遵守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則,通過風險防範措施來控制上述風險對信託計劃財產的影響,但並不意味著受託人承諾信託計劃財產的運用管理沒有風險。

受託人依據信託計劃檔案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因違背信託計劃檔案、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受託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受益人自擔。

十七、合同整體性

信託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以及分紅確認書等與本合同一起構成完整的信託法律檔案。本合同沒有規定的,信託計劃說明書作為補充。本合同與相關檔案出現衝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構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訂本合同,應通過雙方簽署的書面檔案進行。

十八、通知與受益人賬戶

1、各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持有效證明檔案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通知最遲不晚於信託終止前兩日送達受託人。

3、信託終止後,受託人將信託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賬戶。如果受益人在信託存續期內登出其信託利益銀行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託人其開立的新的信託利益劃付賬戶,並持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檔案到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信託利益銀行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否則由受益人自行承擔受託人無法劃付信託利益的責任和風險。

4、受託人可以在公司網站或按照本合同中註明的各委託人的地址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的一種或幾種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託相關事宜。

5、因各委託人、各受益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絡地址和聯絡方式變化或銀行賬戶變化資訊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十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1、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信託計劃檔案規定的義務,或一方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若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受託人不承擔責任,由此給信託計劃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全體受益人承擔。

3、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十、新受託人的選任

本信託成立後,受託人由於公司終止、解散、處理信託事務不當等原因依法終止其職責,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受益人大會認可後,由受託人在終止履行受託人職責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二十一、其他事項

(一)合同生效及文字

1、委託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或受託人指定場所辦理信託合同簽署手續。

2、本合同經委託人或其經公證的代理人簽字(委託人為自然人時)、委託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委託人為機構時)並交付信託資金;且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簽署方各執一份,並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順延

如本合同約定的信託資金收付日、信託計劃財產清算與分配日等為非工作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稅收

各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納稅。

(本頁無正文,為本合同之簽署頁)

委託人(受益人):

□(自然人) 簽字/章: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

投資顧問

名稱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受託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戶經理:

年 月 日於

附件:信託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一、信託單位的認購/申購

(一)認購/申購時點

1、委託人可以在推介期內認購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單位;

2、在本信託存續期內,委託人可以在信託計劃成立後的開放日內申購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單位;

3、在本信託存續期內,委託人申購信託單位的時間為開放日的上午9:00-下午15:30。受託人在徵得投資顧問的同意後,可決定某開放日不允許申購,受託人至少應於該開放日前5個工作日在受託人網站披露不接受申購的資訊;

(二)認購/申購資金金額

1、委託人首次加入本信託時購買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應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超過部分按人民幣10萬元的整數倍增加,經受託人和投資顧問一致同意可調整信託資金下限。

2、本信託存續期內,委託人追加申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不低於人民幣20萬元,並可按1萬元的整數倍增加;

受託人在徵得投資顧問的同意後,可調整委託人追加申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的下限並在調整前5個工作日在受託人網站上公告;

(三)認購/申購費率

1、委託人認購/申購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單位時需另行向受託人交納認購/申購費,認購/申購費率為認購/申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的1%。

認購/申購費=委託人有效認購/申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1%

(四)認購/申購份數的計算

1、推介期認購

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每1元認購一個信託單位,即:

委託人認購的信託單位=委託人有效認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1.00

2、開放日申購

委託人申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根據開放日的信託單位淨值計算所購的信託單位份數。即:

委託人申購的信託單位=委託人有效申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該開放日信託單位淨值

3、信託單位的計算採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託計劃財產。

(五)信託單位份數的確認

1、委託人在開放日申購的信託資金劃至保管專戶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簽署的本合同或《申購與贖回申請書》計算委託人申購的信託單位份數,並提交保管銀行。

2、保管銀行復核無誤後,在委託人提出申購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由受託人向委託人郵寄《申購確認書》,列明開放日申購的信託單位份數,郵寄時間以寄出的郵戳為準。

(六)認購/申購程式

1、推介期內認購本信託計劃信託單位的委託人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檔案

(1)認購申請書一式兩份;

(2)《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兩份;

(3)信託合同一式兩份;

(4)信託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覆印件一份;

(5) 委託人身份證及信託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影印件一份;

2、未持有本信託計劃信託單位的委託人在開放日申購信託單位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檔案:

(1)申購申請書一式兩份;

(2)《申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兩份;

(3)信託合同一式兩份;

(4)信託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覆印件一份;

(5)委託人身份證及信託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影印件一份;

3、已持有本信託計劃信託單位的委託人在開放日追加申購信託單位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檔案:

(1)《申購與贖回申請書》一式兩份;

(2)信託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覆印件一份;

4、委託人為自然人時,應在上述檔案中籤字;委託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上述檔案需加蓋公章並經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簽字(或簽章),若授權他人簽字,須提供授權委託書。

二、信託單位的贖回

(一)贖回期限

推介期內認購的信託單位在本信託成立之日起的一年為該信託單位的封閉期。在信託成立後申購的信託單位在申購該信託單位的開放日起的一年為該信託單位的封閉期。信託分紅直接轉化的信託單位不設封閉期。

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部分贖回信託單位的,受託人將按照如下順序依次認定其贖回的信託單位:(1)信託分紅轉化的信託單位;(2)受益人有效認購/申購時間靠前的信託單位,依次類推。

(二)持有份數要求

受益人有權部分或全部贖回信託單位。受益人贖回其全部信託單位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該份信託合同終止;受益人申請部分贖回的,每次申請贖回的信託單位份數乘以贖回日前一個開放日(無論該日是否開放)的信託單位淨值的乘積不得低於20萬元,且扣除申請的贖回信託單位後,受益人持有的剩餘信託單位與前一開放日(無論該日是否開放)的單位淨值之乘積不得低於300萬元,否則,受益人應全部贖回。受益人不願意全部贖回的,受託人不接受贖回申請。

(三)贖回費用

1、若受益人在封閉期內贖回信託單位的,須經受託人同意後方可辦理,受益人須繳納贖回金額的5%作為贖回費用,其中2%由受託人享有,在向受益人劃出贖回資金時自行扣除,剩餘3%計入信託財產。即:

贖回費用=有效贖回份額×開放日單位淨值×5%

贖回費用四捨五入計算,並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2、若受益人在封閉期外贖回信託單位的,無須對該贖回資金繳納贖回費用。

(四)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有效贖回份額×開放日單位淨值

贖回金額採用截尾法計算並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託計劃財產。贖回金額單位為元。

上述計算為扣除贖回費用前的計算,若該筆贖回需支付贖回費用,則委託人實際獲得的資金為:

贖回資金=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五)贖回程式

1、若某開放日為T日,則擬在該開放日贖回信託單位的受益人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受託人提交書面贖回申請,最遲於T-6日的17:00前將填寫完整的《申購與贖回申請書》傳真或特快專遞送達受託人,時間以受託人傳真記錄或簽收時間為準;T日當天及T日前5個工作日內受益人的任何贖回申請為無效贖回申請。

受益人可以撤銷贖回申請,但應最遲於T-6日的17:00前將撤銷通知以傳真或特快專遞送達受託人,T日前5個工作日內不可以撤銷贖回申請,時間以受託人傳真記錄或簽收時間為準。

全體委託人認可受託人傳真記錄是贖回或撤銷贖回指令真實有效的證據,在任何司法程式中不對該記錄提出任何形式的質疑。

2、提交贖回信託單位申請的受益人,應在每個開放日到受託人處辦理贖回手續(授權他人前來辦理贖回事宜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否則其傳真或特快專遞的贖回申請無效,且受託人有權按其贖回申請信託單位份數的1%(上述計算按四捨五入法計算,保留至整數位)減少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份數作為違約金,違約金計入信託財產。受託人辦理贖回時間為上午9:00-下午15:30。

受益人為自然人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受益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證明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以及授權委託書,並加蓋公章。

3、受託人根據《申購與贖回申請書》計算受益人有效贖回份額,並最遲在T-2日將計算結果提交授權代表。

4、授權代表應根據受託人提交的有效贖回份額估算贖回金額。如果信託計劃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支付贖回金額的,授權代表應調整信託財產的投資組合,並最遲於T+2日前確保信託財產中有足夠的現金支付贖回金額,否則受託人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變現部分或者全部信託財產以滿足贖回要求。

5、經保管銀行對受益人贖回單位及金額複核無誤後,受託人在開放日後的5 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受益人)預留銀行賬戶劃出贖回金額,並郵寄《贖回確認書》,郵寄時間以郵戳為準。

(五)拒絕或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除下列情形外,受託人不得拒絕或暫停接受受益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信託計劃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所投資的證券品種處於停牌或鎖定期,導致可供贖回的現金資產不足;

(4)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的規定、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它情形。

2、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受託人至少應於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內披露有關資訊。若上述任一情形發生日距開放日3日以內的,受託人應當在獲知該情形的當日披露有關資訊。

(六)鉅額贖回

1、本信託計劃某開放日申請贖回的信託單位份數超過上一開放日結束後信託單位總份數的20%時,即認為發生了鉅額贖回。

2、當出現鉅額贖回時,受託人可以根據信託計劃財產的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受託人認為信託計劃財產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贖回時,按正常贖回程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受託人認為支付受益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受益人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信託計劃財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受託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信託單位總份數2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予以延期辦理。受益人未能贖回部分,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順延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順延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消。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該開放日的信託單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如受益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受益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順延贖回處理。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金額的限制。

附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

一、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原則

1.投資限制

信託計劃財產的運用遵循如下規定:

(1)不得投資於ST、*ST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證券(包括持有期間被ST處理的證券);

(2)按成本計算的運用於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信託資金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的20%;

(3)除非相關法律法規、銀監會規定允許,不得運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也不得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本信託計劃按成本計算的單隻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額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的10%;

(5)ETF基金投資僅在證券交易所場內進行,不得進行申購、贖回操作;

(6)本信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7)本信託計劃不得投資於受託人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品種;

(8)遵守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

2.證券組合的構建

本信託計劃成立後,投資顧問應當在第一次傳送委託人指令前向受託人出具本信託計劃擬投資的證券組合。納入證券組合的投資品種應當符合信託計劃約定的投資範圍,受託人有權否決不符合信託計劃檔案約定的投資品種。證券組合內的證券產品不超過300 只,投資顧問在信託存續期間僅可以每月更新一次證券組合,經受託人同意的除外。

二、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託計劃財產的運用採取委託人指令和受託人指令相結合的方式。委託人就本信託計劃財產的投資運用保留許可權,即:全體委託人授權投資顧問代表全體委託人就本信託計劃的投資運用行使委託人指令權並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包括信託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即表示該委託人認可本信託計劃採取此類投資管理方式。

三、交易指令

投資顧問為本信託計劃提供研究報告、構建證券組合以及傳送委託人指令等服務。投資顧問期限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始。如果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大會未更改投資顧問,則投資顧問的期限至信託終止日止。

1、委託人指令是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託計劃規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程式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託數量或區間、委託價格或區間、委託日期和時間。

2、有效的委託人指令必須:

(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的要求、並符合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且是可執行的;

(2)不得超出已提交給受託人的證券組合的範圍;

(3)不存在操縱市場、與投資顧問存在明顯不公正交易條件的關聯交易或其他損害信託計劃財產利益的交易行為;

(4)以書面方式發出的委託人指令有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預留印鑑。

3、授權代表通過受託人網上委託系統發出委託人指令,當網上委託系統出現無法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時,授權代表可以通過錄音電話發出委託人指令。對場外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通過傳真或錄音電話發出委託人指令:

(1)對場內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以錄音電話或傳真方式發出的委託人指令需在工作日14:30之前發出。對場外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需在交易前一工作日向受託人進行預約,以便受託人安排資金,並在交易日14:00之前通過傳真方式並電話予以確認發出委託人指令。沒有進行上述預約程式的,授權代表需在交易日11:30前通過傳真並電話確認的方式傳送委託人指令。

對上述時間以後以錄音電話或傳真發出的委託人指令,受託人積極地加以執行,但委託人明白上述時間以後發出的指令能否成交存在風險,也願意接受相應的結果;

上述時間以受託人電話錄音或傳真系統記載時間為準。全體委託人認可電話或傳真記錄是交易指令真實有效的證據,在任何司法程式中不對該記錄提出任何形式的質疑。

(2)受託人對於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將自主採用以下兩種模式之一進行操作:1)直銷模式:即受託人接到委託人指令後,由受託人直接與基金公司接洽,向基金公司傳真交易,並與基金公司直銷電話確認的方式進行交易;2)通過券商代銷模式:由受託人將指令輸入交易系統並與券商營業部電話確認,由券商營業部通過其與各基金公司之間的基金代銷系統進行開放式基金的相關交易。

4、本信託計劃當天對同一證券品種進行相反交易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且僅在該證券的委託人指令全部成交或撤單後,方可在相反方向就該證券進行操作。受託人有權拒絕執行可能產生對倒行為的委託人指令。

5、為避免本信託計劃、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計劃出現當天就同一證券品種相反方向的同價位或可成交的價位委託掛單的情形,如果受託人委託系統已經出現對某一證券品種的有效委託人指令,則本信託計劃就同一證券的相同價位或可以成交價位的相反方向的委託人指令將被拒絕執行。

6、當受託人T日發現本信託計劃財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受託人固有財產投資對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達到或接近監管部門要求的必須舉牌、披露資訊或限制交易時,受託人有權拒絕執行進一步買進該股票的委託人指令,並在當日通知投資顧問降低投資比例。投資顧問同意按受託人要求在T+1日內使投資比例降至合理範圍內。

7、授權代表可以於每月最後3個工作日至受託人處核對該月投資交易記錄,如果有不符之處應於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如授權代表當月不做核對,視為對該月投資交易情況無異議。

8、受託人根據有效的委託人指令進行交易,並有權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約定,拒絕執行無效的委託人指令或否決委託人指令。

如由於市場流動性、波動性、交易所閉市以及其他受託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有效委託人指令未能部分或全部執行,則受託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9、受託人執行委託人指令的行為並不代表受託人對委託人指令可能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受託人也不對投資顧問的行為而產生的後果向委託人/受益人承擔責任。

10、當受託人在T日發現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違反本條第(一)款的約定時:

(1)信託執行經理應在當日通知授權代表,並有權拒絕執行繼續購買該投資品種的委託人指令;

(2)對於已發生的投資,授權代表應從T+1日起發出賣出指令,在T日之後的3個工作日內使投資符合約定。授權代表未能及時處理的,信託執行經理有權直接賣出。

全體受益人/委託人對受託人按本項規定處理的行為及結果表示認可,受託人按上述程式處理即視為受託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監督職責,受託人就投資顧問的上述違反行為不對受益人/委託人承擔任何責任。

11、當信託單位淨值跌破0.80元(含)時,受託人應當以書面方式詢問投資顧問是否需要對原投資策略進行調整,投資顧問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答覆受託人的詢問。投資顧問未在規定時間內答覆的,視為其不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如果投資顧問不同意調整的,則不需要執行下述操作。

如果投資顧問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則投資顧問必須自同意答覆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計劃財產完全變現,並提出新的投資策略。新的投資策略將在受託人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書面方式送達受託人處表示反對,則投資顧問需制定新的投資策略並再次公示,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策略,投資顧問可根據新的投資策略重新構建證券組合及發出買入的委託人指令。

全體受益人/委託人認可受託人當信託單位淨值跌破0.80元(含)時進行詢問的行為即視為受託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監督職責,受託人就投資顧問的調整策略、變現、提出新的投資策略和證券組合等行為不對受益人/委託人承擔任何責任。

12、當出現以下信託合同約定的情況時,如果信託計劃財產中現金資產總量不足,受託人有權自行變現部分或全部信託財產。全體委託人/受益人對受託人的變現指令及其結果表示認可。

(1)支付各項信託費用;

(2)投資顧問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但未在10個工作日內變現信託財產;

(3)受益人贖回信託單位時授權代表未及時變現信託財產;

(4)信託終止時授權代表未及時變現信託財產。

四、信託計劃的獨立外部審計

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於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信託管理、運用及清算報告書等無需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除外。

附件:信託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一、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

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計劃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

1、受託人信託報酬(含固定與浮動信託報酬);

2、保管人保管費;

3、投資顧問管理費;

4、信託計劃財產管理運用、處分而發生的稅費和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賬戶轉託管費、證券開戶費、專項差旅費、公司年審銀行專戶餘額詢證費、銀行專戶管理費、銀行劃款手續費、證券交易手續費、股票交易印花稅、信託財產印花稅、營業稅金及附加等);

5、信託計劃檔案、賬冊印刷費;

6、資訊披露費;

7、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8、銀行代收代付費用(如有);

9、因受託本信託計劃財產而增加的業務規費;

10、按有關規定,其他應支付的稅費和費用。

(二)信託費用的計算和提取

1、受託人信託報酬、保管人保管費、投資顧問管理費

2、除信託報酬、保管費以及投資顧問管理費外的其他應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信託費用於實際發生日從信託計劃財產中支付,並在淨值計算中體現。

二、信託計劃財產估值

(一)信託計劃財產的估值日

本信託計劃於存續期內的每個工作日估值。

受託人在T+1日計算T日信託計劃財產總額、信託計劃財產淨值以及信託單位淨值。如T+1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處理。

(二)估值方法

1、單位價值的確定

本信託計劃持有證券品種的單位價值按公允市場價值計算,持有至到期的投資品種按攤餘成本計算。具體確認原則如下(如有):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ETF、 LOF、封閉式基金、國債、可轉債以及企業債,不包括以持有到期為目的的投資品種)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證券收盤價(全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計算;

(2)未上市的屬於配股或增發的股票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計算;

(3)未上市的屬於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以其成本價計算;

(4)對於首次上市日之後存在持有鎖定期約定(流通受限而不能自由轉讓)的首次公開發行新股以其成本價計算;

(5)權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未上市的權證的估值按照有關機構提供的參考價值估值,沒有參考價值的,以取得時的成本計算;

(6)在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的債券的公允價值按市價計算,無市價的以攤餘成本計算;

(7)場外開放式基金以基金淨值估值,該日無淨值的,以最近一日基金淨值計算。

(8)貨幣市場基金的公允價值以實際持有份額(包括已轉收益)乘以1.000計算。

(9)銀行存款(含證券交易保證金)及回購(包含正、逆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10)其他存在並可以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以公允價值計算,公允價值不能確定的按取得時的成本計算;

(11)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2、費用及負債處理

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固定信託報酬、保管費、投資顧問管理費按日計提,並計入信託財產的負債。其他費用於實際發生時確認,不按日計提或攤銷。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證券交割清算制度變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託人不能按上述規定估值,則根據相應政策調整。

3、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效用

1、受託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計算信託計劃財產總額、信託計劃財產淨值以及信託單位淨值,保管人對估值結果進行復核,全體委託人(受益人)接受並且認可該估值結果。

2、日常估值結果不作為信託終止時清算與分配信託利益的依據。

附件:信託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一、信託利益與分配

宣告:受託人、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投資顧問、律師事務所均未對本信託計劃的業績表現或者任何回報做出任何保證。

(一)信託利益

信託利益分為特定信託利益和普通信託利益。

1、特定信託利益

如果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託報酬及特定信託利益前的累計信託單位淨值高於開放日曆史最高累計信託單位淨值且高於1.0000(第一個開放日直接與1.0000比較),則以高出部份的17%作為特定信託利益。即:

某開放日提取的特定信託利益=(該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託報酬及特定信託利益前的累計信託單位淨值-開放日曆史最高累計信託單位淨值)×17%×該開放日的信託單位總份數

如果根據上一公式計算結果為負或者為零,則該開放日提取的特定信託利益為零。

2、普通信託利益

普通信託利益為信託利益扣除特定信託利益後的差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份數佔同期信託單位總份數的比例享有相應比例的普通信託利益。

(二)信託利益的分配

1、特定信託利益的分配

特定信託利益由信託財產支付。在每個開放日,若受託人有計提的浮動管理費,則在該開放日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保管銀行根據受託人的指令將開放日當期計提的特定信託利益從信託財產中扣除並支付給投資顧問。

2、普通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存續期內,投資顧問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後有權決定是否將部分或全部普通信託利益以分紅的方式分配給普通受益人。受託人應在分紅日的10個工作日前以在受託人網站公告或傳送簡訊的方式告知分紅方案。分紅資金根據權益登記日信託單位淨值(除息後)轉換為信託單位份數,該部分信託單位不設封閉期。

受益人轉換的信託單位份數=受益人享有的分紅資金÷權益登記日的信託單位淨值

通過分紅方式轉換為信託單位的,委託人申購費用為零。

信託單位的計算採用截尾法並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託計劃財產。

受託人傳真分紅方案給保管銀行,保管銀行復核無誤後,受託人在權益登記日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普通受益人寄送分紅確認書。

信託終止時向普通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每一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利益等於該人持有的信託單位份數與終止時的信託單位淨值之乘積。上述計算採用截尾法並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尾差歸委託人所有。

二、受託人信託報酬

受託人信託報酬於每個開放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及信託終止時,由保管人根據受託人發出的信託報酬劃付指令支付給受託人。

(1)固定信託報酬

固定信託報酬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每日計提的固定信託報酬=前一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1.0%÷365

(2)浮動信託報酬

如果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託報酬及特定信託利益前的累計信託單位淨值高於開放日曆史最高累計信託單位淨值且高於1.0000(第一個開放日直接與1.0000比較),則以高出部份的3%作為受託人的浮動信託報酬率,計算受託人浮動信託報酬。即每個開放日提取的浮動信託報酬=(該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託報酬及特定信託利益前的累計信託單位淨值-開放日曆史最高累計信託單位淨值)×3%×該開放日信託單位總份數。

如果根據上一公式計算結果為負或者為零,則該開放日提取的浮動信託報酬為零。

三、保管人保管費

保管人保管費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為基數每日計提,並於每個開放日後的3個工作日內及信託終止清算時支付給保管人。保管費率不高於2.5‰,每日計提的保管費=前一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保管費率÷365。

四、投資顧問管理費

投資顧問管理費於每個開放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及信託終止時,由保管人根據受託人發出的投資顧問管理費劃付指令支付給投資顧問。投資顧問管理費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為基數每日計提,每日計提的投資顧問管理費=前一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1.0%÷365。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10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託_________(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託”);

2.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相關信託檔案的規定,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並提供信託資金_________元,併成為該專案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託合同”)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託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

4.委託人同意向受託人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託及相應信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託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託受益權;

為此,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為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託項下信託檔案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為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專案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信託資金用於: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

2.在本合同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為原則,參與受託人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託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合同(_________資金貸款專案),或投資受託人其它信託產品,以獲取信託收益。

3.信託資金所取得的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四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

受託人指定之本合同信託資金專戶資訊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成立;

2.委託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第六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託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託資金專戶以區別於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合同的信託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託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託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專案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託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時,受託人應當按照上述信託計劃和資金行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託計劃和有關信託合同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託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和該信託計劃項下相關信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若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託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止。

第九條 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後信託受益權確定

受託人受讓上述信託財產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 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妥善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規定之外的方式,擅自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2)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資金管理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享有根據本信託合同規定,取得信託財產項下信託受益的權利;

2.在本信託終止後,取得全部信託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資訊披露費用;

(4)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託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受託人根據其運用信託資金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的投資行為獲取信託收益情況,按照以下規定收取信託報酬: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收益率在5%以上,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當年信託資金收益率-5%)。受託人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之外的信託資金運用,不得收取信託報酬。

第十五條 資訊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

受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應當自信託設立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交《資金信託專案報告》,並附送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受託人應保證上述報告和情況表所載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2.信託終止後的資訊披露

本專案項下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受益人。

第十六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

本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包括尚餘的信託資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上述信託資金所取的財產或權利,歸屬於本合同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1)信託終止後,尚餘之信託財產為現金的,由受託人於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金額劃轉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2)信託終止後,尚餘之信託財產為財產權益的,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財產權益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依法辦理完畢必要的財產權利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物件和投資專案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 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並沒有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11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檔案”: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檔案。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型別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資訊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c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批准權和否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資訊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資訊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 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信託期間,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2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2.對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託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轉讓的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第二十一條 優先受讓權第二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1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與號碼: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__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_________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__公司的融資專案。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萬元)。受託人在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開立信託專戶。

委託人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填寫說明:劃√表示選擇)

(1)受託人營業場所□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委託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受託人以下銀行賬號: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

第六條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資訊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1.信託收益的計算

(1)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2)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2.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3.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2)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3)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檔案、法人授權檔案、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4)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2.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2)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

(3)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檔案、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2.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本信託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_________專案的下一個信託計劃,但應在本信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託人。

3.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物件和融資專案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絡地址資訊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13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見本合同第12.1款的規定

受託人:_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人和受託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的設立

1.1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託資金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本信託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資金,投資於___________第一店專案。

1.2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本合同第12.2款規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託資金”)。

委託人應當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規定的人。

1.4 信託期限

本信託期限為三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託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後,信託計劃成立日為本信託生效日。

第二條 信託財產與費用承擔

2.1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全部信託財產為信託計劃財產。

2.2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  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受託人報酬;

(2)檔案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手續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2.2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 信託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 × 信託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  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託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  費用計提

(1)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定提取;

(2)除受託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2.3 受託人報酬

2.3.1  受託人報酬的提取

信託生效後,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託人報酬。

2.3.2  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託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託資金的年信託收益率超過6%,受託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為報酬。

2.3.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 信託財產的管理

受託人對本信託的信託財產單獨記賬、分別核算,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3.2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託人應仔細閱讀信託計劃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託計劃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檔案。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第四條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  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並要求受託人做出說明;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1.2  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託計劃中其他信託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2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託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14

甲方(委託人): 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住址(營業地址):

郵政編碼:聯絡電話:

傳真:開戶行:賬號:

乙方(受託人):名 稱:

地 址:郵 政 編 碼:

聯 系 電 話:傳 真:

開 戶 行:賬 號: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甲方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資訊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

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受益信託資金(元) 受益賬號

第三條 信託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

(小寫) 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 信託生效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推介期結束信託計劃成立。

本信託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託資金後,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 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託資金。

2、乙方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第七條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受託人許可權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託資金運用於 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乙方就信託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託第三方管理信託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儲存期限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20xx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託資金時,存在但不限於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託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託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後的餘額作為信託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託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後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後3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後一年(包括信託期限為一年)的信託收益與信託資金在信託終止日後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推介費用,信託計劃資訊披露費用,與信託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託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1%,由該信託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佣金1%,包括乙方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託管費用。

第十五條 信託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託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託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託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託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託生效三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

2、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託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

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終止與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託終止:

a 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託期滿。

c 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託資金中所佔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於信託終止日後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託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託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託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託計劃和本合同,對信託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章):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1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專案。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為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資訊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 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 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 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 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檔案、法人授權檔案、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檔案、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 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物件和融資專案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絡地址資訊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 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託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16

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檔案”: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檔案。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型別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XX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_____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第六條?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_____、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資訊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資訊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其所簽署的a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第二十一條?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1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人):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託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郵 政 編 碼:_______________

聯 系 電 話: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

開 戶 行:_______________

賬 號: 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 ______日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甲方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資訊及管理優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有效的運作,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範圍  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

受益信託資金(元)_______________

受益賬號 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信託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 , (小寫)__________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 信託生效

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 年 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推介期結束信託計劃成立。

本信託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託資金後,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______年,自信託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託資金。

2、乙方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第七條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受託人許可權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託資金運用於 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乙方就信託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佣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佣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化管理原則,委託第三方管理信託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儲存期限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  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定的管理佣金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託資金時,存在但不限於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託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採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託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佣金後的餘額作為信託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  %,二年期  %。

2、上述收益以現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託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後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後  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後一年(包括信託期限為一年)的信託收益與信託資金在信託終止日後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佣金

1、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推介費用,信託計劃資訊披露費用,與信託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託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  %,由該信託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佣金  %,包括乙方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託管費用。

第十五條 信託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託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託合同期限內如發生影響信託業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託的乙方營業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託生效三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

2、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託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不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  %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終止與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託終止:

a 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 信託期滿。

c 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以現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託資金中所佔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於信託終止日後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託期限內,乙方如出現法律規定的受託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託人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託計劃和本合同,對信託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章):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18

職工持股資金信託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為明確資金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職能,規範信託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託人與受託人本著平等、互利、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_____》、《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1.2?信託合同、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託。

1.4?信託計劃:指《_________》。

1.5?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託本金交付受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6?受託人:指_________公司。

1.7?受益人:指委託人在信託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託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專案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註冊的_________公司。

1.9?信託財產:指受託人因承諾信託取得的信託本金以及對信託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信託本金:指委託人為設立本信託於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託人的資金。

1.11?信託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託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信託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託人指定的用於受託人支付受益人信託收益和移交信託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委託人_____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授權受託人以委託人_____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為受益人謀取利益。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委託人_____確定的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託。

第四條?信託本金及交付

4.1?信託本金幣種為:人民幣(元),金額為: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委託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託本金交付至以下信託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託計劃成立後歸入信託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託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生效及信託期限

5.1?本信託自委託人交付信託本金且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本信託期限為三年,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信託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

6.1?本信託受益人為本合同附件二《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見《多個受益人一覽表》。

6.2?本信託終止後,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為:《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7.1?信託本金;

7.2?信託本金受讓專案公司股權後取得的股權;

7.3?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託財產的其他財產。

第八條?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將信託本金加入信託計劃,與加入信託計劃的其他信託本金聚集起來,以受託人名義運用於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專案公司%的股權。

8.2?委託人授權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第九條?信託財產的核算

9.1?本信託由受託人建立核算賬戶,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核算信託財產價值,分享信託收益,分擔信託財產損失。

9.2?本信託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託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託計劃規定支付。

9.3?本信託損益的計算方法、信託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託計劃規定執行。

第十條?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託本金;

(3)保證信託本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託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託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託計劃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4)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受益權;

(2)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1.1?本信託生效後,受託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託受益權轉讓辦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託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檔案,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髮《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3)按照信託本金的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因繼承發生的信託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信託的終止、清算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2.1?本信託生效後,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託。

12.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託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

(2)信託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本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按信託計劃規定清算。清算後的信託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託的信託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以現金形式,按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採用劃付至信託利益劃付帳戶的方式轉移給信託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的信託財產,本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託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託人有權留置股權。信託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託人按本信託的信託本金佔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託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受託人無需與委託人、受益人、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商,本信託及信託計劃視為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託的信託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託期限內的受託人報酬由受託人與受益人另行協商。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3.1?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因委託人原因導致本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託人、信託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通知、送達

15.1?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絡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託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託利益劃付帳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並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託人住所地辦理信託利益劃付帳戶變更確認手續,未通知受託人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15.2?本合同規定的送達為: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託人營業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覆日或成功傳送確認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16.1?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16.2?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託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16.3?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託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影印件。

16.4?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個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本合同與信託計劃、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衝突的,優先適用本合同。

第十七條?特別申明

17.1?委託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託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託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並與受託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19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託_________(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託”);

2.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相關信託檔案的規定,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並提供信託資金_________元,併成為該專案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託合同”)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託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

4.委託人同意向受託人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託及相應信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託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託受益權;

為此,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為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託項下信託檔案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為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專案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信託資金用於: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

2.在本合同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為原則,參與受託人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託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合同(_________資金貸款專案),或投資受託人其它信託產品,以獲取信託收益。

3.信託資金所取得的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四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

受託人指定之本合同信託資金專戶資訊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成立;

2.委託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第六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託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託資金專戶以區別於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合同的信託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託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託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專案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託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時,受託人應當按照上述信託計劃和資金行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託計劃和有關信託合同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託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和該信託計劃項下相關信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若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託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止。

第九條 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後信託受益權確定

受託人受讓上述信託財產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 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20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檔案”: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檔案。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型別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託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並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如為機構的,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

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資訊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優先信託收益權:即優先受益人優先於普通信託收益權和特定信託收益權,在A類信託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享有對總信託收益的分配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在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權人或其指定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

3.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但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的規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變現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2項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A類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總信託收益超出上述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的部分,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歸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按照本信託計劃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收益率為5%。實際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託收益率。超過上述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餘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全部歸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享有。

(3)委託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第(1)小項所述之信託投資收益率,僅為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其並不表示或暗示受託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信託資金的實際信託投資收益率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

3.信託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託投資收益率,以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A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以現金方式,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總信託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後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託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資訊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資訊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本信託合同項下的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本合同第二十條第1項第(2)小項的規定,以及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採取將其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轉讓的方式,實現信託財產和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的變現。受託人在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變現價款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後,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但不可以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受益人按照以下兩種方式,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本合同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支付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2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以實現信託財產和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的變現。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按照本條規定的受讓價格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轉讓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2.轉讓價格的確定:本條第1項第(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受益人所轉讓的A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3.本條規定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後受讓人信託收益權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1)、(2)項的規定,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A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託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本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21

委託人名稱: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檔案”: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檔案。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型別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22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

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

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_________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

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檔案”: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類信託合同、類信託合同或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檔案。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

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

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

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

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

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

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

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型別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

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

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

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

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

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託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並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如為機構的,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

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資訊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

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

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

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

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

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向特別委員會成員,並接受該規則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罷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權利;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普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在類信託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於特定受益人對信託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

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在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優先於特定受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託受益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轉讓,但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

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

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全部優先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類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

超過上述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全部歸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為8%。

實際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超過上述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餘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全部歸全體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託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之第(1)小項所述之信託投資收益率,僅為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其並不表示或暗示受託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

信託資金的實際信託投資收益率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3.信託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託投資收益率,以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

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託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後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託收益。

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在滿足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優先收益權後,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

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資訊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資訊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

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

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由受託人根據信託終止時_________經評估的每股淨資產值折價,提取與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等額的_________股份,依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受益人進行分配。

在受託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淨資產值折價,少於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時,按照受益人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對信託財產進行等比例分配。

4.受託人以_________股份進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在信託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作為信託財產的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後,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並可以在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

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在信託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

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2.轉讓價格的確定和轉讓手續費: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受益人轉讓的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上述信託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的0.1%向受託人支付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條的規定,受讓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

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託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

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

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本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類、類以及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2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受託人:_______市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證明檔案與號碼?:住所地:

住所地:?編碼:

編碼:?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傳真: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_____》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檔案: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專案。

第三條?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為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戶。

第六條?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著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資訊披露費用;

4._____、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二)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的計算

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_________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_________(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_________[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_________50%]。

(3)?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4)?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檔案、法人授權檔案、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二)信託財產的歸屬

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檔案、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一)?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二)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三)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物件和融資專案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通知

地址變化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絡地址資訊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合同文字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自然人簽字或機構簽章)?法人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受託人:_______市___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年?月日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24

委託人名稱: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檔案”: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檔案。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型別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股份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資訊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

(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

(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

(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批准權和否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

(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權利;

(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

(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

(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開戶行: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資訊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

(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

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資訊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 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信託期間,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其所簽署的A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2.對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託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轉讓的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受讓相應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A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或B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優先受讓權

除前述第二十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的情形外,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集合資金信託合同 篇25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檔案”: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類信託合同、類信託合同或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檔案。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型別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資訊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批准權和否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權利;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資訊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資訊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信託期間,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2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3)前述(1)、(2)小項所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其所簽署的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

2.對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託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轉讓的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受讓相應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或類信託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優先受讓權

除前述第二十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的情形外,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優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類、類以及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