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受益人):
證件名稱:□身份證 □軍人證 □護照 □其他
證件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常通知送達方式:□掛號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託資金:人民幣(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元整
(小寫):¥:
信託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受益人在信託期間應避免登出本賬戶,個人賬戶不得為定期存摺或可以無息透支的貸記卡,建議預留活期或定活兩便存摺、儲蓄卡、借記卡等。)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受託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客服電話: 客服傳真:
網址:
保管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郵編:
投資顧問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郵編:
投資顧問管理費及信託利益分配賬戶: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部分 商務條款
序號標題內容
1信託計劃名稱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本信託計劃)
2信託目的通過實施本信託計劃,受託人將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並按照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專業化管理,謀求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3合同簽署日本合同於 年 月 日於_____市簽署。
4信託資金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金額:¥ 元)。
5信託期限本信託計劃為長期信託,信託設立時不限定信託存續期限。僅當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款出現時,本信託才予以終止。
6推介期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託人可提前或推遲推介期)
7信託計劃
成立日本信託計劃預計於 年 月 日成立(受託人可提前或推遲成立,並在成立通知書中告知委託人)。
8開放日本信託計劃開放日指計算委託人申購或贖回信託單位的基準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為該日之後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9信託資金賬戶
1、信託資金賬戶
開戶行:
戶 名:
賬 號:
2、委託人應於簽署本合同同時將信託資金劃付至信託資金賬戶。
10信託計劃
投資範圍本信託計劃投資於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購)、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含ETF,不含LOF)、貨幣市場基金、金融衍生產品、銀行存款以及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發行的基金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上述交易品種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投資顧問可按如下程式變更投資範圍:在受託人網站上將擬變更的投資範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遞方式送達受託人處表示反對,則本信託計劃投資範圍不得變更,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範圍。
11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由全體委託人指定。
12中介機構
1、 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託利益,受託人與投資顧問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信託財產保管人。
2、 為本信託指定的證券交易經紀機構, 擁有創新類券商資格。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託利益,受託人可以變更證券經紀機構。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為充分發揮信託機構“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專業職能,明確在資金信託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信託關係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人和受託人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釋義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3、信託計劃檔案: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說明書》、《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分紅確認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4、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和全體委託人一致指定的投資顧問。
5、委託人、受益人:委託人為依本合同約定認購/申購本信託計劃信託單位,並繳付信託資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受益人為依本合同約定享有受益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6、授權代表:由全體委託人一致同意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投資顧問指定授權代表對信託計劃財產的投資管理運作發出委託人指令。
投資顧問須對授權代表出具授權委託書,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許可權、時間、授權期限、有效指令應包含的印鑑等。授權代表的身份證影印件、授權委託書必須在信託計劃成立前於受託人處備案。投資顧問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後可更換授權代表。
7、信託執行經理:由受託人指定,代表受託人按本合同約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管理,實施風險控制和處理信託計劃運作中的各類行為,接受並執行授權代表所發出的有效的委託人指令。
8、委託人指令: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託計劃檔案規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程式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託數量或區間、委託價格或區間、委託日期和時間。
9、信託資金:指本信託計劃成立時及開放日委託人實際交付的資金扣除認購/申購費後剩餘的金額。
10、信託計劃財產:由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等構成。
11、信託計劃財產總額:指本信託計劃持有的銀行存款、證券資產以及信託計劃檔案約定的其他資產的庫存數量乘以該資產的單位價值之和。
12、信託計劃財產淨值:T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是T日信託計劃財產總額減去T日實際發生的應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信託費用和T日分配的信託利益後的餘額。
13、信託單位、信託單位淨值、累計信託單位淨值:信託單位是計算、衡量信託計劃財產淨值以及委託人認購或贖回份數的計量單位。T日信託單位淨值是T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與信託單位總數之比。T日累計信託單位淨值是T日信託單位淨值與每信託單位的累計普通信託利益分紅之和。單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後萬分位(即精確到)。
14、信託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託計劃檔案規定享有受益權而獲得的利益,主要為信託資金及信託收益扣除了應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後的餘額。
15、工作日:工作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託計劃成立的一般約定
1、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2、信託計劃成立後,委託人自資金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將按照每元認購一個信託單位的方式轉增該委託人的信託單位,該轉增過程不收取認購費。信託單位的計算採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精確到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託計劃財產。
3、信託計劃未能成立的,受託人將在推介期結束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及自委託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間以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併返還委託人;
4、受託人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實施信託計劃的推介,但受託人未對推介成功與否做出任何陳述或承諾。
三、委託人資格和資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託人資格
1、委託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
(1)認購本信託計劃的信託資金不低於人民幣萬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本信託計劃時超過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萬元,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信託存續期間,除非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允許,全體委託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數最高不超過人(含)。
(二)信託資金合法性
1、委託人保證其信託資金是其合法擁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委託人根據其自己獨立的稽核及其認為適當的專業意見,已經確定:
(1)信託資金完全符合其財務需求、目標和條件;
(2)遵守並完全符合其投資政策、指引和限制;
(3)對其而言是合理、恰當而且適宜的投資,儘管投資本身存在明顯切實的風險。
3、委託人有關其進行資金信託的合法性或有關其他事項的決定是在其獨立判斷的基礎上做出的。
四、信託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見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託計劃的受益人分為特定受益人與普通受益人兩類,特定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的規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普通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的規定享有普通受益權。
2、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為普通受益人,全體委託人/受益人同時指定投資顧問為本信託計劃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權
本信託受益權分為特定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約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或普通受益權。特定受益權與普通受益權並非受託人做出的對該權利可能獲取的全部或部分信託利益分配的承諾、保證、保障、擔保等任何形式的義務或責任。
(一)特定受益權
特定受益權是指特定受益人從信託利益中獲取特定信託利益的權利。
(二)普通受益權
普通受益權是指普通受益人從信託利益中獲取普通信託利益的權利。
七、受益權的轉讓、質押與繼承
1、本信託計劃受益人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信託受益權。
2、受益權繼承的,繼承人應提交:法定繼承檔案、資金信託合同、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檔案及影印件,前往受託人處辦理登記確認。未到受託人處進行登記的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定繼承檔案包括: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經公證的遺囑、經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合法繼承人的公證或工商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包括: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影印件,機構則需持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影印件)、授權委託書(或介紹信)、被授權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
八、信託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信託計劃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2、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的信託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3、受託人為本信託計劃設立信託計劃專戶,主要包括信託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和信託計劃專用證券賬戶。
4、信託計劃財產單獨記賬,信託計劃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計劃財產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九、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
見附件
十、信託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見附件
十一、信託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見附件
十二、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在信託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交付資金,並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計劃檔案的權利,並已就簽署行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權手續;
(3)保證其加入本信託計劃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託計劃採取的由投資顧問發出委託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5)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託計劃和信託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託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6)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按信託計劃檔案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
(2)在信託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託資金的運作收益情況,瞭解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情況;
(3)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不得以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2)接受本信託採取的投資顧問發出委託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3)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託計劃和信託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託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4)信託計劃檔案及信託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投資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信託期間按本合同約定查詢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有權獲得本信託計劃檔案之影印件;
(3)按照本合同約定獲得投資顧問管理費和特定信託利益;
(4)按照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指定授權代表,並通過授權代表就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向受託人發出有效的委託人指令;
(5)信託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簽署授權代表授權委託書,並在信託計劃成立前提交受託人;
(2)按本合同規定,向受託人提交證券組合及有效的委託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託人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巨集觀經濟分析、匯率及利率分析、投資組合的構建及分析、風險分析、資產配置管理、投資組合業績及風險評價等服務;
(4)在擔任投資顧問期間,未經受託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託人的名義在社會上作本信託計劃或其他業務的公眾性宣傳,否則要承擔由此給信託計劃財產和受託人造成的一切損失並承擔法律責任;
(5)授權代表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發生變動時,應在不晚於變動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託人;
(6)以書面方式向受託人提交的證券組合及委託人指令需由投資顧問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親筆簽名並加蓋公章,且只能由投資顧問指定的人員送達或以傳真送達受託人並與信託執行經理電話確認;
(7)發生以下重大事項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受託人進行資訊披露的義務:減資、合併、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可能對信託計劃財產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受託人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計劃財產;
(2)信託計劃成立後,以受託人名義開立專用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和交易賬戶,並享有包括根據信託計劃檔案處置賬戶內證券資產、資金劃撥、銷戶等一切賬戶名義所有人的權利;
(3)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足額收取受託人信託報酬;
(4)按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指定信託執行經理,併發出受託人指令;
(5)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受託人有根據本合同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根據授權代表發出的有效的委託人指令進行交易;
(3)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管理信託計劃財產;
(4)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以信託計劃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5)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準確、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約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8)信託計劃檔案及信託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三、信託計劃的終止、清算與財產歸屬
(一)信託計劃的終止
如果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託計劃終止:
1、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2、本信託計劃被撤銷。
3、信託計劃財產淨值連續年低於人民幣萬元,受託人有權終止本信託計劃。
4、受託人職責終止,未能按有關規定產生新受託人。
5、受託人認為必要時,但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在受託人網站上公告。
6、信託計劃成立一年後,投資顧問書面通知受託人要求終止信託計劃,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受託人。
7、全體受益人申請贖回全部信託份額。
8、在信託計劃成立一年後,受益人大會決定更換受託人時本信託終止。
9、在信託計劃成立一年後,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
10、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要求信託計劃終止的其他情況。
(二)信託計劃終止時的處理程式
1、授權代表應在上述終止情形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變現全部信託財產,如授權代表未在上述時限內完成變現,則受託人將在超出上述期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將信託財產全部變現。本信託期限自動延期至全部信託財產變現之日,延期期間的信託報酬等信託費用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為基數按信託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並提取,信託利益也按信託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並提取。
2、全體受益人僅在信託財產全部變現後方可獲得分配。
(三)信託計劃終止後的清算
1、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應負責信託計劃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受託人在信託計劃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計劃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於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上述報告不再另行審計,除非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3、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十四、受益人大會
1、受益人大會由全體受益人組成,當出現下列事項而信託檔案未有規定時,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1)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或者延長信託期限;
(2)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
(3)更換受託人或投資顧問;
(4)提高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標準;
(5)信託計劃檔案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2、受益人大會由受託人負責召集,受託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託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3、受益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信託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的,需攜帶受益人的書面委託證明及雙方的有效證件。
4、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信託單位的受益人蔘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更換受託人、更換投資顧問、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信託計劃檔案沒有約定的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5、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五、信託計劃的資訊披露
(一)資訊披露方式
受託人在有關資訊披露事項的報告、報表或通知製作完畢後,可以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報告受益人:
1、在受託人網站( )上公告;
2、電子郵件;
3、電話;
4、信函;
5、全體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要求的其他資訊披露方式。
(二)資訊披露內容
1、信託計劃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受託人應當就信託合同數與信託計劃資金總額向委託人(受益人)進行披露;
2、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週向受益人披露經保管人複核後的上週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信託單位淨值;
3、全體委託人(受益人)在此約定,本信託計劃財產無需年度審計,除非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4、信託計劃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受託人編制信託計劃財產清算報告(無需審計),並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
5、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市場制度變革等嚴重影響信託計劃執行的事項時,應在知道該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以臨時報告書形式向受益人披露,並於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受託人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6、其他與信託計劃相關且應當披露的資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通知或決定的要求進行披露。
十六、風險揭示與承擔
(一)風險揭示
1、市場風險
證券投資市場受巨集觀經濟政策、經濟週期、利率變化、通貨膨脹以及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產生波動。
2、保管銀行及證券經紀人經營及操作風險
在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當中涉及信託資金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等金融服務機構,如果保管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不能遵守信託計劃檔案的約定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的影響。
3、流動性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轉軌市場,市場整體流動性風險較高。例如封閉式基金市場參與者以保險公司為主,容易產生一致性的投資行為;A股股票的戰略配售和定向增發有鎖定期的交易限制;開放式基金也會面臨鉅額贖回或暫停贖回等極端情況,這都將加大變現難度,對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4、管理風險
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過程中,投資顧問的專業知識、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資訊的佔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由此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5、受託人操作風險
受託人遵循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管理信託事務,但是在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託計劃的收益水平。
6、投資顧問操作風險
投資顧問在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其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託計劃的收益水平。
7、合規性風險
指信託計劃財產的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信託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風險。
8、特別提示風險
受託人網上交易系統已經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強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於下列風險:
(1)因特網是全球性公共網路,並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資料在因特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因特網本身並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路環境;
(2)在因特網上傳輸的資料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並不一定能夠了解該資料的真實內容;
(3)在因特網上的資料傳輸可能因通訊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資料不完全,從而使得網上交易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4)因特網上釋出的證券交易行情資訊可能滯後,與真實情況不完全同步;
(5)因特網上釋出的各種證券資訊,可能出現錯誤或被惡意誤導;
(6)因特網上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
採用受託人的網上交易系統直接發出委託人指令,表明全體委託人已經完全瞭解網上交易的風險,並願意承擔由此帶來的可能損失。
9、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託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對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二)風險承擔
投資風險完全由委託人(受益人)承擔。受託人會恪盡職守,遵守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則,通過風險防範措施來控制上述風險對信託計劃財產的影響,但並不意味著受託人承諾信託計劃財產的運用管理沒有風險。
受託人依據信託計劃檔案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因違背信託計劃檔案、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受託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受益人自擔。
十七、合同整體性
信託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以及分紅確認書等與本合同一起構成完整的信託法律檔案。本合同沒有規定的,信託計劃說明書作為補充。本合同與相關檔案出現衝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構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訂本合同,應通過雙方簽署的書面檔案進行。
十八、通知與受益人賬戶
1、各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持有效證明檔案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通知最遲不晚於信託終止前兩日送達受託人。
3、信託終止後,受託人將信託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賬戶。如果受益人在信託存續期內登出其信託利益銀行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託人其開立的新的信託利益劃付賬戶,並持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檔案到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信託利益銀行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否則由受益人自行承擔受託人無法劃付信託利益的責任和風險。
4、受託人可以在公司網站或按照本合同中註明的各委託人的地址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的一種或幾種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託相關事宜。
5、因各委託人、各受益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絡地址和聯絡方式變化或銀行賬戶變化資訊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十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1、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信託計劃檔案規定的義務,或一方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若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受託人不承擔責任,由此給信託計劃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全體受益人承擔。
3、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十、新受託人的選任
本信託成立後,受託人由於公司終止、解散、處理信託事務不當等原因依法終止其職責,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受益人大會認可後,由受託人在終止履行受託人職責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二十一、其他事項
(一)合同生效及文字
1、委託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或受託人指定場所辦理信託合同簽署手續。
2、本合同經委託人或其經公證的代理人簽字(委託人為自然人時)、委託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委託人為機構時)並交付信託資金;且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簽署方各執一份,並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順延
如本合同約定的信託資金收付日、信託計劃財產清算與分配日等為非工作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稅收
各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納稅。
(本頁無正文,為本合同之簽署頁)
委託人(受益人):
□(自然人) 簽字/章: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
投資顧問
名稱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受託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戶經理:
年 月 日於
委託人(受益人):
證件名稱:□身份證 □軍人證 □護照 □其他
證件號碼:
住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日常通知送達方式:□掛號信 □本人自取 □平信 □其他
信託資金:人民幣(大寫): 億 仟 佰 拾 萬元整 (小寫):¥:
信託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受益人在信託期間應避免登出本賬戶,個人賬戶不得為定期存摺或可以無息透支的貸記卡,建議預留活期或定活兩便存摺、儲蓄卡、借記卡等。)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受託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郵編:
客服電話: 客服傳真:
網址:
保管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______ 郵編:
投資顧問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所: __ 郵編:
投資顧問管理費及信託利益分配賬戶: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部分 商務條款
序號標題內容
1信託計劃名稱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本信託計劃)
2信託目的通過實施本信託計劃,受託人將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並按照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專業化管理,謀求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3合同簽署日本合同於 年 月 日於_____市簽署。
4信託資金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金額:¥ 元)。
5信託期限本信託計劃為長期信託,信託設立時不限定信託存續期限。僅當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款出現時,本信託才予以終止。
6推介期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託人可提前或推遲推介期)
7信託計劃
成立日本信託計劃預計於 年 月 日成立(受託人可提前或推遲成立,並在成立通知書中告知委託人)。
8開放日本信託計劃開放日指計算委託人申購或贖回信託單位的基準日期,即每月的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為該日之後的最近一個工作日)。
9信託資金賬戶:、信託資金賬戶
開戶行:
戶 名:
賬 號:
2、委託人應於簽署本合同同時將信託資金劃付至信託資金賬戶。
10信託計劃
投資範圍本信託計劃投資於國內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 股股票(含新股申購)、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含ETF,不含LOF)、貨幣市場基金、金融衍生產品、銀行存款以及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發行的基金可以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上述交易品種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銀監會的相關規定。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投資顧問可按如下程式變更投資範圍:在受託人網站上將擬變更的投資範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特快快遞方式送達受託人處表示反對,則本信託計劃投資範圍不得變更,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範圍。
11投資顧問 ,投資顧問由全體委託人指定。
12中介機構1、 。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託利益,受託人與投資顧問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信託財產保管人。
2、 為本信託指定的證券交易經紀機構, 擁有創新類券商資格。為了維護全體受益人信託利益,受託人可以變更證券經紀機構。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為充分發揮信託機構“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專業職能,明確在資金信託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信託關係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人和受託人根據平等、互利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釋義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3、信託計劃檔案:指《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說明書》、《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合同》、《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分紅確認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4、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和全體委託人一致指定的投資顧問。
5、委託人、受益人:委託人為依本合同約定認購/申購本信託計劃信託單位,並繳付信託資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受益人為依本合同約定享有受益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6、授權代表:由全體委託人一致同意並不可撤銷地授權投資顧問指定授權代表對信託計劃財產的投資管理運作發出委託人指令。
投資顧問須對授權代表出具授權委託書,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許可權、時間、授權期限、有效指令應包含的印鑑等。授權代表的身份證影印件、授權委託書必須在信託計劃成立前於受託人處備案。投資顧問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後可更換授權代表。
7、信託執行經理:由受託人指定,代表受託人按本合同約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管理,實施風險控制和處理信託計劃運作中的各類行為,接受並執行授權代表所發出的有效的委託人指令。
8、委託人指令: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託計劃檔案規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程式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託數量或區間、委託價格或區間、委託日期和時間。
9、信託資金:指本信託計劃成立時及開放日委託人實際交付的資金扣除認購/申購費後剩餘的金額。
10、信託計劃財產:由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等構成。
11、信託計劃財產總額:指本信託計劃持有的銀行存款、證券資產以及信託計劃檔案約定的其他資產的庫存數量乘以該資產的單位價值之和。
12、信託計劃財產淨值:T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是T日信託計劃財產總額減去T日實際發生的應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信託費用和T日分配的信託利益後的餘額。
13、信託單位、信託單位淨值、累計信託單位淨值:信託單位是計算、衡量信託計劃財產淨值以及委託人認購或贖回份數的計量單位。T日信託單位淨值是T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與信託單位總數之比。T日累計信託單位淨值是T日信託單位淨值與每信託單位的累計普通信託利益分紅之和。單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後萬分位(即精確到0.0001)。
14、信託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託計劃檔案規定享有受益權而獲得的利益,主要為信託資金及信託收益扣除了應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後的餘額。
15、工作日:工作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信託計劃成立的一般約定
1、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2、信託計劃成立後,委託人自資金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活期利息將按照每1元認購一個信託單位的方式轉增該委託人的信託單位,該轉增過程不收取認購費。信託單位的計算採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託計劃財產。
3、信託計劃未能成立的,受託人將在推介期結束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及自委託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間以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併返還委託人;
4、受託人將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實施信託計劃的推介,但受託人未對推介成功與否做出任何陳述或承諾。
三、委託人資格和資金合法性要求
(一)委託人資格
1、委託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
(1)認購本信託計劃的信託資金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本信託計劃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信託存續期間,除非相關監管法律、法規允許,全體委託人/受益人中的自然人人數最高不超過50人(含)。
(二)信託資金合法性
1、委託人保證其信託資金是其合法擁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委託人根據其自己獨立的稽核及其認為適當的專業意見,已經確定:
(1)信託資金完全符合其財務需求、目標和條件;
(2)遵守並完全符合其投資政策、指引和限制;
(3)對其而言是合理、恰當而且適宜的投資,儘管投資本身存在明顯切實的風險。
3、委託人有關其進行資金信託的合法性或有關其他事項的決定是在其獨立判斷的基礎上做出的。
四、信託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見附件
五、受益人
1、本信託計劃的受益人分為特定受益人與普通受益人兩類,特定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的規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普通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的規定享有普通受益權。
2、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為普通受益人,全體委託人/受益人同時指定投資顧問為本信託計劃的特定受益人。
六、受益權
本信託受益權分為特定受益權和普通受益權。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約定享有特定受益權或普通受益權。特定受益權與普通受益權並非受託人做出的對該權利可能獲取的全部或部分信託利益分配的承諾、保證、保障、擔保等任何形式的義務或責任。
(一)特定受益權
特定受益權是指特定受益人從信託利益中獲取特定信託利益的權利。
(二)普通受益權
普通受益權是指普通受益人從信託利益中獲取普通信託利益的權利。
七、受益權的轉讓、質押與繼承
1、本信託計劃受益人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信託受益權。
2、受益權繼承的,繼承人應提交:法定繼承檔案、資金信託合同、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檔案及影印件,前往受託人處辦理登記確認。未到受託人處進行登記的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定繼承檔案包括: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經公證的遺囑、經公證的遺產分配協議、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合法繼承人的公證或工商證明材料。
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包括: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影印件,機構則需持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原件和加蓋公章的影印件)、授權委託書(或介紹信)、被授權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
八、信託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信託計劃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2、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消。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的信託計劃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3、受託人為本信託計劃設立信託計劃專戶,主要包括信託計劃專用銀行賬戶和信託計劃專用證券賬戶。
4、信託計劃財產單獨記賬,信託計劃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計劃財產與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九、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
見附件
十、信託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見附件
十一、信託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見附件
十二、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在信託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合同約定及時交付資金,並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計劃檔案的權利,並已就簽署行為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權手續;
(3)保證其加入本信託計劃未損害其債權人的利益;
(4)接受本信託計劃採取的由投資顧問發出委託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5)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託計劃和信託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託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6)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按信託計劃檔案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
(2)在信託期間,按合同約定查詢信託資金的運作收益情況,瞭解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情況;
(3)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不得以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2)接受本信託採取的投資顧問發出委託人指令的運作方式及其產生的結果;
(3)除按本合同約定贖回外,不得在本信託計劃和信託合同存續期間退出信託計劃或終止本合同;
(4)信託計劃檔案及信託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投資顧問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信託期間按本合同約定查詢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有權獲得本信託計劃檔案之影印件;
(3)按照本合同約定獲得投資顧問管理費和特定信託利益;
(4)按照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指定授權代表,並通過授權代表就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向受託人發出有效的委託人指令;
(5)信託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簽署授權代表授權委託書,並在信託計劃成立前提交受託人;
(2)按本合同規定,向受託人提交證券組合及有效的委託人指令;
(3)不定期向受託人提供企業研究報告、巨集觀經濟分析、匯率及利率分析、投資組合的構建及分析、風險分析、資產配置管理、投資組合業績及風險評價等服務;
(4)在擔任投資顧問期間,未經受託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受託人的名義在社會上作本信託計劃或其他業務的公眾性宣傳,否則要承擔由此給信託計劃財產和受託人造成的一切損失並承擔法律責任;
(5)授權代表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的發生變動時,應在不晚於變動之日起的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受託人;
(6)以書面方式向受託人提交的證券組合及委託人指令需由投資顧問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親筆簽名並加蓋公章,且只能由投資顧問指定的人員送達或以傳真送達受託人並與信託執行經理電話確認;
(7)發生以下重大事項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受託人進行資訊披露的義務:減資、合併、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可能對信託計劃財產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受託人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計劃財產;
(2)信託計劃成立後,以受託人名義開立專用的銀行賬戶、證券(基金)賬戶和交易賬戶,並享有包括根據信託計劃檔案處置賬戶內證券資產、資金劃撥、銷戶等一切賬戶名義所有人的權利;
(3)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足額收取受託人信託報酬;
(4)按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指定信託執行經理,併發出受託人指令;
(5)信託計劃檔案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受託人有根據本合同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根據授權代表發出的有效的委託人指令進行交易;
(3)嚴格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以及本合同的各項約定,管理信託計劃財產;
(4)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以信託計劃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5)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準確、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15年;
(7)定期按合同約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8)信託計劃檔案及信託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三、信託計劃的終止、清算與財產歸屬
(一)信託計劃的終止
如果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託計劃終止:
1、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2、本信託計劃被撤銷。
3、信託計劃財產淨值連續1年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受託人有權終止本信託計劃。
4、受託人職責終止,未能按有關規定產生新受託人。
5、受託人認為必要時,但應至少提前一個月在受託人網站上公告。
6、信託計劃成立一年後,投資顧問書面通知受託人要求終止信託計劃,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受託人。
7、全體受益人申請贖回全部信託份額。
8、在信託計劃成立一年後,受益人大會決定更換受託人時本信託終止。
9、在信託計劃成立一年後,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
10、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要求信託計劃終止的其他情況。
(二)信託計劃終止時的處理程式
1、授權代表應在上述終止情形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變現全部信託財產,如授權代表未在上述時限內完成變現,則受託人將在超出上述期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如期間遇停牌等不可變現的客觀情況,則相應順延)將信託財產全部變現。本信託期限自動延期至全部信託財產變現之日,延期期間的信託報酬等信託費用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為基數按信託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並提取,信託利益也按信託計劃實際存續天數計算並提取。
2、全體受益人僅在信託財產全部變現後方可獲得分配。
(三)信託計劃終止後的清算
1、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應負責信託計劃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受託人在信託計劃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計劃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於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上述報告不再另行審計,除非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3、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十四、受益人大會
1、受益人大會由全體受益人組成,當出現下列事項而信託檔案未有規定時,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1)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或者延長信託期限;
(2)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
(3)更換受託人或投資顧問;
(4)提高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標準;
(5)信託計劃檔案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2、受益人大會由受託人負責召集,受託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託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
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3、受益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每一信託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的,需攜帶受益人的書面委託證明及雙方的有效證件。
4、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信託單位的受益人蔘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更換受託人、更換投資顧問、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信託計劃檔案沒有約定的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5、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五、信託計劃的資訊披露
(一)資訊披露方式
受託人在有關資訊披露事項的報告、報表或通知製作完畢後,可以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報告受益人:
1、在受託人網站( )上公告;
2、電子郵件;
3、電話;
4、信函;
5、全體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要求的其他資訊披露方式。
(二)資訊披露內容
1、信託計劃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受託人應當就信託合同數與信託計劃資金總額向委託人(受益人)進行披露;
2、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週向受益人披露經保管人複核後的上週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信託單位淨值;
3、全體委託人(受益人)在此約定,本信託計劃財產無需年度審計,除非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
4、信託計劃終止後10個工作日內,受託人編制信託計劃財產清算報告(無需審計),並以書面信函方式報告受益人;
5、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市場制度變革等嚴重影響信託計劃執行的事項時,應在知道該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以臨時報告書形式向受益人披露,並於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受託人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6、其他與信託計劃相關且應當披露的資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通知或決定的要求進行披露。
十六、風險揭示與承擔
(一)風險揭示
1、市場風險
證券投資市場受巨集觀經濟政策、經濟週期、利率變化、通貨膨脹以及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產生波動。
2、保管銀行及證券經紀人經營及操作風險
在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當中涉及信託資金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等金融服務機構,如果保管銀行或證券經紀人不能遵守信託計劃檔案的約定實施管理,則可能對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的影響。
3、流動性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轉軌市場,市場整體流動性風險較高。例如封閉式基金市場參與者以保險公司為主,容易產生一致性的投資行為;A股股票的戰略配售和定向增發有鎖定期的交易限制;開放式基金也會面臨鉅額贖回或暫停贖回等極端情況,這都將加大變現難度,對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4、管理風險
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過程中,投資顧問的專業知識、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資訊的佔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由此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5、受託人操作風險
受託人遵循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管理信託事務,但是在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託計劃的收益水平。
6、投資顧問操作風險
投資顧問在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過程中,存在操作失誤或違反其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從而影響信託計劃的收益水平。
7、合規性風險
指信託計劃財產的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信託合同的有關規定的風險。
8、特別提示風險
受託人網上交易系統已經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增強交易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且不限於下列風險:
(1)因特網是全球性公共網路,並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資料在因特網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因特網本身並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路環境;
(2)在因特網上傳輸的資料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通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並不一定能夠了解該資料的真實內容;
(3)在因特網上的資料傳輸可能因通訊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資料不完全,從而使得網上交易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4)因特網上釋出的證券交易行情資訊可能滯後,與真實情況不完全同步;
(5)因特網上釋出的各種證券資訊,可能出現錯誤或被惡意誤導;
(6)因特網上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
採用受託人的網上交易系統直接發出委託人指令,表明全體委託人已經完全瞭解網上交易的風險,並願意承擔由此帶來的可能損失。
9、其他風險
(1)戰爭、自然災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可能導致信託計劃財產遭受損失;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等超出受託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對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二)風險承擔
投資風險完全由委託人(受益人)承擔。受託人會恪盡職守,遵守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原則,通過風險防範措施來控制上述風險對信託計劃財產的影響,但並不意味著受託人承諾信託計劃財產的運用管理沒有風險。
受託人依據信託計劃檔案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因違背信託計劃檔案、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受託人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受益人自擔。
十七、合同整體性
信託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認購申請書、申購與贖回申請書、申購確認書、贖回確認書以及分紅確認書等與本合同一起構成完整的信託法律檔案。本合同沒有規定的,信託計劃說明書作為補充。本合同與相關檔案出現衝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構成完整合同,如需修訂本合同,應通過雙方簽署的書面檔案進行。
十八、通知與受益人賬戶
1、各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持有效證明檔案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通知最遲不晚於信託終止前兩日送達受託人。
3、信託終止後,受託人將信託利益付至本合同所列受益人賬戶。如果受益人在信託存續期內登出其信託利益銀行劃付賬戶,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託人其開立的新的信託利益劃付賬戶,並持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檔案到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信託利益銀行劃付賬戶變更確認手續,否則由受益人自行承擔受託人無法劃付信託利益的責任和風險。
4、受託人可以在公司網站或按照本合同中註明的各委託人的地址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的一種或幾種形式,通知各受益人信託相關事宜。
5、因各委託人、各受益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絡地址和聯絡方式變化或銀行賬戶變化資訊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十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1、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信託計劃檔案規定的義務,或一方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若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受託人不承擔責任,由此給信託計劃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全體受益人承擔。
3、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十、新受託人的選任
本信託成立後,受託人由於公司終止、解散、處理信託事務不當等原因依法終止其職責,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受益人大會認可後,由受託人在終止履行受託人職責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二十一、其他事項
(一)合同生效及文字
1、委託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或受託人指定場所辦理信託合同簽署手續。
2、本合同經委託人或其經公證的代理人簽字(委託人為自然人時)、委託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委託人為機構時)並交付信託資金;且受託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章、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簽署方各執一份,並具同等效力。
(二)工作日順延
如本合同約定的信託資金收付日、信託計劃財產清算與分配日等為非工作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三)稅收
各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納稅。
(本頁無正文,為本合同之簽署頁)
委託人(受益人):
□(自然人) 簽字/章:
□(法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
負責人:
投資顧問
名稱及公章: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受託人:
名稱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
客戶經理:
年 月 日於
附件:信託單位的認購/申購與贖回
一、信託單位的認購/申購
(一)認購/申購時點
1、委託人可以在推介期內認購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單位;
2、在本信託存續期內,委託人可以在信託計劃成立後的開放日內申購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單位;
3、在本信託存續期內,委託人申購信託單位的時間為開放日的上午9:00-下午15:30。受託人在徵得投資顧問的同意後,可決定某開放日不允許申購,受託人至少應於該開放日前5個工作日在受託人網站披露不接受申購的資訊;
(二)認購/申購資金金額
1、委託人首次加入本信託時購買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應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超過部分按人民幣10萬元的整數倍增加,經受託人和投資顧問一致同意可調整信託資金下限。
2、本信託存續期內,委託人追加申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不低於人民幣20萬元,並可按1萬元的整數倍增加;
受託人在徵得投資顧問的同意後,可調整委託人追加申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的下限並在調整前5個工作日在受託人網站上公告;
(三)認購/申購費率
1、委託人認購/申購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單位時需另行向受託人交納認購/申購費,認購/申購費率為認購/申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的1%。
認購/申購費=委託人有效認購/申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1%
(四)認購/申購份數的計算
1、推介期認購
委託人認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每1元認購一個信託單位,即:
委託人認購的信託單位=委託人有效認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1.00
2、開放日申購
委託人申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根據開放日的信託單位淨值計算所購的信託單位份數。即:
委託人申購的信託單位=委託人有效申購信託單位的信託資金÷該開放日信託單位淨值
3、信託單位的計算採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託計劃財產。
(五)信託單位份數的確認
1、委託人在開放日申購的信託資金劃至保管專戶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簽署的本合同或《申購與贖回申請書》計算委託人申購的信託單位份數,並提交保管銀行。
2、保管銀行復核無誤後,在委託人提出申購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由受託人向委託人郵寄《申購確認書》,列明開放日申購的信託單位份數,郵寄時間以寄出的郵戳為準。
(六)認購/申購程式
1、推介期內認購本信託計劃信託單位的委託人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檔案
(1)認購申請書一式兩份;
(2)《認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兩份;
(3)信託合同一式兩份;
(4)信託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覆印件一份;
(5) 委託人身份證及信託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影印件一份;
2、未持有本信託計劃信託單位的委託人在開放日申購信託單位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檔案:
(1)申購申請書一式兩份;
(2)《申購風險申明書》一式兩份;
(3)信託合同一式兩份;
(4)信託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覆印件一份;
(5)委託人身份證及信託利益分配銀行賬戶影印件一份;
3、已持有本信託計劃信託單位的委託人在開放日追加申購信託單位需簽署和提交以下檔案:
(1)《申購與贖回申請書》一式兩份;
(2)信託資金交付至認購賬戶的入賬證明覆印件一份;
4、委託人為自然人時,應在上述檔案中籤字;委託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上述檔案需加蓋公章並經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簽字(或簽章),若授權他人簽字,須提供授權委託書。
二、信託單位的贖回
(一)贖回期限
推介期內認購的信託單位在本信託成立之日起的一年為該信託單位的封閉期。在信託成立後申購的信託單位在申購該信託單位的開放日起的一年為該信託單位的封閉期。信託分紅直接轉化的信託單位不設封閉期。
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部分贖回信託單位的,受託人將按照如下順序依次認定其贖回的信託單位:(1)信託分紅轉化的信託單位;(2)受益人有效認購/申購時間靠前的信託單位,依次類推。
(二)持有份數要求
受益人有權部分或全部贖回信託單位。受益人贖回其全部信託單位後,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該份信託合同終止;受益人申請部分贖回的,每次申請贖回的信託單位份數乘以贖回日前一個開放日(無論該日是否開放)的信託單位淨值的乘積不得低於20萬元,且扣除申請的贖回信託單位後,受益人持有的剩餘信託單位與前一開放日(無論該日是否開放)的單位淨值之乘積不得低於300萬元,否則,受益人應全部贖回。受益人不願意全部贖回的,受託人不接受贖回申請。
(三)贖回費用
1、若受益人在封閉期內贖回信託單位的,須經受託人同意後方可辦理,受益人須繳納贖回金額的5%作為贖回費用,其中2%由受託人享有,在向受益人劃出贖回資金時自行扣除,剩餘3%計入信託財產。即:
贖回費用=有效贖回份額×開放日單位淨值×5%
贖回費用四捨五入計算,並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2、若受益人在封閉期外贖回信託單位的,無須對該贖回資金繳納贖回費用。
(四)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有效贖回份額×開放日單位淨值
贖回金額採用截尾法計算並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託計劃財產。贖回金額單位為元。
上述計算為扣除贖回費用前的計算,若該筆贖回需支付贖回費用,則委託人實際獲得的資金為:
贖回資金=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五)贖回程式
1、若某開放日為T日,則擬在該開放日贖回信託單位的受益人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受託人提交書面贖回申請,最遲於T-6日的17:00前將填寫完整的《申購與贖回申請書》傳真或特快專遞送達受託人,時間以受託人傳真記錄或簽收時間為準;T日當天及T日前5個工作日內受益人的任何贖回申請為無效贖回申請。
受益人可以撤銷贖回申請,但應最遲於T-6日的17:00前將撤銷通知以傳真或特快專遞送達受託人,T日前5個工作日內不可以撤銷贖回申請,時間以受託人傳真記錄或簽收時間為準。
全體委託人認可受託人傳真記錄是贖回或撤銷贖回指令真實有效的證據,在任何司法程式中不對該記錄提出任何形式的質疑。
2、提交贖回信託單位申請的受益人,應在每個開放日到受託人處辦理贖回手續(授權他人前來辦理贖回事宜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否則其傳真或特快專遞的贖回申請無效,且受託人有權按其贖回申請信託單位份數的1%(上述計算按四捨五入法計算,保留至整數位)減少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份數作為違約金,違約金計入信託財產。受託人辦理贖回時間為上午9:00-下午15:30。
受益人為自然人的,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受益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身份證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機構負責人證明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以及授權委託書,並加蓋公章。
3、受託人根據《申購與贖回申請書》計算受益人有效贖回份額,並最遲在T-2日將計算結果提交授權代表。
4、授權代表應根據受託人提交的有效贖回份額估算贖回金額。如果信託計劃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支付贖回金額的,授權代表應調整信託財產的投資組合,並最遲於T+2日前確保信託財產中有足夠的現金支付贖回金額,否則受託人有權根據本合同約定變現部分或者全部信託財產以滿足贖回要求。
5、經保管銀行對受益人贖回單位及金額複核無誤後,受託人在開放日後的5 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受益人)預留銀行賬戶劃出贖回金額,並郵寄《贖回確認書》,郵寄時間以郵戳為準。
(五)拒絕或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除下列情形外,受託人不得拒絕或暫停接受受益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信託計劃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所投資的證券品種處於停牌或鎖定期,導致可供贖回的現金資產不足;
(4)暫停估值;
(5)法律法規的規定、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它情形。
2、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受託人至少應於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內披露有關資訊。若上述任一情形發生日距開放日3日以內的,受託人應當在獲知該情形的當日披露有關資訊。
(六)鉅額贖回
1、本信託計劃某開放日申請贖回的信託單位份數超過上一開放日結束後信託單位總份數的20%時,即認為發生了鉅額贖回。
2、當出現鉅額贖回時,受託人可以根據信託計劃財產的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受託人認為信託計劃財產有能力支付受益人贖回時,按正常贖回程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受託人認為支付受益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受益人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信託計劃財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受託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信託單位總份數2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予以延期辦理。受益人未能贖回部分,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順延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順延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消。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該開放日的信託單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如受益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受益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順延贖回處理。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金額的限制。
附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
一、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原則
1.投資限制
信託計劃財產的運用遵循如下規定:
(1)不得投資於ST、*ST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證券(包括持有期間被ST處理的證券);
(2)按成本計算的運用於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信託資金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的20%;
(3)除非相關法律法規、銀監會規定允許,不得運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也不得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本信託計劃按成本計算的單隻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額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的10%;
(5)ETF基金投資僅在證券交易所場內進行,不得進行申購、贖回操作;
(6)本信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7)本信託計劃不得投資於受託人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品種;
(8)遵守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等。
2.證券組合的構建
本信託計劃成立後,投資顧問應當在第一次傳送委託人指令前向受託人出具本信託計劃擬投資的證券組合。納入證券組合的投資品種應當符合信託計劃約定的投資範圍,受託人有權否決不符合信託計劃檔案約定的投資品種。證券組合內的證券產品不超過300 只,投資顧問在信託存續期間僅可以每月更新一次證券組合,經受託人同意的除外。
二、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託計劃財產的運用採取委託人指令和受託人指令相結合的方式。委託人就本信託計劃財產的投資運用保留許可權,即:全體委託人授權投資顧問代表全體委託人就本信託計劃的投資運用行使委託人指令權並承擔相應責任與義務。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包括信託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即表示該委託人認可本信託計劃採取此類投資管理方式。
三、交易指令
投資顧問為本信託計劃提供研究報告、構建證券組合以及傳送委託人指令等服務。投資顧問期限自信託計劃成立之日始。如果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大會未更改投資顧問,則投資顧問的期限至信託終止日止。
1、委託人指令是由授權代表發出的,按信託計劃規定對信託計劃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指令。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計劃編號、擬交易的證券名稱和程式碼、買入或賣出方向、委託數量或區間、委託價格或區間、委託日期和時間。
2、有效的委託人指令必須:
(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監管部門的通知、決定的要求、並符合信託計劃檔案的規定,且是可執行的;
(2)不得超出已提交給受託人的證券組合的範圍;
(3)不存在操縱市場、與投資顧問存在明顯不公正交易條件的關聯交易或其他損害信託計劃財產利益的交易行為;
(4)以書面方式發出的委託人指令有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預留印鑑。
3、授權代表通過受託人網上委託系統發出委託人指令,當網上委託系統出現無法進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時,授權代表可以通過錄音電話發出委託人指令。對場外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通過傳真或錄音電話發出委託人指令:
(1)對場內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以錄音電話或傳真方式發出的委託人指令需在工作日14:30之前發出。對場外交易的證券品種,授權代表需在交易前一工作日向受託人進行預約,以便受託人安排資金,並在交易日14:00之前通過傳真方式並電話予以確認發出委託人指令。沒有進行上述預約程式的,授權代表需在交易日11:30前通過傳真並電話確認的方式傳送委託人指令。
對上述時間以後以錄音電話或傳真發出的委託人指令,受託人積極地加以執行,但委託人明白上述時間以後發出的指令能否成交存在風險,也願意接受相應的結果;
上述時間以受託人電話錄音或傳真系統記載時間為準。全體委託人認可電話或傳真記錄是交易指令真實有效的證據,在任何司法程式中不對該記錄提出任何形式的質疑。
(2)受託人對於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將自主採用以下兩種模式之一進行操作:1)直銷模式:即受託人接到委託人指令後,由受託人直接與基金公司接洽,向基金公司傳真交易,並與基金公司直銷電話確認的方式進行交易;2)通過券商代銷模式:由受託人將指令輸入交易系統並與券商營業部電話確認,由券商營業部通過其與各基金公司之間的基金代銷系統進行開放式基金的相關交易。
4、本信託計劃當天對同一證券品種進行相反交易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且僅在該證券的委託人指令全部成交或撤單後,方可在相反方向就該證券進行操作。受託人有權拒絕執行可能產生對倒行為的委託人指令。
5、為避免本信託計劃、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計劃出現當天就同一證券品種相反方向的同價位或可成交的價位委託掛單的情形,如果受託人委託系統已經出現對某一證券品種的有效委託人指令,則本信託計劃就同一證券的相同價位或可以成交價位的相反方向的委託人指令將被拒絕執行。
6、當受託人T日發現本信託計劃財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受託人固有財產投資對某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達到或接近監管部門要求的必須舉牌、披露資訊或限制交易時,受託人有權拒絕執行進一步買進該股票的委託人指令,並在當日通知投資顧問降低投資比例。投資顧問同意按受託人要求在T+1日內使投資比例降至合理範圍內。
7、授權代表可以於每月最後3個工作日至受託人處核對該月投資交易記錄,如果有不符之處應於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如授權代表當月不做核對,視為對該月投資交易情況無異議。
8、受託人根據有效的委託人指令進行交易,並有權根據信託計劃檔案的約定,拒絕執行無效的委託人指令或否決委託人指令。
如由於市場流動性、波動性、交易所閉市以及其他受託人之外的原因,導致有效委託人指令未能部分或全部執行,則受託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9、受託人執行委託人指令的行為並不代表受託人對委託人指令可能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受託人也不對投資顧問的行為而產生的後果向委託人/受益人承擔責任。
10、當受託人在T日發現信託計劃財產的管理違反本條第(一)款的約定時:
(1)信託執行經理應在當日通知授權代表,並有權拒絕執行繼續購買該投資品種的委託人指令;
(2)對於已發生的投資,授權代表應從T+1日起發出賣出指令,在T日之後的3個工作日內使投資符合約定。授權代表未能及時處理的,信託執行經理有權直接賣出。
全體受益人/委託人對受託人按本項規定處理的行為及結果表示認可,受託人按上述程式處理即視為受託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監督職責,受託人就投資顧問的上述違反行為不對受益人/委託人承擔任何責任。
11、當信託單位淨值跌破0.80元(含)時,受託人應當以書面方式詢問投資顧問是否需要對原投資策略進行調整,投資顧問應在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答覆受託人的詢問。投資顧問未在規定時間內答覆的,視為其不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如果投資顧問不同意調整的,則不需要執行下述操作。
如果投資顧問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則投資顧問必須自同意答覆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計劃財產完全變現,並提出新的投資策略。新的投資策略將在受託人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果有代表全部受益權50%以上受益人以書面方式送達受託人處表示反對,則投資顧問需制定新的投資策略並再次公示,否則即視為全體受益人同意新的投資策略,投資顧問可根據新的投資策略重新構建證券組合及發出買入的委託人指令。
全體受益人/委託人認可受託人當信託單位淨值跌破0.80元(含)時進行詢問的行為即視為受託人已經完全履行了監督職責,受託人就投資顧問的調整策略、變現、提出新的投資策略和證券組合等行為不對受益人/委託人承擔任何責任。
12、當出現以下信託合同約定的情況時,如果信託計劃財產中現金資產總量不足,受託人有權自行變現部分或全部信託財產。全體委託人/受益人對受託人的變現指令及其結果表示認可。
(1)支付各項信託費用;
(2)投資顧問同意調整原投資策略但未在10個工作日內變現信託財產;
(3)受益人贖回信託單位時授權代表未及時變現信託財產;
(4)信託終止時授權代表未及時變現信託財產。
四、信託計劃的獨立外部審計
全體受益人在此約定,由於保管人已經履行了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信託管理、運用及清算報告書等無需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或監管部門要求必須進行審計的除外。
附件:信託計劃的費用與估值
一、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
(一)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
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受託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計劃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
1、受託人信託報酬(含固定與浮動信託報酬);
2、保管人保管費;
3、投資顧問管理費;
4、信託計劃財產管理運用、處分而發生的稅費和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證券賬戶轉託管費、證券開戶費、專項差旅費、公司年審銀行專戶餘額詢證費、銀行專戶管理費、銀行劃款手續費、證券交易手續費、股票交易印花稅、信託財產印花稅、營業稅金及附加等);
5、信託計劃檔案、賬冊印刷費;
6、資訊披露費;
7、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8、銀行代收代付費用(如有);
9、因受託本信託計劃財產而增加的業務規費;
10、按有關規定,其他應支付的稅費和費用。
(二)信託費用的計算和提取
1、受託人信託報酬、保管人保管費、投資顧問管理費
2、除信託報酬、保管費以及投資顧問管理費外的其他應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信託費用於實際發生日從信託計劃財產中支付,並在淨值計算中體現。
二、信託計劃財產估值
(一)信託計劃財產的估值日
本信託計劃於存續期內的每個工作日估值。
受託人在T+1日計算T日信託計劃財產總額、信託計劃財產淨值以及信託單位淨值。如T+1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處理。
(二)估值方法
1、單位價值的確定
本信託計劃持有證券品種的單位價值按公允市場價值計算,持有至到期的投資品種按攤餘成本計算。具體確認原則如下(如有):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包括ETF、 LOF、封閉式基金、國債、可轉債以及企業債,不包括以持有到期為目的的投資品種)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該證券收盤價(全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計算;
(2)未上市的屬於配股或增發的股票以估值日證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盤價計算;
(3)未上市的屬於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以其成本價計算;
(4)對於首次上市日之後存在持有鎖定期約定(流通受限而不能自由轉讓)的首次公開發行新股以其成本價計算;
(5)權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未上市的權證的估值按照有關機構提供的參考價值估值,沒有參考價值的,以取得時的成本計算;
(6)在銀行間同業市場交易的債券的公允價值按市價計算,無市價的以攤餘成本計算;
(7)場外開放式基金以基金淨值估值,該日無淨值的,以最近一日基金淨值計算。
(8)貨幣市場基金的公允價值以實際持有份額(包括已轉收益)乘以1.000計算。
(9)銀行存款(含證券交易保證金)及回購(包含正、逆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10)其他存在並可以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以公允價值計算,公允價值不能確定的按取得時的成本計算;
(11)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2、費用及負債處理
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的固定信託報酬、保管費、投資顧問管理費按日計提,並計入信託財產的負債。其他費用於實際發生時確認,不按日計提或攤銷。
(三)暫停估值的情形
1、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證券交割清算制度變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託人不能按上述規定估值,則根據相應政策調整。
3、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效用
1、受託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計算信託計劃財產總額、信託計劃財產淨值以及信託單位淨值,保管人對估值結果進行復核,全體委託人(受益人)接受並且認可該估值結果。
2、日常估值結果不作為信託終止時清算與分配信託利益的依據。
附件:信託利益分配與服務費
一、信託利益與分配
宣告:受託人、保管銀行、證券經紀人、投資顧問、律師事務所均未對本信託計劃的業績表現或者任何回報做出任何保證。
(一)信託利益
信託利益分為特定信託利益和普通信託利益。
1、特定信託利益
如果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託報酬及特定信託利益前的累計信託單位淨值高於開放日曆史最高累計信託單位淨值且高於1.0000(第一個開放日直接與1.0000比較),則以高出部份的17%作為特定信託利益。即:
某開放日提取的特定信託利益=(該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託報酬及特定信託利益前的累計信託單位淨值-開放日曆史最高累計信託單位淨值)×17%×該開放日的信託單位總份數
如果根據上一公式計算結果為負或者為零,則該開放日提取的特定信託利益為零。
2、普通信託利益
普通信託利益為信託利益扣除特定信託利益後的差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份數佔同期信託單位總份數的比例享有相應比例的普通信託利益。
(二)信託利益的分配
1、特定信託利益的分配
特定信託利益由信託財產支付。在每個開放日,若受託人有計提的浮動管理費,則在該開放日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保管銀行根據受託人的指令將開放日當期計提的特定信託利益從信託財產中扣除並支付給投資顧問。
2、普通信託利益的分配
信託存續期內,投資顧問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後有權決定是否將部分或全部普通信託利益以分紅的方式分配給普通受益人。受託人應在分紅日的10個工作日前以在受託人網站公告或傳送簡訊的方式告知分紅方案。分紅資金根據權益登記日信託單位淨值(除息後)轉換為信託單位份數,該部分信託單位不設封閉期。
受益人轉換的信託單位份數=受益人享有的分紅資金÷權益登記日的信託單位淨值
通過分紅方式轉換為信託單位的,委託人申購費用為零。
信託單位的計算採用截尾法並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精確到0.01份,由此產生的尾差計入信託計劃財產。
受託人傳真分紅方案給保管銀行,保管銀行復核無誤後,受託人在權益登記日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普通受益人寄送分紅確認書。
信託終止時向普通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每一普通受益人的信託利益等於該人持有的信託單位份數與終止時的信託單位淨值之乘積。上述計算採用截尾法並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尾差歸委託人所有。
二、受託人信託報酬
受託人信託報酬於每個開放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及信託終止時,由保管人根據受託人發出的信託報酬劃付指令支付給受託人。
(1)固定信託報酬
固定信託報酬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為基數每日計提。
每日計提的固定信託報酬=前一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1.0%÷365
(2)浮動信託報酬
如果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託報酬及特定信託利益前的累計信託單位淨值高於開放日曆史最高累計信託單位淨值且高於1.0000(第一個開放日直接與1.0000比較),則以高出部份的3%作為受託人的浮動信託報酬率,計算受託人浮動信託報酬。即每個開放日提取的浮動信託報酬=(該開放日計提當次浮動信託報酬及特定信託利益前的累計信託單位淨值-開放日曆史最高累計信託單位淨值)×3%×該開放日信託單位總份數。
如果根據上一公式計算結果為負或者為零,則該開放日提取的浮動信託報酬為零。
三、保管人保管費
保管人保管費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為基數每日計提,並於每個開放日後的3個工作日內及信託終止清算時支付給保管人。保管費率不高於2.5‰,每日計提的保管費=前一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保管費率÷365。
四、投資顧問管理費
投資顧問管理費於每個開放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及信託終止時,由保管人根據受託人發出的投資顧問管理費劃付指令支付給投資顧問。投資顧問管理費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為基數每日計提,每日計提的投資顧問管理費=前一日信託計劃財產淨值×1.0%÷365。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檔案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專案、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aaa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戶”: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戶。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檔案”: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檔案。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型別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型別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資訊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戶,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3.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b)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檔案;(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c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批准權和否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檔案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接受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約束,同意按照該規則規定,委派代表參與特別委員會;
(6)向本信託計劃項下受託人提供不少於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資金,通過另行設立資金信託的方式,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變現;
(7)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儲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儲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特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對剩餘之全部信託收益享有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享有要求任一個普通受益人或全體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b類信託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信託受益權的權利;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檔案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資訊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實際信託收益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資訊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資訊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閱。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資訊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終止時,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檔案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在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後的剩餘部分,歸全體特定受益人,由受託人按照受益人的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對特定受益人,應採用股權的方式進行分配,在滿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財產分配權後剩餘的_________股權,受託人應當按照特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c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直接分配給各個特定受益人,並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4.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償還債務。
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受益權。
第二十條 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和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對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
(1)信託期間,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優先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託合同的形式,受讓其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優先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方繳納轉讓手續費。
(2)在信託終止前2日,本信託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託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義務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由受託人負責落實。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 2.對普通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受讓: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信託受益權時,普通受益人有義務轉讓上述信託受益權。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轉讓的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第二十一條 優先受讓權第二十二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 稅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六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九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