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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第三人的回覆(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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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第三人的回覆 篇1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複議第三人的回覆(精選3篇)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你機關第三人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文號: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現答覆如下:_________________(針對申請人提出的問題作出答覆,同時說明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

此致

(行政複議機關名稱)

附件:_________________

1、第三人答覆書一式____份

2、證據材料清單及相關證據

3、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人身份證明材料(有委託代理人的)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行政複議第三人的回覆 篇2

執行依據之外的第三人佔有疑似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未取得新的執行依據,能否對該動產進行查封或者強行從第三人處取走 原則上,強制執行應以執行依據上記載的當事人為準,對於執行依據未記載的第三人,其對該動產享有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一、第三人的範圍界定

第三人一般是指執行依據記載的執行當事人之外的民事主體,亦即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外的民事主體,但存在以下兩種例外:

首先,執行依據之外第三人按照法律規定追加、變更為執行當事人。第三人在未依法追加、變更前,對其仍應按第三人對待;執行變更、追加裁定生效後,法院才可按照對被執行人的方法執行。

其次,第三人系輔助佔有人或法人機關。輔助佔有是基於特定的從屬關係,如受僱人、公司員工等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物管理。輔助佔有人並沒有獨立的佔有人地位,法院對輔助佔有人佔有的動產,可以直接執行,輔助佔有人不得以輔助佔有法律關係對抗法院執行。對於抗拒執行的輔助佔有人,法院可以按照第三人妨礙強制執行處理。法定代表人為法人機關,其在職權範圍內的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對於法定代表人為法人佔有的動產,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執行。法人的員工為法人佔有的動產,視為輔助佔有,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如被執行人為某商店,法院可以查封商店內的物品,店員不得阻止法院執行。但法院不可查封店員的個人物品,也不得為執行需要搜查店員隨身攜帶的包或者其個人居所。

二、對第三人佔有動產的查封

被執行人是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債務的擔保,強制執行是執行被執行人財產而非第三人財產。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判斷權屬是根據權利的外觀表徵,並不對有爭議的實體問題進行實質審查。動產是以佔有為其公示方法,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可以查封。如在被執行人廠房內的機器裝置,法院可以查封。但這裡的佔有不同於民法典中的佔有,確切地講,這裡的佔有應為持有,只要被執行人直接持有該動產即可查封,對於被執行人間接佔有的動產,法院也不可根據間接佔有的法律關係,直接查封。也就是說,法院對可查封動產的權屬判斷,是以被執行人直接支配控制為準。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原則上不能查封,除非第三人書面確認該動產為被執行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執行實踐中,有人認為根據購物憑據、租賃合同、證人證言等,推斷動產屬被執行人財產,先行查封,第三人主張該動產為其所有,其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尋求救濟,這最終並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筆者認為:首先,佔有是最好的所有權憑證,讓佔有人自己證明動產的所有權,有悖佔有制度的基本理論;其次,第三人不承認佔有動產為被執行人所有,對佔有動產的權屬有爭議,法院應讓申請執行人代位訴訟,而不是積極的介入私人糾紛。

三、對第三人佔有動產的強制措施

第三人書面確認佔有動產為被執行人所有,但第三人拒絕法院查封,法院能否強行查封呢 筆者認為,第三人佔有的動產在其住宅內或其他辦公場所內的,法院強行侵入第三人處所進行查封並無法律上的授權,故這種情況下應為查封不能。對於第三人書面確認為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能夠特定化的,法院可以向第三人送達查封裁定,不再加貼封條。

對於第三人允許法院查封的動產,按照《查封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應分情況對待。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可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第三人可以繼續佔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可以交第三人保管,也可以強行侵奪佔有。

對於查封后,第三人拒絕交出查封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九條要求,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拍賣、變賣或裁定以物抵債後,需從現佔有人處交付給買受人或申請執行人的,法院可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責令第三人交出所佔有的動產,第三人為公民個人的,拒不交出,可以強制執行;第三人為單位的,拒不協助,法院可否對其強制執行,法律沒有明確,筆者認為可以對其強制執行。

但是,第三人對於佔有動產有足以對抗法院強制執行權利的,如租賃、加工承攬等,第三人拒不交出,法院不可強制執行。當事人對第三人主張的足以對抗強制執行權利有爭議,應由當事人另行對第三人提起訴訟,在爭議未確定前,法院不可強制執行。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能夠查封,但不能交付的,如第三人佔有動產有足以對抗強制執行權利的,法院可以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但要明確告知買受人。買受人取得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裁定後,取得所有權,可以要求第三人返還,第三人拒不返還的,買受人可以提起訴訟。買受人在未取得新的執行依據前,法院不得強制執行。

四、第三人在執行過程中的救濟途徑

第三人對被變更、追加為當事人不服,可以提起執行異議;第三人認為其並非輔助佔有人或法人機關,可以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第三人對佔有動產主張所有權,可向執行裁決機構提出異議,執行裁決機構駁回該異議,第三人可依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裁決機構支援了第三人的異議,申請執行人可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法院未經第三人確認佔有動產為被執行人所有,即對第三人佔有動產進行查封,第三人有兩種救濟途徑:一種為法院未按照法定的查封條件進行查封,第三人可以對查封行為提起執行異議;另一種為第三人對查封動產主張所有權,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人對於佔有動產有足以對抗強制執行權利的,法院強制執行的,第三人可否提起執行異議 如第三人對佔有動產享有租賃權,法院強制執行租賃動產,使第三人的租賃權受到損害。筆者認為,執行行為違法,應理解為違反程式法的規定,第三人應無提起執行異議的權利,對於是否違反實體法,屬實體爭議問題,應由第三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行政複議第三人的回覆 篇3

1、與第三人有否關係

居間人本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與第三人無關;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均會與第三人發生關係。

2、與第三人發生關係的名義

委託合同的委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貿易事務。

3、與第三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的後果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處理事務的後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於委託人;委託合同的受託人以委託人或者自己的名義人代委託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依照委託人的指示決定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內容,處理事務的後果直接歸於委託人。

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分類意義在於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適用民法典中的專門規定,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則較複雜,通常是參照民法典中相近的有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