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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通用2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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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篇1

第一章總則

合同管理(通用29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後,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週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週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於20週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範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字,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字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字。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字,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於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併、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緻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後,應在15日內作出答覆。逾期不答覆,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餘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後,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幹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願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四章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勞動合同鑑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鑑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鑑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鑑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鑑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鑑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範;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鑑證的勞動合同,由鑑證工作人員簽名,並加蓋勞動合同鑑證專用章,註明鑑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應繳納鑑證費,鑑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第六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後,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並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15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後,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範化的勞動合同文字;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鑑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諮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係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並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範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後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合同管理 篇2

企業的人事檔案主要要圍繞檔案的作用來建立。

企業人事檔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證職工身份、資歷,

2、預防發生勞動糾紛,

3、記載職工工作業績,

4、確定職工工資待遇等。

對考證職工身份、資歷需留存身份證、學歷證、職業資格證等影印件。注意法律規定不得扣留原件,企業不留存身份證影印件會受到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對預防發生勞動糾紛需留存失業證影印件或個人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書面申明,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續簽的勞動合同原件,領取單位發放的服裝、證件、辦公用品、重要裝置等的簽收單據,證明職工個人已經知道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證據(如簽字的內部規章制度原件)等。對記載職工工作業績需留存單位的獎懲情況,年度的總結和各部門的鑑定,重大業績和過失的書面情況。對確定職工工資待遇需留存每次調整工資的記載等。勞動關係臺賬是便於企業人事管理和便於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監管的資料彙編,他是人事檔案的組成部分,又與人事檔案不同。

勞動關係臺賬要在完善的人事檔案基礎上製作,並與人事檔案的記載內容相符合。勞動關係臺賬以能夠檢索的表格為主要形式,內容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擬定,主要有:

1、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婚育情況、住址、聯絡電話、擔保人或主要聯絡人等);

2、簽訂勞動合同基本情況(簽訂時間、期限、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特殊約定條款);

3、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參保種類、開始時間、繳費標準、個人帳戶號碼等)

4、工資待遇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最近調資的時間、目前工資標準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況(職工請假、加班天數)

6、領取企業公用物品的情況等。

合同管理 篇3

工程施工合同是業主與承包商確定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在施工過程中,一切施工活動都是為了履行合同,在合同的約束和規範下,有關各方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職責,進行有效處理的合作,以保證工程專案的順利進行。但筆者在近幾年的工作實踐中發現一些承包商往往重合同的簽訂過程,輕簽訂合同後的管理,致使一些應得的權利沒有及時得到實現。

有這樣一個河道清淤的總價承包工程,合同中明確“除設計發生重大變化或業主另有要求外,承所商應承擔±5%的變化風險”,即當工程價款增減超過5%時,承包商是有權獲得自超過部分起算的相應增減款額。施中承包商遇到淤質泥土層較厚,結算工程價款超過合同總價的9%.但承包商自簽訂合同後,就沒有把施工實地情況同合同條件進行過對比分析,直至工程竣工驗收提交施工資料時,才偶然在合同中發現該項規定,由此造成了一場本可避免的合同糾紛。

事實上,加強施工合同的管理既有利於承包商取得更多的經濟效益,又有利於承包商實現合同的目標,提高自身的社會信譽,從而有利於在工程市場中站穩腳跟,增強競爭力。

一、要重視合同檔案的管理

合同檔案是合同管理的依據。因此,承包商必須詳細瞭解和非常熟悉合同檔案。國際上有FIDIC條款,我國的有關部委也制定了相應的標準合同檔案文字,我們水利電力行業制定並頒發了《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在施工合同中要儘可能地使用標準合同條款的合同檔案,其具有明顯的優點,一方面能合理平衡合同有關各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合同當事人遵守明確規定的義務,就會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履約不佳、成本增加、以及由於施工合同各方彼此之間缺乏所需的信任而引發的爭端。

工程承包是一項充滿風險的活動。工程實施過程中,由於自然、社會條件複雜多變,影響因素眾多,承包商將面臨很多投標時難以或不可能完全確定的風險。風險一旦發生,就會導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誤。因此承包商需要認真研究合同檔案,進行有效的風險分析。除了要了解合同檔案中已明確規定所應承擔的風險外,還要了解那些隱含在合同檔案之中的風險。分清有些風險是由於出現不可抗拒的社會困素或自然因素帶來的;有些是由於條款有缺陷引起的;有些是編寫合同者有意設定的。承包商進行風險分析的目的,一是能準確地理解合同,區分風險責任,更好地圍繞合同目標進行工作;二是通過風險分析,對一些可預測的風險事件作好合理的防範措施,儘可能地避免、轉移或減少損失;三是使風險型條款合理化,力爭對責權利不平衡條款、單方面約束性條款作修改或限定,防止單獨承擔風險。

二、要重視合同的變更管理

水利水電建設專案投資大,工期長,質量要求高,建設環境複雜,受意外風險的影響大,變更因素多,因此合同變更可能是最普遍的合同管理工作之一,每一項土建工程,或多或少地不免會出現一些工程變更問題。如設計變更,由於施工現場條件變化而使施工的工作專案超出了合同指標的工程範圍,實際工程量同招標檔案中工程量清單所列工程的增減等。為了使合同能更好地、順利地執行,對合同的變更是完全必要的,但合同的變更,實質是上對合同的修改,是合同雙方新的要約和承諾,對合同實施影響很大。如合同變更有時會引起現場施工的停滯、打亂施工安排、造成返工等損失。為了減少和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和扯皮,承包商應及時收集好相關變更資料,以確定變更引起的工期和價格的調整,維護自身的權利或獲取應得的利益。

三、要重視合同的索賠管理

當前工程市場競爭激烈,承包商為了中標,競爭壓價奪標,中標合同價往往在該工程計劃成本以下。在合同實施中,承包商稍有疏忽,都有可能面臨嚴重虧損的局面。因此,承包商不僅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經營水平科學管理,控制工程開支,嚴謹施工組織設計,合理發揮技術和裝置的優勢,通過自身潛力的挖掘來贏得效益,而且也應通過加強合同的索賠管理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在工程施工承包中,索賠是承包商要求補償損失的正當方式,是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一項根本性措施,通過索賠能使承包商在合同實施中的風險得到合理的再分配,使施工合同中的風險分擔程度更趨於合理化。

因此,就承包商而言,尋找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索賠機會,以索賠工作求得增加收入、節約投資,應作為一種經營上的管理活動。如小浪底工程施工過程中,適逢新的勞動法頒佈,新勞動法中有如此三條:

①每週工作時間由原來的48小時改為40小時;

②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這30小時;

③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由原來工資的100%改為150%,休息日由150%改為200%,法定假日由200%改為300%的工資報酬。據此,承包商提出因加班工資的增加要求索賠額外支付的申請,後經業主、工程師、承包商的反覆協商,業主同意為經過工程師批准的加班支付額外的報酬。

承包商在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同時,還應做好合同資料和相關的工程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這些工作,不僅是工程竣工驗收的需要,而且也是承包商執行合同,處理變更和申請索賠時所需的有力依據。

合同管理 篇4

一、購房合同簽署及管理辦法

為規範公司合同簽署及文件管理,做好部門協同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領用購房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銷售部根據需要可一次性從辦公室領取空白合同(已蓋章)五十份,並登記合同編號。銷售部應指定專人保管空白合同,並對領用者進行登記。因誤填等原因作廢的空白合同須交回辦公室銷燬。如有丟失,應即時通知辦公室,並根據合同編號登報宣告

簽署過程

1、購房合同由銷售部人員(法人代表委託授權)負責簽署,合同正本一式兩份至五份,銷售部應將公司留存的原件全部交辦公室檔案員保管。

2、收取定金:客戶定金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銷售部指定人員收取,並在當日交到財務部;定金在5000元以上的,由財務部收取,出納應以最快速度到達銷售現場,時間不得超過40分鐘。

合同條款的依據(公司方)

1、合同面積以總工室出具的《暫測面積》為標準。以非標準分割單位出售,須經總工室測定,總經理簽字認可。

2、合同金額以總經理簽發的《價格報告書》為標準。以低於標準的價格出售,須經總經理同意。

3、付款方式、::違約責任、設計變更、質量承諾、產權登記、物業管理、保修責任等各項事宜均以總經理簽發的有關檔案為標準。

4、以上標準應交辦公室存檔,財務部備份。

合同更改

因某種原因須更改合同,經雙方協商後(公司方必須經總經理同意),簽定程式同上。作廢合同處理辦法同上。

合同查詢及使用

1、辦公室將合同內容錄入公司區域網供有關人士查詢;

2、辦公室負責合同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保密性;

3、查詢許可權為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銷售部正副經理及該合同簽署人,財務部正副經理、辦公室正副主任及合同保管員;

4、呼叫或檢視原件的許可權為總經理、副總經理、銷售部經理、財務部經理、辦公室主任。其餘人員須經以上人士同意,方能呼叫或檢視。

合同內容審查

財務部根據合同條款為依據,及時(三個工作日內)對每份合同進行審查,如有不符合標準情況,須立即與總經理核實。

報表統計

財務部根據合同彙總銷售報表,並通過郵件方式每週呈總經理,報表主要引數指標為:客戶姓名、簽約日期、成交面積、成交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本月應收款、本季度應收款、本年度應收款等。

二、銷售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1.銷售部的印章由內管員負責保管。印章的使用只限於公務用途。

2.員工使用印章時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說明用途,由內管員稽核後方可蓋章。

3.發現有非法使用印章的員工將被立即開除。

三、顧客資料的管理:

對凡到各售樓處看房的來訪客戶,售樓員都必須詳細、認真地記錄有關資料,由專案經理負責整理和管理,各售樓處的客戶資料共享。

合同管理 篇5

1、《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專人專職負責保管。

2、每套房子的合同一式五份。

3、銷售員在客戶交完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後,領取並填寫《合同登記表》、《合同審批表》,領取合同。

4、銷售員依據合同範本與客戶簽訂正式合同,客戶對合同條款如有異議,必須請示經理,嚴禁擅自更改條款內容。

5、嚴禁在合同中進行文字修改。

6、銷售員與客戶簽訂完合同後,合同附《合同審批表》,及時交還公司進行審批,不得自己保管。

7、合同經房管局登記備案後,一份交客戶,兩份留公司存檔。

8、銷售員若遺失合同,處以20元罰款。

合同管理 篇6

甲方:

乙方:

甲方同意將 安全監控系統安裝工程發包給乙方承包設計及施工,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定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址:

三、承包方式及範圍:

1、 本工程為交鑰匙工程。乙方包設計、包施工、包供應裝置及各種材料和軟體,將裝置安裝除錯好交給甲方使用,並培訓甲方該系統的使用人員。監控裝置及材料的品牌及型號詳見附件。錄影資料要能保持3個月,系統要有紅外攝像功能。

2、 甲方安 場地現狀交給乙方承包施工。

3、 安甲方指定位置佈置安裝裝置,共設13個監控點甲方原有的監控系統保持不變,但乙方替甲方移動其中的一根控制線路。

4、 該系統須與甲方電腦網路聯接,具有遠端電腦檢視被監控場地攝像畫面的功能。(網路畫面延遲,畫面遲鈍,網路或電腦關係,不能推卸責任給乙方)

四、工期

1、 工程從20xx年5月4日起至20xx年5月20日完工,其中佈線20xx年5月5日完成。安裝除錯在接到甲方通知安裝後的2天內完成。

2、 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對各種工序的穿牆作業及協作安排,確保整個工程能按時完工。若因乙方原因影響總體施工進度,每影響一天,乙方安工程總價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五、工程價款

總價為: 元( 元)。以上費用已包含了工程交鑰匙前的請全部費用(包括系統執行所需的各種軟體費用。),若乙方漏算誤算專案,由乙方無償補充做完,做到甲方滿意為止,甲方不在增加費用。

六、付款方式:

系統安裝除錯好並經甲方驗收合格時付95%,餘款5%作為質保金,在一年保修期滿時付清。

七、甲方權利義務

1、 排好施工計劃,協調乙方與各工種及有關方面的關係。

2、 監督乙方施工質量,及時驗收及部署有關工程單。

3、 施工過程甲方有權變更施工計劃及施工方案。

4、 提供水電給乙方使用。水電只接到各樓層的總開關。

八、乙方權利義務

1、 按國家有關施工規範及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工程施工要佈局合理,佈線及安裝規範,便於使用維護。

2、 工程使用的全部裝置及材料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優質環保產品,乙方提供全部產品合格證給甲方。

3、 施工過程服從甲方指揮,自覺接受甲方監督,每道工序完工時要及時通知甲方驗收後才能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則引起返工,由乙方承擔全部損失。

4、 工程無償保修期為一年,裝置及材料無償保修三年,在保修期內,若發現施工及產

九、違約責任

1、 違約方須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並須賠償由此引起另一方及他人的損失。

2、 若乙方未能按時完成全部工程,每逾期一日,按工程總價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其他約定

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2、 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的代表與乙方共同向甲方履行合同的負連帶責任

3、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管理 篇7

總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合同的審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按審批許可權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工程發包制度

為加強工程發包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公司可以對建築面積5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20萬元以內的工程直接發包。

二、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承包單位不得轉包工程業務,可以獨立組織施工的單項工程不得肢解發包。

四、主體工程必須由承包單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項工程如需分包,必須經公司批准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的約定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總包合同為準。

五、建設工程必須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應避免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六、凡屬投資公司員工,其直系親屬不得參與本公司組織的招投標。

合同管理 篇8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

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

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

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合同的審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

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

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

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

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

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民法典》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

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民法典》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

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合同管理 篇9

為保障公司產品銷售業務的正常執行,銷售部門按公司有關產品價格、結算政策、交易方式等規定向經銷商提出要約,促使代理商承諾並簽定《代理合同》,並促進合同的`執行過程符合規範要求。

1)、在與客戶開展銷售業務活動中,每筆業務都必須按規定詳細填寫公司統一印製的《代理合同》,以此作為公司銷售計劃、發貨、回款、折讓的依據。協議單位除簽訂全年購銷協議外,每筆業務同樣要簽訂《購銷合同》。

2)、回款期限折讓以整筆合同執行完畢為準,對分品種回款的客戶應每品種簽訂一個合同,以防止部分結款時無法兌現折讓。

3)、與客戶簽訂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價格政策、資信限額、交貨方式、結算政策執行。

4)、與客戶簽訂合同時,須詳細填寫產品品名、單位價格、交貨時間、購貨方全稱及開戶行、帳號、稅號、交貨地點、結算方式和期限等,內容完整無漏項,字跡工整、清晰。

5)、銷售部門主管嚴把合同審批關,對所籤合同要認真稽核,經確認符合條件後方可批准執行。

6)、根據合同上註明的交貨日期安排發貨,無合同不得發貨。

7)、銷售部門建立合同臺帳,詳細記錄收貨單位、簽訂日期、品名、批號、發貨數量、合同金額、執行情況等,以備查詢。

8)、《購銷合同》應每月整理、裝訂成冊,存檔備案。

合同管理 篇10

1、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簽訂不規範

建設工程耗資巨大、涉及面廣、個性差異大和履約時間長。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緻嚴密,儘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實際工作中,甲、乙雙方由於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經驗,訂立的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現象經常發生。有些建設專案甚至簽訂“陰陽合同”,待工程實施起來,一旦涉及到經濟利益,將容易導致工程糾紛的發生,增加解決問題的難度。

2、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等價有償的原則

自覺執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簽訂合同的工程發包方、承包方,其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主從關係。在實際工作中,工程發包方、承包方往往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工程發包方、承包方的這些違約行為,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管理專業人才缺乏

一些建設專案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合同分類管理、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誰都可以籤合同,合同管理程式不明確,或有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很多建設專案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又缺少必要的法律專業人才支援,在處理過程中難免合同一方或雙方利益受損。

施工企業合同管理風險如上所述

合同管理 篇11

總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本合同約定的建築工程承(分)包給乙方施工,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規,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施工安全,雙方在簽訂建築安裝承(分)包工程合同的同時簽訂本合同,作為建築安裝(分)工程合同安全管理的補充合同。

一、 承包工程專案:

二、 工程專案名稱:

三、 工程地址:

四、 合同內容

1、為了更好的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工程能夠 安全順利的預期完成,真正的把安全滲透到生產全部過程中的每個方位。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分包單位應設立1-2名專職安全員,另外分別 由各班組設定兼職安全員。(由班組擔當)

2、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和工程所在當地政府和上級勞動保護、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條例和規定。

3、甲乙雙方應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包括設立安全生氣的組織和領導,各級專職和兼職的安全管理部門和負責人,應有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特種作業人員的審證考核制度及各級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4、甲乙雙方的有關領導和部門必須認真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製度及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職工的安全思想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督促職工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紀律、制度和法規。

(1)甲乙雙方在施工前要認真考察現場,工程專案應由甲方編制施工組織總設

(2) 乙方貫徹和執行甲方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要求;並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

(3) 施工前,甲方應對乙方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進場教育,

(4)施工期間,乙方指派 同志全面負責本工程專案中乙方承包範圍內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工作;甲乙雙方應分別建立安全、消防等應急預案措

(5)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消防管理的各項規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檢查和指導。甲方有督促、指導乙方搞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消防管理的義務。對於查出的隱患,甲方按“不放過”的原則要求乙方整改。

a.乙方所屬在生產操作過程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各種手套、防護鞋),乙方自理,甲乙雙方都應督促施工現場人員穿戴好防護用品。

b.甲乙雙方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的施工區域、作業環境、設施裝置、工具用具等必須認真檢查,發現隱患,立即停止施工。並由相應的管理單位和實施單位分別落實整改後準施工。一旦開始施工,就表示該施工場所、作業環境、設施裝置、工具用具等已符合安全要求和處於安全狀態。施工單位(隊組)對施工過程中由於上述因素不良而導致的事故,後果負責(在以上施工作業區,乙方發現安全和質量隱患時,乙方有權停止施工,並以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必須在12小時回覆,並落實整改)。

c.對進入現場的機械裝置、腳手架等設施,在搭設、安裝完畢提交使用前,甲方應會同乙方共同按規定驗收,並做好驗收及交付使用的書面手續,嚴禁在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投入使用,否則由此發生的事故一概由擅自使用方負責。

d.甲乙雙方在施工期間所使用的各種裝置以及工具用具等,如雙方發生相互借用或租賃,應由雙方有關人員辦理借用或租賃手續,制定有關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應保證借出的裝置和工具用具完好符合安全要求,借出方必須進行檢驗檢查,並做好書面記錄。借入方一經接收,裝置和工具的保管、維修應由借入方負責,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在使用過程中,由於裝置工具不良或使用方法不當而造成傷亡事故,有借入方負責。

e.甲乙雙方員工,對現場施工的腳手架,電氣配電裝置、各種安全防護措施、安全標誌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改變動。如確實需要拆除更動的,必須經甲方工地施工負責人和甲、乙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員的同意,並採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員,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後果均應該方人員及其單位負責。

f. 特種作業必須執行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省、市、地區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後持證上崗,並按規定定期審證,特種作業人員還須經有關特種作業考核站進行審證教育;中、小型機械的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做到“定機定人”和有關操作;嚴禁不懂電器、機械裝置的人,擅自使用操作電器、機械裝置,造成後果,由個人和所屬單位自行負責。

g.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各類防火防暴制度,易燃易爆場所嚴禁吸菸及動用明火,甲方配備一定的消防器材,乙方必須妥善管理。電焊、氣割作業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加熱的防火措施時,應取得相關主管人員同意,落實防火,防中毒措施。並指派專人管理和採取值班制度。

h.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電氣裝置時,應使用前應進行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如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甲方應積極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使用,違反本規定或不經甲方許可,擅自亂拉電氣線路造成損失和傷害後果均由肇事者單位和肇事個人負責。

i.貫徹按合同約定的承包範圍施工的原則,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員從事合同

j.乙方在施工中,應注意地下管線及空中高壓架空線路的保護。甲方對地下管線的和障礙物應詳細交底,乙方應貫徹交底要求,如遇有情況,應及時向甲方和有關部門聯絡,採取保護措施。

k.乙方在簽訂建築施工合同後,應自覺地向市、地區(縣)勞動局勞動保護監察科(股)等有關部門辦理開工手續。

l.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的原則。甲、乙雙方人員在施工期間造成傷亡(火警)火災、機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責任造成對方人員和第三方傷亡等),雙方應協力進行緊急搶救傷員和保護現場,按國務院有關事故報告規定在事故發生後四小時及時報告各自得主管部門及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部門等有關機構。事故的損失和擅自處理費用,應按責任劃分、大小,協商解決。

m.本協議各項規定適應簽訂工程承(分)包合同(協議)單位雙方。如遇有同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關規不符合者按國家和有關規定執行。

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有效。作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伍份,甲方叄份,乙方貳份。

六、本協議同工程合同同期生效,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由於違反本協議而造成傷亡事故,由違約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管理 篇12

甲方:武建三公司劍橋春天專案部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法》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和工程特點,雙方 經認真協商,簽定本合同,共同信守履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劍橋春天12#、15#樓

2、工程地點:珞喻路

二、承包範圍及承包方式:

1、承包範圍:

1) 本建築範圍內的泥工、鋼筋工、水電工、油漆工、雜工、臨時用水、用電(上下貨及文明施工另計)全部工程包括交工(樁基及樁基土方、井架搭拆、木工、架子工、鐵皮、防水、臨設等不計、包三人工資、室外1.5米以外不計)

2)鋼筋機械、斗車、水電費、稅收不計。

3)增減變更在3000元內不調整,超出、減少部分按定額人工費80%計取。 2、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振動器、小型照明、養護水管等所有小型工具由乙方自備。)採取按建築面積單價包乾的承包方式。

三、工程質量:

1、嚴格按現行建安工程施工規範和質量評定及驗收標準、設計圖要求、施工組織設計以及施工技術交底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甲方同業主的工程質量等級。

2、執行乙方自檢,甲方、監理、業主及上級主管單位質量檢驗的制度。乙方須有專職 質檢員

3、乙方所對施工的工序質量負責,加強工序間的自檢、互檢、交換檢的三檢制度。本 工序出現的質量問題不留給下道工序,工序銜接不發生計時工費用。因本工序出現質量問題 而發生計時工費用時,由工序質量責任方承擔。

四、施工安全:

1、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頒佈實施的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2、隨時接受甲方、監理、業主及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3、安全防護用品乙方自理。

4、由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和各項費用並做好善後。

五、工程期限:

1、依據甲方同業主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的工期條款的要求確定工期。

2、交叉施工要顧全大局,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生產調配、服從統一的工序安排和加 班安排,不能無組織無紀律地濫搶任務,影響工程總進度。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順延,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辦理簽證。

六、文明施工:

1、遵守市政和有關管理部門對施工、交通、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施工噪音的管理規定。

2、保證施工現場整潔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

3、嚴禁帶小孩進入現場,違者清退出場。

4、嚴禁在現場隨意大小便,違者予以20—50元罰款。

5、嚴禁使用童工,否則將承擔一切責任。

6、進入施工現場育齡人員,必須持有計劃生育證明、就業證和有效身份證,進行登 記造冊。

7、及時辦理和合法務工手續,乙方承擔相關務工手續費用。

七、工程款撥付:

1、進場半個月付款20xx0元,做平±0.000付50000元,做平三樓150000元,封頂付20xx00元,裝修每月付20xx00元(按月計),退場付150000元,其餘年底付清。

八、工程價款:128元每平方米

九、機具及材料供應:

1、施工機械、工具:

(1)現場照明、施工電源及費用由甲方提供。

(2)電動工具(如振搗器、小型照明、養護水管及零星工具等)機具由乙方自備,其費用已含在承包價內。

2、施工材料

(1)本工程材料由甲方供應,乙方嚴格按甲方限額領料制度執行。

(2)厲行節約、嚴禁浪費,超出甲方限額領料部分的材料,由責任方承擔超出部 分的材料價款。

(3)屬於乙方施工不當造成材料浪費,由乙方承擔所浪費材料的價款。

十、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組織現場施工安全技術交底,關鍵部位編制作業指導書指導乙方施工作業。

2、下達施工計劃,監督檢查協調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質量、進度情況。

3、及時籤認已完工程量。

4、若乙方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達不到合同要求,甲方可以對內乙方施工隊伍進行調整,必要時有權更換施工隊伍。

乙方責任:

1、服從甲方統一生產指揮和統一生產計劃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2、嚴格按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作業指導書、安全責任制度、質量管理制度認真組織施工。砼試塊製作養護(試塊模具由甲方提供)。

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

4、本工程食、宿甲方提供。

十一、保修:

甲方留保脩金為總價的_10%_,保修期為2個月。

十二、其他:

1、各單項工程的技術、安全、質量交底及作業指導書場均視同合同附件。

2、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3、因乙方在外引起的糾紛由乙方自行承擔。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後,除保修條款外,本合同自行失效。

11、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電 話:

年 月 日 代 表: 電 話: 年 日 月

合同管理 篇13

第一章總則

為規範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權益,規避勞動風險,根據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當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二條勞動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公司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員工個人基本情況:員工真實姓名、性別、戶口型別(非農業或農業)、戶籍地址及郵編、在京詳細地址及郵編、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

三、勞動合同期限: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基層員工,公司採取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三個月;對於管理人員,公司採取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對於同一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崗位晉升、實習期除外;

四、勞動報酬:公司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將按崗位明確員工薪酬,明確放薪日期;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每週至少保證員工休息一天。休息休假依據《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執行;

六、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七、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其附件是勞動合同裡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並對薪酬表示確認。

第五條員工應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戶口本首聯與本聯、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影印件,原件經公司核實後返還員工,影印件留存員工個人檔案。

第六條員工須承諾所填寫與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姓名、戶籍、住址、電話等個人情況變更,須在變更後二日內書面通知行政人事部門,否則,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合同管理 篇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字)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祕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祕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

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鑑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

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專案,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祕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瞭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二篇_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圖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 合同簽署許可權

一、 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 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 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 簽訂時間

一、 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

一)。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 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採用在崗試用和專案試用兩種形式。其中,專案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專案中去,在專案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儘量避免公司的僱傭風險。

三、 在員工被批准轉為正式員工後,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個人宣告)後,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 對於一般員工,原則上籤訂1年期合同;對於技術、市場等高階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於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 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 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 公司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十一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流程圖

綜合管理部量化考核方案模板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三篇_員工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廣東南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甲方)和員工(下簡稱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以適應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根據《勞動法》及省(市)勞動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甲方與乙方用以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責、權、利的協議,也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文字。

第三條 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推行人事、勞動、分配三項制度的全面改革,打破幹部與工人、固定工與臨時工的界限,取消行政級別,變職務管理為崗位管理。甲方用工以定崗定員、職位分析為準則,實行競聘擇優上崗並按勞付酬。

第四條 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統一使用廣東省或廣州市職工勞動合同範本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和程式

第五條 凡符合國家用工條件及甲方聘用條件,經批准錄用到甲方工作的人員(包括原國家幹部身份、軍轉幹部、大中專畢業生,交通系統內部商調流動人員、社會就業人員等),願意為甲方服務,履行本人的崗位承諾書,服從甲方的管理與合理調配,接收甲方給予本人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的,一律按本規定要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六條 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明確的工種或崗位,合同期內由於工作、生產需要而變換工作崗位時,為簡化手續,只要雙方同意,不再另行補籤合同,以書面通知為依據,只要乙方到新崗位工作即視為有效。

第七條 甲方實行崗位結構工資制,並制訂薪酬福利方案等配套制度,以維護乙方合理的勞動報酬。合同期內,乙方工資支付的標準變動,不再另行補籤新的合同,按甲方統一制訂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才能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續簽按如下程式辦理:

(一)經甲方批准錄用的,在到職30日內,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勞動合同書並交本人,經乙方確認合同條款內容無意見後簽名,然後送公司法人代表稽核簽名(蓋章),合同簽訂完畢。

(二)乙方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所在部門根據其工作、思想、學習、身體等方面情況做出綜合評價,人力資源部對其進行考核後提出是否轉正意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按上述第(一)點程式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經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續簽合同。

第三章 勞動合同期限及工齡計算

第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實際需要,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之內),具體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按如下原則由甲方確定:

(一)公司本部聘用的普通員工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二)公司本部聘用的中層管理人員按其職務聘用檔案釋出之日起3年一簽。

(三)關於改制人員,在本公司工作滿十年者,經商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否則按1年一簽原則簽訂。

(四)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的簽訂,公司本部只與子公司總經理及財務部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子公司其他人員則由子公司總經理簽訂。

(五)非上述情況或特殊情況下的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討論確定。

(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今後無論任何情況,任何人員(包括甲方兼併、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的人員),其合同期限一律按上述規定執行。

(七)公司在兼併、重組和收購時,如有關收購協議、合同中有明確對人員的處理條款的,按收購合同協議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員工的工齡按如下辦法確定:

(一)本企業工齡:凡因工作需要,由省直交通(含航運)系統內各單位商調進入本公司的人員,其在省直交通系統的工作年限,視同本企業工作時間連續累計。兼併、重組和收購行為接收省直交通系統的人員,沒有發放補償金的,其在原單位的工作時間視同本企業工齡連續累計。在社會上招聘及辭職後重新招聘到公司的,從到公司之月起計算本企業工齡。

(二)基本工齡: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凡屬自動離職,辭職、辭退、開除、除名及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已領取補償金的,不再計算連續工齡。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四篇_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為確立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重慶市勞動政策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由本公司工會參與討論、制訂,於 年 月 日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平等協商確定。本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全體職工具有效力。

一、 定義

本制度所稱勞動合同(簡稱合同,下同),指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

務有關的所有協議,包括勞動合同書、用工協議、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 二、

三、

工。

(二) 用工協議:退休返聘人員、內退勞保人員、以及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人員籤。

(三) 培訓協議:接受了公司提供的專項培訓、專業技術培訓及業務技能提升培訓的員 工。

(四) 保密協議:科級及以上崗位;技術、財務、成本價格管理及薪資計算管理一般崗位。

(五) 競業限制協議:科級及以上管理崗位;關鍵技術崗位。

四、 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規定

(一)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為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 年的,試用期為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六個月。

(二)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1、中層及以上管理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4~5年,再次的可5-8年。

2、生產技術骨幹、關鍵、重要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3~4年,再次的可 4-6年。

3、普通操作工、一般管理人員崗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在2~3年,再次的可 3-5年。

4、員工已經在我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在20__年一月一日以後已經連續兩次與 我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三)用工協議簽訂期限

1、退休返聘人員簽訂1年期用工協議,協議到期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續簽。

2、內退勞保人員按已簽訂協議執行。

3、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人員協議期限比照勞動合同期限執行。

(四)培訓協議簽訂期限

1、培訓費用<5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2年。

2、5000元≤培訓費用≤20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4年。

3、培訓費用>20000元,培訓協議簽訂期限為6年。

(五)保密協議簽訂期限

勞動合同和用工協議期間及競業限制期間;雖然期滿但按協議規定仍需保密的至該祕密 適用範圍 合同簽訂物件 全日制用工 (一)勞動合同書:具有勞動能力的、在法定工作年齡範圍內、經公司錄用的全日制用

不再需要保密為止。

(六)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期限

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期限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五、 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

1、 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的,繼續有效。

2、 本制度實行後,新籤的勞動合同,以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工作內容和工資關係等區分, 屬於哪個法人實體的員工就與哪個法人簽訂勞動合同(區別在蓋章上)。

3、兼管股份公司和各事業部工作的員工,一律與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4、員工與各事業部或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親自簽訂,不允許他人代簽。

六、 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式

1、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即到人事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人事部門核實新進員工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與原單位勞動關係等情況,與員工簽訂首次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2、員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書面宣告無原單位或已與原單位依法解決勞動合同關係,並附上相應依據。

3、勞動合同期滿前35日,人事部門通知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確定是否繼續聘用,並在一週內將結果書面反饋人事部門,人事部門調查瞭解後籤批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

4、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人事部門出具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通知員工。員工在收到終止合同通知後辦理相關工作移交手續,合同到期時到人事部門辦理相應離司手續;員工在收到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後,及時反饋續簽資訊,並於合同到期日到人事部門完善勞動合同簽訂手續。

七、 勞動合同的保管

1、勞動合同原件由各個勞動合同簽訂主體負責保管。

2、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及社會保險繳納由股份公司人事部以合同實際簽訂主體的名義統一負責辦理。

3、勞動合同的管理遵循職責迴避原則,即合同保管崗位員工的勞動合同由部門主管保管。

4、股份公司人事部對勞動合同的簽定、保管等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 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4、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條件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或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單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包括身體狀況不符合錄用條件、體檢不合格,不能勝任該崗位基本要求,提供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的虛假資訊和資料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

(2)有《**有限公司員工行為規範及獎懲條例》中丙類違紀行為的;

(3)嚴重違反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經濟損失及重大影響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醫療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人事部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其他重大調整實施經濟性裁員時,可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八、 勞動合同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的程式

(一)勞動合同終止和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意見,然後結合員工的意願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辦理續簽或離職手續。

(二)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包括崗位、工作地點、合同期限等的變更,合同變更以合同變更通知書形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字確認生效。

(三)勞動合同解除

1、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人事部門,試用期內須提前3日通知人事部門,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3條規定的,公司僅需書面告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即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第4條規定的,公司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工會,工會作出書面回覆後,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

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的送達【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1)勞動合同終止、解除通知,一般應由勞動者親自簽收;

(2)不能親自簽收的,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郵寄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書上提供的通訊地址。

(3)勞動者既不能親自簽收,又不能採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則採取公告方式,即由勞動者所在部門一名領導和一名普通員工證見證下,在公司張貼欄上實施公告,拍照公告現場、存根張貼檔案、記錄有關情況,並由見證人員在記錄單上簽字、註明日期。

合同管理 篇15

公司法人(以下簡稱甲方)授權 為有限公司 公司負責人(以下簡稱乙方),承包該分公司的經營、工程等所有管理工作。甲乙雙方堅守“創百年企業,造民族品牌” 的共同目標,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授權職責:

乙方負責 分公司的經營、生產、工程、客戶服務及人財物等資源的所有管理工作;對 、 分公司所發生經營、工程專案及各項管理工作的結論,承擔全部責任。

二、承包區域:

乙方在發展業務、開拓市場,搞好分公司各項工作的同時,總公司 、 、 、 等工程專案部和客戶單位的業務經營和工程施工等各項管理工作歸乙方全權管轄負責。

三、承包費用:

1、乙方每年以完成產值總金額 %的現金交付甲方,作為甲方的應交稅款和管理費;乙方所交款項,有甲方全權支配使用。

2、餘留乙方的 %款項由乙方支配使用。其所支配的款項包括分公司在經營、工程及各項管理工作中發生的業務費、材料費、機具等成本費,稅金、管理費、不可預見費及人員工資、獎金等。

3、甲方對乙方所有款項的分配使用等過程和結論,擁有審查、監督、修正等權利。

4、乙方交付甲方的費稅,在乙方日常的款項收入中,由總公司財務部按照本協議規定比例,隨機扣除。

5、乙方在本年度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理(質量評定:以滿足質保期規定期限和質保期內的質量狀況為依據)工作過程中,沒有較大安全、質量事故缺陷發生的,對本協議規定乙方支付給甲方的管理費稅率,甲方各讓利嘉獎一個百分點。對大於伍仟元的安全事故和大於壹萬元或關鍵性裝置及給客戶造成損失並影響甲方信譽的質量事故,均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外,甲方在本協議規定乙方交付管理費稅率 %的基數上,再各懲罰增收零點五個百分點。

6、雙方承包費的結算於當年由總公司財務部負責組織實施完成。

四、承包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 年12月31日止

五、協議條款:

1、甲方為強力支援乙方工作,主動向乙方承諾如下優惠條件:主動承擔辦理乙方管理團隊中主要人員的社會保險;籌集50萬元人民幣無償付給乙方,作為乙方分公司的啟動資金;將本《協議書》“承包區域”內工程專案部現有屬總公司的機動車(牌號: )獎勵給乙方分公司。

2、乙方與甲方具有相關資質、經歷、業績和能力的在崗工程專案負責人和工程管理 人員自願組合,雙向選擇,組成管理隊伍;同時建立不少於三人的管理團隊,負責本公司各項工作目標策劃和過程實施完成等管理工作。

3、乙方所有的資金來往,必須進入甲方指定賬戶,由甲方財務部統一負責管理;分 公司在甲方財務部的所有費用支出和在經營、採購、工程等工作中發生的所有票據手續等報賬憑證,經本《協議書》簽字的乙方同意認可後,由甲方財務部負責辦理付款或入帳。

4、分公司發生的主要或大宗材料、機具等物資的採購供應工作,由乙方根據甲方 ISO9001:20xx體系的《合格供方檔案》檔案和市場資訊,確定《採購指令》;交由甲方供應部和乙方工程專案部組織實施完成。

5、自《協議書》生效起,乙方承包區域範圍內工程專案地實有的材料和小型機具, 甲方沒有跨年度或餘留工程的,材料機具根據現狀作價,費用計入乙方成本;甲方正在施工的工程專案庫存物資,歸甲方所有,工程結束,庫存材料等物質費用轉入乙方成本。

6、分公司在經營工作中發生的《投標檔案》等業務文件,由乙方負責組織編制完成。 也可委託甲方服務完成;但乙方對文件的適宜性、準確性負責。

7、所有需經甲方簽章或以總公司名義出具的合同、協議、公文及商務、技術等檔案 文件,均由主辦人提出、校對,交總公司辦公室稽核通過,最後呈請董事長同意批准後,

方可簽章行文。

8、甲方與乙方共同投入或甲方為乙方投入大量資源,獲得豐厚利潤的單項合同業 務結算,乙方在上交甲方稅款管理費率時,要做出大於百分之二十八的上浮調整。

9、乙方在總公司副總經理職務不變,繼續享受副總級薪酬待遇;在分公司為董事長 指定的唯一授權委託代理人;分公司領導團隊民主表決和個人績效評定、利益分配時,本《協議書》簽字人享受不低於4人(倍、份)的權利。

10、乙方在本《協議書》履行過程中,有嚴重的失職、瀆職、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發 生和嚴重違反總公司利益,違反本《協議書》條款規定,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除乙方承擔相關損失責任外,甲方可隨時宣佈撤銷本《協議書》,同時收回對乙方的所有授權委託。

五、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制定和修正公司的戰略目標及發展方向;負責總公司所有資金的運作管理;適時 對乙方提出指導性建議和修正指令。

2、對乙方提出的合理請求,儘量提供支援和幫助。

3、對乙方或代表分公司籤批稽核認可的借據、票據、工資、獎金等所有費用憑證, 履行檢查、監督,指示財務部接收入賬。

4、組織實施對分公司人員的行為自律和生產、工程、技術、安全、質量、供應、材 料、機具、工資、財務等管理工作的實施及過程,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修正。

乙方責任

1、服從甲方管理,維護甲方信譽,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檢查監督, 積極完成甲方交付的各項臨時中心任務。

2、負責主持分公司人員、物質、財務、經營、供應、工程、技術、安全、質量等的 全面管理工作。培養和造就一個優秀的管理團隊;通過各項工作過程的優質實施,致力於甲方戰略意圖和發展目標的實現。

3、搞好經營、生產、工程等管理的創新工作。積極學習注重“新材料、新技術、新 工藝、新裝備” 的推廣應用工作。

4、負責分公司各種資金投入、花費控制和費用的審查、籤批工作。

5、負責本《協議書》第二條“承包區域”規定的工程專案部經營業務發展、工程項 目開發等的各項管理工作。

6、負責本《協議書》第二條“承包區域”屬地原總公司所有客戶欠工程款的催討要 款工作。

7、負責材料生產廠家、價格、質量標準、採購數量、供貨時間、付款方式等的稽核 確認工作。

8、負責施工隊伍、參建人員的稽核確認工作;乙方保證分公司用人時做到以下標準: 年齡大於六十的不用;有社會前科的不用;有慢性病和傳染病的不用,不夠十八週歲的不用;在華美有前科或經教育不改的不用。

9、負責組織收集分公司發生的所有經營業務資訊,並準確及時的呈報給董事長。

10、負責組織實施分公司《投標檔案》的編制、稽核、批准工作。保證分公司委託 總公司製作《投標檔案》和各類文書文件使用的適宜性和準確性。

11、負責組織、落實分公司具有相應能力和足夠數量的人員,積極按時參加總公司舉行的各種學習、教育、培訓、會議等活動。

12、負責領導、組織、整理、儲存分公司在經營、工程工作中發生的所有合同、協 議及商務、技術、工程資料等檔案文件和移交總公司檔案室的存檔工作。

13、負責教育、監督分公司人員搞好總公司和分公司各種商務、技術、專利資訊的 保密工作。

14、自覺配合甲方,接受甲方對分公司各項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對甲方指出的 任何缺陷,都應及時制定措施,並得到改正完善。

六、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書》條款的解釋權和各分公司之間糾紛、爭議的裁決,歸總公司董事 長;董事長的裁決或答覆,即為執行的最終結論。

八、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20xx年12月31日

合同管理 篇16

摘要:如何實現以專案為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協調管理是目前我國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實施後的緊迫任務,本文就《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實施後,國內現行的施工合同文字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管理當中主要體現在風險分配和計價方式的不同而出現的不適應問題,提出新形勢下施工合同文字的基本編制理念;工程量計價模式下的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於調整思路及效率優先的施工合同爭議處理思路。

關鍵字:工程量清單;和諧管理;施工合同;效率優先;工程價款

1、前言

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當前的一項國策,而構建和諧的工作環境是現代管理所提倡的一項重要原則。對於工程專案來說,由於建築工程的特殊性,專案協調工作尤為重要,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確實是實現專案協調工作的重要方法,如何實現以專案為中心的施工和同的協調管理工作是目前我國在工作量清單計價實行後的重要任務。

2、從20__年7月起,我國開始實施《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以下簡稱《規範》),標誌著我國工程造價管理有望傳統的“量價合一”的計劃模式向‘量價分離’的市場模式的轉變。

作為建設專案體系中重中之重的合同管理,在合同價款的確定及變更、工程結算環節,也相應與之相適應,制定清單計價模式下合同管理的相關措施。

國內目前實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1999-0201)對於目前實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針對性不強,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很多問題,亟需改進;由於FIDIC條款的計價模式與我國現實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都是單價合同,具有一定相似形,非常有借鑑意義,但同時,FIDIC合同條件中有這樣一個基本原則,其中有一個受僱於業主,並作為獨立的一方代表業主公正無偏地管理承包商的工作。[1]儘管FIDIC決定淡化工程師的地位,在新紅皮書中雖然繼續採用‘工程師’來管理合同,但它不再是獨立的一方,而是屬於業主的人員,同時刪除了原來要求工程師‘行為無偏’一款。但我國在工程實施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的慣用作法與FIDIC實施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我國習慣於甲方管理專案、習慣於總價包乾合同,工程建設監理不適應過程全方位進行專案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質和工作水平並未突破以往侷限於質量監理的格局,無法體現高智慧服務這一宗旨。

因此,我國目前在新形勢下對施工合同的改進既要借鑑國外成熟的合同形式,更要立足於本國的實際情況。由於工程量清單計價對於合同管理的影響主要集中在風險分配和計價方式的變化所帶來的影響,因此本文也主要針對於合同管理當中涉及工程價款的確定及變更、工程結算環節內容進行介紹。

3、我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的編制建議

3.1“公正、平等”的基本編制理念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僱主的基本職責是按合同支付工程價款,僱主是否具備相應的資金能力直接關係到承包商的利益。而承包商的基本職責是按合同要求實施工程,承包商相應的履約能力直接關係到僱主的利益。[2]因此,為了專案的順利實施,對於僱主的資金安排、履約擔保以及風險分配等相應條款都應做到公正、平等。

我國目前適用於《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施工合同條件編制應本著“公正、平等”的編制理念。

(1)“公正、平等”是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基本編制理念。施工合同當中,FIDIC的《施工合同條件》(簡稱CONS)是目前國際上較通用的合同條件,此合同條件編制理念為“努力構建僱主和承包商之間公正、平等的權利、義務間的對價關係”,並在多年的實施、修改當中得到很好的效果並逐漸完善,因此,‘公正、平等’的編制理念是使得專案順利實施的前提。

(2)在合同履行過程當中,努力實現“公正、平等”是國家頒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初衷,也是規範建設市場秩序,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3]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市場形成工程造價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單計價有利於發揮企業自主報價的能力,實現由政府定價向市場定價的轉變;有利於規範業主在招標中的行為,有效避免招標單位在招標中盲目壓價的行為,從而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適應市場經濟規律。

3.2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思路工程量清單報價是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時,招標人依據工程施工圖紙,招標檔案要求,以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統一的施工專案劃分規定,為投標人提供實物工程量專案和技術措施專案的數量清單;投標人根據自身的綜合實力,結合工程情況、市場競爭情況、並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因素,自主填報清單開列專案中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在內的綜合單價與合計彙總價,並以所報綜合單價作為竣工結算調整價的招投標方式。這樣的招標人提供數量清單、投標人自主報價的方式區別於國內以往實行的定額報價,因此,總結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的思路如下:

1)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事項進行約定,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內容: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3)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4)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5)約定承擔風險的範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範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6)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7)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10)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2)在我國現階段,根據工程特點,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約定方式:

1)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3)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合同管理 篇17

第1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了規範銷售合同制定、加強銷售合同管理、合理規避合同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銷售合同的簽訂、審批、變更、保管等各項事項的規範和管理。

第2章銷售合同簽訂與審批

第3條簽訂原則

簽訂銷售合同時,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以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4條客戶信用審查

1、銷售專員在與客戶洽談時,必須審查客戶的資格、信用等情況。

2、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公司關於客戶資信等級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與信用等級低下的客戶簽訂合同。

第5條合同形式規範

1、標準銷售合同的格式必須由公司法務部門統一制定。

2、銷售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簽訂,任何口頭形式的承諾本公司都不予承認。

3、一般情況下,銷售合同需採用法務部制定的標準合同文字;特殊情況下,經總經理批准後,由銷售部、相關人員與客戶共同擬定銷售合同。

第6條合同內容規定

公司銷售合同的簽訂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8項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規格、單價、數量。

3、產品質量標準及容差界限。

4、運輸方式、運費承擔方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明確、具體的驗收方法。

5、付款條件、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6、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7、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8、具體談判業務時可選擇的其他與銷售業務相關的條款。

第7條合同審批

1、本公司所有對外銷售合同必須經過合同評審程式方可簽訂。

2、在合同簽訂和修改前評審,銷售部經理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合同評審。

第8條簽訂許可權

1、銷售合同總額在萬人民幣以下的,報銷售經理主管審批,由銷售專員自行簽訂。

2、銷售合同總額在萬至萬人民幣的,報營銷總監銷售部經理審批後,由銷售主管與客戶簽署。

3、銷售合同總額在萬人民幣以上的,報總經理審批後,由營銷總監與客戶簽署。

4、外銷合同,根據其簽訂時匯率換算成人民幣單位後的價格,確定審批和簽訂人員。

第3章銷售合同的履行

第9條合同履行原則

銷售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雙方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10條合同履行監控

各相關部門及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銷售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銷售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4章銷售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11條變更與解除要求

1、客戶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要求時,銷售部經理應從維護本公司利益,的角度出發,採取恰當的處理方式,保證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因客戶原因造成合同變更與解除的,銷售部經理必須要求其賠償本公司損失。

3、因本公司過錯造成客戶要求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應主動承擔責任,以免造成雙方損失擴大。

4、因雙方原因造成客戶要求變更與解除合同時,應與對方積極協商,共同解決。

第12條變更與解除程式

變更、解除合同,應按簽訂合同時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13條合同變更與解除形式

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需包括合同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所有口頭形式的變更本公司不予承認。

第5章銷售合同的糾紛處理

第14條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1、在處理合同糾紛時,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合同糾紛處理以雙方協商解決為主、其他解決方式為次。

3、本公司員工在處理糾紛時,及時上報上級,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15條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

1、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保障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2、因本公司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雙方損失。

3、因合同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3、銷售合同總額在萬人民幣以上的,報總經理審批後,由營銷總監與客戶簽署。

4、外銷合同,根據其簽訂時匯率換算成人民幣單位後的價格,確定審批和簽訂人員。

第6章合同資料保管

第16條空白合同保管

1、空白標準銷售合同由銷售部檔案管理人員統一保管,並設定合同文字領取記錄。

2、銷售人員領用空白標準銷售合同時,需在檔案管理人員處登記,填寫合同編碼並簽名確認。

第17條銷售合同原件管理

1、銷售專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將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2、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並存檔,原件未及時上交的,檔案管理人員應及時向合同簽訂人員索取。如其拒不補交的,應及時上報銷售部經理追收。

第18條建立合同檔案

1、每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

2、每份存檔合同必須資料齊備,應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字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

第19條建立合同管理臺賬

1、銷售部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銷售合同的臺賬。

2、銷售合同臺賬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等。

3、臺賬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第20條保管年限要求

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儲存3年備查。

第21條合同的清冊與銷燬

銷售合同儲存3年以上的,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准後作銷燬處理。

第7章附則

第22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3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合同管理 篇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稽核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聯絡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影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並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稽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 篇1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瞭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管理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許可權,規範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本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授權(《公司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銷售合同是指本公司為了確定與客戶(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銷售供應關係而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章銷售合同格式的使用

第3條本公司銷售合同採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公司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統一執行。

第4條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按照版本號由銷售部和公司法律顧問分別保管,供查閱和使用,已作廢版本應予以註明。

第5條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應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二)產品名稱、質量標準、單價(價格審批)。

三)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六)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七)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八)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6條公司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應儘量採用公司經審批的統一格式;

一)若客戶要求使用客戶公司的範本,合同需先經公司法律顧問及銷售經理稽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後才能執行。

二)若客戶不願意簽訂銷售合同,由客戶經理填寫《免籤銷售合同申請單》,報銷售部經理稽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後免除簽訂銷售合同;銷售訂單應按“銷售訂單評審流程”中“__條款”執行。

第7條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調整,但調整後的銷售合同應報經銷售部經理稽核,並經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第三章銷售合同審批與簽訂

第8條與客戶簽訂不含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申請單》,報銷售經理稽核,經本制度第6條、第9條規定許可權審批後,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

第9條與客戶簽訂含有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評審表》,結合“銷售訂單評審管理流程”和本制度控制要求籤訂。

第10條,銷售合同審批許可權規定:

一)簽訂不含確定金額的銷售合同,即供貨協議,依據以下許可權審批:

(1)上一年度年銷售額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合同,由主管銷售員制訂,銷售經理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稽核,總經理簽署;

(2)上一年度年銷售額100-500萬元(含100萬元)的合同,由主管銷售員制訂,銷售經理稽核,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署;

(3)上一年度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下的及新增客戶合同,由主管銷售員制訂,銷售經理審批簽署;

(4)與關聯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按照《關聯方交易管理規定》執行。

二)簽訂含有具體金額的銷售合同,依據以下許可權審批:

(1)合同金額

第11條銷售合同訂立後,客戶經理將合同正本交銷售助理歸入該客戶的檔案盒,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銷售助理應將銷售合同掃描成電子檔歸入電子檔客戶資料。

第四章銷售合同變更與解除

第12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條款,合同變更由客戶經理填寫《合同變更申請單》,按照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同審批許可權規定報相關許可權人審批。

第13條當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發生時,銷售合同自動解除,銷售部客戶經理與客戶協商是否續簽合同,不續簽合同的應出具《客戶流失報告單》說明緣由和後續管理措施,報銷售經理稽核,上一年度銷售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或合同約定金額超過50萬元的客戶,《客戶流失報告單》銷售經理稽核後應報總經理確認。

第14條未發生合同解除條件需要解除合同的',客戶經理填寫《銷售合同解除申請單》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簽署《銷售合同解除協議》,解除協議審批前均應經過法律顧問稽核;《銷售合同解除協議》中應指明解除的合同,並明確雙方職責。

第15條銷售部客戶經理依據變更後的銷售合同或《銷售合同解除協議》辦理由於變更和解除導致的違約賠償事項,公司法律顧問負責指導及辦理約定無法履行的訴訟事項。

第16條銷售經理按月檢查客戶經理對違約賠償事項的管理情況,並將結果彙總上報給主管銷售副總經理與總經理。

第五章銷售合同存檔與保管

第17條銷售部簽訂的《銷售合同》、《免籤銷售合同申請單》和《銷售合同解除協議》,以及其他關聯的單據(包括《銷售合同變更申請單》、《銷售合同解除申請單》、《客戶流失報告單》),必須齊備並歸類存檔。

第18條客戶經理對其負責的客戶編制《銷售合同登記表》,登記客戶名稱、簽約時間、到期時間、信用賬期等重要資訊;

第19條客戶經理應每月檢查登記表的到期時間,確保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前與客戶簽署新的銷售合同;若客戶不同意簽訂新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按本制度第13條執行。

第20條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

第21條銷售合同及相關檔案屬於公司機密檔案,保管和借閱按公司《檔案管理制度》機密檔案要求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22條本制度若與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規定等上級管理制度有衝突的,依照公司級規章制度要求執行。

第23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編制和修改,經股份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發生效力,由銷售部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 篇21

一、 目的:

為準確理解客戶要求,對每份合同和訂單進行評審,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滿足客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營銷中心所屬各銷售部和銷售管理部所有產品的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三、職責

1、營銷管理部:負責組織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2、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填寫。

3、營銷中心總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稽核和一般合同評審的審批。 4、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評審記錄和合同儲存,並跟進合同評審後的執行。 5、總經理:負責重大合同和特殊合同評審的審批。

6、各相關部門:負責參與合同評審,並對合同中涉及到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責。 四、定義

合同評審是指:接到客戶訂單以後,為了確認能夠保質保量地完成訂單,對生產能力和物料進行確認,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避免因生產過程中出現解決不了的問題而影響產品質量和交貨時間的一項活動。 五、合同評審的相關規定及流程 1、合同評審的分類:

A、口頭訂單或電話通知訂單。B、一般合同:有書面合同、傳真。

C、特殊合同: 指根據客戶的要求,產品需進行更改或需設計、開發的新產品。 D、重大合同:指承包線合同或單次外賣金額在50萬以上的銷售合同。

2、合同評審的時機:在客戶意向達成後或草案簽訂之後,正式合同文字簽訂之前。 3、合同評審的內容:

3.1、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技術及質量要求以及客戶的特殊要求是否已明確。

3.2、數量、交貨日期、價格、交付方式、結算方式、爭端處理應有明確的文字說明並已理解 3.3、對合同附件,如客戶的特殊要求、有關標準、生產條件、技術能力能否滿足合同要求進行評審。 3.4、對客戶提出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應進行評審,並滿足其要求。 3.5、合同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3.6、必須滿足客的戶所有要求,同時對任何與客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要求得到解決。 4、合同評審的方法:

4.1、口頭訂單或電話訂單的評審:

口頭合同或電話訂單由銷售部業務員直接填寫《客戶訂貨電話記錄》,明確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質量及交貨期要求,交各銷售部經理簽字,作為合同評審的依據。 4.2、一般合同的評審:

對於一般國內客戶,由各銷售部經理與生產部經理(或生產廠長)直接進行合同評審,主要評審產

品的`生產能力、檢驗標準、交貨日期等是否能夠滿足客戶要求。在確保能夠滿足顧客要求的前提下,將評審結果記錄在《銷售合同評審表》裡,評審通過後,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確認簽署意見後即可生效。

4.3、特殊合同及重大合同的評審:

4.3.1、國外及國內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評審須由各銷售部經理組織計劃、採購、工程中心、財務等

相關部門負責人以會議的形式進行評審,對顧客的特殊要求在評審過程中進行討論,商定措施,合同評審同意後,由參加會議人員在評審表上簽字,並由銷售部組織人員填寫《銷售合同評審記錄》彙總各部門會審意見後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簽署意見,並報總經理批准實施,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顧客的期望。

4.3.2、如銷售部業務員遇到屬新產品或老產品需改變結構、效能等時,先由工程中心參與和客戶商談

技術協議等,然後按4.3.1條款進行合同評審。

4.4、 合同評審通過後,由各銷售部經理直接將合同的所有要求和引數,以《業務通知單》的形式通知

到銷售管理部合同管理員,由合同管理員通過K3系統,以《銷售訂單》的形式一份下達給生產計劃、採購部、財務部、質檢部等相關部門。 5、合同變更、修改:

5.1、當顧客在合同簽訂後又提出變更或修改的要求,可與顧客簽訂《合同補充的協議》;如變更量大,

可重新簽訂合同。

5.2、合同不管是補充還是重籤,均應重新進行合同評審,評審審批後由營銷管理部及時將變更後的要

求傳遞到有關職能部門。

5.3、如因特殊情況延誤交貨期,由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將情況與顧客溝通、協商,請求諒解,並告之變

更後的發貨時間。 6、合同評審流程圖:

六、相關記錄表格

1、《客戶訂貨電話記錄》——————詳見後附表格 2、《銷售合同評審表》——————詳見後附表格

3、《業務通知單》——————源自《與顧客有關的過程控制程式》後的附表 4、《合同補充的協議》——————詳見後附表格

5、《銷售訂單》——————源自《與顧客有關的過程控制程式》後的附表

廣東新勁剛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審 批/日期: 企管部

客戶訂貨電話記錄

銷售合同評審表

業務通知單

NO.:

接單日期: 年月日 客戶:聯絡人及電話:

合同管理 篇22

1.總則

1.1為規範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工作,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和諧勞動關係,並有效規範和完善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1.2公司和員工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本制度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1.3勞動合同的訂立應遵循如下原則:

1.3.1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

1.3.2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1.3.3權利和義務對等一致的原則;

1.3.4誠實守信的原則;

1.4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員工;

1.5所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員工應當遵守公司範圍內的各項管理制度、規定,自覺履行勞動義務。

2.管理部門

2.1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檔案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相關手續辦理工作。

2.2集團總裁辦法務部是勞動合同及相關附件協議模板的稽核部門,任何有關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模板內容條款的變更必須經過法務部確認。

2.3集團各事業部、各職能中心、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及時向人力資源部報備反饋資訊並予以配合,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辦理。符合《離職管理制度》、《人事異動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人力資源制度的,並應當按照該等制度的規定執行。

2.4集團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各職能中心對於勞動合同的文字,及簽署解除工作可以提出建議,共同完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3.勞動合同的內容

3.1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書》及其附件組成。

3.2勞動合同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附件包括:員工在公司服務期內所簽訂的各類專項協議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

3.3專項協議的種類:

3.3.1薪酬協議;

3.3.2保密協議;

3.3.3培訓協議及服務期協議;

3.3.4競業禁止協議:限於需要進行競業禁止的崗位與工種。

3.3.5雙方認為應簽訂的其他協議。

4.合同期限

4.1試用期:

4.1.1所有首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分職級與工種,試用期均為6個月;

4.1.12對於試用期內評估已達錄用條件及基本考核要求,滿足其工作技能、態度、績效等要求,根據用人部門最高負責人及行政人事總監共同籤批,員工可以在試用期第3個月結束時提前辦理轉正手續;

4.1.3特別人才具有特殊貢獻的員工,經部門最高負責人提議,行政人事總監及總裁審批同意的,可以提前至試用期第2個月結束時予以辦理轉正手續。

4.2合同期:

4.2.1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均為3年;特殊情況下需要簽訂短期限勞動合同的,由用人部門與人力資源中心共同確定;

4.2.2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視員工一直以來的工作績效及其本人意願,可續簽3至5年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5.合同簽訂

5.1新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前任單位離職證明(原件)或退工單(原件),方可訂立勞動合同。

5.2新員工應在報到的第一天提供完成的入職資料,審驗合格後,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安排與員工當面簽訂勞動合同,並在一週內返還員工一份,同時員工簽署回執單。

5.3入職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力資源部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最高部門負責人及員工本人,視情節嚴重與否決定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5.4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已經按有關規定與公司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書》,再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期不得短於服務合同或協議尚未履行的期限。

5.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對出資培訓的員工應按規定計算培訓服務期;若培訓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應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至培訓服務期滿。但主動許可權歸屬公司。

6.合同變更

6.1合同變更是指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修改、補充、廢止的行為。

6.2當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因經營、工作任務發生變化及機構調整等原因,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達另一方,另一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相關內容,並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7個工作日內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為同意變更。

6.3變更合同條款時,雙方簽署《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7.合同續訂

7.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7.2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向其部門負責人以及所屬機構最高負責人傳送勞動合同續訂審批表,若部門同意續訂或終止的,由集團人力資源部向所屬部門hrc(即人力資源顧問)傳送續簽或終止的通知。

7.接到通知後,準備勞動合同的續訂或終止的相關事宜。

7.4同意續訂的,應提前30日與員工面談,並做好書面簽字手續,並於期滿前20日辦理續訂手續。

7.5已簽訂了服務期協議或其它專項協議後勞動合同到期的,公司與員工約定的服務期遲於部門擬續簽的勞動合同終止日的,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日以原簽訂的服務協議的終止日為準。

7.5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部門及相關部門應於終止之日辦理完該員工所有的離職手續。

8.合同解除

8.1勞動合同在執行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8.2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8.2.1對於重要崗位或特殊崗位的員工,合同內約定其辭職通知期為1至6個月,員工應遵守此項約定,並絕對服從和配合公司進行商業機密的脫密工作。

8.2.2提出辭職的員工,應至少提前30天向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部遞交《解除勞動合同單》及個人辭職報告。部門簽署意見後,交hrc及人力資源總監審批,人力資源部安排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並做出回覆。

8.2.3部門經理以下的辭職員工由hrc負責與員工進行面談,並填寫《面談記錄表》;

部門經理以上職級的辭職者,由人力資源部總監及其部門最高負責人面談,並填寫《面談記錄表》。

8..3員工有下列情形的,用人部門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8.3.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8.3.2員工沒有正當理由且不履行勞動合同的;

8.3.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本公司規章制度的;

8.3.4對公司的聲譽、形象造成嚴重損害的;

8.3.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8.3.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的;

8.3.7按照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應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

8.4重要管理崗位及涉及技術、財務、人事等敏感崗位的員工離職,公司會視交接情況,對其進行離任專項審計工作。

8.5勞動合同解除符合公司《離職管理制度》的,按該制度執行。

9.違約賠償

9.1勞動合簽訂以後,公司和員工雙方應嚴格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依法承擔違約及賠償責任。

9.2員工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係,由此給公司損成損失的,視損失程度按雙方約定的數額賠償。

9.3員工因竊取或洩露公司商業祕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勞動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9.4員工不辭而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9.5員工對公司的聲譽、形象造成嚴重危害的,應向公司支付賠償金。

9.6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在服務期內的,應按服務期協議,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等相關的約定,依法支付違約金。

9.7其它賠償、補償按《勞動合同書》中的特殊約定或專項協議書的規定執行。

10.勞動爭議的處理

10.1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各部門須及時妥善處理,無法調和時應向集團人力資源部門報告,不得推諉,禁止歪曲事實。向人力資源中心反饋的資訊,應儘量以書面檔案的形式提交,並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10.2人力資源部及法務部應及時、積極處理群體性、突發性勞動爭議,對失職瀆職的,

嚴格追究有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10.3公司應逐步建立人事爭議應急處理機制,在員工入職、離職、辭退、解除及續簽勞動合同等勞動爭議高發期,需及時反饋爭議事由,引入協商機制。相關人員應對於勞動爭議的發生有一定的預判,對於可能發生爭議的勞動關係,應及時向各相關人員反映事實情況。

11.勞動合同文字管理

11.1人力資源部對勞動合同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的程式、臺賬,應建立的勞動合同管理臺帳有:

11.1.1勞動合同簽訂回執、試用期、合同期、變更、解除、終止臺帳;

11.1.2員工違紀統計臺賬;

11.1.3員工特殊履行期統計臺賬,特殊履行其包括:年假期、醫療期、法定特殊事假期;

11.1.4員工未經公司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特別是本公司內同事展示所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否則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處理。

12.附則

12.1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後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12.2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合同管理 篇23

一、 目的:

為準確理解客戶要求,對每份合同和訂單進行評審,確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滿足客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 適用範圍

適用於營銷中心所屬各銷售部和銷售管理部所有產品的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三、職責

1、營銷管理部:負責組織合同和訂單的評審。

2、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填寫。

3、營銷中心總經理:負責合同評審的稽核和一般合同評審的審批。

4、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評審記錄和合同儲存,並跟進合同評審後的執行。

5、總經理:負責重大合同和特殊合同評審的審批。

6、各相關部門:負責參與合同評審,並對合同中涉及到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責。

四、定義

合同評審是指:接到客戶訂單以後,為了確認能夠保質保量地完成訂單,對生產能力和物料進行確認,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避免因生產過程中出現解決不了的問題而影響產品質量和交貨時間的一項活動。

五、合同評審的相關規定及流程

1、合同評審的分類:

A、口頭訂單或電話通知訂單。

B、一般合同:有書面合同、傳真。

C、特殊合同: 指根據客戶的要求,產品需進行更改或需設計、開發的新產品。

D、重大合同:指承包線合同或單次外賣金額在50萬以上的銷售合同。

2、合同評審的時機:在客戶意向達成後或草案簽訂之後,正式合同文字簽訂之前。

3、合同評審的內容:

3.1、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技術及質量要求以及客戶的特殊要求是否已明確。

3.2、數量、交貨日期、價格、交付方式、結算方式、爭端處理應有明確的文字說明並已理解

3.3、對合同附件,如客戶的特殊要求、有關標準、生產條件、技術能力能否滿足合同要求進行評審。

3.4、對客戶提出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應進行評審,並滿足其要求。

3.5、合同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3.6、必須滿足客的戶所有要求,同時對任何與客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要求得到解決。

4、合同評審的方法:

4.1、口頭訂單或電話訂單的評審:口頭合同或電話訂單由銷售部業務員直接填寫《客戶訂貨電話記錄》,明確產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質量及交貨期要求,交各銷售部經理簽字,作為合同評審的依據。

4.2、一般合同的評審:對於一般國內客戶,由各銷售部經理與生產部經理(或生產廠長)直接進行合同評審,主要評審產品的生產能力、檢驗標準、交貨日期等是否能夠滿足客戶要求。在確保能夠滿足顧客要求的前提下,將評審結果記錄在《銷售合同評審表》裡,評審通過後,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確認簽署意見後即可生效。

4.3、特殊合同及重大合同的評審:

4.3.1、國外及國內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評審須由各銷售部經理組織計劃、採購、工程中心、財務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以會議的形式進行評審,對顧客的特殊要求在評審過程中進行討論,商定措施,合同評審同意後,由參加會議人員在評審表上簽字,並由銷售部組織人員填寫《銷售合同評審記錄》彙總各部門會審意見後交營銷中心總經理簽署意見,並報總經理批准實施,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顧客的期望。

4.3.2、如銷售部業務員遇到屬新產品或老產品需改變結構、效能等時,先由工程中心參與和客戶商談技術協議等,然後按4.3.1條款進行合同評審。

4.4、 合同評審通過後,由各銷售部經理直接將合同的所有要求和引數,以《業務通知單》的`形式通知到銷售管理部合同管理員,由合同管理員通過K3系統,以《銷售訂單》的形式一份下達給生產計劃、採購部、財務部、質檢部等相關部門。

5、合同變更、修改:

5.1、當顧客在合同簽訂後又提出變更或修改的要求,可與顧客簽訂《合同補充的協議》;如變更量大,可重新簽訂合同。

5.2、合同不管是補充還是重籤,均應重新進行合同評審,評審審批後由營銷管理部及時將變更後的要求傳遞到有關職能部門。

5.3、如因特殊情況延誤交貨期,由各銷售部經理負責將情況與顧客溝通、協商,請求諒解,並告之變更後的發貨時間。

6、合同評審流程圖:

六、相關記錄表格

1、《客戶訂貨電話記錄》——————詳見後附表格

2、《銷售合同評審表》——————詳見後附表格

3、《業務通知單》——————源自《與顧客有關的過程控制程式》後的附表

4、《合同補充的協議》——————詳見後附表格

5、《銷售訂單》——————源自《與顧客有關的過程控制程式》後的附表

合同管理 篇24

一、“銷售合同”為公司經營樓宇銷售業務中由有關業務人員與購樓客戶雙方簽訂的買賣,內容包括雙方名稱地址、執照及身份證號碼、物業情況、戶型、樓號、價格條件、付款方式、違約罰則等內容,具有雙方遵照執行的經濟約束力及發生買賣糾紛時的法律依據作用,應予嚴格管理與執行。

二、“銷售合同”的形式各銷售專案中使用的“樓號確認書”、“樓宇認購書”、“樓宇預定書”及可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書”等。其中“確認書”、“認購書”或“預定書”的形式及條款可根據各銷售專案的實際情況由公司銷售部經理負責制定,並報經公司主管總經理審批實施。“商品房買賣合同”應使用政府統一製作的標準版本。

三、各銷售專案中使用的“樓號確認書”、“樓宇認購書”等自雙方簽署,並經銷售部經理核驗無誤加蓋合同章後生效。此類“認購書”應在客戶履行部分(如按期支付首期樓款〔或全部〕並按期付清購樓全款)義務後。由買賣雙方改簽“商品房買賣合同書”並按需要公證手續,“認購書”同時失效。失效的“認購書”應予保存於“購樓客戶檔案”中備考,直至客戶獲得房產證書。經市公證機關公證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書”由公司儲存的文字應予長期妥善儲存。

四、公司銷售業務人員應在其主理的銷售專案確定後,嚴格執行並督促客戶執行有關的.“銷售合同”。

嚴格按照各專案既定的價格條件、付款方式、交樓時間等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不得擅自加以修改;

銷售經理應在核定銷售合同有關條款無誤並確認收到預付定金後方可加蓋合同章;

專案主理銷售人員應負責填寫“樓宇銷售合同執行情況表”如實反映各項收款情況,並將每筆收款向財務部核實、記錄;

各項銷售合同執行中發生客戶拖欠交付樓款情況,有關銷售業務人員有責任進行催款,直至收齊全部樓款;

銷售業務人員應積極配合財務部、合同審算部對銷售合同執行情況的審查。

五、銷售業務人員在簽署和執行銷售合同過程中,如發生下述情況應及時向銷售經理反映,銷售經理如不能即時解決,應報告主管總經理審批處理:

客戶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價格條件或付款方式;

客戶因任何理由而拖欠不交付樓款的;

因任何理由要求改變買主姓名、換樓或中止合同的;

客戶以非標價幣種支付樓款而其兌換率不能確定的;

客房要求改變所購樓宇的建築格局、裝修條件的;

其他導致經濟糾紛的情況。

上述情況的處理結果應記錄於“客戶購樓檔案”中備查。

六、上述第五條情況發生,經審批程式認可,其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客戶因故拖欠樓款,須按應付期至實付期收取所拖欠款的利息:

每期拖欠一個月內的收取月息‰

每期拖欠三個月內的收取月息‰

每期拖欠六個月內的收取月息‰

(上述罰息可參照當時國家銀行公佈的貸款情況處理,即予收回樓盤,沒收定金,該樓盤另行發售,該客戶已支付的部分樓款,應從中扣除拖欠總額的%月息後,餘款退還客戶:如客戶在交付定金後,首期款或全款拖欠超過二個月,則予沒收定金,收回樓盤;

客戶在未辦銷售合同公證手續之前更改買主姓名,收取更名費樓款總價的%;此種更改如屬夫妻、父子等直系親屬關係,在客戶提交有效證明檔案(影印件)及更名報告後,經銷售部經理簽署認可,可免收更名費;

客戶在未辦理銷售合同公證手續之前更換樓號,收取更換樓號費樓款總價的1%;客戶以任何自身理由退樓,按上述第1款中“拒不交付樓款”相同辦法處理,應退樓款需在該樓宇另行售出並收到樓款後才可退還客戶;

客戶在辦理銷售合同公證手續之後,公司不再接受改變買主姓名、更換樓號及退樓事宜。

客戶以非標價幣種支付樓款的貨幣兌換率,參考當日市外匯調劑中心成交價或當地××銀行的匯率計算,其資料由公司財務部提供;

客戶要求修改所購樓宇的格局、裝修條件,經公司設計、工程部書面認可後,應按修改施工報價向客戶收取費用;

客戶購樓時間如晚於原定分期付款期限,在公司認可的情況,業務人員可按其實際購樓時間順延分期期限,但交樓前必須收回全款。

如確因公司方面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市場的變化等客房拖欠、拒交樓款、要求換樓或退樓等情況,其處理辦法由公司即時另行確定。

七、銷售業務人員應在專案竣工交付使用時為正常履約的客戶辦理房產證書。如客戶在此前因任何理由未全部履行銷售合同規定的有關義務,公司銷售業務人員應交樓及停辦房產證書,直到客戶交清購樓全款及按第六條有關規定支付欠款利息後才可為其完成全部購樓程式。

八、客戶在付清購樓全款時,由財務部開具正式發票;樓宇竣工後以公司名義向客戶發出“入夥通知書”,該類發票與通知書應由人員在客戶檔案內記錄。

九、包含上述各類銷售合同及有關檔案的客戶檔案屬保密性質,業務人員不得擅自向無關人員出示或作其他用途;如有公安、司法機關人員因辦案需查閱、影印客戶檔案,應要求提供有關機構的介紹信及出示來訪人員的身份證明檔案並予記錄。

十、本規則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實施,公佈之日起啟用,本部各銷售管理、業務人員應遵照執行,並充分利用電腦方式進行記錄與操作。如有違反,將按公司有關條例處理。

合同管理 篇25

甲方:

乙方:

為加強工程的工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建設工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遵循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工程合同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在平等、自願、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雙方就本工程大壩安全監測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二、施工範圍及內容:

1、施工範圍:本合同施工圖紙所示的大壩及其基礎安全監測儀器裝置採購檢驗、率定、埋設安裝、施工期和移交前觀測、維護及觀測資料整理。

2、工作內容:

①主要包括變形監測、滲流監測、應力應變監測、自動化系統等監測專案,其所需埋設安裝的主要監測設施有豎向位移標點和工作基點、水平位移控制網點、豎直傳高、多點位移計、測斜儀、測縫計、裂縫計、測壓管、滲壓計、量水堰、溫度計、四向應變計組、無應力計及自動化系統等。;

②為完成本工程專案的監測儀器裝置的採購、施工、完工、維護和缺陷修復; ③為完成本工程專案需要提供的技術及勞務;

④為完成本工程專案和新增專案的施工、完工、維護和缺陷修復與有關各方的協調配合等工作應包括在上述工作中。

三、施工工期:

磨壩峽水庫大壩安全監測施工工期:

1、以上工期不得以安全或交通等管理要求而延期,並不得以此為由進行索賠;

2、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後,乙方均應按甲方的指示要求,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並自行承擔因趕工所增加的費用;

3、除不可抗力及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滯後外,還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每

4、乙方拖延工期後,應按甲方的要求無條件增加施工人員及為趕工所需的其它資源投入,以滿足工期要求。若乙方仍然沒有扭轉拖延工期的能力,甲方有權更換施工隊伍以確保工程順利完成,為此增加的所有趕工費用及對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乙方對此不得有任何異議並遵照執行。

四、計價方式:

1、本合同的施工專案按固定單價承包(具體承包專案單價表見附件);

2、本合同施工單價已包含了合格監測儀器裝置購置費、施工期間各專案的所有工序內容,人員裝置進退場費用已包含在施工單價中,甲方不另行支付。

3、本工程的承包單價中均已考慮了由於地質條件、施工環境、施工調配、施工中斷等各種不可預見的干擾因素的影響,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施工和向甲方提出任何方式的工期補償和經濟補償。

五、結算方式:

1、本合同結算方式分為四次,第一次合同簽訂後甲方按計劃支付給乙方預付監測儀器裝置購置款約佔合同購置費的20%,其餘按甲方結算方式進行支付;

2、第二次付款,依據工程施工進度,按月由甲方工程技術辦審定的工程量按其合同的50%進行結算。此次結算與業主結算保持一致。並在結算中扣除第一次預付款。

3、第三次付款,工程完工驗收後,再按合同的20%給予結算支付。

4、第四次,甲方按月在乙方的結算款中扣除10%的工程款作為質量安全保證金。待乙方工程完工經監理、業主驗收合格,缺陷責任期滿後(本合同保修期為半年),待乙方缺陷修復後費用無息退還。

六、材料供應與機械裝置:

1、本合同施工的主、輔材料及監測儀器裝置,均由乙方按合同技術指標要求自行購買。不符合合同技術要求或有損壞乙方負責購買更換,甲方不另行支付費用。

2、乙方用於本工程施工的機械裝置、小型機器具自己提供,乙方需用大型裝置須經甲方辦理裝置使用手續,甲方按其裝置臺班收取費用,在乙方結算報表中扣除,使用完後及時歸還甲方,乙方不得將甲方機械裝置用於工作面以外的其他部位,或調離本工程如有此類事件發生,按裝置原值3倍進行罰款。在使用過程中應按規範進行操作,如違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造成裝置及人員損傷,發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均由

乙方承擔;

3、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能滿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技術和勞務人員,並經甲方生產主管的認可;

4、乙方加強安全技術管理,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杜絕違章作業及事故的發生。

七、技術規範及質量檢查及驗收要求:

1、技術標準和規範

乙方在執行合同期間,對於所有儀器裝置的採購、檢驗(率定)、埋設安裝和觀測及其他施工,都應遵照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以及本卷所規定的技術規範執行。若國家或部頒標準和規範做出修改時,則以修訂後新頒佈的標準和規範為準。承包人應自費取得這些技術標準和規範。本合同必須遵照執行的現行技術規範,主要有:

1)《混凝土壩安全監測技術規範》DL/T5178-20xx;

2)《國家一、二等水準測量規範》GB12897-20xx;

3)《國家三、四等水準測量規範》GB12898-20xx;

4)《大壩安全監測自動化系統裝置基本技術條件》SL268-20xx;

5)《大壩安全監測自動化技術規範》DL/T 5211-20xx;

6)《混凝土壩安全監測資料整編規程》DL/T5209-20xx;

7)《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測量規範》(SL52-93);

8)《工程測量規範》(50026-93);

9)《中、短程光電測距規範》(D/T16818-1997);

10)《國家三角測量規範》(GB/T17942-20xx);

11)《岩土工程用鋼弦式壓力感測器國家標準》GB/T13606-92;

12)《大壩安全監測系統驗收規程》GB/T22385-20xx;

13)《大壩安全監測儀器檢驗測試規程》、SL 530-20xx;

14)《大壩安全監測儀器安裝標準》SL531-20xx;

15) 大壩儀器裝置安裝計劃。

2、監測儀器裝置的提交、驗收

(1).採用的進口監測儀器裝置,其生產廠家必須獲得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所生產的儀器裝置有在不少於3個岩土類工程中使用例項,並且已經滿意運行了五年;採用的國產監測儀器裝置,其生產廠家必須持有有效的由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岩土

(2).本專案所有監測儀器及相應的電纜等主要設施均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按施工圖紙、甲方及監理指示採購效能穩定、質量可靠、精度符合要求的儀器裝置,提交儀器裝置的同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製造廠家名稱、地址;

2).儀器裝置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3).儀器裝置的出廠率定資料;

4).觀測資料的計算方法;

5).儀器使用例項的資料。

(3).儀器裝置驗收

1).乙方應要求生產廠家在安全監測儀器裝置出廠前,檢驗全部的儀器裝置和附件,並提供檢驗合格證和廠家的率定資料。

2).儀器裝置運至現場後,甲方應會同專案監理、業主以及乙方對廠家提供的全部監測儀器裝置及附件進行檢驗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簽字)方可使用。

3).承包人應按設計要求和產品說明書對業主提供的全部監測儀器裝置進行測試、校正或率定;測試報告在埋設安裝前28d報送專案監理審查。

3、質量檢查和驗收

1).乙方應按設計圖紙和檔案以及生產廠家的產品說明書對業主提供的全部儀器裝置進行測試、校正和率定,並將包括儀器裝置的檢驗測試報告提交甲方。經乙方檢驗和率定認為不合格的儀器裝置和材料,承包人負責更換。

2).儀器裝置埋設安裝完畢後,乙方應會同甲方質檢人員及監理立即對儀器裝置的埋設安裝質量進行檢查和驗收,經甲方質檢人員和監理確認其質量合格後,方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合同期滿時,乙方應按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申請對本觀測專案進行完工驗收,並按相關規定向甲方提交完工資料。乙方應負責本工程移交前的照看、維護工作。

八、雙方職責

1、甲方職責

1).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2).及時提供設計圖紙和檔案(包括修改通知),進行技術交底;

3).負責提供主要控制點座標及放線、測量監測等工作;

4).為乙方創造必要的施工條件,無償提供使用生活用水、生活用電、住宿房間。

5).按合同規定向乙方支付工程結算價款;

6).合理安排施工計劃,負責監督、檢查乙方的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安全設施;負責技術、文明施工管理;

7).及時組織工程的單項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根據乙方提供的基礎資料整理竣工資料;

8).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任何人員。

9).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施工範圍內的工程專案,按生產計劃的需要在各施工單位之間進行調劑,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索賠。

2、乙方職責

1).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乙方在合同簽訂之前向甲方提供相關等級資質;

2).為完成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員、裝置、材料及第三者責任投保、暫住證由甲方辦理。乙方將其施工人員身份證掃描件及時提供給甲方綜合部備案,如不及時提供無論發生任何責任事故均有乙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施工中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並對安全問題負全責;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生命財產損失的從保險公司的賠償中由甲方給予補償,剩餘部分由乙方自己承擔。

3).乙方負責本合同範圍內的監測儀器裝置採購、儀器裝置安裝前的保管、檢驗、率定、埋設安裝和維護,施工期和移交前的觀測及觀測資料的整編,觀測儀器裝置和觀測資料的移交,併為甲方委託的後續觀測人員接收觀測工作提供免費培訓和必要的條件等。

4). 乙方的工作人員應由監測專家、專業技術人員和一般操作工人組成。乙方在其駐工地的工作人員中至少應有一位經過甲方批准的監測專傢俱有五年的水電工程監測儀器裝置安裝和觀測的經歷,被推薦的監測專業人員簡歷應在觀測儀器裝置開始埋設安裝前30天報送甲方審查。乙方的專案技術負責人必須由從事過安全監測設施的施工、觀測及資料整理工作,具有豐富經驗,並對本工程的特點、施工程式有充分了解的人員擔任,能對中型水電工程監測儀器裝置的測試、率定、安裝、監測、維護以及觀測資料的整理提供業務指導、技術把關,負責全部儀器的率定、埋設安裝、觀測及資料整理等項工作。

5).在本合同執行期間,承包人應確保按施工圖和專案監理指示進行全部儀器裝置的埋設安裝(包括損壞或失效後及時修復或更換,使其具有正常測讀功能的儀器設

6).服從甲方的統一指揮和協調,必須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類相關會議,認真執行監理和甲方發出的與本協議有關的指示;積極協助甲方作好對業主及監理的檢查工作;

7).嚴格按設計檔案及有關規範施工,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和施工進度,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質量事故,乙方必須自費返工,直至甲方、監理、業主滿意為止;對所聘人員進行法紀、法規、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術培訓,並做好環保工作;乙方不得將工程轉包、分包,若發現違反此規定,甲方將責令其退場,並承擔因此對甲方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乙方負責施工人員的生活、住宿、上下班交通安全等;進出場人員的差旅費、裝置轉移費、飲食;及時支付所聘人員的勞動報酬,杜絕農民工因工資拖欠問題上訪、投訴等事件發生,若有此類事件發生,對甲方造成所有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8).負責在施工中與其它施工工序之間的配合協作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向甲方提出額外支付費用的要求,所有一切費用(包括施工配合費)均已包含在相應單價中;及時彙報有關工程中發現的問題,並上報甲方所需的有關資料;

9).工程未移交前,乙方負責管理和維護並承擔相應費用。移交後,乙方按甲方要求,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並承擔保修期限內的缺陷修復責任和費用。

九、保護環境與職業健康:

乙方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施工場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所引起的汙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確保施工人員和其他人員的身心健康免受損害。

十、施工安全與文明生產

1、嚴格遵守專案部《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乙方在前施工合同的同時應與甲方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

2、嚴格按照業主、監理、甲方和有關管理部門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落實,對本工程或其他工程造成影響,由此而引起需增加的一切工程措施和安全措施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進行安全管理,對施工作業區應設定必要的安全設施,配置作業人員的安全保護用品,並對其使用人員的人身傷亡負責,並承擔一切費用;

4、乙方應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管轄許可權內的人員、材料和裝置的

5、乙方在施工期間應採取合理的措施,負責做好施工區範圍內和居住區的日常治安保護工作,並防止其職工發生任何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6、嚴格遵守各類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裝置所有安全保護裝置、機構的齊備、完好、可靠。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必須要持證上崗。

十一、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災害:

本工程施工過程中,由於出現無法預料的不可抗拒的災害或特大自然災害等,甲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經濟損失賠償,乙方應積極配合。賠償後,雙方根據賠償的實際情況協商補償;不能補償的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二、乙方不予減免的責任:

甲方對乙方的施工方法、措施以及施工資料的審查與批准,或對甲方的確認批准,或對乙方實施的工程專案檢查和檢驗,並不意味著可變更或減輕施工方應承擔的全部義務和責任。

十三、合同解除

當乙方的工程施工進度或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的要求,或不能完成甲方的周生產計劃及月生產計劃,或有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時,甲方有權隨時單方調節施工任務,直至解除承包合同,另行組織人員或委託其他承包單位施工。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補償要求,並按照自行完成投資的10%承擔違約金。

十四、其他

1、乙方必須達到工程要求的資質等級及相關要求;乙方負責此項工程施工的主要負責人必須擁有與工程相關專業的資格證書和施工經驗;

2、在缺陷責任期內,若出現因乙方造成的質量問題,則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責任和發生的修復等費用,並賠償甲方因此造成損失。

3、合同雙方任何一方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以書面函件為準,並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口頭承諾無效。

十五、違約爭議:

雙方應共同遵守協議條款,不得違約。如出現違約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十六、下列檔案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安全監測專案承包單價列表

2、有關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及技術規範;

3、專案部有關管理辦法;

4、經業主和監理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

5、招標技術檔案。

十七、本協議未盡事宜,屆時雙方協商解決。

十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工程保修期滿,雙方的責任或義務均已履行,協議自然失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管理 篇26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設計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乙方承接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專案的設計,為明確雙方的職責,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特簽訂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設計依據

1、甲方的委託書以及設計中標檔案;

2、甲方提交的其他設計前基礎資料。

二、專案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

3、設計內容:_________________

4、設計標準:_________________

三、設計費

1、雙方協商確定,本合同的設計費為________________萬元。

2、如果上述費用為估算設計費,則雙方在初步設計審批後,按批准的初步設計計算設計費。工程建設期間如遇概算調整,則設計費也應做相應調整。

四、設計費支付

1、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甲方須支付_________________元,作為定金。(合同結算時,定金抵作設計費)。

2、乙方提交設計檔案後_____________天內,甲方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

3、乙方完成本設計時,甲方應在確認後付清設計費,不留尾款。

1/4頁

4、雙方委託建設銀行代付代收有關費用。

五、甲方責任

1、甲方按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交基礎資料及檔案,不得延遲,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負責。

2、甲方變更委託設計因提交的資料錯誤,造成乙方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甲方應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費。

3、在未簽訂合同前甲方已同意,乙方為甲方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甲方應支付相應設計費。

4、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設計費。甲方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檔案不審批或本合同專案停緩建,甲方均應支付應付的設計費。

六、乙方責任

1、乙方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進行設計,按期提交設計,並對提交的設計檔案的質量負責。

2、乙方確定該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為_____________年。

3、乙方對設計檔案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

4、由於乙方原因,延誤了設計檔案交付時間,改甲方造成損失的,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專案應收設計費的_____________%。

5、合同生效後,乙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應雙倍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七、保密條款

合同雙方均應保護本工程所涉及資料的安全性,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對方的資料及檔案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進行其他商業使用。如發生以上情況,洩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後果並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管理 篇2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頒佈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於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字;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字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檔案。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字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檔案。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範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字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佈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字。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字須報請集團公司批准後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字。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字,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稽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並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後正式頒佈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階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階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定、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後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託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檔案: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彙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檔案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祕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並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範: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

條款,並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祕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範: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後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塗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範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並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後,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五章勞動合同續簽規範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書面瞭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稽核批准。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範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後,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合同管理 篇28

第一條為規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杭州市勞動合同條例》,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範圍:公司所有職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職工的勞動合同一旦變更,不再適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條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其中職工崗位說明書,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等制約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五條本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資源部和各基層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職責:

一、經總經理授權,負責公司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

二、負責經辦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對外業務;

三、對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基層單位勞動人事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所有人員勞動合同的管理,提出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等意見,並準備好相關資料上報人力資源部。

二、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對本單位職工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並記錄職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

三、落實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責任制。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各級工會指導,幫助職工和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並對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訂立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向職工說明本公司情況,崗位用人要求和崗位職業危害。為訂立勞動合同,職工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諮詢或向公司工會尋求幫助。

第十條公司應當與職工自確定錄用關係後十五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並在簽訂勞動合同後三十日內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的需要,根據本人的情況和意願,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公司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三種。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試用期為三個月,見習期實行半年。

第十三條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一、下列人員簽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

1、非管理崗位一般職工;

2、自願要求籤訂一年期限勞動合同的管理人員;

3、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一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二、下列人員簽訂三年期限勞動合同:

1、非管理崗位技術或操作骨幹;

2、管理崗位一般職工;

3、可與公司簽訂五年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職工本人自願要求籤訂三年勞動合同的;

4、新招聘的大專,中專,技校畢業生;

5、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三、下列人員簽訂五年期限勞動合同:

1、任部門副科長(主任)以上職務或具有高階,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

2、公司出資培訓取得各種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職工;

3、公司出資脫產學習一年(含)以上的職工;

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畢業生;

5、獲公司級以上(含公司)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優秀幹部,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的職工;

6、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簽訂五年勞動合同的職工。

四、下列人員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和公司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轉業軍人經組織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職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含十年),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4、公司根據工作需要認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凡職工不願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則不予錄用。

第十五條凡公司出資培訓,出國進修人員按規定公司與其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於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規定應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條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按平等競爭,擇優錄用原則,繼續實行崗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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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範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招聘計劃範圍內,按照公司招聘程式招聘並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員工。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組織執行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負責公司人員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助公司子公司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三)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解釋工作。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節 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公司在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崗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公司勞動合同按照崗位、職位約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崗位簽訂六年;

(二)部門正副經理、事業部正副總經理簽訂六年;

(三)分公司經理(大區經理)、加工廠(正副)廠長簽訂六年;

(四)公司員工簽訂四年;

(五)科研技術骨幹人員:課題科研專家簽訂十年,中級職稱以上其他科研人員的簽訂六年;

(六)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

(七)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前款(一)至(五)款執行。如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簽訂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式:

(一)對於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二)對於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員工,在其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本人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員工本人意願,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提出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收到意見五日內,對各部門上報的擬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進行稽核,並報公司總經理稽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四)人力資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後,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組織辦理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對於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查驗其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以及其它能夠證明該人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後,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不予聘用。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

(二)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十二條 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式:

(一)合同履行期內,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人力資源部在3日內進行稽核並簽署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檔案後3日內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覆。

(二)合同履行期內,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提出書面變更通知,員工收到通知書後3日內,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覆。如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覆,則視為同意。

(三)變更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或者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續簽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由人力資源部提前四十天將屆滿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提供給相關部門領導,相關部門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