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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約(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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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約 篇1

管理規約

管理規約(精選4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管理、維護、養護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活動能正常持續進行,建設管理有序、服務規範完善、秩序良好、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物業管理區域,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人發生變更時,規約的效力及於物業的繼受人。

第二章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四條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 (相鄰關係)

各業主同意,按照有利於共同生活、和諧相處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銷售合同中約定的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的功能使用物業;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說明書中未列明的,按照規劃部門核准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第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時,除遵守本物業區域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外,並共同承擔電梯執行、維修、更新所產生的費用。

第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按照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及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相關制度,文明飼養寵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車輛行駛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規定和約定:

(一) 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二)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禁止鳴號、試車和練車;

(三)機動車輛按規定的車位(停車區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綠化等場地停放;

(四)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車位使用費;

(五)愛護停車場裝置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堆放雜物、安裝設施或改作他用;

(六)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車輛保管協議;

(七) 。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增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還遵守以下規定:

(一) ;

(二) ;

(三) 。

第十一條 (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為)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裝置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二)擅自佔用或損壞樓梯、扶欄、走廊、大堂、地下室、平臺、天台、外牆、屋面、道路、綠地、停車場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相關場地。

(三)擅自拆除、移裝、佔用或損壞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排水、消防、體育、建築小品等物業共用設施。

(四)在公共場所晾晒衣物(預留的固定晾晒處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六)在本物業區域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七)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隨意懸掛、張貼、塗鴉或刻畫。

(八)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九)高空拋灑物品(對高空懸掛、擱置的物品應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阻撓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五)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他無利害關係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並做好善後工作。

(六)當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七)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承擔。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行為: 。

第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鑑於本物業區域內的情況,業主同意按以下第 項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一)本物業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需要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但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專項維修資金帳面金額不足的,需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按以下第 項方式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1、每月按[物業建築面積 元/平方米][ 元/戶]向業主另行收取費用,用作專項維修資金;

2、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停車位經營收益的 %用作專項維修資金;

3、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經營收益 %用作專項維修資金;

4、 。

(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會同業主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維修專案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預算、列支範圍、工程進展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佈,並經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列支範圍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四條 (共有部分的收益歸屬)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不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利用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用於廣告、會所經營、商業促銷等活動的,所得利益應當單獨列帳,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裝置,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每半年向業主公示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選聘、解聘

(一)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選聘依法採取招投標方式,並由業主大會授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實施招標活動的相關事宜。

(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之前,應當按照本建築區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

(三)業主大會依法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四)業主大會與其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有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在場簽名並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第三章 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六條 業主和使用人在裝飾裝修時,應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簽定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並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和有關規定。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相關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業主應在 時間段內,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超標噪聲的施工。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佔用共有部分。

(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裝置,不擅自拆改。

(四)業主因房屋裝飾裝修或其專有部位中發生滲水等問題影響其他業主安全、正常使用物業的,業主應及時予以修復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相關責任人要及時予以賠償。

(五)商鋪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得隨意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如需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的,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影響物業整體形象,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權益。

(六)為保持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規劃建設原貌和整體美觀。同意按照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七)如需在房屋建築的外牆上安裝遮陽篷、防護欄、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閉陽臺等的,應按照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安排的式樣、規格、顏色進行施工。

(八)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應徵得相關業主同意並符合相關安裝規範,不得違反房屋安全使用規定、破壞樓宇外觀、侵害其他業主利益。

第四章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第十七條 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有償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當將服務專案、服務質量、服務標準進行公佈。

第五章 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十九條 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當告知並要求承租人遵守物業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規約。業主轉讓物業時,本管理規約對物業繼受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物業後,應當將物業出租或者轉讓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築區劃內公佈物業服務費用(物業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nbsp; :

(一)向物業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規約經第 屆業主大會會議於 年 月 日表決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規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儲存3份,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居民委員會各1份。

區(市)縣 (物業名稱)業主大會(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

1、建築區劃及物業構成附圖

2、建築區劃物業共有部分明細

3、基本情況

附件1:建築區劃及物業構成附圖

附件2:建築區劃物業共有部分明細

附件3:基本情況

一、開發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註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聯絡電話:

(五)通訊地址:

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註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資質等級:

(五)聯絡電話:

(六)通訊地址: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

(二)業主委員會聯絡電話: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座落:

管理規約 篇2

一、為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管理有序、安全舒適、環境宜人、文明和諧的新型社群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專案實際,制訂本規約。

二、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將本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物業第一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由第一買受人對本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其效力及於此後的物業買受人。

四、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業基本情況(應與買賣合同內容一致)

五、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

七、物業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八、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二)參與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

(三)監督前期物業服務機構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本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授權物業服務機構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對本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

(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補充、修改本規約的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權利;

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機構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二)按規定交存、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三)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五)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六)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七)參加業主大會並予以表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義務。

十、開發建設單位對於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

十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時,不應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也不應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遵守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十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確需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

十四、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簽定房屋裝修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因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裝置,不擅自拆改。

十六、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與物業服務機構協商確定合理的位置,並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七、遵守本物業區域車輛行駛和停放的規定。

十八、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飼養動物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十九、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

(二)擅自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相關場地、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裝置;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禁止業主的其他行為。

二十、物業保修期滿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因維修養護不及時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一、各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的維修養護。因維修養護需要進入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機構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二、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三、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確實無法通知到的,物業服務機構可在公安部門、社群居委會和其他無利害關係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並做好善後工作。

二十四、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提前公告,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五、利用依法歸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歸相關業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關業主共同約定。

第三部分物業服務費用

二十六、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業主委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二十七、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機構結清各項費用。

二十八、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交存、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資金餘額不足首次歸集數額的30%時,應當按規定續交。

第四部分附則

二十九、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違反本規約約定的,受侵害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十、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是指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裝置。

三十一、本規約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規約由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附件,自物業第一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承諾書見附件),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附件:承諾書

業主:

開發建設單位:

物業服務機構: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理規約 篇3

一、為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管理有序、安全舒適、環境宜人、文明和諧的新型社群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專案實際,制訂本規約。

二、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三、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將本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第一買受人與出賣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由第一買受人對本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其效力及於此後的物業買受人。

四、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業基本情況(應與買賣合同內容一致)

五、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物業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用房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___.

七、物業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八、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

(二)參與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

(三)監督前期物業服務機構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本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授權物業服務機構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對本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

(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補充、修改本規約的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權利;

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機構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二)按規定交存、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三)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四)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五)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六)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七)參加業主大會並予以表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義務。

十、開發建設單位對於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

十一、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時,不應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也不應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遵守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十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確需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

十四、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機構,簽定房屋裝修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因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裝置,不擅自拆改。

十六、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與物業服務機構協商確定合理的位置,並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七、遵守本物業區域車輛行駛和停放的規定。

十八、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飼養動物的,應符合有關規定。

十九、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

(二)擅自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相關場地、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裝置;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禁止業主的其他行為。

二十、物業保修期滿後,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因維修養護不及時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一、各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的維修養護。因維修養護需要進入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機構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二、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三、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確實無法通知到的,物業服務機構可在公安部門、社群居委會和其他無利害關係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並做好善後工作。

二十四、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提前公告,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五、利用依法歸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歸相關業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關業主共同約定。

第三部分 物業服務費用

二十六、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業主委託物業服務機構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二十七、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機構結清各項費用。

二十八、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交存、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資金餘額不足首次歸集數額的30%時,應當按規定續交。

第四部分 附則

二十九、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違反本規約約定的,受侵害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十、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是指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裝置。

三十一、本規約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規約由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機構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附件,自物業第一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承諾書見附件),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附件:承諾書

管理規約 篇4

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管理、維護、養護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活動能正常持續進行,建設管理有序、服務規範完善、秩序良好、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物業管理區域,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由建設單位制定,作為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規約予以書面承諾,表示對本規約內容認可。本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其效力及於以後的物業買受人。

第三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四條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   (相鄰關係)

各業主同意,按照有利於共同生活、和諧相處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銷售合同中約定的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的功能使用物業;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說明書中未列明的,按照規劃部門核准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第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時,除遵守本物業區域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外,並共同承擔電梯執行、維修、更新所產生的費用。

第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按照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及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相關制度,文明飼養寵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車輛行駛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規定和約定:

(一)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二)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禁止鳴號、試車和練車;

(三)機動車輛按規定的車位(停車區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綠化等場地停放;

(四)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車位使用費;

(五)愛護停車場裝置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堆放雜物、安裝設施或改作他用;

(六)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車輛保管協議;

(七)     。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增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還遵守以下規定:

(一)    ;

(二)    ;

(三)    。

第十一條  (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為)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裝置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二)擅自佔用或損壞樓梯、扶欄、走廊、大堂、地下室、平臺、天台、外牆、屋面、道路、綠地、停車場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相關場地。

(三)擅自拆除、移裝、佔用或損壞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排水、消防、體育、建築小品等物業共用設施。

(四)在公共場所晾晒衣物(預留的固定晾晒處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六)在本物業區域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七)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隨意懸掛、張貼、塗鴉或刻畫。

(八)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九)高空拋灑物品(對高空懸掛、擱置的物品應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阻撓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五)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確實無法通知到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公安部門、社群居委會和其他無利害關係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並做好善後sp;   。

第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存、使用、續籌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維修專案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預算、列支範圍、工程進展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佈,並經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列支範圍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四條  (共有部分的收益歸屬)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不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利用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用於廣告、會所經營、商業促銷等活動的,所得利益應當單獨列帳,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裝置,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每半年向業主公示使用情況。

第三章  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五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裝飾裝修時,應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簽定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並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和有關規定。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相關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業主應在 時間段內,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超標噪聲的施工。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佔用共有部分。

(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裝置,不擅自拆改。

(四)業主因房屋裝飾裝修或其專有部位中發生滲水等問題影響其他業主安全、正常使用物業的,業主應及時予以修復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相關責任人要及時予以賠償。

(五)商鋪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得隨意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如需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的,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影響物業整體形象,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權益。

(六)為保持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規劃建設原貌和整體美觀。同意按照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七)如需在房屋建築的外牆上安裝遮陽篷、防護欄、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閉陽臺等的,應按照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安排的式樣、規格、顏色進行施工。

(八)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應徵得相關業主同意並符合相關安裝規範,不得違反房屋安全使用規定、破壞樓宇外觀、侵害其他業主利益。

第四章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第十六條  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收費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並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有償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當將服務專案、服務質量、服務標準進行公佈。

第五章  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十八條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當告知並要求承租人遵守物業管理制度和本臨時管理規約。業主轉讓物業時,本臨時管理規約對物業繼受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物業後,應當將物業出租或者轉讓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九條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築區劃內公佈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收交情況,並註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門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

(一)向物業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附件,自物業第一買受人簽字承諾之日起生效(承諾書見附件),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本規約由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各持一份。

購房人(業主)簽字:開發建設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建築區劃及物業構成附圖

2、建築區劃物業共有部分明細

3、基本情況

4、承諾書

附件1:建築區劃及物業構成附圖

附件2:建築區劃物業共有部分明細

附件3:基本情況

一、開發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註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聯絡電話:

(五)通訊地址:

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註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四)資質等級:

(五)聯絡電話:

(六)通訊地址:

三、物業買受人的基本情況

(五)座落位置:  幢      [座][單元)聯絡電話:

(七)通訊地址:

附件4:承諾書

承  諾  書

本人(單位)已詳細閱讀並理解開發建設單位制定的本《臨時管理規約》,同意遵守本規約內的一切條款,如有違約,願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特簽署本承諾書。

姓  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