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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東執行異議裁定書(精選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2.55W

追加股東執行異議裁定書 篇1

執行異議申請書格式執行異議申請書

追加股東執行異議裁定書(精選3篇)

案外異議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該公司總經理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____

被執行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該公司執行董事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_____

申請執行被執行人_______________一案。貴院於20__年2月9日向異議人送達(20__)鄂_______________執字第00_______________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通知異議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內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被執行人_______________所負到期債務60萬元,並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異議人對上述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提出異議。異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依法撤銷(20__)鄂_______________執字第00_______________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事實和理由異議人在貴院送達(20__)鄂_______________執字第00_______________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後,查明我公司已不欠_______________款,亦沒有被執行人_______________的債權可供執行。故無法直接向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_____履行被執行人_______________所負到期債務萬元。綜上所述,請求撤銷(20__)鄂_______________執字第00_______________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異議人: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追加股東執行異議裁定書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受原則,甲乙同意出資成立 上海某公司,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雙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三章 成立的公司

第二條 合作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同意在 上海市共同出資設立。

第三 設立的上海某公司法定地址為上海市 。

第四條 出資設立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受其保護。

第五條 新設立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

資產承擔有限責任,出資各方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四章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的宗旨是: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五章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八條 合資公司註冊資本金為人民幣 萬元整。

第九條 認繳註冊資本:

甲方對公司的資本認繳的出資額為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1%。甲方的出資形式為貨幣資金。

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認繳的出資額為 :萬元整,佔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的40%。乙方的出資形式為貨幣資金。

丙方對公司的資本認繳的出資額為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9%。甲方的出資形式為貨幣資金。

第十條 出資各方應當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股東有責任與義務對公司的註冊資本進行增資擴股與資本運作。

第十二條 為確保投資專案成功,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專案基地設立於上海。

第十三條 經股東會批准,新設立公司可以通過貸款或海外上市形式從境內外獲得超過註冊資本的額外投資或合資公司額外需要的流動資金。

第十四條 鑑於本專案高科技特性,為鼓勵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雙方同意在合資公司股份中出讓一定的股份給主要的技術人員和經營人員。具體操作方案有股東會研究確定。

第六章 出資各方的責任

第十五條 出資各方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1、按本合同規定,認繳公司註冊本中相應比例的出資;

2、負責公司的註冊登記等事宜及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合資公司適用的各項優惠政策;

3、配合公司的融資活動;

4、負責辦理公司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監事會相關規定見公司章程相關條款。

第十八條 董事會由三人組成,甲、乙、丙三方各派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監事會僅設監事一人由丙方委派。

第十九條 董事會為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向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條 副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的,可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在一定期限內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或由董事長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或電話會議。董事會應有全體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由全體董事成員一致通過生效。會議記錄經到會董事簽名確認後歸檔儲存。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總經理由甲方推薦,董事會聘任。副總經理二名,由乙、丙方推薦,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四條 財務總監由乙方推薦,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五條 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由董事長兼任。

第二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其他嚴重行為時,經董事會作出決議,可以隨時解聘。如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追究其責任。

第九章勞動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司職工的錄用、辭退、工資、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和獎懲等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經董事會批准後由總經理代表公司與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職工個人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後,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工手續。

第二十九條 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的聘請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差旅費標準等,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條 公司的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權益。公司應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二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報經股東會審查。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財務審計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查、稽核,並將結果報告董事長和總經理。出資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會計師對合資公司帳務進行審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及主要股東報送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不得借貸給第三方,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為第三方擔保。

第十一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七條 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利潤分配方案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的三個月內作出。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後,可全部用於分配。

第三十九條 甲、乙雙方及其它股東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和虧損。

第十二章 經營期限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出資任何一方提議,公司股東會一致通過,可以在註冊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申請延長期限。

第十三章 期滿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償後的財產根據合資公司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四章 保險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各項保險均應向設在當地的保險機構投保,投保險種、保期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及公司章程、附件的重大修改、公司轉產、擴大經營範圍、合資、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各方簽署書面協議。

第四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由於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經營,經各方協商同意,可報原審批機構批准,提前終止合作。

第十六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於出資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及其補充協議書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及其補充協議書,造成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單方面終止合同,守約方除有權向違約方索賠外,並有權終止合資合同,如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還應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合資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六條 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書規定按時繳足出資額時,從逾期當日算起,每逾期一日應向守約方繳納出資總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七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國家政策變化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通知對方,並應在事發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證明檔案。按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適用法律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修改、終止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與附件不可分割,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條 凡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資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在處理爭議過程中,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章 合同效力及其他

第五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於20__年 月 日由各方在上海簽署。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追加股東執行異議裁定書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丙三方合作投資專案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期限以及工商登記

每次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本次合夥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三方共同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甲____________(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佔______;

合夥人乙____________(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佔______;

合夥人丙____________(姓名)以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佔______。

2.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

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經營方式,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甲乙丙直接參與日常工作,開三份合理工資。

2.盈餘分配,以個人佔有合夥股份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

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4. 如出現虧損時,也按照佔有合夥股份比例承擔風險。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

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合夥企業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合夥企業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

(2)在股份合夥企業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合夥企業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三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三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乙、丙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乙、丙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

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合夥企業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三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其他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