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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使用者安全供氣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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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使用者安全供氣協議 篇1

用氣方:

居民使用者安全供氣協議(精選3篇)

供氣方:

為保障管道燃氣供應和使用的安全,明確供氣方和用氣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供氣和使用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供氣範圍

1、 用氣地點:興隆縣 路(街、巷)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

2、 用氣裝置:①:

②:

二、聯絡方式

1、雙方聯絡方式

1.1供氣方應提供相應的服務電話,並在改動號碼時及時通知用氣方;

現有客戶服務及搶險特服號:

用氣方應提供其使用的行動電話及固定電話,並在改動號碼時及時通知供氣方。

用氣方現有電話號碼:手 機:

固定電話:

1.2供氣方的營業地址為: ;用氣方的通訊地址為本合同約定供氣地址。

1.3送達方式:供氣方以張貼或直接派送方式將相關通知送至用氣方,用氣方直接收到或看到通知後,應當面簽收或在看到通知後10日內與供氣方聯絡,否則視為送達。

2、供氣方通知公開資訊:供氣方可以根據涉及的使用者,選擇大眾傳媒或在相關小區張貼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視為已盡告知義務。

3、隱私規定:供氣方承諾對客戶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不將客戶開戶資料非法提供給第三方。

三、供氣種類和性質

1、供氣方向用氣方供應的管道燃氣種類為 天然氣

2、用氣方管道燃氣用氣性質為 。

3、天然氣置換:當供氣點具備置換天然氣條件時,供氣方將按照統一安排為用氣方轉換為供應天然氣;用氣方同意供氣方關於屆時置換天然氣(含燃氣種類改變、燃氣具改裝、置換時間等)的安排,並支付相應費用。

4、執行標準:供應的天然氣執行國家“天然氣-GB17820”的標準。

5、供氣壓力:管道天然氣的灶前壓力為20__+500Pa(靜壓)。

四、燃氣的計量、用氣價格、氣費結算

1、燃氣表計量

1.1 計量單位:管道燃氣費用按照燃氣流量計(燃氣表)所記錄的讀數結算,計量單位為立方米。

1.2燃氣流量計:流量計應具有生產廠家合格證且必須經過技術監督部門檢驗。

2、IC卡燃氣計量

2.1IC卡表收費:用氣方使用IC卡表計費,需要在使用前為IC卡充值,充值地點為供氣方營業處,充值時須支付現金。

2.2 IC卡表讀數:IC卡表讀數以電子顯示讀數為計量依據,如果用氣方IC卡表或智慧表的電子顯示讀數與皮膜表表盤讀數不一致時,以皮膜表讀數為準;如果皮膜表損壞,以供氣方檔案記錄為準。

3、結算方式

3.1燃氣收費標準:燃氣費收費標準按照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價格標準執行。

3.2繳費方式:用氣方自行前往供氣方營業處繳納現金。

4、燃氣表檢測、更換

4.1燃氣表檢測:如果用氣方對正常使用期內的燃氣表準確性有異議,可向供氣方申請測試,由供氣方交政府技術監督部門檢測,如證實誤差在法定範圍內的,檢測費用由用氣方支付;如誤差超過法定範圍內,檢測費由供氣方支付,用氣方申請之日前兩個月的燃氣費用按調整後的用氣量收取,在下一次購氣中抵扣或追加。

4.2燃氣表正常更換:自通氣日滿1年後,出現故障無法修理的,由供氣方更換新表,相關人工、裝置和材料費用由用氣方支付。

五、用氣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用氣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天然氣。

2、用氣方及家庭成員應熟悉和掌握天然氣安全使用常識。

3、用氣方有義務報告和制止可能危及天然氣安全使用,破壞燃氣設施的行為,以保證用氣方正常、安全使用天然氣。

4、用氣方有權要求供氣方按照城市燃氣氣質標準連續供應天然氣,但由於不可抗力、突發事故或事先通知的停氣除外。

5、用氣方需增加用氣裝置(如:灶具、熱水器、壁掛鍋爐),變更供氣設施(如:燃氣表、管路)時,必須向供氣方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供氣方實施。

6、用氣方應保護燃氣計量儀表,使其正常工作,若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供氣方檢修,不得人為破壞或採取非正常手段用氣,以確保安全用氣,維護供用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害。

7、用氣方有義務配合供氣方對其進行的入戶安檢、設施維護、維修管理工作。

8、用氣方在房屋出售、交換後,應及時通知供氣方並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

9、用氣方應經常對自己燃氣管道、灶具軟膠管及設施進行自查、檢漏工作,發生問題及時通報供氣方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0、用氣方接受供氣方提供的上述服務有付出相應的對價的義務。相關的管道燃氣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燃氣費,管道工程費,服務費,滯納金,違約金等。

六、供氣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供氣方應向用氣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燃氣,並進行加臭處理。

2、供氣方設立專職搶險維修隊伍,配備搶修維修人員、工具和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趕赴現場,確保事故發生後迅速有效處理。

3、供氣方對用氣方安全用氣有監督、管理權,對違法用氣行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採取停止供氣等強制措施。

4、供氣方有義務向用氣方提供安全用氣常識的宣傳、諮詢服務。

5、供氣方不承擔由於用氣方未及時購氣而造成的停氣責任。

七、燃氣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安全管理

1、管道燃氣維護管理分界點為:燃氣表前控制閥。控制閥之前(含控制閥)由供氣方負責維護,控制閥之後由用氣方負責維護。

2、供氣方責任:供氣方定期對維護範圍內的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在用氣方配合下,每兩年不少於一次進入用氣方戶內進行管道燃氣安全檢查;對用氣方不符合相關燃氣規範的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3、用氣方責任:用氣方應妥善保護戶內燃氣設施,對戶內燃氣設施進行日常性檢查;用氣方擴大燃氣用氣範圍,改變燃氣用途和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應向供氣方申請辦理;配合供氣方提出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用氣方房屋作為出租用時,有告知租戶正確使用管道燃氣的義務。

4、戶內管改裝:對於用氣方戶內管改裝的要求,在符合國家規範的條件下,供氣方應提供相應的服務,並按相應標準收取費用。

5、用氣方自通氣日起滿1年後,要求供氣方對其產權範圍內的設施進行維護、維修和更換時,供氣方可收取一定的人工工時和實際發生的材料配件費。維護、維修所發生的材料費按當年時價進行收取。

6、用氣方的禁止行為:在浴室或密封室內安裝煙道式熱水器;在臥室使用管道燃氣;偷用管道燃氣;自行開啟或關閉在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自行安裝、改裝、拆除燃氣管道、燃氣表和燃氣用具,特別是鋁塑管暗埋等行為。

7、燃氣具使用:用氣方應使用具有國家相關部門認證,符合國家標準,自帶包括(不限於)熄火保護等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用具。燃氣用具應有產品出廠合格證,現階段不得使用非天然氣專用的燃氣具。

管道燃氣器具安裝後,使用者應當向供氣方申請通氣驗收,通氣驗收合格後方可通氣使用。因燃氣器具自身或安裝質量問題導致通氣驗收不合格的,供氣方有權拒絕通氣。

8、燃氣知識宣傳:供氣方應向用氣方提供管道燃氣相關知識資料,介紹相關燃氣安全知識和緊急情況處理方法,在本合同簽訂的同時,用氣方已收到供氣方提供的《使用者手冊》並已知悉相關內容。

9、緊急事故處理:用氣方發現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損壞、燃氣洩漏的,應當立即通知供氣方處理;供氣方應設立24小時緊急搶修電話,隨時處理緊急情況。

10、規範著裝:供氣方上門服務人員應穿著工作服,並出示有效工作證件。

八、管道燃氣客戶

1、臨時客戶:本合同生效時起至正式通氣前,用氣方即成為供氣方的臨時客戶,可享受供氣方提供的供氣前服務,包括開戶,戶內管道安裝、改裝等。

2、正式客戶:臨時客戶所在小區具備通氣條件後,經供氣方工作人員檢驗,確認用氣方戶內管及燃氣設施均符合國家規範要求,方可由供氣方工作人員予以點火通氣。

九、供氣方違約責任

1、停氣檢修:供氣方因施工、檢修等原因停氣,未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氣方,給用氣方造成損失的,供氣方應承擔直接損失責任,緊急情況除外。

2、以下原因造成停氣或事故的,供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政府行為導致的;用氣方使用燃氣用具不合國家規範的;用氣方瓶裝氣、管道燃氣混用的;用氣方擅自改裝、安裝、拆除、接駁、暗埋、騎壓或使用牆體封閉管道燃氣設施的;用氣方拒絕供氣方工作人員上門安檢、服務的;用氣方擅自操作燃氣管道的公共閥門的;用氣方偷用管道燃氣的;用氣方燃氣用具、膠管質量原因或不當使用造成的;

十、用氣方違約責任

1、偷用管道燃氣

1.1用氣方以下行為屬於偷氣行為:未經供氣方工作人員開通、點火,而自行啟用管道燃氣的;損壞燃氣表,導致燃氣表不能正常工作的;不使用燃氣表,直接接駁用氣的。

1.2偷用管道氣的處罰:

燃氣表有正常讀數的,用氣方需支付全部管道燃氣費用,並支付違約金伍佰元整;

燃氣表不能正常讀數或用氣方不使用燃氣表的,用氣方需支付的管道燃氣費用,按照供氣方同類使用者檔案記錄中日用氣量最大的使用者核定用氣方日平均用氣量,從上次購氣之日起計算,並支付違約金壹仟元整;

用氣方有嚴重的偷氣行為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3用氣方有偷氣行為的,供氣方有權隨時中止對用氣方的管道燃氣供應。

2、供氣方或第三方損失:

用氣方燃氣表正常故障但未及時通報供氣方檢修,燃氣表有正常讀數的需支付全部燃氣費用;不能正常讀數的,用氣方需支付的管道燃氣費用,按照供氣方同類使用者檔案記錄中日用氣量最大的使用者核定用氣方日平均用氣量,並從上次購氣之日起計算;

用氣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供氣方或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由用氣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用氣方損失:由於用氣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用氣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由用氣方承擔。

4、滯納金:用氣方逾期不繳納燃氣費的,供氣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應交納燃氣費0.3%的滯納金。

5、中止供氣

5.1欠費:用氣方欠燃氣費、管道工程費、經催繳30天后仍不繳納燃氣費,供氣方有權中止用氣方的管道燃氣供應。

5.2不安全用氣:用氣方具有以下行為,並拒絕供氣方發出的整改意見的,供氣方有權中止用氣方的管道燃氣供應;包括: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接駁、移動燃氣管道及設施的;騎壓、暗埋、使用牆體或包裝物封閉燃氣管道及設施的;違反規範使用燃氣用具的;瓶裝氣、管道氣混用的;其他違反規範行為,可能影響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無正當理由不配合供氣方工作人員入戶進行安全檢查的。

5.3責任承擔:由上述中止供氣而產生的損失由用氣方自行承擔。

5.4恢復供氣:用氣方交納全部拖欠費用,及滯納金、違約金的,可以向供氣方申請重新開通管道燃氣,供氣方應在24小時內恢復用氣方的管道燃氣供應,相關開通的工程費用由用氣方承擔。

十一、合同變更及終止

用氣方如需變更合同主體應提前書面通知供氣方。

用氣方所有權轉移時,應於30天內向供氣方提交書面更改申請及相關檔案,並與新的所有權人一起前往供氣方營業場所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否則,管道燃氣相關費用和責任、義務仍由用氣方承擔。

經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後,由供氣方截斷用氣方戶內燃氣供應。

十二、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供氣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事項:

1、本合同為長期合同。

2、用氣方到供氣方營業廳辦理開戶手續時須持本人身份證。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4、本合同一式兩份,供用氣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以上全部內容用氣方已閱,無異議。

(以下無正文)

用氣方(簽字):

供氣方(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居民使用者安全供氣協議 篇2

為保障管道燃氣使用的安全,經供、用氣雙方協商一致,就燃氣安全使用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供、用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供氣方有義務向用氣方提供安全用氣常識的宣傳、諮詢服務;

2、用氣方應使家庭每一位成員熟悉和掌握天然氣安全使用常識;

3、用氣方有義務配合供氣方對其進行的入戶安全檢查、裝置維護管理等工作;

4、用氣方應經常對自己的燃氣管道及設施進行定期自檢、驗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通知供氣方;

5、用氣方在燃氣使用地點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裝的燃氣洩露報警系統,產權歸用氣方所有。報警器每年必經標定一次,由用氣方提出申請,標定費用由用氣方當承擔。如不按時標定,則不能保證其正常工作,起不到應有的安全保障作用,從而引發的一切事故,其責任均由用氣方自己承擔。

第二條 違約責任

1、用氣方由於違章或違法用氣(包括私接管道、私自拆裝、擅動燃氣表、破壞燃氣設施)等造成的燃氣洩漏起火或爆炸事故,用氣方承擔全部責任;

2、由於用氣方忽視安全用氣,對供氣方的提示或宣傳不予理會,發生各類事故的,供氣方不承擔責任;

3、由於用氣方在房屋裝修、改建過程中,私自拆裝使燃氣設施受到損壞、包裹等原因造成的無法正常通氣或引發的安全事故由用氣方承擔;

第三條 燃氣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安全管理

1、燃氣設施的維護安全管理責任以入戶點為分界點,分界點(含)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戶外)由供氣方負責維護管理;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至燃燒器具(戶內)由用氣方負責安全維護管理。

2、用氣方責任:用氣方應妥善保護戶內燃氣設施:對戶內燃氣設施進行日常性檢查:用氣方擴大燃氣用氣範圍,改變燃氣用途和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應向供氣方申請辦理;配合供氣方對提出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用氣方房屋作為出租用時,有告知租戶正確使用管道燃氣的義務。

3、用氣方的禁止行為:在浴室或密封室內安裝煙道式熱水器;在臥室使用管道燃氣;偷用管道燃氣;自行開啟或關閉在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自行安裝、改裝、拆除燃氣管道、燃氣表和燃氣用具。

4、供氣方應向用氣方提供管道燃氣相關知識資料,介紹相關燃氣安全知識

和緊急情況處理方法,在本合同簽訂的同時,用氣方已收到供氣方提供的《天燃氣使用者是使用手冊》、《天然氣安全宣傳單》並已知悉相關內容。

5、用氣方發現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損壞並且產生燃氣洩漏的,應當立即通知供氣方處理;供氣方應設立24小時緊急搶修電話,隨時處理緊急情況。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供氣單位(章):忻州長峰燃氣有限公司 用氣戶(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使用者安全供氣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相關安全政策、規定和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圓滿第二次土地調查任務,明確甲、乙雙方在安全教育、安全防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職責,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和安全經濟責任,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簽定本協議書。

一、 安全目標

1.杜絕死亡、重傷事故;

2.專案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通過各項安全檢查;

3.事故隱患整改率達100%,杜絕重大隱患;

4.杜絕火災、爆炸事故;

5.杜絕對等以上責任交通事故;

6.保證現場文明施工;

二、甲方的義務、權利

1、甲方義務

(1)乙方進場前,甲方要向乙方申明安全生產過程中的主要技術路線及危險源(點)的控制情況,協助乙方進行現場踏勘、巡視。

(2)開工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學習正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監控預警方案》、《安全手冊》、《道路交通安全法》、《專案安全公約》及相關安全法規。

(3)甲方不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安全生產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不安全隱患。

(4)協助乙方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生產學習材料。

(5)發生安全事故時,協助乙方報警,協助救護,協助進行事故調查。

2、甲方權力

(1)甲方有權檢查乙方的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安全問題、安全違章因素時,有權提出改進、改正意見。出現嚴重違規行為,經教育不改時,甲方有權終止相關協議,勸其退出作業區。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參加甲方的安全活動或安全會議。

(3)甲方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乙方人員有權進行現場處罰。

三、乙方的義務、權力

1、乙方義務

(1)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安全政策、規定和制度。

(2)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技術交底,瞭解操作規程,熟知安全要求,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定,安全生產、安全施工。

(3)積極參加甲方組織召開的安全例會及各項安全活動,支援甲方組織的安全檢查,認真整改甲方提出的安全隱患及所存在的問題。

(4)乙方進入工地的人員、裝置,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條件,配齊所需的各類安全防護用品,特別是反光衣、號帽、安全警示牌。對鋁合金跟蹤杆或標尺進行絕緣處理。

(5)及時對測區進行踏勘、巡視,明確危險源(點),提前制定預防措施。

(6)發現不安全因素時,除積極主動消除不安全隱患外,應及時報告給甲方。發生安全事故時,在積極救治、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7)發現不按規定作業或發現違章、違規現象時,應及時制止,消除隱患。

2、乙方權力

(1)對甲方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有異議時,有權力以書面形式通報甲方。

(2)認為測區存在著嚴重不安全隱患,且無法防護時,乙方可以要求重新安排新測區。

(3)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安全”與“生產”相矛盾時,以“安全”作為第一原則,可以停止生產,並報甲方協助解決。

(4)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甲方的違章指揮,乙方有權拒絕接受,並及時向甲方的上級領導反映。

四、安全責任及安全經濟責任

1.由乙方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的傷、殘、亡事故,一切經濟責任由乙方負責。

2.由甲方責任造成乙方施工人員傷、殘、亡的,由甲方按國家現行規定給予乙方一次性經濟補償。

3.由甲、乙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雙方協商解決;發生異議時按國家規定,由上級主管部門裁定後處理。

五、處罰制度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給予100-500元的罰款,或者令其停工檢查;情節特別惡劣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1.嚴重違章,直接危及人員生命安全的,而又不認真接受整改意見的;

2.同類違章行為多次發生的;

3.無視安全生產,不按安全施工要求及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的;

4.違反勞動紀律、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

六、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2、本安全生產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甲方主管部門一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即可生效。

3、本協議書自簽字之日起至本專案結束時止。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