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合同 > 合同樣本

管道燃氣供氣協議(精選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6.89K

管道燃氣供氣協議 篇1

用氣方(甲方):

管道燃氣供氣協議(精選3篇)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供氣方(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為了改善城市能源結構,明確供、用氣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確定正常的供用氣程式,安全、合理地使用管輸燃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供、用氣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管道燃氣供氣協議》(以下稱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氣地點、供氣壓力及通氣時間

1、供氣地點:

2、供氣壓力:

3、通氣時間:在甲方交納全部燃氣使用者接駁費並具備通氣條件後,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應該在_______天內進行置換通氣。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第二條 氣價及氣費付款方式

燃氣價格根據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批准實施的價格執行,按_ __元/m?收取。如果因國家政策和市場情況出現較大變動需調整價格,乙方經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批准後,可實施調整後的新價格。甲方使用雙顯示IC卡燃氣表,電控部分出現故障或者IC卡讀數與字輪計數不一致時,以字輪計數為結算依據。

付款方式:甲方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向乙方繳納氣費:

1、甲方持磁卡到乙方營業廳或其他授權售氣地點購買燃氣;

2、甲方按乙方上門抄表收費日期向乙方直接繳納氣費;

3、甲方通過銀行代收費向乙方交費。

第三條 增容與變更用氣

1、如果甲方需要增加用氣裝置,須提前通知乙方,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乙方負責安排安裝。

2、如果甲方需要變更燃氣用途、戶名、燃氣具的規格型號及數量、增加用氣量、移動表位或管線,均應事先通知乙方,由乙方負責安裝,甲方不得擅自實施。如甲方擅自改動並由此發生的事故及責任均由甲方負責。

3、戶內燃氣設施轉讓或過戶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並重新簽訂《燃氣供氣協議》。

4、甲方如暫停或停止用氣,應及時通知乙方。

第四條 產權界定及相關約定

乙方擁有其所配套的戶內表前閥以前(含表前閥,逆燃氣流向)的燃氣管道和燃氣設施的產權並承擔相應的維護和維修費用。

第五條 維修與服務

1、自置換通氣之日起,乙方對甲方戶內的計量表、管、閥等燃氣設施免費保修一年;甲方從其他經銷商處購置的燃氣設施和超保修期發生的其他維修業務,費用由甲方負擔。因甲方私自移裝、改裝或人為造成設施損壞或其他損失的,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2、供氣後,乙方將按照燃氣行業的管理方式進行安全管理並提供服務,若甲方燃氣設施出現故障,乙方在接到通知後及時派維修人員到現場排除故障。

3、乙方對燃氣設施正常檢修,如可能影響甲方使用燃氣,應提前通知甲方(但出現緊急情況除外),甲方應給予協助和提供方便。

4、燃氣計量表應按國家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規定進行強制檢定和更換。在一年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更換或維修;超過保修期後,若任一方對燃氣計量表的計量提出疑義,由雙方委託有關機構檢測,若檢測結果超出規定誤差範圍,則檢測費由乙方支付;若檢測結果在規定誤差範圍內,則檢測費由提出疑義方支付。燃氣計量表故障期間的氣費按同類型使用者的平均用氣量計算。

第六條 安全供用氣

1、乙方應對甲方人員進行安全使用宣傳教育,並提供諮詢服務。

2、甲方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3、為了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規定甲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⑴使用各種裝置或方法盜用燃氣;

⑵擅自安裝、拆除、改裝、遷移管道燃氣設施;

⑶擅自改變燃氣用途;

⑷在設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內放置爐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⑸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電器裝置的接地導體;

⑹使用明火檢查洩露;

⑺將裝有燃氣表、燃氣管道的房間作為臥室或臨時搭鋪睡人;

⑻施工、裝修時將燃氣管道、燃氣設施包裹在內;

⑼在管道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堆放危害管道燃氣設施安全的重物,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或放置易燃易爆品和進行焊接、烘烤、爆破作業及其他損害管道燃氣設施的行為;

⑽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或拆除管道燃氣設施統一標誌;

⑾其他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不可抗拒除外)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私自改變用氣性質、範圍或轉供燃氣,乙方有權中斷供氣,並一次性支付以下違約金:違約金=當年用氣量綜合×當期供氣價格×150%;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足額繳納氣費,除補足應繳氣費外,還應向乙方支付繳氣費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按期、足額交納氣費,經乙方按合同期限催告仍不交納氣費和違約金的,乙方有權中斷供氣,待氣費結清後,方可恢復通氣,但相關通氣人工工時費和車輛費用,由甲方承擔;

4、甲方在使用燃氣過程中,擅自更換、變動計量器具或損壞鉛封視為偷氣,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並按前十二個月用氣量的3倍支付賠償金,同時乙方保留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賠償金=十二個月用氣量×3×當期供氣價格;

5、對於違反本合同第六條有關規定的,乙方有權下達隱患整改通知,要求甲方無條件整改並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於不聽勸阻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乙方有權中斷供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除乙方追繳相應損失外,將根據情節輕重保留追究甲方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不可抗拒除外)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約定期限置換通氣,應向甲方支付已收取款項每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2、由於乙方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氣、質量事故,在24小時內不能及時修復,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依法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

3、乙方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甲方,致使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

4、由於不可抗拒(自然災害、戰爭、突發事故)或政府的行為造成停氣,使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甲乙雙方如需修改本協議條款,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本協定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管道燃氣供氣協議 篇2

(工商戶)

用氣

方(甲方):

地址:

電話:

供氣方(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為改善城市能源結構,明確供、用氣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確定正常的供用氣程式,安全、合理地使用管輸燃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法律法規規定,經供、用氣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下稱“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氣地點、壓力及通氣時間

1. 供氣地點:

2. 供氣壓力:在計劃用氣條件下,供氣壓力為( 20__— 2800)pa。

3.供氣質量:乙方所提供天然氣應符合GB17820-20__《天然氣》中所規定的Ⅱ類天然氣。

4.通氣時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甲方通知乙方,在簽訂本供氣協議後 30天內進行置換通氣。

第二條 用氣計劃

1.年度計劃:甲方在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將下一年度用氣計劃提交給乙方,作為銜接下一年度雙方用氣計劃的依據。

2.季度計劃:甲方在每個季度的開始前,提前至少 10 日向乙方提交該季度每個月的用氣計劃。

3.月度計劃:甲方在每月 25 日前向乙方提交下一月度的日用氣計劃,乙方在合理的時間內儘快將核准過的用氣計劃反饋給甲方,雙方以核准後的計劃進行天然氣氣量供用。

4.周計劃:甲方在每週 5 前向乙方提交下一週日用氣計劃。

5.甲方如在用氣計劃外新增用氣量,須提前提交用氣申請,在取得乙方的同意後,方可安排新增用氣計劃,否則不予以供應超出計劃外氣量。

第三條 計量管理

1.計量氣量:按照標準立方米結算(20℃,101kpa為標準狀況,該條件下氣體體積為標準立方米)。

2.計量表具:以標準狀況下執行為準。

3.表具型別:?皮膜表( ? IC卡 )數量:

?羅茨表( ? IC卡 )數量:

?渦輪表( ? IC卡 )數量:

4.若燃氣計量表發生故障,按以下方式計算用氣量:

4.1在用氣裝置不變的情況下,依據上一年度同期日平均用氣量和發生故障前六個月日均用氣量的平均乘以計量不準的天數;

4.2用氣裝置改變的情況下,依據發生故障前六個月日平均用氣量乘以計量不準的天數。

5.如遇檢定燃氣計量表且無備用表的情況,按照本條第4款執行。

第四條 價格及結算方式

1. 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批准實施的燃氣價格為 元/NM3,在執行合同期間,若當地政府或上游供氣企業對燃氣價格進行調整,則自批准檔案生效之日起,按照新價格執行。

2.結算方式:甲方選擇下列第 種結算方式結算:

2.1使用智慧IC卡表的使用者,甲方持卡到乙方營業廳或其他授權售氣點購買天然氣,由於甲方購氣不及時導致無法正常用氣,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2乙方按月根據甲方的實際用氣量收取天然氣氣費。乙方每月 25 日到甲方進行抄表,甲方根據用氣量於每月 5 日前將氣費支付給乙方。

2.3甲方根據開口氣量測算出每月用氣量,並於每月月初(每月 日前)預交當月氣費,並於下月預交氣費時先結清上月氣費。

3.乙方按月根據甲方的實際用氣量收取天然氣氣費。乙方每月定期到甲方進行抄表,甲乙雙方確認當月用氣量及氣費,並按照《委託銀行收款協議書》或《委託代扣天然氣氣費協議書》的規定形式支付費用。

4.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按期、足額交納氣費的,乙方應以合理期限對甲方進行催告,乙方可以選擇如下方式之一對甲方進行催告:

(1)乙方安排員工到甲方住所(用氣地點)送達催繳通知書,通知書經甲方簽收視為送達;

(2)乙方以掛號快件方式向甲方發出催繳通知書,在投郵2日後視為送達甲方;

(3)乙方以特快專遞方式向甲方發出催繳通知書,在投郵2日後視為送達甲方;

(4)乙方以公證送達方式向甲方發出催繳通知書,由公證部門負責確定送達甲方。

第五條 甲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和義務

1.1甲方權利

(1)有權要求和監督乙方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燃氣。

(2)向乙方就安全使用燃氣事項和相關服務進行諮詢。

1.2甲方義務

(1)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燃氣費。

(2)為了人身和財產安全,甲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2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燒器具;

3使用各種裝置或方法盜用燃氣;

4擅自安裝、拆除、改裝、遷移、損毀管道燃氣設施,燃氣設施和用氣裝置的維護和檢修工作,必須由具有國家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5擅自改變燃氣用途;

6在設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內放置爐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8使用明火檢查洩漏;

9將裝有燃氣表、燃氣管道的房間作為臥室或臨時搭鋪居住;

10施工、裝修時將燃氣管道、燃氣設施包裹在內;

11在管道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建設佔壓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氣設施的活動;

12擅自損毀、覆蓋、塗改、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

13其它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3)甲方有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各類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確保自身用氣安全可靠。

(4)配合乙方,按照政府規定,對燃氣計量器具進行週期檢定。

(5)甲方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線管等,同時應協助乙方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搶修。

(6)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2.乙方權利和義務

2.1 乙方權利

(1)依照現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督甲方合理安全用氣。

(2)有下列情況出現時,乙方在提前通知甲方後可限氣或中斷供氣。

1組織生產、檢修裝置、更換設施等情況;

2因突發事故影響供氣須及時搶修,並且及時公告;

3根據政府部門的指令或上游供氣發生變化;

4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限支付應付費用;

(3)遇乙方上游氣源終端或者氣量不能滿足供應時,若乙方採取成熟、可行的供氣方式(CNG、LNG、LPG等)向甲方供氣,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應提供相應便利,並參照市場價格支付替代氣源費用。

2.2乙方義務

(1)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燃氣;

(2)乙方應對甲方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並提供諮詢服務;

(3)根據用氣人的委託,有償對用氣人的燃氣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和更新;

(4)因突發事故或裝置檢修需要暫停用氣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5)開通24小時服務熱線95158,提供諮詢、報修、投訴等服務。

第六條 供用氣設施維護及安全管理

1.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是:甲方的建築紅線。建築紅線外燃氣設施產權屬於乙方,建築紅線內燃氣設施產權屬於甲方。產權範圍內燃氣設施的維修、維護費用由產權方承擔。

2.供用氣雙方的安全責任以產權點劃分。產權分界點逆氣流方向所有燃氣管線和設施的安全責任由乙方承擔,產權分界點順氣流方向的燃氣管線及設施的安全責任由甲方承擔。

3. 產權分界點(含)逆燃氣流方向的燃氣設施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燃氣設施(不包含使用者的燃燒器具)在工程驗收合格後免費保修 1 年;超保修期後,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燃氣設施(不包含使用者的燃燒器具)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專業管理和維護、維修,甲方向乙方交納相應的管網及裝置維護費: / 元/年。若甲方燃氣設施(不包含使用者的燃燒器具)存在安全隱患或其它原因需改造或維修,改造及維修所需的各種設施、材料和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4.燃氣計量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強制檢定和更換,檢定和更換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由乙方代購的產品,在一年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或更換;超過保修期後,若有一方對燃氣計量表的計量提出疑義,由雙方委託有關機構檢測,如檢測燃氣計量表功能正常,檢測費用由提出疑義方承擔;如檢測燃氣計量表出現故障,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同時甲方須按照第三條第4款補繳氣費。任何一方不得人為破壞燃氣計量表的正常執行或弄虛作假。

5.由於燃氣計量表根據甲方所提供的使用氣量,乙方委託設計進行選定,若在置換通氣後甲方實際使用氣量連續一個月低於此燃氣計量表最大小時流量的 10 %或高於最大小時流量的 110%時需要更換燃氣計量表,更換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1 甲方不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期、足額交納燃氣費的,甲方應對逾期交納部分每日按照氣費額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若經催告逾期仍未交納燃氣費的,乙方有權停止供氣。

1.2 甲方不按照本協議規定用氣,給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違法犯罪的,應按照法定程式處理。

1.3 乙方若發現甲方存在違反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有權加以制止,要求甲方無條件整改並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於不聽勸阻或者危及天然氣使用安全的,乙方有權採取暫停供氣的措施。

2.乙方的違約責任

2.1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約定期限置換通氣,應向甲方支付已收取款項每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2.2 由於乙方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氣、質量事故,乙方在24小時內未能及時恢復供氣,對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失乙方予以賠償。甲方對供氣中斷主張的間接損失、與第三方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損失,乙方不付賠償責任。

2.3 乙方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知甲方,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直接損失的責任。

2.4 由於不可抗力、政府行為、向乙方供氣的氣源方限制供氣、管道檢修、突發事件等原因無

法保證供應(無法保證供應是指供氣壓力低、流量不足或供氣中斷等情況),使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

甲乙雙方如需要修改本協議條款,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事宜

1.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 貳份,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2.自生效之日起,本合同任何條款及相關資訊均應依照約定予以保密,未經甲乙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的條款內容洩露給第三方,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管道燃氣供氣協議 篇3

(工商戶)

用氣

方(甲方):

地址:

電話:

供氣方(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為改善城市能源結構,明確供、用氣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確定正常的供用氣程式,安全、合理地使用管輸燃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法律法規規定,經供、用氣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下稱“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氣地點、壓力及通氣時間

1. 供氣地點:

2. 供氣壓力:在計劃用氣條件下,供氣壓力為( 20__— 2800)pa。

3.供氣質量:乙方所提供天然氣應符合GB17820-20__《天然氣》中所規定的Ⅱ類天然氣。

4.通氣時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甲方通知乙方,在簽訂本供氣協議後 30天內進行置換通氣。

第二條 用氣計劃

1.年度計劃:甲方在每年 12 月 15 日前將下一年度用氣計劃提交給乙方,作為銜接下一年度雙方用氣計劃的依據。

2.季度計劃:甲方在每個季度的開始前,提前至少 10 日向乙方提交該季度每個月的用氣計劃。

3.月度計劃:甲方在每月 25 日前向乙方提交下一月度的日用氣計劃,乙方在合理的時間內儘快將核准過的用氣計劃反饋給甲方,雙方以核准後的計劃進行天然氣氣量供用。

4.周計劃:甲方在每週 5 前向乙方提交下一週日用氣計劃。

5.甲方如在用氣計劃外新增用氣量,須提前提交用氣申請,在取得乙方的同意後,方可安排新增用氣計劃,否則不予以供應超出計劃外氣量。

第三條 計量管理

1.計量氣量:按照標準立方米結算(20℃,101kpa為標準狀況,該條件下氣體體積為標準立方米)。

2.計量表具:以標準狀況下執行為準。

3.表具型別:?皮膜表( ? IC卡 )數量:

?羅茨表( ? IC卡 )數量:

?渦輪表( ? IC卡 )數量:

4.若燃氣計量表發生故障,按以下方式計算用氣量:

4.1在用氣裝置不變的情況下,依據上一年度同期日平均用氣量和發生故障前六個月日均用氣量的平均乘以計量不準的天數;

4.2用氣裝置改變的情況下,依據發生故障前六個月日平均用氣量乘以計量不準的天數。

5.如遇檢定燃氣計量表且無備用表的情況,按照本條第4款執行。

第四條 價格及結算方式

1. 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批准實施的燃氣價格為 元/NM3,在執行合同期間,若當地政府或上游供氣企業對燃氣價格進行調整,則自批准檔案生效之日起,按照新價格執行。

2.結算方式:甲方選擇下列第 種結算方式結算:

2.1使用智慧IC卡表的使用者,甲方持卡到乙方營業廳或其他授權售氣點購買天然氣,由於甲方購氣不及時導致無法正常用氣,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2乙方按月根據甲方的實際用氣量收取天然氣氣費。乙方每月 25 日到甲方進行抄表,甲方根據用氣量於每月 5 日前將氣費支付給乙方。

2.3甲方根據開口氣量測算出每月用氣量,並於每月月初(每月 日前)預交當月氣費,並於下月預交氣費時先結清上月氣費。

3.乙方按月根據甲方的實際用氣量收取天然氣氣費。乙方每月定期到甲方進行抄表,甲乙雙方確認當月用氣量及氣費,並按照《委託銀行收款協議書》或《委託代扣天然氣氣費協議書》的規定形式支付費用。

4.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按期、足額交納氣費的,乙方應以合理期限對甲方進行催告,乙方可以選擇如下方式之一對甲方進行催告:

(1)乙方安排員工到甲方住所(用氣地點)送達催繳通知書,通知書經甲方簽收視為送達;

(2)乙方以掛號快件方式向甲方發出催繳通知書,在投郵2日後視為送達甲方;

(3)乙方以特快專遞方式向甲方發出催繳通知書,在投郵2日後視為送達甲方;

(4)乙方以公證送達方式向甲方發出催繳通知書,由公證部門負責確定送達甲方。

第五條 甲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和義務

1.1甲方權利

(1)有權要求和監督乙方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燃氣。

(2)向乙方就安全使用燃氣事項和相關服務進行諮詢。

1.2甲方義務

(1)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燃氣費。

(2)為了人身和財產安全,甲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2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燒器具;

3使用各種裝置或方法盜用燃氣;

4擅自安裝、拆除、改裝、遷移、損毀管道燃氣設施,燃氣設施和用氣裝置的維護和檢修工作,必須由具有國家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5擅自改變燃氣用途;

6在設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內放置爐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8使用明火檢查洩漏;

9將裝有燃氣表、燃氣管道的房間作為臥室或臨時搭鋪居住;

10施工、裝修時將燃氣管道、燃氣設施包裹在內;

11在管道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建設佔壓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氣設施的活動;

12擅自損毀、覆蓋、塗改、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

13其它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3)甲方有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各類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確保自身用氣安全可靠。

(4)配合乙方,按照政府規定,對燃氣計量器具進行週期檢定。

(5)甲方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線管等,同時應協助乙方對燃氣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搶修。

(6)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2.乙方權利和義務

2.1 乙方權利

(1)依照現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督甲方合理安全用氣。

(2)有下列情況出現時,乙方在提前通知甲方後可限氣或中斷供氣。

1組織生產、檢修裝置、更換設施等情況;

2因突發事故影響供氣須及時搶修,並且及時公告;

3根據政府部門的指令或上游供氣發生變化;

4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限支付應付費用;

(3)遇乙方上游氣源終端或者氣量不能滿足供應時,若乙方採取成熟、可行的供氣方式(CNG、LNG、LPG等)向甲方供氣,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應提供相應便利,並參照市場價格支付替代氣源費用。

2.2乙方義務

(1)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燃氣;

(2)乙方應對甲方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並提供諮詢服務;

(3)根據用氣人的委託,有償對用氣人的燃氣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和更新;

(4)因突發事故或裝置檢修需要暫停用氣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5)開通24小時服務熱線95158,提供諮詢、報修、投訴等服務。

第六條 供用氣設施維護及安全管理

1.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是:甲方的建築紅線。建築紅線外燃氣設施產權屬於乙方,建築紅線內燃氣設施產權屬於甲方。產權範圍內燃氣設施的維修、維護費用由產權方承擔。

2.供用氣雙方的安全責任以產權點劃分。產權分界點逆氣流方向所有燃氣管線和設施的安全責任由乙方承擔,產權分界點順氣流方向的燃氣管線及設施的安全責任由甲方承擔。

3. 產權分界點(含)逆燃氣流方向的燃氣設施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燃氣設施(不包含使用者的燃燒器具)在工程驗收合格後免費保修 1 年;超保修期後,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燃氣設施(不包含使用者的燃燒器具)由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專業管理和維護、維修,甲方向乙方交納相應的管網及裝置維護費: / 元/年。若甲方燃氣設施(不包含使用者的燃燒器具)存在安全隱患或其它原因需改造或維修,改造及維修所需的各種設施、材料和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4.燃氣計量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強制檢定和更換,檢定和更換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由乙方代購的產品,在一年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或更換;超過保修期後,若有一方對燃氣計量表的計量提出疑義,由雙方委託有關機構檢測,如檢測燃氣計量表功能正常,檢測費用由提出疑義方承擔;如檢測燃氣計量表出現故障,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同時甲方須按照第三條第4款補繳氣費。任何一方不得人為破壞燃氣計量表的正常執行或弄虛作假。

5.由於燃氣計量表根據甲方所提供的使用氣量,乙方委託設計進行選定,若在置換通氣後甲方實際使用氣量連續一個月低於此燃氣計量表最大小時流量的 10 %或高於最大小時流量的 110%時需要更換燃氣計量表,更換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1 甲方不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期、足額交納燃氣費的,甲方應對逾期交納部分每日按照氣費額的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若經催告逾期仍未交納燃氣費的,乙方有權停止供氣。

1.2 甲方不按照本協議規定用氣,給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違法犯罪的,應按照法定程式處理。

1.3 乙方若發現甲方存在違反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有權加以制止,要求甲方無條件整改並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於不聽勸阻或者危及天然氣使用安全的,乙方有權採取暫停供氣的措施。

2.乙方的違約責任

2.1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約定期限置換通氣,應向甲方支付已收取款項每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2.2 由於乙方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氣、質量事故,乙方在24小時內未能及時恢復供氣,對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失乙方予以賠償。甲方對供氣中斷主張的間接損失、與第三方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損失,乙方不付賠償責任。

2.3 乙方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知甲方,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直接損失的責任。

2.4 由於不可抗力、政府行為、向乙方供氣的氣源方限制供氣、管道檢修、突發事件等原因無

法保證供應(無法保證供應是指供氣壓力低、流量不足或供氣中斷等情況),使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協議的變更

甲乙雙方如需要修改本協議條款,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事宜

1.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 貳份,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2.自生效之日起,本合同任何條款及相關資訊均應依照約定予以保密,未經甲乙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的條款內容洩露給第三方,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