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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使用者安全用氣協議(精選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2.94K

燃氣使用者安全用氣協議 篇1

甲方:

燃氣使用者安全用氣協議(精選3篇)

乙方: 使用者編號:

根據《______市燃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為使燃氣使用者正確安全使用燃氣和保障燃氣設施的安全,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防止燃氣事故的發生,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甲方責任、權利、義務

1、甲方應通過媒體宣傳、組織燃氣操作人員學習等多種形式對乙方進行有關燃氣使用常識及安全用氣宣傳,併發放安全宣傳資料。

2、甲方應在燃氣管道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3、甲方應定期對乙方燃氣設施狀況進行安全檢查,指導乙方正確使用燃氣。對不符合安全用氣要求而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向乙方口頭告知或發出整改通知書。甲方對乙方無視違章告誡的行為有權停止供氣。

4、甲方在乙方反應其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5、甲方負責對管道燃氣設施進行更新、維護及檢修。但非甲方出售的燃器具不予維修和檢修。

6、甲方因燃器設施檢修需要中斷供氣時,應提前24小時告知。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斷供氣時,甲方應及時搶修,並在通氣前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告。

7、甲方對乙方連續三個月拒交氣費的行為有權停止供氣。

二、乙方責任、權利、義務

1、乙方應仔細閱讀並遵守由甲方發放的《工商使用者安全用氣手冊》、《燃氣使用者使用證》上所印製的使用者須知。

2、乙方不得將管道燃氣設施砌入牆體或採取其他方式將燃氣管道封閉;由於燃氣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乙方承諾不擅自改動燃氣設施。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及返工費由乙方負責承擔。如乙方確需改動、添裝燃氣設施時,應到甲方業務受理處辦理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配合甲方因輸配檢修需要在戶內外改動燃氣設施的施工;如因甲方施工造成直接損壞的,乙方有權追償損失費用或由甲方負責修復。

4、乙方不得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

5、乙方應接受甲方定期的上門安全檢查服務,並積極配合甲方消除存在的安全隱患。

6、乙方應自覺按表具計量及時繳納燃氣費。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將按日加收應支付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7、乙方在選擇燃器具時,為了確保用氣安全須選用與甲方所供氣源相適配並有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

8、為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掛錶通氣時,如發現乙方有違章現象則暫緩通氣,待違章整改後再另行安排通氣時間。通氣之日,乙方應安排相關人員密切配合。

9、乙方因自身過錯造成燃氣事故的,乙方應自行承擔事故責任;若涉及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其他

1、天然氣計量表具正常使用週期為10年,到期須強制檢修更換;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熱水器判廢年限應為8年。

2、嵌入式灶具拒嚴禁密封。

3、保修期內(通氣日起一年),如表具計量產生機械故障或示值誤差,甲方負責免費維修或更換(非正常使用除外);保修期外(包括到期更換),如表具計量產生機械故障或示值誤差,乙方應主動提出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

4、計量表就不計量或少計量的按《南昌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執行。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如雙方解除供、用氣關係,本協議自動中止。

在簽訂本協議時,乙方已收到並將仔細閱讀由甲方發放的《工商使用者安全用氣手冊》。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燃氣使用者安全用氣協議 篇2

供氣方: 有限公司

地址:

聯絡方式: 傳真:

用氣方:

地址:

聯絡方式:

為了安全、高效、合理地使用管道燃氣,改善城市能源結構,明確供、用氣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合理使用燃氣,減少燃氣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 》(地方相關法規等)、《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供、用氣雙方協商,簽訂安全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用氣設施權屬

(一)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是:燃氣表。

(二)產權分界點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產權歸供氣方所有,由供氣方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含燃氣表)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及用氣裝置產權歸用氣方所有,由用氣方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條 供氣方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供氣方所屬的設施進行檢查。依據用氣方請求,對用氣方的用氣設施、裝置執行狀況和用氣情況進行安全檢查。

(二)供氣方對用氣方進行天然氣安全使用常識和規定的宣傳,並對使用者進行安全使用燃氣的指導。

(三)用氣方的設施、裝置或者使用方式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氣設施損害時,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以保證安全;待用氣方修改完,經供氣方檢驗確認不存在安全隱患或不構成對供氣設施損害後,方可恢復通氣使用。

(四)用氣方未向供氣方申報批准私自增加或安裝燃氣用具的,供氣方有權停止給用氣方供氣。如因用氣方私自安裝發生的事故及相關責任由用氣方承擔。

(五)供氣後,供氣方將按照天然氣行業的管理方式進行業務安全管理並提供服務,若用氣方燃氣設施出現故障,供氣方在接到通知後按約定時間派有資質的維修人員到現場排除故障。

(六)供氣方 客戶服務熱線在工作時間開通,為使用者服務;供氣方 搶修熱線24小時開通。

(七)供氣方對燃氣設施正常檢修,如可能影響用氣方使用燃氣,應提前通知用氣方(但出現緊急情況除外),用氣方應給予協助和提供方便。

第三條、用氣方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監督供氣方正常供應燃氣;

(二)有權監督供氣方進行常規安全檢查和裝置維護;

(三)用氣方應定期對產權範圍內的燃氣設施和用氣裝置進行安全自查,發現燃氣設施和用氣裝置發生故障或者存在隱患時,應按相關操作規程進行處理並通知供氣方進行安全檢查和提供維護保養的服務(保養分為有償服務和無償服務);

(四)用氣方應組織親屬學習、遵守供氣方制定的《天然氣安全使用常識》(附件),並按規定操作,否則產生的相關責任由用氣方承擔;

(五)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用氣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燃氣使用者未經燃氣供應企業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

2.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使用燃氣;

3.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5.增減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裝置,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6.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燃氣具(包括直排式熱水器)、連線管等應通知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更換;同時,安裝用氣裝置應嚴格依據使用說明和用氣規範,符合安全標準。

(六)為了人身和財產安全,用氣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變燃氣用途;

2.不得在設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記憶體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電器裝置的接地導體;

4.不得使用明火檢查洩漏;

5.不得將裝有燃氣表、燃氣管道的房間作為臥室、衛生間等,或臨時搭鋪睡人;

6.房屋施工、室內裝飾裝修前必須通知供氣方,不得擅自處理燃氣管道、燃氣設施;完畢後須經供氣方驗收;

7.不得在燃氣管道上綁、掛物品;

8.不得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或拆除管道燃氣設施統一標誌;

9.其它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10.假如發現燃氣管道或設施有洩漏現象必須按照相關操作規程進行處理並及時通知供氣方進行維修。

(七)用氣方必須配合供氣方進行安全檢查。

(八)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供氣方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如用氣方及親屬未經許可,私自開啟或關閉閥門,發生事故的,由用氣方承擔責任。

(九)用氣方房屋出售、變更產權所有者時、應及時到供氣方營業廳辦理過戶或登出手續,用氣方房屋出租轉借他人居住時,有義務告知租房單位或個人《天然氣供用氣安全協議(居民使用者)》及使用證上已經註明的相關注意事項,並及時到用氣方備案登記

第四條 安全責任的劃分

(一)供氣方的違約責任

1.供氣方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用氣方,致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為造成停氣,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氣方違約責任

1. 用氣方不按照協議及附件規定用氣,給供氣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向供氣方賠償;

2.對於用氣方違反協議及附件規定的,供氣方有權加以制止,要求用氣方無條件整改並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於不聽勸阻或者危及天然氣使用安全的,供氣方有權採取中斷供氣措施,並報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條 協議的變更

供用氣雙方如需要修改本協議條款,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其他約定

1.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壹執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為( 天然氣供用氣協議)的補充協議。

供氣方(蓋章): 用氣方(蓋章)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燃氣使用者安全用氣協議 篇3

甲方: (用氣方)

乙方: (供氣方)

為明確用氣方(下稱甲方)和供氣方(下稱乙方)在管道燃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省燃氣管理條例》、《**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將各方的權利和安全責任規定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氣地址、性質、使用者類別和用氣量

(一)用氣地址: ;

(二)用氣性質: ;

(三)使用者類別: ;

(四)每月用氣量: 立方米;

第二條 供、用氣設施分界與責任明確

乙方安裝完畢後,其產權歸屬按《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劃分為:燃氣表以內(含燃氣表)歸甲方所有,其他燃氣設施歸乙方所有。維護、保養費用和安全責任按其產權歸屬各自承擔,甲方必須採用有關部門檢定合格並適配乙方所供氣源的燃氣具。

第三條 甲方權利和安全責任

(一)承擔自方產權歸屬部分燃氣設施的執行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責任,並保證不會由於自方安全問題危及乙方安全;

(二)用氣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有償、無償)用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的服務;有償或者無償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有自我完善己方用氣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排除可能損害供氣設施及其他不安全隱患的責任,應自覺遵守安全用氣規定、用氣操作規程,不得擅自改變燃氣設施用途、損壞燃氣設施;如因自身原因引發的不安全後果應自行承擔;

(四)在發現燃氣設施安全隱患時有向乙方報告的義務。

第四條 乙方權利和安全責任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權對甲方的用氣設施執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定期檢查,監督甲方採取有效方式保證安全用氣;

(二)監督甲方在合同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使用燃氣,有權制止甲方超使用範圍用氣;若甲方超使用範圍使用燃氣,其後果由甲方自負;

(三)有承擔自方產權歸屬部分燃氣設施的執行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責任,並保證不會由於自方安全問題危及甲方安全;有向甲方進行安全宣傳,指出甲方燃氣設施安全隱患的責任;

(四)甲方之用氣設施或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氣設施損害的或不遵守安全用氣規定、用氣操作規程,擅自改變燃氣設施用途、損壞燃氣設施的,乙方有權提出經警告並責令整改;

(五)必須向甲方公示搶修搶險電話。

第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補充。

本協議書一式貳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定日期: 簽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