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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行政複議(通用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2.01W

撤消行政複議 篇1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女,1967年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號。

撤消行政複議(通用3篇)

申請人因不服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縣工商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一案,於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申請複議,現請求撤回複議申請。

撤回複議申請的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縣工商局以銷售假電錶為理由,以__________工字第__________號決定書對申請人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申請行政複議。在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________________縣工商局委託_______________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該批電錶作了抽樣鑑定,鑑定結果證明該批電錶為質量合格的真表。_______________縣工商局認識到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遂於20__年3月25日向申請人作出道歉說明,並於當天將營業執照返還該申請人。鑑於被申請人已正式撤銷了原處罰決定,並已將營業執照返還給申請人,因此特申請撤回複議申請。以上請求,請予以審查決定。

此致

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安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撤消行政複議 篇2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請求對被申請人作出的《___________號不予立案通知書》予以撤銷。

複議請求

請求貴局及時依法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和理由

2 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b控告a詐騙、搶劫案》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以富公刑不___________予立案。申請人對此不服,特向貴局申請複議,並希望貴局及時立案。申請人的具體依據如下:

貴局所謂的沒有犯罪事實,是貴局認定事實錯誤,貴局不予立案的決定是錯誤的。

20__年,富源縣大河鎮莊子山煤礦是申請人個人獨資企業,a是申請人聘請的會計。a利用會計負責年檢的職務之便,冒用申請人的名義,提供虛假不全的材料,於20__年7、8月間登出申請人獨資企業,並採取同樣虛假手段設立申請人與a.c的合夥企業,將申請人獨資企業篡改成合夥企業(名稱沒有變、法定代表人沒有變、公章沒有變,以便欺騙申請人)

20__年8月1日至20__年7月28日的5年期間,涉案企業所有收入都歸申請人個人所有,沒有分紅記錄、沒有合夥人會議記錄等有效證據證明a的主張【a單方書寫或偽造的或騙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證據除外(法院已經判決合夥不具真實性)】。

已經生效的(20__)富民初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書》中,認定“結合本院調取的證據,對莊子山煤礦為合夥企業的真實性,本院不予採信。”“原告(a.c)對被告(b)質證的,本院調取的工商檔案第6、7、15、42、52頁不是被告(b)簽字蓋手印的質證意見無異議。”。

a在虛假註冊合夥企業時提供的富雲會師驗字(20__)第28號驗資報告(虛假驗資報告),因申請人“b”(實際是a)提供給富源雲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驗資業務約定書》等不是b簽字摁手印。雲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曲雲會師決字【20__】第1號《撤銷驗資報告決定書》予以撤銷。

20__年7月28日,a以煤礦經營困難、資金短缺為由,將申請人煤礦“28.8%股份”轉讓給他人獲得1060萬元並協助他人進駐煤礦。申請人以煤礦屬於獨資企業為由阻止a轉讓股份,並阻止他人進駐煤礦。

20__年5、6月間帶領幾十人強行進駐煤礦,致使一人受傷、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將煤礦強行佔為己有。

(20__)曲中行終字第31號《行政裁定書》以“訴訟時效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起訴,並沒有做出對企業性質的認定。

綜上所述,以上事實足以證明a的行為構成詐騙、搶劫犯罪,被申請人應依法及時以詐騙、搶劫犯罪對a進行立案偵查。

被申請人在沒有對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及相關材料上的簽字、手印進行刑事鑑定的情況下,對a“沒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1款的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_________________(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規定,被申請人涉嫌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犯罪,應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請貴局查清事實,依法追究a的刑事責任,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縣公安局怎麼寫立案行政複議書請參考以上的法律依據,謝謝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撤消行政複議 篇3

〔20__〕錫府行復2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廠。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該局局長。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錫錫人社工認字20__年第8409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於20__年1月2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於20__年1月25日作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於20__年2月3日提交補正材料,本機關於20__年2月4日依法受理。20__年2月4日本機關向被申請人送達了《提出答覆通知書》,被申請人於20__年2月7日向本機關遞交了《行政複議答覆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本機關於20__年3月3日向第三人郵寄送達了《參加行政複議通知書》,第三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意見及證據材料。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

申請人稱:首先,《決定書》既未載明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更未列明其調查核實的經過和依據,違反《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屬認定事實不清、程式違法。其次,第三人發生事故的時間是20__年11月9日6:30左右,為週六,我廠並未通知其週末加班,況且我廠規定的上下班時間為7:30-16:30,其住在三新村祥三房,距離我廠僅僅5公里左右,且路況良好,電動車出行不超過10分鐘,其6:30就去上班明顯不是在上班途中。《決定書》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明顯適用法律錯誤。另,第三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從未向申請人提起此事,也未向申請人請假,此後也未到申請人處工作,最重要的是其嚴格意義上並不屬於單位員工,雙方應屬於僱傭關係,其工作時間也很隨意,因為她的工作崗位是裱糊工,勞動報酬是按件計算的,做一天算一天給報酬,例如:在事發前的6月1日至7月6日就未到單位上班,據說是到其他單位去做裱糊工了,這是該行業中的普遍現象。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式違法,特申請複議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稱:一、案情介紹。20__年10月20日,第三人向我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確認其於20__年11月9日在上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情形。我局於20__年10月28日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舉證通知書。申請人於20__年11月3日舉證稱:向某受傷後自行就醫未聯絡及告知單位,單位並不知情,且其事故發生時不在勞動時間之內,故不同意認定為工傷。經查,認定如下事實:1.向某系申請人工人,於20__年11月9日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經診治,診斷為上頜骨骨折;面部軟組織挫傷;右側大腿挫傷;左側肺挫傷;心包積液;胸3椎體骨折;胸腔積液;41、32冠根折。2. 向某事故發生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__年11月26日,我局認定向某遭受的事故傷害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二、認定工傷理由。《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根據第三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資收入減少證明、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證明、診療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班路線圖、居住證和申請人提供的舉證材料等,結合我局對向某及申請人生產主管華浩的調查筆錄,可以確認向某系申請人工人,其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該受傷情形符合上述規定。申請人認為不能認定工傷的理由我局不認同:首先,根據向某提供的《工資收入減少證明》,結合我局調查可知,向某確係在申請人處的裱盒生產線從事操作工工作,雙方用工關係明確。此外,向某在事故傷害發生時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並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其次,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班路線圖、居住證和調查筆錄及申請人舉證材料,可以確認向某在申請人處工作,工資報酬以計件方式發放,其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且該事故事發時間及行駛方向、路線均在上班途中合理範圍內。申請人主張事發當天為“週六”且事發時間並非合理上班時間,但並未提供上下班考勤記錄等相關證據證明事發當天單位正常休息,其主張不能成立。綜上所述,我局對向某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請維持我局的行政行為。

經審查查明:20__年11月9日7時10分許,第三人在錫山區鵝湖路三新村手套廠門口西面200米處遭受交通事故傷害,負同等責任。20__年10月20日第三人以申請人職工名義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於20__年10月28日受理該申請。20__年11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決定書》,並於20__年11月27日分別郵寄送達申請人及第三人。

類人3Ukon本機關認為:《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首先,據第三人提供的《工資收入減少證明》可知,被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用工關係;其次,第三人發生的交通事故位於其上下班途中,且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被申請人據此認定工傷於法有據。第三,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及行政複議過程中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第三人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發生在非上班途中及第三人不屬於其員工,故對其申請複議的主張本機關不予認可。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錫錫人社工認字20__年第8409號《工傷認定決定書》。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原具體行政行為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