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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產品積體電路製作合同(通用3篇)

欄目: 合同樣本 / 釋出於: / 人氣:2.16W

電子產品積體電路製作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產品積體電路製作合同(通用3篇)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積體電路試製事宜,特立本合約,並同意條件如下:

第一條 標的物:委託晶片名稱_________(ICNo._________),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尋適合之代工廠,就標的物進行積體電路試製。

第二條 功能規格確認

一、甲方完成本設計案之各項設計及驗證後,應將本產品之布圖(Layout)交由乙方進行積體電路製作之委託事宜。

二、甲方的布圖(Layout)資料,概以甲方填寫之TAPEOUTFORM為依據,進行光罩製作。乙方不對甲方之佈局圖(Layout)作任何計算機軟體輔助驗證。

三、標的物之樣品驗證系以乙方委託之晶圓代工廠標準的晶圓特性測試(WAT)值為準,甲方不得作特殊要求。

四、如甲方能證明該樣品系因乙方委託之代工廠製程上之失誤,致不符合引數規格範圍,雖通過代工廠標準的晶圓特性測試,仍視為不良品。

第三條 樣品試製進度

一、甲方須於委託製作申請單中註明申請梯次,若有一方要求變更製作梯次,需經雙方事前書面同意後始可變更。

二、原案若有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交貨,乙方應於事由發生時,儘速通知甲方,由雙方另行議定交貨期限。

第四條 樣品之確認

一、樣品之確認以第二條第二、三款之規定為依據,甲方不得對電氣特性提出額外的樣品確認標準,若因甲方之佈局圖(Layout)與TAPEOUTFORM不符,而致試製樣品與甲方規格不符,因此所生損失概由甲方負責。

二、甲方應於收到標的物試製樣品後______日之內完成樣品之測試。若該樣品與甲方於委託製作申請單及TAPEOUTFORM中指定不符,且甲方能證明失敗之樣品是緣由製程之缺失所造成,甲方應於______日之測試期限內以書面向乙方提出異議。如甲方未於此______日之期限內向乙方提出異議,則視為樣品已為甲方所確認。

三、乙方應於收到甲方所提之異議書______個工作日內,將該異議交由第三方公正單位評定。若甲方所提出之異議經評定,其系可歸責於乙方時,乙方應要求代工廠重新制作樣品。新樣品之測試與確認,仍依本合約第二條第二、三及四款規定行之。除本項規定重新制作之外,甲方對乙方不得為任何其他賠償之請求。

四、如新樣品仍與甲方指定之規格不符,則甲方得要求終止合約。但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回已付予乙方之費用,且不得就本合約對乙方為任何損害賠償請求,乙方亦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除已付費用外之補償。

第五條 試製費用

試製費用依乙方制定之計費標準為準。

第六條 付款方式

一、甲方填送委託製作申請單、委託製作積體電路合約書及TAPEOUTFORM電子檔案,連同擬下線的佈局檔案資料傳送至乙方,並由乙方寄送晶片製作繳款通知函予甲方。

二、甲方收到晶片製作繳款通知函______月內應以即期支票支付費用予乙方,乙方於收到費用後始制寄發票寄予甲方。甲方需於付款後始能領取該標的物。

第七條 專利權或著作權

甲方保證所委託之設計案布圖(Layout)資料絕無任何違反專利權或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若有涉及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概由甲方負責,如造成乙方損害,並應賠償之。

第八條 所有權與使用權

與本設計案有關之光罩及製程資料之所有權與使用權均歸屬乙方。甲方為製作光罩需要、同意乙方將佈局圖資料交由乙方委託之代工廠,但乙方應責成代工廠嚴守保密責任。

第九條 保密

甲方所提供本設計案之佈局圖(Layout)及光罩均為甲方機密資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其所委託之代工廠不得將該資料洩漏予任何第三者,亦不得將相關之資料、檔案,挪作與履行本合約義務無關之其它用途,或提供給任何第三者使用。

第十條 不可抗力

本合約因天災、戰爭或其它非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履行時,一方應於事由發生時通知他方,並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協助他方將損害減到最低。

第十一條 合約有效期限

一、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至簽約日起滿______年自動失效,期滿後經雙方同意得另以書面續約。

二、本合約於合約期限屆至前可因下列事由終止之:

(一)雙方書面同意。

(二)甲方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終止合約。

(三)如甲方有受破產宣告、清算、重整等事由,或其負責人犯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乙方得不經預告終止之。

(四)甲方所交付之佈局圖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時,乙方得不經預告終止之。

第十二條 合意管轄

因本合約所生爭議,雙方合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悉依_________有關法令規定。

第十四條 本合約附件為合約的一部分,與本合約有同一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約之修訂、變更或增刪,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第十六條 本合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印花稅各自負擔。

(本頁無正文,為簽章頁)

甲方(蓋章):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產品積體電路製作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為積體電路試製事宜,特立本合約,並同意條件如下:

第一條標的物:委託晶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尋適合之代工廠,就標的物進行積體電路試製。

第二條功能規格確認

一、甲方完成本設計案之各項設計及驗證後,應將本產品之布圖交由乙方進行積體電路製作之委託事宜。

二、甲方的布圖資料,概以甲方填寫之為依據,進行光罩製作。

乙方不對甲方之佈局圖作任何計算機軟體輔助驗證。

三、標的物之樣品驗證系以乙方委託之晶圓代工廠標準的晶圓特性測試值為準,甲方不得作特殊要求。

四、如甲方能證明該樣品系因乙方委託之代工廠製程上之失誤,致不符合引數規格範圍,雖通過代工廠標準的晶圓特性測試,仍視為不良品。

第三條樣品試製進度

一、甲方須於委託製作申請單中註明申請梯次,若有一方要求變更製作梯次,需經雙方事前書面同意後始可變更。

二、原案若有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交貨,乙方應於事由發生時,儘速通知甲方,由雙方另行議定交貨期限。

第四條樣品之確認

一、樣品之確認以第二條第二、三款之規定為依據,甲方不得對電氣特性提出額外的樣品確認標準,若因甲方之佈局圖與不符,而致試製樣品與甲方規格不符,因此所生損失概由甲方負責。

二、甲方應於收到標的物試製樣品後______日之內完成樣品之測試。

若該樣品與甲方於委託製作申請單及中指定不符,且甲方能證明失敗之樣品是緣由製程之缺失所造成,甲方應於______日之測試期限內以書面向乙方提出異議。如甲方未於此______日之期限內向乙方提出異議,則視為樣品已為甲方所確認。

三、乙方應於收到甲方所提之異議書______個工作日內,將該異議交由第三方公正單位評定。

若甲方所提出之異議經評定,其系可歸責於乙方時,乙方應要求代工廠重新制作樣品。

新樣品之測試與確認,仍依本合約第二條第二、三及四款規定行之。

除本項規定重新制作之外,甲方對乙方不得為任何其他賠償之請求。

四、如新樣品仍與甲方指定之規格不符,則甲方得要求終止合約。

但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回已付予乙方之費用,且不得就本合約對乙方為任何損害賠償請求,乙方亦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除已付費用外之補償。

第五條試製費用試製費用依乙方制定之計費標準為準。

第六條付款方式

一、甲方填送委託製作申請單、委託製作積體電路合約書及電子檔案,連同擬下線的佈局檔案資料傳送至乙方,並由乙方寄送晶片製作繳款通知函予甲方。

二、甲方收到晶片製作繳款通知函______月內應以即期支票支付費用予乙方,乙方於收到費用後始制寄發票寄予甲方。

甲方需於付款後始能領取該標的物。

第七條專利權或著作權甲方保證所委託之設計案布圖資料絕無任何違反專利權或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若有涉及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概由甲方負責,如造成乙方損害,並應賠償之。

第八條所有權與使用權與本設計案有關之光罩及製程資料之所有權與使用權均歸屬乙方。

甲方為製作光罩需要、同意乙方將佈局圖資料交由乙方委託之代工廠,但乙方應責成代工廠嚴守保密責任。

第九條保密甲方所提供本設計案之佈局圖及光罩均為甲方機密資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其所委託之代工廠不得將該資料洩漏予任何第三者,亦不得將相關之資料、檔案,挪作與履行本合約義務無關之其它用途,或提供給任何第三者使用。

第十條不可抗力本合約因天災、戰爭或其它非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履行時,一方應於事由發生時通知他方,並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協助他方將損害減到最低。

第十一條合約有效期限

一、本合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至簽約日起滿______年自動失效,期滿後經雙方同意得另以書面續約。

二、本合約於合約期限屆至前可因下列事由終止之:

(一)雙方書面同意。

(二)甲方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終止合約。

(三)如甲方有受破產宣告、清算、重整等事由,或其負責人犯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乙方得不經預告終止之。

(四)甲方所交付之佈局圖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時,乙方得不經預告終止之。

第十二條合意管轄因本合約所生爭議,雙方合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悉依_________有關法令規定。

第十四條本合約附件為合約的一部分,與本合約有同一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約之修訂、變更或增刪,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第十六條本合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印花稅各自負擔。

(本頁無正文,為簽章頁)

甲方(蓋章):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代理人(簽字):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產品積體電路製作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郵編: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

乙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郵編: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

本戰略合作協議由上列各方於

1、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是國內領先的產品(或服務)供應商。

2、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銷售磁條卡、智慧卡、智慧卡終端介面產品、校園系統整合、髮卡系統及裝置、安全認證產品等,向顧客提供該產品最為全面的基本卡及智慧卡解決方案,業務涉及金融、公交、社保、校園、電子政務、高速公路等領域。

3、雙方都擁有良好的品牌形象、銷售通路和客戶資源,雙方產品具有較強的互補性和相容性。故此,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係的規則等相關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戰略合作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作宗旨雙方希望通過建立密切、長久及融洽的戰略合作伙伴關係,充分發揮各自網路和業務特點,在業務捆綁、市場營銷、產業推動等多個領域開展強強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共同促進雙方產品與服務的延伸和發展。

第二條 合作領域雙方一致同意致力於在以下產品或服務領域建立全面、深入的戰略合作伙伴關係:

第三條 合作內容雙方一致同意以各自的資源和專業技術及經驗為基礎,在前述產品或服務領域的宣傳推廣、產品開發與支援、客戶服務、網路支援、資訊轉接等方面進行廣泛合作,共同開拓市場。

1、雙方認同對方為核心戰略合作伙伴,充分利用各自的資源開展業務創新和市場宣傳合作,共同策劃組織市場營銷活動。

2、雙方同意將對方的公司資訊連結到自己網站的“合作伙伴”欄目中,並在一切可能的宣傳渠道,如展會、網站、分支機構、新聞釋出會等,加入對對方的產品與服務的宣傳推廣。

3、雙方相互給予產品與服務支援和優惠待遇。某公司向________公司提供________公司所需要的________公司向某公司提供其所需要的產品(或服務)。產品(或服務),________;。年月日在市訂立。

4、雙方在現有優勢業務間開展合作,將雙方的產品或服務設計成豐富的捆綁組合,並通過產品或服務的組合或捆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增值服務。對方新開發的產品或服務,雙方均享有優先合作權。

5、雙方在市場營銷中相互支援,實現資源互換。一方接洽的專案需要另一方產品或服務配合時,應優先考慮跟戰略合作伙伴的合作;對各自獲知的招標專案,如有合作的可能,向客戶推介戰略合作伙伴的產品或服務,並根據客戶需求,以產品或服務的組合或捆綁的方式共同投標,為客戶提供更全面、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務,以實現客戶資源的共享。

6、一方對於從市場或客戶獲知的有關另一方產品或服務的資訊予以及時的反饋,互相推進產品或服務的改良。

7、為提升雙方的市場競爭力,雙方開展人才交叉培訓合作。

第四條 溝通渠道

1、為保證雙方合作的暢通以及資訊的適時交流,雙方成立協調小組,負責溝通、聯絡等日常事務。協調小組的組成:協調小組的職責:

2、對於具體合作專案,由雙方根據具體情況成立專案組,負責具體合作專案的運作。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1、本戰略合作關係不改變雙方各自的獨立地位和隸屬關係。雙方均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以各自的名義經營並對外承擔責任。

2、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從屬或代理關係。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或處分另一方的權益,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雙方均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署協議。未經對方書面授權或許可,任何一方不得自認為並且對外稱其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擅自以另一方的名義對外作任何承諾,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雙方的產品與服務均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雙方均以各自的名義向客戶提供產品或服務,並對各自的產品或服務引起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1、雙方對各自持有的專利、商標、版權、技術祕密等享有自主所有權與使用權,且不因合作而必然導致上述智慧財產權的共享。未經一方書面授權或許可,任何一方不能自認為基於本合作協議而對另一方的智慧財產權享有任何權益。

2、相互協作開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合作。一方獲悉的任何侵犯戰略合作伙伴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應適時告知另一方。

第七條 保密任何一方對因在合作期間知曉的另一方的商業祕密,於合作期內以及合作終止後,只要該資訊未成為公眾資訊,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書面授權或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該商業祕密以任何方式披露給第三方或用作其它商業用途,否則,應賠償由此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合作期限

1、雙方致力於建立一個長期的戰略合作關係,在雙方認為已無合作的必要或可能時,經協商一致可終止本協議。

2、雙方同意終止本合作協議時,仍應繼續履行合作期內簽訂的各專案協議或協議,直至協議或協議履行完結或經訂約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第九條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且無自身過錯的情況下,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協議義務的,不負違約責任,但應盡一切努力減輕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且應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對方並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條 法律適用本協議的效力、解釋和履行均受中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合作期間雙方發生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爭議,雙方同意提交××市仲裁委員會,按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

第十二條 陳述和保證

12.1、甲方的陳述和保證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12.2、乙方的陳述和保證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集團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方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補充與變更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協議附件

15.1、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15.1.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15.1.2、各方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檔案;

15.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權利的保留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七條 後繼立法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八條 通知

18.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8.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8.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協議的解釋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二十條 生效條件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本協議—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_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或授權代表)(簽字)

(2)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守約方遭受損失,則守約方有權要求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