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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開挖安全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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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開挖安全協議 篇1

甲方:

基坑開挖安全協議(精選3篇)

乙方:

為了確保安全、順利完成施工任務,明確雙方安全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建築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將甲方聯合廠房與成品場方之間的基坑開挖業務承包給乙方、並達成以下協議: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資質證書、專項施工方案、事故應急預案、施工人員名單、購買保險憑證及操作證件、進度計劃等相關資料。

2、進行施工的人員、裝置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乙方不得安排不具備施工條件的作業人員進行施工作業。

3、進行施工時,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基坑開挖的基本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熟練操作程式。

4、所有的施工操作人員,施工現場必須佩帶安全帽等勞保用品。

5、操作人員每天上崗前,首先必須檢查機械的各個部件是否正常,機械各項效能是否滿足要求,經檢查無誤後,方可進行操作,確保施工安全。

6、操作人員上崗時,不得嬉鬧、打耍、不得酒後上崗、不得在施工現場吸菸。應相互配合,不得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乙方操作人員由於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7、在施工前,應由甲方對乙方人員進行安全交底,並完善簽字手續;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含事故),應立即向甲方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8、乙方操作人員應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的安排,不得私自做出職權之外的決定;如乙方人員不服從甲方安排,甲方優選要求乙方退場。

9、乙方應確保每天施工完畢後,應對基坑開挖現場(特別是臨邊)採取警戒或其他有效防護。

10、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年 月 日

基坑開挖安全協議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認真貫徹落實工程的安全責任,嚴格確保安全生產,現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就工程放炮施工一事,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地點:

二、施工範圍

1.施工段落

2.施工內容

由甲方墊付雷管炸藥,乙方提供放炮員及放炮作業,在甲方指定的地方進行放炮施工。

三、工程價款

甲方按每立方 元支付給乙方工程款。具體面積以實際收方為準。

四、支付方式

甲方在每次收到建築方工程款後,再按工程進度的80%支付工程款給乙方。待工程全部完工並驗收後,甲方在收到建築方餘款後半個月內,甲方必須將剩餘20%的工程款全部付清給乙方。

五、雙方責任及義務

甲方責任:甲方負責墊付雷管炸藥給乙方,待工程全部完工驗收後,雙方再結算清楚。

乙方責任:由乙方提供放炮員,並自行解決放炮所需的施工器材及吃住。

乙方在進場時,需向甲方支付 元(大寫: 元整)的保證金,另外每月向公安機關支付 元(大寫: 元整)的安全管理費。

乙方不得在中途停工或退場,如因乙方原因耽誤甲方工程進度或工程未能完工,一切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六、安全責任

乙方必須為放炮員購買保險,自進場後,如因放炮員操作不當,出現任何安全事故,都與甲方無關,由乙方全部負責。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放炮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一切違章放炮,並且妥善處理放炮工具,嚴格交接放炮班制。

七、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印後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簽字及手印): 乙方(簽字及手印):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基坑開挖安全協議 篇3

甲方:車站

乙方:有限責任公司

為確保施工期間的鐵路交通安全和施工的正常進行,明確甲乙雙方各自的責任、權力和義務,根據《鐵路法》《民法典》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及《鄭州鐵路局鐵路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定安全協議如下:

一、施工內容:

修建施工便線,拆除既有線路,現澆箱橋後恢復線路。

二、施工地段及影響範圍:

新月待焦聯絡線K2+850至K3+600,

馬村礦專用線K0+000至K0+400

三、施工期限:自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

四、安全防護內容

1、施工作業時,施工負責人應確認做好一切施工前準備工作,在施工地點設現場防護員,(防護員應由經過考試合格的人員擔當並持證上崗)。必須按規定帶齊防護訊號備品,掌握施工現場和列車執行情況,保持與車站聯絡,監督施工人員及時下道。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車站值班員和施工負責人。

2.乙方施工應能保證甲方裝置安全,由於乙方施工造成甲方裝置損壞的乙方應在甲方現場人員指導下進行原狀恢復。

3.乙方施工所修建的臨時輔助設施不得妨礙甲方行車及裝置的安全

五、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保證施工期間的行車及裝置安全和施工的正常進行。

2.乙方必須加強對營業線施工的組織領導,按有關規定明確施工負責人和相應級別的領導、幹部到現場指揮。

3.乙方在施工中必須按照設計圖紙和批准的範圍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擴大施工範圍,否則造成的影響及事故乙方負全部責任。

4、乙方在施工中造成既有線行車裝置損傷的,應及時進行搶修,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5、乙方在施工中如需使用作業車輛時,必須提前一天由專人向甲方提報作業內容、以便甲方掌握股道運用及調車作業計劃編制。

6、乙方作業車輛在甲方站內作業時,必須服從甲方車站值班員的領導,並嚴格執行車機聯控制度,確保作業安全。軌道車及施工車輛進入營業線,須甲方同意。軌道車及其它施工車輛在站內作業時,防溜由乙方負責。因乙方違反規定造成事故,由乙方承擔責任。

7、乙方在施工中所使用的各種機具及機動車不得侵入鄰線限界,施工完畢必須做到工完料淨。

8、施工期間,乙方須指定工務、電務、供電專業技術人員(施工負責人)配合甲方組織召開施工協調會和點畢總結會。

9、施工期間施工單位在站內鋪設電纜、施工便道及設立臨時道口時,應提前報甲方同意。施工結束後應恢復原狀。

10、乙方到達的施工路料,乙方應主動與甲方聯絡,由甲方指定卸車地點。卸車的路料應堆放穩固,防止倒塌。

六、安全責任及考核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協議。如一方未按本協議條款執行,發生施工延點、責任事故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七、按照有關檔案規定計算安全配合費用

1、安全監督檢查員費用

2、施工配合費用

八、其它事項

九、本協議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一份,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備二份,轉施工工程隊及施工所在甲方車站一份。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一併執行。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聯絡人:乙方聯絡人: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