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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施工和渣土清運工程委託合同(精選3篇)

欄目: 施工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94K

拆除施工和渣土清運工程委託合同 篇1

甲方:

拆除施工和渣土清運工程委託合同(精選3篇)

乙方:

甲方將科技大廈地下一層拆遷專案委託乙方進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運。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施工內容及工程量:

1、施工內容:建築物拆除及間牆地上加高的磚土清運。

2、拆除標準:按甲方要求拆除範圍內的房屋以及渣土清運。

3、施工中拆下的廢舊材料歸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處理。

二、工程價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拆除專案總金額為元。結算方式:甲方應在乙方完成工程量50%時,付一部分工程款。其餘工程款再施工完閉後3日內付清。

三、施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於年月日開工,於年月日竣工。

四、雙方責任及權力

1、乙方進場後,甲方向乙方進行施工交底,交待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項並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2、負責協調切斷通往拆除區域內的電源、通訊等線路。

3、甲方指定為工程專案負責人,負責協調施工中有關事宜,並監督乙方的施工過程。

乙方:

1、負責編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環保措施。

2、積極配合甲方的工作

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對建築施工提出的各項要求和規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4、負責機械及人員安全,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及防範措施,確保施工中萬無一失,並負責施工人員的安全保險,對施工中所發生的任何安全責任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5、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

6、乙方指定為工程專案負責人。

五、違約責任:

違反本合同規定,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其責任,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全部承擔(含經濟損失)。

六、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除工程合同書範文2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結合本拆除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責任,協作配合,確保拆除工作質量及安全,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拆除範圍

拆除工程地點:佛山市南海區五聖河(桂瀾路以東,寶翠北路以西)具體範圍詳見《佛力估字[20__]第145號》資產評估報告書。

第二條質量標準

1、拆除招標範圍內的甲方指定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基礎(拆至閘室底珠基標高-1.3米處,詳見附圖),附屬的圍牆、花圃、擋土牆等,岸邊場地平整至最近市政道路路面標高處(包含用拆除物殘渣回填),並清除所有垃圾,不得將垃圾就地填埋及將原地塊沙土運走。

2、按現行的《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標準,達到合格或以上。

第三條工期

1、施工總工期:15日曆天(從合同簽訂之日算起)

2、甲方在發出書面進場通知書2日曆天內,乙方必須進場施工,否則甲方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

第四條拆除專案成交價大寫:

第五條支付方式

該工程是通過佛山市南海公有資產流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組織交易機構)公開組織拍賣成交的,簽訂合同前已於成交當日向該公司繳納全額的拆除專案成交款。

第六條履約保證金

1、人民幣10萬元(包括文明施工,工人工資保證金,工程施工等),乙方必須在簽訂合同前交予組織交易機構。

2、工程驗收合格後,在沒有違約的情況下,甲方會出具《已交接證明》,乙方憑此證明到組織交易機構在辦理退還履約保證金(不計算利息)。

第七條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協助乙方施工前對周邊房屋進行觀測記錄。

2、甲方指派現場管理人員負責監督乙方拆除過程中的安全及環保工作的執行情況,並對發現的問題和存在隱患提出處理意見,對嚴重違章者,甲方有權做出處罰或停工處理。

第八條乙方責任及義務

1、安全責任

(1)乙方指定為專案負責人,全權負責工程拆除事宜,並及時向甲方代表通報工程拆除有關情況。

(2)負責在開工前辦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環保及交通等有關部門所有拆除及清運審批、備案手續。按照甲方拆除範圍和時間,組織人員進場施工。

(3)負責制定拆除工程現場安全操作規程,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按安全程式施工並指派現場安全檢查員。

(4)建立完善施工現場安全組織機構,明確崗位、職責,在施工中出現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決,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5)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處理意見,並及時改正。

(6)違反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負。

(7)出現斷水、斷電及擾民問題,由乙方自行解決。

(8)嚴格按照合同和國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操作規程施工。如因施工現場的安全防範措施不當或工作有疏忽而導致乙方僱請的人員發生工傷或其他人身損害,或造成其他人員的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9)中標單位應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和第三者投保意外工傷險,並承擔全部安全責任,每單項拆除工程報甲方開工備案前需提供所有施工人員拆除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購買不小於10人的意外險。

2、環保責任

(1)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體的防止揚塵,降噪音等環保措施,明確拆除工地具體的環保要求和環保責任人。乙方在施工中做好現場揚塵、噪音汙染及渣土清運等環保措施,嚴格按照施工方案規定執行。

(2)拆遷工地主要出入口應當設立標牌,標明拆遷人、拆除施工單位、環保負責人、拆除時限等內容。

(3)拆遷工地外圍應當設定封閉硬質圍擋,防止物料、渣土遺撒,並及時清理工地外圍道路遺散的渣土,適當灑水,防止揚塵。

(4)拆遷工地應按規定辦理渣土消納證,經常保持清潔衛生,拆除房屋過程中應隨拆隨灑水,避免大量揚塵。對拆除樓房的施工垃圾,必須設定封閉式臨時專用垃圾道或者採用容器吊運,嚴禁隨意凌空拋撒。

(5)渣土清運時現場出口道路要求用草簾被或大鐵板鋪設,拆遷工地渣土應設專門人員管理,定期灑水和清掃,並配備必要的灑水、排水設施。拆遷工地垃圾應及時清運,現場垃圾堆放總量不得超過60立方米。

(6)渣土清運車輛應按規定裝載,遮蓋嚴密,沿途不得遺撒。拆除工地出口應當設定專人清理車身及車輪泥土,確保車輛不帶泥上路。

(7)在拆除和清運過程中,若違反環保規定而遇到處罰的責任由乙方負責。

(8)乙方必須按時發放工人工資,接受業主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

3、文明施工

(1)乙方應作好文明施工及消防準備工作。

(2)乙方施工人員應著裝整齊,佩戴統一標識,戴安全帽。

(3)乙方應保證施工現場內、外清潔衛生,交通道路暢通。

(4)乙方應保證在用市政、公用設施完好、暢通。

(5)乙方協助甲方辦理拆除備案手續。

(6)在拆遷工地周邊應當設定2米以上硬質密閉圍擋。

(7)本工程不允許採用爆破拆除,只能採用人工或機械(離民居30米以內的非住宅物業必須採用人工拆除),做好民居房屋安全防護措施及因拆除時產生的震動,可能對周邊房屋有影響,開工前必須對周邊房屋進行觀測記錄,儲存原始資料。若乙方違反操作規程,導致損壞民居房屋的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8)中標單位不能在夜間施工。施工期間必須保證不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本工程由甲方及相關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按國家頒發的現行有關驗收標準和驗收規範進行驗收評定,必須達到合格的質量標準,若未能達到該標準,則工程不予以驗收,乙方須對存在的質量缺陷問題及時進行修整並承擔相關的費用,若由此導致工期延誤還須按工期延誤賠償標準向發包人支付賠償費。

2、施工期內發包人將對乙方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驗,如發現乙方服務未到位,發包人向乙方發出限期維護通知書,乙方須在限期內整改完成,若乙方未在限期內進行維護或者未完成維護工作的,發包人有權另行委託管養或者維修單位施工,所支出的費用發包人有權在乙方的履約擔保金中扣減。

3、工期誤期賠償費

(1)本招標工程要求乙方按中標工期完成。

(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則工期每延誤一天,甲方將對其收取違約金。違約金額為:工期每延遲一天1000元,違約金在履約擔保金里扣減。若乙方在施工中途未經甲方同意停工超過10天的,則視為單方面解除合同,履約擔保金不予退還,甲方有權追索乙方因停工而造成的損失。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後延。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之日起15天內經甲方簽證認可後,工期可相應順延,雙方辦理同意順延工期手續。

(3)若乙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沒有告之甲方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每次罰款1000元,累計後在履約擔保金里扣減。

(4)施工人員在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如發現沒有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帶和安全帽的每人每次罰款1000元(以照相為準),累計後在履約擔保金里扣減。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凡有關本合同或執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經過友好協商解決;若不能協商解決,則提交南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戰爭、嚴重火災、水災、颱風、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誤和影響。

2、當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響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履行合同的時間將予以順延,延長期與不可抗力影響期相同,但拆除費不會因此而改變。

3、不可抗力發生後,雙方應努力採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後應立即通知另一方。

4、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對方認可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並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

3、本合同在執行期間,甲乙雙方應本著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原則,對拆遷中出現的問題積極協商解決。如有未盡事宜,需由甲乙雙方協商,另訂補充協議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補充協議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執陸份,乙方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拆除施工和渣土清運工程委託合同 篇2

第一部分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__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_________________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_________________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十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_________________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專案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洩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在______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_________________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_________________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拆除施工和渣土清運工程委託合同 篇3

委託人:(簽章)_

_______________監理人:(簽章)_

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

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

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

如合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

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